#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1/2] | [2/2]
—————————
⏺裁決理由
PW1庭上作供指被告和2名男子見到警員後,一同調頭急步走。在Pol.154中只有描述另外2人調頭,惟沒有提及被告。在另外2人身上無有搜出可疑物品,唯獨被告藏有。PW1庭上解釋「唔記得咗記錄埋被告都有調頭走」令其證供不太通順。經法庭考慮後,PW1證供有疑點,不會接納此部分的描述。相反,其他部分的證供合情合理,沒有受辯方的重大爭議。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理由如下:
📌 唔知用嚟裝修什麼
當日下午1時許,被告跟PW1講「鐵筆、剪鉗係屋企裝修用」,但卻不知道要裝修什麼。這是不可信且不可靠。
📌 會面證供同現場版本唔一樣
在晚上8:27-8:43的會面記錄中,被告表示鐵筆是換地磚維修之用、剪鉗則是賣給地盤工人。會面證供與現場版本不一致。
📌 被告無需用手套
被告有2對勞工手套,解釋因自己從事運輸工作。但案發當天被告無需工作,解釋不合理。
被告是必定管有涉案物品,分別長46cm的鐵筆,及48cm的剪鉗。控辯雙方同意法庭為2對手套採取「司法認知」(註💡):當日有人群在銅鑼灣聚集及遊行,而案件沒有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唯一合理推論則是被告會在人群中使用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定被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3歲,是一名運輸工人,月入幾千至一萬元不等。
已婚,育有一名1歲半的兒子。與太太、幼子及同父異母的哥哥同住。
被告從小在保良局之家長大,因父親對兄弟不顧不理,欠缺照顧。兩兄弟在18歲後出來同住,才似返一個家。
太太則擔心丈夫會被判入獄。
辯方希望法庭念在幼子緣故,判刑時從輕發落。
辯方表示案件情節上較輕微,又沒有實際破壞,亦沒有事件因此案發生。辯方沒有判刑指引,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或者緩刑。
辯方指被告體格非特別健壯,但法庭表示被告年齡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報告結果則由懲教署評估。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3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司法認知」:法庭接受不證自明的事實。法庭可因權制宜,決定採納眾所周知的事實,或具權威根據的事實,從而豁免舉證責任。)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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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PW1庭上作供指被告和2名男子見到警員後,一同調頭急步走。在Pol.154中只有描述另外2人調頭,惟沒有提及被告。在另外2人身上無有搜出可疑物品,唯獨被告藏有。PW1庭上解釋「唔記得咗記錄埋被告都有調頭走」令其證供不太通順。經法庭考慮後,PW1證供有疑點,不會接納此部分的描述。相反,其他部分的證供合情合理,沒有受辯方的重大爭議。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理由如下:
📌 唔知用嚟裝修什麼
當日下午1時許,被告跟PW1講「鐵筆、剪鉗係屋企裝修用」,但卻不知道要裝修什麼。這是不可信且不可靠。
📌 會面證供同現場版本唔一樣
在晚上8:27-8:43的會面記錄中,被告表示鐵筆是換地磚維修之用、剪鉗則是賣給地盤工人。會面證供與現場版本不一致。
📌 被告無需用手套
被告有2對勞工手套,解釋因自己從事運輸工作。但案發當天被告無需工作,解釋不合理。
被告是必定管有涉案物品,分別長46cm的鐵筆,及48cm的剪鉗。控辯雙方同意法庭為2對手套採取「司法認知」(註💡):當日有人群在銅鑼灣聚集及遊行,而案件沒有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唯一合理推論則是被告會在人群中使用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定被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3歲,是一名運輸工人,月入幾千至一萬元不等。
已婚,育有一名1歲半的兒子。與太太、幼子及同父異母的哥哥同住。
被告從小在保良局之家長大,因父親對兄弟不顧不理,欠缺照顧。兩兄弟在18歲後出來同住,才似返一個家。
太太則擔心丈夫會被判入獄。
辯方希望法庭念在幼子緣故,判刑時從輕發落。
辯方表示案件情節上較輕微,又沒有實際破壞,亦沒有事件因此案發生。辯方沒有判刑指引,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或者緩刑。
辯方指被告體格非特別健壯,但法庭表示被告年齡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報告結果則由懲教署評估。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3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司法認知」:法庭接受不證自明的事實。法庭可因權制宜,決定採納眾所周知的事實,或具權威根據的事實,從而豁免舉證責任。)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2/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09:53開庭
被告今日由另一位律師代表上庭,會傳召DW3作供,裁判官(包括直播員)以為今日會由辯方作結案陳辭,詢問如何安排,辯方表示今日會傳召DW3作供,日後 #郭憬憲大律師 會先呈上書面結案陳辭,再上庭作口頭補充;裁判官稱未遇過如此安排,與被告確認明白安排,控方亦不反對。
傳召DW3 (被告親人)作供,證明被告當日到該區協助DW3清理辦公室。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2/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09:53開庭
被告今日由另一位律師代表上庭,會傳召DW3作供,裁判官(包括直播員)以為今日會由辯方作結案陳辭,詢問如何安排,辯方表示今日會傳召DW3作供,日後 #郭憬憲大律師 會先呈上書面結案陳辭,再上庭作口頭補充;裁判官稱未遇過如此安排,與被告確認明白安排,控方亦不反對。
傳召DW3 (被告親人)作供,證明被告當日到該區協助DW3清理辦公室。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0/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各被告答辯意向
所有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唯部分被告將會傳召證人或有證物需要呈堂,詳情如下(如有)。
D1:呈堂一張其黑色外套的截圖。
D4:呈堂兩封品格證明信件。
D6: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呈堂該證人的書面陳述書。
D7: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9: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10: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結案陳詞
法庭並不要求控辯雙方呈遞書面陳詞,但由於辯方律師均需要時間作陳詞的整理及準備,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而是日的下午時段將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0/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各被告答辯意向
所有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唯部分被告將會傳召證人或有證物需要呈堂,詳情如下(如有)。
D1:呈堂一張其黑色外套的截圖。
D4:呈堂兩封品格證明信件。
D6: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呈堂該證人的書面陳述書。
D7: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9: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10: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結案陳詞
法庭並不要求控辯雙方呈遞書面陳詞,但由於辯方律師均需要時間作陳詞的整理及準備,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而是日的下午時段將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前文提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4
勞教報告和更生中心報告評語都是正面的,但被告人體質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採納上次求情,現向法庭呈上中一至中四學校成績表,指被告就讀精英班,成績屬於中上水平,而且熱愛學習。曾經有一份校內報告獲得嘉許。近期因疫情影響,平均分有稍稍下跌,但被告指學習表現相約。
辯方律師稱被告為一個讀書人,很想讀書,也希望能夠升上大學。是次犯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若然法庭判處更生中心,家人們會「無奈」接受,因為怕會打亂被告的求學計劃。
裁判官問到更生中心的判處如何影響學業。
辯方律師指,按經驗更生中心會判處6-7個月禁閉式刑罰,雖然校方願意保留學籍,但難保被告會被留級。
蘇官:刑期未必只係6-7個月,你都唔知道佢實質刑期。
‼️判處 更生中心
🥺手足精神,不時望向觀眾席,離開時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多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前文提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4
勞教報告和更生中心報告評語都是正面的,但被告人體質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採納上次求情,現向法庭呈上中一至中四學校成績表,指被告就讀精英班,成績屬於中上水平,而且熱愛學習。曾經有一份校內報告獲得嘉許。近期因疫情影響,平均分有稍稍下跌,但被告指學習表現相約。
辯方律師稱被告為一個讀書人,很想讀書,也希望能夠升上大學。是次犯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若然法庭判處更生中心,家人們會「無奈」接受,因為怕會打亂被告的求學計劃。
裁判官問到更生中心的判處如何影響學業。
辯方律師指,按經驗更生中心會判處6-7個月禁閉式刑罰,雖然校方願意保留學籍,但難保被告會被留級。
蘇官:刑期未必只係6-7個月,你都唔知道佢實質刑期。
‼️判處 更生中心
🥺手足精神,不時望向觀眾席,離開時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3名被告已還押近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人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何麗英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2) 串謀刑事恐嚇[控罪(1)的交替控罪]
3人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威脅何麗英脅指她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何麗英受驚。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A1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18cm長菜刀。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30cm長菜刀。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
🔺今日新增控罪(3)至(5),各被告代表律師沒有反對或爭議新增控罪。
📌答辯速報:
A1 承認控罪(2)(3)‼️
A2承認控罪(2)(4)‼️
A3承認控罪(2)(5)‼️
法庭裁定三人上述控罪(2)至(5)罪名成立🔥
因控辯雙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控罪(1)不用處理。法官強調3人經協商認交替控罪相信對各被告而言是最理想結果,因控罪(1)[傷人17] 不需考慮年紀索取報告,最高可直接判處終身監禁,而控罪(2)則可索取報告再考慮判刑,最高為5年監禁,兩控罪有很大分別。
今日各代表律師已作第一階段求情如下,下次取得報告後再作第二階段求情。
⏺A1
案發時15歲為中四學生,校長撰寫信件形容被告守規矩,同人相處融洽,為足球隊代表及升旗隊成員,校方對其操行及課外活動表現滿意,被告對服刑後有確實計畫繼續學業,校方會全力配合。律師指A1因政見不同,一時衝動,沒有證據曾亮刀。
⏺A2
案發時16歳中四學生,還押後學會反省,做事要三思而後行,母親因患病自今年5月起需在政府醫院接受為期14個月不同方案治療,A2非常擔心母親病情,希望盡早服刑完畢回家協助照顧母親。事發時年少無知欠自制能力,曾兩次出現現場,明白不會說是沒預謀。中學校長表示會協助被告重返校園完成課程。
⏺A3
案發時15歲,成績雖然不標青,但校內循規蹈矩,學校校長,班主任,社工及足球隊老師為被告求情,校方願意判刑後給予機會被告繼續學業。A3親身撰寫求情信反映在多過一年還押後有深切悔意及反省,事件過去不能補救,立心定下計劃繼續學業,將來增長知識希望回饋社會。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8月5日 1000作判刑,法庭為A1,A2及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法官見到案情指三人將刀插褲但沒有刀套是難以想像,檢控官回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包住刀,辯方律師指因為各人一時衝動,匆忙拿刀落樓。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3名被告已還押近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人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何麗英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2) 串謀刑事恐嚇[控罪(1)的交替控罪]
3人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威脅何麗英脅指她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何麗英受驚。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A1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18cm長菜刀。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30cm長菜刀。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
🔺今日新增控罪(3)至(5),各被告代表律師沒有反對或爭議新增控罪。
📌答辯速報:
A1 承認控罪(2)(3)‼️
A2承認控罪(2)(4)‼️
A3承認控罪(2)(5)‼️
法庭裁定三人上述控罪(2)至(5)罪名成立🔥
因控辯雙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控罪(1)不用處理。法官強調3人經協商認交替控罪相信對各被告而言是最理想結果,因控罪(1)[傷人17] 不需考慮年紀索取報告,最高可直接判處終身監禁,而控罪(2)則可索取報告再考慮判刑,最高為5年監禁,兩控罪有很大分別。
今日各代表律師已作第一階段求情如下,下次取得報告後再作第二階段求情。
⏺A1
案發時15歲為中四學生,校長撰寫信件形容被告守規矩,同人相處融洽,為足球隊代表及升旗隊成員,校方對其操行及課外活動表現滿意,被告對服刑後有確實計畫繼續學業,校方會全力配合。律師指A1因政見不同,一時衝動,沒有證據曾亮刀。
⏺A2
案發時16歳中四學生,還押後學會反省,做事要三思而後行,母親因患病自今年5月起需在政府醫院接受為期14個月不同方案治療,A2非常擔心母親病情,希望盡早服刑完畢回家協助照顧母親。事發時年少無知欠自制能力,曾兩次出現現場,明白不會說是沒預謀。中學校長表示會協助被告重返校園完成課程。
⏺A3
案發時15歲,成績雖然不標青,但校內循規蹈矩,學校校長,班主任,社工及足球隊老師為被告求情,校方願意判刑後給予機會被告繼續學業。A3親身撰寫求情信反映在多過一年還押後有深切悔意及反省,事件過去不能補救,立心定下計劃繼續學業,將來增長知識希望回饋社會。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8月5日 1000作判刑,法庭為A1,A2及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法官見到案情指三人將刀插褲但沒有刀套是難以想像,檢控官回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包住刀,辯方律師指因為各人一時衝動,匆忙拿刀落樓。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2/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PW2是男警291811柯秉派。
在2020年2月12日,他正在警察學院受訓,所以當天也身在警察學院。
PW1是他的朋友。
案發當天:
在案發當天18:30時,他完成工作並在警員宿舍打算開手機做功課,那時他看見WhatsApp有信息,打開後發現PW1向他傳來一張照片。
他下載並看見該照片有貨物單據,而該貨物與司華力腸有關及要送往警察學院的餐廳。此外他也看到照片中「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的句子。
因此,他認為該批司華力腸有比人「做過手腳」,例如加了會令人肚瀉的東西。而且他當天早上有吃過司華力腸,所以怕自己有事。故此他很快就召集同學並將圖片展示予他們觀看,並與同學商討如何處理,最後他們在翌日下午通知他們的班主任。
在當天10:52時至18:32時,他未曾與PW1有聯絡。而他在18:32時回了一個字。
在18:32時至23:41時,他未曾與PW1有聯絡。而他有向PW1傳送「今日早餐食腸仔」,而PW1有回應「Haha」,而他就再回應「係痾啊😂😂😂(當時PW2打這句時有這些Emoji)」。
他同意當時沒有就事件向PW1了解更多,例如誰人發出涉案帖文等。所以他不知道帖文何時發出等。
他未有即時向班主任報告的原因是因為他與同學不知道圖片的真假,而且在案發時沒有同學感到不適。他認為若果事件是真的,會涉及到學警健康的問題;若果是假的,就沒有問題。
在他向班主任報告前,沒有同學感到不適。他也沒有確認截圖的真假,例如到廚房確認司華力腸有沒有問題等。
他同意在2020年2月12日18:32時收到截圖至他向班主任報告前,不知道截圖的真假。因此他同意該截圖內的內容可能是戲言。
協助警方調查:
他指警方在稍後時間有聯絡他協助調查,而他有將電話交予警方調查,警方也有在他的手機上拍攝照片。
他在庭上確認內容真確。
==============
PW3是男警29195葉浚軒。
在2020年2月12日,他正在警察學院受訓,所以當天也身在警察學院。
案發當天:
在當天約18:30時,他身在警員宿舍。當時PW2向包括他的同班同學拿出手機並展示一張照片,照片內顯示有一包司華力腸和後期加工字句,即「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他指出印象中照片中的司華力腸是送往警察學校,因為照片內有寫該包司華力腸是會送往「黃竹坑警校」。
他看到照片後當時感受到害怕,因為他認為拍攝照片的人對司華力腸「做手腳」,例如在運輸過程中令司華力腸受感染和有毒性,而且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吃那些香腸。他指出他若果有吃的話會怕真的「畢唔到業」,因為健康和生命受威脅,例如他會肚瀉。
他指出其他同學的感受與他相差不大。所以他們討論應否將事件告訴班主任,而最後PW2在翌日下午將事件告訴予班主任。
他有向PW2詢問照片的來源,PW2回應指是朋友傳送予他。他當時沒有想過照片是假的,此外他沒有就照片向PW2詢問更多的資訊。
他不同意他們沒有在案發當天18:30時至翌日下午沒有就照片作更多查究。他也沒有到廚房查證司華力腸有沒有問題,雖然他有想過這樣做,但他們不能在警校四處走。
他指出雖然有其他同學提議查證,但基於警校規定,他們不敢走出去查證。但PW2有和數位同學當時有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向廚房詢問照片中的司華力腸的下落,可是他不知道答案。
他們亦因此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並沒有「Order」香腸,但他們在案發當天早上有吃司華力腸。他指出他們沒有即時報吿班主任,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那批香腸會在何時送到警察學校,而且若果那批司華力腸真的有問題,他們已吃了,不能避免。
他同意涉案照片可能是假,但不是戲言。
書面證供:
他未有在POL154提及PW2當時有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向廚房詢問照片中的司華力腸的下落一事,因為他認為這不重要;這行動不是由PW2帶領;以及他相信PW2會在口供上記載,但同意這與本案有關。他另指出這不是他們商討後的行動。
他不同意他在庭上的證供是虛構,也不同意他今天的記憶會比在下POL154時清晰。
==============
PW4是男警署警長45915。
在2020年2月13日時,他正註守警察學校。
他表示在當天早上08:30時開始上課不久,有學員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所以他向各學員詢問原因。學員們指是因為PW2收到一張照片,即涉案照片,內容指要他們「畢唔到業」。所以怕食物被「加料」,而且亦經常吃司華力腸。
所以他當時安撫學員並向PW2索取照片觀看,但因學員不能帶電話上課,因此他叫PW2在稍後時間將照片給他觀看,並在下午由班長用WhatsApp傳送收到照片予他,但他已經忘記才何時收到照片。
他看到照片一張與司華力腸有關的送貨單據,所以得知這批司華力腸會送往警察學校。他表示亦看到有電話號碼和「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的字句。
他當時認為這張照片是惡意針對警校和全部學警,因為正常而言只有很少學警無法畢業,而且照片內的單據是指向警察學校的地址,電話號碼也看似是警察學校會使用的電話。因此他認為拍攝者是有途徑接觸食物,並會做不當行為使全部學警不能畢業,例如下毒使人中毒甚至死亡。
此後,他將事件通知學校,因為食品承辨商是由支援科管理,會由支援科通知食品承辨商,採取行動。他亦有通知上級和問學警有否不適,最後沒有學警表示不適。
此後事件由他的上級和食堂處理及跟進事件。
證供:
他同意他並沒有在POL154提及他曾安撫各學員,以及學員當時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和食物被「加料」。
他回應指這是因為他當時下口供時集中寫他關注違法者會否作不當行為,所以他一時忘記寫他安撫學員,以及學員當時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和食物被「加料」的情節。
他有在POL154中寫出「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一句,他有用「怕」有人會做不當行為和刑事案件發生概括他與學員就事件的交流,他亦有在口供寫出學員當時不同程度的心理威嚇。
他表示現時庭上的記憶與當時下POL154的記憶一樣清晰。
其他:
他指出學員可以在午飯時,即約12:00時至13:00時使用電話,而正常每天下課時間是17:35時。在17:35時後,學員可以使用電話。
他有時會在下課後找學員聊天,關心他們狀況。他表示他不用留在警察學院留宿。
他指出若果學員有急事找他,可以致電或使用WhatsApp聯絡他。他表示在2020年2月12日時,沒有學員就本案有關事件聯絡他。
==============
被告招認錄影會面紀錄內容重點:
會面由2020年2月18日約09:52時開始,並在約11:02時結束。
*他確認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進行錄影,以及明白保持緘默的權利
*他確認他在警誡口供上的簽名和上載涉案照片的帳戶,即當時有415位追蹤者和21位密友的非公開帳戶
*他在本案中涉及的帳户是「大帳」,即可以讓認識的人看到Story
*他自願向警方交出電話密碼,以及讓警方觀看手機內容
*他未曾將手機借予其他人使用,也只有他使用用他手提電話登記的WhatsApp帳戶
*在另外一部手機中,這部手機與本案關係不大,但有登入涉案的Instagram帳戶
*他確認及同意警方拍攝的證物照片
*他在案發當天運送凍肉期間時看到單據,後來知道是司華力腸,他看到單據上「黃竹坑警校JPO」的字樣後,加上他之前未曾送貨到警察學校,所以一時好奇拍攝單據並將單據並加上一些句子後在約當天10:00時上載至Instagram。他指沒有想到後果,拍攝時只是「貪玩」
*他當天亦有將司華力腸送往警察警校,而涉案照片是在運送途中是用Instagram內的拍攝功能拍攝。而當時司機並不知道他拍攝涉案照片
*他指當時不喜歡警察,現實上不能做到甚麼,照片上的句子只是讓他純粹發洩他對警察的不滿的心情。他本身沒有計劃要做甚麼要令學員無法畢業
*他在之後在Instagram「典藏」中刪除涉案照片,因為食品公司向他透露照片正被警方調查。而他亦向食品公司承認涉案照片是由他放上Instagram。在事件發生不久後,他被食品公司解僱
*他不知道他帳戶追蹤者看到他上載涉案照片時的感受。他沒有將涉案照片轉發予其他人
*他不知道他Instagram的追蹤者有沒有轉發涉案的照片或將涉案的照片截圖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2/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PW2是男警291811柯秉派。
在2020年2月12日,他正在警察學院受訓,所以當天也身在警察學院。
PW1是他的朋友。
案發當天:
在案發當天18:30時,他完成工作並在警員宿舍打算開手機做功課,那時他看見WhatsApp有信息,打開後發現PW1向他傳來一張照片。
他下載並看見該照片有貨物單據,而該貨物與司華力腸有關及要送往警察學院的餐廳。此外他也看到照片中「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的句子。
因此,他認為該批司華力腸有比人「做過手腳」,例如加了會令人肚瀉的東西。而且他當天早上有吃過司華力腸,所以怕自己有事。故此他很快就召集同學並將圖片展示予他們觀看,並與同學商討如何處理,最後他們在翌日下午通知他們的班主任。
在當天10:52時至18:32時,他未曾與PW1有聯絡。而他在18:32時回了一個字。
在18:32時至23:41時,他未曾與PW1有聯絡。而他有向PW1傳送「今日早餐食腸仔」,而PW1有回應「Haha」,而他就再回應「係痾啊😂😂😂(當時PW2打這句時有這些Emoji)」。
他同意當時沒有就事件向PW1了解更多,例如誰人發出涉案帖文等。所以他不知道帖文何時發出等。
他未有即時向班主任報告的原因是因為他與同學不知道圖片的真假,而且在案發時沒有同學感到不適。他認為若果事件是真的,會涉及到學警健康的問題;若果是假的,就沒有問題。
在他向班主任報告前,沒有同學感到不適。他也沒有確認截圖的真假,例如到廚房確認司華力腸有沒有問題等。
他同意在2020年2月12日18:32時收到截圖至他向班主任報告前,不知道截圖的真假。因此他同意該截圖內的內容可能是戲言。
協助警方調查:
他指警方在稍後時間有聯絡他協助調查,而他有將電話交予警方調查,警方也有在他的手機上拍攝照片。
他在庭上確認內容真確。
==============
PW3是男警29195葉浚軒。
在2020年2月12日,他正在警察學院受訓,所以當天也身在警察學院。
案發當天:
在當天約18:30時,他身在警員宿舍。當時PW2向包括他的同班同學拿出手機並展示一張照片,照片內顯示有一包司華力腸和後期加工字句,即「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他指出印象中照片中的司華力腸是送往警察學校,因為照片內有寫該包司華力腸是會送往「黃竹坑警校」。
他看到照片後當時感受到害怕,因為他認為拍攝照片的人對司華力腸「做手腳」,例如在運輸過程中令司華力腸受感染和有毒性,而且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吃那些香腸。他指出他若果有吃的話會怕真的「畢唔到業」,因為健康和生命受威脅,例如他會肚瀉。
他指出其他同學的感受與他相差不大。所以他們討論應否將事件告訴班主任,而最後PW2在翌日下午將事件告訴予班主任。
他有向PW2詢問照片的來源,PW2回應指是朋友傳送予他。他當時沒有想過照片是假的,此外他沒有就照片向PW2詢問更多的資訊。
他不同意他們沒有在案發當天18:30時至翌日下午沒有就照片作更多查究。他也沒有到廚房查證司華力腸有沒有問題,雖然他有想過這樣做,但他們不能在警校四處走。
他指出雖然有其他同學提議查證,但基於警校規定,他們不敢走出去查證。但PW2有和數位同學當時有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向廚房詢問照片中的司華力腸的下落,可是他不知道答案。
他們亦因此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並沒有「Order」香腸,但他們在案發當天早上有吃司華力腸。他指出他們沒有即時報吿班主任,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那批香腸會在何時送到警察學校,而且若果那批司華力腸真的有問題,他們已吃了,不能避免。
他同意涉案照片可能是假,但不是戲言。
書面證供:
他未有在POL154提及PW2當時有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向廚房詢問照片中的司華力腸的下落一事,因為他認為這不重要;這行動不是由PW2帶領;以及他相信PW2會在口供上記載,但同意這與本案有關。他另指出這不是他們商討後的行動。
他不同意他在庭上的證供是虛構,也不同意他今天的記憶會比在下POL154時清晰。
==============
PW4是男警署警長45915。
在2020年2月13日時,他正註守警察學校。
他表示在當天早上08:30時開始上課不久,有學員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所以他向各學員詢問原因。學員們指是因為PW2收到一張照片,即涉案照片,內容指要他們「畢唔到業」。所以怕食物被「加料」,而且亦經常吃司華力腸。
所以他當時安撫學員並向PW2索取照片觀看,但因學員不能帶電話上課,因此他叫PW2在稍後時間將照片給他觀看,並在下午由班長用WhatsApp傳送收到照片予他,但他已經忘記才何時收到照片。
他看到照片一張與司華力腸有關的送貨單據,所以得知這批司華力腸會送往警察學校。他表示亦看到有電話號碼和「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的字句。
他當時認為這張照片是惡意針對警校和全部學警,因為正常而言只有很少學警無法畢業,而且照片內的單據是指向警察學校的地址,電話號碼也看似是警察學校會使用的電話。因此他認為拍攝者是有途徑接觸食物,並會做不當行為使全部學警不能畢業,例如下毒使人中毒甚至死亡。
此後,他將事件通知學校,因為食品承辨商是由支援科管理,會由支援科通知食品承辨商,採取行動。他亦有通知上級和問學警有否不適,最後沒有學警表示不適。
此後事件由他的上級和食堂處理及跟進事件。
證供:
他同意他並沒有在POL154提及他曾安撫各學員,以及學員當時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和食物被「加料」。
他回應指這是因為他當時下口供時集中寫他關注違法者會否作不當行為,所以他一時忘記寫他安撫學員,以及學員當時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和食物被「加料」的情節。
他有在POL154中寫出「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一句,他有用「怕」有人會做不當行為和刑事案件發生概括他與學員就事件的交流,他亦有在口供寫出學員當時不同程度的心理威嚇。
他表示現時庭上的記憶與當時下POL154的記憶一樣清晰。
其他:
他指出學員可以在午飯時,即約12:00時至13:00時使用電話,而正常每天下課時間是17:35時。在17:35時後,學員可以使用電話。
他有時會在下課後找學員聊天,關心他們狀況。他表示他不用留在警察學院留宿。
他指出若果學員有急事找他,可以致電或使用WhatsApp聯絡他。他表示在2020年2月12日時,沒有學員就本案有關事件聯絡他。
==============
被告招認錄影會面紀錄內容重點:
會面由2020年2月18日約09:52時開始,並在約11:02時結束。
*他確認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進行錄影,以及明白保持緘默的權利
*他確認他在警誡口供上的簽名和上載涉案照片的帳戶,即當時有415位追蹤者和21位密友的非公開帳戶
*他在本案中涉及的帳户是「大帳」,即可以讓認識的人看到Story
*他自願向警方交出電話密碼,以及讓警方觀看手機內容
*他未曾將手機借予其他人使用,也只有他使用用他手提電話登記的WhatsApp帳戶
*在另外一部手機中,這部手機與本案關係不大,但有登入涉案的Instagram帳戶
*他確認及同意警方拍攝的證物照片
*他在案發當天運送凍肉期間時看到單據,後來知道是司華力腸,他看到單據上「黃竹坑警校JPO」的字樣後,加上他之前未曾送貨到警察學校,所以一時好奇拍攝單據並將單據並加上一些句子後在約當天10:00時上載至Instagram。他指沒有想到後果,拍攝時只是「貪玩」
*他當天亦有將司華力腸送往警察警校,而涉案照片是在運送途中是用Instagram內的拍攝功能拍攝。而當時司機並不知道他拍攝涉案照片
*他指當時不喜歡警察,現實上不能做到甚麼,照片上的句子只是讓他純粹發洩他對警察的不滿的心情。他本身沒有計劃要做甚麼要令學員無法畢業
*他在之後在Instagram「典藏」中刪除涉案照片,因為食品公司向他透露照片正被警方調查。而他亦向食品公司承認涉案照片是由他放上Instagram。在事件發生不久後,他被食品公司解僱
*他不知道他帳戶追蹤者看到他上載涉案照片時的感受。他沒有將涉案照片轉發予其他人
*他不知道他Instagram的追蹤者有沒有轉發涉案的照片或將涉案的照片截圖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5/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
-辯方繼續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13607 黎嘉輝(音)
-PW7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盤問中-
休庭,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5/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
-辯方繼續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13607 黎嘉輝(音)
-PW7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盤問中-
休庭,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 (音)。
11:12開庭
昨日裁判官休庭前要求主控詢問律政司,案件如何進行,主控接到指示繼續聆訊。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作供完畢。
11:35~12:00休庭
傳召PW3 警員 20710 林建成(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控方主問完,辯方無盤問。
12:14 控方案情完結,不用再傳召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關檢控基礎,有咩證據指控被告傷人。主控指 靠PW1 & PW3的證供,可以串連與PW1打鬥的男子就是被PW3拘捕的被告,現階段法庭只需考慮是否有表面證據,未去到考慮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相議之後,辯方律師作出中段陳辭,指出控無足夠證據指控被告傷人。
12:25 裁判官休庭考慮。
12:55 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據,無需答辯;但裁判官以交替控罪方式,就普通襲擊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下午作結案陳辭。
14:30 再訊
===============
6/8/2021 後補資料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Y被另一名男子撳低,睇辯方證物相片D2,確認相中人係Y,被一男子撳低,該男子並不是X,之後X Y無事發生,PW2行埋去黑衣人度,問佢係唔係警察,佢無答,話俾佢聽佢唔係打劫,佢係撒紙,一陣之後佢放手,警察好快到,PW2走嗰陣時X在救傷車,Y仍然跌低,Y個袋跌咗出嚟,有人執咗打開嚟睇,入邊有刀,市民起哄。
11:2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X & Y距離較遠,一路行埋去,見佢哋有拉扯,唔係好記得細節,在P6草圖畫出X Y的位置和PW2當時的位置,再畫出第二次見到X Y的位置和追逐之後的位置,呈堂為控方證物P8。
11:35 傳召PW3 警員20710 林建成(音),軍裝上庭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8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四隊,當日便裝當值,下午12:50在馬鞍山烏溪沙站巴士總站,近燈柱BE1357,在救傷車上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公眾地方打鬥,確認係被告,知道有另一名男子李忠陽被拘捕,無其他人被拘捕,PW3帶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驗傷,李忠陽都有去驗傷,乘坐另一架救護車。
12:14 辯方無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咩證據指控被告;
控方:被告身處現場,男子A係在救護車上,PW1見到A在救護車被拘捕,PW3可以串連男子A就係被告,現階段係考慮表面證供,未去到要求毫無合理疑點嘅階段,控方同意唔足夠證據指證。
12:55 法庭裁定,被告面對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供,毋須答辯,但普通襲擊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不認罪,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 (音)。
11:12開庭
昨日裁判官休庭前要求主控詢問律政司,案件如何進行,主控接到指示繼續聆訊。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作供完畢。
11:35~12:00休庭
傳召PW3 警員 20710 林建成(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控方主問完,辯方無盤問。
12:14 控方案情完結,不用再傳召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關檢控基礎,有咩證據指控被告傷人。主控指 靠PW1 & PW3的證供,可以串連與PW1打鬥的男子就是被PW3拘捕的被告,現階段法庭只需考慮是否有表面證據,未去到考慮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相議之後,辯方律師作出中段陳辭,指出控無足夠證據指控被告傷人。
12:25 裁判官休庭考慮。
12:55 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據,無需答辯;但裁判官以交替控罪方式,就普通襲擊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下午作結案陳辭。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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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21 後補資料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Y被另一名男子撳低,睇辯方證物相片D2,確認相中人係Y,被一男子撳低,該男子並不是X,之後X Y無事發生,PW2行埋去黑衣人度,問佢係唔係警察,佢無答,話俾佢聽佢唔係打劫,佢係撒紙,一陣之後佢放手,警察好快到,PW2走嗰陣時X在救傷車,Y仍然跌低,Y個袋跌咗出嚟,有人執咗打開嚟睇,入邊有刀,市民起哄。
11:2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X & Y距離較遠,一路行埋去,見佢哋有拉扯,唔係好記得細節,在P6草圖畫出X Y的位置和PW2當時的位置,再畫出第二次見到X Y的位置和追逐之後的位置,呈堂為控方證物P8。
11:35 傳召PW3 警員20710 林建成(音),軍裝上庭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8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四隊,當日便裝當值,下午12:50在馬鞍山烏溪沙站巴士總站,近燈柱BE1357,在救傷車上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公眾地方打鬥,確認係被告,知道有另一名男子李忠陽被拘捕,無其他人被拘捕,PW3帶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驗傷,李忠陽都有去驗傷,乘坐另一架救護車。
12:14 辯方無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咩證據指控被告;
控方:被告身處現場,男子A係在救護車上,PW1見到A在救護車被拘捕,PW3可以串連男子A就係被告,現階段係考慮表面證供,未去到要求毫無合理疑點嘅階段,控方同意唔足夠證據指證。
12:55 法庭裁定,被告面對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供,毋須答辯,但普通襲擊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不認罪,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4葵涌
D1:鄒 (18)
D2:葉 (18)
D3:吳 (16)
D4:* (15)
D5:李 (21)
D6:陳 (20)
D7:張 (21)
D8:梁 (21)
D9:朱 (20)
D10:林 (19)
D11:鄭 (19)
D12:黃 (21)
D13:李 (23)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D1-3刑事損壞
(2)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D5-7刑事損壞
(4)D9-10刑事損壞
(5)D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11-1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3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D11-15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保釋: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D1-4, 10-11須遵守宵禁令24-06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4葵涌
D1:鄒 (18)
D2:葉 (18)
D3:吳 (16)
D4:* (15)
D5:李 (21)
D6:陳 (20)
D7:張 (21)
D8:梁 (21)
D9:朱 (20)
D10:林 (19)
D11:鄭 (19)
D12:黃 (21)
D13:李 (23)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D1-3刑事損壞
(2)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D5-7刑事損壞
(4)D9-10刑事損壞
(5)D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11-1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3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D11-15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保釋: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D1-4, 10-11須遵守宵禁令24-06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判刑
何(26)🛑已還押逾14天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2): 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8
被告以為背景報告會騷擾到家人,所以就沒有做背景報告,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其後被告同意提供背景資料,協助法庭。
辯方指如果今天想決定刑期,可以考慮上次陳詞。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觀塘法院第八庭再判刑,繼續還押‼️‼️‼️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判刑
何(26)🛑已還押逾14天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2): 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8
被告以為背景報告會騷擾到家人,所以就沒有做背景報告,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其後被告同意提供背景資料,協助法庭。
辯方指如果今天想決定刑期,可以考慮上次陳詞。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觀塘法院第八庭再判刑,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31) #20200723堅尼地城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
控方表示爆炸品調查報告已經完成,與其相關的測試報告也已經完成,但仍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
辯方沒有反對。
下次聆訊日期:
日期:2021年7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保釋:現有條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31) #20200723堅尼地城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
控方表示爆炸品調查報告已經完成,與其相關的測試報告也已經完成,但仍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
辯方沒有反對。
下次聆訊日期:
日期:2021年7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保釋:現有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2:黃(2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1及D3不認罪,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D2上次庭上承認控罪(1)及(2)。
————————————-
📌D2判刑速報
‼️總刑期3個星期‼️
📍簡短理由
事件涉及8人上台搶咪,沒有使用武器及受害人傷勢輕微,事件持續2分鐘現埸迅速受控制,警察到場被告也配合拘捕。
今日辯方律師呈上受害人周議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指傷勢輕沒有後遺症,確認被告事後寫信道歉,自己接受而且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今日也到場支持。
考慮被告2014年有同類非法集結案件定罪判處12個月感化,其後也有非同類案件被判處更生中心。雖然本案比同類型案件並非嚴重,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而緩刑也非合適,法庭判刑如下:
*控罪(1) 判處4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2)判處2星期即時監禁
兩項判刑同時執行,但考慮檢控延誤2年4個月而責任不在被告(控方提供新聞片段事發不久可以辨認出D2,上庭控方解釋要時間辨認事發時8人身份所以延遲兩年多才能作起訴,法庭認為如一早可認出D2就可起訴而不需拖延)再扣減一星期,即總刑期3星期。
🌟祝手足早日完成學業 投身喜愛工作 要記住女朋友今日為你流下不少眼淚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2:黃(2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1及D3不認罪,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D2上次庭上承認控罪(1)及(2)。
————————————-
📌D2判刑速報
‼️總刑期3個星期‼️
📍簡短理由
事件涉及8人上台搶咪,沒有使用武器及受害人傷勢輕微,事件持續2分鐘現埸迅速受控制,警察到場被告也配合拘捕。
今日辯方律師呈上受害人周議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指傷勢輕沒有後遺症,確認被告事後寫信道歉,自己接受而且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今日也到場支持。
考慮被告2014年有同類非法集結案件定罪判處12個月感化,其後也有非同類案件被判處更生中心。雖然本案比同類型案件並非嚴重,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而緩刑也非合適,法庭判刑如下:
*控罪(1) 判處4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2)判處2星期即時監禁
兩項判刑同時執行,但考慮檢控延誤2年4個月而責任不在被告(控方提供新聞片段事發不久可以辨認出D2,上庭控方解釋要時間辨認事發時8人身份所以延遲兩年多才能作起訴,法庭認為如一早可認出D2就可起訴而不需拖延)再扣減一星期,即總刑期3星期。
🌟祝手足早日完成學業 投身喜愛工作 要記住女朋友今日為你流下不少眼淚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新案件
#20201114天水圍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今日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被告明白兩項控罪。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新案件
#20201114天水圍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今日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被告明白兩項控罪。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5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5)
D1-D5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判刑 速報
D1蔡(22) :【4個月即時監禁】
D2陳(22) :【4個月即時監禁】
D3陳(27):【4個月即時監禁】
D4梁(21) :【4個月即時監禁】
D5楊(24) :【4個月即時監禁】
—————————
#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1蔡(22) :
報告內容指此事對被告而言已是一大教訓,他為人有正義感,會承擔自己行為,思想簡單但會同其他人合作,感化官指他只是用不太正面的方法表達自己,但無意圖傷害他人。當晚留守只是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
👤D2陳(22) :
🔸報告內容:
求學時期有參加各課外活動及比賽,是隊長身份,可見有領導力。大專畢業後從事剪片工作,工作良好,曾獲「金金謝影展」(音)最佳剪輯獎。在2020年初因公司問題由全職員工轉變為外判員工,2位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能力強,交貨質素好及工作態度慬慎。
工作崗位改變後收入減少但依然沒有問屋企人索取金錢,是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事發後有悔意,即使是合法遊行亦沒有出席。
🔸求情信:
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事件後有積極發展事業,沒有浪費時間。父母皆稱被告孝順及願意助人。兩前僱主合寫,對被告有高評價。由9位大學同學署名合寫,肯定其品格及稱他願意回饋社會。第6-8封由中學同學及師兄撰寫,肯定被告是誠懇、溫柔積極的人,律師特別讀出第8封由師兄所寫的信,指被告在校時熱心助人,品性溫和,會排解同輩間紛爭,不是激動的人。最後一封由大學導師所寫,肯定其品格及讚揚他對行業有熱誠,前途無量。
🔸律師指出被告有悔意,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在判刑時可以脫離上訴原則,因為6月9日不是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及案情不嚴重。
👤D3陳(27):
報告指有真誠悔意,犯案只因真心喜歡香港。
🔸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有兩點求情:
(1)6月9日當晚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但其武力程度低;
(2)事件發生在2年前,即使身為律師亦不知原來自身留下,沒有作出任何舉動亦是成為干犯此罪的理由。相信被告若然現刻對此罪有所理解,一定不會作出此舉,他當晚在現場留下,只希望憑藉自己留守的情況,令政府可以聽取民意。
🔸求情信:
共4封求情信,父親指被告是一位孝順獨子。關係親密的堂家姐指被告跟2位侄子關係親密,在香港普遍親戚關係疏離的情況下此事難能可貴。認識15年的朋友及公司僱主分別肯定被告品格正直善良,以及工作能力。
👩🏻D4梁(21) :
報告內容指現年23歲,乃家中獨女,背景正面,品學兼優,Dse科目成績皆是5-5**.
🔸求情信:
2封由被告所寫,分別是裁決當日及還押後一星期所寫,內容約指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但在還押期間,充分明白及理解法庭裁決理由,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誤墮法網。她得知裁決後,深知會影響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有所致歉。
6封由大學社監、學系副教授、導師所寫。當中第4封由學系副教授所寫的求情信約指被告是一位模範生,在大學中擔任學系主席以及參與學生福利事務,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對於學生及學校之間的溝通作出重大貢獻。又指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碩士,目前因判刑而暫停,希望能盡快到外地繼續升學。第7封由相識多年的日文導師所寫,被告已取得N1日文資格,按其認識一直是個守法的人。
3封由中學老師所寫,讚揚被告一直為同學服務。
🔸律師總結求情指被告是一位有紀律的人,各方面良好,希望法庭可以讓她盡快完成剩下年半的碩士。
👤D5楊(24) :
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官不要將此案視作 6月9日凌晨煲底衝突 的延伸,案發情況並不是有組織的行為。他採納其他學友所指,即使上訴庭指判刑要具阻嚇性,但在6月9日時,沒有人預計之後的一連串事件,無人預計留守現場沒有任何舉動亦會被捕,被告並不是跟他人有共同打扮及明知犯法而強然留下。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當晚留下只想得知事態發展。被告努力求學,2019時正在台灣讀大學,但因為被捕而但未知能否完成學業。有中學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肯定被告品格良好。
(按:此律師求情時電話兩度響起)
——-
📌判刑理由
法官指當晚即使無武力行為,但屬危害公眾秩序,各被告有投雜物。案件發生在2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此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低。
法官引述有律師指2年前大家不知自己留下沒有武力行為亦會犯法,但法官認為他們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繼續留下,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已犯法。在推進時沒有離開,會惡化現場情況,增加外面暴力程度。
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沒有減刑因素,故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按:各被告有望向公眾席尋找親友,完庭後同親友揮手,旁聽席響起向被告的打氣聲,及親友泣聲。)
(16:20內容定稿)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5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5)
D1-D5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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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速報
D1蔡(22) :【4個月即時監禁】
D2陳(22) :【4個月即時監禁】
D3陳(27):【4個月即時監禁】
D4梁(21) :【4個月即時監禁】
D5楊(24) :【4個月即時監禁】
—————————
#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1蔡(22) :
報告內容指此事對被告而言已是一大教訓,他為人有正義感,會承擔自己行為,思想簡單但會同其他人合作,感化官指他只是用不太正面的方法表達自己,但無意圖傷害他人。當晚留守只是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
👤D2陳(22) :
🔸報告內容:
求學時期有參加各課外活動及比賽,是隊長身份,可見有領導力。大專畢業後從事剪片工作,工作良好,曾獲「金金謝影展」(音)最佳剪輯獎。在2020年初因公司問題由全職員工轉變為外判員工,2位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能力強,交貨質素好及工作態度慬慎。
工作崗位改變後收入減少但依然沒有問屋企人索取金錢,是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事發後有悔意,即使是合法遊行亦沒有出席。
🔸求情信:
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事件後有積極發展事業,沒有浪費時間。父母皆稱被告孝順及願意助人。兩前僱主合寫,對被告有高評價。由9位大學同學署名合寫,肯定其品格及稱他願意回饋社會。第6-8封由中學同學及師兄撰寫,肯定被告是誠懇、溫柔積極的人,律師特別讀出第8封由師兄所寫的信,指被告在校時熱心助人,品性溫和,會排解同輩間紛爭,不是激動的人。最後一封由大學導師所寫,肯定其品格及讚揚他對行業有熱誠,前途無量。
🔸律師指出被告有悔意,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在判刑時可以脫離上訴原則,因為6月9日不是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及案情不嚴重。
👤D3陳(27):
報告指有真誠悔意,犯案只因真心喜歡香港。
🔸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有兩點求情:
(1)6月9日當晚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但其武力程度低;
(2)事件發生在2年前,即使身為律師亦不知原來自身留下,沒有作出任何舉動亦是成為干犯此罪的理由。相信被告若然現刻對此罪有所理解,一定不會作出此舉,他當晚在現場留下,只希望憑藉自己留守的情況,令政府可以聽取民意。
🔸求情信:
共4封求情信,父親指被告是一位孝順獨子。關係親密的堂家姐指被告跟2位侄子關係親密,在香港普遍親戚關係疏離的情況下此事難能可貴。認識15年的朋友及公司僱主分別肯定被告品格正直善良,以及工作能力。
👩🏻D4梁(21) :
報告內容指現年23歲,乃家中獨女,背景正面,品學兼優,Dse科目成績皆是5-5**.
🔸求情信:
2封由被告所寫,分別是裁決當日及還押後一星期所寫,內容約指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但在還押期間,充分明白及理解法庭裁決理由,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誤墮法網。她得知裁決後,深知會影響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有所致歉。
6封由大學社監、學系副教授、導師所寫。當中第4封由學系副教授所寫的求情信約指被告是一位模範生,在大學中擔任學系主席以及參與學生福利事務,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對於學生及學校之間的溝通作出重大貢獻。又指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碩士,目前因判刑而暫停,希望能盡快到外地繼續升學。第7封由相識多年的日文導師所寫,被告已取得N1日文資格,按其認識一直是個守法的人。
3封由中學老師所寫,讚揚被告一直為同學服務。
🔸律師總結求情指被告是一位有紀律的人,各方面良好,希望法庭可以讓她盡快完成剩下年半的碩士。
👤D5楊(24) :
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官不要將此案視作 6月9日凌晨煲底衝突 的延伸,案發情況並不是有組織的行為。他採納其他學友所指,即使上訴庭指判刑要具阻嚇性,但在6月9日時,沒有人預計之後的一連串事件,無人預計留守現場沒有任何舉動亦會被捕,被告並不是跟他人有共同打扮及明知犯法而強然留下。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當晚留下只想得知事態發展。被告努力求學,2019時正在台灣讀大學,但因為被捕而但未知能否完成學業。有中學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肯定被告品格良好。
(按:此律師求情時電話兩度響起)
——-
📌判刑理由
法官指當晚即使無武力行為,但屬危害公眾秩序,各被告有投雜物。案件發生在2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此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低。
法官引述有律師指2年前大家不知自己留下沒有武力行為亦會犯法,但法官認為他們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繼續留下,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已犯法。在推進時沒有離開,會惡化現場情況,增加外面暴力程度。
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沒有減刑因素,故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按:各被告有望向公眾席尋找親友,完庭後同親友揮手,旁聽席響起向被告的打氣聲,及親友泣聲。)
(16:20內容定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劉(25)
控罪:
(2)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速報:
控罪 (2)不成立
控罪 (3)不成立
控罪 (6)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劉(25)
控罪:
(2)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速報:
控罪 (2)不成立
控罪 (3)不成立
控罪 (6)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袁(30)
修訂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原因)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與他人打鬥。
辯方陳辭完畢,控方已回應,裁判官亦提出質疑給雙方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6/8/2021 後補資料
14:45 開庭
📌辯方結案陳辭
PW1在P6草圖畫出位置,過程中PW1拉口罩掟紙張,A掟飲品杯在PW1腳邊,如果掟中,米白色嘅褲應該有珍珠奶茶積,相片P5(1)無,該杯飲品有無掟中,基礎薄弱,辯方指並非掟向PW1。
在承認事實中,P4係辯方嘅口供,PW1舉拳打被告,被告無走,只係阻止PW1犯案逃走。
PW2口供比較概括,同PW1有偏差,同樣在P6草圖中的位置,PW2指有拉扯,一個扯衫,一個拉返轉頭,同拉口罩掟杯,兩者不同,但控方無澄清。
PW2在第二次見到X Y追逐,但追問之下唔清楚,關於個袋,PW1指 A搶走之後交俾人,PW2話從Y嗰度跌出嚟,有人執咗。
PW1不能解釋被A撲跌之後嘅合理情況,盤問時指出口供有講還手,PW1話口供有誤,PW1嘅口供係咪真確可靠,控方無澄清。
辯方認為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回應:
關於A身份係咪等於被告,採納PW1串連PW3嘅口供,就可以證明A就係被告,掟杯係雙方不爭議嘅,現場被告掟咗一個杯,是否掟中PW1小腿?相片見唔到,但並不代表PW1不可信,有書面警誡供詞和會面記錄,雙方同意呈堂,法庭可以作紀錄,口供中嘅「佢」,明白無指向係被告,結合所有證據男子A就係「佢」。
PW2講述X Y之間有動作、追逐、跌倒,吻合撲跌,等如襲擊,至於箍頸,辯方自稱係搭膊頭,不是箍頸,警員口供中有講到箍頸,PW1打被告,PW1逃走,被告捉住佢,被告箍頸,辯方盤問PW1同會面記錄有矛盾,當時PW1想走,被告箍頸,只係合法拘捕,記錄無講,口供係混合供詞,要請法庭考慮。
是否扯口罩、捖紙、掟杯,控方案情不是限制於brief fact,要考慮庭上證供,掟杯、撲跌、箍頸三個環節。
辯方最後回應
根據承認事實第2段,警員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係佢打我先,我制止佢」。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袁(30)
修訂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原因)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與他人打鬥。
辯方陳辭完畢,控方已回應,裁判官亦提出質疑給雙方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6/8/2021 後補資料
14:45 開庭
📌辯方結案陳辭
PW1在P6草圖畫出位置,過程中PW1拉口罩掟紙張,A掟飲品杯在PW1腳邊,如果掟中,米白色嘅褲應該有珍珠奶茶積,相片P5(1)無,該杯飲品有無掟中,基礎薄弱,辯方指並非掟向PW1。
在承認事實中,P4係辯方嘅口供,PW1舉拳打被告,被告無走,只係阻止PW1犯案逃走。
PW2口供比較概括,同PW1有偏差,同樣在P6草圖中的位置,PW2指有拉扯,一個扯衫,一個拉返轉頭,同拉口罩掟杯,兩者不同,但控方無澄清。
PW2在第二次見到X Y追逐,但追問之下唔清楚,關於個袋,PW1指 A搶走之後交俾人,PW2話從Y嗰度跌出嚟,有人執咗。
PW1不能解釋被A撲跌之後嘅合理情況,盤問時指出口供有講還手,PW1話口供有誤,PW1嘅口供係咪真確可靠,控方無澄清。
辯方認為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回應:
關於A身份係咪等於被告,採納PW1串連PW3嘅口供,就可以證明A就係被告,掟杯係雙方不爭議嘅,現場被告掟咗一個杯,是否掟中PW1小腿?相片見唔到,但並不代表PW1不可信,有書面警誡供詞和會面記錄,雙方同意呈堂,法庭可以作紀錄,口供中嘅「佢」,明白無指向係被告,結合所有證據男子A就係「佢」。
PW2講述X Y之間有動作、追逐、跌倒,吻合撲跌,等如襲擊,至於箍頸,辯方自稱係搭膊頭,不是箍頸,警員口供中有講到箍頸,PW1打被告,PW1逃走,被告捉住佢,被告箍頸,辯方盤問PW1同會面記錄有矛盾,當時PW1想走,被告箍頸,只係合法拘捕,記錄無講,口供係混合供詞,要請法庭考慮。
是否扯口罩、捖紙、掟杯,控方案情不是限制於brief fact,要考慮庭上證供,掟杯、撲跌、箍頸三個環節。
辯方最後回應
根據承認事實第2段,警員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係佢打我先,我制止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5/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三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四天審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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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訊進度見下列連結:
https://telegra.ph/55-審訊進度-07-16
辯方盤問PW3(2)警員邱達豪逐字稿📝
🔴【15:10】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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