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控方有不少於41分鐘的CCTV片段,內容沒有爭議,相薄沒有爭議,控方有13名證人,沒有專家証人。
一項爭議點,控方有D1, D3, D4 & D7 WhatsApp群組對話呈堂,辯方有爭議。
原有審期2021年7月19日 至27日不變,加多9月15日 至21日 5天,在沙田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彭亮廷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控方有不少於41分鐘的CCTV片段,內容沒有爭議,相薄沒有爭議,控方有13名證人,沒有專家証人。
一項爭議點,控方有D1, D3, D4 & D7 WhatsApp群組對話呈堂,辯方有爭議。
原有審期2021年7月19日 至27日不變,加多9月15日 至21日 5天,在沙田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3]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PW1 - 警員13864
速龍STC A隊
———口供整合———
🔹PW1主問
📌部分證物列表(由PW1確認)
P4 深色鴨嘴帽
P5 灰色口罩
P6 一對隔熱手套(被告右前褲袋搜出)
P7 一隻灰色手套(由右後褲袋搜出)
P8 雷射筆
P9 一對冰涼袖(由被告雙手取出)
P10黑色傘(被捕時由被告手持)
P11 深藍nike背囊
P12豬嘴(灰色)
P13粉紅色過濾器(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4護目鏡(銀白色邊,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5護目鏡(黑色邊,由藍色背囊售出)
P16 (A)噴漆(紅色,有己噴出的跡象)
P16 (B)噴漆(白色,有黑色噴跡在噴嘴)
P17手錶(黑色)從被告身上取下,放進背包
P18電話和電話卡
P19八達通(從藍色背包搜出)
P21黑色T恤
P22黑色長褲
P23黑色皮鞋(白色鞋底, Adidas,鞋底內側出現黑色噴跡)
📌證物處理
PW1拘捕被告後,取得證物,並將證物交予警員11807。
📌事發經過
PW1表示警車AM 9807受硬物投擲,產生巨大聲響,事後檢查發現車身「輕輕刮花」
當時奶路臣街出現約30人的非法集結,同時出現堵路情況,阻礙其他車輛,但沒有留意有否商舖被破壞。
🔹PW1盤問
📌錄影片段及相冊
速龍都有用於識辨身份的記號,例如頭盔下背部有魔術帶紅燈,但PW1指不清楚有否其他同事以紅燈作記號。
PW1無法在錄影片段出認出被告和自己,但指如果見到自己,會看到速龍裝的個人識別。
辯方提交十張相片,以準確記錄警車當時位置。
PW1指曾在行人路位置向被告搜身,而警車則停泊在紅色的士標示位置前。
PW1無法在照片中認出燈柱AA 2518。
📌案件背景
PW1當日並非第一次進行「踏浪者」行動。
📌大概案發經過
警車並非在一個位置長期停留,而是一直向前行,當一群示威者出現並向警車投擲硬物後立刻逃走,PW1未能及時作出拘捕。
PW1從警車車窗見到有鐵枝、木棍、雨傘、水樽向警車方向投擲,但不清楚擊中車身還是車窗。
當日警車內有是否有上司指示警員下車驅散示威者,上司是誰?證人唔清楚,因為證人只留心車外位置及環境,沒有留意誰人下指令。
PW1指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例如將被告壓在地上。
📌現場環境
辯方質問兩條路的車輛數量多寡,PW1指因示威令車輛數量不多,後被辯方駁斥難以判斷示威和車輛數量的因果關係。
📌示威者裝束及裝備
辯方:你是否因為他們戴上深色帽,有口罩,手持鐵枝、雨傘和木竹,才注意到這一批示威者?
証人:不是,因為出現違法行為。
辯方:示威者全部都帶同一款工業用過濾口罩?
証人:否
辯方:你於2019年10月28日曾經做過一份証人口供?
証人:是
辯方:在證人口供第4段,你寫下「示威者佩戴深色鴨嘴帽,工業用過濾口罩,黑衣黑褲黑鞋和深色長手袖,手持木棍和鐵枝。」
為什麼會有這個寫法?
証人:是指出大部份示威者,而非全部示威者。
辯方:你沒有提及雨傘和水樽?
証人:沒有(後承認口供紙寫法有偏差)
📌拘捕及制服過程
有不同人士向警車AM9807擲不同物品,包括鐵枝、木棍、水樽⋯PW1立即下車追捕。律師指PW1口供紙上寫「示威者手持木棍及鐵枝,忽然間有一名示威者用鐵枝迎向AM9807左邊車身,造成損壞及巨響。」當中並無提及有多於一名示威者曾擲多於一條鐵枝,遂指出襲擊警車情節為PW1捏造,PW1不同意。
PW1於襲擊後聽到有同事下令(不清楚是誰)下車拘捕,於2-3秒內下車,見到人群四散,指人群非在警察下車後才散去,而是擲物後已轉身逃跑,PW1向前追後,追到被告。PW1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下車後需轉入奶路臣街才見到被告。
PW1截停被告,被告掙扎跌倒, PW1把被告按在地上,然後上膠手扣。被告被反手上手扣,手扣索緊後不能打開,除非用剪刀剪開,當日PW1並無剪開手扣。
📌搜身過程
拘捕後PW1替被告搜身,堅持口罩及鴨嘴帽由截停至制服一刻被告仍戴於身上,而非從背囊搜出。為確保冰袖與皮膚間沒有收藏武器,在被告上了手扣情況下,從手扣與雙手的隙縫脫下手袖。
手套和雷射筆於褲袋搜出,而背囊內則有眼罩、臉罩、噴漆等。
而追捕期間,被告手持雨傘,事後PW1亦有撿取作證物。
PW1並非在被告眼前搜袋,但有通知被告,為免丟失證物,PW1除下被告的口罩、帽、手錶、冰袖放入背囊內。
律師指出被告事發時並無戴口罩及帽,而PW1口供紙曾指相關證物及冰袖是於背囊內搜出,庭上改口供為配合供詞的說法,PW1不同意。
📌拘捕的罪名
律師指出PW1在宣布拘捕時不以「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控告被告是因為在現場根本無搜出被告管有雷射筆。
PW1不同意並澄清當晚有搜出雷射筆,但因要等待化驗師報告,便沒有即時以此罪作拘捕。認為已因其他罪行拘捕被告,等待報告後再作控告問題不大。
📌證物鏈
PW1已把所有撿取之證物妥善交給偵緝警員11807,但同意自己非最後一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只能講出庭上確認的證物與當初撿取的「相似」。
🌟PW1筆錄的口供是在案發第二天筆錄的,應該記憶猶新,但部分內容與今日法庭上的口供不同。
⚠️錄影片段爭議
上午於庭上播放的錄影片段,由於PW1未能夠確定該片段跟案件有關,而且片段中並無顯示時間和日期,亦未能夠找到拍攝者出庭作供,控方要求取消該片段成為呈堂證供
辯方陳詞:
該片段的地點及環境證供顯示為案發地點,以往多宗案例警方亦從網上下載open resources 片段,部分片段亦找不到拍攝者,但只要有證人能指出片段畫面與案發時吻合,仍能證實片段的真確性及證據價值。
法庭接納該錄影片段為暫取證供(編號PD2),待所有證人作供後再考慮片段的呈堂性。
🔹PW1覆問
📌襲擊警車經過
PW1指見到其中一人擲鐵枝,印象深刻,期後聽到物品擲到警車聲音,下車後見到不同物品散落在車旁,顯示警車受好多不同物品攻擊。PW1作出綜合判斷指現場不止一人投擲物品。
而沒有於口供紙上仔細描述此細節原因為自己只把第一印象的畫面寫入口供中。
📌被告手持雨傘原因
當日無落雨,亦無其他天氣要使用雨傘。
📌口供紙字眼爭議
「他們」並非指所有示威者,只是指大部分人。PW1稱受襲後觀察時間只有1-2秒,不可能仔細描述每一人穿著。
字眼選用「他們」,而非「所有人」或「每一個人」
———————————————
🔹PW2 - 警員11807
🔹PW2 主問
📌PW2背景
2010年3月加入警隊,10月27日當日隸屬總區應變大隊,當日於上午1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下班,負責九龍區遊行示威的工作。
📌案發經過
【下午3:15】
收到旺角一帶大批人士佔路,於是連同隊員前往旺角一帶巡邏。
【下午8:07】
PW2駕駛警車到旺角染布房街附近,從警員13864接收本案被告,當時被告在染布房街已被扣上塑膠手扣。被告右腰、左手背、左右肩膀、手踭均有擦傷,PW2曾詢問是否需要睇醫生?被告回答不需要。
向PW1交收物品包括被告的藍色背囊,裏面有藍白色3M面罩,護目鏡,藍色護目鏡,3支噴漆(紅色,黑色,白色),在被告身上右前褲袋搵到一對3M手套,右後褲袋有雷射筆同一個灰色隔熱手套,另外被告身穿黑色手袖,藍色帽,黑色口罩,黑色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
【下午 8:12】
警長47153押解被告離開現場,由PW2駕駛警車前往警署。
📌被捕後程序
【下午 8:18】
將被告帶到紅磡警署,由於當晚被捕人數眾多,要等候值日官。
【下午 8:29】
由於已到達紅磡警署覺得安全,於是PW2剪開被告的膠手扣,期間被告的物品一直由PW2看管。
PW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權利,被告閱讀後無提出任何要求或投訴後簽收。
【晚上 10:24-10:29】
見到值日官報告案情及證物,值日官指示PW2向被告作一級程度搜身,無需脫去衣服,搜身冇其他再進一步的發現。
【晚上 10:30-10:34】
警署有提供衣物給被告更換已檢取證物,PW2在被告面前點算檢取證物。
其中手錶戴在被告手上,屏幕已損毀,雷射筆可正常操作發出光束。
📌確認證物
PW2於庭上確認證物P4至P23。
【晚上10:43】
等候拍照及套取指模
【2019年10月28號凌晨00:21】
警員9058在被告面前點算證物,帶被告到鑒證科拍照。
期後PW2無再處理本案證物,而在PW2看管間無人干擾證物(包括被告身上物品)
🔹PW2盤問
辯:見到被告嘅時候係有戴帽,口罩,冰袖,手錶。
證人:同意
辯:警員13864有講述見到一班人由染布房街逃跑去到奶路臣街,在燈柱制服被告。
證人:同意
辯:證人已經確認證物,你不是最後接觸到證物的人,同意嗎?
證人:同意
———————————————
PW1,2 作供完畢,明日將傳召PW3 警員9058。
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審訊期間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葉啟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3]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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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 警員13864
速龍STC A隊
———口供整合———
🔹PW1主問
📌部分證物列表(由PW1確認)
P4 深色鴨嘴帽
P5 灰色口罩
P6 一對隔熱手套(被告右前褲袋搜出)
P7 一隻灰色手套(由右後褲袋搜出)
P8 雷射筆
P9 一對冰涼袖(由被告雙手取出)
P10黑色傘(被捕時由被告手持)
P11 深藍nike背囊
P12豬嘴(灰色)
P13粉紅色過濾器(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4護目鏡(銀白色邊,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5護目鏡(黑色邊,由藍色背囊售出)
P16 (A)噴漆(紅色,有己噴出的跡象)
P16 (B)噴漆(白色,有黑色噴跡在噴嘴)
P17手錶(黑色)從被告身上取下,放進背包
P18電話和電話卡
P19八達通(從藍色背包搜出)
P21黑色T恤
P22黑色長褲
P23黑色皮鞋(白色鞋底, Adidas,鞋底內側出現黑色噴跡)
📌證物處理
PW1拘捕被告後,取得證物,並將證物交予警員11807。
📌事發經過
PW1表示警車AM 9807受硬物投擲,產生巨大聲響,事後檢查發現車身「輕輕刮花」
當時奶路臣街出現約30人的非法集結,同時出現堵路情況,阻礙其他車輛,但沒有留意有否商舖被破壞。
🔹PW1盤問
📌錄影片段及相冊
速龍都有用於識辨身份的記號,例如頭盔下背部有魔術帶紅燈,但PW1指不清楚有否其他同事以紅燈作記號。
PW1無法在錄影片段出認出被告和自己,但指如果見到自己,會看到速龍裝的個人識別。
辯方提交十張相片,以準確記錄警車當時位置。
PW1指曾在行人路位置向被告搜身,而警車則停泊在紅色的士標示位置前。
PW1無法在照片中認出燈柱AA 2518。
📌案件背景
PW1當日並非第一次進行「踏浪者」行動。
📌大概案發經過
警車並非在一個位置長期停留,而是一直向前行,當一群示威者出現並向警車投擲硬物後立刻逃走,PW1未能及時作出拘捕。
PW1從警車車窗見到有鐵枝、木棍、雨傘、水樽向警車方向投擲,但不清楚擊中車身還是車窗。
當日警車內有是否有上司指示警員下車驅散示威者,上司是誰?證人唔清楚,因為證人只留心車外位置及環境,沒有留意誰人下指令。
PW1指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例如將被告壓在地上。
📌現場環境
辯方質問兩條路的車輛數量多寡,PW1指因示威令車輛數量不多,後被辯方駁斥難以判斷示威和車輛數量的因果關係。
📌示威者裝束及裝備
辯方:你是否因為他們戴上深色帽,有口罩,手持鐵枝、雨傘和木竹,才注意到這一批示威者?
証人:不是,因為出現違法行為。
辯方:示威者全部都帶同一款工業用過濾口罩?
証人:否
辯方:你於2019年10月28日曾經做過一份証人口供?
証人:是
辯方:在證人口供第4段,你寫下「示威者佩戴深色鴨嘴帽,工業用過濾口罩,黑衣黑褲黑鞋和深色長手袖,手持木棍和鐵枝。」
為什麼會有這個寫法?
証人:是指出大部份示威者,而非全部示威者。
辯方:你沒有提及雨傘和水樽?
証人:沒有(後承認口供紙寫法有偏差)
📌拘捕及制服過程
有不同人士向警車AM9807擲不同物品,包括鐵枝、木棍、水樽⋯PW1立即下車追捕。律師指PW1口供紙上寫「示威者手持木棍及鐵枝,忽然間有一名示威者用鐵枝迎向AM9807左邊車身,造成損壞及巨響。」當中並無提及有多於一名示威者曾擲多於一條鐵枝,遂指出襲擊警車情節為PW1捏造,PW1不同意。
PW1於襲擊後聽到有同事下令(不清楚是誰)下車拘捕,於2-3秒內下車,見到人群四散,指人群非在警察下車後才散去,而是擲物後已轉身逃跑,PW1向前追後,追到被告。PW1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下車後需轉入奶路臣街才見到被告。
PW1截停被告,被告掙扎跌倒, PW1把被告按在地上,然後上膠手扣。被告被反手上手扣,手扣索緊後不能打開,除非用剪刀剪開,當日PW1並無剪開手扣。
📌搜身過程
拘捕後PW1替被告搜身,堅持口罩及鴨嘴帽由截停至制服一刻被告仍戴於身上,而非從背囊搜出。為確保冰袖與皮膚間沒有收藏武器,在被告上了手扣情況下,從手扣與雙手的隙縫脫下手袖。
手套和雷射筆於褲袋搜出,而背囊內則有眼罩、臉罩、噴漆等。
而追捕期間,被告手持雨傘,事後PW1亦有撿取作證物。
PW1並非在被告眼前搜袋,但有通知被告,為免丟失證物,PW1除下被告的口罩、帽、手錶、冰袖放入背囊內。
律師指出被告事發時並無戴口罩及帽,而PW1口供紙曾指相關證物及冰袖是於背囊內搜出,庭上改口供為配合供詞的說法,PW1不同意。
📌拘捕的罪名
律師指出PW1在宣布拘捕時不以「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控告被告是因為在現場根本無搜出被告管有雷射筆。
PW1不同意並澄清當晚有搜出雷射筆,但因要等待化驗師報告,便沒有即時以此罪作拘捕。認為已因其他罪行拘捕被告,等待報告後再作控告問題不大。
📌證物鏈
PW1已把所有撿取之證物妥善交給偵緝警員11807,但同意自己非最後一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只能講出庭上確認的證物與當初撿取的「相似」。
🌟PW1筆錄的口供是在案發第二天筆錄的,應該記憶猶新,但部分內容與今日法庭上的口供不同。
⚠️錄影片段爭議
上午於庭上播放的錄影片段,由於PW1未能夠確定該片段跟案件有關,而且片段中並無顯示時間和日期,亦未能夠找到拍攝者出庭作供,控方要求取消該片段成為呈堂證供
辯方陳詞:
該片段的地點及環境證供顯示為案發地點,以往多宗案例警方亦從網上下載open resources 片段,部分片段亦找不到拍攝者,但只要有證人能指出片段畫面與案發時吻合,仍能證實片段的真確性及證據價值。
法庭接納該錄影片段為暫取證供(編號PD2),待所有證人作供後再考慮片段的呈堂性。
🔹PW1覆問
📌襲擊警車經過
PW1指見到其中一人擲鐵枝,印象深刻,期後聽到物品擲到警車聲音,下車後見到不同物品散落在車旁,顯示警車受好多不同物品攻擊。PW1作出綜合判斷指現場不止一人投擲物品。
而沒有於口供紙上仔細描述此細節原因為自己只把第一印象的畫面寫入口供中。
📌被告手持雨傘原因
當日無落雨,亦無其他天氣要使用雨傘。
📌口供紙字眼爭議
「他們」並非指所有示威者,只是指大部分人。PW1稱受襲後觀察時間只有1-2秒,不可能仔細描述每一人穿著。
字眼選用「他們」,而非「所有人」或「每一個人」
———————————————
🔹PW2 - 警員11807
🔹PW2 主問
📌PW2背景
2010年3月加入警隊,10月27日當日隸屬總區應變大隊,當日於上午1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下班,負責九龍區遊行示威的工作。
📌案發經過
【下午3:15】
收到旺角一帶大批人士佔路,於是連同隊員前往旺角一帶巡邏。
【下午8:07】
PW2駕駛警車到旺角染布房街附近,從警員13864接收本案被告,當時被告在染布房街已被扣上塑膠手扣。被告右腰、左手背、左右肩膀、手踭均有擦傷,PW2曾詢問是否需要睇醫生?被告回答不需要。
向PW1交收物品包括被告的藍色背囊,裏面有藍白色3M面罩,護目鏡,藍色護目鏡,3支噴漆(紅色,黑色,白色),在被告身上右前褲袋搵到一對3M手套,右後褲袋有雷射筆同一個灰色隔熱手套,另外被告身穿黑色手袖,藍色帽,黑色口罩,黑色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
【下午 8:12】
警長47153押解被告離開現場,由PW2駕駛警車前往警署。
📌被捕後程序
【下午 8:18】
將被告帶到紅磡警署,由於當晚被捕人數眾多,要等候值日官。
【下午 8:29】
由於已到達紅磡警署覺得安全,於是PW2剪開被告的膠手扣,期間被告的物品一直由PW2看管。
PW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權利,被告閱讀後無提出任何要求或投訴後簽收。
【晚上 10:24-10:29】
見到值日官報告案情及證物,值日官指示PW2向被告作一級程度搜身,無需脫去衣服,搜身冇其他再進一步的發現。
【晚上 10:30-10:34】
警署有提供衣物給被告更換已檢取證物,PW2在被告面前點算檢取證物。
其中手錶戴在被告手上,屏幕已損毀,雷射筆可正常操作發出光束。
📌確認證物
PW2於庭上確認證物P4至P23。
【晚上10:43】
等候拍照及套取指模
【2019年10月28號凌晨00:21】
警員9058在被告面前點算證物,帶被告到鑒證科拍照。
期後PW2無再處理本案證物,而在PW2看管間無人干擾證物(包括被告身上物品)
🔹PW2盤問
辯:見到被告嘅時候係有戴帽,口罩,冰袖,手錶。
證人:同意
辯:警員13864有講述見到一班人由染布房街逃跑去到奶路臣街,在燈柱制服被告。
證人:同意
辯:證人已經確認證物,你不是最後接觸到證物的人,同意嗎?
證人:同意
———————————————
PW1,2 作供完畢,明日將傳召PW3 警員9058。
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審訊期間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 裁判官 #審訊 [2/3]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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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D2作供
主問
D2在10月4日晚上9時約了男朋友(即D1)見面,到處走走。她知道當日有蒙面法及全民口罩日,有響應活動戴上口罩。她本有戴帽及口罩,但近九龍城脫下並交由D1保答,D1把口罩放在D1背囊內及把帽繋於背囊外。
在龍興圖書館外,D1指他背囊內有雷射筆,問D2「點算」。D2回答「唔驚啦,無嘢嘅」,因為她認為並沒有做虧心事,他們當晚亦未曾取出雷射筆。她知道D1很擔心,因為新聞曾指有人因雷射筆被捕,她為了讓男朋友安心,主動提出交換背囊。她沒有打開D2背囊去確認是否有雷射筆或其位置。
截查過程
當日路程沒有遇到示威活動或警察,直到回家途中,走到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天橋才見到警察及被截查。當時D1揹住的背囊有她的鎖匙、粉紅色銀包及唇膏。她指警員在截查時只有口頭詢問她的身分證號碼,沒有要求她出示身分證,她亦沒有出示。
到達觀塘警署
在報案室通道,警員對D2說:「你睇吓你,而家做雞搞唔掂呀。搞咁多嘢做咩,無哂前途㗎喇,等坐監啦。」她當時感到難受及驚慌。
會面紀錄
D2同意她於會面紀錄的每頁頁底、答案後及手寫聲明均有簽名。但她於庭上作供指紀錄仍有不準確是因為作供時只希望保護男朋友(D1)及盡快完成作供後回家,她亦沒有注意會面紀錄上的字眼。
D2於會面紀錄時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不知名示威者,但如她剛作供所指,其實雷射筆是屬於D1。惟害怕男朋友有法律後果、自己亦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事及希望盡快離開,所以回答稱有其他不認識的示威者給她。D2指她以前曾經見過D1使用雷射筆,是2017年的拍攝。
問答13-
“PW3問:「咁你有無曾經使用過?」
D2答:「有開著但無照人」”
D2稱當時PW3係問『你試過開著,但無用過嚟照人係咪?』,她點頭而無回應;其實她只同意『無用過嚟照人』,但PW3就理解為同意全句。
問答14-
“PW3問:「咁枝雷射槍開係點㗎?」
D2答:「長嗰枝係紫藍色光、短嗰枝係白色光」”
D2指她沒有指明那一支,她知道雷射筆光線顏色是因為警員在會面紀錄剛開始時(口供紙第一版)有提及過紫藍光及白光。
問答16-
D2指PW3當時問『係咪用嚟照人哋啲屋呀?』,而D2無回答;再問『仲之你無用過啦』,而D2點頭。但PW3紀錄為D2答「我無用過嚟照人哋啲屋」。
📍控方盤問D2
交換背囊
根據D2作供,她指該日的行程並無遇見警察及示威,直到新光中心天橋才是第一次看見警員,控方認為她供稱D1在龍興圖書館前提起他攜帶了雷射筆是不自然。控指若D2真誠地相信雷射筆「無嘢嘅」就不需要提出交換背囊;而D1同意交換背囊、將雷射筆交給她保管亦是奇怪。
D2回答指當時主動建議交換背囊是為了消除男朋友憂慮,沒有考慮遇到警員的處理方法;雷射筆不屬於她,而當日亦沒有使用過或用作煽動別人。她認同就算沒有交換背囊,雷射筆置於男朋友(D1)背囊亦沒問題,但因為D1比較擔心,所以她提出交換。
控方問為何只交換雷射筆而不是整個背囊,D2稱當時沒有想到。
控亦質疑為何她的口罩及帽是放在D1背囊而非她的背囊,她指這是他們以往的相處方式。她由案發直到現在亦無詢問D1當時攜帶雷射筆的原因,因為她沒有興趣問、亦認為事情已是過去。
截查過程
控方指出截查時警員有向D2索取身分證、她有交出身分證、警員是在身分證上知道她身分證號碼及有問「有無示威時使用」,D2均不同意。她指警員有問「呢枝嘢咩嚟嘅」,而她沒有回應。
會面紀錄
D2確認當時是在自願情況下作供,但現在卻反稱有關「不認識的男示威者給她雷射筆」的紀錄並不是真話,控方問D2是否為達到目的就覺得不用尊重事實。D2稱當時只想到此解釋,儘管知道已受警誡,她仍以為當時的作供沒有法律效力。為了盡快離開和保護男朋友而作出以上供詞,她沒有留意紀錄上的字眼和沒有提出想修改。
控方最後指出:
⁃ 「做雞都唔掂」這句並無警員說過
⁃ 會面紀錄是正確的
⁃ D2及D1是共同擁有雷射筆,有意圖使用作傷害他人或將工具給其他人用作傷害他人
⁃ D2不是誠實證人
⁃ D2今日的作供不是真話
16:35休庭
✏️法庭下令控方將於2021年7月5日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則在2021年7月12日提交書面陳詞
🔴本案會於2021年7月22日10:00 作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嘉琪 裁判官 #審訊 [2/3]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下午審訊
📌傳召D2作供
主問
D2在10月4日晚上9時約了男朋友(即D1)見面,到處走走。她知道當日有蒙面法及全民口罩日,有響應活動戴上口罩。她本有戴帽及口罩,但近九龍城脫下並交由D1保答,D1把口罩放在D1背囊內及把帽繋於背囊外。
在龍興圖書館外,D1指他背囊內有雷射筆,問D2「點算」。D2回答「唔驚啦,無嘢嘅」,因為她認為並沒有做虧心事,他們當晚亦未曾取出雷射筆。她知道D1很擔心,因為新聞曾指有人因雷射筆被捕,她為了讓男朋友安心,主動提出交換背囊。她沒有打開D2背囊去確認是否有雷射筆或其位置。
截查過程
當日路程沒有遇到示威活動或警察,直到回家途中,走到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天橋才見到警察及被截查。當時D1揹住的背囊有她的鎖匙、粉紅色銀包及唇膏。她指警員在截查時只有口頭詢問她的身分證號碼,沒有要求她出示身分證,她亦沒有出示。
到達觀塘警署
在報案室通道,警員對D2說:「你睇吓你,而家做雞搞唔掂呀。搞咁多嘢做咩,無哂前途㗎喇,等坐監啦。」她當時感到難受及驚慌。
會面紀錄
D2同意她於會面紀錄的每頁頁底、答案後及手寫聲明均有簽名。但她於庭上作供指紀錄仍有不準確是因為作供時只希望保護男朋友(D1)及盡快完成作供後回家,她亦沒有注意會面紀錄上的字眼。
D2於會面紀錄時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不知名示威者,但如她剛作供所指,其實雷射筆是屬於D1。惟害怕男朋友有法律後果、自己亦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事及希望盡快離開,所以回答稱有其他不認識的示威者給她。D2指她以前曾經見過D1使用雷射筆,是2017年的拍攝。
問答13-
“PW3問:「咁你有無曾經使用過?」
D2答:「有開著但無照人」”
D2稱當時PW3係問『你試過開著,但無用過嚟照人係咪?』,她點頭而無回應;其實她只同意『無用過嚟照人』,但PW3就理解為同意全句。
問答14-
“PW3問:「咁枝雷射槍開係點㗎?」
D2答:「長嗰枝係紫藍色光、短嗰枝係白色光」”
D2指她沒有指明那一支,她知道雷射筆光線顏色是因為警員在會面紀錄剛開始時(口供紙第一版)有提及過紫藍光及白光。
問答16-
D2指PW3當時問『係咪用嚟照人哋啲屋呀?』,而D2無回答;再問『仲之你無用過啦』,而D2點頭。但PW3紀錄為D2答「我無用過嚟照人哋啲屋」。
📍控方盤問D2
交換背囊
根據D2作供,她指該日的行程並無遇見警察及示威,直到新光中心天橋才是第一次看見警員,控方認為她供稱D1在龍興圖書館前提起他攜帶了雷射筆是不自然。控指若D2真誠地相信雷射筆「無嘢嘅」就不需要提出交換背囊;而D1同意交換背囊、將雷射筆交給她保管亦是奇怪。
D2回答指當時主動建議交換背囊是為了消除男朋友憂慮,沒有考慮遇到警員的處理方法;雷射筆不屬於她,而當日亦沒有使用過或用作煽動別人。她認同就算沒有交換背囊,雷射筆置於男朋友(D1)背囊亦沒問題,但因為D1比較擔心,所以她提出交換。
控方問為何只交換雷射筆而不是整個背囊,D2稱當時沒有想到。
控亦質疑為何她的口罩及帽是放在D1背囊而非她的背囊,她指這是他們以往的相處方式。她由案發直到現在亦無詢問D1當時攜帶雷射筆的原因,因為她沒有興趣問、亦認為事情已是過去。
截查過程
控方指出截查時警員有向D2索取身分證、她有交出身分證、警員是在身分證上知道她身分證號碼及有問「有無示威時使用」,D2均不同意。她指警員有問「呢枝嘢咩嚟嘅」,而她沒有回應。
會面紀錄
D2確認當時是在自願情況下作供,但現在卻反稱有關「不認識的男示威者給她雷射筆」的紀錄並不是真話,控方問D2是否為達到目的就覺得不用尊重事實。D2稱當時只想到此解釋,儘管知道已受警誡,她仍以為當時的作供沒有法律效力。為了盡快離開和保護男朋友而作出以上供詞,她沒有留意紀錄上的字眼和沒有提出想修改。
控方最後指出:
⁃ 「做雞都唔掂」這句並無警員說過
⁃ 會面紀錄是正確的
⁃ D2及D1是共同擁有雷射筆,有意圖使用作傷害他人或將工具給其他人用作傷害他人
⁃ D2不是誠實證人
⁃ D2今日的作供不是真話
16:35休庭
✏️法庭下令控方將於2021年7月5日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則在2021年7月12日提交書面陳詞
🔴本案會於2021年7月22日10:00 作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4
--------------------------
14:33開庭,D3姚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姚證供絕非真話,實情是環保袋放在背囊旁邊,姚亦無多次向警員講「個袋不屬於自己」。若環保袋不屬於姚,他根本不可能在差人叫攞埋嗰個環保袋時,順手攞埋。
🧷 關於搜查經過的案情:
話說姚當晚在後巷應黃成光警長要求「攞埋d嘢行出嚟」,於是姚攜同自己的背囊、一個放在身旁不屬於自己的環保袋。警員首先在姚正前面搜查姚的背囊之個人物品並攤在地上,姚供稱沒有留意警員搜查環保袋,因為環保袋不屬於自己。 (控方認為被告不關心警員搜查環保袋,不合情理🤷♂️)
📌索帶從何而來?
當警員將銀包、口罩放入背囊,之後將索帶及對摺的環保袋塞入背囊,姚才意會索帶是從環保袋內取出,所以向警員講「d嘢唔係我嘅」姚補充因為警員搜查時不斷查問個人資料,分散了他的注意力,所以無留意索帶從何而來。
--------------------------
15:27 D4丁出庭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送貨工人,11月18日晚大概工作至20:20分在大角咀櫸樹街下班,砵蘭街落車後「揾飯食」,在車上已經打算去吳松街19號「紅伶飯店」食晚飯。
丁仔落車後沿砵蘭街落車步行至吳松街與甘肅街交界,沿途零零丁丁見到有食肆營業,但丁仔沒有停留或改變主意至別處用膳。21:15到附近街口時離遠發現紅伶飯店已經打烊,本打算原地企一陣後揾車撘,但聽到彌敦道有好多人聲、零零丁丁嘅澎澎聲(催淚彈/橡膠子彈),丁在好奇心驅使下沿甘肅街去彌敦道睇吓有咩事發生。
📌彌敦道眾生相
丁供稱當時彌敦道馬路上站滿黑衣人,不過行人路上有著恤衫、藍色牛仔褲的人,亦有著高踭鞋的女士,相信他們是市民。期間聽到歡呼聲似乎是吶喊助威,亦見到有人掘磚、警署有火光。
丁繼續站在彌敦道觀察,見到有一男一女派防毒面具及急救用品、有黑衣人遮陣、「遠處在加士居道橋底,有人掟類似玻璃樽的物件」、「在後方用遮圍住唔知做d乜嘢」
⚪物資站男手足 🟡D4丁仔
🟡可唔可以要一個防毒面具呀?
⚪可以 (遞防毒面具&眼罩俾丁仔)
⚪你要唔要生理鹽水?
🟡可以攞幾多?
⚪成盒都得。
【物品來源及用途】
就係咁,丁仔獲得生理鹽水、防毒面具、兩副眼罩。於是丁仔將眼罩與生理鹽水放入背囊,由於唔識戴防毒面具,所以直至被捕時防毒面具都只是掛在頸上未有使用。背囊內的手套是工作送貨時用,因為「無乜手尾」經常唔見手套,所以有多對手套備用,兩傘只是以防下雨……其餘背囊內的Tshirt、「shirtcool清涼噴霧」等物品都是工作用。
丁強調因為空氣中瀰漫著刺鼻的催淚煙,故索取防毒面具、戴上面巾保護自己;身上所有物品並非用作參與暴動;在現埸出現或逗留亦非為了參與示威、支持或鼓勵示威者。
📌D4丁仔被捕過程
丁在彌敦道觀察十幾分鐘後,即使身後已經有警察追捕示威者,但仍然認為自己「無做啲咩,唔怕俾警察拉」,惟聽到槍聲後覺得有危險,所以跑返入甘肅街,不久丁被警員撲跌並壓在地上至呼吸困難,在地上爬行雙手左搲右搲,更遭警員多次棍毆左手,詳情後補……
--------------------------
D4丁仔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大部分時間為口奔馳,無瑕理會政治,對警方執法無特別厭惡或喜愛。丁表示除了小學體育老師教同學用生理鹽水洗傷口、到醫院洗傷口之外,沒有接觸過生理鹽水。
控方質疑丁仔當日工作12小時,唔攰唔肚餓嘅咩?點解仍然堅持由旺角步行至佐敦紅伶飯店?當晚並非為去紅伶飯店而到佐敦,身上裝備可見參與暴動一份子。丁仔回應指當晚其實不太餓,而且從事運輸行業本來食無定時,已經習慣。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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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D3姚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姚證供絕非真話,實情是環保袋放在背囊旁邊,姚亦無多次向警員講「個袋不屬於自己」。若環保袋不屬於姚,他根本不可能在差人叫攞埋嗰個環保袋時,順手攞埋。
🧷 關於搜查經過的案情:
話說姚當晚在後巷應黃成光警長要求「攞埋d嘢行出嚟」,於是姚攜同自己的背囊、一個放在身旁不屬於自己的環保袋。警員首先在姚正前面搜查姚的背囊之個人物品並攤在地上,姚供稱沒有留意警員搜查環保袋,因為環保袋不屬於自己。 (控方認為被告不關心警員搜查環保袋,不合情理🤷♂️)
📌索帶從何而來?
當警員將銀包、口罩放入背囊,之後將索帶及對摺的環保袋塞入背囊,姚才意會索帶是從環保袋內取出,所以向警員講「d嘢唔係我嘅」姚補充因為警員搜查時不斷查問個人資料,分散了他的注意力,所以無留意索帶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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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 D4丁出庭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送貨工人,11月18日晚大概工作至20:20分在大角咀櫸樹街下班,砵蘭街落車後「揾飯食」,在車上已經打算去吳松街19號「紅伶飯店」食晚飯。
丁仔落車後沿砵蘭街落車步行至吳松街與甘肅街交界,沿途零零丁丁見到有食肆營業,但丁仔沒有停留或改變主意至別處用膳。21:15到附近街口時離遠發現紅伶飯店已經打烊,本打算原地企一陣後揾車撘,但聽到彌敦道有好多人聲、零零丁丁嘅澎澎聲(催淚彈/橡膠子彈),丁在好奇心驅使下沿甘肅街去彌敦道睇吓有咩事發生。
📌彌敦道眾生相
丁供稱當時彌敦道馬路上站滿黑衣人,不過行人路上有著恤衫、藍色牛仔褲的人,亦有著高踭鞋的女士,相信他們是市民。期間聽到歡呼聲似乎是吶喊助威,亦見到有人掘磚、警署有火光。
丁繼續站在彌敦道觀察,見到有一男一女派防毒面具及急救用品、有黑衣人遮陣、「遠處在加士居道橋底,有人掟類似玻璃樽的物件」、「在後方用遮圍住唔知做d乜嘢」
⚪物資站男手足 🟡D4丁仔
🟡可唔可以要一個防毒面具呀?
⚪可以 (遞防毒面具&眼罩俾丁仔)
⚪你要唔要生理鹽水?
🟡可以攞幾多?
⚪成盒都得。
【物品來源及用途】
就係咁,丁仔獲得生理鹽水、防毒面具、兩副眼罩。於是丁仔將眼罩與生理鹽水放入背囊,由於唔識戴防毒面具,所以直至被捕時防毒面具都只是掛在頸上未有使用。背囊內的手套是工作送貨時用,因為「無乜手尾」經常唔見手套,所以有多對手套備用,兩傘只是以防下雨……其餘背囊內的Tshirt、「shirtcool清涼噴霧」等物品都是工作用。
丁強調因為空氣中瀰漫著刺鼻的催淚煙,故索取防毒面具、戴上面巾保護自己;身上所有物品並非用作參與暴動;在現埸出現或逗留亦非為了參與示威、支持或鼓勵示威者。
📌D4丁仔被捕過程
丁在彌敦道觀察十幾分鐘後,即使身後已經有警察追捕示威者,但仍然認為自己「無做啲咩,唔怕俾警察拉」,惟聽到槍聲後覺得有危險,所以跑返入甘肅街,不久丁被警員撲跌並壓在地上至呼吸困難,在地上爬行雙手左搲右搲,更遭警員多次棍毆左手,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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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丁仔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大部分時間為口奔馳,無瑕理會政治,對警方執法無特別厭惡或喜愛。丁表示除了小學體育老師教同學用生理鹽水洗傷口、到醫院洗傷口之外,沒有接觸過生理鹽水。
控方質疑丁仔當日工作12小時,唔攰唔肚餓嘅咩?點解仍然堅持由旺角步行至佐敦紅伶飯店?當晚並非為去紅伶飯店而到佐敦,身上裝備可見參與暴動一份子。丁仔回應指當晚其實不太餓,而且從事運輸行業本來食無定時,已經習慣。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 #判刑
#英語聆訊
A5:黎(28) 🛑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A5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A3, A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於2021年6月3日承認控罪,#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及求情按此閱讀]
📌判刑理由
被告參與位於金鐘道的暴動,CCTV 及各個新聞片段皆拍攝到A5的行為。
被告選擇承認控罪,明白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仍希望完成刑期後繼續照顧家人以及貢獻社會。
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根據上訴庭處理的梁天琦案,當中已有列明法庭在處理暴動案件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然而法庭需考慮每宗案件的背景及情況均不一樣。
案發當天的遊行,從銅鑼灣SOGO 至金鐘政府總部是一場非法集結,即使警方給予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未有散去。1545時,示威者到達金鐘政府總部。1648時,警員作出大規模拘捕44名示威者。
位於夏慤道的暴動於1545至1648發生
位於金鐘道的暴動於1700至1706發生
法庭接納這是一場(On-Going Riot) 持續性暴動
兩場暴動中,示威者亦有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及磚頭等等。示威者需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及時間準備汽油彈。
當A5 在現場被拘捕時,她配備頭盔,豬嘴以及重型手套(Heavy-duty gloves),可見她有預謀及有準備地參與這場暴動。頭盔可以保護頭部、豬嘴可以防止吸入催淚氣體、重型手套可以撿取非常熱的東西。
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A5有使用重型手套,她有機會只是保管在背囊中。
雖然A5站在示威者的前線與警員對峙,但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她有領導的角色。根據CACC113/2018 案,法庭不能只關注被告的個人行為,而需要關注整場暴動連同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
A5佩戴面罩遮蓋自己的面貌,亦用雨傘遮蓋自己,她的行為令警員難以追蹤他的身份。考慮到整宗案件的暴力性,法庭認為這是一場較大規模的暴動。法官指發生暴動的位置是香港重要的中心地帶,示威者佔據了主要幹道,而附近有不同的商業大廈,形容示威者的行動帶來了經濟影響。然而,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在暴動中受傷或造成任何財物損失。
法庭於本案的量刑起點為 4 年9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獲全數扣減1/3。因為被告熱心服務,經常參與義工工作,有良好的背景,法庭酌情再扣減六個月。
最後判處即時監禁 2 年8 個月❗️❗️
(更新於同日14:32)
(按: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打招呼💛)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 #判刑
#英語聆訊
A5:黎(28) 🛑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A5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A3, A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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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於2021年6月3日承認控罪,#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及求情按此閱讀]
📌判刑理由
被告參與位於金鐘道的暴動,CCTV 及各個新聞片段皆拍攝到A5的行為。
被告選擇承認控罪,明白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仍希望完成刑期後繼續照顧家人以及貢獻社會。
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根據上訴庭處理的梁天琦案,當中已有列明法庭在處理暴動案件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然而法庭需考慮每宗案件的背景及情況均不一樣。
案發當天的遊行,從銅鑼灣SOGO 至金鐘政府總部是一場非法集結,即使警方給予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未有散去。1545時,示威者到達金鐘政府總部。1648時,警員作出大規模拘捕44名示威者。
位於夏慤道的暴動於1545至1648發生
位於金鐘道的暴動於1700至1706發生
法庭接納這是一場(On-Going Riot) 持續性暴動
兩場暴動中,示威者亦有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及磚頭等等。示威者需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及時間準備汽油彈。
當A5 在現場被拘捕時,她配備頭盔,豬嘴以及重型手套(Heavy-duty gloves),可見她有預謀及有準備地參與這場暴動。頭盔可以保護頭部、豬嘴可以防止吸入催淚氣體、重型手套可以撿取非常熱的東西。
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A5有使用重型手套,她有機會只是保管在背囊中。
雖然A5站在示威者的前線與警員對峙,但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她有領導的角色。根據CACC113/2018 案,法庭不能只關注被告的個人行為,而需要關注整場暴動連同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
A5佩戴面罩遮蓋自己的面貌,亦用雨傘遮蓋自己,她的行為令警員難以追蹤他的身份。考慮到整宗案件的暴力性,法庭認為這是一場較大規模的暴動。法官指發生暴動的位置是香港重要的中心地帶,示威者佔據了主要幹道,而附近有不同的商業大廈,形容示威者的行動帶來了經濟影響。然而,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在暴動中受傷或造成任何財物損失。
法庭於本案的量刑起點為 4 年9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獲全數扣減1/3。因為被告熱心服務,經常參與義工工作,有良好的背景,法庭酌情再扣減六個月。
最後判處即時監禁 2 年8 個月❗️❗️
(更新於同日14:32)
(按: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打招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A1:施(23) 🛑已還押9日
A2:文(20)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上次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詳情
=========
判刑相關理由
法官先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參考過多個案例,包括1992年Hong Kong Criminal Law 16 的案例(案發在難民營中的暴力事件),梁天琦案的12個量刑指引,鄧浩賢案及楊家倫案的上訴庭案例。
法庭也有細心考慮本案案情,及參考了辯方提供嘅案例,法官有以下觀察。
1. 事發當日相關時段,理大內發生大量非法行為,但本案發生在理大外,並有一段距離,法庭不會與之混為一談
2. 本案無證據顯示為預先安排,法庭接納是突發事件
3. 暴動規模比鄧浩賢案為少,因為理大發生多個非法事件,周圍早已封路對公眾滋擾較輕
4. 案情比楊家倫案情節明顯較輕,楊案當中有人縱火,並波及商舖
5. 無證據有安排,煽動,法庭接納2名被告非主導角色
6. D1在示威者前排被制服,雖然管有刀具,但無證據顯示曾有人使用,法庭接納辯方解釋為工作用途,與案件無關。
7.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D2與早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關,但其管有汽油彈,有一定風險及嚴重性
8. 兩名被告雖然案情不一,一個正面衝擊,一個管有汽油彈,罪責相類
9. 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鄧案相似或較輕,本案中沒有人受傷,亦明顯比楊案輕微。
故採納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刑速報
D1: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D2: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李俊文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A1:施(23) 🛑已還押9日
A2:文(20)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上次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詳情
=========
判刑相關理由
法官先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參考過多個案例,包括1992年Hong Kong Criminal Law 16 的案例(案發在難民營中的暴力事件),梁天琦案的12個量刑指引,鄧浩賢案及楊家倫案的上訴庭案例。
法庭也有細心考慮本案案情,及參考了辯方提供嘅案例,法官有以下觀察。
1. 事發當日相關時段,理大內發生大量非法行為,但本案發生在理大外,並有一段距離,法庭不會與之混為一談
2. 本案無證據顯示為預先安排,法庭接納是突發事件
3. 暴動規模比鄧浩賢案為少,因為理大發生多個非法事件,周圍早已封路對公眾滋擾較輕
4. 案情比楊家倫案情節明顯較輕,楊案當中有人縱火,並波及商舖
5. 無證據有安排,煽動,法庭接納2名被告非主導角色
6. D1在示威者前排被制服,雖然管有刀具,但無證據顯示曾有人使用,法庭接納辯方解釋為工作用途,與案件無關。
7.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D2與早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關,但其管有汽油彈,有一定風險及嚴重性
8. 兩名被告雖然案情不一,一個正面衝擊,一個管有汽油彈,罪責相類
9. 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鄧案相似或較輕,本案中沒有人受傷,亦明顯比楊案輕微。
故採納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刑速報
D1: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D2: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
10:52,傳召D5蔡仔出庭作供。
🧷背景
蔡仔案發時24歲,中三輟學後投身社會養家。案發時在大圍火鍋店工作,一般工時由16:00至00:00。案發前無參與任何遊行,蔡仔形容自己政治冷感,對警察及示威者並無特別感覺,不過有透過facebook、新聞報導留意時事。
📌【為何要冒險入理大】
在2019年11月18日當蔡仔工作至20:30時,突然收到胞妹的求助電話,表示自己被困在理工大學7樓的課室,且出面的人行為失常、多人叫囂,所以用凳及雜物堵塞門口防止他們進入。蔡仔形容當時妹妹語氣驚慌惶恐,似在說遺言:「如果發生咗咩事都好,一定要好好照顧屋企人。」於是蔡仔安慰胞妹:「唔洗擔心,依家揾方法去你到。」因胞妹表示手機就嚟無電,所以沒有詳談細節,通話歷時約3分鐘。
話說蔡仔與胞妹在單親與家暴的情況下長大,小時兩人會被媽媽及其男友毒打,蔡仔與胞妹會互相保護對方。蔡仔憶起有次母親買了玩具飛機給他,於是與胞妹去公園玩玩具,期間玩具被幾個年紀稍大的兒童搶走,然後胞妹自告奮勇,搶返件玩具返嚟。
蔡仔當時已經知道理大有事,有示威者進入理大、情況危險,但覺得仍有正常途經可以進入理大。當時一心想入理工大學揾胞妹,因她個性堅強,從未講過遺言或輕生說話,而且胞妹是他生命中重要的人,蔡仔相信如果自己身陷險境,胞妹一樣會救自己。
之後在20:40分左右,蔡仔致電父親交代胞妹情況,父親亦開車到沙田載蔡仔到理大附近,之後蔡仔處理完公司手尾後向僱主表示家有急事,要請假一天……
蔡仔被捕後感內疚,擔心如果妹妹有事屋企點算好。無諗過參與暴動,亦不打算支持。續指如果事件無發生,屋企應該可以齊齊整整,之後蔡仔講到喊……
--------------------------
盤問
控方質疑蔡仔巧合地適合穿著ryan提供的衣物,追問蔡仔「有食煙嘅習慣嗎?你咪話隨身物品放係背囊到嘅?咁點解包煙會係ryan俾你嗰條褲到嘅?」
蔡仔表示與Ryan身型相似,之前亦有去ryan家留宿並著ryan的衣物。雖然大部份個人隨身物品係背囊到,但自己有吸煙習慣所以香煙會隨身攜帶,蔡仔就此為不準確的證供向法庭致歉。身上的兩部電話,一部用嚟打機,另一部通訊用,電話卡則是5月到台灣旅遊是購買的「台灣大哥大」電話卡。
📌對手套去咗邊?
蔡仔稱在警方看管期間被逼下跪在地上,期間曾經暈倒5至10秒、意識模糊。雙手被索帶箍到發紫,感覺唔到任何嘢,轉用鐵鏈式手扣手通紅已經紅哂,已經在醫院病床,此時手套已經不翼而飛。
控方:你計住自己暈咗幾耐啊?你有戴錶?睇到電話?牆上有掛鐘?你點樣數到暈咗5至10秒呀?蔡仔稱感覺暈咗一陣被警員拍醒。
控:你點知你呀妹係理工大學邊棟嘅七樓呀?
蔡仔:唔知,諗住入咗去先,見步行步囉。
控:點見步行步呀?逐棟去揾呀?你知唔知有幾多棟呀?
蔡仔:唔知,當時情況危急,我無諗咁多。
其後被質疑如果只想確保妹妹安全,打電話即可。蔡仔稱有諗過要打俾妹妹但係都無打,後來母親告知妹妹後來被捕警署保釋,蔡仔知道妹妹安全後如釋重負。
【控方案情】
控方指蔡仔為脫罪而編造妹妹在理大等一系列的證據,事實蔡仔就如控方證人所講,當日在加士居道向警方投擲過一枚汽油彈。蔡仔不同意上述案情。
--------------------------
🟢15:56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3日 09:30【星期六】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結案陳詞補充,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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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傳召D5蔡仔出庭作供。
🧷背景
蔡仔案發時24歲,中三輟學後投身社會養家。案發時在大圍火鍋店工作,一般工時由16:00至00:00。案發前無參與任何遊行,蔡仔形容自己政治冷感,對警察及示威者並無特別感覺,不過有透過facebook、新聞報導留意時事。
📌【為何要冒險入理大】
在2019年11月18日當蔡仔工作至20:30時,突然收到胞妹的求助電話,表示自己被困在理工大學7樓的課室,且出面的人行為失常、多人叫囂,所以用凳及雜物堵塞門口防止他們進入。蔡仔形容當時妹妹語氣驚慌惶恐,似在說遺言:「如果發生咗咩事都好,一定要好好照顧屋企人。」於是蔡仔安慰胞妹:「唔洗擔心,依家揾方法去你到。」因胞妹表示手機就嚟無電,所以沒有詳談細節,通話歷時約3分鐘。
話說蔡仔與胞妹在單親與家暴的情況下長大,小時兩人會被媽媽及其男友毒打,蔡仔與胞妹會互相保護對方。蔡仔憶起有次母親買了玩具飛機給他,於是與胞妹去公園玩玩具,期間玩具被幾個年紀稍大的兒童搶走,然後胞妹自告奮勇,搶返件玩具返嚟。
蔡仔當時已經知道理大有事,有示威者進入理大、情況危險,但覺得仍有正常途經可以進入理大。當時一心想入理工大學揾胞妹,因她個性堅強,從未講過遺言或輕生說話,而且胞妹是他生命中重要的人,蔡仔相信如果自己身陷險境,胞妹一樣會救自己。
之後在20:40分左右,蔡仔致電父親交代胞妹情況,父親亦開車到沙田載蔡仔到理大附近,之後蔡仔處理完公司手尾後向僱主表示家有急事,要請假一天……
蔡仔被捕後感內疚,擔心如果妹妹有事屋企點算好。無諗過參與暴動,亦不打算支持。續指如果事件無發生,屋企應該可以齊齊整整,之後蔡仔講到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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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控方質疑蔡仔巧合地適合穿著ryan提供的衣物,追問蔡仔「有食煙嘅習慣嗎?你咪話隨身物品放係背囊到嘅?咁點解包煙會係ryan俾你嗰條褲到嘅?」
蔡仔表示與Ryan身型相似,之前亦有去ryan家留宿並著ryan的衣物。雖然大部份個人隨身物品係背囊到,但自己有吸煙習慣所以香煙會隨身攜帶,蔡仔就此為不準確的證供向法庭致歉。身上的兩部電話,一部用嚟打機,另一部通訊用,電話卡則是5月到台灣旅遊是購買的「台灣大哥大」電話卡。
📌對手套去咗邊?
蔡仔稱在警方看管期間被逼下跪在地上,期間曾經暈倒5至10秒、意識模糊。雙手被索帶箍到發紫,感覺唔到任何嘢,轉用鐵鏈式手扣手通紅已經紅哂,已經在醫院病床,此時手套已經不翼而飛。
控方:你計住自己暈咗幾耐啊?你有戴錶?睇到電話?牆上有掛鐘?你點樣數到暈咗5至10秒呀?蔡仔稱感覺暈咗一陣被警員拍醒。
控:你點知你呀妹係理工大學邊棟嘅七樓呀?
蔡仔:唔知,諗住入咗去先,見步行步囉。
控:點見步行步呀?逐棟去揾呀?你知唔知有幾多棟呀?
蔡仔:唔知,當時情況危急,我無諗咁多。
其後被質疑如果只想確保妹妹安全,打電話即可。蔡仔稱有諗過要打俾妹妹但係都無打,後來母親告知妹妹後來被捕警署保釋,蔡仔知道妹妹安全後如釋重負。
【控方案情】
控方指蔡仔為脫罪而編造妹妹在理大等一系列的證據,事實蔡仔就如控方證人所講,當日在加士居道向警方投擲過一枚汽油彈。蔡仔不同意上述案情。
--------------------------
🟢15:56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3日 09:30【星期六】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結案陳詞補充,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傳召PW5 高級督察 馬嘉軒(音) 作供,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旺角小隊指揮官,受莫高級警司指派,在21:10到達干諾道中近麼利臣街,向金鐘進行掃蕩,22:00去到文華里。
睇片,主要睇在干諾道中禧利街街口某找換店的CCTV鏡頭,由18:00開始,有小型路障、人群開始聚集、扎鐵馬、分發物資、有過百人進入和離開禧利街,有大型路障,直至約21:06,鏡頭被遮蔽。
12:55 休庭,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21:10前,證人都未去到禧利街,不在現場,全程睇片,全部同意主控的引導性問題;引用法官在日前講過,證人睇同你睇同我睇無分別個噃!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傳召PW5 高級督察 馬嘉軒(音) 作供,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旺角小隊指揮官,受莫高級警司指派,在21:10到達干諾道中近麼利臣街,向金鐘進行掃蕩,22:00去到文華里。
睇片,主要睇在干諾道中禧利街街口某找換店的CCTV鏡頭,由18:00開始,有小型路障、人群開始聚集、扎鐵馬、分發物資、有過百人進入和離開禧利街,有大型路障,直至約21:06,鏡頭被遮蔽。
12:55 休庭,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21:10前,證人都未去到禧利街,不在現場,全程睇片,全部同意主控的引導性問題;引用法官在日前講過,證人睇同你睇同我睇無分別個噃!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 #判刑 #英語聆訊 A5:黎(28) 🛑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A5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A3, A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於2021年6月3日承認控罪,#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及求情按此閱讀] 📌判刑理由 被告參與位於金鐘道的暴動,CCTV 及各個新聞片段皆拍攝到A5的行為。…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抗議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上訴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65
===================
法庭裁定控罪一的上訴得直,控罪及刑罰撤銷。而控罪二,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33_2020.docx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抗議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上訴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65
===================
法庭裁定控罪一的上訴得直,控罪及刑罰撤銷。而控罪二,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33_2020.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提堂
👤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
上午進度:
📌答辯
被告早上答辯如下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
但控方表示不知悉被告今日會承認控罪(1),表示將會修改控罪(1)之案情,經過長時間等待控方終將修改案情交辯方,其後被吿對修改案情第一段不同意因該段敘述背景事發日10月1日有人網上號召遊行活動與控罪(1)並無關,但控方律師表示刪除需再次索取律政處指示,法庭押後至1430處理。
⏺被告在聽到要下午才處理時庭上表現不悅,並講控方隨意更改案情,多番修改仍不果,被告稱身體唔舒服下午不回來,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即命庭警阻止被告離開法庭。在辯方律師勸説後被告才確認下午回來繼續法庭程序。羅官表示明白被告在庭等待了整個上午毫無進展,但希望其控制情緒配合法庭。
下午進度:
控罪(1)
控方表示取得進一步指示可刪除案情第一段,法庭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待控罪(2)裁決後再處理。
控罪(2)
排期審訊,控方有6名證人傳召,沒有警誡供詞,將有數段片段共約17分鐘呈堂。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1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為Food Panda 外賣員,有另外一案在天水圍被拘捕,終被控在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唐家裕,有關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4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提堂
👤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
上午進度:
📌答辯
被告早上答辯如下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
但控方表示不知悉被告今日會承認控罪(1),表示將會修改控罪(1)之案情,經過長時間等待控方終將修改案情交辯方,其後被吿對修改案情第一段不同意因該段敘述背景事發日10月1日有人網上號召遊行活動與控罪(1)並無關,但控方律師表示刪除需再次索取律政處指示,法庭押後至1430處理。
⏺被告在聽到要下午才處理時庭上表現不悅,並講控方隨意更改案情,多番修改仍不果,被告稱身體唔舒服下午不回來,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即命庭警阻止被告離開法庭。在辯方律師勸説後被告才確認下午回來繼續法庭程序。羅官表示明白被告在庭等待了整個上午毫無進展,但希望其控制情緒配合法庭。
下午進度:
控罪(1)
控方表示取得進一步指示可刪除案情第一段,法庭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待控罪(2)裁決後再處理。
控罪(2)
排期審訊,控方有6名證人傳召,沒有警誡供詞,將有數段片段共約17分鐘呈堂。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1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為Food Panda 外賣員,有另外一案在天水圍被拘捕,終被控在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唐家裕,有關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4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
辯方法律代表 : #關百安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1日 0240時,控方證人PW1-3於西貢萬宜水庫東壩駐守。PW3用望遠鏡觀望400米外情況,看見有4名人士聚集並有電筒光。PW3 確認該範圍內只有該4名人士。
20分鐘後,即0300時。PW1-3 看見4名人士的位置有爆炸聲及煙霧。PW1-4於是在斜坡埋伏。
0314時,該4名人士向控方證人PW1-4埋伏的方向前進,警員聽到有人講「爆得好撚勁」。4名人士分別為蕭先生、楊先生、簡先生及被告。
警員在被告的身上腰包搜獲1個金屬管,長8厘米闊2.5厘米並有用膠子包起。腰包內亦有1支電筒、2個打火機及1對手套。
控方證人PW9 專家證人經過檢驗後,證實金屬管內有45克粉末,並且屬於易燃物品。一經燃燒亦會產生氣體爆炸,造成的熱力效應為0-1米,可以造成相當大的人命傷亡;造成的爆炸品碎烈擴散為40米,可以致命。只要點火便可造成爆炸,該粉末對火焰敏感。
控方證人PW9 同意 PW1-4 於案發當天0300 所看見的是一場爆炸。
同時亦有 CCTV 看見 被告與蕭先生及楊先生在2020年6月11日 2157時經北潭涌入口進入西貢萬宜水庫東壩。約50分鐘後,簡先生亦在同一入口進入。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時,法官不停質疑辯方所提出的煙霧彈案例難以與本案作比較,又指出自己不是化學成份專家。期間,法官不停強調:「我冇咁嘅專業知識,我需要有人幫我呀」、「咁樣我點比呢,我做唔到㗎咁樣」、「你咁樣係難為我,我唔係專家嚟㗎嘛,咁點樣判呢?」、「用唔同嘅嘢嚟比,冇基礎比」。辯方回應還有TATP、槍械粉末的案例可作比較,惟法官表示:「咁樣我仲難呀,龍門任你擺。」法官又指出涉案物料的威力與本案不一。最後,辯方同意撤回書面陳辭中有關於化學品的內容,合共4 段。
關於被告的背景,被告的祖母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由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已有12 個月,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以27 個月作量刑起點,惟法官表示:「你計錯數,坐咗18 個月量刑起點先係27 個月。」辯方回應指「計埋良好行為」。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法官知悉控方的案例是關於管有彈藥或槍械罪,指「你交啲案例係關於另一條法例嘅。」控方引出英國的案例,指英國在2015 年把對於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由14 年改至終身監禁。控方表示英國對於管有爆炸品罪有相同的條文。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日 15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呢個官由開庭開始不停咁屌辯方律師...聲稱佢提供嘅案例根本不能同本案比較)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
辯方法律代表 : #關百安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1日 0240時,控方證人PW1-3於西貢萬宜水庫東壩駐守。PW3用望遠鏡觀望400米外情況,看見有4名人士聚集並有電筒光。PW3 確認該範圍內只有該4名人士。
20分鐘後,即0300時。PW1-3 看見4名人士的位置有爆炸聲及煙霧。PW1-4於是在斜坡埋伏。
0314時,該4名人士向控方證人PW1-4埋伏的方向前進,警員聽到有人講「爆得好撚勁」。4名人士分別為蕭先生、楊先生、簡先生及被告。
警員在被告的身上腰包搜獲1個金屬管,長8厘米闊2.5厘米並有用膠子包起。腰包內亦有1支電筒、2個打火機及1對手套。
控方證人PW9 專家證人經過檢驗後,證實金屬管內有45克粉末,並且屬於易燃物品。一經燃燒亦會產生氣體爆炸,造成的熱力效應為0-1米,可以造成相當大的人命傷亡;造成的爆炸品碎烈擴散為40米,可以致命。只要點火便可造成爆炸,該粉末對火焰敏感。
控方證人PW9 同意 PW1-4 於案發當天0300 所看見的是一場爆炸。
同時亦有 CCTV 看見 被告與蕭先生及楊先生在2020年6月11日 2157時經北潭涌入口進入西貢萬宜水庫東壩。約50分鐘後,簡先生亦在同一入口進入。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時,法官不停質疑辯方所提出的煙霧彈案例難以與本案作比較,又指出自己不是化學成份專家。期間,法官不停強調:「我冇咁嘅專業知識,我需要有人幫我呀」、「咁樣我點比呢,我做唔到㗎咁樣」、「你咁樣係難為我,我唔係專家嚟㗎嘛,咁點樣判呢?」、「用唔同嘅嘢嚟比,冇基礎比」。辯方回應還有TATP、槍械粉末的案例可作比較,惟法官表示:「咁樣我仲難呀,龍門任你擺。」法官又指出涉案物料的威力與本案不一。最後,辯方同意撤回書面陳辭中有關於化學品的內容,合共4 段。
關於被告的背景,被告的祖母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由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已有12 個月,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以27 個月作量刑起點,惟法官表示:「你計錯數,坐咗18 個月量刑起點先係27 個月。」辯方回應指「計埋良好行為」。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法官知悉控方的案例是關於管有彈藥或槍械罪,指「你交啲案例係關於另一條法例嘅。」控方引出英國的案例,指英國在2015 年把對於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由14 年改至終身監禁。控方表示英國對於管有爆炸品罪有相同的條文。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日 15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呢個官由開庭開始不停咁屌辯方律師...聲稱佢提供嘅案例根本不能同本案比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111旺角
彭(17)
同案資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6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呈堂鐳射筆為當時搜出的鐳射筆
🌻🌻🌻罪名不成立🌻🌻🌻
(仲有下一單裁決,請大家注意影響下一個手足的情緒)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111旺角
彭(17)
同案資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6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呈堂鐳射筆為當時搜出的鐳射筆
🌻🌻🌻罪名不成立🌻🌻🌻
(仲有下一單裁決,請大家注意影響下一個手足的情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
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
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
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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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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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
辯方呈上吳XX案例。
指在本案被告的認知中,案發物是一枝旗桿。
香淑嫻指案例與本案無關係。
辯方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元素,要拿過在手,觸碰過才算。香淑嫻指被告也有拿過在手。
辯方呈上DENSU案例。
案例被告管有伸縮棍,有長時間接觸伸縮棍。
想指重點在,被告人是否知悉自己在拿着甚麼,就像本案被告的意識是拿着旗桿,不知是屬於攻擊性武器。
(香淑嫻一直質疑本案與案例的差別)
香淑嫻建議辯方用書面陳詞去解釋他的法律爭議
—————————————————
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聽陳詞),6月21日前要提交書面陳詞,現有條件保釋。
(大家因為另一手足罪名不成立而歡呼叫喊,同場卻還有另一手足在等候結果)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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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吳XX案例。
指在本案被告的認知中,案發物是一枝旗桿。
香淑嫻指案例與本案無關係。
辯方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元素,要拿過在手,觸碰過才算。香淑嫻指被告也有拿過在手。
辯方呈上DENSU案例。
案例被告管有伸縮棍,有長時間接觸伸縮棍。
想指重點在,被告人是否知悉自己在拿着甚麼,就像本案被告的意識是拿着旗桿,不知是屬於攻擊性武器。
(香淑嫻一直質疑本案與案例的差別)
香淑嫻建議辯方用書面陳詞去解釋他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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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聽陳詞),6月21日前要提交書面陳詞,現有條件保釋。
(大家因為另一手足罪名不成立而歡呼叫喊,同場卻還有另一手足在等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