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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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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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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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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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證供評估:
PW1見到被告時相隔4條行車線,由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拘捕他約十多秒,當時有街燈,光線清晰可見現場環境。當時車輛不多,示威者很多,不能認出涉案男子。
PW1確定相片左方有30人在周大福和地鐵站出口集合,那裏沒拉防線。
PW1在沒有相片拍到的位置, 發出警告,當時離被告隔着行車線, 離C1出口有距離。當時有些人有戴口罩,有些人沒戴。
當時沒看到PW2的情況,亦指人群在四處穿插。
不記得發射了多少次胡椒球,只知隊員向被告發了胡椒球,被告單獨一個在行,沒有和其他人一起。不知被告從哪處來,是在人群散去後才見到,當時被告在馬路上,在身上沒搜出可疑物。
由發射胡椒球至拘捕被告,時長約 3-4秒。當時被告急步衝前,用粗口罵警方。衝前的那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沒戴口罩。
PW1先後發出2次胡椒球警告。旺角站C1出口周大福前,很多人聚集,環境擠逼。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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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證供評估:
PW2離被告14-15米,叫他返回行人路,但被告沒離開馬路。
在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叫``射我啦黑警屌你老母``之後行2-3步,雙手呈大字型舉高 。
PW2與被告相隔一條亞皆老街約13米,在被告前方約半米發射1次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走被告但不成功。
再次發出胡椒球警告後,被告仍朝警方行近。PW2在被告腳前不夠一米,射了2發胡椒球,被告沒離 開,愈行愈近。
PW2與其小隊拘捕被告。被告問``你拉我咩啊``
PW1觀察被告歷時20分鐘,視線沒離開過,確定為本案被告,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行人路沒封鎖,但行車線封了。
首次見被告是發射胡椒球前,當時人多。被告在被捕後有說粗口,但沒堵路行為。
PW2約發出300發胡椒球。當時街上多人,有人有戴口罩,有人沒戴,沒有鎖定被告 ,不清楚人群後的情況。沒給指示被告,被告有時停有時走,步速緩慢,沒問被告去哪,沒搜出可疑物,被告高舉雙手。

PW2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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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元素:
參考到梁天琦非法集結案例,2017年梁曉陽案例。

1⃣PW1,2指當時約30人,沒留意被告是否在人群中,亦沒足夠證供證明被告在人群中。
2⃣PW2先後3次發出警告,人群散去,才首次見到在周大福前的被告。
3⃣被告是獨自一人
4⃣被告在馬路邊用粗口罵警方,PW2發出警告2次,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離開但不成功。
5⃣當時人群約30人,與說粗口的被告不是同時出現,不構成集結,兩者不是一起,不能確定共同目的。法庭不認為兩者有關係,因出現時間不同,控方亦證據不足。
6⃣被告在警告後仍不離開,朝警方防線行和說粗口。被告獨自一人,舉高雙手呈大字型行,有時停有時走,雖然有說粗口,但沒傷害,不足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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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不作供是個人權利,法庭無需為被告揣測或推理。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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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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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5 警長9158蔡XX(聽唔到)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16 警長6984 鐘振聲(音)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20 警員58997葉啟釗(委任證都唔記得帶),作供完畢。
PW28 警員58059劉俊髜,作供完畢。

以上證供內容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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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就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口供之特別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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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預告🔺
被告傾向就特別事項作供,辯方申請明早再作最終決定。而辯方亦有一名精神科醫生證人,控辯雙方同意證供以65b呈堂,如法庭有需要傳召,證人可於5月3日出庭作供。

關於一般事項被告傾向不作供,預計明天可完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暫定5月10日作結案陳詞(視乎案件進度)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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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 21280 梁敬賢 (譯音)作供

📌背景(可skip唔睇)
PW4現駐守新界北總區交通部,案發時逮屬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第2隊,由14:00開始當值(防暴裝),負責處理西九龍遊行集會事件,2019年8月11日23:55時到沙田區候命。8月12日01:18時與30隻警員乘坐警車AM7201到沙田警署增援。01:19時在禾輋街與瀝源街交界落車,見到大約30名身穿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跑向禾輋邨停車場。01:21時 21280尾隨追截2名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至禾輋邨豐和樓。01:22時在禾輋邨近豐順街天橋與警員21843 匯合,01:23聽到21843叫幫手,轉身見到21843在順和樓近豐順街的行人路截停一名深色衫褲戴白色口罩、戴眼鏡人士。


📌截停 & 拘捕D1的經過
之後21280跑上前協助21843,用牠的右手捉住D1右臂,警告佢「警察!唔好走」,但D1無理會繼續向禾輋邨街市方向走了2至3步。【21280見狀將D1向前推令他失去平衡向前仆右邊身著地,牠亦跟隨著倒地。過程中D1用手向上抓兩至三下,其中一下抓到21280下巴,於是牠用左手按D1左胸近膊頭位置,而D1不斷想撐起自己,所以21280出力㩒D1落地下,過程歷時30秒左右。】當時才發覺他左手手持一枝10cm長的黑色雷射筆。

21280聲稱除按壓D1背部外,並無使用其他武力,但見唔到其他人對D1腿部做過咩

📌後續
在01:24時,2128021843講被D1抓傷下巴。01:25時交由21843處理並宣佈拘捕D1。01:30時向警員6579交代自己的傷勢及拘捕D1的過程。02:00乘坐救護車A123到威爾斯親皇醫院接受治療,驗傷後發現有1cm抓(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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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幫忙制服AP於地上」
辯方大律師質疑21280不論在警員記事册或pol154書面供詞上,只簡單地用「幫忙制服AP於地上」描述重要的受襲經過及D1掙扎過程,但今日在庭上卻可以娓娓道來,作出遠遠超越在書面證供的描述……

警員21280辯稱只是寫漏,唔記得寫。

🟡辯方案情:當警員急步走向D1時,D1並無嘗試逃走,但警員卻在完全無警告的情況下將D1推跌按在地上,而D1全程沒有掙扎。當全副防暴裝的警員21280推跌D1雙雙倒地一刻,D1舉起手只是被推倒後嘗試平衡的自然反應,牠1cm的傷痕有機會由牠頭盔的帶造成。另外,D1左手從來無手持雷射筆,右手亦無襲擊抓傷警員,而警員在「的」D1起身時剝咗佢副眼鏡。

🔵警員21280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警員21280所謂被D1抓傷的1cm傷痕位於狗嘴對落大約5mm位置,牠聲稱正面望可以發現傷痕,傷勢相片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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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譯音)
現駐守上水特遣隊,案發時機動部隊C連第3隊,由14:00開始當值。01:19時按卓錦鵬警司指示到沙田驅散及拘捕在埸人士,由源禾路落地跑……

因證人證供太亂,崔官要求牠在地圖標注追捕D2的路線、在第一眼見到D2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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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D1案情完結,將開始D2的案情。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按此

背景: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 正式申請 ,一個月後裁判官指示要公佈證人部份資料予公眾,但控方在3月17日再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再考慮無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

控方已經就再度申請匿名令在4月12日去信法庭和辯方,辯方亦已回應,控方而公開部份資料,可以在網上揾到,D2律師不同意,只在法庭網搵到唔足夠,質疑調查能有幾深入?另外假手於其他警員係不合理,如果沒有警員姓名編號,辯方不能作其他搜尋,並引證案例;D4律師採納書面陳辭,無補充。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有意押後案件,日期未能共識,小休後,D3 & D4 律師表示會另有律師代表出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對匿名令申請作出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7/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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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14作供完畢。

PW11警員17057周曉惠。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聯合情報組,2019年11月12日駐守總部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組,負責協助警員2920拘捕及警誡A4。

PW12偵緝警員12799 李梓濱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沙田重案組第3隊,負責證物處理。

PW13偵緝警員8277黃加行,現駐守新界南重案組1b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於同一隊伍,為本案案件證物員,於2019年11月26日各被告到警署報到並補錄會面紀錄時將證物展示給各被告。

PW14 #盧永楷 高級督察,現駐守警務處刑事技術部,為激光筆檢驗人員。


控方透露明天審訊內容將涉及A3的身份辨認。明天下午將不會開庭。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林(22) #1103沙田
🛑已還押20天🛑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口頭裁決理由及求情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82
===============
進一步求情:

在被告人已經同意的背景報告中可顯示出他與家人的關係親密,家人願意繼續支持及陪伴被告。被告人也已明白控罪嚴重性及願意承擔後果,他希望在服刑完畢後找回職業,支持家人。

辯方續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有意圖使用涉案物品,以及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是在同一情況發生下,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
口頭判刑理由:

就襲警罪,法庭參考多個案例後以監禁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指出汽油彈本身是易燃,危險和不穩定,有不少案例可顯示出投擲汽油彈可造成難以預見的傷害。被告人案發時管有6枚裝有210至260毫升汽油的汽油彈,加上有用布條封口及將其帶到公眾地方,還有被告人當時管有2個打火機,3個鑽咀,1個螺絲批,此外案發當日附近有暴力示威活動及非法場面,可見被告人有意持續使用或給予他人使用這些汽油彈。因此法庭以監禁1年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考慮到量刑整體性,法庭會將2項控罪的刑期中1個月同期執行。

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加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沒有悔意下,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總刑期為監禁1年9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3/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結案陳詞,控方完全依賴書面陳詞沒有補充,亦對辯方陳詞沒有任何回應。

辯方補充陳詞
辯方呈上陳耀成、Chong Ah Choi案例矛法庭參考,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及下列事項:
(1) 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
(2) 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辯方立場是本案被告被截查是表現合作,涉案工具更是收於密實袋再放進背囊。就物品本身的正當用途,被告亦已自辯解釋了是工具所需,辯方亦呈上相關文件證明被告的職業。
被告被截查位置和當日其他案發地點距離最少達401.87米,最遠的甚至距離2.23公里。因此認為控方不能就被告當時管有物品用作摧毀或損壞財產作出的唯一推論。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指證人形容被告「神情荒張」、「眼神迴避」、「加速離開」的講法與證人庭上的作供有明顯出入,證人從未指被告神情荒張,證人在庭上有確認和被告有眼神接觸,另外辯方亦不同意控方陳詞指被告聲稱「行去銅鑼灣」的講法,被告從來都只係話「行街」。而「行去銅鑼灣」呢個講法在證人被盤問時才產生,於主問階段從未提及。如果證人當時真係聽到被告咁樣回答,理應於主問階段就講出呢個重要情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小心考慮證人該部分證供的可信性。

最後,就控方認為是印有光時譯音的T恤,辯方認為法庭不認就衣物上的文字作出過份解讀,但即使法庭信納控方的講法,辯方認為每個人都有可能穿上不同文字的衣物,而這些文些文字不一定是身穿者的立場。(按:直播員即時諗到「勁揪」)

案件將於 5月28日 093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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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表示身處位置與「x」相距70米。他表示當日有兩處地方非法集結,分別為「雅麗道」、「牛頭角道」交界位置(即x的位置),兩個地點距離皆超過20米。

pw1沒有在書面口供上提及有2處地方非法集結,他只見到有人堵路,沒有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在第一個非法集結的地點,pw1見到馬路上有雜物,但解釋因正在拘捕其他人士,故沒有上前清理。pw1分辨不到哪些人士由牛頭角地鐵站過來,哪些人士向著牛頭角道方向離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1認同當時行人可以隨時出去裕民坊一帶的馬路,也不排除玉蓮臺附近有其他社區活動,地鐵也沒有在當日關閉,有其他路人在地鐵站內。當時,警車駕駛時有響號,只能用一瞬間留意當時情況。其後,pw1改口沒有見到黑衣人士用雜物堵路,他們只是站在馬路堵路,承認證人口供的版本比較準確。

在馬蹄徑位置,pw1見到約10多名人士在馬路左面搬動雜物至馬路中間,但不記得誰人在做甚麼,因為有雜物所以減慢了車速追截人群。pw1不承認自己突然加了「有十多名人出現」的口供,也表示沒有聽過有人說「你拉錯人」的說話。警員拘捕了不同人士後,pw1還見到馬路上還有記者、市民。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在一單黃大仙暴動案中,曾被當時的法官列為「不可靠證人」,pw1表示不清楚,反正法官當時接受了他的口供 表面證供成立的。但pw1同意自己部分在庭上的作供並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
—————————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見識到曾是不可靠證人的作供,果然不讓人失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拘捕A24
當日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便裝警員協助處理一名被畜龍制服的人士,PW59其後在馬路上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人士,即A24。

📌A24位置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坐在電車站的為A24,圖中A24衣着裝備與現場相同。PW59拘捕A24後,由馬路上協助畜龍的位置帶A24到圖中位置。

📌到瑪麗醫院求醫
被捕後A24要求求醫,PW59於是押解A24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等候診治期間,A24會見兩名法律代表。

📌在醫院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59在A24面前檢取下列物品:

(1)黃色安全帽(P24-1),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戴在A24頭上
(2)黑色護目鏡(P24-2),PW59指護目鏡膠盒在A24背囊內檢取,在現場A24雙眼戴護目鏡
(3)防毒面罩(P24-3),PW59指當時防毒面罩掛在A24頸上,並非戴在面上
(4)深色頸罩(P24-4),PW59指當時戴在A24頸上
(5) 黑色手袖(P24-5),PW59指當時戴在A24前臂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PW59指當時戴在A24右手
(7) 黑色背囊(P24-7),PW59指當時A24孭在身後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左手套有污漬、右手套較乾淨,PW59指左手套當時戴在A24左手,因鎖上索帶時無法套上,所以PW59脫下其左手套,直至在瑪麗醫院從A24背囊內檢取;右手套在電車站從A24背囊搜出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PW59指(9)-(11)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搭在A24膊頭上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護膝上有花紋
PW59指(13)-(14)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5) 一張卡紙(P24-15)
(16) 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
(17) 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PW59指(15)-(17)由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着,在現場搜查A24身穿的黑色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右袋中搜出

在醫院內又檢取A24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P24-18)、黑色長褲(P24-19)、黑色球鞋(P24-20)、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即承認事實中的米色短褲,呈堂為P24-21。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9

📌顏色描述
主問時有描述當日在現場及醫院見過的證物,包括顏色、種類。除卡其色短褲,即主控描述的米色,其他物品顏色均為PW59描述,錄取證人口供時亦用相同描述。

🌟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主問時的顏色形容是否與PW59證人口供描述相同, #陳仲衡法官 建議休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唉不贅

休庭後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主問時PW59同意證物的描述,但應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需逐樣重問, #陳仲衡法官 指控方可在覆問時再處理,辯方可以沿用其方法盤問

📌頸罩
展示P24-4深色頸罩,PW59同意此描述,在7月29日2145時錄取的證人口供亦描述為「深色布面罩」。現在庭上再看見P24-4,PW59稱仍會形容為深色,因自己無法分辨顏色,後又稱會形容為深藍色,投射在螢光幕上及在電腦屏幕上仍會形容為深藍色,但同意3種顏色有分別。

📌手套
展示P24-6黑色手套,PW59同意此描述,在證人口供亦描述為「黑色手套」。現在看到實物,PW59稱仍會用相同描述, #陳仲衡法官 指出手套有部分明顯為灰色,PW59指是淺黑色及深黑色的分別,所以仍然是黑色。辯方指手背淺色部分可描述為灰色或淺灰色,手掌深色部分可描述為深灰色或深藍色,稱不上黑色,PW59皆不同意。從螢光幕上看,手背部分帶紫色,手背部分為不太深的藍色,PW59不同意。

📌伸縮雨傘
PW59同意主控描述伸縮雨傘P24-11為藍色,不同意畫面上顯示為紫藍色。

📌護膝
PW59同意主控描述護膝P24-14為黑色有花紋,相片P29(D24)(22)-(23)為護膝,辯方指出投射在螢光幕上為深藍色,PW59不同意。

PW59知道有為證物拍照,但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拍攝。在口供上對物件的描述為實物,並非憑相片。

PW59同意在證人口供上沒有記錄所有證物在哪個階段首次見到。案發至今21個月期間,PW59參與過約5至6次類似行動,只在案發當日擔任類似角色。雖然部分物品沒有任何書面紀錄,但PW59稱自己仍清晰準確描述首次見到該些物品的情況,不會有記錯。

- 早休至1200 -

📌記事冊及證人口供時間
手寫的記事冊及電腦打的證人口供同在7月29日2145時作出記錄,PW59指書面口供開始時間應為2245時,即先寫記事冊,再將內容打落書面口供。

📌防毒面罩
有關防毒面罩描述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描述為「頸部掛有一條深色布面罩及一個防毒面具」,時段為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PW59同意在當時便開始觀察A24身上的物品,甚至觀察到A24手上物品。

📌白毛巾及灰手套的紀錄
在記事冊上指當時A24雙手前臂戴有物品,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PW59同意當時有觀察到A24雙手上的物品裝備,亦同意當時有觀察A24上半身,包括頭、頸、膊頭、雙手。
但PW59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在任何階段均從未描述有「白色毛巾搭在A24膊頭」、「A24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從A24左手脫下灰色手套」,不過有記錄由PW59鎖上膠索帶。就白色毛巾及灰色手套,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均沒有提及被檢取前位置。

📌白毛巾
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即使有觀察A24上半身,但沒有對搭在A24膊頭上的白色毛巾作任何紀錄,PW59指只是遺漏,承認不記得搭在哪邊膊頭。「搭」意思是橫跨膊頭,毛巾大部分在胸前。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畜龍制服,當時半跪在地上,PW59於是上前協助。PW59同意上索帶、警誡、拘捕是要個連續動作。PW59稱在搜查前留意到白毛巾搭在A24後頸及膊頭位置,毛巾大部分在胸前,沒有攝入上衣內,直至搜查前白毛巾都在同一位置。

📌灰色手套
第一眼看見灰色手套是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當時A24半跪在地上,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辯駁自己清楚看見灰色手套,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上記錄是因為遺漏。PW59同意灰色手套是重要資料,所以要作觀察,亦同意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應該記錄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描述包括頸、手臂、右手,因此不會有遺漏,PW59堅稱是遺漏,並非因為A24當時左手根本沒有戴一隻灰色手套。

PW59指上前協助畜龍時有留意A24戴着灰色手套。當PW59在A24下半身正後方位置,脫下灰色手套以套上膠索帶的時段,PW59雖然可看見A24背部、左右手,包括左手上臂至下臂部分,記憶中所有警員都跪在地,但沒有留意有否跪在A24身上。

📌背囊
第一眼看見A24,上前協助畜龍時,看見A24孭着背囊在背後,PW59指背囊只是單邊孭着,不記得左或右,背囊在背脊位置。PW59同意由第一眼看見A24至到達畜龍身旁協助約3至5秒,時間短促。

正協助畜龍期間及鎖上膠索帶時,PW59指到背囊在A24旁,但亦不記得左或右。

- 午飯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1118理大

鍾(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不認罪
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無視像紀錄。
無辯方證人。
爭議點:被告是否有意圖去拿涉案物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004處理手足案,庭內近滿,餘約幾個位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更改控罪書地點,辯方不反對。
控方在承認事實中添加了相片。

承認事實:
1⃣案發當日0915時,警員27094在案發地樓梯下近鐵路路軌,拘捕被告。
2⃣警員27094檢取被告1個黑色啡邊背包(控方證物p1)
3⃣0925時,警員27094在被告見證下,搜出一個黑色束帶燈(p2), 一個口罩(p3),一個3m豬咀連粉紅濾罐(p4),一個銀色扭力扳手(p5),一個銀色六角匙扳手(p6),一頂Adidas 帽(p7),一件黑色外套(p8),一件白色Tshirt(p9),一雙灰色手套(p10),一個紅色打火機(p11 )一個黑色泳鏡(p12),一條黃黑色耳機線(p13)
4⃣2020年4月20日,警員27094於1520-1540時於上址一帶拍攝,圖片為證物p14(1-7),控辯雙方同意清晰可見
5⃣2020年4月25日,被告於案發地拍攝9張相片,為p15(1-9),控辯雙方同意清晰可見
6⃣被告無案底
7⃣控辯雙方同意證物p1-13檢取直至呈堂,皆無受到干擾,簽署日期是今天

1011控辯雙方處理相片事宜

1013傳召PW1警員27094吳景輝(同音)

1125 PW1作供完畢,控方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1130 休庭以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加入證物照片)

1220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以供辯方索取指示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

控辯雙方須分別於2021年5月21日及5月28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14:30 於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就陳詞作補充。

💛感謝報料,如有更多資訊可以繼續報料,你的報料很重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4/9]  #0812沙田

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主問中,主控叫PW5從影片中辨認D2,辯方作出反對,因為控方從未披露過此證供,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休庭至3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被告就特別事項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完畢,期間哽咽及少少激動,主要指自己不想拖累家人,故配合警方,詳細內容後補。

📌關於辯方精神科醫生證人,法官指沒有預計證人會於特別事項作供,認為證供只關於一般事項,但辯方今早改變說法,以進取做法用同一醫生報告解釋被告或因身體狀況而非自願下作出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口頭會面等)。

法官認為若辯方要求法庭就特別事項亦需考慮醫生證供,醫療報告應更完善,清楚列明醫生掌握的事實基礎,例如醫生是否曾經觀看錄影會面片段等,有助醫生更準確判斷被告精神狀態。

但法官亦強調是否傳召醫生作供或是否對醫生報告作補充乃由辯方決定,提醒辯方應盡責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同時,法庭指責辯方對案件準備功夫不足,使案件不暢順,本應今日可完成的特別事項裁決似乎要延遲,強調法庭已非常體諒辯方處境及遷就辯方證人日程。

若辯方希望以目前的醫生報告作陳詞,法庭擔憂未必足夠。

11:15提早早休,讓辯方利用時間聯絡醫生證人以決定進一步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PartC
—————————
傳召pw3警員15557黃嘉俊,協助截停D2。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地鐵警區。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15:15,pw1在對講機表示,牛頭角地鐵站一帶有人集結,於是pw3下車追捕,見到約30、40名人士跑向玉蓮臺一、二座。該批人士在2座天橋,通往停車場的樓梯,警員在停車場332號車位截停一名人士。

pw3表示該名人士戴著面巾,遮掩了鼻子及以下位置,於是叫她拉下面巾,其神色緊張,四處張望,pw3交給警員20324負責。控辯雙方不爭議當時被捕人士就是D2及其被捕時的衣著,當時被捕時D2有戴冰袖,在警署內拍攝的圖片卻沒有(*控方想呈上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反對,認為其解像度不清晰及不是事發時的片段,對D2不公平~)。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不知道畫面中的其他人士有否被拘捕,包括藍色短褲人士(沒有其他重點~)...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3沒有印象警車有否響警號,當時他在最後一輛車,坐在車上左後方,不認同自己視線被遮擋,但承認會因前方同事受阻。警車沿著牛頭角道,去到馬蹄徑有為數幾十人跑向九龍灣方向,pw3聽到pw1說「前面有班黑衣人非法集結」、「落車拉人」等說話,自己接近停車時有鎖定指定人物(聲稱為D2),但下車時其視線有離開過對方。

停車場左面有約30人,有3個入口可進入停車場。那群人士和疑似D2人士跑向不同入口(即左和右)再進入停車場,後者是和另外數十人分開跑。pw3下車時,與入口的距離相差20米。

pw3同意相片中的大樹會阻擋自己望去停車場的視線但不同意看不見該名女子。pw3跑向最右的入口,期間跳過一條維修帶進入停車場,剛進入時,有一牆之隔,無法即時望向停車場。pw3需要右轉走前些(更庭位置),再向右走(車閘位置)才是停車場的區域。pw3承認有一小段(短暫的)時間被牆阻隔視線,中斷了觀察D2。下車後,他沒有向任何人作出口頭警戒。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3表示當時停車時,沒有見到除他們以外的警車在附近停泊,他們停在玉蓮臺一、二座對開位置,但不知道有否其他警員下車追截。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3中斷了觀察D2的時間只有約1~2秒,附近有其他人士,相距兩三米。
—————————
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8/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前還有3件事要處理
1. 同意事實3
2. 睇影像及定格截圖
3. 新增證人(明早處理)

李慶年法官表示明天下午可能不能續審,因為有一個提升水平的工作坊要參與,但李慶年法官指出會以審訊進度行先
(按:香港裁判官及法官的水平也只是以自己政見行先,無論開幾多個工作坊,也只是裝模作樣,「公義」仍無從談起,冤案依然頻生)

現正播放錄影片段及截圖

第一條(來自TVB)

影像描述:片中顯示二號橋示威者的防線,有2名人士走出,第1名最前的人士上下身均是黑色衣著,用一個綠色大型垃圾筒掩護自己。第2名人士則身在第1名人士及示威者防線中間。示威者防線有不少於20把遮打開。地上有水馬作掩護。防線中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拿黑遮人士,現稱男子甲,控方指稱是D3。男子甲於片段中有把前面的水馬踢前。

辯方一度爭論截圖描述的手套顏色,李慶年法官指若在遠鏡截圖中爭論顏色,或需要顏色專家,因每人對顏色敏感度不同。最終以「看似淺灰色」來作截圖描述告終。

李官指示控方要準備男子甲的特徵與D3被捕時的特徵作比較列表,以表明控方指認立場。

辯方表示會爭論防毒面罩的特點。

控方指截圖中,在男子甲掟遮時露出其鴨嘴帽上有白色標誌(在帽的近後部),李官補充應是「看似白色」,長度約3吋。控方指控方立場應為約2吋。

辯方指在連續的片段中,其觀察指白色標誌不是出現於帽的後方,甚或不是帽上有白色標誌。

李官提醒控辯雙方需要分開evidence point 及submission point。

辯方認為控方所指的白色標誌或為眼罩反光。會在陳詞說明。

控方續指男子甲右腳褲腳及右腳鞋踭有特有顯示。

控方指其背囊有AD遮住S,褲有橙紅色邊。希望法官能留意褲管及鞋踭。

在最後的部分,片段顯示出男子甲的右手有手套,是較大型的手套,近手腕位置手套的左側有反光

第二條(來自東網)0:25:45-0:25:48

控方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之人的裝束及行蹤。

控方指出截圖顯示男子甲蹲下並以左手按著紅色垃圾筒蓋,左手戴上看似淺灰色有黑邊的手套。其鴨嘴帽像有「嘢」包住。其背囊上睇到A,D,S字,背囊頂部向外摺,看似是閉上的。片段中亦能觀察到男子甲的鞋踭是粉紅色。褲管外側有紅色橫間。右手把疑似磚頭投擲到警方防線方向。控方於另一截圖指背囊上有D,A接著S字。

播放第二條片段期間,李官詢問,第二條片段是否發生在第一條之後。控方表示,三條影片按時序播放。

第三條片段將於早休後再續,1205續審

第三條(來自TVB)
片段顯示男子甲身穿黑色長袖衣著,頭戴黑色鴨嘴帽,頸部看似有東西包裹,左邊褲管外側有條紅色直間,背著黑色背囊(上有AD),面戴黑色護目鏡,防毒面罩配有粉紅色過濾器。左手上有看似淺灰色手套,右手戴著看似白色手套,右手手套比左手大,手套背面手指位有黑色間,近手腕位置有條橫間。看似黑色的鞋中,右腳內側有3條白間,鞋踭橙紅色。片段顯示其左手拿著黑色雨遮,右手蹲下並撿起磚頭,其後拿起看似一支壘球棍,及後放回地下。

李官詢問控方此片段與之前的片段是順序還是部分重疊?控方指出片段是順序的。控方稍後才確認。

所以片段看完後,控方確認第三條片段沒有與之前片段重疊

辯方指出三段片段既無重疊,片段由於並非連續片段,控方所指的男子甲,或不是同一人。李官指這是submission point,辯方其後指將在陳詞指出。

辯方另指在第三條片段,懷疑男子甲的頸部沒有包裹。從而見到其帽的特徵,是非從被告檢取的帽的特徵。李官建議辯方在陳詞時作書面補充,以提出更多證據支持其說法。

李官重申希望控方提出男子甲與被告的特徵對比表。

========
李官表示希望預計時間:

D1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2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1-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3預計明天能完成案情,就鐳射筆控罪有可能有中段陳詞,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將有1名辯方證人

D4將傳召3-4名辯方證人,主要提供當時現場環境的描述以供法庭參考,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

D1,2的辯方證人將於明天上庭作供。

========
題外話:
李官指業界
「中文冇訓練
觀察能力冇訓練
描述能力冇訓練」

業界從沒有協助過法官去了解證據。

(直播員按:各法官及裁判官的中文程度也不見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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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4/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09:38開庭,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

PW5憶述當晚拘捕D2的過程,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由於辯方不爭議證物,沒有逐一辯認實物,只從相片確認(詳細資料會在審訊後補回)。

控方播出有線新聞片段,從實時 00:36:01 開始,播放至00:37:16,隨後叫PW5從影片中辨認D2。

10:16 辯方要求PW5離席,並作出反對,因為控方從未披露過會要求證人作身份辨認這證供,PW5在當刻未到場,口供亦無話睇過這片段,控方有咩基礎問證人,係咪要證人以專家身份辨認?另有律師指出辯方已經在審前覆核階段,要求控方指明在片段中什麼時候見到什麼人,控方有列表指明D3,D4 & D6,為何忽然指控D2。

主控表示辯方這是對他的嚴重指控,必須作出回應,片段在七個月前已交予辯方,不是新的資料,庭上所有人都不在現場,除咗證人,證人在庭上第一次睇先係公平的做法,無作引導性提問,只係問拘捕過程和片段中人物有何相關(主控似乎連辯方的重點都搞錯)。

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休庭30分鐘至11:00。

11:05 開庭
裁判官詢問控方隨後的審訊是否以:(1) 拘捕警員辨認被告, (2) 以在證人列表上的PW37對所有被告作辨認(無答);唔希望辯方在無資訊下審訊,要求控方在下星期一上午開庭時交書面陳辭,如何處理被告的身份確認程序,之後辯方作回應;D2律師要求控方解釋為何在審訊階段才提出新處理方式,要PW5辨認是有什麼基礎,還有律師提出控方仲有無其他未披露?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或會先處理其他被告的案情,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11:50再開庭

辯方指醫生證人可於5月3號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新的醫生報告,主要補充內容針對錄影會面片段。

法庭指押後案件為給予時間讓證人完善醫生報告,控方考慮新報告後需在5月6日12:00前回覆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收到控方回應後則應於5月7日12:00前回覆法庭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無論證人需不需要出庭,法庭預計5月10日可完結證供,並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及裁決。假若法庭裁定不應接納任何錄影會面或口頭招認等口供,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但仍不完全代表被告可脫罪。

就一般事項,被告仍傾向不作供。故法庭暫定5月12日0930作最終陳詞的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330正庭飛已派晒,可繼續排延伸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傳召pw2警員53501莊家樂,當時協助拘捕D1、D5,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2最初見到少量堵路人士在康靈道附近;其後,在玉蓮臺見到約百人在馬路、行人路上堵路,有人推倒小巴牌、垃圾桶和一些雜物,也有人手持鐵通叫囂,這些人士與警車相距約40、50米。

pw1向他們表示有人非法集結,pw2也見到,於是下車追截四散(沿著牛頭角道向九龍灣方向)人士,大部分人在行人路,少部分人在馬路。下車後,pw2說「警察咪走」,有10~20名人士跑至花園大廈,也有1男1女跑去百靈樓對外的樂學評估中心(死胡同),pw2喝令2人出來並指示他們坐在地上(控辯雙方不爭議2人被捕時的衣著)。警員12407向男子調查,女警16887向女子調查,當時2人身旁都有背包。其後,警員把2人帶上警車,回警署錄取口供。
—————————
續...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1425可以入庭,滿人
1430開庭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001荃灣
#襲警

梁(23) 曾經還押14日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男警賴信安。

上次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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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上訴人需即時監禁三個月‼️

判決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71_202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