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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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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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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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05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0/7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截至08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
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4/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6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2/3)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02日 星期二】

🕝14: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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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6/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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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2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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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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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6/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答辯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截至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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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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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1/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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