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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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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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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2 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文件冊有一件拍攝A5證物連帽外套相片,PW4認出同之前片段截圖圈出相同。
🫂繼續播放A4住所電梯CCTV,認出女疑人出現
PW4同意收到2019年10月13日A5住所的CCTV,記得包括中午至凌晨時段,下午4時許男女疑人離開大廈,在晚上九時許回來。

📌PW4庭上認人爭議
主控邀請PW4在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月13日控方14段呈堂片段及A5住所CCTV內出現之男子B/男疑人就是本案A5)
🔸A5代表陳詞提出反對控方證人PW4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 月13日PW4不在案發現場也不曾去過A5居住大廈,引用英國案例如證人不識得被告及沒有專家身份,只可以片段照片特徵互相對比認人,而 PW4在2020年3月3日收到入境處照片P111已經做了對比認人,反對控方今天提出庭上認人,因本案庭上只有一男一女被告,控方片段已經是三年多前,這情況下對A5不公平。
🔹控方引用證人PW4口供反覆觀看片段無數次,對男疑人有足夠認知在庭上進行認人。雖然現場片段男子B全程有口罩,但大廈CCTV內男疑人沒有戴口罩出現,庭上辨認被告並非不公平。

1609 休庭考慮雙方陳詞

1626 開庭

法庭裁決PW4不可以對比片段及截圖在庭上犯人欄辨認A5

[1629今日完畢] 下星期一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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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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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 因錄影系統故障延遲了30分鐘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男子B及女子A相識
文件夾392頁起18張相P60,證人肯定認得為男疑人即男子B。再觀看多張截圖包括x及PW1_73_22亦分別見到PW1在花槽受襲時男子B及女子A在傍。同意主控指男子B及女子A經常一起,留意到2人亦有互動,應該是互相相識至男女朋友,男子曾有保護女方動作及傾計。庭上14段片段包括1)PW1被包圍,2)在花槽受襲及3)逃跑至十字路口再受襲, PW4反覆研究片段辨認男子B時會考慮同一地點,同一時間不同角度片段互相參考。
📎男子B vs A5
19年10月13日晚上A5住所CCTV男子B及女子A出入,判斷男子B身份為A5時指整體考慮疑人外型、髮型、外貌、衣著、步姿及站姿,其中樣貌考慮比重較高

📌A3辨認議題
收看A3住所19年10月13日CCTV 粉紅衫女比對晚上1919時公開片段拍到尚德商場出現騒擾一灰色衫男子(PW1被襲前十分鐘),繳請PW4從截圖確認A3身份。
🔸A3代表陳詞反對以P62公開片段截圖對比辨認因為1)CCTV像素不清及2)片段角度部份只拍到上半身,看不到著裙或褲,身上袋表緻也看不到,呈堂一些片段也只看到背部。

法官關注指稱A3控罪同上述行為無關,沒證據女子是做和事佬定騒擾其他人,主控指為想帶出背景。法官要求先看片段才考慮控方可否引入上述辨認A3證供。

[1145 ] 休庭

[1215] 開庭

🔹主控拉布王 2.0 播放🫂P62片段,晚上1919時尚德商場一帶,有示威人士同灰衫不同政見男子理論,灰子男進入商場內翠華繼續被示威者跟隨追駡,包括一名粉紅色衫女子,控方指為A3,並非一般途人,有同其他人一起參與騒擾灰衣男子,希望法庭可考慮作為十分鐘後參與非法集結等控罪。
🔸A3代表進一步指P62片段對A3案情冇關,並不如控方指協助控方對控罪舉證,證供價值不大過其損害性,片段也對被告案情沒有幫助,A3也不會依賴此片段。

法庭押後至1430裁定 PW4可否以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A3。

1247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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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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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法庭午後裁決 拒絕PW4在主問中控方邀請在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粉紅色上衣女士為A3,嘗試指同十分鐘後本案控罪相關連
🔸盤問
D3沒有盤問,只要求將片段 P63 01:05作截圖PW4_63b,指A3似縮一縮膊頭,嘆一口氣
D5代表
-19年10月14日收命令調查本案,此後上網溜覧公開片段,找到14段片,上司沒有吩咐找甚麽,也沒指定查甚麼人。同意睇片發現有人違法才去注意該些人外型衣著特徵等,尋找涉案人士。
-約在案發後一兩星期從現場14段片段找到男子B並向上司報告,再索取將軍一帶住所CCTV。
-不同意主問 PW2一截圖指男子B案發現場手部動作似想平息糾紛、
-鏡頭內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
- 事後超過3個月在2020年2月29日才收看CCTV,但其實在19年11月21日已收到A5住所大廈之CCTV
- A5住所CCTV有冇同A5相同年紀人士出入不清楚,用了一兩日收看10月13日A5住所CCTV。現場片段則花了無數時間
-不知道男子B進入A5居住大廈理由是居所,探人或其他
-留意A5其中有依賴企姿動態,但難以言語形容
-同意收看14條現場片段時集中觀察受害人PW1
-同意A5身型、外貌普通
🔹覆問
-從A5住所CCTV辨認男子B不單從步姿、企姿或其鞋,也考慮了其他特徵
- 男子B 19年10月13日2105進入A5住所大廈,215x時離開但衣著不同,也戴了眼鏡及放低原本孭住背囊
-沒有即時看A5住所CCTV,因同一時間收到將軍澳眾多屋苑之CCTV
- 收看14條片段集中注意受害人PW1 6191但鏡頭有移動,會跟隨人羣拍攝
-A5身型、衣著普通,但亦有特別,如比起在場其他人冇咁健碩、髮型、眼眉特別,其啡色背囊亦同其他在場人士不同

- PW4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官留意到審只剩下3天半審期,主控指控方仍有3名證人,現階段相信2名搜屋警察及1名政府化驗師譚博士口供大機會可以65b呈堂不用傳召。樂觀估計明天上午完成控方案情,雙方均表示沒有中段陳詞,下午可以開始辯方案情(如有需要)。

A3代表呈上一份現場片段收錄A3說話之謄本MFI2。

1554今日完畢 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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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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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PW4及化驗師報告口供

辯方確認不會盤問搜屋警員PW3、PW4及化驗師PW5,3人口供以65b 呈堂。

-控方案情完-

雙方表示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兩被告明白權利,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1147 今日完畢,暫別拉布王2.0 梅主控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同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另定下9月20日 1430 作裁決,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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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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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裁決

D3: 盧(21) / D5: 雷(23)

📍同案 D1:劉(24)、D2:林(29)、D4:吳(21)、D6: *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4人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D4,D5及D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D1,D4、D5, D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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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D3 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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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裁決速報:
D3
控罪1 及4罪名成立‼️
控罪8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1 ,2,5及10全部罪名成立‼️

📌分析及理由
控方依賴7名證人,包括傳召了PW1至4上庭作供及PW 5至7口供以65b呈堂。2人並非即場拘捕,警員PW4分析現場片段及疑人住所CCTV後從身型,髪型及衣物等鎻定身份,警方上門拘捕同檢取衣物等作證。D3家中搜出外衣及背囊吻合現場片段之女子A。D5家中衣物包括鞋同現場男子B吻合。D3及D5審訊中均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2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2人對發生控罪行為沒重大爭議,主要爭議2人沒有作出該些行為或有有意圖作出,而代表更指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口罩沒有意掩飾身份。

法庭接納PW1及PW2全部口供。

D3
控罪1及4將一併考慮,其在現場身份不受爭議,其解釋在場是作調停,D3曾說「有防暴,冇時間,唔好再嘈拖延時間」,明顯在催促其他人。雖然其衣物如穿粉紅色衫,但在場40人以上圍堵PW1都在D3附近,D3企在人羣前方最近PW1位置,其個人言行舉止,必然知悉已經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D3說話神情並不協助PW1 ,內容也沒將環境降溫,反而是火上加油。

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有10秒,意圖掩飾身份控罪8之元素存疑

D5
📎身份
D5爭議案發現場片段是否男子B。PW3及PW4在現場片段辨認多人包括女子A及男子B,其中女子A即D4 在不同片段中偕男子B (D5)雙雙同時出現,包括案發日在D4住所CCTV。法庭先處理PW3及 PW4辨認的D4是否就是片段中女子A。從其家中搜出Fila 帽,外外套、鞋及背囊,配合啡色頭髮。將一切因素考慮後,接納PW3.4及7之口供,確定D4就是女子A。從D4及D5在19年10月是1日至16日多次電話通訊可見2人認識。法庭觀著D5住所案發前CCTV及現埸片段見到D4同男子B出入,非案發日片段中男子B曾穿較特別淺啡色胸前有字T恤同D5家中搜出T恤吻合。而案發時男子B衣物如白色衫及背囊也於D5家中找到。總結多項證供一起,法庭裁定現場男子B就是D5。
📎干犯控罪行為
呈堂多段片段中可見D4,D5 在指稱位置聯同其他人一起參與向PW1襲擊,禁錮及暴動,D4更曾使用鎚仔,片段可見D5以手保護D4去襲擊PW1無疑是對D4作出鼓勵,其後D5更以腳踢PW1。之後PW1逃走至位置B也跟隨其他人追打PW1,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押後求情同判刑,求情文件需在7天前交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 1000 一併同本案其他認罪被告作判刑,🔴期間兩人還押候判。

🥲D3 完庭仍未能接受定罪不停流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上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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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0955 開庭不久播放器材故障休至1007 再開聆聽啲畫防保

📌播放剩下6段探訪D3及D4之CCTV錄影及/或錄音

📎第4段
2023年2月24日 D2探D3 聲音檔
-提及3月7日前要搞索償文件,搵阿sir緊急批我簽,D3同D2說叫契媽搞掂曬比我簽
📎第5段
3月1日 中午12時D2探D3  CCTV加聲音檔 記項1至269
- D2問咗律師指自己不用簽,叫D3填表格1,14,16c 跟傳訊令填原告人被告人,然後再去高院交錢。D3說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點,唔通我唔認咩,邊個得閒幫我瞭個A字頭跟一串,我認咪得,搞咗2個星期仲未得,盡量今日搞曬佢。D2稱民事律師由契媽D1搵,佢今日都喺度叫D3一陣間你問契媽。D3指被告人是特區政府,有案例話填警務署長是錯
📎第6段
3月3日 約11時 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鏡頭中段曾人手zoom in /zoom out)
-文仔(D2)琴日話同你搞文件結果整咗比我,搞咗我好耐。D1 問D3用自己律師定法援做,D3指搞緊法援未申請。D1 指傅訊令號碼是一年時限,D3理解是1年內要開始程序不是完結,2人其後商討索償銀碼。搞好申索書再搵律師問價。D3指就到3月7日案發日令自己有精神壓力。
有截圖3及4見D1曾向D3展示文件
📎第7段
3月6日 約12時30分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379,並有截圖5至10。因為再講返何琳琳佢老公表示佢同我講我冇實際返到去
- D1向D3展示手寫好申請文件,D3確認申索文件內容。D1指今日下午可去排期,D1 指給D3在文件那處簽名,你明喇,D3答OK。CCTV鏡頭曾以人手zoom in 放大D1放在窗口文件盤上索償文件,放大至可以見則文字。D3要求D1 查白頭佬警察名字寫在被告人一欄,跟住去醫院取醫療報告。D1 吩咐D3快啲申請法援。
📎第8段
3月3日 約12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67,184至215,302至379,並有7張截圖
- D1對D4指文件有少少漏同你補充,你哋3個用同一律師分擔我費用。D1 指同秘書傾過條數點計,要再商量,申訴書要開始填,要去取號碼先,個號碼一年有效。
📎第9段
3月6日 約10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72,149至326,截圖P28D第3張截圖
- D1:(向D1 展示填好表格) 我同秘書傾過幫你填咗表,改過地方幫你係咁意簽左,瞭左名,冇問題?
D4: 冇問題'信得過你地
CCTV 針對D1 放置文件tray 上表格放大,見到看似已簽名文件。
D1 再指今日去搞,會影印文件比番你地。提醒搜屋有損失可循小顏錢債處申請,D4指被拉後不在屋自己應該冇,其他2個被告有搜屋可能有。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2項控罪表證成立

1135 休至1209,2名被告均選擇作供

📌D3 作供
🔸主問
-2020起一直在荔枝角收押所
-2023年3月6日入紙申請控告警務署,指在20年3月7日被捕時警方以暴力毆打作民事索償,知道期限在3年內
-協助準備訴訟有2個人,即D1 及另一人女子負責印及郵寄入文件,2023年2月初至中收到9份文件(3人一式三份申請)包括案例及申請書。D1 則是自己還押探訪認識,是自己授權她去搞文件。承認事實第三頁第四段中指3月3日1034時D3出文件比D1,文件印象有幾個版本以便不時之需,有些位置預先簽好名。
-確認高等法院2023年3月6日存入傳訊令P1 是自己3月3日所出文件,文件原日期3月3日,之後覺得太趕自己手改為6日並加簽。原日子是找識填隔離倉倉友填寫表格寫上。
-申請陳述書上一些文字也是倉友寫,確認內容後自己簽名。表格上住址為荔枝角收押所是自已填
-P1 14頁傳訊令上荔枝角收押所地址,申請人名是倉友寫,簽名是自己親自簡簽
- P1 傳訊令15頁核對表上文字3月6日不記得邊個填,但更改資料簽名是自己親筆簽
-P3 為家中搜到文件,確認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上面之簽名是自己親筆簽名
-P4 同是家中搜到文件,也是傳訊令入稟狀同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以上3份文件均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不同版本,那天D1 探訪自己及D4所以出文件比她。
-為何不選定一份文件比D1 ? D3答因是甲級囚犯,每次要主任級押送見探訪者,通常好怱忙,所以全部文件取起交D1。

下列議題圈繞CCTV謄本:
📎2月15日D2 探望D3 對話
「即係續約咗期先」是指民事訴訟3年內要申請
📎2月21日D2 探望D3 對話
確認庭上播放內容沒有提過文件簽名
📎2月21日D1探望D3 對話
D3「法援叫我哋去訴訟」「你幫我」
D1「要簽名又剩,點幫你做」
D3指D1解誤解以為要求佢填表及代簽名。

1300午休,下午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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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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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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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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