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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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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D5辯方案情展開。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關於一位牙科及口腔頜面外科醫生為D5診療的情況:D5因先天狀況,部分口鼻功能有困難,亦影響外觀;證人2003年起為他進行治療及多次評估,先後於2007年及2016年進行了手術,其後亦有向他提供改善說話功能和外觀的建議。

傳召D5羅先生

⭐️程主控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法庭批准。)

🔸辯方主問

羅先生今年28歲,與家人同住。他於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本案開審前在一間土木工程承建商任職項目經理。案發時他是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至2021年6月離職;公司寫字樓位於灣仔,案發當日他需要到葵涌的地盤上班。D9吳小姐是與他關係良好的朋友兼公司同事,案發當日二人相約在中環。

❇️身處案發現場原因
案發前一天上司告知他地盤圖則已獲批,而該兩套各80張、A1大小的圖則共重約六至七公斤,他要和吳小姐返灣仔寫字樓帶圖則到葵涌地盤;上司18:00下班,所以他要在18:00前到地盤,然後接替上司負責監工至21:00。辯方呈上相關監工紀錄,文件上有羅先生、吳小姐及另一名同事的名字。11月12日的紀錄上刪了,有同事名字簡稱「P」字,並寫上「cannot come to site due to traffic disruption...」他知道字句由上司所寫,不知道上司這樣寫的原因;當天他在中環被捕,因此沒有上班。11月13和14日的監工紀錄不是他填寫,因他被警方拘捕後仍在扣留當中;15日他已獲釋,但需時平伏心情未返工;18日的紀錄就是他復工後所寫。

吳小姐當時職位是見習工程師,比他低一級。當她前一天知道翌日要去灣仔寫字樓就對他說,反正要出港島,不如早少少出中環,因她打算買一個名牌銀包給男友作為一周年紀念禮物,邀請羅先生同行幫眼揀銀包,相約於14:30見面。本來他預計,精挑細選後買完銀包時間會是大概15:30就離開中環。當日他約14:15到中環,當時不知道審訊中呈堂片段所見在14:15之前發生的事情。他由石硤尾住所搭地鐵到中環,於D1出口出到畢打街地面;他與吳小姐相約在中環時未有約定確實見面位置。

他本身不知道當日中環有和你Lunch,只是離開地鐵站後見到街上多人,瀏覽社交媒體查看就得悉是和你Lunch。以他個人理解,和你Lunch是表達訴求的和平理性集會,不涉及暴力——「和你」是和平、理性的「食字」,「Lunch」則指午飯時間。他認為,中環多知識份子聚集,較易與和平理性連結。當日集會訴求是「五大訴求」,源自6月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對於五大訴求,他睇新聞得知警方濫捕,因此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對修例持中立態度,因認為不關他事;無論是現在庭上抑或該段時期,他都無法說出全部五項訴求的內容。

❇️戴口罩辯解
他當日身穿白色衫、灰色長褲及藍色波鞋,孭一個黑色袋——袋內有平時都有帶的黑色遮,以備落雨或太曬時用,另有幾個用保鮮袋裝住的非獨立包裝粉紅色口罩;除了遮和口罩,袋內還有計數機、水樽、充電器,沒有被警方檢取為證物。他帶/戴口罩原因有二,皆與其先天身體狀況有關:(i)他的呼吸系統較常人窄、脆弱和敏感,亦被醫生診斷患有過敏性鼻炎,戴口罩可以擋灰塵,舒緩鼻敏感;(ii)多年來他接受了共約十次手術,留有明顯疤痕,由細到大出街都被人指指點點、以奇怪目光看待,令他感到自卑,他不想因外觀而受歧視,所以戴口罩。辯方呈上羅先生不同年份拍攝的照片,展示其身體狀況為外觀帶來之影響。

2018年他曾接受外科口鼻整型手術,原本預計復原時間為一星期,最終卻花了一個月才康復,期間令公司同事工作量大增,故此他視之為不愉快的手術經驗。2020年在醫院會診後醫生建議他再做多兩至四次手術可進一步改善外觀,他考慮到之前的不愉快經歷後拒絕了,選擇退而求其次戴口罩。他曾使用類固醇噴劑,但知道不能長期使用,醫生亦有為他處方口服藥樂敏得,之後他有需要就自己去藥房買藥,案發時期有服用,現在仍有服用。他在案發當日有戴口罩、搭地鐵時都有戴;本案接受審訊期間他亦有戴口罩,同樣出於功能性及外觀原因。

❇️現場行徑解釋
案發當日他抵達中環,從地鐵站出到畢打街後見到多人站在該處——馬路與行人路上都有,有人叫口號,有人跳舞;畢打街的車路沒有車輛行駛。由於他較約定時間早到,他就企埋一邊撳電話;他支持部分訴求,所以亦有舉手勢表達。

呈堂片段可見他於現場在低頭撳電話——他用電話與吳小姐聯絡和娛樂。當時他有見到畫面影到的黃背心人士,他認為是記者正在採訪。行人路和馬路他都有企過;因為現場見到多人企出去馬路、猶如旺角行人專用區,他沒有為意就同樣企了出去。他確認呈堂片段顯示他前述在現場見到的西裝人士與跳舞的人——李官表示,較早前主控已指出該跳舞人士為「Lunch哥」,而此人實際上是在用誇張動作去號召及帶領其他人叫口號,羅先生形容為「跳舞」並不正確。程主控此時亦想加插「客觀紀錄」,描述那名西裝人有戴口罩。

⭐️對於黎大律師的問證方式,程主控提出了「少少觀察」,其後李官訓示一番再休庭給予辯方時間「補課」。)

⭐️片段客觀描述
辯方播放多條畢打街現場片段,包括有人群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沒有暴徒只有暴政」、「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等口號;主控為相關畫面加插以下描述,獲辯方同意:記者戴「豬嘴」和頭盔,只有包括羅先生在內的少數人站出馬路、他身旁大部分人士都是站在行人路,而當時四條行車線並沒有太多示威者。有片段顯示爆炸導致火光出現、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火堆,看似有煙從火堆飄出;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出現催淚煙,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羅先生與吳小姐戴口罩出現、向雪廠街行,另一鏡頭則拍到二人向畢打街跑,直到Tiffany店舖位置收慢腳步,另一鏡頭見到二人跑到逃生出口前方後脫下口罩,其後有其他人士走向逃生出口,二人就一起走入出口的凹位。

❇️現場行徑解釋(續)
當他站在會德豐大廈外的畢打街馬路上時,有人在叫口號;受環境影響,他自己也有舉手、張開五隻手指,以表達支持五大訴求當中關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現場片段影到他用電話,當時他用電話自娛和聯絡吳小姐,對方告知他會遲到。

他鼻子不適、覺得痕,還打乞嚏;雖然戴口罩已有幫助到舒緩情況,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鼻敏感的醫生診斷是他出生後已有,即是案發之前已有此問題;醫生在手術前後(也是本案發生前)都有建議他在多人或空氣污染嚴重時戴口罩,而當日以其認知當時中環和地鐵站就是這個情形。

就控方剛才指他是少數企出馬路的人,他稱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到原來後方有路行得通,只留在原地企。他承認當時受氣氛影響,見到畢打街馬路企滿人就跟人行出馬路;他不爭議自己嗌過「當差正仆街」,因他不滿警方濫捕和過分使用武力,而該口號與他個人的訴求一致。當日除了這五個字之外,他沒有叫過其他口號。片段又影到他低頭用電話——他已忘記當時在做什麼;他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傘陣,現在睇截圖估計當時自己與傘陣相距六米。

片段影到他從背囊取出遮,因他當時鼻敏感嚴重,想找鼻敏感藥,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遮就是放在最高的位置,所以要先取出遮才能尋找背囊內有沒有藥。結果他找不到藥,關上背囊拉鍊後發現原來未收遮,於是再把遮放回背囊。當日他沒有使用過遮,亦沒有意圖開遮。

稍後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因吳小姐遲到他需要打發時間,打算在路上直行然後折返,會合吳小姐;路程中他並不知情干諾道中發生什麼事。約14:30-14:35他離開畢打街範圍之後就再沒有意圖叫口號,只是一心等待吳小姐來到,陪她買銀包;他對示威並不熱衷。

有片段攝錄到有人呼召返干諾道中,那是在他已經走向干諾道中後才發生的事;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與呼召沒有關係。當時他沒有留意與自己行同一方向的是什麼人。他見到有位貌似不是壞人的老婦派東西給人,於是接過東西,然後隨手放入背囊;被捕後警員進行搜查,他才知道那是生理鹽水。

去到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後,他撳了一陣電話,認為吳小姐快將來到就轉身向皇后大道中,後來收到她的訊息說仲有幾個站到,所以自己面向返干諾道中,繼續低頭撳電話。

⭐️因應李官對於辯方主問方向的關注,黎大律師先與羅先生澄清承認非法集結的基礎(認罪不獲控方接納):案發時羅先生不知企出會德豐外畢打街馬路中間、叫口號和舉手勢是不對的行為,現在知道不應這樣做、有悔意,所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自己叫完口號舉完手勢就是「退出咗」非法集結。黎大律師向李官確認,承認非法集結並不是控罪詳情所指的範圍,只承認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是「有條件地認罪」。

由畢打街轉入干諾道中後,他望到右方、干諾道中向雪廠街方向的地上有長方形物體,不知道是什麼,但自己不敢獨自行過去睇,後來見到有其他人行過去就好奇地跟隨,見到那些長方形物體是用膠袋裝住的衫褲,望落似新的。當時他沒有留意畫面左方的黑衫黑褲人;現在睇截圖估算當時自己與黑衫黑褲人相距約十米。他認為自己在這個階段的角色是「旁觀者」,沒有叫口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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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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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葉,歐,傅,鄭,潘,楊,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楊已還押10日;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6個月 #裁決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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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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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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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D5辯方案情,黎大律師尚有少許主問問題。

傳召D5羅先生

🔸辯方主問(續)

羅先生確認辯方截圖冊正確圈出自己。

案發當日他在會德豐大廈對出的畢打街位置停留了約15分鐘才行去干諾道中;他確認片段截圖顯示自己站在畢打街馬路的右1線,與行人路為一、兩步之距,其後舉手勢時仍站在原位。

昨天主問時他曾表示,低頭用電話時沒有留意約六米距離以外的傘陣;他不知道那個傘陣是做什麼。

呈堂片段顯示有幾輛巴士被破壞;他當時在現場沒有見到三號和四號巴士 ,亦沒有見到巴士被破壞。

吳小姐與他會合後要去廁所,二人上天橋後右轉去遮打大廈,其後同樣經天橋折返路面。他們尋找地鐵站時是企在馬路上,但應該距離行人路只有幾步之遙,他們是在沒有為意之下行了出馬路。

由畢打街行出干諾道中時,他見到有各式不同衣著的人,其中最搶眼是記者的黃色反光衣,也有便服人和西裝人;有人行、有人企,有人向干諾道中行,亦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

他們跑到德輔道中行人路時有經過巴士尾部。他們的行進路線與警察沒有關係;他當日在現場一直沒有見到警察,直至在Tiffany外凹位被拘捕才第一次見到警察。他沒有藉留守去促進或鼓勵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

🔸D9代表盤問

他與吳小姐是同事,當時他已知她有男友。案發當日他並不熟悉中環地理環境,也不熟悉地鐵站出入口位置。原本二人相約14:30到中環,他幫眼買銀包給吳小姐男友,買完就會返灣仔公司取圖則;事實上吳小姐下午約3時才到中環。

他曾透過WhatsApp問吳小姐到未,約14:15她說自己會遲到,稍後大約14:35-40她則說仲有幾個站到。二人會合後,吳小姐為遲到道歉,並說自己肚痛要去廁所,於是二人前往遮打大廈。沿畢打街行去遮打大廈期間,吳小姐問現場人士做什麼,他就答是「和你lunch」;吳小姐認為現場「有啲亂」,於是說去完廁所唔買銀包。

吳小姐指近干諾道中好似有地鐵站口,但唔清楚位置,所以他們在附近嘗試尋找,目的是盡快離開。當時他留意到約20米距離外有傘陣,不想接近示威人士所以保持距離;該傘陣即是早前片段所見的火堆和爆炸位置。(馬大律師欲以「核心範圍」稱呼該位置,李官表示「大家『核心』定義唔同嘅」,指示用「火堆」稱之。)

他們打算沿畢打街返D1出口,期間聽聞中環站出口已封,因此上網查證消息真偽;他們停在欄杆位置上網,原因是馬路中間多示威者,而欄杆位置較少人,亦有欄杆分隔他們和示威者。他同意該位置距離火堆位置大概40米。

他們身後的格仔衫女士離開後,見到火堆出煙——他是聽到爆炸聲才被吸引到擰轉頭望過去而見到此情景,完全不知道爆炸原因。爆炸後大群示威者或黑衫人從火堆向他們的方向走過來。

他們其後行到廣告板位,只是跟隨記者和西裝人停留,認為比較安全;示威者則沿住路走往畢打街。他們在該位置逗留40秒至一分鐘,期間商量如何離開。當時他們是見到記者向右移才跟住行幾步;示威者已走開亦是他們離開廣告板位置的原因。當時他不知道警察到場亦留意不到有警察,至被捕一刻才知有警察。起初他和吳小姐是步行離開,聽到槍聲才奔跑;他們在置地廣場一帶跑來跑去,原因不是有警察,而是聽到槍聲感到驚慌才跑。

由吳小姐到場至二人一同被捕,期間他們都是想離開現場、沒有想過留守以壯大⋯⋯(程主控打斷問題,李官隨即指出,馬大律師一直以「你哋」向羅先生問關於思想的問題。)吳小姐說現場亂之後,他們見到示威者都盡量避開。他沒有告訴過吳小姐,在她到場之前自己曾參與叫口號和舉手。

控方盤問明天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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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8.17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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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6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8月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4:30
👤楊(25)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8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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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3/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4/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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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36)🛑已還押逾40個月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何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張(29)🛑已還押逾40個月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張指他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至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程偉明(63) 暴動 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非即時,補回2023-08-18🖇️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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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5羅先生,繼續辯方案情,控方開始盤問。

🔹控方盤問

羅先生2017年理大土木工程系畢業後,曾在其他公司工作,於2018年才加入案發時工作的公司,通過實習期後在2019年升級為助理工程師。由見習升級成助理工程師不需考牌、沒有既定時限,只是入門級的公司升遷。自稱為「工程師」並不需要有認可資歷。

他自2019年8月起負責葵涌地盤項目,至2021年4月一直在該地盤上班,未開始地盤項目之前則是在灣仔寫字樓上班——負責地盤項目期間,除了有時星期六或日要回去處理與地盤項目相關事務(如計數、取圖則)之外,平日他不需返灣仔工作。

⚠️工作時間及需要
他8月剛開始返葵涌地盤時是返早更,後來轉返夜更,上班時間為12:00至21:00;工作日子以長短周計算,他每星期需要上班五至六天。案發當日他就是要返夜更,吳小姐亦需上班、到同一地盤工作;他不知道吳小姐的確實上班時間,但自己12:00返工時已見到她,亦見到她在18:00收工。

該地盤項目是在興建非住宅商業大廈,案發時期正進行地基工程。他在地盤有按規定著安全鞋和戴安全帽,由承建商提供,存放在地盤,他去到地盤才穿戴裝備。案發當日所穿的是準備上班衣著,沒有準備替換衣物;地盤另有外套提供。他在地盤的貨櫃寫字樓工作時,如果沒有打乞嚏、流鼻水或鼻子痕癢,就不會戴口罩,因同事是熟人,不會歧視他的外表,出地盤就會戴口罩。鼻敏感發作時戴口罩有助舒緩及阻止惡化,而如果有藥在身亦會食藥,但不一定隨時有藥在身,因通常只會帶備一排藥,食晒就冇。

⚠️對中環地理環境認知
他由石硤尾住所出發前往中環,不記得確實時間,只能肯定是14:00之前;他乘搭地鐵經旺角站到中環站。他與吳小姐在案發前一天相約在中環,當時沒有約實會合位置;當日他到中環後選擇在會德豐大廈外等,因為他之前曾因工作上過去,算是相對熟悉的地方,而他是從地鐵站水牌找到會德豐大廈是在D1出口,才選擇從D1出口上地面,不是一開始就選擇行D1出口。禁足令解除後,他有去過該處一次,不記得日期。

從D1出口上到地面後,他沒有再行過其他出口。當吳小姐聯絡告知他仲有幾個站到,他就透過WhatsApp說在會德豐會合,現在忘記當時對方有沒有回覆(按:程主控在此簡單環節也連番追問,看來對於年輕人喜歡已讀不回的陋習沒有太多認知);當時二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對話,亦只是透過WhatsApp傳訊息,沒有打電話。他先到達會德豐等候,吳小姐約3時才到。

他重申自己甚少去中環,認識會德豐大廈只因之前曾因工作上過去交收文件,對其他大廈沒有特別記憶;本案涉及的幾條主要街道,他只是玩大富翁遊戲時聽過街道名,實際上並不認識附近的大廈和街道。置地、環球大廈、康樂大廈(現稱怡和大廈)、機鐵香港站他都不認識——他去旅行從來沒有搭過機鐵、不肯定有沒有去過香港站。主控質疑,既然中環對他而言是如此陌生的地方,與吳小姐約在中環時為何不約實會合地點;當時他沒有想那麼多,亦無法比較吳小姐是否比起自己較為熟悉中環。

他平日上班多數搭地鐵到葵芳站,然後行路或搭車到地盤。他同意地鐵站周圍的路面有路牌指向地鐵站口位置,但自己沒有太留意。就他早前供稱與吳小姐要尋找地鐵站,當時他沒有想過要搵路牌指示,因吳小姐已說記得干諾道中有站,確定方向後就只望向前方。他們找不到站,之後折返時已經決定要去D1出口,但如果途中見到有其他出口就會入去,因當時他心態是想盡快離開現場。

⚠️與吳小姐關係
他由2018年吳小姐入職就認識她,之前並不認識;他印象中吳小姐同是理大土木工程系畢業,現時知道她是哪一屆學生,但初相識時沒有詳細問過她,因她已有男友,自己不會特別太關心她的事。他讀的那一屆有大約300至400人,自己未必認識所有同學。他認識吳小姐男友,也是公司同事,但不是工程師;他形容自己與吳小姐比與其男友friend。他沒有想過吳小姐為何邀請他幫忙揀銀包;他不覺得在前往灣仔途中要去中環算是兜路。

⚠️「點解可以工作時間做私人嘢咁自由?」
當日他與吳小姐相約到中環揀銀包的時間是上班時間。在地盤工作期間是由地盤上司話事,上司只吩咐他拎圖則後接手監工,他做到就可以;就主控質疑其工作太「自由」,他解釋這是他上司的風格。地盤工作量較寫字樓少。他不知道上司是否知悉自己在辦公時間處理私事,他亦沒有告訴上司;他不肯定公司是否容許員工於辦公時間做私事。程主控追問他認為這樣做是對或錯,他表示平時返工經常要加班,甚至通宵,自己也沒有和公司計較……結論:每間公司文化不同。(⭐️幾乎每個審訊日早上都向法庭「建議」下午不開庭、押後至翌日續審的程主控,此時表示自己「身為公務員好抓緊時間」。)

⚠️現場對和你Lunch情況判斷
當日他去中環唯一目的是陪吳小姐揀銀包——她只告訴他要買名牌,沒有說明是什麼牌子;他自己對名牌沒有研究,不知她為何會叫自己幫眼。平時她沒有請過他幫眼揀其他東西,這是第一次。當日他沒有需要去會德豐;他們沒有約實會合地點,自己不知道、亦沒有問她要買哪個牌子。他同意,直接約在吳小姐的心水牌子店舖或該店舖的商場等是較理想的做法,但當時自己沒有提出。他先到中環後知道現場情況,並沒有在WhatsApp向吳小姐提及有和你Lunch。他不知和你Lunch會阻塞道路。他剛到時是透過社交媒體得知現場正進行和你Lunch——他是在Instagram「碌」到相關資訊,寫住中環和你Lunch。他個人判斷「和平理性」意思是嗌口號和舉手——即使是如他當日企出馬路嗌口號和舉手都可以接受。他曾參與二百萬人大遊行,人數比本案現場人數多很多倍,但最終都有秩序地和平散去,所以當日在中環沒有特別關注阻塞交通的情況;雖然阻塞交通屬不尋常情況,他當時沒有告知吳小姐,因現場和平,沒有想過要這樣做。

⚠️搵地鐵站離開
他早前供稱,吳小姐到場後覺得現場混亂,自己就告訴她是和你Lunch,當時他們就商量要離開,但因她內急所以先去廁所;他印象中是在她去完廁所、返回地面後,他們才有共識要去搭地鐵,因吳小姐話記得干諾道中有地鐵站。他忘記他們何時開始討論搭地鐵;吳小姐去廁所期間,他一直在外面等候,企定定、沒有走開,亦沒有印象大廈有詢問處。他們落到地面就去到呈堂片段中藥房對出的避車處,沒有去其他地方。

他們由馬路上返行人路之間有欄杆,片段所見部分欄杆已被破壞、可以直接穿過,而他沒有印象需要跨過欄杆。他們觀望一輪後沒有前行找干諾道中的出口,改去D1出口——主控指出,當時他們所在位置其實只是轉身調頭就可以去到D1出口,卻沒有這樣行;他解釋,當時聽聞地鐵站關閉,所以想先上網查證,而且他印象中D1出口都有一段距離……(主控即要求羅先生睇呈堂地圖,辯方黎大律師量度後得出實際距離約為110米的結論。)D1出口是他當時唯一有認知的地鐵站出口,吳小姐的認知他則不知道。主控再指,當他們在避車處之時,轉身向後直行110米可以去到D1出口,他重申當時見到前方約20米外的傘陣位置有騷動,又聽聞封站,心急想先找個安全地方,於是就行去有欄杆的位置。當時他心態是在安全情況下找地鐵站,認為有欄杆分隔住他們和騷動現場已足夠安全,沒有想到要上樓梯或天橋或返遮打大廈。對他來說,方便和安全一樣重要——左方環球大廈的行人路邊沒有欄杆而右方遮打大廈有,可以盡快過到去又安全地搵資料。直至被捕一刻,他都沒有試過行到入地鐵站口而發現封站,因他從未曾成功入到地鐵站。控方播放片段,他確認片段可見到D1出口斜對面是G出口,其實更近,但當時他真的不知道;他同意,如果在遮打天橋望過去其實有機會望到G出口,但當時自己沒有望過去那邊。

⚠️現場風險評估
他見到前方火堆發生爆炸後,驚魂未定加上不敢行太遠、害怕其他地方也會爆炸,所以選擇跟住記者行,認為會比較安全——當他跟隨記者移動,之前要搵地鐵站之目的已不存在。就他認為跟隨記者較安全之說,程主控直斥其「一派胡言」,指出片段清晰可見現場記者戴/帶頭盔和豬嘴等裝備,代表現場可能有危險。

⚠️參與非法集結時段及認罪基礎
與D3楊先生一樣,羅先生就暴動控罪答辯意向是承認較輕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他個人立場承認身處畢打街舉手和叫口號的約四分鐘時間是在參與非法集結,之後雖仍留在現場,但沒有再參與叫口號,等同已退出集會;按呈堂片段推算當時實時約14:31。(李官再次關注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的立場是否屬於equivocal plea,引發一連串技術性討論,在此不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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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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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朱(26) #不服定罪上訴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2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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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4/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5/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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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10:05] 開庭

D5辯方律師補交MFI11

D9選擇作供,律師呈交新一份承認事實,有關D9的受聘紀錄,另大量由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中的截圖,顯示D9在現場的出現時間和地點,另加由D9拍攝的相片(當日去的廁所)。

🔸辯方主問
D9現年27歲,2019年在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隨即受僱為見習工程師,家住天水圍,在灣仔上班,2019年8月被指派去葵涌地盤工作,因而認識D5,普通朋友關係,D9的男友亦在同一公司工作。

2019年11月11日,上司指派D5 & D9一齊去灣仔攞圖,因此D9想到叫D5陪同去中環買名牌銀包,給男友驚喜的禮物,約了翌日14:30在中環等,她不熟悉中環環境,無講實地點,只打算在16:00前買完,去灣仔攞圖,18:00前返到葵涌地盤。

D9在案發當日要上班,返09:00放18:00,只知D5返12:00,唔知放幾點,上午無見過D5;D9在13:30食午飯,約14:30食完,知到會遲到,搭地鐵前用WhatsApp 聯絡D5,D5提議在會德豐大廈等,D9去到中環睇水牌,知道在D1出口,上到畢打街,見到無車行,好多人企在馬路上,直覺知道有示威活動,有人叫口號,揾咗一陣見到D5,同佢講肚痛和急,要揾廁所,D5唔知邊度有廁所,D9諗到遮打大廈好似有,就同D5一齊行去(講出行走路線),途中問D5做乜咁多人,回答話「和你lunch」,當時D9話咁亂,去完廁所就走。

🎥律師播放片段P6a(官問有無播放列表,律師話無),影唔到D9,片中有人嗌「唔夠人,返嚟呀」,D9表示當時聽唔到,估計未行到該處,因為要去廁所,無留意人群情況,控方有片段影到當時D9在馬路上行,並非在行人路,D9稱因為急於去廁所,行馬路快啲,不是響應片中的說話。

行到天橋上樓梯,去咗遮打大廈一樓Armani隔離嘅廁所,去完,就諗住沿路返畢打街D1出口,落咗樓梯,記得附近好似有另一出口,嘗試行去遮打大廈和環球大廈揾,但搵唔到,所以在片段中不同時間出現過三次;睇新的承認事實中的截圖D9-5(3)~(8),見D9由相中右邊行到泊車位置,D9解釋係想去揾環球大廈近干諾道中干諾道中有無出口,當時好多示威者聚集,因為驚,所以無行近。

🎥律師播放片段P6a,播放器時間為01:40:30,片中有人嗌「防暴落地,畀多少少上嚟,後邊要人」,官話要抄寫,主控話MFI 9 有紀錄。

此時李官表示有啲亂,再問有無列表?D9口快話有,被律師制止,稱係準備咗,但控方不同意,叫辯方在庭上播出片段;主控否認,話只係不同意內容用字。李官開始老師mode,叫雙方用小學生考試心態,早啲準備,「你哋對我都相當好,你哋睇晒,即時呈上嚟,我都要時間消化㗎」,指示雙方商議內容,控方再睇片段,評論辯方的用字。

[11:20~12:15] 休庭

呈上播放列表MFI 12,內有經商議後對片段的描述,主控申請重播部份片段,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現場環境,李官話唔會只係留意辯方定格的幾秒,而不理片段的其他時段,在此情況下控方表示唔使再要求播片。

李官經快速消化後,問列表中的片段15:25:43~15:25:52,呢9秒嘅描述不準確,要參考中文的「主謂賓定狀補」句式;經多次重複播片,雙方終於同意15:25:43~15:25:45 片中手持黃色雨傘的格仔衫女子(女子甲)和D9有兩秒對話,15:25:45~15:25:52 女子甲兜咗去D9身後,看似有對話,15:25:53 女子甲離開D9;李官再快速消化餘下列表後,表示唔使播片。

辯方重新,D9在P6a 中的 01:40:29,01:40:34,01:40:36時段出現,之後由干諾道行去德輔道,行去D1出口,途中聽到有人話中環站封咗,當時意會係全部出入口都封晒,於是上返行人路,停在欄杆後一個大螢光幕前,覺得嗰度人少啲安全啲,嘗試查看手機的MTR App,但接收差,load唔到。

[12:50] 辯方律師表示還有約半小時問題,申請下午繼續,李官估計控方會在明天才開始盤問,表示辯方可以選擇繼續,下午休庭,或者留待下午繼續,辯方選擇即時繼續。

⏺️再詳細問有關女子甲的事
承認事實中的截圖D9-6(3),D9在左邊,女子甲在前方伸出一樣嘢畀人,D9稱當刻應未有留意她,直至去到D9-6(6)~(7)的時間(約15:25:35),佢行近咗先留意到,女子甲右手揸黃雨傘,問出面啲人要唔要遮,當時認為佢係示威者,畀物資;去到截圖D9-6(9e),D9同女子甲面對面,開始有對話,女子甲問要唔要遮,D9話唔使,因為她不是示威者,女子甲兜咗去D9身後D9-6(9g),話你哋應該出去支持班年輕人,D9-6(9L)~(9m), D9-6(10)~(11) 見女子甲繼續向馬路上嘅人問要唔要遮。

女子甲走咗一陣之後,見到傘陣有見煙D9-6(14),D9身處的欄杆位置距離傘陣約40米,見到有煙,但見唔到有火,因為前邊有人舉傘遮住視線,決定離開 D9-6(15)~(16),期間聽到好大聲嘅爆炸聲D9-6(17),D9被嚇親,推D5行前咗幾步D9-6(19),留意到馬路上嘅示威者向皇后大道中方向撤退,行人路上嘅人亦都走緊,但D9選擇在大螢光幕位置停留咗約一分鐘,因為示威者離開緊,唔想加入佢哋,覺得位置相對安全,欄杆內無示威者,只有記者和返工人士,亦同D5商量緊點樣離開中環,諗住行去德輔道中,再行去金鐘或者上環,行去德輔道中嘅途中聽到有槍聲,聞到催淚彈氣味,就跟住啲人跑向雪廠街,後來啲人停低,跑返轉頭,唔想被撞到,又跟住跑回頭,在緊急出口停低,之後見到身邊嘅人除口罩,當時有蒙面法,亦在示威現場,所以一齊除口罩。戴口罩係工作需要,因為地盤好大塵,帶多一個係做後備。

當日約15:04到中環,直至15:27被拘捕,無意圖留在中環壯大示威者聲勢;當時未有即時離開,第一係因為要去廁所,第二係想去揾A出口,第三係聽到中環站封咗,第四係示威者在馬路走,唔敢跟住走。

🔸D5律師盤問
D9同意D5當日在中環的時段(除咗去廁所),整段時間都在D9身邊;
D5亦無聽從女子甲的號召;
在地盤各人的返工時間有不同,地盤係有1800~2100夜班;
上司係有指示同事離開地盤工作,只要在指定時間返回地盤就得。

D9主問完畢,控方選擇在明天開始盤問。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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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8.21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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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上訴庭批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6日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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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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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3/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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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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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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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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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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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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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完成口頭結案陳詞

🔴D5因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放棄保釋即日還押。
D3及D9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000 進行裁決,同時安排10月5日1100 作判刑,法庭會致函通知其他正在還押被告。

💛報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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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 #續審 [6/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蔡(20)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6/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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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F.S.L(45) 和另一人 忽略兒童 #幼女淥親被無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續審 [2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較早前法庭已收到各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補充及回應:
開庭前控方呈上兩份新的案例。

1. 法律觀點:
有關構成暴動罪的原則(盧建民案例), 就D1的陳詞, 控方有不同的分析。辯方強調, 跟據終審法院提出的法律原則, 與示威者相同的衣著及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暴動罪, 亦需要考慮參與意圖。控方的立場指如果有人衣著與示威者相似, 甚或有蒙面或其他裝備, 留在現場一段時間, 就不是僅僅在場。如果有手勢或叫囂的明顯動作, 推論會更容易。例如黑社會有兩群人對峙, 會以衣著或裝飾, 如白色手套, 分辨不同黨派。上訴庭認為湯偉雄案件中郭啟安法官就衣著的分析有問題。有否在場之外, 法庭亦需考慮其他證據, 如衣著, 言行。劃分保護和攻擊裝備的作用不大。被捕人可以透過配戴與暴動者相同的裝束, 來鼓勵暴動者, 並在有需要時提供給他們。

DCCC357/2021與本案為同一日發生, 部分人亦於同一凹位被捕, 但控方立場不希望法庭考慮此案例。

2. 回應D1:
戴口罩方面, 控方強調D1最後一次看醫生關於氣喘是2016年, 之後沒有證據顯示他2019年有再看醫生, 他如果真的有需要, 應該會帶噴霧劑, 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帶。

沒有帶生理鹽水方面, 只有被告的證供顯示搜身沒有搜到生理鹽水。
法庭回應: 辯方證供已確立了生理鹽水是在警署警誡後才由PW8在D1身上搜到。如果警員證供在生理鹽水方面沒有爭議, 可能警誡供詞中提及的生理鹽水並不是檢取作為證物的生理鹽水。法庭已反覆考慮此問題一段時間。

現場人士跑可能是有其他原因, 但D1跑的時候不是同一方向, 而且曾調頭兩次。
法庭回應: 辯方想建立的是現場有其他人也有跑, 但警員沒有拘捕他們。
D1和一個外藉人士都有跑, 外藉人士沒有調頭繼續向前。D1由畢打街跑到雪廠街, 看見警察時調頭, 跑回畢打街方向, 看見警察又第二次調頭跑向那個凹位。D1, D4都是由畫面右下方進入那個凹位。
D1代表: D1兩次調頭是不正確, 只有一次。(D1擺手擰頭表示不同意有兩次調頭。)

1100-1130內容從缺🙏🏻

3. 回應D4:
法庭認為控方很大程度只提及逃跑, 提出如果剔除逃跑, 看見警察調頭等佐證, 還有什麼證據, 如駐足在該處。
控方認為D4有逗留, 依賴他的衣著, 額外的口罩, 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

早休20分鐘後

4. 回應D7:
當時只是一個暴動, 雖然1400時沒有放火, 掟磚頭, 但磚頭雜物仍在馬路上沒有被清理, 巴士仍不可以離開, 交通仍然完全停頓。暴動是流動的, 法庭不可以只看某一地點或時間。

沒有證據指辯方所指的鹽水和警方到的鹽水是一樣的, 只有其中一個成分是一樣, 其他全部不知道, 不可以代表兩個產品是一模一樣。不是以高規格產品代替普通產品一定是好些。

辯方留意到D7有份醫生報告, 以65b呈堂, 控方質疑D7的病情是否如他所述, 他的病情只有D7和醫生說。辯方指控方可以要求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不同意。

護目鏡改裝方面, 控方認為D7及父親的口供不可信, 護目鏡並非由D7父親提供。父親並不知道改裝的事。控方不是依賴改裝護目鏡來推論D7犯暴動罪。

控方指除了D7的證供, 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隱形眼鏡在背囊內。

D7解釋為何不去醫院看醫生, 而要等盧醫生的診所開門, 是因為現實世界大部分人的經驗是某些醫生會給較長的病假給病人休息, 有些則給較短。控方指沒有醫生會不給病假一個真的病人。

法庭不應因為一個人是專業人士而對他有任何優待。

D7亦有逃跑。

5. 回應D8:
關於B出口, 當日是關閉的, 但如果D8真誠想搭地鐵回校, 應該在途中看看出口的情況, 最低限度可以去B或D, 但他看到C出口關閉, 是選擇去G出口, 連B或D出口也沒有留意過, 證明他是一心想去暴動現場。

D8指怕被警察辨別為示威者, 所以逃跑時拉低並脫下圍巾。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D8看見警員。D8逃跑時亦有調頭。

===================
法庭回應: D7是沒有一個片段拍到他在現場行企?

控方回應: 控方立場是152301開始已拍到D7, 站在D8旁邊的就是D7。D7有逃跑, 穿有白色口袋的上衣, 藍色牛仔褲, 戴著黑色帽, 他脫下黑色口罩, 後來拿著黑色帽及口罩並扔掉, 後來見他已沒有口罩。

===================
由於D8代表下午有工作, 先進行回應。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法庭: D8代表詳細地追蹤一些人的行動, 是不是想指他們沒有被捕?

D8回應: 不清楚那些人有沒有參與暴動, 但D8當時是一個八卦的心態在現場, 而現場也有其他這樣的人在場。D8當時其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只是見到有些黑衣人開始接近他的方向, 他認為情況有變而開始跑, 當中有回頭。現時看片當然是可以有很多資訊, 但當時他只是慌不擇路。D8的確是在現場逗留久了, 但他在判斷有危險時已離開, 而不是一直逗留在現場, 他離開時的行為受到批評是遺憾的, 但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8是在參與暴動, 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八卦的人。

===================
D1回應:
控方沒有證供證明D1在2016年後無需定期覆診。辯方是沒有提出醫生紙, 而不是沒有證供。噴劑是給哮喘用的, 不是鼻敏感。D1做劇烈運動時會發作, 需要用噴劑。如果D1有意參加暴動, 應會帶噴劑才合理。
在現場D1有被搜身, 亦有向PW6澄清過。現場的警員必定會對被捕人搜身, D1當日亦多次被搜身。5枝生理鹽水在午夜過後時份首次出現。D1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代表對其有利的陳詞。
法庭已留意到D1的關注點是證物和逃跑。5枝生理鹽水不能肯定是否當晚由D1身上檢取。D1有提過生理鹽水, 但沒有證據證明D1曾接收生理鹽水。
播放P141(8)152617-152619: D1是轉身進入安全門, 不是調頭。
D1的證供全靠推論, D1在活動較激烈的時候是去了吃飯, 還有心情去喝杯咖啡。離開了可能被捕的現場後, 他又回到中環。

===================
D3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 不在庭上讀出, 更正兩點手民之誤。

短袖黑色衫, 短褲, 拳帶, 頭巾是因為打泰拳而帶著。因為D3知悉警方可能發射催淚彈, 所以取出頭巾作保護。

D3代表重申辯方說法中D3當日的行動, 沒有畫面拍到他走出過馬路。由1357至1515, D3沒有與現場人士作出任何互動, 他一直漫步是因為等女朋友慶祝生日。任何一刻在D3經過的行人路都沒有擾亂秩序的行為, 連叫囂或憤怒的情緒也沒有。

1. 只是身處現場, 沒有其他行為動作
沒有反對法庭需要考慮所有因素, 如果有明顯行為, 推論會比較容易。D3與那些有明顯行為的人之間沒有任何鼓勵支持。

2. 如果案發現場是四通八達, 出現在現場的人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 上訴庭沒有推翻這點。

3. 要沒有任何其他無辜的原因, 法庭才可以推論逃跑是為了脫罪。在這宗案件, 被告是有提出說法, 他調頭是因為看到警察拿著槍, 他感到害怕。一個普通人是可以感到害怕的。

4. 馬路對行人路
馬路和行人路上的人可能會互相溝通, 互相支持, 但這宗案件沒有, 行人路上的人有辦公室女郎, 就像平常的工作日子。警方沒有封鎖現場, 沒有作出警告, 1517才到場, 1525已舉旗。

5. D3有試過吸入催淚煙, 所以當時取出頭巾, 並步離現場, 而沒有默默留在現場表達支持。

2023年重看這件事, D3應該做得好一點, 不應這樣穿, 以免瓜田李下, 但這遠遠不足以達到盧建民案的要求。D3沒有被捕的經驗, 但在面對警員詢問時神態不像是說謊。

===================
D4回應:
控方的回應著重在逃匿方面。辯方引用的司法認知是在當天的情況下的確是有多於一個可能的推論, 不能推論逃匿一定因為畏罪。控方的說法是D4第二次調頭沒有見到警察, 不吻合逃匿的說法。

控方陳詞批評辯方證人記錯D4的訊息, 指D4說謊, 根本沒有發過訊息給上司。如果是如此, DW7根本不會記得這個訊息, 因為DW7記得當日中環有事發生, 收到這個訊息後D4當日沒有上班。DW7亦不是D4的上司, 而是同事。

D4的逗留只是在干諾道中行人路上, 遮打大廈旁, 文華酒店旁的路上。暴動範圍是十字路口。有些暴動是很大範圍, 但本案行人路上和馬路上的人都是河水不犯井水。當時亦沒有警方警告。D4的逗留期間沒有和在場人士交流, 也不知道他的電話是在和誰通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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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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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郭,許,馬,嚴(20-28)🛑五人服刑中 #覆核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梁,許於開審前認罪,於2023年1月18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和監禁1年3個月;郭,馬,嚴於開審後認罪,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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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羅已還押18日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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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蔡(29) 🔥#判刑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5:30
👥符,呂(37-4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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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3:楊(24)
D5:羅(24) 🔴已還押18日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D5於結案日主動撒消保釋還押

=============

📌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4,罪名成立‼️
控罪4早已認罪今日正式宣布罪成
D5:控罪1及6,罪名成立‼️
D9:控罪1及10,罪名成立‼️

📌理由
接納控方證人口供,而配合片段拒絕3人所作口供,因有互相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如D3曾搬磚,好天開傘;D5思想上退出,但身體力行逗留1小時多,大環境是也有叫「當差正仆街」,攜帶鹽水到場。D9聲稱肚痾但步姿神情輕鬆,同D5如孖公仔進退等,法庭裁定3人是參與暴動,D5及D9沒有充足證據因健康或外表缺陷而刻意戴上口罩意圖隱藏身份

📌求情
3人代表回覆法官明白暴動罪及三人年紀不用索取報告。
D3代表指將在10月3日1300 前呈上文件及書面陳詞
D5代表呈上文件及陳詞,是次暴動為低至中度,被告參與度。審訊中承認參與了非法集結,即暴動元素一半,也自認比控方所指時間更早到場,雖然並非正式認罪也希望可以作扣減,而暴動量刑起點根據過往類似情況也希望可少於4年。被告所交求情信可見自幼兔唇感受歧視,中學成績不佳,被告沒有放棄學業修讀副學士,發憤向上更考取獎學金,終在理工大學取得學位畢業,憑個人努力今年6月獲取註冊土木工程師。
🔺李官指認同D5求情內容及方向,稱讃大律師準備足
D9
今日先作口頭求情,採納暴動是低至中,個人參與是3人中最低,連口號也沒叫,也拒絕陌生人所派雨傘,參與只約23分鐘。自小努力學業考到工程師,求學參加600小時以上社會服務。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1000 一併同已經認罪還押被告進行求情及判刑,D3及D9代表之書面求情陳詞在10月3日 1300前交法庭及控方,🔴期間3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5天生缺陷沒因此自怨,正面積極努力成為註冊工程師,又以真誠人格得到朋友同事認同,庭上表現堅強但母親得知罪成卻淚流被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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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立法會人員;#20200508立法會 藐視;#20201016立法會 藐視;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30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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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葉,歐,傅,潘,黎已還押逾2個月;楊已還押逾1個月;羅已還押18日;其餘2人已還押6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3/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梁,劉,容,黃,A21張,何已還押逾3個月;鄧,樊已還押17日;其餘15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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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顏,張,何(33-39)🛑張,何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答辯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不是聲援
09: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鄧兆雄(42),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47 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6鄭因另案服刑中;D1葉, D2歐, D4傅, D7潘, D10黎已還押逾2個月;D8楊已還押逾1個月;D5羅已還押18日;D3楊 & D9吳已還押6日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 2, 4, 6, 7, 10 開審時認罪。
D3, 5不承認暴動,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D2, 4, 7, 10 開審時認罪。
D1, 5, 6不認罪,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D8 在審訊第五日認罪。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11:09] 開庭

李官指示先聽取D3, D5, D9 有無補充,再聽取其他律師有無資料要提示法庭,休庭一回後宣布判刑。

D3 採納書面陳辭,修改打錯字。
D5 採納書面陳辭;押後期間有反醒,顯示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母親的求情信。
D9 採納書面陳辭;表示會採納CAAR1/2023案例,但直至昨晚未有正式判辭,無選擇的情況下,只能提供RFA新聞報導;李官批評律師的陳辭無對上訴庭案例作論述,無分析,無主張,只提供一則新聞報導過少,未能協助法庭,又稱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過輕、律政司遲咗上訴、被告的刑期就完,此等情況會否在本案出現,判辭是否一定對被告有利?律師可以選擇申請押後判刑。律師稱要攞指示(李官稱被告咪又係聽你講)。

D6律師提出被告因另案服刑中,請法庭考慮判刑時同期執行的日數,律師與李官作了相當長的討論,律師著重懲教處實際執行的日子,李官重點係判刑邏輯,不應削足就履。

李官總結:被告因另案的刑期還有約12個月,考慮同期執行不多於12個月。

D3律師考慮後不會申請將判刑押後,李官表示會考慮對D3多扣減,因他逗留時間最短。

[12:00] 李官稱本案有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和經審訊後被定罪,有不同的案情和承認事實,對不同被告有不同分析,休庭15分鐘,梳理判辭。

[12:34] 開庭
李官派發草擬文本後,開始宣讀判辭,本案有11名被告,D1~D10在不同階段認罪和被定罪,D11由另一法官處理。簡述當日事件經過,各被告被指控的行為,參與程度,被截停時的衣服鞋襪和持有的物品。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請理由。

李官的量刑基準是根據六項原則:1. 整體罪責,2. 個別罪責,3. 基準量刑,4. 加刑因素,5. 減刑因素,6. 總刑期;曾邀請控辯雙方就各項原則協助法庭。

1. 整體罪責 - 本暴動案規模屬於中度
2. 個別罪責 - 按個人參與程度而分為三級,作個別考慮
3. 基準量刑 - 第一級判3-1/2 ~ 4 年,第二級判4 ~ 4-1/2 ~ 4 年,第三級判4-1/2 ~ 5 年
4. 加刑因素 - 無
5. 減刑因素 - D1, D2, D4, D6, D7, D10 在開審前認罪,有1/4 扣減,D8 有1/5 扣減
6. 總刑期 - D2, D4, D7, D10 承認蒙面罪,判刑8個星期,認罪扣減為6星期,D3, D5, D9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判處與暴動罪同期執行。D6另案被判刑37個月,最早出獄日期係2024年10月30日,案例中分期執行刑期嘅範圍20% ~ 70%,本案採取刑期的60%分期執行

D2 的參與程度屬第三級,判刑4年半(52個月),扣減後為40個月2星期。

D3, D4, D7 參與程度屬第二級,判刑4年,D4, D7 扣減1/4後為3年。D3無扣減為4年。

D1, D5, D6, D8, D9, D10 參與程度屬第一級,判刑3年半,扣減1/4後為31個月2星期。D5無扣減。

D6 的刑期中12個月2星期同期執行,19個月分期執行。
D8 判刑3年半,扣減1/5後為33個月2星期
D9 判刑3年半,因參與的時間短,酌情扣減3個月後為3年3個月。

判刑總結:
D1 判監31個月2星期
D2 判監40個月2星期
D3 判監48個月
D4 判監36個月
D5 判監42個月
D6 判監31個月2星期,19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D7 判監36個月
D8 判監33個月2星期
D9 判監39個月
D10 判監31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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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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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6個月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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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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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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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鄭,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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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8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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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採納早前的書面陳詞, 今早有一封求情信交給書記, 希望法庭考慮D1的演員工作將來會十分困難, 給予扣減。

D6於審前覆核表達認罪意向, 希望獲得25%扣減。D6參與暴動時間為15分鐘。D6的家庭坎坷, 但她非常努力進修, 本案可能對她的美容師牌照有影響。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就教育背景及身體狀況作出澄清。D2並非牽頭人, 片段拍攝到他在現場20多分鐘都只是走來走去, 參與程度為最低。D2在還押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 他有好好反省, 學會了尊重別人。D2還押期間因懲教院所的環境衛生差, 令病情惡化, 非常不適, 比其他人面對更多的困難。

D3被捕時沒有示威者常備的裝備, 在現場沒有吶喊助威, 與其他人沒有任何交流。D3曾是香港排球代表隊隊員, 在體育方面有一定的成就。

D4的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已書面交到法庭, 現採納有關陳詞。D4逗留時間只有15分鐘左右, 沒有任何裝備, 包括保護自己的物品。D4在控方案情沒有很大的爭議點。D4從小到大都懂得關心他人, 他努力求學, 得到社工的專業資格, 工作表現得到上司嘉許, 這次的定罪很可能令他的社工生涯不能繼續。案件延誤並非控方缺失, 但在這四年內眾被告沒有放棄, 繼續表現良好品格。D4代表援引 #李慶年法官 就同一事件的案例, 希望法庭考慮李慶年法官就個別罪責方面的分級, 就D4的情況可以判斷為低, 刑期可以不多於3年半。

D5出現的時間只有最多5分鐘, 她的背囊內有一個鎚及兩包彈珠, 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有使用。D5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審前覆核認罪還押後, 第二天家人遇上意外離世, 她認為家人遇上意外是因為自己被還押, 感到十分內疚。D5於12月發現意外懷有身孕, 預產期為2月, 將在刑期內分娩。希望法庭考慮D5的更生及整體的情況。

D7為一個放射技術師, 需每年續牌, 相信定罪後不能續牌。D7有正面良好品格, 對社會無私服務。雖然背囊內有一些物品, 但並非攻擊性, 而且沒有拿出來使用, D7沒有主動攻擊, 只是逗留在現場, 在警方驅散時只是逃跑, 他的參與程度是最低的。

D8的控方案情只有4分鐘時間, 沒有和其他人交流或做出破壞行為。D8沒有作出不必要的爭議。D8有教師執照, 案發後不能再在正規的學校任教。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同庭判刑, 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