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3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上庭概要/重開案情原因: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278

上午內容:[09:51開庭]
- 控方不反對重開D4案情 -

📌傳D4第二名證人 - 陳嘉波
🔸D4代表主問內容:

現72歲,曾仼律師樓全職文員,已從事相關工作23年。2023年08月30日為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往警察總部拎文件。當日1630到警察總部西翼樓下,打電話俾sir指已到要拎文件,警察俾一疊文件自己簽,證人指超過1000張,自己無睇文件內容。

辯方俾證人睇相關文件,證人確認接收人士為自己簽名,亦見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之蓋章。證人確認自己無對過清單。另頁同見自己2個簽名。就list of video 之83項單項,證人指無核對過文件有無此些單項。

證人指當日簽既文件無副本俾自己拎走,當日拎完文件回公司後放文件籃,後無再處理該些文件

🔹控方盤問

證人確認不明白文件中之英文,無數過確實拎左幾多張文件,內有什麼不知道。放回公司文件籃後由公司同事處理,確認自己不會隨意丟棄文件。

📌傳D4第3名證人 - 李冠霆
🔸主問內容:

- 證人為事務律師。為d4 於審訊最初之法緩指派代表。
- 證人指刑事案件從警方收左文件回律師樓後會放入tray ,後會有同事掃描上律師樓server, 之後文本會放自己枱頭。
- 2023.8月30日律師樓有收到警察交予有關d4之文件。證人確認有過千張,自己有番閱過文件,指為新增之證據 ,面頭有新增證據內容之列表。
- 辯方給證人睇三頁文件,見律師樓同事簽署。證人指當日無見過,盤問審訊後才見此3頁文件。
- 當中一有關list of unused material,寫2023 年8月28日update。證人指8.30日自己睇無過呢11頁紙。自己在盤問後再才知有此11頁紙,指此本應在該千張文件中。續指2023年8 月無收過此些11頁交件。
- 就編號9,見一單項 ,辯方問作為事務律師,8月有無要求控方披露,證人指當時無見過。辯再問係咪開審時都冇要求,證人確認,並指至d4盤問時就有此要求和收到了
- 俾證人睇相片,證人確認問d4 擺指示預備案件時有呢五張相片。知相片從d4手機拎的,知有其他相片在sd card中,指開審前無相片基本資料 (meta data)。
- 睇p89相片,此相格式同其他相不同,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無呢張相/冇呢張格式嘅相?);睇p90相片和其格式,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有呢張相片,但無呢種格式的相。d4 1-5為相同格式。
-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警方披露資料,因唔知有呢d data存在,官話實有架,device 實有meta data (相片拍攝時間)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此資料,因開審前開會有同d4 講可搵警方檢視電話,d4 考慮後表示不需要。就d4 1-5 相,證人指d4 有就相片以書面俾指示,指d4係基於記憶俾的。

🔹盤問內容

文件收回scan 後自己會睇hard copy,不知邊個負scan ,自己有核對scan 了的文件和hard copy (?)

證人確認2021年3月4日收左23張相,其中為呈遞了的5 張相。證人指2021.4.28有出過律師信要unused material,當時無收到回覆。

檢視相,俾法律意見時冇諗過要問控方拎unused materail 資料,指因自己信d4 講既時間。

📌結案陳詞:2024年6月11日 15:00
📌裁決:2024年10月10日 10: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求情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麥, 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

控罪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控方指在時段B加控暴動罪,是在法律程序進行中加控,亦在預定之審期開審,不如辯方所述之延誤,書面陳述已指出加控是在開審前,法庭不應視作減刑因素。

🙏求情
D1 何 將為人父,案發至今4年多,困擾很久,被捕時按警員指示即停車,合作,唯一阻延作為是聲稱車上乘客為路上傷者,辯方舉另一同為理大家長車案例給法庭考慮量刑。

D2 林(認罪),初犯,中學畢業,未曾工作,與父母、姐姐同住,志願是消防員,現不能。加控後認罪,望得全數1/3扣減,現23歲,還押有報讀課程,望出獄後工作,改善家中經濟,辯方舉逃離理大葉XX案,量刑3年,官強調以上案例日期為11月1 8日一天,本案為17至19日,量刑是3年[以上]。

D3 伍 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官:被告是理大學生摧毁自己家園、校園。

D4 冼 採納書面陳詞。

D5 林 採納書面陳詞。

D6 梁 辯方指無意批評控方延誤,只倚賴客觀事實;被告勤奮,學歷不高,任地盤工至定罪前月入6萬,已有未婚妻。

D7 陳 (認罪),母及患癌父均有到庭支持,被告初犯,廚藝學院畢業,審訊第一天認罪,望得全部扣減,還押期間有繼續進修。

D8 麥 (認罪) 初犯,大學畢業,任職健身中心,父母,一弟同住,還押有修讀課程,其他採書面陳詞,認罪比其他人避2至3天,趕及開案前,望有1/3扣減。

D9 利 (認罪)初犯,專上程度,任餐飲兼職,父母、一兄一姐同住,加控後即時認罪,延誤為客觀事實,令被告定罪時已超過索取報告之年紀兩個月。
官:佢已經18歲,成年人黎架!

D10 黃 採書面陳詞,望攞教導所報告。
官:上次不批攞報告,今天求情有額外資料,被告讀Yr.3,現休學,給多一次機會,索教導所報告,13/5前攞報告,若有進一步求情,辯方要16/5前提交書面,17/5 開庭。控方即時表示到時會出庭,並且反對。

D11 張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努力工作供養家人,於教會做義工並進修有關課程,案發後患上冠心病,曾進行大心臟手術,生意結業,壓力很大擔心妻兒没人照顧。

D12 梁 採書面陳詞,重犯機會低,2023年4月結婚有新家庭,工作曾多次獲傑出員工獎,定罪後不能任職金融界,已考的士牌為將來打算。

D13 陳 2017及2019 兩次交通案底均不是危險駕駛,控方沒證據指被告和車上人相識,亦不知他們犯案,沒計劃,沒酬勞,危險駕駛罪及防礙司法公正罪,望部分同期執行。

D14 劉 有家人支持,為人上進,由10年前月入1萬到入獄前有5萬8千。案發後和交住8年男友分手。

D15 黃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就客觀延誤事實,参予是留守,壯大聲勢,沒暴力行動,沒組織、領導角色。
官:警方多次叫都唔走,last minute 都唔走。

辯再補充D15為理大學生,學習表現出色,故今日兩位任理大教授的博士有到庭支持。

D16 林 採納書面陳詞,案發時20歲,原定入中國讀中醫,現擱置。官即打斷:佢作證時話對中醫沒興趣才到餐廳見工,不過唔緊要,唔影響量刑起點既。

D17 卓 採納書面陳詞,今早呈上醫院信,卓於13-12-2021因情緒問題𠝹手入院,以示被告因延誤的壓力至出問題,被告自幼父母離異,由祖父母撫養,很年輕便兼職減輕家中員擔。
官:對被告求情信可睇出被告很努力,是被肯定,被欣賞的,若她一早認罪就會如D19一樣,已差不多出黎。

D18 黎 案發時22歲,年青,是一個很有凝聚力人士,對家庭,學校也如是。

案件押後至18-6-2024 下午,在區域法院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2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7/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4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黃(17)🛑已還押逾2個月 #進一步求情陳詞 (#1118何文田 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凱港(50), 汪浩毅(49)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進一步求情陳詞

D10:黃(17)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
速報:判處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6:30
👤陳(31)🛑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判處監禁5年。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6月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6/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Part 1/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3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95

▶️A4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1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20

▶️A13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8

🔹控方入了3份陳詞:
- 暴動罪立論基礎
從司法認知,新聞公告,承認事實等,11號開始poly已成為暴動範圍,各人應已知poly內外事情。17 號1900前為參與暴動,否則可以離開,不能離開的原因是藉口,於18號被捕是因為參與暴動,根據各人的裝備,時間和地點可作為一推論。

控方表示地圖列明了暴動範圍和時間。由11號至17號早上有暴徒在理大校內,有市民被襲擊,所以警察進行包圍和拘捕。

就警方於17號晚上七時設置防線,有足夠時間予離開及投降,而且氣氛平靜,無資料顯示提及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

第二控方證人於poly設的防線,曾提及10點有進行拘捕 ; 另有一人於十二半離開並投降,以此可見有人可以安全離開poly,相關證供詳見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6

Pw56亦提及y core為平靜,除了2154嗰2分鐘。控方指如果不能夠離開可以打俾警方求助。

poly 事件政府有叫人唔好入去, 所以入面啲人一定知有暴動,否則不會留低/進入,1900 ~ 2200 亦有時間比唔想參與暴動嘅人離開

▶️A3 證供分析
A3指入Poly勸喻年青人離開及為傳道人供醫療協助。被告離開家中和被檢取的物件相同。🗣️官問:帶呢啲嘢入去幫人算唔算係暴動呀? - 控回答其講法指被告應要離開

控提及被告對社會事件的認知,如知悉裝備,會瞬間演變暴力,及中大事件等。指17號政府有提及留在理大內的人會視為參與暴動,質疑被告為何會接受陌生人建議往理大,又冇告知家人並問意見。亦質疑被告提及淨係救牧師和傳道人,但又稱曾對一名非教牧人士進行醫療協助,顯示其證供矛盾。控亦質疑被告保留醫療物品之原因。

就進入校園後,被告指17號2200至0700祈禱,控方質疑為何留在va110卻不在外進行游說工作;質疑為什麼被告自稱當時有急救証卻沒有被警方檢取;質疑為什麼不自己拍下證件照片;質疑何不就證實自己急救身份叫聖約翰救傷隊上庭作供。控亦指辯方證人 - 鄧友人 - 提及被告急救證位置有產生證供矛盾。

控質疑被告冇仔細判斷Poly情況,又提及自己只會參與有不反對之活動,為何會帶醫療物品入校。既然不是聖約翰救傷隊派出被告,被告的決定超出了急救責任和其資歷。

就被告提及只會救助傳道人,加上見到校內有其他急救員,為何還保留醫療物品,控指冇證據顯示消防員未能提供協助。控續指有着急救衫但參與暴動的人,上訴庭曾提及急救員不是開脫原因。

控方指被告曾承認不能確認牧師身份,質疑唔識對方又入校內。🗣️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要入校內幫手,指傳道人可以自行離開,因為當時警察未有圍封。

控指被告無積極搵方法離開 。即使入校內前不知道poly受破壞,在校內有去不同地方理應知道,所以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

🗣️官指曾有隊救援員話走,但被告無跟…
辯方指此案情應為d4,不是d3…

控指2200前可在y core離開,質疑被告何不打俾警察講離開有困難,又無尋求家人教會幫助,指不能離開是籍口。就telegram中被告曾回答自己平安,質疑何不告知dw2不能離開。

就被告指17號20:00知可從y core離開,但該處有人阻,話唔認為搵警方有用。控質疑竟然禁,為何又會跟住黑衣人聚集去離開,指如認為離開為最好,不應跟住其他示威者。離開理大時有人折返,質疑被告為什麼卻要跨暢運道天橋,質疑被告點解要幫一名不能呼吸的陌生人。

既然入校園初心為幫助牧師,為何1330突然話要離開理大,為什麼無問警方離開的路線。就被告話要出去搵警察,點解離開Poly之後唔去搵橋上面的警察而要跨過橋。

rthk 片段 ,被告堅持自己幫助的係D1,後來才改稱誤會了,應該是其他人。控指被告根據片段重組案情,證供不盡不實。續指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入校園時亦有好多新聞叫唔好入。

▶️A4 證供分析
被告指17號15:20由Y座進入理大搵朋友,控方指盤問時用了unused material指出被告講大話,但後來辯方才話自己文件冇相關資料。控指不是控方無給予該些資料,而係被告自己指示唔拎呢啲證供

控方指被告無叫朋友出嚟作供。🗣️期間法官問到被告的社交媒體是否有人擁有密碼替他刪除照片,辯方確認。控方指被告於盤問承認社會運動上的認知,例如平靜轉為暴力,有裝備和隧道被堵塞,質疑被告明知poly有暴動和危險,點解唔搵多啲資訊去確保安全入校。質疑被告16號叫朋友唔好入去,點解自己唔搵多啲新聞。質疑被告知道有安檢都繼續入去一舉。

控方指被告用了兩個鐘搵朋友,有空閒時間去查poly情況卻無做,並指出被告1520進入校內至1730還未成功聯絡到朋友,又不確定對方還是否在校內,質疑被告為什麼不離開,並指出可以在校外等朋友。

就住被告所畫的路線圖,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指vs座平靜,但卻不從哪兒離開的原因是因為不知道Y座可以離開;而前往A座離開是指因為知道該處有個出口,控方質疑被告卻遙遠觀望A座出口,沒有前往百步梯和噴水池,指出被告曾承認冇嘢阻佢離開,質疑其實可以穿過危險品離開。控方總括所以被告供稱搵朋友離開的說法有自相矛盾。

質疑點解被告1900到達P座但冇離去,並且影了相又冇打俾警察求助一說。續指出被告係不同階段影相俾朋友,但冇尋求幫助。此行動為有意留守,並「走遍校園鼓勵暴動」。

控指如果被告所說留在創新樓是屬實,為何不在早段時間跟隨人群離開。就住被告提及1130至1200在Z座曾致電記者朋友求助,控方表示如屬實為何不在更早些時間致電對方求助。

就住離開poly 階段,被告和朋友們跟隨a3一同離開,期間被告供稱拖住a3,後和朋友失散,控方質疑為何不是拖住朋友。在康達廣場發現和朋友失散,但卻沒有尋找對方,更協助一名陌生人,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搵朋友的本心。

控方指被告就住18號獲得的資訊冇做任何查證 - 指被告在Telegram見到一條片顯示Y座情況,質疑被告當時需要離開但不查證片段真確,只告訴朋友見到此片段並表示y core不能離開,又冇問朋友此片段是否屬實。

控方指出被告在Starbucks時提及見到Telegram有片段顯示Y座情況,所以不前往該處並前往創新樓睇直播,質疑被告點解唔用電話睇。被告及後提及前往A座離開時遇見A3,並指對方提及搵警察,控方質疑點解之前被告冇諗住搵警察。控方並指出,被告提及A3頭盔在腰間,但是A3證供說在背囊,兩者出現矛盾。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拿取並戴上裝備,為何沒有叫A3一同這樣做。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聽到嘭嘭聲,見到警察嚟緊,點解唔留喺原地,要跨過欄。

就着被告在校內的路線,控方指是作的。盤問時,控方就住一張相片(被告手機相片)上所顯示的時間- 07:51 -指出被告到達了A座,質疑被告在主問時卻供稱該段時間是在創新樓。

控方另提及在被告手機其餘相片,質疑被告有參加其他地方事件,續指其誠信成疑 🗣️官指單憑相片未能顯示有參與當中。
控質疑既然被告要帶朋友離開,但又影相嘥手機電池,又冇搵資訊,朋友家人協助。

就住重開a4案情議題,詳見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55

控方指出兩名收文件的證人有簽署,(聽唔到誰)指被告話唔需要拎此部份的證供 。🗣️官指被告知道警察有搵到手機照片,自己想作供,如果唔記得/想重組記憶可以問律師攞此方面資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Part 2/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13 證供分析
就住被告表示不認識丁媽媽,控方質疑被告大可做更多相關查證,便會得知對方於2018年便退休,為理大社監但其宿舍不在理大範圍內,也是反送中聯席選委(按:法官於盤問時10分關注丁媽媽身分,更主動指出為反修例聯署主席,又叫控方在此方面要做多啲research )當時盤問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4

控方質疑被告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又冇問朋友老師是否應該進入,知道丁媽媽的辦公室位置但又沒有前往,並指出被告無前往暴動地方作勸退的相關培訓,為什麼不找丁媽媽攞更多指示。控質疑被告是否勝任,指入內決定草率。

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用了兩至3小時作說客,但情況失敗,質疑為何不離開。及後游說一名人士成功,控方質疑為何不陪伴該名人士或致電其父母。

就住被告提及在Q座睡了九個鐘至十二點。控方質疑如果真的想勸人走,為什麼瞓九個鐘, 17號0300知道留在Poly有風險,點解唔回家睡。

控方並指出被告離開的路線不合情理。就住被告曾折反入poly,控方指出當時康達徑或其他路線也可以離開,為什麼會選擇返回校內。續指如果真係想走,何不致電警察/家人,何不前往丁媽媽辦公室。

控方指出被告係碩士生,質疑對方離開時冇搵更多新聞去作證實。指被告理應不會對資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應該搵安全路線讓年輕人離開,而不是聽朋友和丁媽媽講留在原地。

控方指出2200為死線,被告卻2300才從朋友面書看見此資訊;另指被告沒有尋求母親協助。控方指出被告照顧年輕人的方法不負責任,並質疑為什麼被告和朋友與年輕人往北橋,而不帶該些年輕人往(示威者處?),問可唔可以去出口離開呢,續指被告反而拎口罩往橋離開,質疑為什麼要跟隨示威者並跨過欄?

———————

🔸辯方陳詞

▶️A3辯方陳詞
就住17號不能離開理大的說法:
辯方指控方證物CCTV 曾顯示y core有濃煙。🗣️官指被告連行近y core 啲都唔去。辯方回應指警察有貼文曾提及有暴徒在Y座放火,另有指揮官曾提及有暴徒在出口放火。

中午離開的路線:
辯方另外提及警察Facebook有一則貼文曾叫人去暢運道天橋面離開

▶️A4辯方陳詞
辨方指d4在重開辯方案情時沒有比口供(同意法官指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指出除了被告俾指示冇問及要拎相關文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忘記了/認為自己記得/講大話。🗣️官指無責任要幫被告諗原因。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meta data )有出現,🗣️官質疑是被告自己的電話,難以不知,如果唔知就唔好比證供時候「實牙實齒」

▶️A13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除一些更新無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0:30 作裁決,期間3人批准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7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李,蘇,謝,陳(15-25) #宣布判決理由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5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楊(29) #續審 [4/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林,卓,黎(18-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5: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