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0.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3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0]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45
👤梁(28) #續審 [4/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梁子健 與 👤杜(23)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播錄影會面 - 辯方指被告狀態有異

辯方問有否覺被告提高聲線及語調加速,證人指感覺唔到。辯方再播,證人部分同意有字語加重聲線。辯方向證人確認被告重複所使用的突定詞語,即「就住」二字,證人認為此情況無特別。辯再舉例片中對答問會否認為被告機械式重複,缺乏思考,證人不同意,對所指被告的固執情況亦認為不關係。辯方指被告有固執改字眼情況,證人不同意。

辯指被告提出飲水要求時,語法與正常人有異,證人不同意。辯舉例被告會用過分正式字眼 - overly formal language,和自創字詞,證人不同意,但同意對答中曾不明白被告用詞,唯不同意該字異常。

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該用詞和古語有關,證人表示不知道;錯誤運用該些字眼則不同意。庭上睇片證人同意被告多次把「剛才」讀成「方才」,同意當時如聽此會再向對方確認字意,辯方指方才為古字。

證人同意被告曾有答案與問題不相關。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用詞古怪,證人不同意。

▶️無搜查令下搜查電話 - 證人指稱被告自願

- 證人同意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攞被告手機無拎搜查令 ,只靠對方自願給予。
- 同意漏了在錄影會面中問被告是否願意參與會面,但不同意事前無問。
- 同意1159並不是同意書(1159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辯指1159是通知性質,當中無字眼問對方是否同意。證人不同意被告無自願俾警檢查手機,不同意無解釋俾被告聽1159。
- 辯方質疑警方2022年2.25申請搜查令搜屋,何不一併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3月8日拘捕)

法官指申請搜查令要先知手機型號,所以要先搜屋發現電子裝置,確認型號才申請相關搜查令。辯方指會跳去下一議題。
- 辯續問那3月8拘捕當日何不申請搜查令查手機,證人答因調查中。辯方指去到警署才申請搜查令,不就可免卻引起爭嗌。證人答被告一直同意予警檢查電話。

辯問有無記錄無搜查令下之搜查目的及範圍,證人答當時無做,只有1159 (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之記錄書)

▶️拘捕過程受壓  + 警誡程序之爭議

- 辯方問當日巴士站嘈嘛。證人答不嘈,自己和警2934 在被告住所樓下等,唔知其他警員位置,有警員負責督導角色。
- 證人不同意所指有人大叫警察咪郁,不同意自己和2934拖被告去後巷,澄清是自已同2934邀請被告去行人路旁邊。
- 不同意被告及後受驚及被警搶電話,不同意女警9997睇住被告手機高呼講:密碼密碼,不同意被告受驚及後予警方密碼。
- 辯方指證人問被告該account是否屬於對方,證人答無問過
- 不同意無對被告作警介。辯方問證人當叫被告拿取電話時有否作警介,證人答無。

辯問當時是否睇完被告電話才作警介,證人答睇完電話確認對方為目標才作警介。

辯方向證人確認事前已有被告資料。證人指
3.7日接手案件,有接收過準備錄影會面的文件。錄影會面是警2934拎水俾被告,自己和同2034帶被告去廁所。

辯方問既然早前已同2934溝通,亦有掌握目標人物資訊,那在巴士站知道被告為目標後,拎被告電話時何不作警介。證入答要確認對方telegram身份先。

辯質疑證人之前收到既資料顯示對方已是目標。證人答自己跟指示,由警-黎少良 (音)briefing,指要確認對方tg身份就可拘捕。

辯質疑會否不公,指睇左身份證已足夠,更何況被告不知你為何睇佢電話又唔知睇左乜。證人答係被告自願俾警方睇電話。

▶️拘捕過程受壓 + 拿取被告電話爭議

- 不同意在巴士站時警員9997攞証人記事册大叫:簽名簽命。不同意被告在被要求簽名時隨意寫上「i see it」
- 不同意有5警帶被告往暗角拎身份證,不同意黎sir話禁樣(拎id card)只係協助調查
- 辯方指及後有搜身,證人話當日現場無搜身,亦不同意被告有問點解搜身和警察有答要睇有無危險品。
- 同意後來警方私家車到達。不同意有一警講:你唔好亂嚟。不同意辯方指黎sir話:你到時唔好似電視禁講無野講(近意),及現場無宣稱要拘捕。
- 辯指被告電話無鎖。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被告電話係無鎖的。(按:辯方早前指係警方搶被告電話。被告手機本身是有密碼的)辯方指被告電話當時不是黑mon,證人不同意。
- 證人不同意被告在無選擇下供出電話密碼

▶️回到警署階段 + 被告有否清楚其權利 + 被告搵家人律師權利有否被警方無視 + 錄影會面情況

- 辯指到警署後有警察幫被告做快測,證人答無印像,不同意辯指被告唔識做後有警察罵被告:再唔識就幫你做。
- 辯方指在警署等快測時證人拎pol153直接要被告簽名,證人不同意,指自己有讀+被告明先簽。辯方指只係俾被告粗略睇,填哂供詞先叫被告簽,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有向證人表示對方無警介自己,唯對方表示有係(巴士站)被告後面講但被告聽唔到。證人不同意亦不同意巴士站很嘈致聽唔到警介。

證人指被告稱在警署的「追認」情況下在警察記事冊寫「i see it」以敷衍警方要求,證人不同意係敷衍,亦不同意在被告敷衍寫上「i see it」後要求對方補回簽名。

- 證人同意錄影會面前無向被告作口頭警介,不同意首次口頭警介已是在錄影會面內
- 無印像被告有申請過(三次)致電家人同事
- 不同意被告有向2934要求致電家人,不同意2934回覆: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
- 不同意被告第二次要求致電其工作行政主任是向2934提出,並有告知2934其主仼的名及職位,望2934代為通報。
- 辯方指被告第三次要求致電是關於記起其直屬文書電話並請2934代通報,2934回覆被告叫佢寫低號碼,及後告知已成功聯絡,證人皆不同意,就被告指事後知道2934並無聯絡相關人士一事則表示不知道
- 辯方指警方拒絕被告搵律師要求。證人答錄影會面有問過被告。
- 不同意警察9997曾向被告講要等好耐律師先會到等的說話。
- 辯指警員33074有問被告打左幾針及對強積金對沖睇法,證人表示無印像
- 辯方指被告10分鐘再次要求搵律師,33074告知被告要幾萬蚊等說話來打發被告,證人不同意
- 有一桌上有被告facebook資料,有警表示淨係會問呢度禁多。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33074 及女警阻止被告捕搵律師之權利
- 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不適,不同意自己及33074 有發問不公,語速壓迫,重復。
- 同意被告錄影會面中多次表示無野講,辯方問何不問被告還想繼續與否。證人回答有責任繼續問所需問的問題。
- 辯方讀出自閉症徵狀,證人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字匯異常,語速變速,反而全程有眼神接觸,溝通好合邏輯,不同意當中有重復字句動作,無認為被告錄影會面中受精神患影響,有自閉症譜系障礙。不知拘捕後被告確診「間歇性暴怒症」
- 辯指被告想合作,快些離開警署。證人回覆如果佢合作就會答問題啦。
- 證人同意搜屋時父母不在家,冇檢取到電子產品。
- 同意15:00值班警開始拘留程序,不知道每一個鐘被告都會要求致電家人,不知道警方回覆被告話要請求警司批准。辯方指出被告見到另一值班警察,再次請求後成功致電父親,父母到達警署後給予被告口罩等物品,證人皆表示不知道。辯方續指原先的值班警員告訴被告今晚不能保釋,於是被告諗住瞓覺,後來兩名警員包括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並需要一萬蚊,證人表示皆不知道,解釋自己把被告交俾值班警後便不再知情。
- 不同意被告不自願口頭招認+錄影會面不公情況
- 辯指證人無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及1159等,只解釋部份記事冊給被告,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氣促

▶️辯方關注煽動罪訊息會否就前文後理一併作出截圖

-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其他煽動罪,辯方問就住截圖方面會否包括一同就住前文後理作出截圖,證人回答要視乎該平台,不同人不同做法,如牽涉太多訊息,人手或不夠處理。

辯舉例如果今日有煽動訊息,會否前後兩日作截圖,證人回覆要睇有冇罪行,如有,自己傾向不會如此截圖。辯方問是否一貫做法,證人解釋處理過2單煽惑案的調查。控方表示每人做法唔同,質疑其證據價值。

辯方問就住本案的4則涉案留言,如果由證人作出截圖,會對更多相關留言截取下來嗎,證人回覆要睇有否罪行。辯方追問如果該些涉案留言有相關回覆呢,證人重覆回覆要睇有冇罪行
- 證人不同意當要被告簽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時無問對方是否清楚其權利
- 辯方表示警察15776有檢查過手機,及向法庭拎搜查令。證人回覆不知道,並解釋只是本案的拘捕警員,而不是調查警員

🔹控方覆問
- 控問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不回答時是否只答我無野講,證人否認。
- 有冇覺得被告全部都唔想答。證人回覆被告只是部份選擇不回答。
- 控問證人在錄影會面中繼續調查(追問)的原因,證人解釋自己有責任,控問被告有否表示唔想繼續會面落去。(聽不到答咩)

📌下午會傳33074,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召PW4 33074警長 鄧衍平
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加入網絡安全調查組 (CSCB)

🔸辯方盤問
PW4否認在錄影會面期間自己或其他警員有威嚇被告;錄影會面時除自己及14276外,還有警署警長2934及黎Sir。PW4負責帶隊拘捕行動。

PW4承認知道自閉症患者行為異於常人;自己並非醫生或精神科醫生;同意自閉症患者錄口供時,有人陪伴,對雙方都公平。

辯方表示兩個截圖為Facebook及Telegram帳戶,留言時間接近,內容相似:
20/10/2021 [B10-12] 截圖
[B10] Telegram截圖:蘋果日報中,一則有關疫苗的新聞
[B11-12] 與[B11]相似,但網絡連結不同。此圖是Facebook截圖,有顯示時間。
[錄影會面] 被告:如果係無關嘅事情,我無嘢講

辯方質疑為何在你錄影會面中,再問早前其他警員問過的相同問題,PW4辯稱擔心不夠詳盡;辯方再指PW4是否擔心被告不明白問題,PW4否認。PW4又否認覺得被告句子尾音提高聲量有問題;否認被告有溝通問題或異於常人。

辯方指出被告有些詞彙好奇怪,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多次講「就住」,辯方問PW4被告講廿幾次「就住」有否覺得奇怪,PW4不同意。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你加入咗「時長」問題,我無嘢講

辯方就被告講過「時長」PW4會否覺得奇怪,PW4推論為「時間長短」,辯方指出根據句子上文下理,非常怪異。

🎥錄影會面
被告:確切時間不可考,無從得知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過「不可考」,PW4承認除被告人外,沒有聽過其他人講「不可考」。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電話事情,無嘢講
14278:電話密碼?
被告:無嘢講

辯方又指被告用「方才」屬奇怪,PW4推論為「剛才」,辯方公平指騰本寫「剛才」但自己聽到「方才」,讓PW4再聽。

PW4承認沒有聽過被告提及的「技術現狀」,雖然錄影會面中望住14278及被告,當時亦有聽到「技術現狀」,但當時覺得沒有問題。

至於被告人用「無彷返」,PW4指自己聽過但少用。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呢個緣由,我無嘢講

辯方指被告提及「緣由」,自己只係聽過期貨內的「原油」,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則指每人接觸事物不同。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及「來由」,PW4稱有人用,但同意講錯情況先用。

辯方又指出被告提及「聽聞之」,PW4指有聽過,但同意為中學讀的文言文。

辯方指出之前被告提及的詞彙皆為古文,PW4稱不知道。

至於「地理位置」,PW4表示好平常啫。

🎥錄影會面
被告:冇同人商量過⋯仲得到弊⋯

PW4同意沒有聽過有人用「仲得到弊」。

🎥錄影會面
14278:留言「邊個手足去炸一間核酸站,我比手足50萬」
被告:係我寫

辯方問PW4會否覺得被告加快速度有問題,PW4表示不覺得。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上面想講,強檢,唔單止針對599I/J。正如傳媒上見到檢測⋯

被告加快、提升語調,PW4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無反應咁樣
14278:認識佢哋?
被告:無從得知!

被告句子尾音提升聲量,PW4又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動機同意圖呢,我無嘢講

被告尾音提升聲量,PW4依然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完全無商討過! 完全無收受利益!
被告尾段提升聲量,PW4繼續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14278:就住兩幅圖,有嘢想講?
被告:與本案無關嘅事,我無嘢講嘅!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被告回答古怪及機械式,PW4不同意;被告聲調提升亦覺得沒有問題。

辯方問及被告多次表示「我無嘢講」PW4有否覺得需要停止錄影會面,PW4指不會因為一句說話令之後問題問唔到,即使被告講 100次「我無嘢講」,你依然會繼續錄影會面,因為如果被告不想繼續會出聲。但PW4同意自己未曾問過被告是否想繼續。

🎥錄影會面
14278:依份一式兩份
被告:唔好意思,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

辯方問被告稱「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是否古怪,PW4表示不覺得,但同意一般人會講「我想飲水」。

🎥錄影會面
14278:點解無緣無故留言消失?
33074:唔記得,唔知道,tg比人delete咗?
被告:我唔可以肯定,I am not sure

PW4不同意辯方指如果形容綠色,好少人講湖水綠。

關於另一警員盤問時,PW4打斷的原因,PW4指自己「想澄清啲嘢」。

🎥錄影會面
14278:呢個主要比你睇
被告:你對我說話係呢度
33074:被告,你話「因為時事說話⋯」,不如我咁講啦,「我哋話你做韭菜啦」

辯方問道PW4為何打斷呢?PW4又指「我想澄清啲嘢」。

辯方問PW4第一次知道由被告犯法為何時,PW4稱「早啲知」。
辯方表示2934知道後,轉介1C隊,2934負責截圖。2020年3月7日聲稱拘捕前,PW4參與接波。PW4自己沒有見過2934 作的截圖,不知道本案轉介自情報科。

PW4有見過[A1-A8],但不記得幾時見過及是否14278給予。

辯方: 你哋提及“佢而家派唔切截圖,截多少少?”
PW: 根據當時調查人員決定
辯方: 唔係你決定?
PW: 視乎情況而定

辯方: 之前你知道,有冇做過?
PW: 做咩?
辯方: 接波時間24/2/2020,大概?咁講。24/1/2020 - 8/3/2020,你有咩做過?
PW: 出file要簽名

辯方: 8/3/2020,邊個開始briefing?
PW: 警署警長黎少良(音)
辯方: 最高職級?
PW: 係
辯方: 2934, 3307, 14278, 9997女警,都有參與Briefing 細節? 你角色?
PW: 係。拘捕被告
辯方: 有冇分工?
PW: 14278負責調查
辯方: AO? Arrest Officer?
PW: 係。2934 冇角色,冇指派特定工作
辯方: 之前你提過,佢角色係截圖?
PW: 係
辯方: 9997角色?你呢?黎SIR呢?
PW: 9997女警冇特定角色,只係有需要時記錄。我同黎SIR,負責帶隊

辯方: 拘捕被告時,全部人落咗車?
PW: 咩意思?
辯方: 首次見到被告?
PW: 鯉魚門道,14278 截查佢
辯方: 當你見到被告,邊個企佢隔離?
PW: 唔記得
辯方: 近巴士站? 8點?
PW: 係。被告靠牆,大概8點
辯方: 好多人等緊巴士?
PW: 係
辯方: 巴士站上有蓋? 好多車流動?有上斜?
PW: 少少上斜
辯方: 巴士埋站有聲音,同意?
PW: 當然啦!

辯方: 黎Sir話被告係target? 有warrant?
PW: 係。有。
辯方: Briefing 話, 警察需要check電話?
PW: 如要資料,係

辯方: 現今手機,唔係淨係拎嚟打電話?好多個人資料?好多時有密碼?
PW: 係
辯方: 一定要密碼,先開到部機?
PW: 係
辯方: 想調查部手機?啱唔啱?
PW: 啱
辯方: 一般拘捕會警誡:“你所講會成為呈堂證供”,啱唔啱?檢取手機,預早需要討論?
PW: Briefing 無話一定要檢取手機
辯方: 檢取前會警誡?
PW: 視乎情況而定, 如被告需要。
辯方: 有何客觀基礎?
PW: 係,視乎情況。
辯方: 如要檢查手機內容,需進一步警誡?
PW: 未搵到證據,未必需要住。視乎當時人員
辯方: 手機有敏感資料,警誡會公道啲?
PW: 唔係
辯方: 只從執法者考慮,有否需要從被調查人士角度考慮?如不警誡,市民可不交手機?
PW: 唔想交就唔交,同警誡無關
辯方: 手機無搜查令下,資料被抄閱?期後交比下一位警察, 胡sir 15776?

辯方: 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精神驚嚇下作供?
I: 唔知
辯方: 當時你唔知被告有精神問題?
PW: 係
辯方: 如果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調查會唔同?
PW: 我唔知道。相似程序,但錄影會面會安排人陪同被告。不過,拘捕時唔會。
辯方: 補錄口供呢?
PW: 唔會

辯方: 白卡聽過未?會有其他安排?
PW: 係

辯方: 8/3/2020, 被告喺鯉魚門道巴士站等巴士。你哋大嗌 "警察咪郁!”?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出示委任證?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拖行被告至行人通道?
法官: 點拖行?因為拖行涉及暴力成分。
辯方: 警方從被告右手中搶手提電話?
PW: 唔同意
辯方:2934 帶被告去行人道旁,女警睇住被告手機,高呼 “密碼!密碼!” ?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向警方透露密碼?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冇警誡?冇人話過拘捕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女警高呼 “簽名!簽名!” ?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5個警員帶被告去暗角,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證? 搜查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話 "你唔好亂嚟!” ?
PW: 唔同意
辯方: 之後上警車 / 警察私家車?
PW: 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5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朱,許,馬(20-24)🛑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5/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新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麥國雄(49)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借受查人萬五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案件管理
崔官指出辯方呈交有關被告病歷、言語治療報告、接面紀錄、傷殘津貼及私人醫生報告的文件編排方式難以讓法庭完全地理解被告病歷及個人背景。明白辯方案情是想由2015及2016開展,指示辯方重新整理上述文件,例如以病歷的時序編排。

辯方解釋將醫管局報告原汁原味呈上,以免被誤解報告有被修改之嫌。提議另撰索引清單以時序排列,方便法庭閱讀。崔官不同意,指很少會咁做。

最後,辯方同意崔官提議,以分類形式重新呈求報告。
1)言語治療師報告、其參考的文獻及部部醫管局文件
2)醫管局及聯合醫院的文件,由2015年開始以時序排列
3)傷殘及社署報告,但堅持呈上崔官及控方認為無關的社署報告69至83頁。
4)私人醫生報告
5)昨天提及的接見紀錄

📌傳召PW6 警署警長 黎少良(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C組,負責帶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在2022年3月8日沒有對被告施加暴力,威脅被告。

🔸辯方盤問
▶️接收該案
證人確認案件於行動前1星期由情報科轉介,當時由警員2934於2022年2月24接收案件時,已得悉該案。指出2934負責調查該案及截圖工作。期間直接向案件主管陳幫辦報告,自己不知調查進度。直至行動前兩三日,即3月5或6號才得悉被告在telegram 群組有部份留言涉及本案。

辯方問3月5或6號,警員2934向證人交接的內容。證人答2934指Madem指示3月8日會有拘捕行動,確認有安排搜查令。辯方指根據記錄2022年2月25日 警2934已獲得搜查令(入屋),即可破門入屋。證人同意指但指無話破門, 後再確認搜查令有寫可破門,同意2月25日已計劃拘捕行動。

▶️辯方質疑警方就涉案留言作截圖忽略上文下理
辯方先了解證人加入警隊時序,證人指1987年入軍裝部,90年調至CID,9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2003調返CID,0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13年調返CID,17年做調至網罪科至今。
證人確認包括本案在內,共處理過3-4單煽惑案,角色為執行拘捕行動,無睇過與案件相關截圖,因不需要自己睇。

辯關注會否就上文下理截圖,證人答不知道,不同意如有上文下理截圖會更好,忘記其他煽惑案截了多少圖,因不是自己處理。

辯問會否期望警方就案件截圖應包括上文下理,證人表示不是自己處理答不到。
辯追問證人工作包括處理網上留言,如有犯法留言要保存。證人不同意會就上文下理作截圖,不同意此舉對被告有有利益保障,不同意對警方有好處以便清晰告知法庭犯法原因。
辯想再問,唯控方指證人答左六次啦…

辯續問,有整體背景能協助理解犯法留言在什麼清況下發出,證人不同意。辯問有人回覆「阮文安老婆」之犯法留言,那該則回覆會截圖下來嘛,證人答會因「癡埋」,加可能有連貫性。辯問既然有連貫性,起碼會截上下各一,證人同意但不同意會截上下各二之留言。

辯問有一截圖內容無包括回覆留言,問相比另一有包括的,誰較佳。證人指答唔到,因無睇過原文。辯質疑如此,所以原文係重要的。證人答「你都無睇過原文啦」,並指好多係emoji 同「very good」字眼。唯辯方問證人有無睇過原文,證人答無。

辯追問以證人有37年當差經歷,就證據價值,多留言之截圖還是少留言較高,證人表示答不到。

▶️拘捕安排
證人確認3月5或6日己就3月8日拘捕行動作出安排,例如準備被告個人資料地址。當中警員2934負責截圖及調查,警14278 在3月7日負責準備拘捕,33074警長做咩就無特別,警9997做日常文件工作,自己就做日常監察工作。

證人確認自己3月8拘捕行動早上有做簡報 ,對象包括33074,2934 ,14278,9997,主管陳幫辦並無參與。
主要安排14278執行拘捕及處理證物,2934則協助14278拘捕,警長33074負責揸車,女警9997負責文件,自己則負責監察該4名下屬。


▶️證人同意無作警誡便搜查被告電話  - 因被告屬自願
辯問簡報中有否有指示檢取被告手機,證人指有向警14278講如被告自願,盡快查看電話telegram。辯方確認2月25日警申請搜查令,即2星期前。辯方質疑證人何不指示警14278警誡後才檢取被告手機。證人解釋因已強調要被告自願。辦方再重覆問為知不警誡,證人答無講就無講。辯續指警方做法一般有警誡,證人同意。而來檢取手機只是為了搜查。

辯方指出手機內可能有內容等同招認的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質疑一般情況警方會先警戒,被告的口頭招認才穩妥,證人不同意。

▶️拘捕過程爭議
辯指被告截停時無被警戒,證人不同意。辯指拘捕時間為上班時間,位置為較斜地方。證人確認並指小斜,環境安靜,各隊員距離相近。

辯問及3月8日約0830時,有否見被告等巴士,證人答見不到。當時位於通往地鐵的路中。

辯方指出被告被拘捕時的經過:
被告說法指當時等巴士期間,有人在背後嗌「警察咪郁」,有人出示委任證。被告被2934暴力地拖去後巷,另一警施加暴力搶手機,向被告高呼「密碼密碼」,被告感驚慌後如實道出。
14278問被告該帳戶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及後講左d嘢。警方在巴士站階段無作警誡,女警9997持14278記事冊對被告高呼「簽名簽名」,被告後寫上「i see it」以上證人皆表示唔知,因不在場。

辯方指:及後有警員包括證人帶被告往暗角,問被告拎身份證,當時證人提及只係作檢查之用,後證人對被告作搜身,被告有問搜身原因,獲回覆要睇有無危險品,證人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辯方指及後有警方私家車到,證人同意。
辯指:及後有警叫被告唔好亂嚟,上車後證人叫被告到時唔好好似電視禁講我無野講,過程無警員對被告講要拘留,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當時警員強行搶走被告電話,電話當時無上鎖,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追問有否睇被告電話,證人否認。辯指被告在巴士站時係用跟手機,無上鎖,證人表示唔知道,唔同意被告在沒有選擇下供出密碼。

證人確認無參與pol153(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9(按: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及記事冊補錄之程序。

▶️被阻撓通知家人及律師
辦指出被告被帶往警署後,被告因不懂做檢測被警員恕罵;被告3次要求致電家人與公司及3次想搵律師都被阻撓。證人不知道。
辯續指有一次向數警要求搵律師,女警對被告指「要等好耐」,又有警問被告有關MPF對沖的看法。 之後兩次向33074要求搵律師,皆被不同方式阻撓,證人不同意。

▶️警方無視被告精神殘疾問題
證人確認沒有參與當日11:11時至12:51時的錄影會面,安排警1934作紀錄。不同龍當時被告受驚、心理理力大緊張的情緒;不同意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受驚嚇;不同意被告有常神病疾。
當辯方問證人是否能觀察到被告是自閉人士。證人大聲強調「完全冇」

確認如得悉,便會通知案件主管安排社工家人陪同。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在場,證人答指示似乎無相關安排。

▶️獲保釋過程
證人不知被告很想離開警署。確認於午餐後,帶被告回家中執行MFI3提及的搜查令,唯無任何收鑊。 期間被告父母並1不在家。

證人不知被告每隔1個鐘便要求致電家人,皆被阻撓。直至7pm晚餐後向下一值班的警只要求才獲致電給父親。

證人不清楚父母半小時內趕到、有兩警向被告提出可以$10000保釋,大概凌晨1時獲保釋離開警署。

證人不同意被告受到警察威嚇,任何簽名及口頭招認都是不情願下作出;不同意2934的截圖是片面且具選擇性,引起的偏見大於證據的價值,手機亦是非自願被調查及提供密碼。不同意警14278沒有1解釋pol153予被告及不同意無宣稱拘捕及無作出警戒。
不認為被告與一般人有異。

📌傳召PW6 專家證人 何家健(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數碼鑑證及訓練組 數碼鑑證B隊,負責擇寫 Telegram 運作報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已呈堂的Telegram 運作報告由自已撰寫、專家證人履歷及以往法庭相關的作供皆被接納及報告準確無誤。

▶️ Telegram自動刪除留言
控方問及Telegram 有否機制與運作與自動刪除有關。 證人指出報告無相關議題,但現可用自已知識作告
辯方表示此為新資訊,呈上的報告並無提題,要求休庭向被告取指示,崔官同意。

證人指每個Telegram 用戶可在設定“Private & Security”設定帳戶發出留言後的自動刪除時間。刪除後,對話中並不會出現相關的留言及空格。如涉及聊天群組,只有Admit可在最新活動見到再信息被刪。 而群組亦可由admit設定自動刪除。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2

================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群組只有3類用戶,即Owner, Admit及Member。而刪除機制由Telegram 程式自動按照用戶設定而執行。當執行後,3類用戶皆無法從聊天對話見到被刪的留言、空格或信息被刪除的子眼。只有Owner及Admit能在最後活動查閱有信息被刪。證人無法得知紀錄他4存期限,因無做過相關測試。

▶️證人無參與過本案
證人不清楚本案的Telegram 群組「自動駕駛香港人心事台公海 2.0」,對案相關截圖沒有看過。其證供只會涉及Telegram 一般運作。

證人確認沒有接觸過案發的手機。辯問及證人對於案件涉及的群組是公開或私人亦不知。

▶️辯質疑報告Telegram 測試的版本
證人指出該報告是在2024年6月3日受指示而撰寫。辯方質疑2022年與2024年的Telegram 運作會否有出入。證人指相信一樣。因聊天對話、群組介面都沒有改變。承認報告提及的運作是2024年版本。

▶️成員可錯過群組由私人更改至公開
證人確認私人群組需有invite link或Admit授權方可加入。
辯問如2022年前以加入,是否需要link,證人指沒有做過相關測試,無法回答。
辯換個方或問:如有成員加入時,群組是私人,其後轉公開群組。證人答有可能。
續答成員可在群組資訊查閱是否有轉公開。

崔官問,即開啟相關群組,會見到群組資訊先,再查閱對話紀錄? 證人確認。

▶️截圖應截取對話前文後理
證人確認曾就某d對話上文下理被刪的信息作過專家證供。當時是高院案件,有關whatsapp群組對話被刪。辯續指截取上文下理的信息有助理解成件事。
控方反對該問題,指應該獨立案件審示。

辯續指如想保存信息,以便查閱前文後理,應盡早截圖。證人指無法作答 不是該專家犯籌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2022年與2024年運作大致一樣。補充手機程式只容許用最新的版本作測試

🗣官問如群姐中途更改為私人,會否有通知提醒成員?證人確認

🔸辯方跟進提問
辯指2022年或之前,有關群組更改為公開,有冇可能沒有通知。證人否認,稱telegram 一定有通知。

▶️有機會錯過通知
辯方問證人如隔一段時間沒有瀏覽群组對話,當再次開啟對話,畫面會顯示何對話紀錄。 證人回答一開就會見到最新對話。
辯方質疑即有機會錯過一段時間前的更改群組類型通知。 證人指太多假設。辯則稱,如要睇番群組更改,便要費時瀏覽較前的未閱對話。證人同意。

📌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沒有中段陳詞。
對於兩項特別事項: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如法庭表證成立,辯方需要開展辦方案情,被告可能決定是否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申請延至下星期開展辯方案情,以便辯方能準備文件夾及安排相關專家 (按: 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 觀察被告作供,本來預計下星期邀請專家在場旁聽。

崔官指出法庭係唔容許浪費法庭時間,指示辯方可在午膳時間假設如特別事項表證成立,向被告取指示是否作供。如作供便要安排午後作供,即使沒有專家在場觀察作供。表示用現有文件夾亦都不反對,只要表達得宜。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就特別事項裁決。如特別事項裁決表證成立,被告將會作供 (🌟按:專家不在場觀察)。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裁決
崔官就辯方提出的兩個議題作出裁決: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崔官裁定控方以上證物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就
議題1)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作供。
議題2)被告會作供,可能會傳召3位證人。

📌傳召被告作供
▶️殘礙人士登記證(白卡)
由被告解白卡申請及簽發程序。另辯方指出被告舊白卡與新白卡時限不同,舊白卡為期兩年,新白卡則為永久。被告解釋由主治醫生診斷決定。舊卡由私家醫生麥啟樂醫生簽發,新卡則聯合醫院周醫生簽發。
辦方問被告是否同時舊白卡正本呈堂。被告回應「即係點 係咪攞唔番」,辯方解釋案件完结就會取回。

▶️診斷
小時隨父母在台灣生活及學習,早在7、8歲已經被評估有閉症/亞氏保加症,確認代表呈上多份醫生文件為台灣診療結果,年份為民國,即加11年,2016年一份報告主要由醫生觀察,提到證人人際社交關係不佳、不融入人羣,冇法評估他人情緒,處事有自己一套解讀方法、行事固執,上述判斷皆非自己所講,直到現時自閉症沒有醫好,證人同意報告所述。

2022年11月聯合醫院精神科診治確認有亞氏保加症障礙,不太清楚病徵,自己看不明報告。

▶️台灣身心障礙證件
確認呈上副本由台北醫院所發出

▶️2010年學校證書
證明就讀高中2年班,領有台灣身心障礙手冊,學習上在家需父母協助,在校要師長及同學幫助。

▶️2006年台北榮民醫院報告
確認證人患有亞氏保加症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被告作供主問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6/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張(31)🛑已還押逾30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

🔸主問未完  - 詳情後補 -

14:30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