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41] 開庭
法官就開案文件提問本案雙方立場先作案件及文件管理。
📌案件管理
主控指承認事實內原本有提及證物(影片截圖P9)相關現場情況如叫囂及對話描述,辯方指不反對但對一些形容例如叫囂但希望可以改為中性字眼如叫喊,不反對現場有人說過該些對話,現階段承認事實可能不加敍述字眼,只包括P9截圖(但有一張圖會有爭議),雙方稍後會再呈交承認事實2,補充敍述。辯方爭議一些說話不是被告講,及被告在控方指稱時間不在集結人羣內,控方之呈堂截圖不清不能確定是誰,整體而言被告不在集結中,沒作任何暴力行為,也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控方原本有十名證人,現在打算不用傳召全部,會傳召專家證人作供關於辨認被告。辯方除被告外或有最多2位事實證人,另外有4至5位品格證人有文件呈交,今天交主控,如控方看過無問題問可以不用傳召品格證人。
雙方預計三至四天可完成控方案情,但潘資深大律師下星期一下午高院有案處理可能需休庭。
法官指按進度建議今日開庭至不遲於13:30,明天起每日審訊由09:15 至 13:30,以便雙方可利用下午處理文件或作商討,控辯代表同意安排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1 (P1)
-案發日警方沒接獲灣仔區有遊行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多張地政處印製之灣仔地圖
-案發日灣仔睿景酒店及中國海外大廈CCTV
-十多段新聞媒體直播/綱上片段
-警方特別用途車上鏡頭拍攝到軒尼詩道一帶之片段
-不同警員於灣仔一帶手持攝錄機拍攝多段片段
-警方將部份上述片段作截圖冊
-所有上述片段儲存至硬碟呈堂
-被捕時身上衣物及搜出物品,包括2支咪、一個戶外擴音器、一個3M過濾式口罩掛頸
-警方拍攝被告及證物相冊
- 被告自2004年起至今均為注冊社會工作者
-所有證物妥善保管,連貫性沒有爭議
📌控方擧證
🎥控方先播放片段舉證2019年8月31日晚上6至7時灣仔大環境有非法集結,7時許軒尼詩道/盧押道集結演變成暴動,之後再傳召證人作供。
18:00-19:00 時段
📎軒尼詩道灣仔睿景酒店CCTV
📎中國海外大廈CCTV
畫面見到黑衣人軒尼詩道上來來回回,不少人打開各色雨傘。有人在軒尼詩道修頓球場附近東行線馬路上搬來雜物堵路作路障並聚集,路上沒有車輛行使。
19:00-20:00時段
📎新聞媒體HK01片段
19: 08至19:32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設路障,叫口號,見到馬路上有人點起易燃物,地上有多個大火堆。現場有人不停敲打鐵欄發出聲響,亦有人推來約3米高類似球場看台到軒尼詩道,馬路上見到多個裝有液體玻璃樽,有人將液體倒入已經著火的鐵馬雨傘等雜物火堆,火光熊熊升到半空。
[12:30]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明早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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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41] 開庭
法官就開案文件提問本案雙方立場先作案件及文件管理。
📌案件管理
主控指承認事實內原本有提及證物(影片截圖P9)相關現場情況如叫囂及對話描述,辯方指不反對但對一些形容例如叫囂但希望可以改為中性字眼如叫喊,不反對現場有人說過該些對話,現階段承認事實可能不加敍述字眼,只包括P9截圖(但有一張圖會有爭議),雙方稍後會再呈交承認事實2,補充敍述。辯方爭議一些說話不是被告講,及被告在控方指稱時間不在集結人羣內,控方之呈堂截圖不清不能確定是誰,整體而言被告不在集結中,沒作任何暴力行為,也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控方原本有十名證人,現在打算不用傳召全部,會傳召專家證人作供關於辨認被告。辯方除被告外或有最多2位事實證人,另外有4至5位品格證人有文件呈交,今天交主控,如控方看過無問題問可以不用傳召品格證人。
雙方預計三至四天可完成控方案情,但潘資深大律師下星期一下午高院有案處理可能需休庭。
法官指按進度建議今日開庭至不遲於13:30,明天起每日審訊由09:15 至 13:30,以便雙方可利用下午處理文件或作商討,控辯代表同意安排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1 (P1)
-案發日警方沒接獲灣仔區有遊行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多張地政處印製之灣仔地圖
-案發日灣仔睿景酒店及中國海外大廈CCTV
-十多段新聞媒體直播/綱上片段
-警方特別用途車上鏡頭拍攝到軒尼詩道一帶之片段
-不同警員於灣仔一帶手持攝錄機拍攝多段片段
-警方將部份上述片段作截圖冊
-所有上述片段儲存至硬碟呈堂
-被捕時身上衣物及搜出物品,包括2支咪、一個戶外擴音器、一個3M過濾式口罩掛頸
-警方拍攝被告及證物相冊
- 被告自2004年起至今均為注冊社會工作者
-所有證物妥善保管,連貫性沒有爭議
📌控方擧證
🎥控方先播放片段舉證2019年8月31日晚上6至7時灣仔大環境有非法集結,7時許軒尼詩道/盧押道集結演變成暴動,之後再傳召證人作供。
18:00-19:00 時段
📎軒尼詩道灣仔睿景酒店CCTV
📎中國海外大廈CCTV
畫面見到黑衣人軒尼詩道上來來回回,不少人打開各色雨傘。有人在軒尼詩道修頓球場附近東行線馬路上搬來雜物堵路作路障並聚集,路上沒有車輛行使。
19:00-20:00時段
📎新聞媒體HK01片段
19: 08至19:32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設路障,叫口號,見到馬路上有人點起易燃物,地上有多個大火堆。現場有人不停敲打鐵欄發出聲響,亦有人推來約3米高類似球場看台到軒尼詩道,馬路上見到多個裝有液體玻璃樽,有人將液體倒入已經著火的鐵馬雨傘等雜物火堆,火光熊熊升到半空。
[12:30]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明早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2/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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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5] 開庭
📌傳召PW1 警司 賈錦林(音)
🔹主問
2019年8月31日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案發時因送中事件兼任總部應變大隊其中一隊,成員由水警,刑事偵緝,機動部隊及軍裝組成,軍裝穿防暴裝備,刑偵外穿警方背心,此外有速龍小隊在最前方協助。
8月31日港島有大量示威者由中環出發向東示威,該天帶隊在西區出發作港島區掃蕩,晚上約19:35奉命去金鐘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收通知大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掃簜,警方在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見到路上有路障及大火,水炮車將火救熄,之後將路障清場,前方軒尼詩道仍有大量示威者,多穿深色衫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目測超過一百人,大隊清除路障15分鐘後約20:00時重組向東再繼續掃蕩,軒尼詩道上在分域街及盧押道示威者仍然聚集,期間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扔雜物及汽油彈。警員受命跑前追捕及截停示威者,之後大隊繼續向東推進,約22:00去到銅鑼灣怡和街近紀利佐治街處理最後一批示威者後便撒退。
🎥播放片段
(1)HK01 P10(10)當晚19:32-20:01灣仔軒尼詩道著火地點及銅鑼灣一帶新聞片段,證人指19:47見到畫面銳武裝甲車後便是應變大隊,19:49水炮車推進,前方有路障及火堆。19:51見到有人用雷射光照射。19:57 應變大隊重組準備再推進。片段就如作供當日所見
(2)警方軒尼詩道拍攝片段P10(4a)實時19;57,位置近分域街,證人在晝面圈出自己。約20:00時推進可見前方示威者馬路上對峙。
🔸盤問
-主問指水炮車有滅火,畫面見是消防員正滅火,19:43已經救熄,澄清水炮車是射水降溫
-不反對根據地圖力寶中心去火種即軒尼詩道1號約750米,到達時大火已經救熄。
-警方當時出動2架水炮車及一架裝甲車,不清楚裝甲車有冇錄影鏡頭。確認水炮車不是自己指揮。
-推進中同示威者保持一個街口距離,留意到在場有人,不會用市民形容。
🔹沒有覆問
📌傳召PW2 高級督察 翁鑑倫(音)
🔹主問
案發時為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4小隊,8月31日參與應變大隊工作,晚上1930 左右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去到軒尼詩道1號見到有馬路上有看台等路障及有煙,前方估計有五百人發出喧嘩,穿黑衣戴頭盔。19:48 時以擴音機向前方人士發出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示威者沒有理會,證人小隊移走路障後向東面示威者推進並在修頓球場外截停拘捕2女3男。處理拘捕行動完後,證人約21:00坐警車沿軒尼詩道到達銅鑼灣。
🎥播放片段
1)P10(12)有線新聞19:48-20:09
水炮車帶頭在灣仔軒尼詩道開路,警方向東掃蕩示威者及在19:59時作拘捕。
2)P10(16)香港電台視象新聞時間20:08-20:21
拍攝灣仔一帶情況,警方在軒尼詩道盧押道控制現場後一路向東再推進,銅鑼灣也出現暴動。
🔸盤問
-同意20 20年7月21日填寫口供指2019年8月31日19:57至20: 47時在修頓球場處理被捕者,所以同時段不在上述影片位置
-19:46 時在金鐘力寶中心開始推進,同意到達軒尼詩道1號時火堆時大火已由消防員救熄,不是由警方救火
-19:25至19:30 時有姓Shad警司訓示向東作掃蕩
-總部應變大隊共約400人,由多個部門要10個單位組成,自己負責水警第2梯隊第4小隊有41人,各人帽上有MAR4,配有綠色頭燈,另一隊MAR3用藍色燈。
🔹覆問
錄色頭燈除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也可能有其他隊使用,未必可以單憑綠色頭燈肯定就是水警第四小隊。
📌案件管理
主控指開案陳詞提及之P11(a、b、c)截圖商討後會有更改,P9片段內容雙方對敍述中性用詞亦有進展,控方看過辯方品格證人信件大致沒問題。可以65b呈堂省卻傳召作供。雙方希望提早完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目前預計明天傳召PW3及4,星期四PW5及6,星期五傳召PW10完成控方案情。
[12:3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15 繼續。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2/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5] 開庭
📌傳召PW1 警司 賈錦林(音)
🔹主問
2019年8月31日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案發時因送中事件兼任總部應變大隊其中一隊,成員由水警,刑事偵緝,機動部隊及軍裝組成,軍裝穿防暴裝備,刑偵外穿警方背心,此外有速龍小隊在最前方協助。
8月31日港島有大量示威者由中環出發向東示威,該天帶隊在西區出發作港島區掃蕩,晚上約19:35奉命去金鐘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收通知大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掃簜,警方在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見到路上有路障及大火,水炮車將火救熄,之後將路障清場,前方軒尼詩道仍有大量示威者,多穿深色衫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目測超過一百人,大隊清除路障15分鐘後約20:00時重組向東再繼續掃蕩,軒尼詩道上在分域街及盧押道示威者仍然聚集,期間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扔雜物及汽油彈。警員受命跑前追捕及截停示威者,之後大隊繼續向東推進,約22:00去到銅鑼灣怡和街近紀利佐治街處理最後一批示威者後便撒退。
🎥播放片段
(1)HK01 P10(10)當晚19:32-20:01灣仔軒尼詩道著火地點及銅鑼灣一帶新聞片段,證人指19:47見到畫面銳武裝甲車後便是應變大隊,19:49水炮車推進,前方有路障及火堆。19:51見到有人用雷射光照射。19:57 應變大隊重組準備再推進。片段就如作供當日所見
(2)警方軒尼詩道拍攝片段P10(4a)實時19;57,位置近分域街,證人在晝面圈出自己。約20:00時推進可見前方示威者馬路上對峙。
🔸盤問
-主問指水炮車有滅火,畫面見是消防員正滅火,19:43已經救熄,澄清水炮車是射水降溫
-不反對根據地圖力寶中心去火種即軒尼詩道1號約750米,到達時大火已經救熄。
-警方當時出動2架水炮車及一架裝甲車,不清楚裝甲車有冇錄影鏡頭。確認水炮車不是自己指揮。
-推進中同示威者保持一個街口距離,留意到在場有人,不會用市民形容。
🔹沒有覆問
📌傳召PW2 高級督察 翁鑑倫(音)
🔹主問
案發時為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4小隊,8月31日參與應變大隊工作,晚上1930 左右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去到軒尼詩道1號見到有馬路上有看台等路障及有煙,前方估計有五百人發出喧嘩,穿黑衣戴頭盔。19:48 時以擴音機向前方人士發出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示威者沒有理會,證人小隊移走路障後向東面示威者推進並在修頓球場外截停拘捕2女3男。處理拘捕行動完後,證人約21:00坐警車沿軒尼詩道到達銅鑼灣。
🎥播放片段
1)P10(12)有線新聞19:48-20:09
水炮車帶頭在灣仔軒尼詩道開路,警方向東掃蕩示威者及在19:59時作拘捕。
2)P10(16)香港電台視象新聞時間20:08-20:21
拍攝灣仔一帶情況,警方在軒尼詩道盧押道控制現場後一路向東再推進,銅鑼灣也出現暴動。
🔸盤問
-同意20 20年7月21日填寫口供指2019年8月31日19:57至20: 47時在修頓球場處理被捕者,所以同時段不在上述影片位置
-19:46 時在金鐘力寶中心開始推進,同意到達軒尼詩道1號時火堆時大火已由消防員救熄,不是由警方救火
-19:25至19:30 時有姓Shad警司訓示向東作掃蕩
-總部應變大隊共約400人,由多個部門要10個單位組成,自己負責水警第2梯隊第4小隊有41人,各人帽上有MAR4,配有綠色頭燈,另一隊MAR3用藍色燈。
🔹覆問
錄色頭燈除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也可能有其他隊使用,未必可以單憑綠色頭燈肯定就是水警第四小隊。
📌案件管理
主控指開案陳詞提及之P11(a、b、c)截圖商討後會有更改,P9片段內容雙方對敍述中性用詞亦有進展,控方看過辯方品格證人信件大致沒問題。可以65b呈堂省卻傳召作供。雙方希望提早完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目前預計明天傳召PW3及4,星期四PW5及6,星期五傳召PW10完成控方案情。
[12:3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1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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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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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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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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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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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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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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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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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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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7] 開庭
📌傳召PW3 高級督察 趙兆俊(音)
🔹主問
案發時為新界南機動部隊A2小隊,同A4小隊釣18時到灣仔執行任務處理港島區示威活動。
19:40 去到盧押道告士打道交界,見到軒尼詩道近駱克道上約200多黑色衫褲戴頭盔防毒面罩示威者,有叫囂,有人敲打物件及用物件堵塞盧押道。19:55收指示由盧押道向軒尼詩道推進,有人投擲3至4個汽油彈、玻璃樽及磚,亦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於是命隊員出示紅色,黑色及橙色警告旗,自已也用揚聲器警告人羣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即停止及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包括催淚煙。示威者仍停留。約20:00示威者由駱克道向後退至軒尼詩道,並移往銅鑼灣方向。證人隊伍盧押道駱克道上將防線推前。
見到有另一大隊在軒尼詩道推進,證人小隊上前跟隨掃蕩
🎥播放
1)NOW新聞片段P10(12) 由19:53 時起數分鐘
PW3確認左手面畫面為示威者在盧押道情況,19:55 時認到自己小隊出現,盧押道行車路上有雜物,警方出示橙旗,地上有汽油彈著地發出火光。19:56 示威者後退到軒尼詩道,警方出示紅及黑旗。19:58時如作供指一個警方大隊在軒尼詩道上由西至東推進。
2)警方拍攝片段P10(17)由19:52時起數鐘
PW3在19:53定格畫面以紅圈指出自己,在路牌下背向鏡頭,位置在盧押道,前方是軒尼詩道,有示威者用雷射光照射警方,片段中聽到自己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及見到出示3面警方旗幟。
🔸盤問
-指示隊員出示3支警告旗時在盧押道上,同示威者距50米。問橙旗是「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黑旗是「速離,否則開槍」,以當時情況要求示威者離開應該不會命令開槍但出示黑旗是否同訓練指引不同,PW3不同意,是否開槍要睇示威者行為,如果有示威者拎住支槍便需要,代表指當場冇示威者咁做,而且雙方有50米距離。
🔹覆問
3色旗幟是警方預先印製,使用字眼是標準。確認「開槍」是包括發射實彈、楜椒槍及低殺傷力子彈。
📌傳召PW4 警署警長 伍國豪 (音)
🔹主問
現駐機埸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為機動部隊第3訓練小隊,負責人羣管理特別用途車輛AM9897(即水炮車),為該車輛主管,車輛用作協助驅散及拘捕,水炮可射出催淚水及藍色水協助警方辨別示威者,確認車上有拍攝錄影鏡頭。
2019年8月31日水炮車在金鐘道東行線上候命,車上載有特別戰術小隊。約晚上19:44時出動往軒尼詩道,當時有啓動錄影及廣播系統。1948時去到軒尼詩道1號遇到鐵馬等大型路障,有警員正清除,車停下見到循道衛理軒尼詩道上有約千人聚集,自己不停用車上擴播發出口頭警告「呢個係警方嘅警告,在軒尼旅道聚集人士立即散開,否則會使用催淚水、顏色水區別,會作驅散同拘捕」,聚集人士沒有散開,有人用激光照射水炮車,有人投擲物件,多數穿黑色衣服、有人戴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約20:00時水炮車在修頓球場外示威者仍在對峙。20:19 水炮車在軒尼詩道馬師道交界,仍有過千名示威者於百米外軒尼詩道上聚集,有人用激光照射車輛,PW4於是用車上水炮噴射催淚水及藍色水作協助驅散及拘捕,同意約20:23火炮車前行到波斯富街,對峙情況一路仍然持續,對峙直至22:00水炮車去到糖街示威者才四散。
🎥播放水炮車鏡頭拍攝片段
P10(3a、b、C) 由19:42至20:17
確認1944時車輛開動,片段中口頭警告就是作供所講。1949時所見到就是軒尼詩道1號路上大型路障,循道衛理外大批示威者聚集。20:17水炮車去到集成中心對面見到集成中心外有火光。上述片段為證人當時目睹情況。
🔸盤問
-片段中水炮車廣播有15次口頭警告,雙方已經作文字紀錄,一些現場拍攝片段雙方同意了一些截圖沒有爭議會予證人確認
-2019年9月6日口供指自己主管3號水炮車,同意不是司機,坐在駕駛倉,有2排,司機側是水炮控制員,自己坐第二排左面
-確認水炮車有8個錄影鏡頭,開每個鏡頭片段也可聽到系統錄音。庭上片段去到20:17,但行動至22:00完錄影才熄機,為何庭上片段只去到20:17證人不知道,為何全個錄影分拆3段片(a b及c)也不清楚。印象中鏡頭可放大20倍。
-水炮車首次使用在2019年8月25日,當時PW4也是其中一輛水炮車主管,不同意8月25日至31日普遍香港人不熟悉水炮車,當時有好多新聞報道。
-同意被催淚水射中會皮膚灼熱、流眼水、呼吸困難,所以廣播叫警員戴上防毒面罩,同意在埸也可能有記者。確認當日所坐車輛整個行動只在東行線上行走。
🎥播放
1)P10 (4a) OCTB 警員拍攝片段
19:53時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麥當勞,同意片段中自己廣播叫麥當勞及修頓球場外示威者離開,也叫前方示威者停止用激光。19:57時同意有警方到軒尼詩道分域街。
2)P10(3b) 水炮車片段19:52開始
同意辯方在不同時段所作截圖,19:58時片段中自己叫記者返回行人路,之後見到有一外藉人士被警員帶離。20:00時水炮車停下,遠方柯布連道天橋下有人聚集。
3)P10(3b) 水炮車片段20:05開始
見到水炮車到菲林明道,截圖見警方推進,有示威者行人路上走動,也見到一些其他人跟住走。同意20:09時前方是駱克道市政大廈:截圖為298商場外安全島。同意片段中見鏡頭可放大至28倍,多過作供指20倍。
🔹沒有覆問
[12:2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 繼續,將傳召拘捕警員作供。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7] 開庭
📌傳召PW3 高級督察 趙兆俊(音)
🔹主問
案發時為新界南機動部隊A2小隊,同A4小隊釣18時到灣仔執行任務處理港島區示威活動。
19:40 去到盧押道告士打道交界,見到軒尼詩道近駱克道上約200多黑色衫褲戴頭盔防毒面罩示威者,有叫囂,有人敲打物件及用物件堵塞盧押道。19:55收指示由盧押道向軒尼詩道推進,有人投擲3至4個汽油彈、玻璃樽及磚,亦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於是命隊員出示紅色,黑色及橙色警告旗,自已也用揚聲器警告人羣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即停止及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包括催淚煙。示威者仍停留。約20:00示威者由駱克道向後退至軒尼詩道,並移往銅鑼灣方向。證人隊伍盧押道駱克道上將防線推前。
見到有另一大隊在軒尼詩道推進,證人小隊上前跟隨掃蕩
🎥播放
1)NOW新聞片段P10(12) 由19:53 時起數分鐘
PW3確認左手面畫面為示威者在盧押道情況,19:55 時認到自己小隊出現,盧押道行車路上有雜物,警方出示橙旗,地上有汽油彈著地發出火光。19:56 示威者後退到軒尼詩道,警方出示紅及黑旗。19:58時如作供指一個警方大隊在軒尼詩道上由西至東推進。
2)警方拍攝片段P10(17)由19:52時起數鐘
PW3在19:53定格畫面以紅圈指出自己,在路牌下背向鏡頭,位置在盧押道,前方是軒尼詩道,有示威者用雷射光照射警方,片段中聽到自己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及見到出示3面警方旗幟。
🔸盤問
-指示隊員出示3支警告旗時在盧押道上,同示威者距50米。問橙旗是「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黑旗是「速離,否則開槍」,以當時情況要求示威者離開應該不會命令開槍但出示黑旗是否同訓練指引不同,PW3不同意,是否開槍要睇示威者行為,如果有示威者拎住支槍便需要,代表指當場冇示威者咁做,而且雙方有50米距離。
🔹覆問
3色旗幟是警方預先印製,使用字眼是標準。確認「開槍」是包括發射實彈、楜椒槍及低殺傷力子彈。
📌傳召PW4 警署警長 伍國豪 (音)
🔹主問
現駐機埸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為機動部隊第3訓練小隊,負責人羣管理特別用途車輛AM9897(即水炮車),為該車輛主管,車輛用作協助驅散及拘捕,水炮可射出催淚水及藍色水協助警方辨別示威者,確認車上有拍攝錄影鏡頭。
2019年8月31日水炮車在金鐘道東行線上候命,車上載有特別戰術小隊。約晚上19:44時出動往軒尼詩道,當時有啓動錄影及廣播系統。1948時去到軒尼詩道1號遇到鐵馬等大型路障,有警員正清除,車停下見到循道衛理軒尼詩道上有約千人聚集,自己不停用車上擴播發出口頭警告「呢個係警方嘅警告,在軒尼旅道聚集人士立即散開,否則會使用催淚水、顏色水區別,會作驅散同拘捕」,聚集人士沒有散開,有人用激光照射水炮車,有人投擲物件,多數穿黑色衣服、有人戴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約20:00時水炮車在修頓球場外示威者仍在對峙。20:19 水炮車在軒尼詩道馬師道交界,仍有過千名示威者於百米外軒尼詩道上聚集,有人用激光照射車輛,PW4於是用車上水炮噴射催淚水及藍色水作協助驅散及拘捕,同意約20:23火炮車前行到波斯富街,對峙情況一路仍然持續,對峙直至22:00水炮車去到糖街示威者才四散。
🎥播放水炮車鏡頭拍攝片段
P10(3a、b、C) 由19:42至20:17
確認1944時車輛開動,片段中口頭警告就是作供所講。1949時所見到就是軒尼詩道1號路上大型路障,循道衛理外大批示威者聚集。20:17水炮車去到集成中心對面見到集成中心外有火光。上述片段為證人當時目睹情況。
🔸盤問
-片段中水炮車廣播有15次口頭警告,雙方已經作文字紀錄,一些現場拍攝片段雙方同意了一些截圖沒有爭議會予證人確認
-2019年9月6日口供指自己主管3號水炮車,同意不是司機,坐在駕駛倉,有2排,司機側是水炮控制員,自己坐第二排左面
-確認水炮車有8個錄影鏡頭,開每個鏡頭片段也可聽到系統錄音。庭上片段去到20:17,但行動至22:00完錄影才熄機,為何庭上片段只去到20:17證人不知道,為何全個錄影分拆3段片(a b及c)也不清楚。印象中鏡頭可放大20倍。
-水炮車首次使用在2019年8月25日,當時PW4也是其中一輛水炮車主管,不同意8月25日至31日普遍香港人不熟悉水炮車,當時有好多新聞報道。
-同意被催淚水射中會皮膚灼熱、流眼水、呼吸困難,所以廣播叫警員戴上防毒面罩,同意在埸也可能有記者。確認當日所坐車輛整個行動只在東行線上行走。
🎥播放
1)P10 (4a) OCTB 警員拍攝片段
19:53時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麥當勞,同意片段中自己廣播叫麥當勞及修頓球場外示威者離開,也叫前方示威者停止用激光。19:57時同意有警方到軒尼詩道分域街。
2)P10(3b) 水炮車片段19:52開始
同意辯方在不同時段所作截圖,19:58時片段中自己叫記者返回行人路,之後見到有一外藉人士被警員帶離。20:00時水炮車停下,遠方柯布連道天橋下有人聚集。
3)P10(3b) 水炮車片段20:05開始
見到水炮車到菲林明道,截圖見警方推進,有示威者行人路上走動,也見到一些其他人跟住走。同意20:09時前方是駱克道市政大廈:截圖為298商場外安全島。同意片段中見鏡頭可放大至28倍,多過作供指20倍。
🔹沒有覆問
[12:2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 繼續,將傳召拘捕警員作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
[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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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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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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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4/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18] 開庭
📌傳召PW5 警長67984 林上嵐(音)
🔹主問
現為機埸特警,案發時駐反恐特勤隊兼任速龍小隊,在力寶中心穿特別制服候命,1944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遇上大型路障,清除後沿軒尼詩道到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擴音機傳來女子聲音講「請保持克制」。向前望見30米外一女孑穿黑色短袖上衫、白色長褲,頸掛粉紅色過濾口罩,手持咪講緊嘢,自已沒理該人向前快速推進。同一時段沒有其他人持咪。
官🗣️親眼見到是該女子講?
PW5答係。
見到女子外貌但沒仔細看,該人面向西即對住自己方向,5秒後消失。自己理解說話是指警方,不只一次講。講話仲有「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自己向前發現近鵝頸橋有過百人,有人扔汽油了彈、雜物。自己在軒尼詩道馬師道停下又聽到早前女子聲音在左面繼續用咪講嘢,內容大致相同及不停重覆,現場只有她持咪。
20:20時走上前以非法集結拘捕,捉住其手,有人想拉走她。之後有女警10624上前協助並替她上膠手扣,另有偵輯警員9935上來接手,自己交代事件並將檢取證物包括咪及擴音器交他,確認拘捕地點為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庭上認出被告,證物相1至5為當日拘捕後被告相片,6至18為檢取物品。PW5同意是被告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播放
1)P10(14)亞洲電視20:19-20:21片段,認得位置是馬師道軒尼詩道,自己身處現場。鏡頭搖動15秒時是正在拘捕被告。
2)P10(15)新唐人電20:19-20:21片段,地點也是軒尼詩道馬師道,確認見到自己拘捕被告情形。片中女聲就是作供提及。
PW5確認由首次分域街到馬師道再見到被告相差約20分鐘,中間隨大隊向東推進。
🔸盤問
確認8月31日1945在警察防線由金鐘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自己在前排。代表呈上2020年9月審訊時要求證人庭上在地圖劃下自己及第一眼見被告在分域街位置,PW5同意正確。也同意被告孭住綠色網袋內有擴音器,另外她也孭住一個紫色環保袋。
🎥播放P10(4a)警方拍攝片段 19:53開始,防線在軒尼詩道推進時見到軒尼詩道1號路上火堆及路障,19:56 清理後推進,前方是分域街。19:57時前方紅綠橙有人過馬路,同意1張截圖紅圈是被告過緊馬路。同意被告可能在行人路上講話。
-初次見到被告但沒仔細看,因專注拘捕馬路人使用武力示威者
同意使用上次約20:17 馬師道再見到被告所劃地圖位置。同意見到5秒後便上前拘捕。
🎥播放
1)P10(21)警方拍片段
約20:20時警方掃蕩至馬師道,同意片段中男聲話「行啦」是警員講,「拉佢非法集結」是自己講,女聲「冷靜」是被告講。數秒內自己捉住被告,有一男子抱住被告阻止。
2)控方未使用片段
約20:20另一角度網上片段,可見拘捕被告時情況,被告企路上,女警員上前協助自己處理被告。PW5指當時聽唔到現時片中男聲「佢喺社工嚟」。
🔹沒有覆問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6- PW9證人。餘下PW10 DPC 13574就片段P9及截圖辨認被告及聲音辨認是否被告講,希望今日剩下時間就P9雙方商討是否有爭議,如達至共識明早可能不用傳召PW10或很快完成,估計不用1小時內可完。
[12:27]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15繼續。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4/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18] 開庭
📌傳召PW5 警長67984 林上嵐(音)
🔹主問
現為機埸特警,案發時駐反恐特勤隊兼任速龍小隊,在力寶中心穿特別制服候命,1944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遇上大型路障,清除後沿軒尼詩道到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擴音機傳來女子聲音講「請保持克制」。向前望見30米外一女孑穿黑色短袖上衫、白色長褲,頸掛粉紅色過濾口罩,手持咪講緊嘢,自已沒理該人向前快速推進。同一時段沒有其他人持咪。
官🗣️親眼見到是該女子講?
PW5答係。
見到女子外貌但沒仔細看,該人面向西即對住自己方向,5秒後消失。自己理解說話是指警方,不只一次講。講話仲有「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自己向前發現近鵝頸橋有過百人,有人扔汽油了彈、雜物。自己在軒尼詩道馬師道停下又聽到早前女子聲音在左面繼續用咪講嘢,內容大致相同及不停重覆,現場只有她持咪。
20:20時走上前以非法集結拘捕,捉住其手,有人想拉走她。之後有女警10624上前協助並替她上膠手扣,另有偵輯警員9935上來接手,自己交代事件並將檢取證物包括咪及擴音器交他,確認拘捕地點為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庭上認出被告,證物相1至5為當日拘捕後被告相片,6至18為檢取物品。PW5同意是被告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播放
1)P10(14)亞洲電視20:19-20:21片段,認得位置是馬師道軒尼詩道,自己身處現場。鏡頭搖動15秒時是正在拘捕被告。
2)P10(15)新唐人電20:19-20:21片段,地點也是軒尼詩道馬師道,確認見到自己拘捕被告情形。片中女聲就是作供提及。
PW5確認由首次分域街到馬師道再見到被告相差約20分鐘,中間隨大隊向東推進。
🔸盤問
確認8月31日1945在警察防線由金鐘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自己在前排。代表呈上2020年9月審訊時要求證人庭上在地圖劃下自己及第一眼見被告在分域街位置,PW5同意正確。也同意被告孭住綠色網袋內有擴音器,另外她也孭住一個紫色環保袋。
🎥播放P10(4a)警方拍攝片段 19:53開始,防線在軒尼詩道推進時見到軒尼詩道1號路上火堆及路障,19:56 清理後推進,前方是分域街。19:57時前方紅綠橙有人過馬路,同意1張截圖紅圈是被告過緊馬路。同意被告可能在行人路上講話。
-初次見到被告但沒仔細看,因專注拘捕馬路人使用武力示威者
同意使用上次約20:17 馬師道再見到被告所劃地圖位置。同意見到5秒後便上前拘捕。
🎥播放
1)P10(21)警方拍片段
約20:20時警方掃蕩至馬師道,同意片段中男聲話「行啦」是警員講,「拉佢非法集結」是自己講,女聲「冷靜」是被告講。數秒內自己捉住被告,有一男子抱住被告阻止。
2)控方未使用片段
約20:20另一角度網上片段,可見拘捕被告時情況,被告企路上,女警員上前協助自己處理被告。PW5指當時聽唔到現時片中男聲「佢喺社工嚟」。
🔹沒有覆問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6- PW9證人。餘下PW10 DPC 13574就片段P9及截圖辨認被告及聲音辨認是否被告講,希望今日剩下時間就P9雙方商討是否有爭議,如達至共識明早可能不用傳召PW10或很快完成,估計不用1小時內可完。
[12:27]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1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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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
[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
[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
[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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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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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5/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21] 開庭
📌案件管理
證物P9片段之截圖及文字敍述/說話雙方在過去數天商討已經達成共識同意內容,今早不需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10作供,只播放列表上相關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截圖。
🎥播放片段
📎P10(18) 立場新聞19:41-19:42
軒尼詩道1號外有物件著火冒起濃煙,見到D5在場(截圖1)
📎P10(4a) 警方拍片段,19:57開始見到警方推進,位置在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D5橫過馬路。辯方指3圖圓圈內是D5,控方立埸是未能確認是D5,但不會陳詞說一定不是(截圖2,3,4)
📎P10(4a) 警方片段19:59
📎P10(17)蘋果日報19:58-20:01
修頓球場外近盧押道位置影到D5在軒尼詩道西行線及聽到現場說話 ,現場有人用滅火筒救火,警方及消防員仍未到。之後警察到達但未過分域街,示威者在一個街口距離修頓球場麥當奴外。D5在分域街橫過軒尼詩道。之後警方推進防線,示威者在距一街口外後退,D5在盧押道近警方防線,附近有記者,D5跟往警方向東推進,警方曾開槍。期間D5用咪講「只喺驅散及清埸,唔使開布袋彈槍」。(截圖6、7,及5、8至13)
📎P10(14)亞洲電視20:12-20:20
📎P10 (15)新唐人電視 20:18
D5及記者跟著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東走向示威者,被告最後約20:20時被捕。(截圖14至19、20)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有5封品格證人信件將以65b呈堂,知道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D5律師代表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以便索取被告進一步指示。
[12:00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15 繼續。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5/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21] 開庭
📌案件管理
證物P9片段之截圖及文字敍述/說話雙方在過去數天商討已經達成共識同意內容,今早不需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10作供,只播放列表上相關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截圖。
🎥播放片段
📎P10(18) 立場新聞19:41-19:42
軒尼詩道1號外有物件著火冒起濃煙,見到D5在場(截圖1)
📎P10(4a) 警方拍片段,19:57開始見到警方推進,位置在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D5橫過馬路。辯方指3圖圓圈內是D5,控方立埸是未能確認是D5,但不會陳詞說一定不是(截圖2,3,4)
📎P10(4a) 警方片段19:59
📎P10(17)蘋果日報19:58-20:01
修頓球場外近盧押道位置影到D5在軒尼詩道西行線及聽到現場說話 ,現場有人用滅火筒救火,警方及消防員仍未到。之後警察到達但未過分域街,示威者在一個街口距離修頓球場麥當奴外。D5在分域街橫過軒尼詩道。之後警方推進防線,示威者在距一街口外後退,D5在盧押道近警方防線,附近有記者,D5跟往警方向東推進,警方曾開槍。期間D5用咪講「只喺驅散及清埸,唔使開布袋彈槍」。(截圖6、7,及5、8至13)
📎P10(14)亞洲電視20:12-20:20
📎P10 (15)新唐人電視 20:18
D5及記者跟著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東走向示威者,被告最後約20:20時被捕。(截圖14至19、20)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有5封品格證人信件將以65b呈堂,知道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D5律師代表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以便索取被告進一步指示。
[12:00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1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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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5,負責接替SO24監視D5
🔹控方主問
播出山東餃子店CCTV,20:27:33(快29分鐘),D1 & D5 坐入卡位,SO25 無跟入舖頭。20:55 兩人離開舖頭,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白色膠袋約半呎x半尺。有再確認D5 身份,最近距離5~6米。
21:31 D5 返到住所油麗邨,按密碼進入某座大廈。SO25 稱當晚由18:21~21:31 D5 衣着都係一樣,視線無離開過,除咗入山東餃子店。
🔸D5 盤問
3月7日 18:21 前係由其他人監視,從通訊機得知D5 將會在旺角站E2出口行出,有講衣着打扮,手持物品,SO25 同意唔知上手如何得知係D5,自己唔係靠通訊機辨認D5,係睇特徵:眉心間距、眼睛距離作辨認,同意口供無寫,因為係關於行動戰術,所以無記錄。
律師指出:
- 眉心/眼睛間距唔係戰術(唔同意)
- 訓示有派相(唔係戰術,係程序)
- 只係根據通訊機嘅資料和指示去跟蹤(唔同意)
證人解釋口供有三次提過確認身份,第一次喺地鐵站出嚟,第二次係朗豪坊出面除口罩食煙,第三次係餃子店出返嚟。
律師指出:
- 證人供詞無提過呢三個時刻確認身份(唔同意,供詞無提唔等於無做)
- 做紀錄唔係行動戰術(唔同意)
- 所有匿名證人都係咁講,用相做比對但全部無記錄,係有人教咗辯方會點樣盤問(唔同意)
- 證人供詞無講攞相出嚟睇(係,唔會攞一次寫一次)
- 唔係要每次都要寫,但一次都無(係)
- 事實係無拎相出嚟對(唔同意)
- 但連第一次在地鐵站見到都無記錄對相(唔同意)
- 全部講大話(唔同意)
- 無做認人手續,無做相片辨認(係)
- 昨日在庭上認出被告相片,原因係由控方提出,所以認出(唔同意)
- 無法確認控方相片中的外套,係當晚D5 所着(唔同意),但經陳官查問後,SO25 改口為相信係類似嘅衫
- 當晚根本不是D5(唔同意)
----------
[10: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17,負責監視D1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3月7日 08:05~08:20 接受訓示,製造炸彈案,派咗D1, D2, D3 & D5 的相片,負責監視D1。同日19:45 去到塘尾道,19:52 見到D1 去到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19:58 兩人離開公園,去咗山東餃子店,20:53 兩人離開餃子店,D5 去咗通菜街,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去花園街,21:13 去咗雅蘭中心迪卡儂,離開時孭住橙色背囊,手持白色波鞋,22:04 返到宏創方。
訓示時有派相,證件相尺寸,包括D5,有接受認人訓練,當日睇咗1~2分鐘,之後有時間會再睇;確認D5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就係當人跟蹤的人。
19:52 見到D1 入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兩人有交談,SO17 在公園內,D5 有戴口罩,見到口罩以上的面容:眼、眉毛、頭髮,用咗一分鐘確認,距離3~5米,確認咗之後就行遠啲。19:58 兩人步出公園,去山東餃子店,SO17 無入去,奉命在門外守候。控方播出店內CCTV,見到D1 & D5 入坐,D5 有兩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20:53 兩人行返出嚟,D5 衣著一樣,睇眼、眉毛、髮型,再次確認D5 身份;D1 離開餐廳時,手持一個1尺x1尺半黑色膠袋,一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D5 就無膠袋;21:03 兩人分開行,放棄監視D5。
🔸D1 盤問
SO17 在3月7日有工作紀錄,2024/3/23 才奉命回口供。口供寫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山東餃子店出嚟無揸住,唔知去咗邊。
D1 從迪卡儂出嚟,多咗一個1尺×1尺橙色背囊,一對白色波鞋,之前係無呢啲嘢。律師指係新買嘅(唔清楚)。律師指D1 有戴cap帽,展示D1 返到宏創方五樓的截圖作證明,SO17 表示唔清楚呢張,相見到D1 嘅時候就係口供咁寫。
🔸D5 盤問
同意主要負責監視D1,唔同意唔肯定係D5,唔同意女子不是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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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
🔹控方主問
SO33 由2023/3/7 至今都係任職刑事情報科,有接受認人訓練,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共八張相,1吋x1吋半證件相,用2~3分鐘記住相貌特徵,14:30 出去行動,得閒就攞張相出嚟睇;21:30 由通訊機收到消息,知道D2 會在旺角出現,SO33 就企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見到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由旺角道使出,左轉入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一名中國籍男子在左邊前座乘客位落車,着黑衫、黑褲、黑鞋,戴黑色框眼鏡,距離約30米,佢向旺角道前進,距離一直收窄,到約5米,就認到樣貌特徵,係目標人物D2,佢橫過彌敦道入咗星展銀行理財中心,SO33 無轉位置,23:30 D2 返出嚟,過彌敦道行,向SO33 位置行,距離約5米,再次確定係D2,佢返停車位置,在車外徘徊,之後離開,再向SO33 位置行,並經過身邊,右轉旺角道,向上海街方向前進,SO33 在身後10米尾隨,見到佢入咗旺角道6號公廁,SO33 企在上海街旺角道交界,23:36 見到D2 出嚟,經過SO33 身邊,確認係D2,繼續尾隨。
23:37 收到指示,可以截查和拘捕D2,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號外,作出拘捕,罪名係製造炸彈。SO33 從後控制D2 雙手,大叫警察咪郁,D2 作出反抗,將佢撳在地下,宣佈拘捕,佢繼續掙扎,用手銬反鎖雙手在後,做快速搜身,無武器,跟住有警察到場,交咗畀警員4181。
🔸D2 盤問
2024/3/7 訓示約15分鐘,每張相睇咗2~3分鐘,律師指唔合理,SO33解釋無睇鐘,只係大約時間;訓示有講姓名,無講身體特徵。
21:27 從通訊機收到消息,要留意車輛,D2在車上,雖然絕對相信內容,但唔影響人物辨認,先見到車後見到人,同意無見過D2上車。同意通訊機有講D2衣着,但唔同意因此特別留意同樣衣着的人,因為先留意車輛,再留意車上落車的人,當時只有一個人落車,所以係關注佢。
口供無提幾點鐘落車,係因為落車係一連串行動,直至進入銀行,無辦法畀到時間,同意口供無提到在五米確認身份。唔記得D2有無戴口罩,雖然戴黑色粗框眼鏡,但不阻礙觀察眉毛。
D2 橫過彌敦道去銀行,SO33 無跟入去,彌敦道有車,但無阻擋視線,見唔到銀行入邊有幾多人,但只有D2出入,佢過返馬路,再次確認D2。
律師讀出證人口供「於同日23:30見中國籍男子,黑衫黑褲,橫過彌敦道斑馬線,向我身處的位置前進,直到與他相距20米,我能確定該男子為D2」。
律師指出:
- 口供中從來無講過五米(同意)
- 3~5米在庭上首次講出嚟(同意)
- 咁講嘅原因係作出嚟(唔同意)
- 點解唔寫(距離不斷有變化,無辦法每一刻每一點寫落口供,所以無寫)
見到D2在私家車徘徊,見唔到與車內人士對話,睇唔到車入邊跟住佢行咗幾條街距離大約10米,人流唔多無阻擋視線,當時旺角道天橋有工程進行中有圍板,SO33 曾經用作屏蔽,無離開過視線。
律師指出:
- SO33 與D2 之間有距離變動,無可能無阻擋視線(唔同意)
- 只係依賴通訊機消息,認為落車嘅係人D2(唔同意)
- 認錯人(唔同意)
- 好有可能跟錯人(唔同意)
- 車cam片段不能確定係邊架車(唔同意,因為前後都無車)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12) 08:45 續審。
========
直播員按: #陳偉彥大律師 講出疑點,第一名匿名跟蹤警員稱訓示時睇完相,就要畀返上司,行動時靠記憶,無相做對比,之後的所有匿名跟蹤警員都聲稱有相隨身,得閒就可以睇,見到目標人物就取出相片作比對。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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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5,負責接替SO24監視D5
🔹控方主問
播出山東餃子店CCTV,20:27:33(快29分鐘),D1 & D5 坐入卡位,SO25 無跟入舖頭。20:55 兩人離開舖頭,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白色膠袋約半呎x半尺。有再確認D5 身份,最近距離5~6米。
21:31 D5 返到住所油麗邨,按密碼進入某座大廈。SO25 稱當晚由18:21~21:31 D5 衣着都係一樣,視線無離開過,除咗入山東餃子店。
🔸D5 盤問
3月7日 18:21 前係由其他人監視,從通訊機得知D5 將會在旺角站E2出口行出,有講衣着打扮,手持物品,SO25 同意唔知上手如何得知係D5,自己唔係靠通訊機辨認D5,係睇特徵:眉心間距、眼睛距離作辨認,同意口供無寫,因為係關於行動戰術,所以無記錄。
律師指出:
- 眉心/眼睛間距唔係戰術(唔同意)
- 訓示有派相(唔係戰術,係程序)
- 只係根據通訊機嘅資料和指示去跟蹤(唔同意)
證人解釋口供有三次提過確認身份,第一次喺地鐵站出嚟,第二次係朗豪坊出面除口罩食煙,第三次係餃子店出返嚟。
律師指出:
- 證人供詞無提過呢三個時刻確認身份(唔同意,供詞無提唔等於無做)
- 做紀錄唔係行動戰術(唔同意)
- 所有匿名證人都係咁講,用相做比對但全部無記錄,係有人教咗辯方會點樣盤問(唔同意)
- 證人供詞無講攞相出嚟睇(係,唔會攞一次寫一次)
- 唔係要每次都要寫,但一次都無(係)
- 事實係無拎相出嚟對(唔同意)
- 但連第一次在地鐵站見到都無記錄對相(唔同意)
- 全部講大話(唔同意)
- 無做認人手續,無做相片辨認(係)
- 昨日在庭上認出被告相片,原因係由控方提出,所以認出(唔同意)
- 無法確認控方相片中的外套,係當晚D5 所着(唔同意),但經陳官查問後,SO25 改口為相信係類似嘅衫
- 當晚根本不是D5(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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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17,負責監視D1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3月7日 08:05~08:20 接受訓示,製造炸彈案,派咗D1, D2, D3 & D5 的相片,負責監視D1。同日19:45 去到塘尾道,19:52 見到D1 去到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19:58 兩人離開公園,去咗山東餃子店,20:53 兩人離開餃子店,D5 去咗通菜街,D1 手持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膠袋,去花園街,21:13 去咗雅蘭中心迪卡儂,離開時孭住橙色背囊,手持白色波鞋,22:04 返到宏創方。
訓示時有派相,證件相尺寸,包括D5,有接受認人訓練,當日睇咗1~2分鐘,之後有時間會再睇;確認D5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就係當人跟蹤的人。
19:52 見到D1 入塘尾道公園遊樂場接觸D5,兩人有交談,SO17 在公園內,D5 有戴口罩,見到口罩以上的面容:眼、眉毛、頭髮,用咗一分鐘確認,距離3~5米,確認咗之後就行遠啲。19:58 兩人步出公園,去山東餃子店,SO17 無入去,奉命在門外守候。控方播出店內CCTV,見到D1 & D5 入坐,D5 有兩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20:53 兩人行返出嚟,D5 衣著一樣,睇眼、眉毛、髮型,再次確認D5 身份;D1 離開餐廳時,手持一個1尺x1尺半黑色膠袋,一個半尺x半尺白色膠袋,D5 就無膠袋;21:03 兩人分開行,放棄監視D5。
🔸D1 盤問
SO17 在3月7日有工作紀錄,2024/3/23 才奉命回口供。口供寫D5 手持兩個半尺x半尺黑色膠袋,山東餃子店出嚟無揸住,唔知去咗邊。
D1 從迪卡儂出嚟,多咗一個1尺×1尺橙色背囊,一對白色波鞋,之前係無呢啲嘢。律師指係新買嘅(唔清楚)。律師指D1 有戴cap帽,展示D1 返到宏創方五樓的截圖作證明,SO17 表示唔清楚呢張,相見到D1 嘅時候就係口供咁寫。
🔸D5 盤問
同意主要負責監視D1,唔同意唔肯定係D5,唔同意女子不是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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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33,負責監視D2,並作出拘捕
🔹控方主問
SO33 由2023/3/7 至今都係任職刑事情報科,有接受認人訓練,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共八張相,1吋x1吋半證件相,用2~3分鐘記住相貌特徵,14:30 出去行動,得閒就攞張相出嚟睇;21:30 由通訊機收到消息,知道D2 會在旺角出現,SO33 就企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見到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由旺角道使出,左轉入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一名中國籍男子在左邊前座乘客位落車,着黑衫、黑褲、黑鞋,戴黑色框眼鏡,距離約30米,佢向旺角道前進,距離一直收窄,到約5米,就認到樣貌特徵,係目標人物D2,佢橫過彌敦道入咗星展銀行理財中心,SO33 無轉位置,23:30 D2 返出嚟,過彌敦道行,向SO33 位置行,距離約5米,再次確定係D2,佢返停車位置,在車外徘徊,之後離開,再向SO33 位置行,並經過身邊,右轉旺角道,向上海街方向前進,SO33 在身後10米尾隨,見到佢入咗旺角道6號公廁,SO33 企在上海街旺角道交界,23:36 見到D2 出嚟,經過SO33 身邊,確認係D2,繼續尾隨。
23:37 收到指示,可以截查和拘捕D2,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號外,作出拘捕,罪名係製造炸彈。SO33 從後控制D2 雙手,大叫警察咪郁,D2 作出反抗,將佢撳在地下,宣佈拘捕,佢繼續掙扎,用手銬反鎖雙手在後,做快速搜身,無武器,跟住有警察到場,交咗畀警員4181。
🔸D2 盤問
2024/3/7 訓示約15分鐘,每張相睇咗2~3分鐘,律師指唔合理,SO33解釋無睇鐘,只係大約時間;訓示有講姓名,無講身體特徵。
21:27 從通訊機收到消息,要留意車輛,D2在車上,雖然絕對相信內容,但唔影響人物辨認,先見到車後見到人,同意無見過D2上車。同意通訊機有講D2衣着,但唔同意因此特別留意同樣衣着的人,因為先留意車輛,再留意車上落車的人,當時只有一個人落車,所以係關注佢。
口供無提幾點鐘落車,係因為落車係一連串行動,直至進入銀行,無辦法畀到時間,同意口供無提到在五米確認身份。唔記得D2有無戴口罩,雖然戴黑色粗框眼鏡,但不阻礙觀察眉毛。
D2 橫過彌敦道去銀行,SO33 無跟入去,彌敦道有車,但無阻擋視線,見唔到銀行入邊有幾多人,但只有D2出入,佢過返馬路,再次確認D2。
律師讀出證人口供「於同日23:30見中國籍男子,黑衫黑褲,橫過彌敦道斑馬線,向我身處的位置前進,直到與他相距20米,我能確定該男子為D2」。
律師指出:
- 口供中從來無講過五米(同意)
- 3~5米在庭上首次講出嚟(同意)
- 咁講嘅原因係作出嚟(唔同意)
- 點解唔寫(距離不斷有變化,無辦法每一刻每一點寫落口供,所以無寫)
見到D2在私家車徘徊,見唔到與車內人士對話,睇唔到車入邊跟住佢行咗幾條街距離大約10米,人流唔多無阻擋視線,當時旺角道天橋有工程進行中有圍板,SO33 曾經用作屏蔽,無離開過視線。
律師指出:
- SO33 與D2 之間有距離變動,無可能無阻擋視線(唔同意)
- 只係依賴通訊機消息,認為落車嘅係人D2(唔同意)
- 認錯人(唔同意)
- 好有可能跟錯人(唔同意)
- 車cam片段不能確定係邊架車(唔同意,因為前後都無車)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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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陳偉彥大律師 講出疑點,第一名匿名跟蹤警員稱訓示時睇完相,就要畀返上司,行動時靠記憶,無相做對比,之後的所有匿名跟蹤警員都聲稱有相隨身,得閒就可以睇,見到目標人物就取出相片作比對。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6/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22] 開庭
📌辯方案情
法律代表指被告最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事實證人。只會以65b呈上5名品格證人信件,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指雖然辯方沒有傳召證人,但仍想就庭上一些證據觀察及法律原則陳詞,法例上就算辯方沒有證人,除非沒有律師,否則控方仍可作結案陳詞,辯方不反對。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在本星期三10:00 前交到對方及法庭。而辯方則需於星期四10:00 前交對方及法庭。由於法官在2及3月有另案審訊,休庭讓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09:45 小休至 10:00
雙方商量後暫時定下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同案認罪被告法庭待本案裁決後約1個月後才判刑。
[10:07] 今日完
本案件押後至星期五 10:30開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3名認罪被告已也在本星期五09:30提訊商議判刑安排。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6/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22] 開庭
📌辯方案情
法律代表指被告最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事實證人。只會以65b呈上5名品格證人信件,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指雖然辯方沒有傳召證人,但仍想就庭上一些證據觀察及法律原則陳詞,法例上就算辯方沒有證人,除非沒有律師,否則控方仍可作結案陳詞,辯方不反對。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在本星期三10:00 前交到對方及法庭。而辯方則需於星期四10:00 前交對方及法庭。由於法官在2及3月有另案審訊,休庭讓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09:45 小休至 10:00
雙方商量後暫時定下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同案認罪被告法庭待本案裁決後約1個月後才判刑。
[10:07] 今日完
本案件押後至星期五 10:30開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3名認罪被告已也在本星期五09:30提訊商議判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