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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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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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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法庭席上有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辯方向法庭交上交替事項,官指比昨天有更多指控,辯方指不想寫太多細節,亦不屬新指控。

▪️特別事項
📌傳召PW1 科技及網絡罪案調查科警員2934 賴錦雄(音)
-續 昨天盤問-

辯方關注控方所倚賴的截圖標準

辯方指證人就「阮民安老婆」(被告帳戶名稱)的相關訊息截圖,是選擇性截取的,而該群組亦會有人傾心事,證人皆同意。辯問有冇包括文化心事議題,證人表示答唔到,同意當中有非政治議題。

2022年2月被告的4則留言,辯指無其他留言予以附和,亦冇留言同意該4則留言,證人皆同意。辯指冇證據顯示有跟進此4則留言,證人指答唔到。辯指有2則留言關於火魔是不相關的,並有人批評火魔,證人皆同意。

辯指從2月24日及28日的相關截圖顯示有留言曾經刪除過,證人同意但不知誰删。辯方反對一則有關火魔的留言截圖呈堂,控回覆就控罪不會倚賴此留言。

辯方指證人沒截取一些留言,對被告有幫助的留言,證人答有可能。辯問沒有截圖是否認為不關聯,證人確認。辯指該些留言可能能夠幫助被告帳戶作抗辯,證人不同意。辯問證人如何知道當中內容,證人回答自己有睇,並認為與案不相關,同意此為自己判斷。辯問是否第一次處理此類型案件,證人確認,並表示無論有冇人留言都唔代表咩/有無被煽惑。證人同意早前所指刪除了的訊息冇人作回覆。

辯方就住證人昨天表示有作對比,問b11 b12 信息字眼有出入,點幫助對比。證人回覆這只是其中一樣,之後有更多可作相同較對。辯方請證人舉例,證人回答p99 (轉載了face book 連結 )及p100 顯示telegram上轉載了facebook post。

證人同意當日有接觸被告,於油塘巴士站截停被告,辯問接觸了被告多久,證人答幾個鐘,但直接對話不多。辯方表示當日有帶被告往警署及後home search 等事宜,問有無認為被告表達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認為。

辯方指被告有自閉症,證人答無諗過。辯續問有無認為被告口頭講嘢方法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覺。

辯問知否該群組起初是否屬私人群組,需答問題和有連結才能進入,證人回答唔清楚。

證人同意2022年3月8日有五名警員截停被告,包括警員2934, 14278, 33074,9997, 黎少良(音)警署警長。證人同意是在早上找到被告的,當時被告在巴士站等車返工。辯指當時有人嗌警察咪郁,證人答唔記得,同意有警員出示委任證,不同意辯方指自己拖被告往後巷。辯指如果形容為行人路旁,證人同意,辯續指該處近後巷,證人回答唔記得,並指自己帶被告去行人路旁。

辯指出有警員搶被告電話,被告受驚,證人皆不同意。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唔知發生咩事,證人答他們有告知被告發生何事,但被告只表現少許害怕和愕然,不是很大反應。

辯方指有一女警9997睇緊被告電話,證人不同意,辯續指該女警向被告講「密碼密碼」,證人答唔記得,不同意被告受驚嚇,辯指被告當時如實講出密碼,證人回答忘記了。

辯方指14278 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他本人,證人答唔記得,辯指被告講左d嘢,證人回答應該有。辯方指此過程無作警誡,證人回答:其實佢調查過程我無參與到。

辯方指出及後女警拿着14278 記事冊大呼「簽名簽名」,證人答唔記得。辯方問證人當時身處哪裏有幾遠,回答附近位置約兩至三米。辯方質疑距離不遠應該知發生咩事,證人回答他們細聲調查,繁忙時間嘈吵,聽唔到亦很合理。

辯方指被告在女警處的14278 記事册簽名「i see it」,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指證人帶被告往暗角,證人不同意。辯續指有叫被告拎出身份證,黎沙展話咁樣只係幫助搜查之用,證人回答皆不清楚。辯方指出當時被告被搜身,被告有問點解要搜身,警察回答表示要確保冇危險品,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證人同意及後時間有警察私家車到達,辯方指有一名警員同被告講:你唔好亂嚟。證人回答無印象, 同意有同被告上車。辯方指黎警長講:「你到時唔好好似電視劇禁話我無野講」,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質疑證人不是和黎警長一同在車上嗎,證人「ummm」,無答到…

辯方續問證人隊伍有五人,證人確認。辯方表示所以車上連被告應有六人,證人回答應該係。辯指巴士站現場無人警誡被告,證人回答唔記得,但相信唔會咁樣。辯指此階段無警察宣稱要拉被告,證人答無印象。辯指回到警署後證人替被告做病毒快測,被告不懂得使用快測劑,證人表示皆不記得。辯指有警員鬧被告再唔識就幫佢做,證人答無印象。

辯方問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證人有冇負責,證人答無。辯方表示及後被告曾要求證人致電家人(補錄記事冊後階段)。證人答冇印象。辯方表示證人指責被告:「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證人答唔記得。辯方指證人拒絕被告致電家人的要求,證人回答唔記得。

辯方指3.8日星期二不是假日,被告有要求證人致電其工作的行政主任,證人回答無印象。辯方指被告是向證人提出該兩項要求(致電家人及工作主任)的,證人回答真係唔記得。辯方指出就住第二次要求,即致電工作主任,被告有向證人表示不知道其電話號碼是什麼,證人回答唔記得,辯續指被告有告知證人其主任的名稱和崗位,叫證人搜尋並通報告知對方,但被證人拒絕,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

辯方指出到第三次請求時,被告記得其直屬文書主任電話,並叫證人寫低號碼致電對方,而證人當時叫被告寫低號碼便離開,及後證人表示能夠聯絡該主任,但被告後來才知道證人並沒有聯絡其工作主任。證人就此一連串事皆回答無印象。

辯方表示被告有告知33074 及9997表示需要搵律師,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經知道被告有此需要,證人皆回答唔清楚。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被告的錄影會面,但有協助印嘢,3小時的錄影會面階段身處在監察房內。錄影會面室內有被告,警員14278 及33074,監察房內側有證人,而女警和黎警長則可能曾經入過監察房。

辯方問有否留意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會把聲線提高,證人回答聽唔到有,辯方追問有否古怪地答問題,證人回答屬正常對答。辯方問警方有沒有起底被告,知否他有病,證人答冇呢方面資訊。辯方指根據證人記事冊,指係證人帶被告去錄影會面房,證人在睇番記事冊後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記事冊有提到燒光碟,並提及其隊伍於 14:3x 帶被告返住所,無檢取到物品,證人同意並確認mfi 3搜查令係搜屋用,15:08搜查完畢離開住所,15:22番警署,22:49證人為被告打指模。辯方指被告約凌晨一點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相信係。辯方指出曾有值班警員告知被告當晚不會保釋,證人回答唔知道。辯問證人是否知道錄影會面之後被告有要求致電家人,證人回答無印象。

辯方總結被告係喺不自願不公平情況下招認,交手機,交密碼。證人皆不同意。辯方指錄影會面後的致電家人要求乃被告同值班警員所講的,但被拒絕,證人皆回答不知道。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知道被告能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冇印象,辯方追問被告何時第一次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大約下午15:00,有值班警員開始拘留程序,叫被告把現金和鞋帶交出,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指出在拘留期間被告每一個鐘就問值班警員,但對方皆回覆需要請求警司批准,證人皆回答不知道。

辯方指約2100被告問可能是下一班的值班警員要求致電家人,對方答應,被告能致電爸爸,家人半個鐘後到達警署並給予被告口罩,家人到達後,原先的警員告知被告可能今晚保釋唔到,被告於是返回居留室準備瞓覺。證人以上皆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警員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知道,辯方表示保釋金為一萬蚊,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指出被告要求致電家人叫他們帶錢,凌晨時分被告從家人方拿到錢後給警察,證人皆回答唔記得。辯方問及後是否打指模並把被告交與值班警, (聽唔到答案)。

辯方表示警察後來歸還個人物品給被告,證人回答唔知道,辯方表示約01xx可以離開,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問在錄影會面中的觀察,14078 及 33074發問方法有不公,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他們語速好快,問題重複,被告表示冇嘢講,但被警員追問,如盤問一樣,產生很大壓力,以上證人皆回答冇印象。辯方表示現階段不會播放錄影會面,稍後會播給法庭看實際情況 。

辯方指出證人的截圖片面,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該些截圖是選擇性的,證人同意,但不同意為偏見及不完整的截圖。辯方指出截圖冇前文後理,及屬個人選擇決定,證人皆同意,但不同意是不公平。

辯方指出證人有截一些不相連的內容作截圖,例如有關火魔之內容,證人回答此為與案相關但不是直接有關,不認同偏見性很大。證人同意如果被告沒有給予密碼是不能開機的,同意警察開被告的iPhone 11是依賴聲稱被告的自願提供,辯方問所以而不是依賴搜查令,證人回答唔清楚。證人不同意被告是不自願地提供電話及密碼作檢查,調查屬不公平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上午進度] part 2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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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pw2 女偵緝高級督察陳泳(音)幫辦

🔸辯方盤問

2014加入警隊仼督察,2019為科技調查科至現在,2019為情佈組,後調行動組,2024年5月調協助隊。就本案,證人之記事冊無本案記錄,解釋因有下屬文件。同意本案為情報科轉介來。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來時有冇截圖或文件,證人回答沒有,辯方追問如果冇文件給予自己,啲link 點算,證人回答情報組有給該群組的URL,後在Memo紙抄低後,證人交予下屬2934調查。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時有否提及有四則貼文,證人回答沒有,只告知有思疑的言論。辯方追問何時得知該些言論的內容,證人回答是2934告知自己。辯方問會否期待截圖有上文下理,證人回答視乎情況。

辯方問證人處理過多少宗(此類)案件,證人回答約四宗,此案為第2/3單。辯問呢四單案的截圖會否截取很多留言作截圖,證人回答部份有。辯問會否覺得有前文後理的截圖更為可取,證人回答就本案件認為不需要。

辯方追問如果知道其他人點回應/點解會有前者嘅留言,會否更為公平。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表示但有留言作出相關回應,證人確定。辯方問會否期望把該些回應在截圖中顯示出來,證人回答本案不需要,並確認是其隊伍的做法。

辯方問會否有前文後理協助法庭,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煽動言論已經足夠作出拘捕。辯方表示證人沒有回答自己問題,並指出七日不是很長,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協助法庭,證人又重復回答此案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向證人確認是否計早一日和前一日總共九日都不會給予截圖,證人確認。

辯方質疑此舉是剝奪法庭機會以及發文者的抗辯權利,證人表示不認為如此。辯方問證人是否認同犯案意圖重要,證人確認。辯方指出只有四個截圖,煽動罪意圖同上文後理都可以有證據予法庭考慮,證人回答本案4 則貼文相當完整,無需睇上文下理。

辯方舉例有人回覆:把自己看得那麼高…。問證人(此截圖/內容)是否好啲,證人同意思完整性會好啲。辯方問是否認為其犯罪意圖只需考慮足夠作出拘捕便可以,就住法庭方面的考量又如何,證人回答即使有回覆都唔知道係回覆緊邊個。

辯方再追問members唔同,會覆數唔同,就回覆作出截圖是否好些。證人回答重點係「隨機殺狗」之言論。辯方指如果警察能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幫助法庭,證人回答認為四則貼文已經足夠顯示犯罪意圖和煽動元素,加上7日有四則貼文犯罪意圖好明顯。

辯方問是否冇嘢阻警察對所有留言作出截圖,證人反問律師是否意指有無限資源,如果係梗係做到,並表示自己見到四則貼文認為好嚴重,過往有類似案件發生,所以便叫2934進行拘捕。辯方指出2934沒有提及資源有限,證人回答2934的證供未必會講及這些情況。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3月8日的拘捕行動,亦不在錄影會面當中,因為3月7日小產,所以3月8號冇返工。自己無為意被告表達有古怪,首次見到是在錄影會面片段中,認為被告是正常的。

辯方最後追問如果在連登內會否把所有留言截圖,證人回答如果是本案的這四則貼文內容認為已經足夠

🗣️法官表示明白貼文上文字之嚴重性,人手困難,本案有1人無檢控,未知律政司原因,問證人如果有上文下理讓法庭多考慮四則貼文,如果不是當時的緊急情況,會否都考慮做多些截圖讓更多方作考量,始知每人觀點不同,如果最後今日情況會否考慮作出所有留言的截圖呢。

證人回答希望盡力做好,但此案的四則貼文已經足夠,加上該群組會自動剷除訊息,所以需要先拘捕

📌傳召14278偵緝警員

🔹控方主問

現駐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3月8日早上05:00有當值,收到仼務指派就煽動案作拘捕,有獲知拘捕對象,及所涉3罪行,(證人讀出該些罪行時和本案控罪有部份不同)。

證人往油塘被告住址。行動中證人為拘捕及證物警員。0600出發,隨行有黎警署警長,33074,9997,2934及證人,五人皆穿着變裝袋着委任證。

約0720到油塘,約0820左右證人表示見到一個男人從一處住所出來,和2934給予的文件相似,便尾隨此人,該人在鯉魚門道巴士站排隊,證人近距離確認身份後便上前截停。當時被告玩電話中,證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由於旁為馬路,便叫被告往行人路牆邊,並叫被告出示身份證。

證人核對身分後向被告講述案情涉及其telegram 名叫被告給電話予檢查:「可唔可以俾你電話我睇」。被告好願意交俾自己,接收電話後證人問:「呢個電話有無密碼既」
,被告當天有答,證人庭上讀出。

及後證人表示當時向被告講:「宜家要睇你電話,你同唔同意呀」,指被告回答話可以。

證人指開始睇電話時,由黑螢幕 至碌上去主頁面時並不需要密碼,在主頁面搵到telegram,進入後見開始板面時有一堆群組,並看見與案相關的該群組 - 「自動駕駛 香港人心事台2.0」

用戶板面發現一日文用戶名稱和本案調查目標一樣,該用戶名稱為發送信息會留起的名字,證人指自己當時使用telegram經驗小。續指當時進入telegram程式時無需密碼 。

證人指及後在鯉魚門廣場鯉魚門道巴士站行人路靠牆位置08:28宣布拘捕及警誡。指被告話:個telegram 帳戶係我既,d post係我出既,但因為telegram帳戶删除左,我就唔知道」。證人把這些記錄在記事冊並由被告簽署,指出被告當時寫下「i see it」

證人在庭上睇番記事册,更改剛才指稱被告的言論為「但因為再違規俾telegram删左」。

之後電話由證人保管,並向警長33074滙報,33074攞車欲帶回警署調查,08:35 上車往觀塘警署,0840到達,見值日官,過程無事發生,被告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帶被告往報案室8號房繼續調查,證人當時叫佢坐下,發了pol153,即講述其權利,證人有親自讀出,指被告亦有睇,只望了一會,證人有問有咩唔明,被告回覆沒有並在pol153簽署作實。後發了1123,進行搜身,被告同意,過程無發現可疑物品。再及後發了1159,因無法庭手令,被告亦願意予電話檢查,所以記錄當中搜查內容,並給回電話被告。

📍主問未完,下午會播錄影會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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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34] 開庭

▪️特別事項
📌傳召14278 網絡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主問作供指跟程序比Pol 1159 (沒搜查令下同意檢查證物)被告,之後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副本文件交被告。之後準備錄影會面,被告自願進行,中間曾2次給予被告飲水及去廁所。會面紀錄在2022年3月8日由早上10:11至12:51,會面由證人14278及警長33074鄧遠庭進行。

🎥播放觀塘警署內錄影會面光碟Pp7

-會面前被告確認不用律師代表

-同意TG用戶「阮民安老婆」是自己,只有自己使用,確認截圖貼文用自己iphone 發送

-學術上同意網上言論對其他人有一定影響,但不認為有人會跟住自己發文去做
-對出示之三四張貼文截圖,確認是自己所發,對為何出文及個別字句用意回答我冇野講。只就其中一篇文「全民強檢嚟到....」指當時自己感冒不舒服,感情用事寫出來宣洩。

-另一篇文「如果美國再唔打俄國,我火魔美國領事館」,問寫文意圖答同本來無關冇野講,只是可以說在當刻時事背景下所寫,即俄羅斯攻打烏克蘭,對俄國好憤怒,美國又不作為,拒絕解釋「火魔」意思。

-補充羣組有7日自動刪除功能,無從考究自己有冇主動刪去,截圖貼文現在應該已經刪去,但認為其他人可以截圖留檔保存

-自己的貼文回覆者是對自己所出發文批評,並非認同

-貼文「邊個手足去炸一間核酸站,我比手足50萬」,自己認為同本案冇𘶙,出文目的冇野講,只肯定可造成毀壞,但同意貼文是自己發出,記得發文當時自己有事故,洗碗打爛咗碟不高興,對全民檢測無用,可能咁寫咗呢段,知道呢句說話犯法但否認有心煽動。補充「比手足50萬」是一句false statement, 自己根本冇能力出錢除非中咗六合彩。

- 2月23日貼文「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同意由自已所發出,是在一時衝動,失去理智時寫,對此留言的意思及發文動機冇野講,只記得當時社會氣氛普遍仇警,對政府政策又不滿。對有冇人跟從留言去做冇嘢講。貼文留言/回覆人士自己不認識,這些人只是批評及鄙視自己。
-確認涉案手提電話只有自己使用,所見到Telegram 內「阮民安老婆」是自己戶名,只有自己用作發文。另一戶名「山埃與飛燕」是另一個自己使用戶名,只用作溜覧國際新聞的相關群組,但因違反規則現被禁言。

[16:31] 今日完庭,尚餘75分鐘片段明天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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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37] 開庭

▪️特別事項
反對理由除呈交書面違反平機會指引,希望也如上違反警方向精神殘障人士調查規則及指示,崔官指這是最後一次修改反對理由。

📌配合證人時間,先傳召 PW4 WPC 99297 黃卓儀(音)作供
🔹主問
現時及2022年3月8日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確認3月8日對被告沒有施加任何暴力或威嚇,也沒有見到有其他人咁做。
🔸盤問
-同意有將自己記事冊副本交出予辯方
-確認記事冊發出日是3月17日,解釋會紀錄本案3月8日截停被告行動紀錄回答因為是補錄,因工作忙在3月17日 才有空補錄由1月26至3月之工作。同意上面沒有註明補錄。對於如何截停不知因自己在車上候命,截停之後才下車去巴士站幫手看管被告及作文件及時間紀錄。之後有陪同被告回警署及在警署輸入電腦資料,自已冇參與錄影會面或去監察房,也沒接觸被告手機等證物或同被告交談,有問同事案件資料以作輸入紀錄,之後有參與去被告家搜屋。
-同意當時對白閉症沒有詳細了解,但警方有處理精神上冇能力人士指引,調查要有合適人士陪同。但精神問題有不同程度,會以有否持白卡去定義。
-根據辯方提供警方向精神殘障人士調查規則及指示,接見及調查懐疑精神錯亂mentally disorder問題人士需要有成人陪同, 同意自己不清楚自閉症人士是否為精神錯亂。
-辯方提供平機會2016年對自閉症人士指引自己完全唔清楚,之前冇見過
-確認警方就自閉症人士調查沒有指引或訓練,不清楚自閉症是殘疾人士。
- 2022年3月8日調查方法如知悉被告為自閉人士會有其他安排,但當時沒資料知道被告是否殘疾人士。
- 知道DPC 2934角色,有在網上截圖及在巴士站截停被告,DPC14278負責拘捕,沙展33074是做監察,警署警長黎sir也是監察各人工作。在訓示時已經有委派各人工作安排。
-不清楚截停及拘捕情況,因在車上,之後才去到巴士站,去到見到被告時他沒有驚慌表現,不同意當時有警員搶去被告,自己揸住他的電話問密碼,被告在無選擇下提供。對巴士站拘捕及其他查問詳情不清楚。
-回到警署不清楚被告不肯做測試被警員閙,不知被告3次要求打電話,也曾要求搵律師,不同意自己向他說會等好耐先見到。之後被告再提出要律師,33074向被告說律師收幾萬蚊講一陣幫不到手。
-錄影會面詳情不清楚
-不清楚警署拘留時被告多次要求打電話比家人,但均被警察以要請示上級推搪,不知最終有冇成功至電家人及有冇去警署。同意最後自己在警署處理被告的保釋。
- 不同意3月8日被告說話、行為等會令人覺得有自閉症、過度活躍或其他問題
🔹沒有覆問

📌傳召PW3 14278 網絡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主問
🎥繼續播放觀塘警署內錄影會面光碟Pp7
查問手機TG內其他羣組及用戶資料,對冇關案件資料一律答有野講

問到被告手機FB 程式,同意戶口是自己,最尾提酲警員將電話較回飛行模式

問到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有冇用電腦、用何種社交媒體認為同案情冇關一律冇野講。手機問題冇野講但補充之前有講過比警員。
- 警員展示FB多張截圖,確認是自己戶口

被告要求去洗手間及飲水,數分鐘後返回同意可以繼續。

承認一些FB截圖貼文是自己所發,包括出席強積金聽證會,沒有進一步野講。警員指其FB及TG同一事件發貼截圖對比在相近日子、時間所發,被告指有錄影證明睇過拒絕在圖上簽署。

問到高等法院禁制令針對警務人員及家屬被起底,被告指聽過及有認知,對有冇發出個起底貼文冇野講,整份文件閱畢拒絕簽署。

會面在中午12:51完。

-證人確認呈堂文件PP7b 為會面中向被告展示文件,有些有被告簽署,其後拒絕簽名。同意PP8相片為會面中拍攝被告手機畫面。

-被告手機P6在巴士站截查後一直由自己保管至封存證物袋,案件文件及光碟確認妥善保存沒有受到不法干擾。

- 3月8日沒有向被告施以暴力、威嚇,也沒見到其他人咁做。

[12:57] 午休,下午開始盤問

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3/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39] 開庭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盤問
2011入職後先後任職巡邏小隊、刑偵調查科、中區重案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警方指引
確認警方對查問疑人有指引守則。當中對精神錯亂/精神上冇行為能力人士查問需有親人或成年人陪同。如知道疑人是自閉症人士會作安排,確保公平公正。自已並非醫生,只可以經驗判斷有否自閉症,一般以說話有冇冇條理、邏輯、有冇正面目光接觸及答非所問等特徵去辨識。

同意自己沒專業資格判斷精神病患人士。但任職刑偵調查科時有訓綀過處理精上冇行為能力人士。確認自己沒有聽過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阿氏保加症。辯方代表希望證人明天帶同刑偵課所獲對精神問題人士調查指引文本,主控指是內部文件要先索取警方指示。

代表在庭上讀出2016年平機會對執法部門處理精神上冇行為能力人士指引內不同段落,證人同意指引做法,但沒有上過上述平機會指引堂或相關殘疾歧視條例之訓練。

📎錄影會面
同意被告2個小時40分鐘多會面內多次回答「我冇野講」,辯方代表逐一指出謄本內相關記項,PW3確認。為何咁多冇野講唔停止?證人答身為警員要尋求真相,而且同事預備了很多文件要同被告確認。當時沒發現被告同常人有異,當時冇發覺被告間中提高聲調作答。庭上再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W3同意刻意注意的話會留意到有,但自己現場聽沒有經收音咪效果,不同人說話亦有自己的習慣及模式。被告有時會強調一些字眼而調高聲調如「事故」、「措施」、「做呢D嘢我冇收受利益」,不同意他有時說話激動。PW3不同意被告會面時表現出自閉症病徽,他對答很有邏輯,甚至清楚糾正警員錯誤。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急速提出問題向被告施壓審問,PW3認為自己聲線平和,因被告答冇野講才會跳到下條問題。

繼續播放錄影片段,PW3不覺得被告回答不時加重聲響、拉高尾音字如「喇」,只同意一些句子有加重音調「I have heard of this」的「heard」字,不奇怪因為有外國人都會咁講,是想強調一些字眼。同意會面片段尾被告曾伏在枱上等警察斟水拎來,因他等水飲冇野做才伏低,不認為是唔舒服。

[16:47]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

明早法官有另案,押後至明天 09:45 繼續。
【11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4/80)

🕤09:45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4/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播錄影會面 - 辯方指被告狀態有異

辯方問有否覺被告提高聲線及語調加速,證人指感覺唔到。辯方再播,證人部分同意有字語加重聲線。辯方向證人確認被告重複所使用的突定詞語,即「就住」二字,證人認為此情況無特別。辯再舉例片中對答問會否認為被告機械式重複,缺乏思考,證人不同意,對所指被告的固執情況亦認為不關係。辯方指被告有固執改字眼情況,證人不同意。

辯指被告提出飲水要求時,語法與正常人有異,證人不同意。辯舉例被告會用過分正式字眼 - overly formal language,和自創字詞,證人不同意,但同意對答中曾不明白被告用詞,唯不同意該字異常。

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該用詞和古語有關,證人表示不知道;錯誤運用該些字眼則不同意。庭上睇片證人同意被告多次把「剛才」讀成「方才」,同意當時如聽此會再向對方確認字意,辯方指方才為古字。

證人同意被告曾有答案與問題不相關。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用詞古怪,證人不同意。

▶️無搜查令下搜查電話 - 證人指稱被告自願

- 證人同意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攞被告手機無拎搜查令 ,只靠對方自願給予。
- 同意漏了在錄影會面中問被告是否願意參與會面,但不同意事前無問。
- 同意1159並不是同意書(1159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辯指1159是通知性質,當中無字眼問對方是否同意。證人不同意被告無自願俾警檢查手機,不同意無解釋俾被告聽1159。
- 辯方質疑警方2022年2.25申請搜查令搜屋,何不一併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3月8日拘捕)

法官指申請搜查令要先知手機型號,所以要先搜屋發現電子裝置,確認型號才申請相關搜查令。辯方指會跳去下一議題。
- 辯續問那3月8拘捕當日何不申請搜查令查手機,證人答因調查中。辯方指去到警署才申請搜查令,不就可免卻引起爭嗌。證人答被告一直同意予警檢查電話。

辯問有無記錄無搜查令下之搜查目的及範圍,證人答當時無做,只有1159 (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之記錄書)

▶️拘捕過程受壓  + 警誡程序之爭議

- 辯方問當日巴士站嘈嘛。證人答不嘈,自己和警2934 在被告住所樓下等,唔知其他警員位置,有警員負責督導角色。
- 證人不同意所指有人大叫警察咪郁,不同意自己和2934拖被告去後巷,澄清是自已同2934邀請被告去行人路旁邊。
- 不同意被告及後受驚及被警搶電話,不同意女警9997睇住被告手機高呼講:密碼密碼,不同意被告受驚及後予警方密碼。
- 辯方指證人問被告該account是否屬於對方,證人答無問過
- 不同意無對被告作警介。辯方問證人當叫被告拿取電話時有否作警介,證人答無。

辯問當時是否睇完被告電話才作警介,證人答睇完電話確認對方為目標才作警介。

辯方向證人確認事前已有被告資料。證人指
3.7日接手案件,有接收過準備錄影會面的文件。錄影會面是警2934拎水俾被告,自己和同2034帶被告去廁所。

辯方問既然早前已同2934溝通,亦有掌握目標人物資訊,那在巴士站知道被告為目標後,拎被告電話時何不作警介。證入答要確認對方telegram身份先。

辯質疑證人之前收到既資料顯示對方已是目標。證人答自己跟指示,由警-黎少良 (音)briefing,指要確認對方tg身份就可拘捕。

辯質疑會否不公,指睇左身份證已足夠,更何況被告不知你為何睇佢電話又唔知睇左乜。證人答係被告自願俾警方睇電話。

▶️拘捕過程受壓 + 拿取被告電話爭議

- 不同意在巴士站時警員9997攞証人記事册大叫:簽名簽命。不同意被告在被要求簽名時隨意寫上「i see it」
- 不同意有5警帶被告往暗角拎身份證,不同意黎sir話禁樣(拎id card)只係協助調查
- 辯方指及後有搜身,證人話當日現場無搜身,亦不同意被告有問點解搜身和警察有答要睇有無危險品。
- 同意後來警方私家車到達。不同意有一警講:你唔好亂嚟。不同意辯方指黎sir話:你到時唔好似電視禁講無野講(近意),及現場無宣稱要拘捕。
- 辯指被告電話無鎖。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被告電話係無鎖的。(按:辯方早前指係警方搶被告電話。被告手機本身是有密碼的)辯方指被告電話當時不是黑mon,證人不同意。
- 證人不同意被告在無選擇下供出電話密碼

▶️回到警署階段 + 被告有否清楚其權利 + 被告搵家人律師權利有否被警方無視 + 錄影會面情況

- 辯指到警署後有警察幫被告做快測,證人答無印像,不同意辯指被告唔識做後有警察罵被告:再唔識就幫你做。
- 辯方指在警署等快測時證人拎pol153直接要被告簽名,證人不同意,指自己有讀+被告明先簽。辯方指只係俾被告粗略睇,填哂供詞先叫被告簽,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有向證人表示對方無警介自己,唯對方表示有係(巴士站)被告後面講但被告聽唔到。證人不同意亦不同意巴士站很嘈致聽唔到警介。

證人指被告稱在警署的「追認」情況下在警察記事冊寫「i see it」以敷衍警方要求,證人不同意係敷衍,亦不同意在被告敷衍寫上「i see it」後要求對方補回簽名。

- 證人同意錄影會面前無向被告作口頭警介,不同意首次口頭警介已是在錄影會面內
- 無印像被告有申請過(三次)致電家人同事
- 不同意被告有向2934要求致電家人,不同意2934回覆: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
- 不同意被告第二次要求致電其工作行政主任是向2934提出,並有告知2934其主仼的名及職位,望2934代為通報。
- 辯方指被告第三次要求致電是關於記起其直屬文書電話並請2934代通報,2934回覆被告叫佢寫低號碼,及後告知已成功聯絡,證人皆不同意,就被告指事後知道2934並無聯絡相關人士一事則表示不知道
- 辯方指警方拒絕被告搵律師要求。證人答錄影會面有問過被告。
- 不同意警察9997曾向被告講要等好耐律師先會到等的說話。
- 辯指警員33074有問被告打左幾針及對強積金對沖睇法,證人表示無印像
- 辯方指被告10分鐘再次要求搵律師,33074告知被告要幾萬蚊等說話來打發被告,證人不同意
- 有一桌上有被告facebook資料,有警表示淨係會問呢度禁多。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33074 及女警阻止被告捕搵律師之權利
- 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不適,不同意自己及33074 有發問不公,語速壓迫,重復。
- 同意被告錄影會面中多次表示無野講,辯方問何不問被告還想繼續與否。證人回答有責任繼續問所需問的問題。
- 辯方讀出自閉症徵狀,證人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字匯異常,語速變速,反而全程有眼神接觸,溝通好合邏輯,不同意當中有重復字句動作,無認為被告錄影會面中受精神患影響,有自閉症譜系障礙。不知拘捕後被告確診「間歇性暴怒症」
- 辯指被告想合作,快些離開警署。證人回覆如果佢合作就會答問題啦。
- 證人同意搜屋時父母不在家,冇檢取到電子產品。
- 同意15:00值班警開始拘留程序,不知道每一個鐘被告都會要求致電家人,不知道警方回覆被告話要請求警司批准。辯方指出被告見到另一值班警察,再次請求後成功致電父親,父母到達警署後給予被告口罩等物品,證人皆表示不知道。辯方續指原先的值班警員告訴被告今晚不能保釋,於是被告諗住瞓覺,後來兩名警員包括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並需要一萬蚊,證人表示皆不知道,解釋自己把被告交俾值班警後便不再知情。
- 不同意被告不自願口頭招認+錄影會面不公情況
- 辯指證人無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及1159等,只解釋部份記事冊給被告,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氣促

▶️辯方關注煽動罪訊息會否就前文後理一併作出截圖

-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其他煽動罪,辯方問就住截圖方面會否包括一同就住前文後理作出截圖,證人回答要視乎該平台,不同人不同做法,如牽涉太多訊息,人手或不夠處理。

辯舉例如果今日有煽動訊息,會否前後兩日作截圖,證人回覆要睇有冇罪行,如有,自己傾向不會如此截圖。辯方問是否一貫做法,證人解釋處理過2單煽惑案的調查。控方表示每人做法唔同,質疑其證據價值。

辯方問就住本案的4則涉案留言,如果由證人作出截圖,會對更多相關留言截取下來嗎,證人回覆要睇有否罪行。辯方追問如果該些涉案留言有相關回覆呢,證人重覆回覆要睇有冇罪行
- 證人不同意當要被告簽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時無問對方是否清楚其權利
- 辯方表示警察15776有檢查過手機,及向法庭拎搜查令。證人回覆不知道,並解釋只是本案的拘捕警員,而不是調查警員

🔹控方覆問
- 控問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不回答時是否只答我無野講,證人否認。
- 有冇覺得被告全部都唔想答。證人回覆被告只是部份選擇不回答。
- 控問證人在錄影會面中繼續調查(追問)的原因,證人解釋自己有責任,控問被告有否表示唔想繼續會面落去。(聽不到答咩)

📌下午會傳33074,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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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召PW4 33074警長 鄧衍平
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加入網絡安全調查組 (CSCB)

🔸辯方盤問
PW4否認在錄影會面期間自己或其他警員有威嚇被告;錄影會面時除自己及14276外,還有警署警長2934及黎Sir。PW4負責帶隊拘捕行動。

PW4承認知道自閉症患者行為異於常人;自己並非醫生或精神科醫生;同意自閉症患者錄口供時,有人陪伴,對雙方都公平。

辯方表示兩個截圖為Facebook及Telegram帳戶,留言時間接近,內容相似:
20/10/2021 [B10-12] 截圖
[B10] Telegram截圖:蘋果日報中,一則有關疫苗的新聞
[B11-12] 與[B11]相似,但網絡連結不同。此圖是Facebook截圖,有顯示時間。
[錄影會面] 被告:如果係無關嘅事情,我無嘢講

辯方質疑為何在你錄影會面中,再問早前其他警員問過的相同問題,PW4辯稱擔心不夠詳盡;辯方再指PW4是否擔心被告不明白問題,PW4否認。PW4又否認覺得被告句子尾音提高聲量有問題;否認被告有溝通問題或異於常人。

辯方指出被告有些詞彙好奇怪,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多次講「就住」,辯方問PW4被告講廿幾次「就住」有否覺得奇怪,PW4不同意。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你加入咗「時長」問題,我無嘢講

辯方就被告講過「時長」PW4會否覺得奇怪,PW4推論為「時間長短」,辯方指出根據句子上文下理,非常怪異。

🎥錄影會面
被告:確切時間不可考,無從得知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過「不可考」,PW4承認除被告人外,沒有聽過其他人講「不可考」。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電話事情,無嘢講
14278:電話密碼?
被告:無嘢講

辯方又指被告用「方才」屬奇怪,PW4推論為「剛才」,辯方公平指騰本寫「剛才」但自己聽到「方才」,讓PW4再聽。

PW4承認沒有聽過被告提及的「技術現狀」,雖然錄影會面中望住14278及被告,當時亦有聽到「技術現狀」,但當時覺得沒有問題。

至於被告人用「無彷返」,PW4指自己聽過但少用。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呢個緣由,我無嘢講

辯方指被告提及「緣由」,自己只係聽過期貨內的「原油」,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則指每人接觸事物不同。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及「來由」,PW4稱有人用,但同意講錯情況先用。

辯方又指出被告提及「聽聞之」,PW4指有聽過,但同意為中學讀的文言文。

辯方指出之前被告提及的詞彙皆為古文,PW4稱不知道。

至於「地理位置」,PW4表示好平常啫。

🎥錄影會面
被告:冇同人商量過⋯仲得到弊⋯

PW4同意沒有聽過有人用「仲得到弊」。

🎥錄影會面
14278:留言「邊個手足去炸一間核酸站,我比手足50萬」
被告:係我寫

辯方問PW4會否覺得被告加快速度有問題,PW4表示不覺得。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上面想講,強檢,唔單止針對599I/J。正如傳媒上見到檢測⋯

被告加快、提升語調,PW4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無反應咁樣
14278:認識佢哋?
被告:無從得知!

被告句子尾音提升聲量,PW4又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動機同意圖呢,我無嘢講

被告尾音提升聲量,PW4依然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完全無商討過! 完全無收受利益!
被告尾段提升聲量,PW4繼續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14278:就住兩幅圖,有嘢想講?
被告:與本案無關嘅事,我無嘢講嘅!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被告回答古怪及機械式,PW4不同意;被告聲調提升亦覺得沒有問題。

辯方問及被告多次表示「我無嘢講」PW4有否覺得需要停止錄影會面,PW4指不會因為一句說話令之後問題問唔到,即使被告講 100次「我無嘢講」,你依然會繼續錄影會面,因為如果被告不想繼續會出聲。但PW4同意自己未曾問過被告是否想繼續。

🎥錄影會面
14278:依份一式兩份
被告:唔好意思,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

辯方問被告稱「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是否古怪,PW4表示不覺得,但同意一般人會講「我想飲水」。

🎥錄影會面
14278:點解無緣無故留言消失?
33074:唔記得,唔知道,tg比人delete咗?
被告:我唔可以肯定,I am not sure

PW4不同意辯方指如果形容綠色,好少人講湖水綠。

關於另一警員盤問時,PW4打斷的原因,PW4指自己「想澄清啲嘢」。

🎥錄影會面
14278:呢個主要比你睇
被告:你對我說話係呢度
33074:被告,你話「因為時事說話⋯」,不如我咁講啦,「我哋話你做韭菜啦」

辯方問道PW4為何打斷呢?PW4又指「我想澄清啲嘢」。

辯方問PW4第一次知道由被告犯法為何時,PW4稱「早啲知」。
辯方表示2934知道後,轉介1C隊,2934負責截圖。2020年3月7日聲稱拘捕前,PW4參與接波。PW4自己沒有見過2934 作的截圖,不知道本案轉介自情報科。

PW4有見過[A1-A8],但不記得幾時見過及是否14278給予。

辯方: 你哋提及“佢而家派唔切截圖,截多少少?”
PW: 根據當時調查人員決定
辯方: 唔係你決定?
PW: 視乎情況而定

辯方: 之前你知道,有冇做過?
PW: 做咩?
辯方: 接波時間24/2/2020,大概?咁講。24/1/2020 - 8/3/2020,你有咩做過?
PW: 出file要簽名

辯方: 8/3/2020,邊個開始briefing?
PW: 警署警長黎少良(音)
辯方: 最高職級?
PW: 係
辯方: 2934, 3307, 14278, 9997女警,都有參與Briefing 細節? 你角色?
PW: 係。拘捕被告
辯方: 有冇分工?
PW: 14278負責調查
辯方: AO? Arrest Officer?
PW: 係。2934 冇角色,冇指派特定工作
辯方: 之前你提過,佢角色係截圖?
PW: 係
辯方: 9997角色?你呢?黎SIR呢?
PW: 9997女警冇特定角色,只係有需要時記錄。我同黎SIR,負責帶隊

辯方: 拘捕被告時,全部人落咗車?
PW: 咩意思?
辯方: 首次見到被告?
PW: 鯉魚門道,14278 截查佢
辯方: 當你見到被告,邊個企佢隔離?
PW: 唔記得
辯方: 近巴士站? 8點?
PW: 係。被告靠牆,大概8點
辯方: 好多人等緊巴士?
PW: 係
辯方: 巴士站上有蓋? 好多車流動?有上斜?
PW: 少少上斜
辯方: 巴士埋站有聲音,同意?
PW: 當然啦!

辯方: 黎Sir話被告係target? 有warrant?
PW: 係。有。
辯方: Briefing 話, 警察需要check電話?
PW: 如要資料,係

辯方: 現今手機,唔係淨係拎嚟打電話?好多個人資料?好多時有密碼?
PW: 係
辯方: 一定要密碼,先開到部機?
PW: 係
辯方: 想調查部手機?啱唔啱?
PW: 啱
辯方: 一般拘捕會警誡:“你所講會成為呈堂證供”,啱唔啱?檢取手機,預早需要討論?
PW: Briefing 無話一定要檢取手機
辯方: 檢取前會警誡?
PW: 視乎情況而定, 如被告需要。
辯方: 有何客觀基礎?
PW: 係,視乎情況。
辯方: 如要檢查手機內容,需進一步警誡?
PW: 未搵到證據,未必需要住。視乎當時人員
辯方: 手機有敏感資料,警誡會公道啲?
PW: 唔係
辯方: 只從執法者考慮,有否需要從被調查人士角度考慮?如不警誡,市民可不交手機?
PW: 唔想交就唔交,同警誡無關
辯方: 手機無搜查令下,資料被抄閱?期後交比下一位警察, 胡sir 15776?

辯方: 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精神驚嚇下作供?
I: 唔知
辯方: 當時你唔知被告有精神問題?
PW: 係
辯方: 如果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調查會唔同?
PW: 我唔知道。相似程序,但錄影會面會安排人陪同被告。不過,拘捕時唔會。
辯方: 補錄口供呢?
PW: 唔會

辯方: 白卡聽過未?會有其他安排?
PW: 係

辯方: 8/3/2020, 被告喺鯉魚門道巴士站等巴士。你哋大嗌 "警察咪郁!”?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出示委任證?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拖行被告至行人通道?
法官: 點拖行?因為拖行涉及暴力成分。
辯方: 警方從被告右手中搶手提電話?
PW: 唔同意
辯方:2934 帶被告去行人道旁,女警睇住被告手機,高呼 “密碼!密碼!” ?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向警方透露密碼?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冇警誡?冇人話過拘捕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女警高呼 “簽名!簽名!” ?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5個警員帶被告去暗角,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證? 搜查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話 "你唔好亂嚟!” ?
PW: 唔同意
辯方: 之後上警車 / 警察私家車?
PW: 係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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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案件管理
崔官指出辯方呈交有關被告病歷、言語治療報告、接面紀錄、傷殘津貼及私人醫生報告的文件編排方式難以讓法庭完全地理解被告病歷及個人背景。明白辯方案情是想由2015及2016開展,指示辯方重新整理上述文件,例如以病歷的時序編排。

辯方解釋將醫管局報告原汁原味呈上,以免被誤解報告有被修改之嫌。提議另撰索引清單以時序排列,方便法庭閱讀。崔官不同意,指很少會咁做。

最後,辯方同意崔官提議,以分類形式重新呈求報告。
1)言語治療師報告、其參考的文獻及部部醫管局文件
2)醫管局及聯合醫院的文件,由2015年開始以時序排列
3)傷殘及社署報告,但堅持呈上崔官及控方認為無關的社署報告69至83頁。
4)私人醫生報告
5)昨天提及的接見紀錄

📌傳召PW6 警署警長 黎少良(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C組,負責帶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在2022年3月8日沒有對被告施加暴力,威脅被告。

🔸辯方盤問
▶️接收該案
證人確認案件於行動前1星期由情報科轉介,當時由警員2934於2022年2月24接收案件時,已得悉該案。指出2934負責調查該案及截圖工作。期間直接向案件主管陳幫辦報告,自己不知調查進度。直至行動前兩三日,即3月5或6號才得悉被告在telegram 群組有部份留言涉及本案。

辯方問3月5或6號,警員2934向證人交接的內容。證人答2934指Madem指示3月8日會有拘捕行動,確認有安排搜查令。辯方指根據記錄2022年2月25日 警2934已獲得搜查令(入屋),即可破門入屋。證人同意指但指無話破門, 後再確認搜查令有寫可破門,同意2月25日已計劃拘捕行動。

▶️辯方質疑警方就涉案留言作截圖忽略上文下理
辯方先了解證人加入警隊時序,證人指1987年入軍裝部,90年調至CID,9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2003調返CID,0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13年調返CID,17年做調至網罪科至今。
證人確認包括本案在內,共處理過3-4單煽惑案,角色為執行拘捕行動,無睇過與案件相關截圖,因不需要自己睇。

辯關注會否就上文下理截圖,證人答不知道,不同意如有上文下理截圖會更好,忘記其他煽惑案截了多少圖,因不是自己處理。

辯問會否期望警方就案件截圖應包括上文下理,證人表示不是自己處理答不到。
辯追問證人工作包括處理網上留言,如有犯法留言要保存。證人不同意會就上文下理作截圖,不同意此舉對被告有有利益保障,不同意對警方有好處以便清晰告知法庭犯法原因。
辯想再問,唯控方指證人答左六次啦…

辯續問,有整體背景能協助理解犯法留言在什麼清況下發出,證人不同意。辯問有人回覆「阮文安老婆」之犯法留言,那該則回覆會截圖下來嘛,證人答會因「癡埋」,加可能有連貫性。辯問既然有連貫性,起碼會截上下各一,證人同意但不同意會截上下各二之留言。

辯問有一截圖內容無包括回覆留言,問相比另一有包括的,誰較佳。證人指答唔到,因無睇過原文。辯質疑如此,所以原文係重要的。證人答「你都無睇過原文啦」,並指好多係emoji 同「very good」字眼。唯辯方問證人有無睇過原文,證人答無。

辯追問以證人有37年當差經歷,就證據價值,多留言之截圖還是少留言較高,證人表示答不到。

▶️拘捕安排
證人確認3月5或6日己就3月8日拘捕行動作出安排,例如準備被告個人資料地址。當中警員2934負責截圖及調查,警14278 在3月7日負責準備拘捕,33074警長做咩就無特別,警9997做日常文件工作,自己就做日常監察工作。

證人確認自己3月8拘捕行動早上有做簡報 ,對象包括33074,2934 ,14278,9997,主管陳幫辦並無參與。
主要安排14278執行拘捕及處理證物,2934則協助14278拘捕,警長33074負責揸車,女警9997負責文件,自己則負責監察該4名下屬。


▶️證人同意無作警誡便搜查被告電話  - 因被告屬自願
辯問簡報中有否有指示檢取被告手機,證人指有向警14278講如被告自願,盡快查看電話telegram。辯方確認2月25日警申請搜查令,即2星期前。辯方質疑證人何不指示警14278警誡後才檢取被告手機。證人解釋因已強調要被告自願。辦方再重覆問為知不警誡,證人答無講就無講。辯續指警方做法一般有警誡,證人同意。而來檢取手機只是為了搜查。

辯方指出手機內可能有內容等同招認的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質疑一般情況警方會先警戒,被告的口頭招認才穩妥,證人不同意。

▶️拘捕過程爭議
辯指被告截停時無被警戒,證人不同意。辯指拘捕時間為上班時間,位置為較斜地方。證人確認並指小斜,環境安靜,各隊員距離相近。

辯問及3月8日約0830時,有否見被告等巴士,證人答見不到。當時位於通往地鐵的路中。

辯方指出被告被拘捕時的經過:
被告說法指當時等巴士期間,有人在背後嗌「警察咪郁」,有人出示委任證。被告被2934暴力地拖去後巷,另一警施加暴力搶手機,向被告高呼「密碼密碼」,被告感驚慌後如實道出。
14278問被告該帳戶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及後講左d嘢。警方在巴士站階段無作警誡,女警9997持14278記事冊對被告高呼「簽名簽名」,被告後寫上「i see it」以上證人皆表示唔知,因不在場。

辯方指:及後有警員包括證人帶被告往暗角,問被告拎身份證,當時證人提及只係作檢查之用,後證人對被告作搜身,被告有問搜身原因,獲回覆要睇有無危險品,證人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辯方指及後有警方私家車到,證人同意。
辯指:及後有警叫被告唔好亂嚟,上車後證人叫被告到時唔好好似電視禁講我無野講,過程無警員對被告講要拘留,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當時警員強行搶走被告電話,電話當時無上鎖,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追問有否睇被告電話,證人否認。辯指被告在巴士站時係用跟手機,無上鎖,證人表示唔知道,唔同意被告在沒有選擇下供出密碼。

證人確認無參與pol153(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9(按: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及記事冊補錄之程序。

▶️被阻撓通知家人及律師
辦指出被告被帶往警署後,被告因不懂做檢測被警員恕罵;被告3次要求致電家人與公司及3次想搵律師都被阻撓。證人不知道。
辯續指有一次向數警要求搵律師,女警對被告指「要等好耐」,又有警問被告有關MPF對沖的看法。 之後兩次向33074要求搵律師,皆被不同方式阻撓,證人不同意。

▶️警方無視被告精神殘疾問題
證人確認沒有參與當日11:11時至12:51時的錄影會面,安排警1934作紀錄。不同龍當時被告受驚、心理理力大緊張的情緒;不同意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受驚嚇;不同意被告有常神病疾。
當辯方問證人是否能觀察到被告是自閉人士。證人大聲強調「完全冇」

確認如得悉,便會通知案件主管安排社工家人陪同。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在場,證人答指示似乎無相關安排。

▶️獲保釋過程
證人不知被告很想離開警署。確認於午餐後,帶被告回家中執行MFI3提及的搜查令,唯無任何收鑊。 期間被告父母並1不在家。

證人不知被告每隔1個鐘便要求致電家人,皆被阻撓。直至7pm晚餐後向下一值班的警只要求才獲致電給父親。

證人不清楚父母半小時內趕到、有兩警向被告提出可以$10000保釋,大概凌晨1時獲保釋離開警署。

證人不同意被告受到警察威嚇,任何簽名及口頭招認都是不情願下作出;不同意2934的截圖是片面且具選擇性,引起的偏見大於證據的價值,手機亦是非自願被調查及提供密碼。不同意警14278沒有1解釋pol153予被告及不同意無宣稱拘捕及無作出警戒。
不認為被告與一般人有異。

📌傳召PW6 專家證人 何家健(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數碼鑑證及訓練組 數碼鑑證B隊,負責擇寫 Telegram 運作報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已呈堂的Telegram 運作報告由自已撰寫、專家證人履歷及以往法庭相關的作供皆被接納及報告準確無誤。

▶️ Telegram自動刪除留言
控方問及Telegram 有否機制與運作與自動刪除有關。 證人指出報告無相關議題,但現可用自已知識作告
辯方表示此為新資訊,呈上的報告並無提題,要求休庭向被告取指示,崔官同意。

證人指每個Telegram 用戶可在設定“Private & Security”設定帳戶發出留言後的自動刪除時間。刪除後,對話中並不會出現相關的留言及空格。如涉及聊天群組,只有Admit可在最新活動見到再信息被刪。 而群組亦可由admit設定自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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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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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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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群組只有3類用戶,即Owner, Admit及Member。而刪除機制由Telegram 程式自動按照用戶設定而執行。當執行後,3類用戶皆無法從聊天對話見到被刪的留言、空格或信息被刪除的子眼。只有Owner及Admit能在最後活動查閱有信息被刪。證人無法得知紀錄他4存期限,因無做過相關測試。

▶️證人無參與過本案
證人不清楚本案的Telegram 群組「自動駕駛香港人心事台公海 2.0」,對案相關截圖沒有看過。其證供只會涉及Telegram 一般運作。

證人確認沒有接觸過案發的手機。辯問及證人對於案件涉及的群組是公開或私人亦不知。

▶️辯質疑報告Telegram 測試的版本
證人指出該報告是在2024年6月3日受指示而撰寫。辯方質疑2022年與2024年的Telegram 運作會否有出入。證人指相信一樣。因聊天對話、群組介面都沒有改變。承認報告提及的運作是2024年版本。

▶️成員可錯過群組由私人更改至公開
證人確認私人群組需有invite link或Admit授權方可加入。
辯問如2022年前以加入,是否需要link,證人指沒有做過相關測試,無法回答。
辯換個方或問:如有成員加入時,群組是私人,其後轉公開群組。證人答有可能。
續答成員可在群組資訊查閱是否有轉公開。

崔官問,即開啟相關群組,會見到群組資訊先,再查閱對話紀錄? 證人確認。

▶️截圖應截取對話前文後理
證人確認曾就某d對話上文下理被刪的信息作過專家證供。當時是高院案件,有關whatsapp群組對話被刪。辯續指截取上文下理的信息有助理解成件事。
控方反對該問題,指應該獨立案件審示。

辯續指如想保存信息,以便查閱前文後理,應盡早截圖。證人指無法作答 不是該專家犯籌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2022年與2024年運作大致一樣。補充手機程式只容許用最新的版本作測試

🗣官問如群姐中途更改為私人,會否有通知提醒成員?證人確認

🔸辯方跟進提問
辯指2022年或之前,有關群組更改為公開,有冇可能沒有通知。證人否認,稱telegram 一定有通知。

▶️有機會錯過通知
辯方問證人如隔一段時間沒有瀏覽群组對話,當再次開啟對話,畫面會顯示何對話紀錄。 證人回答一開就會見到最新對話。
辯方質疑即有機會錯過一段時間前的更改群組類型通知。 證人指太多假設。辯則稱,如要睇番群組更改,便要費時瀏覽較前的未閱對話。證人同意。

📌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沒有中段陳詞。
對於兩項特別事項: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如法庭表證成立,辯方需要開展辦方案情,被告可能決定是否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申請延至下星期開展辯方案情,以便辯方能準備文件夾及安排相關專家 (按: 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 觀察被告作供,本來預計下星期邀請專家在場旁聽。

崔官指出法庭係唔容許浪費法庭時間,指示辯方可在午膳時間假設如特別事項表證成立,向被告取指示是否作供。如作供便要安排午後作供,即使沒有專家在場觀察作供。表示用現有文件夾亦都不反對,只要表達得宜。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就特別事項裁決。如特別事項裁決表證成立,被告將會作供 (🌟按:專家不在場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