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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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441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9
1507 控方覆問
1508 控方又再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出庭,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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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用咗本案今日個直播配上今日東區法院送車live, 而旁述亦只記叫人like share, 無提到車上並非本案手足。
本台現特此澄清,本案七名被告均獲得保釋(同案另外兩人未有到庭應訊) 。

東院近海,海風吹埋黎好凍,旁聽師請著多件衫保暖。同時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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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被告的聽力測試報告,報告證實被告右耳有聽障。

速報
因主要證人(受襲警員) 作供存在「關鍵性矛盾」及「內在不可能,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阻街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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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3月11日兩控罪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即時監禁5個月,申請保釋上訴定罪及刑期獲崔官批准。

被告今日提堂申請取消保釋獲批准,即時服刑🛑但仍然維持上訴定罪及刑期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速報:
控罪 (1):
D1, D3-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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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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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20214城大 #答辯 傳票案件

👥14名被告
劉/陳/何/鄭/喬/陳/雷/何/張/林/陳/張/戴/呂 (19-22)

控罪:
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a)及(2)條

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曾作為該聚集的人,於2022年2月14日,下午5時01分至下午5時04分,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三樓大堂,參與進行受禁多戶聚集,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條。

控方:#黎德祺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辯方:李律師(D6);#陳璟茵律師#吳芷蕎實習律師 (其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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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繼續合併案件,辯方沒有反對,眾被告將跟隨傳票編號編為D1-14。

書記讀出控罪。

🔴14名被告均認罪🔴

控方呈上案發時「關鍵時刻、關鍵地點」的照片,並讀出控方案情:

政府於2022年2月3日公報,判令599G第8(a)條,禁止多戶聚集,即禁止在任何私人處所進行多戶聚集,預防、阻止個案傳播。多戶聚集指多於兩個住戶,此法例於2022年2月10日至23日期間生效。
2月7日,城市大學要求學生會於2月14日,將校園裡面若干地方管理權歸還。城市大學屬私人處所,只有城大學生、員工獲准進入校園。學生會2月12日在Facebook發佈貼文,呼籲人前往紀念及告別城大校園,並呼籲學生2月14日下午12時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學生會辦公室聚集。
2月14日下午3時,約一百人、由學生會成員帶領,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聚集。有人分發T-shirt並著好,邀請參與者到門外玻璃板簽名。學生會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即D1-3)用咪發表演說,然後關上學生會室大門。
控方證人PW1助理校園管理經理、PW2校園管理主任,及三名保安包括PW3,在現場展示A3大小的紙,印有字樣提在場人士違反599G,以及避免在活動期間傳播疾病應該避免聚集。下午3時20分,部分學生會成員帶領,遊行到楊建文學術樓4樓Y4501室,即Cutprice便利店,並展示標語。其後在3樓大堂逗留,大部分參與人士在4時34分已經散去。
下午5時01分至5時04分,學生會14名成員(即D1-14),在3樓大堂民主牆前面聚集,並排成一列、拍照留念作記錄。保安員有在場監察情況,就違反599G持續作出警報。
調查後,14名學生會成員在民主牆並排的照片,於2月14日下午5時41分,由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在Facebook專頁轉貼。城市廣播、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的Facebook、Instagram亦有張貼四條有關錄影。警員PW4其後將社交媒體張貼的照片、影片下載並儲存在光碟。
D1-14,是城市大學校園裡面活動的參與人,來自不同住戶,並無遵守599G禁止多戶聚集,因此以傳票控告。

🔴14名被告均認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全部被告皆無刑事紀錄,本次屬初犯。

陳律師申請求情一併處理。所有被告皆為就讀城市大學19-22歲的學生。全屬學生會成員,對學生事務有一定熱誠和關心。希望法庭接納案情相對輕微。傳票指控時間只有短短三、四分鐘,亦只牽涉一個地點,即城大範圍內,只有學生、教職員可以進入的私人處所,牽涉人數也比較少。而事發地點屬於大學大堂位置,較闊落,且路經的人群都戴口罩、保持適當距離。參與活動的只有14名被告並立合照,沒有脫下口罩、沒有互動,希望接納並無嚴重傳播風險。

官:「我唔知可唔可以接受係冇傳播疾病風險。相關法例訂立有佢嘅必要,就係有效控制疫情。佢哋企埋一齊,或者聚埋一起,就係屬於嚴重或者輕微傳播。法庭認為相關法例既然係訂下,嘗試去控制當時疫情,所有市民都有責任盡返公民責任。」

辯方表示同意,但補充被告不是故意忽視風險。正如案情所述,被告因為學校要收回學生會會址而聚集,會址對於學生有價值。他們認為有責任通知學生、喚起同學關注,因此有悼念、在學校範圍宣揚此事。他們本著良好意念,卻用上不恰當方法。案發後已經反思防疫的重要性,避免群眾聚集,關注防疫要求的被告當時只屬一時疏忽。
而且,當日3時活動開始之初,D1即學生會會長有提醒同學「保持距離、企疏啲」。14人拍照時,也有配戴口罩。各被告第一時間在今日認罪,已經得到教訓,明白遵守防疫規例是每個人的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處以罰款。 

D6法律代表求情,表示D6承諾以後會守法,希望考慮她坦白承認、極有悔意,且屬參與性質,沒有參與統籌、控制,罪責相對輕微。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全部參與者都有佩戴口罩,情節比較輕微。她經朋友遊說、一時魯莽,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才導致本案。對她而言,本案是極大的教訓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辯方同時呈上被告自己、媽媽、實習公司上司的求情信。

各被告均希望判處罰款。

裁判官休庭待律師索取指示後,逐一在庭上問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學業狀態、每月收入及有否申請學生資助,各人的財政狀況被赤裸裸地在庭上透露。

裁判官考慮案情,即各被告在條例生效下參與聚集,而且當時有職員不斷告示,D1-14均沒有理會或即時停止參與聚集,枉顧法律及影響公共衛生安全。法例的目的是有效控制疫情擴散,維護公眾安全,是每個香港市民的公共衛生責任。接納聚集時間短,各被告均屬初犯,認為罰款處理屬合適。個別考慮被告求情陳詞、經濟背景,D6求情信,以及案情、被告的認罪,判處:

🔴14名被告各罰款7000元🔴

(按:裁判官多次斥責辯方代表聲量過小「聽唔清楚你講乜」,但全場最細聲應該係裁判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朱, 陳 (23-38)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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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4: 不認罪
D5: 認罪

崔官批准D4代表律師申請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要於14/1/2023或之前遞交書面問卷,並於9/1/2023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崔官為D5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案件將於25/11/2022 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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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商討後達成協議同意被告以自簽守行為處理,律政司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以下非原文):
2023 年6月3日至5日有愛國組織租用維園聲稱舉辦展覽,被告在敏感日子即6月4日敏感時間於維園噴水池位置用手機展示一張白色蠟燭相片,一隊愛國愛黨維護國家安全之中國香港警察在埸戒備,見到情況立即用攝錄機拍下過程,帶隊中國香港督察上前調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答自己沒有犯法拒絕出示,其後被拘捕帶到警署。

法庭判處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及繳交200元堂費,被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