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非法集結 #拒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1未知情況,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及鋼珠、伸縮刀等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18267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
速報
D2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D3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6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後補...
休庭商討證物處理,全場拍手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非法集結 #拒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1未知情況,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及鋼珠、伸縮刀等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18267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
速報
D2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D3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6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後補...
休庭商討證物處理,全場拍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45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
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𨫡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1) : [D1,3,4,5,9,10] 罪名成立 ‼️
[D2,6,7,8]罪名不成立
控罪(2) : [D2]已認罪,罪名成立 ‼️
[D1,D3]罪名不成立
控罪(3) : 法庭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控罪(4) : [D5] 已認罪,罪名成立‼️
1050 案件押後一會,以便辯方準備求情陳詞
1145 廣播
1225 準備開庭
1231 開庭
✨D1,3,5 大律師 提出 D1,3,5在證物 P195 的截圖可見,這3名被告與向警員叫喊的人士有距離,而且有截圖可見這3位被告有離開人群嘅表現。
法庭認為把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覆核申請陳詞較合適。
1238 現先處理D2 求情
1245 D4 求情中
1300 D9 求情中
1306 D10 求情中
1318 D5 求情中
由於D1, D3, D5 有覆核申請,控方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撤銷D1 D3 D5保釋
1320 D1 陳詞中
1325 D3 陳詞中
1328 休庭15分鐘 讓法庭處理文件
1359 開庭
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10
控方指今天星期六沒有懲教人員在法庭為被告「對數」(處理已「坐爆」的刑期),惟被告被判有罪,不能批准擔保。
辯方指不能以行政上的問題,因而令被告人再還押多2天至星期一,對被告不公平
再休庭,以便處理D10的「對數」申請
1423 開庭
1425 完庭
由於D10 的還押刑期已經多於被判處監禁的刑期,故D10 獲得即時釋放💛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45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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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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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 : [D1,3,4,5,9,10] 罪名成立 ‼️
[D2,6,7,8]罪名不成立
控罪(2) : [D2]已認罪,罪名成立 ‼️
[D1,D3]罪名不成立
控罪(3) : 法庭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控罪(4) : [D5] 已認罪,罪名成立‼️
1050 案件押後一會,以便辯方準備求情陳詞
1145 廣播
1225 準備開庭
1231 開庭
✨D1,3,5 大律師 提出 D1,3,5在證物 P195 的截圖可見,這3名被告與向警員叫喊的人士有距離,而且有截圖可見這3位被告有離開人群嘅表現。
法庭認為把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覆核申請陳詞較合適。
1238 現先處理D2 求情
1245 D4 求情中
1300 D9 求情中
1306 D10 求情中
1318 D5 求情中
由於D1, D3, D5 有覆核申請,控方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撤銷D1 D3 D5保釋
1320 D1 陳詞中
1325 D3 陳詞中
1328 休庭15分鐘 讓法庭處理文件
1359 開庭
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10
控方指今天星期六沒有懲教人員在法庭為被告「對數」(處理已「坐爆」的刑期),惟被告被判有罪,不能批准擔保。
辯方指不能以行政上的問題,因而令被告人再還押多2天至星期一,對被告不公平
再休庭,以便處理D10的「對數」申請
1423 開庭
1425 完庭
由於D10 的還押刑期已經多於被判處監禁的刑期,故D10 獲得即時釋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2:阮(16)
D3:陳(18)
D4:蔡(20)
控罪:
入屋犯法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檢查D2身上搜獲的無線電通訊設備及D4身上搜出的伸縮警棍;控方需時向律政司就控罪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上回提要:
控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據悉本光城者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2:阮(16)
D3:陳(18)
D4:蔡(20)
控罪:
入屋犯法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檢查D2身上搜獲的無線電通訊設備及D4身上搜出的伸縮警棍;控方需時向律政司就控罪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上回提要:
控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據悉本光城者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裁決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裁決理由
此案為一宗截停搜查案件。
被告指所攜有的小刀及摺刀的用途為解開食物包裝。
控辯雙方同意小刀及摺刀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辯方質疑的是被告沒有意圖使用該兩把小刀,只是供上班(爆谷店)時鎅開紙皮箱用。
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進行第一次警誡及其證供,說法清楚、可靠,及其相關證物可呈堂。
本席認為在非上班日仍攜帶兩把刀十分可疑,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摺刀當時呈摺合狀態,使用以傷人用途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案發地點附近亦不是容易發生衝突的場面,如:示威現場。控方舉證案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手足離開時祝各位新年快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裁決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裁決理由
此案為一宗截停搜查案件。
被告指所攜有的小刀及摺刀的用途為解開食物包裝。
控辯雙方同意小刀及摺刀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辯方質疑的是被告沒有意圖使用該兩把小刀,只是供上班(爆谷店)時鎅開紙皮箱用。
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進行第一次警誡及其證供,說法清楚、可靠,及其相關證物可呈堂。
本席認為在非上班日仍攜帶兩把刀十分可疑,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摺刀當時呈摺合狀態,使用以傷人用途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案發地點附近亦不是容易發生衝突的場面,如:示威現場。控方舉證案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手足離開時祝各位新年快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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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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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7/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主問(D6/D7 律師)【證人回答】
證人的記事册和口供紙寫D6在每次叫喊口號時均微微抬頭,但在庭上稱有時抬頭有時無,邊個先啱【兩個都係】,指兩個版本自相矛盾【唔同意】。
辯方播出三條CCTV片段,係D6/D7和另一女子W從L1乘抶手電梯上L2,PW7 & 17794 開始尾隨,行到豐澤前的一段路,提出以下質疑:
(1) 從片段中睇唔到D6的頭部有向上傾【堅持因為CCTV的拍攝角度問題,不同意、不確認從片段中D6有或無抬頭,但現場觀察見到】;
(2) PW7在尾隨過程中,觀察D6的視線經常受到阻礙,因為片段中見到PW7與D6之間,距離約十米,中間有17794(高過PW7),女子W 和 D7,還有其他途人,【都係堅持從人群的罅隙之中見到D6】;
(3) 與D7同行的有另一女子W,如何確定嗌口號的是D7【現場聽到係D7】;
(4) 因為PW7稱CCTV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睇到嘅未必凖確,質疑PW7為何第一次見到D6由電梯上L2,又可以清楚觀察到【現場清楚睇到】
當日14:20,PW7唔確定有冇收到指示要行動,唔確定有無使用過通訊機,唔確定17794係唔係同時嘅觀察D6,唔知另外兩個隊員喺邊,唔同意因為帶住耳機而阻礙聽覺。唔記得行動前一刻身處的位置,但肯定D6係見到軍裝警員上L2而逃走。
律師指出根據PW7在2020年5月17日的口供,PW7用左手按住AP7(D6)左邊膊頭,但庭上證供係右邊膞頭【同意,係失誤】。
D6用右手打PW6右上臂兩拳,唔記得凖確係咩位置,有痛楚但唔係好痛,當日下午五點幾call白車去醫院,因為驚甩胶;同日七點幾接受治療,醫生報告寫生命跡象穩定,無表面瘀傷,只有疼痛;律師指跨大,D6無打過【唔同意】。
只記得D7企在D6左邊,唔記得佢當時走去邊,唔記得有無攬住D6,指出如果D7行向PW7,就唔係逃走【唔同意】。
律師建議PW7接觸D6/D7時無表露警察身份【唔同意】,無出示委任證【同意】,指出當軍裝警員上L2,大批市民從CSL/OTO以比較快速移向豐澤【唔確定】,因而當你接觸D6/D7時,環境混亂,不能排除D6/D7聽唔到【唔同意】。
同意用胡椒噴霧噴噴向D7,唔肯定有無噴到某他人,唔清楚有無其他警員使用;律師指出D6當日只係出於好奇挨着欄杆望向中庭【唔同意】,後來有3~5名不知名人士衝向D6【唔知道】,有2~3人從左右捉住D6上臂【唔肯定】,D6無端端被捉,因而擺動上身【唔同意】,在呢個階段D6先由背向豐澤轉而面向豐澤【唔同意】,D6大叫好痛【唔同意】。
D6/D7行到豐澤,D6挨着欄杆,D7因為身形細小埋唔到去【唔記得唔清楚】,後來好多人由CSL/OTO擁向豐澤,情況混亂【唔確定】,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確定】,D7被刺激液體噴到【同意】,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同意】,D7被拉開,挨着欄杆大哭大叫【唔清楚】,後來有人拉開D7坐在地下【唔清楚】,後來有人幫佢清洗眼,洗完先見到軍裝【唔清楚】。
D6/D7無叫喊任何口號,無參與集結,D6襲擊警員,D7阻礙警察,無用右手推,全部【唔同意】。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相片,見到PW7在相中,問D7是否攬住D6【唔確定】;亦唔確定相片是拘捕過程中那一個階段。唔確定相片中無人出示委任證,唔確定相片係當日影嘅,唔同意反映東港城嘅情況。
[11:20] 小休之後開庭覆問
主控問證人相片中係事情邊一個階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已經在盤問過程中搭咗,裁判官同意呢個係澄清嘅問題,PW7都係話唔知。
盤問階段,律師指出就D6抬頭,證人有兩個版本,PW6指兩個都啱,因為人嘅頭部係會郁嘅,現場觀察D6係有呢啲動作。
[11:24] PW7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
[12:07]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D1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被告不會作供。D2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D3,D4/D5,D6/D7律師表示採納學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7/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主問(D6/D7 律師)【證人回答】
證人的記事册和口供紙寫D6在每次叫喊口號時均微微抬頭,但在庭上稱有時抬頭有時無,邊個先啱【兩個都係】,指兩個版本自相矛盾【唔同意】。
辯方播出三條CCTV片段,係D6/D7和另一女子W從L1乘抶手電梯上L2,PW7 & 17794 開始尾隨,行到豐澤前的一段路,提出以下質疑:
(1) 從片段中睇唔到D6的頭部有向上傾【堅持因為CCTV的拍攝角度問題,不同意、不確認從片段中D6有或無抬頭,但現場觀察見到】;
(2) PW7在尾隨過程中,觀察D6的視線經常受到阻礙,因為片段中見到PW7與D6之間,距離約十米,中間有17794(高過PW7),女子W 和 D7,還有其他途人,【都係堅持從人群的罅隙之中見到D6】;
(3) 與D7同行的有另一女子W,如何確定嗌口號的是D7【現場聽到係D7】;
(4) 因為PW7稱CCTV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睇到嘅未必凖確,質疑PW7為何第一次見到D6由電梯上L2,又可以清楚觀察到【現場清楚睇到】
當日14:20,PW7唔確定有冇收到指示要行動,唔確定有無使用過通訊機,唔確定17794係唔係同時嘅觀察D6,唔知另外兩個隊員喺邊,唔同意因為帶住耳機而阻礙聽覺。唔記得行動前一刻身處的位置,但肯定D6係見到軍裝警員上L2而逃走。
律師指出根據PW7在2020年5月17日的口供,PW7用左手按住AP7(D6)左邊膊頭,但庭上證供係右邊膞頭【同意,係失誤】。
D6用右手打PW6右上臂兩拳,唔記得凖確係咩位置,有痛楚但唔係好痛,當日下午五點幾call白車去醫院,因為驚甩胶;同日七點幾接受治療,醫生報告寫生命跡象穩定,無表面瘀傷,只有疼痛;律師指跨大,D6無打過【唔同意】。
只記得D7企在D6左邊,唔記得佢當時走去邊,唔記得有無攬住D6,指出如果D7行向PW7,就唔係逃走【唔同意】。
律師建議PW7接觸D6/D7時無表露警察身份【唔同意】,無出示委任證【同意】,指出當軍裝警員上L2,大批市民從CSL/OTO以比較快速移向豐澤【唔確定】,因而當你接觸D6/D7時,環境混亂,不能排除D6/D7聽唔到【唔同意】。
同意用胡椒噴霧噴噴向D7,唔肯定有無噴到某他人,唔清楚有無其他警員使用;律師指出D6當日只係出於好奇挨着欄杆望向中庭【唔同意】,後來有3~5名不知名人士衝向D6【唔知道】,有2~3人從左右捉住D6上臂【唔肯定】,D6無端端被捉,因而擺動上身【唔同意】,在呢個階段D6先由背向豐澤轉而面向豐澤【唔同意】,D6大叫好痛【唔同意】。
D6/D7行到豐澤,D6挨着欄杆,D7因為身形細小埋唔到去【唔記得唔清楚】,後來好多人由CSL/OTO擁向豐澤,情況混亂【唔確定】,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確定】,D7被刺激液體噴到【同意】,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同意】,D7被拉開,挨着欄杆大哭大叫【唔清楚】,後來有人拉開D7坐在地下【唔清楚】,後來有人幫佢清洗眼,洗完先見到軍裝【唔清楚】。
D6/D7無叫喊任何口號,無參與集結,D6襲擊警員,D7阻礙警察,無用右手推,全部【唔同意】。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相片,見到PW7在相中,問D7是否攬住D6【唔確定】;亦唔確定相片是拘捕過程中那一個階段。唔確定相片中無人出示委任證,唔確定相片係當日影嘅,唔同意反映東港城嘅情況。
[11:20] 小休之後開庭覆問
主控問證人相片中係事情邊一個階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已經在盤問過程中搭咗,裁判官同意呢個係澄清嘅問題,PW7都係話唔知。
盤問階段,律師指出就D6抬頭,證人有兩個版本,PW6指兩個都啱,因為人嘅頭部係會郁嘅,現場觀察D6係有呢啲動作。
[11:24] PW7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
[12:07]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D1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被告不會作供。D2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D3,D4/D5,D6/D7律師表示採納學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
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而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間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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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而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間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審訊 [1/1]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09:33]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雙方呈交承認事實,控方傳召三名證人,被告有出庭作供。
(詳情後補)
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審訊 [1/1]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09:33]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雙方呈交承認事實,控方傳召三名證人,被告有出庭作供。
(詳情後補)
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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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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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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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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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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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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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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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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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麗芬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就目前要申請上訴一般需一年時間,故基於時間原因,希望可以先完成論文,遂申請保釋,條件為: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麗芬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就目前要申請上訴一般需一年時間,故基於時間原因,希望可以先完成論文,遂申請保釋,條件為: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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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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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表同意作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9日 1130作最後提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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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表同意作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9日 1130作最後提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