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郭,容,杜林,張/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宣揚恐怖主義)
消息指此案將於下午提堂,煩請耐心等待🙏🏻
公眾人士安排
1-60綠色 二庭內庭座位
1-102白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座位
1-50黃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企位
1-76藍色 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傳媒安排
1-30黃色 二號庭內座位
1-30藍色 一樓記者室座位
👥郭,容,杜林,張/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宣揚恐怖主義)
消息指此案將於下午提堂,煩請耐心等待🙏🏻
公眾人士安排
1-60綠色 二庭內庭座位
1-102白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座位
1-50黃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企位
1-76藍色 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傳媒安排
1-30黃色 二號庭內座位
1-30藍色 一樓記者室座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案件1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因另案守行為中)
🛑2人已還柙逾一個月
案件2️⃣ #新案件
🙎🏻♂️D1: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2: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3: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主控:吳加悅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D3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4代表大律師:梁大律師
D5代表大律師:沈大律師
控罪:
(1)串謀刋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1]
(2)串謀刋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D2]
修訂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5:21】開庭
控方申請與是日另一羊村繪本的新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控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作轉介。兩案共五位被告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明反對。現押後2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6:21 重新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將控罪的串謀人士增加伍先生、陳先生、方先生,並將兩案合併成一案(WKCC3458/2021)。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屆時會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16:29】
現處理5人的保釋申請,控方陳詞介紹《羊村守衛者》內容。
(此文會保持更新進度及新案詳情)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案件1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因另案守行為中)
🛑2人已還柙逾一個月
案件2️⃣ #新案件
🙎🏻♂️D1: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2: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3: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主控:吳加悅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D3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4代表大律師:梁大律師
D5代表大律師:沈大律師
控罪:
(1)串謀刋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1]
(2)串謀刋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D2]
修訂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5:21】開庭
控方申請與是日另一羊村繪本的新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控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作轉介。兩案共五位被告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明反對。現押後2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6:21 重新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將控罪的串謀人士增加伍先生、陳先生、方先生,並將兩案合併成一案(WKCC3458/2021)。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屆時會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16:29】
現處理5人的保釋申請,控方陳詞介紹《羊村守衛者》內容。
(此文會保持更新進度及新案詳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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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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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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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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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