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訊 [1/1]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
🌟控方撤銷控罪,無罪釋放🌟
💛感謝旁聽師報料💛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訊 [1/1]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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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0929旺角
D1 朱(30)
D2 黃(30)
D3 廖(18)
D4 劉(18)
D5 陳(20)
D6 岑(25) 🛑因另案已還押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5120
————————————————
D1, 3, 4, 5申請今日無需答辯, 押後至10月3日。 D1需索取醫療報告及未被使用材料。 D3希望索取未被使用材料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D4準備好審訊, 但不反對押後。 D5需索取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控方不反對押後。
D1, 4以原有條件擔保。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可以在8月27日-9月26日離港遭否決,D3需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獲豁免今天去警署報到。
D2就控罪(1)認罪, D6就控罪(3)認罪。
控方案情:
2220近旺角警署門口有一個汽油彈掟出, 警方警告公眾人士散開, 但人群仍然聚集, 並用鐳射光照射警署。 2300有行車道路被縱火, 警方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但不成功。 2329 PW1作出警告, 指現場有非法集結, 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其後進行掃蕩, D1-D6在掃蕩中被捕。
D2及D6被帶返旺角警署, 於現場沒有警誡。 D2被搜出護目鏡, 口罩, 雨傘, 頸套, 手套, 索帶等。 D6被搜出黑色cap帽, 急救用具及一支鐳射筆。 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商罪科警員搜集了一些相關媒體片段, 顯示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的事情。 有片段拍到D2在現場逗留一段時間。 2020年2月7日D6的鐳射筆被送往檢驗, 證實該鐳射筆屬第四級, 任何人士直接暴露於鐳射光束下可以造成視力受損。 所有被告都有被搜索住所, 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物品。
D2及D6同意案情, 罪名成立。 主控指兩人初犯。 D6現時因另一宗案件 ( #0825荃灣 ) 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8月10日會在觀塘法院判刑, 辯方希望此案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後, 供法庭作全盤考慮。 施祖堯希望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會保留求情至索取報告後。 D6現年25歲, 為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並供養家人, 在現時公司工作了3-4年, 因被捕失去原有晉升機會。
控方就D2案情有一條10分鐘的片段要播放。 辯方指片段沒有特別指稱的行為, 建議可以先看完整條片。 片中見到D2戴著白色口罩, 站在一旁及在附近徘徊, 旁邊有一些示威者使用鐳射筆。 D2今年30歲, 案發時是地盤工人, 現為速遞員, 與家人同住, 為家庭經濟支柱。 D2即時認罪, 有悔意, 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指為當時逗留在現場沒有即時離開感到十分內疚, 事發後沒有再接近社會事件現場, 並向受事件影響的人致歉。 D2被捕後失去地盤工作, 擔任速遞員期間有冒著疫情風險, 為衛生防護中心運送防疫物資予確診人士, 現時只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再繼續為防疫工作出一分力。
D2, D6的判刑押後至8月1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兩位被告需還押。 法庭提醒D6代表當日帶同另一案件的基本資料作參考。 D1, 3, 4, 5將於10月3日0930提訊。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0929旺角
D1 朱(30)
D2 黃(30)
D3 廖(18)
D4 劉(18)
D5 陳(20)
D6 岑(25) 🛑因另案已還押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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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3, 4, 5申請今日無需答辯, 押後至10月3日。 D1需索取醫療報告及未被使用材料。 D3希望索取未被使用材料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D4準備好審訊, 但不反對押後。 D5需索取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控方不反對押後。
D1, 4以原有條件擔保。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可以在8月27日-9月26日離港遭否決,D3需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獲豁免今天去警署報到。
D2就控罪(1)認罪, D6就控罪(3)認罪。
控方案情:
2220近旺角警署門口有一個汽油彈掟出, 警方警告公眾人士散開, 但人群仍然聚集, 並用鐳射光照射警署。 2300有行車道路被縱火, 警方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但不成功。 2329 PW1作出警告, 指現場有非法集結, 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其後進行掃蕩, D1-D6在掃蕩中被捕。
D2及D6被帶返旺角警署, 於現場沒有警誡。 D2被搜出護目鏡, 口罩, 雨傘, 頸套, 手套, 索帶等。 D6被搜出黑色cap帽, 急救用具及一支鐳射筆。 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商罪科警員搜集了一些相關媒體片段, 顯示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的事情。 有片段拍到D2在現場逗留一段時間。 2020年2月7日D6的鐳射筆被送往檢驗, 證實該鐳射筆屬第四級, 任何人士直接暴露於鐳射光束下可以造成視力受損。 所有被告都有被搜索住所, 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物品。
D2及D6同意案情, 罪名成立。 主控指兩人初犯。 D6現時因另一宗案件 ( #0825荃灣 ) 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8月10日會在觀塘法院判刑, 辯方希望此案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後, 供法庭作全盤考慮。 施祖堯希望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會保留求情至索取報告後。 D6現年25歲, 為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並供養家人, 在現時公司工作了3-4年, 因被捕失去原有晉升機會。
控方就D2案情有一條10分鐘的片段要播放。 辯方指片段沒有特別指稱的行為, 建議可以先看完整條片。 片中見到D2戴著白色口罩, 站在一旁及在附近徘徊, 旁邊有一些示威者使用鐳射筆。 D2今年30歲, 案發時是地盤工人, 現為速遞員, 與家人同住, 為家庭經濟支柱。 D2即時認罪, 有悔意, 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指為當時逗留在現場沒有即時離開感到十分內疚, 事發後沒有再接近社會事件現場, 並向受事件影響的人致歉。 D2被捕後失去地盤工作, 擔任速遞員期間有冒著疫情風險, 為衛生防護中心運送防疫物資予確診人士, 現時只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再繼續為防疫工作出一分力。
D2, D6的判刑押後至8月1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兩位被告需還押。 法庭提醒D6代表當日帶同另一案件的基本資料作參考。 D1, 3, 4, 5將於10月3日0930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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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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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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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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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裝修公司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𘍭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𘍭發,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及公共關係,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暑假有貼文介紹自己為攝影師。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 #大赤 #學生妹 是自己寫,為尋找業餘攝影工作用。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ASUS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美國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𘍭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有人like 及轉發。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裝修公司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𘍭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𘍭發,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及公共關係,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暑假有貼文介紹自己為攝影師。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 #大赤 #學生妹 是自己寫,為尋找業餘攝影工作用。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ASUS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美國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𘍭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有人like 及轉發。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