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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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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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0926天水圍 #判刑

👤李(19) 🔴已還押14天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表示已索取報告,被告確認內容。整體而言被告合作,明白自己對守法觀念薄弱,也感後悔,有深切反省。感化官認為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皆適合被告,但更建議更生中心。

承上次求情,多封信件證明被告人本性不壞,望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按:手足步出犯人欄,親友稍激動,紛道他「剪髮後更靚仔」。判刑後被告舉雙手示意,庭內人士高呼「頂住」,直至門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陳(27) #1007屯門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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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及專家證人證供,並給予絕對比重,裁定有關雷射筆可以對身體造成傷害。

儘管如此,由於涉案雷射筆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控方必須就被告管有雷射筆是否有傷人意圖舉證。控方舉證時指出當時有示威堵路,無可否認以現場環境,被告可以用雷射筆照向別人、警員造成傷害。

但雷射筆用作傷人只是其中一個推論。法庭仔細考慮後,認為即使雷射筆可以傷人,亦不代表被告一定會這樣做,兩者的關係不是必然共存。單憑被告衣著及現場環境推論被告意圖,不恰當亦不穩妥。

在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下,法庭裁定被告用雷射筆傷人只是其中一個推論,而不是唯一的合理推論。因沒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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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案情指警員X在制服被告後,繼續用警棍毆打身高156cm、體重100磅的被告致他頭部受傷、左手骨折。被告因傷到屯門醫院接受開顱手術,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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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分析
PW1
片段顯示的情況與PW1的證供的脗合,法庭認為他已如實交代,誠實可靠

PW2/PW3
作供誇大或描述出現偏差,法庭無法依賴他們的供詞

🗝是否故意阻礙
片段清晰顯示PW1正在追截一名女子,被告本身正在向前跑,突然轉身向PW1投擲水樽,令PW1需要避開,法庭裁定被告蓄意阻礙PW1追截該名女子,令女子得以逃脫

🗝是否抗拒警員
法庭認為過程在數秒之間,短時間內被告已被多名警員制服,他的反應也可能是因被警員按壓而感到痛楚而作出,法庭是可以理解

🗝是否被告管有鐳射筆
法庭認為鐳射筆是否被告管有存有疑點,被告早前握有水樽,如何再手持鐳射筆,片段未能顯示關鍵時刻,加上PW2及3的證供成疑,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

🖇結論: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梁雅忻裁判官認為被告如果審訊前認罪或可考慮,經審訊後裁定被告蓄意向PW1投擲水樽,令女子得以掙脫,類似「搶犯」的行為,法庭必須考慮「懲罰」元素。
辯方引用朱家言案,指出經審訊後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梁官休庭參閱相關案例,明言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囚禁式刑罰仍是首要考慮。

梁官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刑罰,案例顯示阻撓警方執行職務處以即時監禁是恰當

案件押後到2月26日16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判刑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戚(17)
D2:張(18)
D3:張(19)

控罪

D1: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近園林區,襲擊警員劉錦華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速報:

D1:3個月+6個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D2:9星期監禁❗️❗️
D3:9星期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