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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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温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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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連同圖+時+事(一句過)】只接受一手料
感謝手足🙏🙏🙏

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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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總刑期10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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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分析
PW1
片段顯示的情況與PW1的證供的脗合,法庭認為他已如實交代,誠實可靠

PW2/PW3
作供誇大或描述出現偏差,法庭無法依賴他們的供詞

🗝是否故意阻礙
片段清晰顯示PW1正在追截一名女子,被告本身正在向前跑,突然轉身向PW1投擲水樽,令PW1需要避開,法庭裁定被告蓄意阻礙PW1追截該名女子,令女子得以逃脫

🗝是否抗拒警員
法庭認為過程在數秒之間,短時間內被告已被多名警員制服,他的反應也可能是因被警員按壓而感到痛楚而作出,法庭是可以理解

🗝是否被告管有鐳射筆
法庭認為鐳射筆是否被告管有存有疑點,被告早前握有水樽,如何再手持鐳射筆,片段未能顯示關鍵時刻,加上PW2及3的證供成疑,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

🖇結論: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梁雅忻裁判官認為被告如果審訊前認罪或可考慮,經審訊後裁定被告蓄意向PW1投擲水樽,令女子得以掙脫,類似「搶犯」的行為,法庭必須考慮「懲罰」元素。
辯方引用朱家言案,指出經審訊後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梁官休庭參閱相關案例,明言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囚禁式刑罰仍是首要考慮。

梁官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刑罰,案例顯示阻撓警方執行職務處以即時監禁是恰當

案件押後到2月26日16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陶(20) #1111旺角
🛑已還押15天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控罪4: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被告人在本年2月9日被法庭裁定控罪2-4罪名成立,法庭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並訂在今天進行判刑。

裁決理由及審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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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控罪2:更生中心‼️
控罪3:更生中心‼️
控罪4:更生中心‼️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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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繼而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分岐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果觀察不準確,警員是否有合理原因而截停上訴人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被告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截停轉身時才見到警員。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裁定上訴證供不可信。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罪行性質是同類案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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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有人過馬路。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線。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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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