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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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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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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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分析
PW1
片段顯示的情況與PW1的證供的脗合,法庭認為他已如實交代,誠實可靠

PW2/PW3
作供誇大或描述出現偏差,法庭無法依賴他們的供詞

🗝是否故意阻礙
片段清晰顯示PW1正在追截一名女子,被告本身正在向前跑,突然轉身向PW1投擲水樽,令PW1需要避開,法庭裁定被告蓄意阻礙PW1追截該名女子,令女子得以逃脫

🗝是否抗拒警員
法庭認為過程在數秒之間,短時間內被告已被多名警員制服,他的反應也可能是因被警員按壓而感到痛楚而作出,法庭是可以理解

🗝是否被告管有鐳射筆
法庭認為鐳射筆是否被告管有存有疑點,被告早前握有水樽,如何再手持鐳射筆,片段未能顯示關鍵時刻,加上PW2及3的證供成疑,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

🖇結論: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梁雅忻裁判官認為被告如果審訊前認罪或可考慮,經審訊後裁定被告蓄意向PW1投擲水樽,令女子得以掙脫,類似「搶犯」的行為,法庭必須考慮「懲罰」元素。
辯方引用朱家言案,指出經審訊後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梁官休庭參閱相關案例,明言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囚禁式刑罰仍是首要考慮。

梁官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刑罰,案例顯示阻撓警方執行職務處以即時監禁是恰當

案件押後到2月26日16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

______________

梁雅忻裁判官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悔意,被告仍辯稱自己只是因聽見警員講粗口而向地面投擲水樽,認為警司要襲擊該女子,辯稱女子跌在被告身上。辯方回應指被告已明白自己阻礙了警司追截該女子,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就被告利益及《罪犯自新條例》酌情輕判。

梁官閱畢求情信後指被告在親友眼中是一個善良、熱心助人及不怕辛苦的人,是親友眼中的好人,裁判官從背景報告了解到被告的成長背景及志向。

梁官指出本案以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包括阻差辦公、拒捕,程度有輕重之分,但法庭必須保障警員。

判刑理由:

梁官指出本案案情嚴重,片段見到被告向前跑及不時向後望,案發前梁警司正在追截1名女子,被告掟水樽的行為阻礙了梁警司正當執行職務,但被告的出現阻礙警司阻截,裁判官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不知警司追截該女子的原因,但因此亦無法解釋被告當日的行為。但無論如何,被告的行為已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梁官考慮了懲罰性及立法目的、被告的良好背景,希望被告的悔意是真誠。法例指法庭為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梁官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良好背景及親友的求情酌情扣減1星期

總刑期:5星期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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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