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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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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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5/5]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透過警方調查員得知,主控因上星期五接種疫苗後,身體極度不適、發燒和周身痛,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律師們須商量作結案陳詞日期以及控方幾時提交結案陳詞予辯方。萬一 5月18日未能審訊(D4、D4證人和D3證人還未作供完畢),水官亦要求律師們商討繼續審案日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1003元朗

黃(38)

控罪:
(1)侮辱國旗
(2)侮辱區旗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0月3日,在新界元朗安寧路近燈柱FB3333,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8支國旗
(2)被控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區旗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9日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1530判刑,期間需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現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轉至三樓一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重點:
採納辯方說法被告因飲酒犯事,與羅敏聰(辱國旗案例)性質以及嚴重性明顯不同。考慮背景感化報告,給予一次機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20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均為警員。辯方將會爭議口頭招認自願性, 辯方有可能傳召一名證人, 同時希望傳召一名已離職的督察, 要求控方協助聯絡。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號於屯門法院第7庭作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9天水圍

D1:*/ D2:*/ D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毀壞

是次聆訊為公開聆訊,聽畢案情及通過其他資訊等得知此非社運相關案件🙏🏻

三人認罪。按控方指示要求三人各須支付$11080之賠償金額。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上午判刑。其中D1須還押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D2及D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審訊 [8/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白色口罩[D1及D2], 綠色口罩[D4]。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D4 被控管有物品(3個士巴拿)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
DAY 2[詳細]
DAY 3
DAY 4
DAY 5
DAY 6[從缺]
DAY 7

是次提訊將為辯方作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裁判官對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及控罪元素等法律觀點提出了一點問題,希望雙方能解答法庭。

📌 裁判官與控方就D1 案情的討論
裁判官問控方,D1 參與非法集結 (UA) 的檢控基礎是否只是基於D1 身於現場,並問控方有沒有其他的說法。控方引述D1 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第79至81段,並指出D1 不只是在場,她更是有參與。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幾分鐘片段。D1 代表律師反對,並表示控方案情理應已完結。裁判官表示不會觀看影片,她只是在問控方的意思是否就是在場就等於參與UA。控方指出,D1 當時留於現場一段長時間,如果法庭觀看P9 有線新聞的片段,則可知D1 有做手部動作。而且當時D1 亦有叫口號,當時的人群有叫出「做乜撚嘢笑」及「黑警」等口號。控方表示D1 UA的檢控基礎不止於身在現場,還有D1 當時叫喊口號以及其手部動作。控方續指,當晚接近 2300時,警方沿着案發地點撤退,而有一班人士,當中包括D1,則沿路推進,可謂「步步進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依賴D1 的手部動作,喊口號的行為,以及身在現場,作為檢控基礎?控方確認,並指出他所指的手勢是一些非挑釁性手勢,例如一些將雙手放到口前作叫喊的手勢。

🧷 控方提出「共同目的」議題
控方希望於本案指出「共同目的」的議題,並借用D4 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中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的案例,指出何為「共同目的」。而控方只需證明各被告於本案有共同目的則可,而毋須證明他們有共同動機。

📌 D1 代表律師(下稱D1)的口頭陳詞補充
D1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他引出FAMC10/2020,並指出非法集結罪當中「何為共同目的」及「何為訂明行為」的問題屬有爭議(按:直播員於此處或有錯誤,請見諒)。D1 的立場就是第一被告當時只是在現場,而法庭可以當自己是一個陪審員去演繹於片段中所發生的情況。

裁判官問,若果法庭真的見到第一被告有做一些手勢或叫喊,辯方有甚麼回應?D1 表示,那麼法庭則需要考慮第一被告是否自願並有意識地作這些行為 (willfully with knowledge)。裁判官
再問,若然法庭見到第一被告與其他人作非法集結,辯方有甚麼回應?D1 表示即使有亦不代表第一被告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於考慮本案時需要一步一步來推論第一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當時的情況而言,沒有人扔東西,亦未有人作激進行為。第一被告只是在那兒五分鐘,她的行為不會令他人害怕,何況是「破壞社會安寧」。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的行為會令整體環境進步變差。控方此時指出,第一被告應是逗留了十分鐘,而非五分鐘。D1 回應指這是他的理解。

雙方接着就住PW1 有否作口頭警告以及在哪兒作口頭警告作討論,本直播將略去當中對話。

📌 D2 代表律師(下稱D2)的口頭陳詞補充
D2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他首先解釋第二被告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的控罪元素。就UA而言,第二被告當時只是站在現場,未有任何動作,而第二被告戴口罩是因為當日有施放過催淚彈以及當日一帶有不明氣體。於警方推進前,第二被告經己打算離開。就蒙面法控罪而言,法庭則需要判斷第二被告當時所戴的白色口罩會否令人辦認不到第二被告的身份。

📌 D3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3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

📌 D4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4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

[其餘兩人的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將於今晚十二時前於本直播作更新]

📌 裁決
裁判官:「各被告請起立。本案押後至本年 8月31日1430時作裁決,眾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係咁。」

(直播員按:由於裁判官不允許庭內公眾人士使用手提電話,因此本直播需於休庭時間過後一段長時間方能發出,以讓直播員打回審訊內容,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21) #20210102天水圍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  被告維持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  辯方申請使用器材(將有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裁判官批准被告候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謝(28) #0915屯門

控罪:
(1) 普通襲擊
謝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謝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方向:不認罪🙅‍♂️

--------------------------
控辯雙方商討繼續審訊,但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水官問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的基礎,辯方指因為律政司曾向警方表示不提告,故把證物(雷射筆)發還給被告,雷射筆已被銷毀;但後來警方要求律政司再覆核,DOJ決定再提告。

最後水官決定於2021年10月28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可否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暫定在11月3日 至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指被告的品格證明文件在昨天才收取到,又因與控方有商討問題致延遲將相關文件轉交律政司作商討;及收到控方新增文件,故申請押後6星期。裁判官認為只批准押後4星期,提醒不會再有下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DAY 2[詳細]|DAY 3DAY 4DAY 5|DAY 6[從缺]|DAY 7DAY 8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 成立
D2 不成立
D3 不成立
D4 不成立
控罪二[D1]成立
控罪三[D2]不成立
控罪四[D4]不成立
控罪五[D4]不成立

裁判官使用逾一小時宣讀判詞,判詞內容後補。

D1代表大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2案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

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914屯門

謝(25)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新界屯門屯順街1號屯門市廣場1期期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關文迪的一部“華為Mate 20 Pro”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事宜:
。2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辯方打算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故申請押後,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8星期至10月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控辯雙方應預備好承認事實並提早交予法庭存檔。被告期間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1/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PW1 事主 梁卓祥 盤問及覆問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辯方作中段陳詞指因PW1於福康街還擊時亦有使用過度武力,因此可能出現控罪重覆情況,繼而令本案出現程序問題,辯方申請中止聆訊。

法庭需時考慮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續審 [2/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辯方就昨天的中段陳詞再呈遞一個蘇格蘭的案例,有關先出手的人可否用自衛理由作辯護。

📌控方就辯方中段陳詞的回應

昨天的案例指必須確保公平、公正情況下以常識常理判斷,到底是否因指控不清楚而致辯方準備不足, 對辯方不公。

但本案是一連串無間斷的襲擊事件,中途沒有任何事物如武器等加插在內。

📌辯方回應
辯方並非爭辯在福康街未到小巴站部份被告的自衛是否成立,而是提出有此可能性。

-聽畢後,法庭秒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亦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

本案的重要爭議點是事主有何傷勢、傷勢是否由被告造成。從開源片段中可見有兩個黑衣人踢事主。辯方指事主頭、面及腳的傷勢均由黑衣人造成,而黑衣人的行為屬「第三方介入」。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第三方介入」的案例,案例中被告與女友同行時,被告開槍,警員還擊亦開槍,被告以女友擋子彈,致女友死亡。

案例爭議點為警方的槍擊是否屬「第三方介入」,因為警員開槍是由於合理還擊被告,不是自主而故意的行為,因此被告不能免除罪責。但本案黑衣人是自己決定要襲擊事主,屬自主而故意的行為,構成「第三方介入」,足以免除被告法律責任。

在黑衣人踢事主後可見事主已流血,雖然被告之後仍有出拳,但事主沒有表示因此造成傷勢或疼痛,事主傷勢是否由被告造成成疑。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0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註: 手足希望多啲人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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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6元朗 #裁決

陳(45)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6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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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判刑

D1: 梁(49)

控罪:
(1) 非法集結: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一個白色口罩。

D1 於 2021年8月6日被判處兩項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 判刑速報
控罪一:四個月
控罪二:一個月
刑罰同期執行,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求情及判刑理由將於1700時前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 11月 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 審前覆核
控方將會傳召名三名控方證人,D1 可能有辯方證人。本案沒有呈堂片段。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D1 有口頭招認。
兩人都爭議有否與非法集結,並會要求控方就當日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及地點作舉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兩名被告均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申請
🙎🏻‍♂️謝(28) #0915屯門

控罪:
(1) 普通襲擊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由於作為證物的2支雷射筆已丟失,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聽取辯方約30分鐘的口頭陳辭後,
🔴水官決定不批准辯方申請。

詳細理由及審期將於今日內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2/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速報 :
~罪名成立
~定於2022年3月18日上午9:30粉嶺第六庭判刑
~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即時監禁
~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