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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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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已詳細看過。控方修正一些手民之誤, 就D3和D6的時序有補充。控方就法律方面, 指D2, 4, 5, 7, 8的陳詞引用很多區域法院的裁決, 控方表示裁決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而且不一定正確, 認為法庭不需要考慮。控方另提到D5的香燭收據是在卑利街, 是很遠的。

D1, D9代表指兩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所以口罩的控罪亦應不成立, 並更正了一些手民之誤。兩人身上沒有暴動裝備。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干諾道中出現過, 因而知道干諾道中車輛不能行駛。雖然有新聞提及中環的情況, 但政府沒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如果D1真的參與暴動, 不會帶貴重物品到現場。在1500時警方警告, 舉旗及推進是在同一時間, 現場可能有些和示威無關的途人沒有時間離開現場。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地鐵停駛。

D2代表採納40多頁的結案陳詞, 指出控方的陳詞有手民之誤。就控方指引用區域法院的案件不恰當, 甚至很多是錯, D2代表指雖然沒有約束力, 但仍是香港法律, 希望法庭參考。

D3, D6代表指出要考慮當時相關地區及時段, 暴動發生的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地區, 當日大部分人繼續上班, 沒有地方被警方圍封, 市民可以自由地站在中環, 也有途人來不及躲避, PW7提到執法時是與時間競賽, 也同意當時環境嘈雜, 在嘈雜環境下, 即使有警告, 人群也未必聽得到。D3, D6並非全副裝備, 一開始更沒有口罩, 一開始很悠閒地過馬路, 然後很悠閒地去買口罩, 之後在行人路上與同事有交談。D3有停在行人路上看一下, 如果他真的參與暴動, 為何是停留在行人路而不是走向馬路? 如果有心參與暴動, 他們沒必要到中環後才買口罩。D6被捕後的即時反應顯示她和D3想去文華東方酒店拿東西, 反映她在法庭的口供是事實。控方質疑為什麼會花了40分鐘, 他們在干諾道中的遮打大廈出來, 沿著畢打街的行人路悠閒地走過去, 然後過馬路, 中間有35分鐘。當中他們去了買口罩, 要排隊10-15分鐘, 然後沿著干諾道中轉彎, 發現勢色不太好然後折返, D3有講過電話, 再走出畢打街, 足以解釋控方所謂的「空檔」時間。逃跑和扔口罩那些在書面陳詞已有解釋。回應控方書面陳詞指D3在盤問下指叫D6脫口罩, 是因為他很清楚警察會認為戴口罩的人是示威者, 但D3是說他擔心會誤會。控方批評D6要求去拿情侶手鐲是蠻不講理, 但需要考慮情侶手鐲對兩人的重要性, 由一個年輕女子的角度去思考。D3和D6雖然目的是去拿手鐲, 但他們並不趕時間, D6當日是晚上8時才要上班, 沒有緊急性立即回去酒店拿手鐲, 本身兩人也打算在中環逛街。控方批評口罩不能阻擋催淚煙, 但D3不是呼吸道專家, 如果真的不能阻擋催淚煙, 也只是D3的無知。D3, D6沒有刑事案底, 增加口供可信性。

D4代表指D4的案情較簡單,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D4最早到場是1526時, 被困在置地廣場的人群當中。D4選擇作供, 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 因為他將會成為社工, 關注年輕人為何要參與反修例, 所以去進行「執仔」。控方沒有爭議他的病歷, 他因為病歷才要戴口罩。他當時是一個社工學生, 現場有他信賴的社工協助。

D5,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並指區域法院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法庭可以參考。D5的家人過身, 在殯儀館和香燭鋪的收據控方沒有爭議。控方指屯門也有香燭鋪, 但屯門是一個很大的區, 甚至比港島更大, 那些香燭店是否與他的辦事處鄰近, 並沒有證據, 與他天水圍的家就更遠。卑利街也是在中環, 不是很遠, 是步行距離, 車也不用搭。D7基本上沒有裝備。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採納其他大律師對背景和環境更詳細的陳詞, 以及其他大律師對區域法院案例的陳詞。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8參與暴動, 只是依賴環境證據。

D9代表回應控方指D9沒有帶手提電話, 也沒有身份證明文件, 他就控罪9認罪, 但這與其他控罪無關。在閉路電視見到D9遠離人群及火堆, 和其他人士無關。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100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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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亦影響警民關係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監禁3個月、和罰款1500元。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5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529
=============
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5/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判刑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 - - - - - - - - - - - - -
控罪:
(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8月5日至8月14日)
(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被告同意及承認。被告認罪。其他兩項(即第二及四項)控罪不需要處理。

控方詳細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法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曾於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健康狀況及當時社會環境。被告因熱愛香港,對民主意念執着,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犯案。

被告於求情信中表達他仍想爭取民主,但知道用錯方法。

被告雖然在TG群組帖文,但兩個群組分別只有100人及2000人,亦沒有圖文並茂,較在FB帖文的影響力低。

另外被告的帖文意見空泛,只是對話,並沒有宣揚如何做汽油彈,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考慮。

被告已經判過一次入勞教中心。考慮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是零。加上被告認罪,有悔意,希望能扣減他四分之一刑期。

📍判刑:
法官指出煽惑他人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考慮被告並非兩個TG的管理員;從他、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了解他成長路上遇到很大困難。被告有深刻反省及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及鼓勵。

法官判處被告首項及次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八個月及兩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及十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黃(22)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
-為著篇幅上的考慮,答辯過程、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和辯方於今日聆訊間所作的口頭求情陳詞補充會一併載於判刑理由的部分,若有其他補充會以括號和底線所示-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I條予以懲處。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1會存檔法庭。隨著法官批准,控方日後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1。)

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HCA2007/2019,禁制任何人在網上發佈關於煽惑、促進、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意圖傷人和損壞財物。

於2020年3月8日約04:20時,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一則帖文,內容是希望有人用麻包袋捉住落單警員,然後用武器(如刀)以不同一擊致命的方式傷害警員,以及傷害前來協助的警員。

相關帖文於稍後時間被警員發現。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帳戶曾發佈不同關於支持2019年社會事件的內容。

警員於後來上門拘捕被告。被告於警方警誡和與警員會面下承認管有相關帳戶和發佈涉案帖文,但表示無意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只是發洩情緒。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於警察調查時表現合作;現時被告亦已經因本案得到沉重教訓,不能再擔當原有職業,可幸的是被告沒有放棄自己,現時已有未來規劃;過往被告成績優異,曾獲獎無數和擔當義工,犯案是因受網上激烈的訊息和自身家庭環境巨變的影響下而忽略法律後果;被告亦主動刪除涉案帖文和被捕後已經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可見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家人親友支持被告,被告亦得他人的讚許。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嚴重的控罪。如辯方引用的DCCC514/2022案和DCCC1059/2020案,處理這兩案判刑的李慶年法官亦引述上訴法庭在CAAR16/2020案中:

「煽惑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上訴法庭亦在CAAR16/2020案中表示當時香港正經歷連續、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涉案帖文的內容殘忍血腥,亦有約200人附和,可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數,但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1/3刑期扣減)節省法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被調查時與警方合作、以及案發距今已有3年,為被告帶來沉重壓力等後,刑期可下調至監禁7個月❗️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434_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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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8]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144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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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續審[3/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2]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6/8]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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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6/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自願性

📌D1 主問、盤問及覆問 完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16日上午1000處理D1特別事項陳詞,另定下10月20日1430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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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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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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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3 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8)
📍#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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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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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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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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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裁決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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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三人罪名均成立‼️

控方指D1有2項定罪紀錄,其他兩人沒有。

D3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控罪嚴重會為各人取背景報告才處理求情,D3因勞教中心刑罸與控罪不相稱,表示就算取報告也不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1130 處理求情及判刑,求情文件須在12月8日前交法庭。🛑三人須還押,法庭將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D3會額外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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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裁決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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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三人罪名均成立‼️

控方指D1有2項定罪紀錄,其他兩人沒有。

D3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控罪嚴重會為各人取背景報告才處理求情,D3因勞教中心刑罸與控罪不相稱,表示就算取報告也不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1130 處理求情及判刑,求情文件須在12月8日前交法庭。🛑三人須還押,法庭將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D3會額外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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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判刑 🔥

D1: 徐(23) /D2: 馬(22) /D3: 羅(16)
🛑3人已還押14日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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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及D2:  4年監禁
D3: 教導所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