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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2/2]

🕥10:30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續審[2/35]

🕦11:30(不早於)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 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主控讀出開案陳詞,同以往理大油麻地213人暴動案相同。

法官庭上提醒控方己為33名警員證人A1-33申請匿名令,任何人不可發佈𘶹於各人名字、編號,住址及教育等資料。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
P014至P063為現場一帶店舖及大廈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

1300 午休,1445 將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午休前張主控表示D20蘇(25)判刑已經從另一主控接手,法官同意。由於要播放片段,雙方沒有表示下午是否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1445 開庭]

承認事實
繼續由主控讀出承認事實,有關被告衣著、封鎖線位、拘捕情況等。
各不認罪被告確認以上承認事實

[1600小休至1620]

播放影片
控方指出與案相關影片總長為6小時36分鐘,控方認為要全部已屬精華片段,需要播放全部影片,期間可適當地快播以節省時間。

1635 開始播放影片

黃官指因應被告人數而預訂第49庭但也僅預訂至明日,希望明日能處理完有關認罪被告的案情及片段。由於需要播放的影片長達6小時,建議現時開始播放一部分片段以節省時間。

影片 P014為警方拍攝片段,顯示案發日在油麻地近加士居道情況。

1647 系統出現技術問題而沒有聲效,將於明日繼續播片。

有部分證物先前未獲證物編號,如公告及帖文,屆時會由證人道出有關背景。另外辯方未能同意的證物包括P0107-P0110A是有關警員受傷情況的證物,控方會傳召有關警員上庭作證。

辯方尚未就求情日子達成共識,將於明日再作商討。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繼續播放影片,已認罪被告繼續還押,明日亦需出席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0]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 容,黃,A21張,何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暴動(所有被告)
2.襲警(A11)
3.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答辯

控罪1:‼️A1-17及A19-22認罪,A18、23不認罪‼️
控罪2、3: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獲批

‼️A1-17及A19-22確認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

上午進度:
確認案情以及播放相關片段

1445再訊,期間所有認罪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
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
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
📌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5日

拉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陳官解釋本案原定今日由主審法官作判刑,但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早上十時通知身體不適需要押後,然而有被告已經押解到法院,為免混亂於是照開庭改為作提訊。

D5代表大律師明天進行手術,星期六申請缺席由事務律師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 1100 作判刑,🔴各人需再還押多3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續審[3/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2]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6/8]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內容:
- 控方繼續播放CCTV -

▶️窩打老道禮基大廈
Tokyo salon CCTV cam 03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CCTV 顯示由22:33:51開始,CCTV 比實時慢20分鐘
- 指見警方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佈防時人群情況(按:見有tg,警方電筒照向人群,有反光衣記者,不同裝束人士進/退,後見警方從彌敦道南左轉往窩打老道西推進)

▶️窩打老道禮基大廈
Tokyo salon CCTV cam01(和cam 03相反方向) 鏡頭由窩打老道東射向西面方向,CCTV 比實時慢20分鐘
- 指見對峙和驅散情況

▶️黃智先(音) 脊醫CCTV cam 03
近油麻地 B2出口,榮徳大廈,鏡頭顯示和實際時間相若
- 指見示威者擲汽油彈,木板搬向彌敦道

▶️田記牛腩粉麵CCTV
鏡頭由碧街射向砵蘭街
- 指畫面見有人聚集,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來回,後有藥房關門。22:40~52 見路面有人以槌向一商店,並入内搬走一些物品和木梯;有板放在手推車搬出

實時22:54-23:05 :
- 指見有人於店前拎了狀似滅火桶和油漆礶

23:17-23:27:
- 指見示威者彌敦道方向擲物,並往碧街西逃跑,後有警方照電筒並作警告。有tg落砵蘭街路口

▶️東南樓CCTV cam6
鏡頭為碧街南向西北方向,實時23:22-23:29
- 23:26:37有人點着了一汽油彈,擲向鏡頭外位置;23:27:17見警員和示威者糾纏,此警員23:27:26舉槍

▶️ 東南樓CCTV cam 7(和cam6相反方向)
鏡頭向in n out / A1 出口,西面碧街路口
- 指同見糾纏情況

▶️匯港通外幣找換公司CCTV
CCTV 慢實時15分鐘
- 指見警方到A1出口,把多人控制在地上(按:眾人雙手放頸後,坐在地上),有反光衣人士離開。

▶️RTHK
鏡頭北面影向南面,交通銀行影過去
23:33~23:3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此時已有警方防線

▶️大紀元
22:02~22:27 - 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有人聚集和警方推到文明里情況;警方由加士居道出彌敦道經永星里,未到窩打老道階段可見有消防。行車路有人由北傳一些物品/傘向南面

23:02~23:27實時
- 由北向南睇示威者向警察方向的行為;可見窩打老道西邊向十字路口方向情況

- 已播畢所有片段 -

📌認罪被告求情日子:2023年12月1日上午10:00
- D20 同日會再有求情陳詞補充 -

📌明早於25庭09:30續
- 早前還押的被告繼續還押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1015前內容從缺]

🔹主控將在播放影片過程中的截圖,宣讀其標記編號作為證物

其中有被主控指為示威者傳送滅火筒、傳送木板、搬走油漆、警方於咸美頓街設置防線、所拍攝被告人被捕後的衣物截圖(包括D1,D2,D3,D5,D6,D7,D9)等

主控一面宣讀證物編號,一面描述證物截圖內容

[1100-1137早休]

📌案件管理
🔸D19法律代表要求法庭安排辯方證人傳票3張

🔸D6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第64, 66, 67, 107號證人證供可能屬傳聞證供,證明社會上有新聞公告、消息發放及有1111發放的訊息,此等證供可能與本案並不相關,反對傳召出庭

🔹主控反駁為何在審前覆核時,辯方不提出反對,並要求辯方需要發出書面反對

🔸D6代表反駁:希望控方能提出這些證據與本案的相關性是甚麼?如果只想證明社會上已有充分認知現場屬有問題的地點,被告人不應該去的話,在法庭認為司法認知已經足夠的話,傳召證人去再證明有資訊是浪費法庭的時間;另外,代表要求澄清控方的立場是甚麼?證供會使用到甚麼地步,用途是甚麼?不可以作為
“here say use “,不會可以證明他們所發放的訊息就是事實!相關性方面,有證人口供提到大老山隧道的交通情況,相關性是甚麼?

🔹主控反駁D6法律代表,該些證人將會為自己的經歷作證,不是只屬傳聞證供,並要求辯方以書面提出反對;相關性是當全港好多地區都有交通問題,所以就不應去彌敦道一帶!
另外有兩位辯方法律代表都支持D6代表的反對。

📍法官回應她曾讀過一些案例,無論在審訊期間及判詞中,這些社會消息也曾被提及;所以她會容許這些證人作供,至於可以用到幾多,她覺得由於辯方代表去可以參與盤問,應該不是問題。

⏺️傳召證人PW1葉佩珊(音)
🔹工作崗位: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負責收集各部門的公告上載到政府新聞網站,表示公眾可以上政府網頁看到政府公告,而案發當日也是她負責發放政府公告。

主問完畢

🔸D1, D3, D17代表盤問
證人雖然有處理新聞公告,但不代表所有香港人都會接觸到那些政府新聞稿,證人回答:她不能答這個問題,
證人表示沒有系統及數據能證明有幾多人讀過那份新聞稿,她也不會知道本案被告有沒有看過公告。

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傳召證人PW2(本案67號證人)程雅詩(音)

🔹主控主問:
證人目前崗位:九龍總區警員,已加入警隊15年

證人表示警方有在社交平台(面書、推特)分享帖文,2019年證人都有瀏覽面書及推特的警方帳戶在這兩個平台的資料,警方在這兩個平台上的帳戶是公開的,證人曾在面書及推特上搜尋過有關警方的資訊,並將它們列印出來(證物P004),是專業擁有者上載的彩色圖片及文字,她表示她是把香港警察在1118當天發佈的帖文列印出來。

當主控問證人作為專家,有關帖文下方點贊是怎使用時,辯方法律代表提出反對,表示證人只是用家,並不能回應與有關面書的功能的提問,並舉例說即使帖文下方寫有4千幾個贊好,也不一定是事實,因為也有聽過類似買”like”的情況!

主控回應午休後他可以修訂提問

[13:05午休]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答辯:

控罪1: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罪2:A9認罪❗️
控罪3:A14認罪❗️
控罪5: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認罪❗️A3、A4、和A13不認罪

因此,A3、A4、和A13會接受審訊。

聆訊會於14:45繼續,屆時會播放與本案相關的精華片段。

保釋方面,除A2、A10、A11、A12、A14、和A15繼續還押外(他們於較早前已經撤銷保釋),其他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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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的事項:

A1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稟告法庭:第一項為相關大律師今日有事無法出庭,律師在得到當事人和法庭同意下代表被告;第二項是關於延誤入求情信。辯方同意是責無旁貸,故向法庭致歉並承諾將來不會有同樣事情發生。

📌新的合併控罪書:

控方表示關於第二次修訂的合併控罪書,主要是關於控罪五,增加了現有所有會認罪的被告入去。辯方不反對。而關於再修訂的案情撮要,辯方對針對所有被告的部分都沒有爭議。

📌是否等待CAAR1/2023案的判詞:

法官留意到有幾位被告提及到CAAR1/2023案,詢問控方是否需要處理?

控方表示:(1)雖這案件不是自己處理,但陳詞有提及,因與本案有相關性;(2)李大律師就這案有陳詞:(3)這案件於6個月內會有判刑理由。因此,控方懇請法庭等待此案出了判詞再判刑。

法官表示:(1)兩案發生的時間不同,分別為早上和夜晚;(2)這案的時間短過本案很多,只是涉及幾分鐘,此外也看不到到底有幾多人發生。因此,法官看不出上案與本案有何指導性,並表示上訴庭的判刑不代表會影響本案判刑。

李大律師補充指自己是從新聞報導得知此案的內容。他認為即使現階段沒有判詞,但相信判詞有部分與本案有關,雖然時間不同,但他有關注「突圍」這個詞。

控方回應,本案涉案的時間比較長,可以簡單歸納:(1)第一個拘捕是05:00時;(2)第二次拘捕是08:00時。當時有13人走出理大再走入科學館。他們是於11月17日圍封中走出來的;(3) CAAR1/2023案的暴動案情都和本案一樣,只是因為刑期問題需要去上訴庭處理。

法官表示:(1)等待判詞頒布是否需要等待6個月?(2)若要等待6個月,法官認為不要緊。若果量刑起數為三年,給予最大的折扣也沒有問題。然而,這或許對未夠未滿21歲的兩位被告不公,法庭沒有理由要他們開始還押並等待6個月。另一方面,如果起點真的以3年計算,扣減折扣後,最後的刑期會否需要到上訴法庭處理?如果以5年計算,也許對他們不太公平。

辯方希望可以等待上訴庭的案件,但同意A8面對的情況則有點尷尬。

法官回應如果傳召報告就要等候兩星期,但傳召報告後又要等,變相會浪費了時間,要看辯方立場。

此外,法官表示因自己明天有白事處理,故無法明天開庭,因此問控方會否和張卓勤聯絡,查問對方為何用3年作量刑起點?上訴法庭為何這樣說?會否只是新聞演繹?另一方面,如果全部被告過了21歲,法庭等候不要緊,如果有辯方大律師立場尷尬,應該如何處理?因此如果控方有多點資料,法庭可以更好地處理本案。

📌答辯:

控罪1: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罪2:A9認罪❗️
控罪3:A14認罪❗️
控罪5: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認罪❗️A3、A4、和A13不認罪

因此,A3、A4、和A13會接受審訊。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定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5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認罪的11名被告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和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包括認罪的11名被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6個月;張已還押逾2個月;鄭,林,施,梁已還押逾1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1日🛑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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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5名警察證人
A3:會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
A4:會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A13:會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認罪的被告:他們的求情會於2023年12月5日11:30處理。
受審的被告:審訊會於明日09:30繼續,屆時聆訊法庭會改在2樓。

後補內容:

控方表示經過進一步的查詢,有新的文件包括影片的列表和庭上的文件,都是原審陳廣池法官庭上的內容及播放過的片段。昨天完庭後,控方向律政司查詢關於上訴庭的說法。得到的回應是認為原審法庭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量刑至少3年,但基於當中有被告最早獲釋的日期為本年10月,上訴庭覺得不合適干預刑期,因此駁回律政處的覆核刑期駁回。控方表示,以她的認知,此案有8個被告,而A1、A3、A4、A6和A7被律政司覆核刑期。

法庭看完案情撮要後,詢問辯方有否其他關於覆核的陳述?代表A1、A8的大律師表示可以參考,以及認為法庭可以先參考此案的理據、背景報告,並表示A8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兩案不是同一時期的突圍,時間也不同,而暴力程度法庭看不出是否一樣?因為案情撮要的內容過於簡單,就算背景一樣,每一單案都是由不同的量刑完成的。

法庭再詢問各辯方會否有進一步的求情?代表A7的律師表示,求情陳詞中提及,其代表的資深大律師希望另約日子,向法庭做口頭的補充陳詞;而代表A11的大律師表示,希望可以遷就自己的時間,再作一個口頭的補充陳詞。

法庭表示不打算為兩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原因會在之後的判詞中解釋,所以認罪的被告押後求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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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a5?)防線証人
📌傳pw5 陳家興 高級督察
📌傳pw6 賴頌文 總督察

- 內容後補 -

防線警員作供完
下午1430 開始有關截停拘捕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