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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8日 星期一】

🙇🏻‍♂️抱歉🙇🏻‍♂️ 因網路事宜以致該帖 慢了一小時才出。 不便之處 敬請原諒。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2/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5/1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早上沒有報料或未完的審訊案件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2/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5/15]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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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早上沒有報料或未完的審訊案件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2/35] {感謝}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感謝}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5/15]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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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5/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洪大律師
- - - - - - - - - - - - -

傳召PW4督察 文申龍(音)
Y4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負責指揮41人在0815到麼地道下車,現場約150人,身穿深色衣服,部分人有遮,大多數人進入百週年紀念公園,但PW4當時去進入公園。
PW4指示女警 18649 舉藍旗,自己用擴音器宣布現場為非法集結。惟PW4並沒有看見確實有否舉旗。其後人群退向科學館方向。
PW4指示女警 24033 用催淚煙驅散人群,群眾於是轉向經小路走。
當人群受控後,PW4回百週年紀念公園與隊員會合。經小路行時看見還有不少人,但沒有人回去科學館廣場。
#李俊文法官 指出此處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辯方盤問
PW4同意在證物11號相片,沒有見到自己或任何警員舉旗。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2/3]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6/1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3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8/4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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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2/3]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6/15] {感謝}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3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8/4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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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2/3]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6/15] {感謝}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25]{感謝}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30] {感謝}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8/40] {感謝}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09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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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7/25]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7/15]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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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7/25] (上午庭已有報料人,但仍需下午的報料)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7/15]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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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15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944「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亦到場旁聽,開庭。

0955 控方向法官報告,以下兩項議題,有待上訴庭今年 12 月 14 日判決呂世瑜案釐清:一)港區國安法所載 5 年下限指涉總刑期,抑或量刑起點;二)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求情理由以外,年輕等因素如何處理、是否考慮。

此外控方鑑於各位被告角色不同,對案中部分被告情節嚴重、其他被告情節較輕一說,並無異議。

0957 第一被告沿用上次聆訊法律代表,求情內容並無補充,另追問法官今日能夠決定其犯罪情節嚴重與否,假如情節嚴重,請押後至呂世瑜上訴案裁決後判刑。

1002 案情方面,辯方提出賢學思政未如另案組織「光城者」舉辦記者招待會,法官查詢記者曾否訪問第一被告王逸戰,辯方回應訪問內容並不見於案情摘要;法官問及謄本,辯方承認被告曾受網媒訪問,但並非光城者案中《蘋果日報》,傳播力有限。

1007 辯方重申無意淡化案情,惟第一被告涉案情節僅屬輕微偏向嚴重、未達嚴重。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考慮三分一刑期行之有效、鍾翰林案判刑四年半,從輕發落。

1017 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本案判刑只考慮涉案七次街站,而忽略謄本中第二次街站第一被告提及「今次已經係我哋第八次擺街站」、以至未被搜証前六次街站等情節,控方同意。

1027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從後果方面爭拗國家今日仍屹立不倒、發展欣欣向榮,可見煽動並不成功;途經街站行人心智成熟,被告則乳臭未乾,言論難以置信。法官反駁辯方所言不太正確,賢學思政發放資訊內容遠比光城者豐富,「講多好多嘢」,此外「傳媒報導亦好多」、「第一二次街站好多人」,觸及較廣。法官反問「街站係咪擺得好大」,辯方否認並指出範圍僅得兩張摺檯,法官則補充另有四個易拉架展出圖片、又有美國隊長探訪、區議員站臺發言,使其感覺賢學思政吸引力與號召力大於光城者。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串謀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0825葵涌 #答辯

1015 開庭,全部被告承認串謀暴動的交替控罪 (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著眾人就座,並提醒各人留意控方案情細微修訂之處。
1024 控方宣讀案情,情節包括荃灣德士古道、楊屋道、聯仁街各地堵路及擲物,警方於德士古道暴動現場距離六百米外葵涌永順街截查被告駕駛車輛、其時車頭朝荃灣方向,被告身穿迷彩或黑色戰術裝束,車上另有防毒面罩、手套及護甲等防護器具,無線電收發裝置,以及行山杖、鐳射筆、「彈射裝置」等攻擊性武器。
1030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疑與該庭未有廣播相關提示、近日電話騙案猖獗有關。
1040 控方引用行車記錄儀錄像與錄音,詳述當日 14 時起被告於葵涌計劃阻礙警方行動的對話,案情涉及荃灣暴動情節則發生於 16 時或以後。
1049 檢控官向法官確認,控方立場為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及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則串謀暴動一罪可以交由法庭存檔,除非高等法院或上訴庭下令不得繼續起訴;法官質疑交替控罪成立後原來控罪是否可以同時交由法庭存檔並視為成立,議題容後處理。
1056 法官另問及案情所謂深色彈丸與鋼珠是否相同,為何一處提及三枝行山杖另一處則提及四枝,以及何謂「手護脛」。
1059 控方解釋深色彈丸與鋼珠不同,初步搜查僅得三枝行山杖其後搜出第四枝,「手護脛」尺寸較一般護脛小,作用相信是保護手前臂。
1103 控方播放案情提及暴動影片,片段來自《蘋果動新聞》及《有線新聞》,暴動現場另包括馬頭壩道。事件發生日期為2019/8/25。
1126 第一被告另涉 2019 年 10 月 13 日非法集結及企圖搶劫警槍,2021 年定罪。
1133 法官認為案中串謀非法集結與串謀暴動性質之嚴重相差不遠,因為涉案證物顯示眾被告極有組織且有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非法集結者。
1147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同期執行第一被告本案與 10 月非法集結、企圖搶劫警槍案部分刑期,兩案刑期判處低於區域法院七年權限,因為兩案均屬於 2019 年社會事件一部分,法官初步並不同意。
1152 辯方提出刑期 15 個月以下案例不太適用,法官亦不同意,並預告日內難以決定刑期。
1208 法官提議 12 月 1 日、4 日或 6 日判決,著控辯雙方稍後小休期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