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 - - - - - - - - - - - - - - -
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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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控方確認五名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下午續審會處理上訴理據等法律問題及今天各被告沒有出席聆訊的事宜。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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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控方確認五名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下午續審會處理上訴理據等法律問題及今天各被告沒有出席聆訊的事宜。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涉及3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A9:鄔(17)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
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得悉本案將會有兩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是本案被告‼️
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本案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件押後至3月9日早上10:0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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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湯(34) A3: 梁(27) A4: 鄧(25) A5: 簡(26) A6: 潘(28) A7: 陳(35)
A8: 羅(44) A9: 鄧(24)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控罪:
(1) A2-9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A3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控方得知本案有6名被告已入個予控方,會處理答辯意向,下星期將會多一封,現申請多一次押後,將會處理答辯。
A3今天有保釋條件申請,申請獲批,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4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
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被告表明會認罪,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2日早上10:00
於西九龍法院聽取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涉及3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A9:鄔(17)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
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得悉本案將會有兩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是本案被告‼️
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本案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件押後至3月9日早上10:0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
A2: 湯(34) A3: 梁(27) A4: 鄧(25) A5: 簡(26) A6: 潘(28) A7: 陳(35)
A8: 羅(44) A9: 鄧(24)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控罪:
(1) A2-9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A3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控方得知本案有6名被告已入個予控方,會處理答辯意向,下星期將會多一封,現申請多一次押後,將會處理答辯。
A3今天有保釋條件申請,申請獲批,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4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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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被告表明會認罪,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2日早上10:00
於西九龍法院聽取答辯
Forwarded from 本土新聞暫停營運後援資訊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串謀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0825葵涌 #答辯
1015 開庭,全部被告承認串謀暴動的交替控罪 (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著眾人就座,並提醒各人留意控方案情細微修訂之處。
1024 控方宣讀案情,情節包括荃灣德士古道、楊屋道、聯仁街各地堵路及擲物,警方於德士古道暴動現場距離六百米外葵涌永順街截查被告駕駛車輛、其時車頭朝荃灣方向,被告身穿迷彩或黑色戰術裝束,車上另有防毒面罩、手套及護甲等防護器具,無線電收發裝置,以及行山杖、鐳射筆、「彈射裝置」等攻擊性武器。
1030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疑與該庭未有廣播相關提示、近日電話騙案猖獗有關。
1040 控方引用行車記錄儀錄像與錄音,詳述當日 14 時起被告於葵涌計劃阻礙警方行動的對話,案情涉及荃灣暴動情節則發生於 16 時或以後。
1049 檢控官向法官確認,控方立場為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及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則串謀暴動一罪可以交由法庭存檔,除非高等法院或上訴庭下令不得繼續起訴;法官質疑交替控罪成立後原來控罪是否可以同時交由法庭存檔並視為成立,議題容後處理。
1056 法官另問及案情所謂深色彈丸與鋼珠是否相同,為何一處提及三枝行山杖另一處則提及四枝,以及何謂「手護脛」。
1059 控方解釋深色彈丸與鋼珠不同,初步搜查僅得三枝行山杖其後搜出第四枝,「手護脛」尺寸較一般護脛小,作用相信是保護手前臂。
1103 控方播放案情提及暴動影片,片段來自《蘋果動新聞》及《有線新聞》,暴動現場另包括馬頭壩道。事件發生日期為2019/8/25。
1126 第一被告另涉 2019 年 10 月 13 日非法集結及企圖搶劫警槍,2021 年定罪。
1133 法官認為案中串謀非法集結與串謀暴動性質之嚴重相差不遠,因為涉案證物顯示眾被告極有組織且有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非法集結者。
1147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同期執行第一被告本案與 10 月非法集結、企圖搶劫警槍案部分刑期,兩案刑期判處低於區域法院七年權限,因為兩案均屬於 2019 年社會事件一部分,法官初步並不同意。
1152 辯方提出刑期 15 個月以下案例不太適用,法官亦不同意,並預告日內難以決定刑期。
1208 法官提議 12 月 1 日、4 日或 6 日判決,著控辯雙方稍後小休期間商定。
1015 開庭,全部被告承認串謀暴動的交替控罪 (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著眾人就座,並提醒各人留意控方案情細微修訂之處。
1024 控方宣讀案情,情節包括荃灣德士古道、楊屋道、聯仁街各地堵路及擲物,警方於德士古道暴動現場距離六百米外葵涌永順街截查被告駕駛車輛、其時車頭朝荃灣方向,被告身穿迷彩或黑色戰術裝束,車上另有防毒面罩、手套及護甲等防護器具,無線電收發裝置,以及行山杖、鐳射筆、「彈射裝置」等攻擊性武器。
1030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疑與該庭未有廣播相關提示、近日電話騙案猖獗有關。
1040 控方引用行車記錄儀錄像與錄音,詳述當日 14 時起被告於葵涌計劃阻礙警方行動的對話,案情涉及荃灣暴動情節則發生於 16 時或以後。
1049 檢控官向法官確認,控方立場為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及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則串謀暴動一罪可以交由法庭存檔,除非高等法院或上訴庭下令不得繼續起訴;法官質疑交替控罪成立後原來控罪是否可以同時交由法庭存檔並視為成立,議題容後處理。
1056 法官另問及案情所謂深色彈丸與鋼珠是否相同,為何一處提及三枝行山杖另一處則提及四枝,以及何謂「手護脛」。
1059 控方解釋深色彈丸與鋼珠不同,初步搜查僅得三枝行山杖其後搜出第四枝,「手護脛」尺寸較一般護脛小,作用相信是保護手前臂。
1103 控方播放案情提及暴動影片,片段來自《蘋果動新聞》及《有線新聞》,暴動現場另包括馬頭壩道。事件發生日期為2019/8/25。
1126 第一被告另涉 2019 年 10 月 13 日非法集結及企圖搶劫警槍,2021 年定罪。
1133 法官認為案中串謀非法集結與串謀暴動性質之嚴重相差不遠,因為涉案證物顯示眾被告極有組織且有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非法集結者。
1147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同期執行第一被告本案與 10 月非法集結、企圖搶劫警槍案部分刑期,兩案刑期判處低於區域法院七年權限,因為兩案均屬於 2019 年社會事件一部分,法官初步並不同意。
1152 辯方提出刑期 15 個月以下案例不太適用,法官亦不同意,並預告日內難以決定刑期。
1208 法官提議 12 月 1 日、4 日或 6 日判決,著控辯雙方稍後小休期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