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1123屯門 #覆核申請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情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47
——————
速報:法庭認為原審裁判法院原則上有錯,可以判處三個月監禁,考慮到一切因素,拒絕律政司上訴,書面判詞在六個月內公佈。
按:答辯人喜極而泣🎊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1123屯門 #覆核申請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情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47
——————
速報:法庭認為原審裁判法院原則上有錯,可以判處三個月監禁,考慮到一切因素,拒絕律政司上訴,書面判詞在六個月內公佈。
按:答辯人喜極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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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30灣仔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廖辯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鄭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12港人」案中,鄭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跟廖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及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辯方陳詞引用案例指原判刑期會造成「坐凸」,故提出是次申請。
律政司代表作陳詞反對申請方論點。
今日未能就2人申請作裁決,3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要求申請方在42天內再交補充進一步陳詞,而答辯方須在之後42天內作陳詞,申請方如有進一步回應要在14天內。
兩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30灣仔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廖辯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鄭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12港人」案中,鄭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跟廖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及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辯方陳詞引用案例指原判刑期會造成「坐凸」,故提出是次申請。
律政司代表作陳詞反對申請方論點。
今日未能就2人申請作裁決,3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要求申請方在42天內再交補充進一步陳詞,而答辯方須在之後42天內作陳詞,申請方如有進一步回應要在14天內。
兩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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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
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法庭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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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法庭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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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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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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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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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
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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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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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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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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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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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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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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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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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文件未能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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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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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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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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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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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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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
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決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
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決
兩案之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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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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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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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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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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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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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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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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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唐(31)
第二答辯人(R2):譽(24)
第三答辯人(R3):鄭(23)
*三位答辯人現時正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R2和R3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R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有意圖而傷人
R1,R2,R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簡單背景:
本案由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於審訊期間認罪、R2於開審前認罪、R3於最早時間認罪。
考慮過本案案情後,原審法官就控罪1至3分別予以監禁2年6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作量刑起數。
進一步考慮各答辯人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述、和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原審法官將各答辯人的刑期下調至監禁2年10個月(R1)、監禁2年1個月(R2)、和監禁1年7個月(R3)。
=============
律政司的理據:
📌本案案情:
檢控官在講述覆核理據前,先簡述本案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10時,有超過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他們作出堵路、放火、和損壞公共設施(如交通燈)等行為。在此期間,禮頓道有商店被破壞,交通亦被阻塞。
在15:25時,當陳子遷先生指責示威者後,他先被包括R1的一羣人徒手和用長雨傘襲擊(R1曾用腳踢向陳子遷先生)。陳子遷先生其後逃命,沿途繼續被追打(R1亦有跟隨人羣),當陳子遷先生走到禮頓道與加路連山交界的行車道時,再被一羣包括R1至R3的約15名示威者拳打腳踢和被長雨傘、棍狀硬物等襲擊。
陳子遷先生最終在南華體育會門前衣衫破爛和血流披面的倒地,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手部、腳部的裂傷及背部的瘀傷等。
📌播放片段:
檢控官亦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協助法庭更全面了解案情。
彭偉昌法官問當時第一答辯人是否曾手持硬物。答辯方確認沒有。
彭偉昌法官強調其他人對陳子遷先生的施襲行為亦是本案事項,因為第一答辯人犯案時會看到相關情況,他不能置身事外,例如:
⁃ 首先,有人用物件打向陳子遷先生
⁃ 其後,有人扯陳子遷先生的衣服
⁃ 後來,有約7人包圍陳子遷先生、其間有人用手肘「挫」陳子遷先生的頸
⁃ 其後,有更多人(約20人)在傘陣掩護下打陳子遷先生
📌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大致如下:
「縱觀整個案情,該非法集結是有預謀,有人在網上預先發起的,但沒有證據顯示有精密及週詳的計劃;有數千名示威者參加。在受害人被襲擊前,示威者主要以雜物堵路,破壞公物,如交通燈、及破壞特定的商店,如I.T. Shop,或建築物。相片及錄影片段顯示,示威者主要使用長雨傘或類似磚頭等硬物作出破壞。他們的行動,主要是堵路及破壞公物及特定商店,從而對公共做成滋擾及浪費公帑。期間,受害人路過,讉責示威者的行為,就突然受襲,成為唯一受暴力對待的人士。他被多名施襲者以徒手或以長傘等硬物追打。
綜合多個片段,本席認為襲擊歷時約1分多鐘,受害人沿途受襲的範圍約20多米,合共約有20多名施襲者。由於事發突然,時間短促,沒有警方警告或阻止。施襲者主要自發,即興參與,沒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沒有證據顯示施襲者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沒有證據顯示4名被告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但他們的暴力行為,明顯令事件升級及鼓勵其他人襲擊受害人(這點稍後處理)。他們除襲擊受害人外,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干犯其他罪行…..
本席在考慮「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的量刑時,除了考慮受害人被傷害的原因,施襲者是否有預謀,施襲時所使用的武力、武器外,本席亦會考慮受害人孤身一人,被各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施襲者圍毆,各被告人的行為,會激化、鼓勵其他示威者,加入襲擊受害人。事實上當時有大量示威者在場,沒有更多示威者加入圍毆受害人,受害人沒有承受更大或永久性傷害,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以上考慮亦符合陳駿達案指引。
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聚集,錄像可見有施襲者兇殘地襲擊受害人頭部,受害人孤身一人,沒有人對他施加援手,施襲者只要稍一不慎,情況失控,就會鑄成大錯,無法挽回。本案中,唯一令人安慰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傷殘或嚴重的後遺症。」
📌覆核理據:
申請方同意本案涉及的三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均有就三項控罪對下級法院作出引導和指出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雖然申請方同意原審法官有引述不同案例和相關量刑考慮,亦曾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但後來淡化了三名答辯人的罪責,亦未能就不同案例提及的嚴重性應用在本案的情節當中,例如:
⁃ 陳子遷先生的傷勢;
⁃ 案件發生的時地;
⁃ 案發時的環境;
⁃ 施襲者的行為等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一般「有意圖而傷人」罪較低的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案發時曾有兩名女士協助和保護陳子遷先生,但有人仍然對陳子遷先生施襲。申請方同意。答辯方同意。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4至5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暴動」罪採取的刑期未能反映阻嚇性,亦未考慮到本案:
⁃ 暴動的發生時地;
⁃ 暴動對社會的阻礙程度;
⁃ 示威者的行為;
⁃ 各答辯人曾蒙面和角色主動;
⁃ 暴動涉及私了的情節等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這類「暴動」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5年至6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沒有案底和重犯機會低的情況作過度寛大的處理,特別是這類案件強調阻嚇性的刑令。
R1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本案是輕判,但仍是合理範圍。
📌案情:
答辯方同意R1案發時有人拉扯、用硬物陳子遷先生等行為。
答辯方指出本案發生是因為陳子遷先生挑釁現場人士。潘敏琦法官回應當時是正有人非法集結和作出破壞行為,但示威者不允許有責人罵他們。法官認為這是私了的問題。此外,即使當時陳子遷先生用詞不當,這不是挑釁。
📌判刑考慮: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平穩下來,答辯人的重犯機會低,但同意刑令仍須具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明確表示考慮過「私了」的元素,但曾隱晦地表示在判刑理由中。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原審法官未曾在判刑理由中明確提出和處理過「私了」的加刑元素。答辯方回應原審法官在處理控罪3的刑期時已考慮在內。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控罪3與「私了」未必有關係。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
在彭寶琴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沒有在判刑理由中提及為何會沒有採納原審辯方提出的約5年的量刑,而是採納較低的起點。
R2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所有事況後運用酌情權作出合適判處,上訴法庭不應干預。潘敏琦法官指上訴法庭可以在當原審法官錯誤對不同因素的比重作出不合適考慮時,是可以干預。
📌判刑考慮:
彭偉昌法官詢問答辯方關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私了」的元素的立場。答辯方同意彭偉昌法官的說法,但「私了」的元素未必適用於R2。彭寶琴法官認為根據承認案情,R2確是有參與「私了」。潘敏琦法官表示根據R2在錄影會面的對答,可示R2有參與「私了」。答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
答辯方明白「共同犯罪」適用於控罪3,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2當時沒有用上攻擊性武器,以及施襲時間短。
在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案發時的背景,例如地點和時間,但希望法庭不要給予過多比重,因為本案與背景沒有太大關係。潘敏琦法官不同意,因為本案發生與案發日的非法集結有關係。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亦補充指案發日的背景可能構成進一步連漣效應和影響他人情緒,理應要考慮在判刑之中。答辯方同意法官的看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數有監禁2年,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的刑期。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仔細考慮和套用過「有意圖而傷人」罪中可應用的考慮因素,故不能夠完全說原審法官完全犯下錯誤。
📌R2的案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給予R2進一步的扣減只是鼓勵更生,不應說完全錯誤。彭寶琴法官指R2在案發前曾干犯暴力相關的罪行,原審法官如何可達致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回應指有不少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受社會氣氛影響下愚蠢地犯案。彭寶琴法官希望了解R2以往案件的詳情。答辯方在三位法官多番詢問下,回應指該案與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有關。彭寶琴法官詢問答辯方是否同意原審法官在缺乏足夠資料下達出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同意。
R3方的回應:
📌案情: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現場混亂,答辯人未必知悉有人曾阻止施襲行為。
答辯方同意本案是集體襲擊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3在本襲擊事件中參與度較低。
📌判刑考慮:
答辯方認為公允的判刑理應同時顧及公眾利益和個人公義,他們亦同意本案控罪須具阻嚇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監禁2年多的刑令對公眾亦有阻嚇性,R3本身亦是適時認罪。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R3的犯案動機可能與他處事未必深思熟慮下有關,當然他們同意R3的行為可示他嘗試用暴力方式達到心中所想。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已經考慮過R3的資料後才運用酌情權作出減刑,希望法庭可以保留相關減刑因素。
=============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唐(31)
第二答辯人(R2):譽(24)
第三答辯人(R3):鄭(23)
*三位答辯人現時正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R2和R3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R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有意圖而傷人
R1,R2,R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簡單背景:
本案由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於審訊期間認罪、R2於開審前認罪、R3於最早時間認罪。
考慮過本案案情後,原審法官就控罪1至3分別予以監禁2年6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作量刑起數。
進一步考慮各答辯人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述、和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原審法官將各答辯人的刑期下調至監禁2年10個月(R1)、監禁2年1個月(R2)、和監禁1年7個月(R3)。
=============
律政司的理據:
📌本案案情:
檢控官在講述覆核理據前,先簡述本案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10時,有超過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他們作出堵路、放火、和損壞公共設施(如交通燈)等行為。在此期間,禮頓道有商店被破壞,交通亦被阻塞。
在15:25時,當陳子遷先生指責示威者後,他先被包括R1的一羣人徒手和用長雨傘襲擊(R1曾用腳踢向陳子遷先生)。陳子遷先生其後逃命,沿途繼續被追打(R1亦有跟隨人羣),當陳子遷先生走到禮頓道與加路連山交界的行車道時,再被一羣包括R1至R3的約15名示威者拳打腳踢和被長雨傘、棍狀硬物等襲擊。
陳子遷先生最終在南華體育會門前衣衫破爛和血流披面的倒地,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手部、腳部的裂傷及背部的瘀傷等。
📌播放片段:
檢控官亦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協助法庭更全面了解案情。
彭偉昌法官問當時第一答辯人是否曾手持硬物。答辯方確認沒有。
彭偉昌法官強調其他人對陳子遷先生的施襲行為亦是本案事項,因為第一答辯人犯案時會看到相關情況,他不能置身事外,例如:
⁃ 首先,有人用物件打向陳子遷先生
⁃ 其後,有人扯陳子遷先生的衣服
⁃ 後來,有約7人包圍陳子遷先生、其間有人用手肘「挫」陳子遷先生的頸
⁃ 其後,有更多人(約20人)在傘陣掩護下打陳子遷先生
📌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大致如下:
「縱觀整個案情,該非法集結是有預謀,有人在網上預先發起的,但沒有證據顯示有精密及週詳的計劃;有數千名示威者參加。在受害人被襲擊前,示威者主要以雜物堵路,破壞公物,如交通燈、及破壞特定的商店,如I.T. Shop,或建築物。相片及錄影片段顯示,示威者主要使用長雨傘或類似磚頭等硬物作出破壞。他們的行動,主要是堵路及破壞公物及特定商店,從而對公共做成滋擾及浪費公帑。期間,受害人路過,讉責示威者的行為,就突然受襲,成為唯一受暴力對待的人士。他被多名施襲者以徒手或以長傘等硬物追打。
綜合多個片段,本席認為襲擊歷時約1分多鐘,受害人沿途受襲的範圍約20多米,合共約有20多名施襲者。由於事發突然,時間短促,沒有警方警告或阻止。施襲者主要自發,即興參與,沒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沒有證據顯示施襲者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沒有證據顯示4名被告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但他們的暴力行為,明顯令事件升級及鼓勵其他人襲擊受害人(這點稍後處理)。他們除襲擊受害人外,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干犯其他罪行…..
本席在考慮「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的量刑時,除了考慮受害人被傷害的原因,施襲者是否有預謀,施襲時所使用的武力、武器外,本席亦會考慮受害人孤身一人,被各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施襲者圍毆,各被告人的行為,會激化、鼓勵其他示威者,加入襲擊受害人。事實上當時有大量示威者在場,沒有更多示威者加入圍毆受害人,受害人沒有承受更大或永久性傷害,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以上考慮亦符合陳駿達案指引。
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聚集,錄像可見有施襲者兇殘地襲擊受害人頭部,受害人孤身一人,沒有人對他施加援手,施襲者只要稍一不慎,情況失控,就會鑄成大錯,無法挽回。本案中,唯一令人安慰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傷殘或嚴重的後遺症。」
📌覆核理據:
申請方同意本案涉及的三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均有就三項控罪對下級法院作出引導和指出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雖然申請方同意原審法官有引述不同案例和相關量刑考慮,亦曾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但後來淡化了三名答辯人的罪責,亦未能就不同案例提及的嚴重性應用在本案的情節當中,例如:
⁃ 陳子遷先生的傷勢;
⁃ 案件發生的時地;
⁃ 案發時的環境;
⁃ 施襲者的行為等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一般「有意圖而傷人」罪較低的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案發時曾有兩名女士協助和保護陳子遷先生,但有人仍然對陳子遷先生施襲。申請方同意。答辯方同意。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4至5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暴動」罪採取的刑期未能反映阻嚇性,亦未考慮到本案:
⁃ 暴動的發生時地;
⁃ 暴動對社會的阻礙程度;
⁃ 示威者的行為;
⁃ 各答辯人曾蒙面和角色主動;
⁃ 暴動涉及私了的情節等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這類「暴動」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5年至6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沒有案底和重犯機會低的情況作過度寛大的處理,特別是這類案件強調阻嚇性的刑令。
R1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本案是輕判,但仍是合理範圍。
📌案情:
答辯方同意R1案發時有人拉扯、用硬物陳子遷先生等行為。
答辯方指出本案發生是因為陳子遷先生挑釁現場人士。潘敏琦法官回應當時是正有人非法集結和作出破壞行為,但示威者不允許有責人罵他們。法官認為這是私了的問題。此外,即使當時陳子遷先生用詞不當,這不是挑釁。
📌判刑考慮: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平穩下來,答辯人的重犯機會低,但同意刑令仍須具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明確表示考慮過「私了」的元素,但曾隱晦地表示在判刑理由中。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原審法官未曾在判刑理由中明確提出和處理過「私了」的加刑元素。答辯方回應原審法官在處理控罪3的刑期時已考慮在內。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控罪3與「私了」未必有關係。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
在彭寶琴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沒有在判刑理由中提及為何會沒有採納原審辯方提出的約5年的量刑,而是採納較低的起點。
R2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所有事況後運用酌情權作出合適判處,上訴法庭不應干預。潘敏琦法官指上訴法庭可以在當原審法官錯誤對不同因素的比重作出不合適考慮時,是可以干預。
📌判刑考慮:
彭偉昌法官詢問答辯方關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私了」的元素的立場。答辯方同意彭偉昌法官的說法,但「私了」的元素未必適用於R2。彭寶琴法官認為根據承認案情,R2確是有參與「私了」。潘敏琦法官表示根據R2在錄影會面的對答,可示R2有參與「私了」。答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
答辯方明白「共同犯罪」適用於控罪3,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2當時沒有用上攻擊性武器,以及施襲時間短。
在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案發時的背景,例如地點和時間,但希望法庭不要給予過多比重,因為本案與背景沒有太大關係。潘敏琦法官不同意,因為本案發生與案發日的非法集結有關係。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亦補充指案發日的背景可能構成進一步連漣效應和影響他人情緒,理應要考慮在判刑之中。答辯方同意法官的看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數有監禁2年,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的刑期。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仔細考慮和套用過「有意圖而傷人」罪中可應用的考慮因素,故不能夠完全說原審法官完全犯下錯誤。
📌R2的案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給予R2進一步的扣減只是鼓勵更生,不應說完全錯誤。彭寶琴法官指R2在案發前曾干犯暴力相關的罪行,原審法官如何可達致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回應指有不少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受社會氣氛影響下愚蠢地犯案。彭寶琴法官希望了解R2以往案件的詳情。答辯方在三位法官多番詢問下,回應指該案與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有關。彭寶琴法官詢問答辯方是否同意原審法官在缺乏足夠資料下達出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同意。
R3方的回應:
📌案情: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現場混亂,答辯人未必知悉有人曾阻止施襲行為。
答辯方同意本案是集體襲擊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3在本襲擊事件中參與度較低。
📌判刑考慮:
答辯方認為公允的判刑理應同時顧及公眾利益和個人公義,他們亦同意本案控罪須具阻嚇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監禁2年多的刑令對公眾亦有阻嚇性,R3本身亦是適時認罪。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R3的犯案動機可能與他處事未必深思熟慮下有關,當然他們同意R3的行為可示他嘗試用暴力方式達到心中所想。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已經考慮過R3的資料後才運用酌情權作出減刑,希望法庭可以保留相關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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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刻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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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刻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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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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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黑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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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黑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
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官問為何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官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官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官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彭官再提出判刑考慮的感化官報告,承認運送衣物到理大內年青人,並逗留現場。
案情極其嚴重,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我覺得冇任何空間討論。同埋,今次申請是反映被告毫無悔意。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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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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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官問為何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官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官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官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彭官再提出判刑考慮的感化官報告,承認運送衣物到理大內年青人,並逗留現場。
案情極其嚴重,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我覺得冇任何空間討論。同埋,今次申請是反映被告毫無悔意。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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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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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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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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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問點解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偉昌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偉昌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偉昌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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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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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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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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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問點解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偉昌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偉昌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偉昌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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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