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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無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_?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呂(23)

🛑服刑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9日被判處5年監禁

主控: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0月24日10:00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 (23) 🛑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但因為国安法,最少「判處5年監禁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爭議點落在解釋國安法中的字眼:

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指“處”是最低限度(bottom line);

第三十三條——「從輕、减輕」是有分別,「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三個條件亦已經用盡。

三位法官有在後坐相議,有對相方都有提出詢問,陳辭完畢後,首席法官表示因為議題非常重要,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09:42] 開庭

承上日: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86

控方先向法庭提出關於PII的意見,一涉及PII,控方不會提供證據,證人不會作答;另外對審訊進度表示關注。

羅官同樣關注進度,詢問鄒是否會播片和有否與控方相議謄本問題,鄒表示未能決定,要看盤問結果。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繼續由鄒盤問,主要兩個講議題:組織4的聲明是不贊成非暴力;向支聯會發出的通知書的必要性。

(詳情後補)

14:45續審

=======
直播員按:進度慢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鄒的問題都會經過以下過程,發問、控方要求修正、證人避席給各方討論法律問題、證人選擇不回答、鄒跟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09:42] 開庭

承上日: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86

控方先向法庭提出關於PII的意見,一涉及PII,控方不會提供證據,證人不會作答;另外對審訊進度表示關注。

羅官同樣關注進度,詢問鄒是否會播片和有否與控方相議謄本問題,鄒表示未能決定,要看盤問結果。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繼續由鄒盤問,主要兩個講議題:組織4的聲明是不贊成非暴力;向支聯會發出的通知書的必要性。

(詳情後補)

14:45續審

=======
直播員按:進度慢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鄒的問題都會經過以下過程,發問、控方要求修正、證人避席給各方討論法律問題、證人選擇不回答、鄒跟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4:50]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展開另一議題,問警方的調查報告中指「個人2」同時是支聯會與「組織2」的幹事,【唔記得】,鄒指出錯誤之處:在2010年7月支聯會出聲名要求某人道歉,個人2已在2010年辭任支聯會幹事,若干時間後組織2才成立,個人2從來無同時是兩個組織的幹事【不回答】。

又另一議題,調查報告指「個人1」支付支聯會了數以十萬元,支聯會轉賬了數以十萬元給組織2,因資料被遮蓋,詢問證人是否確認同一筆款項,【不回答】。

鄒請法庭關注辯方的抗辯如何受到阻礙,裁判官多次重複立場,大意是裁判官不知道誰是個人1,組織2,款項銀碼,證人掌握全面資料,由他選擇答案。隨後引起漫長爭議,D2 & D5 律師亦加入陳辭,控方當然反對,從申法庭已經對PII作出裁決。

最終,裁判官同意重新審視PII,希望鄒能在下星期一中午以書面呈交法庭,提出想審視的範圍和理據,法庭在下星期四作出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09:30續審,預留11月14日和12月6日審期。

=========
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一人撐起整個審訊,一個人在獄中閲讀了唔知幾厚嘅文件,準備咗如此細密的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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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續審 [81/90]

D5:吳政亨(42) / D8:鄭達鴻(32)
D10:楊雪盈(34) / D11:彭卓棋(26)
D14:何啟明(32) / D16:劉偉聰(53)
D17:黃碧雲(61) / D24:施德來(38)
D33:何桂藍(30) / D36:陳志全(48)
D37:鄒家成(24) / D38:林卓廷(43)
D41:梁國雄(64) / D43:柯耀林(49)
D46:李予信(27) / D47:余慧明(3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

⏺️繼續傳召D16劉偉聰

🔹控方繼續盤問D16

📌協調會議
劉表示自己只出席過一次九西協調會,在6月18日遞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剔選同意戴耀廷、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共識,而該「共識」是從助理了解。法官質疑助理從何得知會議內容。

劉表示自己贊同之初選目的(Goal/Objective)只為選出最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同意法官指自己立場為有限度參與。法官指出劉及區諾軒同樣表示協調會議與會者主要關心如何最大化議席數目,而非如何運用否決權,問劉有否問主辦方如何運用否決權及原因,劉指自己沒有,因為主辦方不會appreciate自己提出這個疑問。法官追問港島、九西幾個區域都因否決預算案而相當混亂,為何劉沒有向主辦方提問,劉指自己沒有理會其喺選區的事。

法官改問劉既做過AO,怎能不關心時事?劉稱當時只是參加初選,未有想到當選後的事。法官再質疑報名費要10,000元,為何可以唔上心,劉作為律師上庭都要知道法官姓甚名誰,要在初選勝出,自然要知己知彼、了解「敵人 (enemies) 」政綱。劉澄清自己並沒有把其他候選人當作敵人,只視為「對手 (competitors)」,所以只需要知道其他候選人政治光譜。當時知道張崑陽會大勝;岑子杰、毛孟靜勝算較大;何啟明地區工作表現出色都有贏面,事後證明結果確實如此。

📌宣傳單張
自己在初選口號用「重光」因區選口號「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會令人聯想到Sunny Cheung,所以改成意思相近的「重光」,但自己並不滿意。

法官續問宣傳單張上寫「shameless communist」的來源,劉稱是設計團隊妥協才得知用字,但不希望(hate to)再提個設計師身份。法官又問單張上「authoritarian pressure」所指為何,劉圖以政治學理論如何定義「authoritarian」解釋,被法官打斷指知道劉洽聞博見,但對政治學理論沒有興趣。

劉重申單張上的政綱需要立法會及政府正常運作才能修改及實行法例,官質疑只是他理想情況,但其同路人並不同意。

📌初選論壇
法官問及劉在論壇上準備質詢對手的問題,劉指問題並非自己準備。講稿有關於墨落無悔的問題,劉稱不知道是誰寫,但該人並不了解自己,強調自己並不會準備問題去攻擊女士(質詢黃碧雲為何不簽署墨落無悔)。法官質疑作為劉的助手並不會不了解劉,又質疑講稿不可能為劉不信任的人準備,要不是劉要求,並不會有人為其準備講稿。劉堅持講稿是熱心人士自己整理。

法官問劉的辦公室是否只有其本人及助理使用,劉指5位核心義工及10位實習生都可以使用,補充不希望自己因為一份著作者不明的文件被定罪。

法官指講稿中稱呼何啟明為「Brother Kai Ming」,作者是否知道何啟明與劉為好友?劉指自己與何同為區議會同事,但亦會以「達浚兄」稱呼馮達浚,所以無法得知作者有多了解自己。

被法官要求下劉從字跡上亦不認得作者為何人。

從論壇謄本中「我唔認識馮達浚,但浚達兄」一句可知,劉連馮達浚名都讀錯,證明到前述論點。

法官問講稿上修改講辭字跡屬誰,或者辦公室內有誰有權力或能力作修改,劉指可以為撰稿人有不滿意地方自行修改,自己亦不認得字跡,因為現代人打字為主,自己亦無時間或專業知識去辨認。

[1115 休庭至1200]

劉指自己經助理聯絡初選主辦方,初選落敗後已經停止所有選舉工作,被問及落敗後有否支持其他候選人,劉稱只是出於禮貌出了一個帖文。

主控 #周天行 問劉偉聰會否界定自己為抗爭派,劉否認,周天行又問及其助理李某全名。

主控問助理向劉偉聰提及什麼初選細節,劉指李甚至沒有提過「民主35+」這稱呼,主要交代活動時間地點。

主控又問劉偉聰和區諾軒事前是否認識、有沒有聯絡,劉偉聰答只有互通過姓名和交換過咭片。被問及是否認得九西協調會議其他與會人士,劉指會上只認識何啟明及岑子杰。至於毛孟靜和黃碧雲就只知姓名,馮達浚和安德里完全不認識,認識張崑陽因對方自稱港大學弟,但兩人年齡差距三十幾年。

#周天行 指出初選報名表格訂明參加協調機制者必須同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劉同意。主控續指劉自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法官打斷提醒控方劉的立場乃覺得五大訴求「agreeable」,但並非「subscribed to」。

📌初選Whatsapp群組
劉偉聰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喜歡社交媒體與通訊群組,因此並不經常使用或查看。 #陳慶偉法官 質疑劉偉聰已經加入初選WhatsApp群組,主辦方又透過該群組發放相關文件與消息,而且WhatsApp非常方便,與iMessage分別僅在於後者只限iPhone用戶使用,劉為何不用?劉回應其溝通習慣如此。劉表示4月至7月期間並未閱讀戴耀廷任何文章,以及任何人的Facebook帖文,其Facebook帳戶僅用於地區事務,並由助理營運,蘋果日報亦只讀董橋文章。

控方展示劉報名表格,劉表示資料由助理填寫,包括簽名,但助理獲其授權代為簽署。劉偉聰向控方重申與主辦方溝通過程從未提及「35+」字眼,由始至終討論「初選」。

[1244休庭至1435]

#周天行 要求劉偉聰提供密碼供警方打開其手提電話,劉偉聰表示願意合作,但不保證事隔三年記憶無誤。法官提醒劉偉聰並無義務提供,又指其實劉亦無需提醒。主控又索取其蘋果產品密碼,劉表示願意提供,但已忘記。

法官提醒控方如發現WhatsApp對話紀錄如有利被告,必須向法庭報告。

📌墨落無悔
主控質問劉是否認為鄒家成Facebook專頁發布《墨落無悔》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有關,反遭劉偉聰質疑「Resistance camp」並非「抗爭派」一詞的恰當翻譯。就他所知「Resistance」指涉二戰期間法國境內反抗納粹德國武裝力量,或佐治盧卡斯《星球大戰》莉亞公主帶領之反抗勢力,法官加以制止,劉表示周天行正在問及該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欲指劉為何署名《墨落無悔》仍屬謎團,誤讀 mystery 為 misery,劉再三加以指正,周天行仍未察覺自己錯處。

控方於庭上播放九西論壇片段,片中劉偉聰問:「啟明兄,喺深水埗區我就知你係第一個簽我哋個參選聲明書,點解咁勇?」法官陳慶偉多次表明聽見「你哋」而非「我哋」;周天行要求繼續播放何啟明回應,法官批准,但質疑控方如何倚賴何啟明答案證明劉偉聰發問之意圖。

控方問及「攬炒」議題,法官詢問劉曾否印製任何含有「攬炒」字眼宣傳品,劉否認。

主控認為區諾軒持有一份文件,而劉偉聰區議員辦事處發現其複本,足以證明兩人曾經溝通,法官質疑未必,舉例指出議辦人員透過《蘋果日報》獲得該份文件亦未嘗不可。

主控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或任何人等曾否向劉提及初選合法性,劉指沒有。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注意辯方之專業,毋須他人提醒。

[1525休庭至1549]

📌手提電話密碼
周天行向法庭報告劉僅記得四位數字密碼,而打開被扣押手提電話需要輸入六位數字。

控方要求劉提供其選舉經理中英文姓名,劉要求紙筆作答,以免其身份曝光。控方問及辦事處工作分配安排,劉指如需分工,理應由該名選舉經理負責。

周天行問及劉提供初選票站場地事宜,劉指由於區議員辦事處支取區議會津貼,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控方指出在劉偉聰辦事處並未檢獲同為九龍西候選人的黃碧雲與何啟明之宣傳單張,反而發現張崑陽及岑子杰傳單,詢問劉是否知悉字裏行間「抗爭」、「五大訴求」等立場。

- 控方盤問完畢 -

🔸劉偉聰補充其家中並無電視機與電腦,僅有音樂、書本與兩隻家貓。以上均為生活方式之選擇,與邏輯無關。

[1616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