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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無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_?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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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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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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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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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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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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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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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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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

———————————————————————————

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
‼️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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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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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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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