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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宣讀判詞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法官只在庭上宣布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已將所有證據重新考慮。儘量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無法證明他破壞社會安寧為唯一合理的辯解,原審的定罪並非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最後指出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若控方舉證時能指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這宗案件的上訴結果也許會不同。

延伸閱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8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______

🔸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9個月
D2: 李宇軒(30) /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D1, D2)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人2021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高等法院排期本年12月開始審訊至2023年1月,辯方代表建議李官把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再訊評估該案進度才考慮判刑安排。

李官亦指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有被告因被判最低5年刑期正申請上訴許可,而認罪扣減三份一應否在最低刑期扣減也受爭議。明年1月估計會有結果,故同意押後再訊。

案件再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 1000再訊,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1筲箕灣
#不服定罪上訴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

定罪上訴得直,申請人獲撤銷定罪🎉

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沙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趙(19)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背景:上訴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現已服畢刑期。

————————
上訴方及答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

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片段,上訴人法律代表黃大律師指出,PW1表示在行人天橋下的草叢觀察橋上3男3女約3分鐘,而天橋的圍欄(東鐵線路軌上方位置)設置了透明膠板。PW1觀察3分鐘後開始轉右跑向行人天橋,跑的時間約15秒,天橋上的男女當中,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則拋下物件,包括一輛單車,後來該批男女逃跑,上訴人則跑至生力工業大廈被捕。

📌上訴方對PW1供詞的爭議點:
1.PW1作供時指觀察3男3女時,圍欄有膠板阻隔,亦同意膠板反光。他是否真的能看到上訴人的容貌?
2.PW1的供詞中,對F1(即上訴人)及F2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無法仔細指出上訴人的容貌。
3.天橋上有兩個出口,無法排除有其他人在PW1跑向行人天橋期間走上橋,以致PW1認錯人。

📌李官對上訴方陳詞的疑問:
1.若PW1在草叢觀察3分鐘之久,應該不會認不出該3男3女。
2.上訴人在該時段背著背囊、無故在行人天橋上跑步,唯一理由是逃避警員的追截。
3.該3男3女中有人持有士巴拿,亦有兩名男子用鉗破壞圍欄,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4.根據通訊紀錄,上訴人當時曾跟另外兩名被拘捕的人士用電話通話,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刑期上訴
李官向上訴方提出另一個關於被告人拋59枝竹枝的案例,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本案的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跟該案例性質不同,而本案的原審裁判官已表明沒證據上訴人有拋下物件,但李官表示這是呼之欲出的。

李官直接問上訴方是否同意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上訴方表示同意,並指出3個月的刑期已經足夠,因要顧及更生元素,並提出《罪犯自新條例》,盼上訴庭能判監不多於3個月,令上訴人不用留案底。

李官問及上訴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上訴方指當時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士只是在聊天,但李官指出PW1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曾把圍欄扯下來,上訴方指所有行為不嚴重,亦非有詳細計劃,圍欄被破壞後的缺口讓人有機會把物件掉下去,但李官質疑有否機會連人也能掉下去,後再翻看證物的圖片,該處有鐵絲網,應該對天橋使用者的安全不構成威脅。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而是有預謀的,當時有6人夥同犯案,6人扮演的角色同樣重要,且有人帶備工具,並選在繁忙時間犯案,有一定嚴重性。答辯方稱更生元素在本案應該要讓路,以顧及懲治和阻嚇作用。李官表示雖有人帶備工具,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何時才得知有人帶工具。

最後李官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得直 原本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監禁。

李官表示將會在2022年10月31日前頒佈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居所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0月28日 星期五】
——————————————————
👤陳(24)🛑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李運騰法官)
- - - - - - - - - - - - - - - -
👥張,林,廖,李,易,李,潘,區(19-61)🛑區已還押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A1張,A2林 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A4廖,A5李,A6易,A7李 被判處監禁4年2個月,A9潘 被判處監禁4年,A10區 被判處監禁3年8個月。(練錦鴻法官)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申請保釋

👤蘇(18)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 ===== ===== =====

今日沒有代表律師,親自讀出申請信件。

李官聽罷理由後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新聞工作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

首次開庭眾人躹躬坐低後李官表示唔記得穿法官袍隨即折回辦公室,數分鐘後再次出。

李官表示申請書中2個問題自己作了修正認為更貼合案件,先詢問申請方意見。首條問題關於運輸署長是否可以記住查冊目的不是基於交通運輸事宜拒絕查冊申請。

申請方表示不反對第一條修改,而第二條問題希望保留原有字眼不作修改,李官表示只可就第一頂簽署證明書,申請方代表明白。

律政司代表已經呈上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聽罷及檢視雙方陳詞,李官指其中一條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具合理爭辯之處,批淮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4 張(29)🛑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指原本希望申請法援後才再處理保釋,可能同懲教署有溝通誤會,今日先申請撒回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被告撤回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今早開庭一陣,約在10:20就散庭,因施德來今日唔舒服無嚟法庭,聽旁聽人士講昨日他被安排坐視像庭,有講佢中左Covid但都有上庭,今日代表律師話佢非常不舒服請一天假,希望明天可以嚟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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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量刑起點8年6個月,認罪扣減3分1,總刑期:5年8個月

D5-7:教導所

D2,3判刑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再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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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量刑起點8年6個月,認罪扣減3分1,總刑期:5年8個月

D5-7:教導所

D2,3判刑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再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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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量刑起點8年6個月,認罪扣減3分1,總刑期:5年8個月

D5-7:教導所

D2,3判刑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再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續審 [81/90]

D5:吳政亨(42) / D8:鄭達鴻(32)
D10:楊雪盈(34) / D11:彭卓棋(26)
D14:何啟明(32) / D16:劉偉聰(53)
D17:黃碧雲(61) / D24:施德來(38)
D33:何桂藍(30) / D36:陳志全(48)
D37:鄒家成(24) / D38:林卓廷(43)
D41:梁國雄(64) / D43:柯耀林(49)
D46:李予信(27) / D47:余慧明(3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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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6劉偉聰

🔹控方繼續盤問D16

📌協調會議
劉表示自己只出席過一次九西協調會,在6月18日遞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剔選同意戴耀廷、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共識,而該「共識」是從助理了解。法官質疑助理從何得知會議內容。

劉表示自己贊同之初選目的(Goal/Objective)只為選出最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同意法官指自己立場為有限度參與。法官指出劉及區諾軒同樣表示協調會議與會者主要關心如何最大化議席數目,而非如何運用否決權,問劉有否問主辦方如何運用否決權及原因,劉指自己沒有,因為主辦方不會appreciate自己提出這個疑問。法官追問港島、九西幾個區域都因否決預算案而相當混亂,為何劉沒有向主辦方提問,劉指自己沒有理會其喺選區的事。

法官改問劉既做過AO,怎能不關心時事?劉稱當時只是參加初選,未有想到當選後的事。法官再質疑報名費要10,000元,為何可以唔上心,劉作為律師上庭都要知道法官姓甚名誰,要在初選勝出,自然要知己知彼、了解「敵人 (enemies) 」政綱。劉澄清自己並沒有把其他候選人當作敵人,只視為「對手 (competitors)」,所以只需要知道其他候選人政治光譜。當時知道張崑陽會大勝;岑子杰、毛孟靜勝算較大;何啟明地區工作表現出色都有贏面,事後證明結果確實如此。

📌宣傳單張
自己在初選口號用「重光」因區選口號「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會令人聯想到Sunny Cheung,所以改成意思相近的「重光」,但自己並不滿意。

法官續問宣傳單張上寫「shameless communist」的來源,劉稱是設計團隊妥協才得知用字,但不希望(hate to)再提個設計師身份。法官又問單張上「authoritarian pressure」所指為何,劉圖以政治學理論如何定義「authoritarian」解釋,被法官打斷指知道劉洽聞博見,但對政治學理論沒有興趣。

劉重申單張上的政綱需要立法會及政府正常運作才能修改及實行法例,官質疑只是他理想情況,但其同路人並不同意。

📌初選論壇
法官問及劉在論壇上準備質詢對手的問題,劉指問題並非自己準備。講稿有關於墨落無悔的問題,劉稱不知道是誰寫,但該人並不了解自己,強調自己並不會準備問題去攻擊女士(質詢黃碧雲為何不簽署墨落無悔)。法官質疑作為劉的助手並不會不了解劉,又質疑講稿不可能為劉不信任的人準備,要不是劉要求,並不會有人為其準備講稿。劉堅持講稿是熱心人士自己整理。

法官問劉的辦公室是否只有其本人及助理使用,劉指5位核心義工及10位實習生都可以使用,補充不希望自己因為一份著作者不明的文件被定罪。

法官指講稿中稱呼何啟明為「Brother Kai Ming」,作者是否知道何啟明與劉為好友?劉指自己與何同為區議會同事,但亦會以「達浚兄」稱呼馮達浚,所以無法得知作者有多了解自己。

被法官要求下劉從字跡上亦不認得作者為何人。

從論壇謄本中「我唔認識馮達浚,但浚達兄」一句可知,劉連馮達浚名都讀錯,證明到前述論點。

法官問講稿上修改講辭字跡屬誰,或者辦公室內有誰有權力或能力作修改,劉指可以為撰稿人有不滿意地方自行修改,自己亦不認得字跡,因為現代人打字為主,自己亦無時間或專業知識去辨認。

[1115 休庭至1200]

劉指自己經助理聯絡初選主辦方,初選落敗後已經停止所有選舉工作,被問及落敗後有否支持其他候選人,劉稱只是出於禮貌出了一個帖文。

主控 #周天行 問劉偉聰會否界定自己為抗爭派,劉否認,周天行又問及其助理李某全名。

主控問助理向劉偉聰提及什麼初選細節,劉指李甚至沒有提過「民主35+」這稱呼,主要交代活動時間地點。

主控又問劉偉聰和區諾軒事前是否認識、有沒有聯絡,劉偉聰答只有互通過姓名和交換過咭片。被問及是否認得九西協調會議其他與會人士,劉指會上只認識何啟明及岑子杰。至於毛孟靜和黃碧雲就只知姓名,馮達浚和安德里完全不認識,認識張崑陽因對方自稱港大學弟,但兩人年齡差距三十幾年。

#周天行 指出初選報名表格訂明參加協調機制者必須同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劉同意。主控續指劉自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法官打斷提醒控方劉的立場乃覺得五大訴求「agreeable」,但並非「subscribed to」。

📌初選Whatsapp群組
劉偉聰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喜歡社交媒體與通訊群組,因此並不經常使用或查看。 #陳慶偉法官 質疑劉偉聰已經加入初選WhatsApp群組,主辦方又透過該群組發放相關文件與消息,而且WhatsApp非常方便,與iMessage分別僅在於後者只限iPhone用戶使用,劉為何不用?劉回應其溝通習慣如此。劉表示4月至7月期間並未閱讀戴耀廷任何文章,以及任何人的Facebook帖文,其Facebook帳戶僅用於地區事務,並由助理營運,蘋果日報亦只讀董橋文章。

控方展示劉報名表格,劉表示資料由助理填寫,包括簽名,但助理獲其授權代為簽署。劉偉聰向控方重申與主辦方溝通過程從未提及「35+」字眼,由始至終討論「初選」。

[1244休庭至1435]

#周天行 要求劉偉聰提供密碼供警方打開其手提電話,劉偉聰表示願意合作,但不保證事隔三年記憶無誤。法官提醒劉偉聰並無義務提供,又指其實劉亦無需提醒。主控又索取其蘋果產品密碼,劉表示願意提供,但已忘記。

法官提醒控方如發現WhatsApp對話紀錄如有利被告,必須向法庭報告。

📌墨落無悔
主控質問劉是否認為鄒家成Facebook專頁發布《墨落無悔》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有關,反遭劉偉聰質疑「Resistance camp」並非「抗爭派」一詞的恰當翻譯。就他所知「Resistance」指涉二戰期間法國境內反抗納粹德國武裝力量,或佐治盧卡斯《星球大戰》莉亞公主帶領之反抗勢力,法官加以制止,劉表示周天行正在問及該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欲指劉為何署名《墨落無悔》仍屬謎團,誤讀 mystery 為 misery,劉再三加以指正,周天行仍未察覺自己錯處。

控方於庭上播放九西論壇片段,片中劉偉聰問:「啟明兄,喺深水埗區我就知你係第一個簽我哋個參選聲明書,點解咁勇?」法官陳慶偉多次表明聽見「你哋」而非「我哋」;周天行要求繼續播放何啟明回應,法官批准,但質疑控方如何倚賴何啟明答案證明劉偉聰發問之意圖。

控方問及「攬炒」議題,法官詢問劉曾否印製任何含有「攬炒」字眼宣傳品,劉否認。

主控認為區諾軒持有一份文件,而劉偉聰區議員辦事處發現其複本,足以證明兩人曾經溝通,法官質疑未必,舉例指出議辦人員透過《蘋果日報》獲得該份文件亦未嘗不可。

主控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或任何人等曾否向劉提及初選合法性,劉指沒有。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注意辯方之專業,毋須他人提醒。

[1525休庭至1549]

📌手提電話密碼
周天行向法庭報告劉僅記得四位數字密碼,而打開被扣押手提電話需要輸入六位數字。

控方要求劉提供其選舉經理中英文姓名,劉要求紙筆作答,以免其身份曝光。控方問及辦事處工作分配安排,劉指如需分工,理應由該名選舉經理負責。

周天行問及劉提供初選票站場地事宜,劉指由於區議員辦事處支取區議會津貼,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控方指出在劉偉聰辦事處並未檢獲同為九龍西候選人的黃碧雲與何啟明之宣傳單張,反而發現張崑陽及岑子杰傳單,詢問劉是否知悉字裏行間「抗爭」、「五大訴求」等立場。

- 控方盤問完畢 -

🔸劉偉聰補充其家中並無電視機與電腦,僅有音樂、書本與兩隻家貓。以上均為生活方式之選擇,與邏輯無關。

[1616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李運騰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雷(41)🛑服刑中

控罪: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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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交出$7000保釋金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天警署報到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郭(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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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4) 申請更改不用到警署報到及保釋金改為$25000,獲批

郭(18)
法官表示最有可能的判刑選項是監禁,非監禁期望不切實際,將在聽取求情後選擇對被告有利的選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至今已兩年,部份時間在教導所。

何(17) 移往另一法庭作內庭聆訊,不設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11日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判刑🔥 #求情

D2: 郭 (18)🛑另案服刑中
D3: 何 (17)🛑已還押29個月
D8: 張(23)🛑已還押7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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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答辯
今日答辯否認控罪1,承認交替控罪2及同意案情

📌判刑速報
D2: 監禁30 個月
D3: 監禁72個月
D8: 監禁7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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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提訊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
2)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交替控罪)

D1: 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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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D1一開始會被起訴,是基於D8張最初提供有誤導成分的供詞,現申請撤銷控罪,D1可即時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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