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9黃大仙 #答辯
尹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去年 11 月 8 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事隔近半年,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激光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2)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控方證人:1位專家證人,1位警察證人
審訊日程:9月1-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0930)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9黃大仙 #答辯
尹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去年 11 月 8 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事隔近半年,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激光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2)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控方證人:1位專家證人,1位警察證人
審訊日程:9月1-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0930)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9黃大仙 #裁決
尹(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去年 11 月 8 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事隔近半年,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激光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2)
控方傳召4名警員證人作供,涉案的鐳射筆不受爭議,被告選擇不作供,無傳召辯方證人,被告無刑事紀錄,比有刑事紀錄的人重犯傾向較低。
辯方無爭議案發前有示威者聚集及有示威活動。被告被截查時是在示威者散去超過一小時後,在案發300米範圍以外。
爭議一:被搜獲物品是否呈上法庭的證物
爭議二:金屬板手和鐳射筆是否用作非法用途
PW3、4證物處理證供受爭議,警員18400 (PW3)承認在20191109凌晨沒在記事冊紀錄處理證物過程,正式紀錄是在八個月後即20200707因證物鏈被挑戰,所以作出證人口供,但審訊前一星期發現有兩項嚴重錯誤:
一,20191109 23:59處理證物的是警員58585 (PW2) 不是15928。
因根據警員58585證供,警員24249 (PW4)是另一位處理證物的警員。20201109 23:59從警員18400接過證物並在記事冊記錄 。
二,證物漏了鐳射筆和金屬板手。18400在九個月後,才首次披露曾經把鐳射筆和金屬板手記在私人記事冊,連控方大律師、主控官、案件主管也不知情,在盤問下才承認對警隊規例不知情。18400混淆了交證物給他的警員,亦沒在主問及書面證供交待。
盤問中亦得知警員24249沒正當儲存證物:沒放在證物袋;把被告IPhone、金屬板手、鐳射筆放在儲存櫃,直至五個多月後才拿到證物房。警員24249在20200701才寫第一份記錄。
總結:
警員18400出現重大錯誤:
一,混淆處理證物的警員身份
二,沒紀錄金屬板手、鐳射筆
三,明知自己出錯後,亦沒在第二份證人口錄解釋
四,作供後才聲稱處理證物後,有在私人記事簿紀錄,連主控官也不知情,亦沒把記事簿帶上庭
警員24249沒正當處理證物:
一,檢閱證物後沒在警察通用的資訊系統紀錄,只有金屬板手、鐳射筆、被告iphone放入警署的私人櫃五個多月
二,第一份口供加了五項聲稱在20191109 23:59接收的物件(包括錄影會面文本及光碟),但事實上該些物件不可能於當時存在。(因為當時根本未做錄影會面)
皆因警員疏忽不當,法庭不排除證物受到不當干擾,沒法確定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物品。
🎉因此罪名不成立🎉
證物1、4-9歸還被告,2-3(金屬板手、鐳射筆)歸還警方,10-12(相、 承認事實、專家報告)由法庭存檔。
#張天雁裁判官 #1109黃大仙 #裁決
尹(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去年 11 月 8 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事隔近半年,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激光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2)
控方傳召4名警員證人作供,涉案的鐳射筆不受爭議,被告選擇不作供,無傳召辯方證人,被告無刑事紀錄,比有刑事紀錄的人重犯傾向較低。
辯方無爭議案發前有示威者聚集及有示威活動。被告被截查時是在示威者散去超過一小時後,在案發300米範圍以外。
爭議一:被搜獲物品是否呈上法庭的證物
爭議二:金屬板手和鐳射筆是否用作非法用途
PW3、4證物處理證供受爭議,警員18400 (PW3)承認在20191109凌晨沒在記事冊紀錄處理證物過程,正式紀錄是在八個月後即20200707因證物鏈被挑戰,所以作出證人口供,但審訊前一星期發現有兩項嚴重錯誤:
一,20191109 23:59處理證物的是警員58585 (PW2) 不是15928。
因根據警員58585證供,警員24249 (PW4)是另一位處理證物的警員。20201109 23:59從警員18400接過證物並在記事冊記錄 。
二,證物漏了鐳射筆和金屬板手。18400在九個月後,才首次披露曾經把鐳射筆和金屬板手記在私人記事冊,連控方大律師、主控官、案件主管也不知情,在盤問下才承認對警隊規例不知情。18400混淆了交證物給他的警員,亦沒在主問及書面證供交待。
盤問中亦得知警員24249沒正當儲存證物:沒放在證物袋;把被告IPhone、金屬板手、鐳射筆放在儲存櫃,直至五個多月後才拿到證物房。警員24249在20200701才寫第一份記錄。
總結:
警員18400出現重大錯誤:
一,混淆處理證物的警員身份
二,沒紀錄金屬板手、鐳射筆
三,明知自己出錯後,亦沒在第二份證人口錄解釋
四,作供後才聲稱處理證物後,有在私人記事簿紀錄,連主控官也不知情,亦沒把記事簿帶上庭
警員24249沒正當處理證物:
一,檢閱證物後沒在警察通用的資訊系統紀錄,只有金屬板手、鐳射筆、被告iphone放入警署的私人櫃五個多月
二,第一份口供加了五項聲稱在20191109 23:59接收的物件(包括錄影會面文本及光碟),但事實上該些物件不可能於當時存在。(因為當時根本未做錄影會面)
皆因警員疏忽不當,法庭不排除證物受到不當干擾,沒法確定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物品。
🎉因此罪名不成立🎉
證物1、4-9歸還被告,2-3(金屬板手、鐳射筆)歸還警方,10-12(相、 承認事實、專家報告)由法庭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