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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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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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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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29
法醫科醫生(港島區)李毓華醫生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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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報告與遇溺吻合,但不確定死因
解剖結果顯示,彥霖遺體中左胸腔有550mL、右胸腔有50mL深紅色腐液,可能因肺部腐爛流入胸腔,但難以確定是否因海水湧入,或是因內部組織腐爛造成。因正常肺部在沒有病變或阻塞下,遇溺進水理應會左右大致平均分佈,所以無法下結論。

遇溺屬於「排除性死因」,因為無法確定死者幾時,如何下水,亦無法解釋為何死者會全裸,不能排除有其他死因,所以在報告上「死因:不確定」。不過屍體脫皮白化血腫,與長時間在水裏浸泡吻合


📌基於屍體腐爛而不能確定死因
因腐化而不能確定肺部進水是死前或死後造成,所以亦不能推斷彥霖是否遇溺致死。一般沒有腐化的遇溺屍體,肺部會有明顯腫脹積水,口鼻會有白泡,胃部進水腫脹情況則視乎食道括約肌的狀態,不能一概而論,而彥霖胃部只有10mL的澱粉狀液體,只可推斷死前一段時間沒有進食


📌性侵的可能性
彥霖的陰道無傷勢,無發現有束縛痕跡,毒理報告沒有顯示彥霖有用藥,但有可能因沒有化驗不常見的藥物。過往亦有性侵受害人陰道沒有受傷,即使有瘀傷亦會因皮膚脫落而被掩蓋。但彥霖的眼底無血點,亦無發現頸部組織受損,可初步排除頸部有受壓。身上無明顯傷痕、無致命傷勢、無骨折、無發現身體病理,可排除被打暈的可能性

*無發現「防衛性傷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被告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提堂

👥曾,陳,杜(17-20)
🛑曾手足已還押逾一個月

被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手足 未答辯 另申請保釋 裁判官需時考慮 下午另外開庭處理

D2 陳手足 未答辯

D3 杜手足 ‼️ 認罪‼️ 承認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而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一罪則獲撤銷 裁判官要求索取D3感化及社服報告

陳手足及杜手足案件押後到9月29日9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裁決,期間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沙田 #提堂

👤凌(5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及三支金屬管。(摘自星島日報 2020.08.04)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利用警察的觀察,被告汽車內照片作參考,並且會依賴被告的會面紀錄,另表示會有2位證人作供。

辯方對會面紀錄冇爭議,被告並沒有證人作供。

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䆁

案件將於11月3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30
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生化B組化驗師衛永剛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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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化驗報告
於2019年9月26日化驗死者的:
1. 肝臟樣本(提取死者DNA樣本)
2. 陰道拭子(棉花棒)樣本
3. 左手指甲
4. 右手指甲
結果顯示陰道無精液,陰道血跡DNA與死者接近完全吻合,左手指甲無法取得任何DNA,右手指甲底只有屬於死者的DNA。


📌第二份化驗報告(2020年8月)
從彥霖媽口腔抽取DNA進行親子鑑定分析。結果顯示她們符合母女關係的可能性為 7320:1,數學上在7320人之中才會有一人吻合,可視為強烈證據證明兩者的親子關係

*即使同樣為母女關係,有不同化驗的結果(機率),亦不足為奇。理論上父母的DNA各遺傳一半予子女,因此子女有可能較多遺傳父親的DNA而造成化驗結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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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下午14:30繼續

因之前有新證供出現,下午可能會重召證人20警員再作供,重看部份HKDI的閉路電視片段

明天將傳召馬宣立教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36) #提堂 (#1225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修訂控罪1: 管有一支雷射筆、3把摺刀、2個截指套
辯方申請押後,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一次 獲批⭕️

案件押後至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認罪‼️

第二控罪案情:
去年 12月24 晚上9:50分,證人警員和其他警員被調動去朗豪坊一帶維持秩序,見五百名示威者用物件阻礙道路,引起破壞安寧。第一控方證人亞皆老街見到四五百名示威者叫政治口號和粗口,路面有垃圾沙包阻礙,警清理路障以及警告示威者散去。證人沿著亞皆老向彌敦道方向走,四五十名示威者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集結,向警方扔水樽等物品,執行拘捕。見到被告戴黑色袖黑色T黑短褲一對黑色緊身褲一對黑色運動鞋,第一控方證人截停被告,背囊搜查發現一支雷射裝置,四隻手套,一對講機,一副白色袖,執行拘捕,警誡之下保持沈默。

政府職員確認是無線電工具操作正常。另一名李女士確認沒有通訊管理局發出的無線電牌照。

🛑就第二控罪被告同意案情,裁定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的判決將就第一控罪完成審決後一併處理

就第一控罪控方將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和第三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預一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理,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申請

案件將押後 11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於 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書。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案情:2019年11月18日 早上1052時警員PW1-4於觀塘警署外觀察到兩名身穿黑衣的人士形跡可疑。PW1走向兩人希望截查,但兩人轉身向翠屏邨方向逃走。PW1及PW4追截至350米以外制服兩人,D1隨即由背囊取出一支玻璃瓶擲向地下並再逃走,但隨即再被截停。搜查下D1身上搜出一個黑色口罩及一部手提電話,D2身上搜出11個口罩。

1135時兩人正式被拘捕,警誡下D1承認「睇網上教學,溝出嚟攞畀啲手足對付警察」。D1電話內telegram通訊軟件中發現D2對話,包括詢問是否有漂白水,並有一張與本案證物類似的含液體玻璃樽,更有對話詢問「唔知去poly好定kt狗屋好」

證物化驗下得出以下成份報告:
D2發現異丙醇,為一「易燃液體」
D3發現37%異丙醇、1%乙酸及痕量乙酸異丙酯「有乙酸異丙酯痕跡,係一隻易燃液體」
D12發現5%乙醇
證物D3-12送至警方化驗所作DNA化驗,沒有發現。

D1 認罪‼️,D2 不認罪。

D1 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現時剛剛中六開學,半年後會應考文憑試。

主要求情理由在於坦白承認控罪,加上包括控方專家化驗報告亦指出液體份量少 (insignificant)、混合物的反應亦只能於特定條件下發生、於正常情況下反應可忽略 (neglectable),況且據控方19年12月30日的化驗報告亦指出所有化學品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雖然為易燃物品但份量少而常見,不能直接指為「特登」才購入管有的。

D1 呈上家人、老師、傳道等求情信。

D1 判刑押後至 16/9 1430 觀塘法院一庭,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戒毒所報告,期間需交由懲教看管‼️

D2 審訊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將呈堂24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6分鐘CCTV片段。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

D2 審期定為 9-10/11 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黨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於 11月25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以本地話審訊。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如辯方對片段之呈堂性有爭議亦需於開審3天前提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31沙田 #提堂

👤許(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2)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
(5月31日在屯馬綫高架橋6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張貼海報)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撤回控罪🎊

裁判官在被告同意案情後判以$2000賠償及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1-8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訟費將會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14:30

背景:
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每宗案件都有修訂控罪申請,控方亦有合併申請,第一宗被告正申請法援,未有足夠指示,因此留待下次才有押後申請。辯方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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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D1,D2正申請法援,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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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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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正等待文件,辯方不反對押後

保釋事宜由一星期報到2次改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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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辯方需時處理文件,不反對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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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辯方不需申請索取文件,準備好答辯,但因有可能與另外四宗案件合併,所以不反對押後

保釋事宜由一星期報到1次改為每兩星期報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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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D1申請減少報到不獲批
D1 D2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  ,每週報到一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

案件將於 11月2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3庭以本地話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判刑

👤梁(38) 🛑已還押約12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認罪,三項罪名成立‼️

🌟法官覆述主要案情🌟
警車沿東區走廊往銅鑼灣興發街方向行駛,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靠近並「爬頭」,該警車就急剎以防止相撞。警員以大聲公要求被告停車,但被告沒有理會,後伸出一把疑似氣槍(後發現為玩具槍)。追捕時被告曾落車、衝紅燈及亮槍指向後方警車。及後檢獲2個BB彈匣及2把手術刀。

🌟背景🌟
被告一名送貨司機,患有心理疾病,定期需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案發當日收到違泊告票而感到不憤,所以挑釁警車。他認為警員在8.31濫權,揚言為示威者報仇。及指警察濫捕及不合理使用武力,故打算到警署,並用用手術刀殺死休班警員。被告亦表示手術刀是用作殺警員及福建人,又在通訊及社交平台上揚言要殺死警員以及支持者送中條例的人,卻沒有確實意圖去殺人。

🔴判刑:
控罪一:2年4個月監禁
控罪二:2年監禁
控罪三:1年8個月監禁,停牌十八個月,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分析控罪資格及關聯性後,控罪一、二同期執行;控罪三中的8個月分期執行,判處3年監禁。

速報,詳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判刑

譚(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的感化報告正面,在3次會面中,感化官理解被告犯案動機,並認為只是一時諗唔通才會犯法。他認為只要有適當感化,引導,以及輔導工作便可以重新出發,因此建議12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在工作及讀書方面跟隨感化官指示。

裁判官官認為被告只有17歲,有表達悔意,深切思考,家人亦支持他改過,被告在案件中沒有預謀,此事已令被告有刑事紀錄已對被告有阻嚇力。被告在案件中沒有使用暴力,加上感化報告正面,希望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裁判官接納感化官12個月感化令的建議,同期執行‼️
當中有2項條件:
被告在工作,居住上需跟隨感化官指示;以及必須參與由感化官安排被告改過自新的活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曾,許,麥,李(17-22) #審前覆核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前覆核

控方表示早前估計6日過於樂觀,因現時有三個特別事項需處理:
1. D2 對錄影會面VRI1 中招認的爭議 (案中案)
2. 警員檢取電話中telegram的爭議
3.雷射筆專家報告呈堂性爭議
若所有特別事項皆以案中案處理

控方指審訊時將有認人程序,亦會於呈堂telegram內容處理代號,將呈堂5段CCTV片段,各一小時。控方將預備截圖。telegram對話已截圖126頁,亦已預備警方拍攝telegram片段。

雙方確認需八日審訊。

審期定為 16/11-25/11,第二次審前覆核定為22/10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提堂

👥曾,陳,杜(17-20)
🛑曾手足已還押逾一個月

被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手足 未答辯 另申請保釋 裁判官需時考慮 下午另外開庭處理

上午庭詳情

裁判官批准D1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每天警署報到
宵禁時間 1930 - 0600
禁足相關地方
不得離港

裁判官特別叮囑家人要多提醒被告遵守宵禁令。D1連同同案2名被告,一併押後至9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申請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判刑、裁決理由

--------------------------
在8月6日罪名成立,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

今天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法庭撤回「交出旅遊證件」,因辯方未準備好文件,法庭今天無法處理申請

押後至9月8日14:30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