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蕭(26) #0922旺角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相片及錄影片段及法律意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蕭(26) #0922旺角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相片及錄影片段及法律意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罪 [D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已獲得化驗報告並已交予辯方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以索取有關控罪(2)之法證意見,及檢驗13部電話中尚未檢驗的4部,並就控罪(1)向車主陳司橋錄取口供
期間亦會就有關控罪是否合適索取法律意見
各人申請減少報到由每週2次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罪 [D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已獲得化驗報告並已交予辯方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以索取有關控罪(2)之法證意見,及檢驗13部電話中尚未檢驗的4部,並就控罪(1)向車主陳司橋錄取口供
期間亦會就有關控罪是否合適索取法律意見
各人申請減少報到由每週2次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林(20) #1014旺角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資料、過往刑事記錄(如有)、求情信件及案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林(20) #1014旺角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資料、過往刑事記錄(如有)、求情信件及案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王(37) #提堂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辯方就控罪4案情曾爭議,已解決。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醫療報告。
辯方保留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 15/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控罪四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王(37) #提堂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辯方就控罪4案情曾爭議,已解決。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醫療報告。
辯方保留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 15/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控罪四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押後至今日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依賴1條6分鐘的開源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不爭議有關片段,故可只傳召PW1及PW2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呈交同意案情及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押後至今日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依賴1條6分鐘的開源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不爭議有關片段,故可只傳召PW1及PW2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呈交同意案情及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譚(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士巴拿)
答辯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認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認罪❗️❗️
案情
網上有文宣呼籲示威者作黎明行動,以堵路方式進行三罷。有一名警員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到近燈處位見到有約三十多位不知名人士正進行堵路,他們把磚塊、鐵欄、雪糕筒等物品掉到馬路上。警員見到後尋求支援。當警員下車時,那三十名人士立即四散,有五名人士往沙田公園方向逃去,警員截停其中一人(被告),及後於其背包上找到有一支士巴拿、護目鏡、手套及防毒面具等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被捕時16歲,現已為17歲。縱使被告成績不好,但他熱心參與不少活動亦拿到相關獎項。不論在運動、數學和服務方面,學校皆曾頒獎給他。
辯方指,被告沒有定罪記錄及即時認罪,經過事件後,他明白到事情的嚴重性。他感到悔疚,明白訴求不應該用不合法途徑處理。辯方又指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相乎。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好讓被告能繼績在校內完成學業。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譚(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士巴拿)
答辯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認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認罪❗️❗️
案情
網上有文宣呼籲示威者作黎明行動,以堵路方式進行三罷。有一名警員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到近燈處位見到有約三十多位不知名人士正進行堵路,他們把磚塊、鐵欄、雪糕筒等物品掉到馬路上。警員見到後尋求支援。當警員下車時,那三十名人士立即四散,有五名人士往沙田公園方向逃去,警員截停其中一人(被告),及後於其背包上找到有一支士巴拿、護目鏡、手套及防毒面具等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被捕時16歲,現已為17歲。縱使被告成績不好,但他熱心參與不少活動亦拿到相關獎項。不論在運動、數學和服務方面,學校皆曾頒獎給他。
辯方指,被告沒有定罪記錄及即時認罪,經過事件後,他明白到事情的嚴重性。他感到悔疚,明白訴求不應該用不合法途徑處理。辯方又指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相乎。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好讓被告能繼績在校內完成學業。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案件押後今天提訊處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修訂案情,加上第8及第9段以證明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的意圖
辯方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13充公
申請向警方賠償9900元水炮車維修費
陳行為為一時衝動,事後有悔意,主動承認控罪並願意賠償
當時車內警員並未發現車身有損壞,損毁輕微未有影響車輛操作,亦未有傷害到任何人
而控罪(2)內易燃物品並非自己製造,而是有人給予陳,顯示非有部署犯案
陳年紀尚輕,剛完成DSE並獲HKU SPACE取錄
辯方呈上家人求情信,指陳即使面對控罪亦努力考公開考試
校方求情信指陳心地善良,年輕人容易受影響,或用錯誤方式表達訴求
另外呈上區議員求情信及代表學校參賽的體育獎項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10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一系列報告
‼️期間還押‼️
🛑地下出車位有一藍一白請大家小心🛑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案件押後今天提訊處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修訂案情,加上第8及第9段以證明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的意圖
辯方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13充公
申請向警方賠償9900元水炮車維修費
陳行為為一時衝動,事後有悔意,主動承認控罪並願意賠償
當時車內警員並未發現車身有損壞,損毁輕微未有影響車輛操作,亦未有傷害到任何人
而控罪(2)內易燃物品並非自己製造,而是有人給予陳,顯示非有部署犯案
陳年紀尚輕,剛完成DSE並獲HKU SPACE取錄
辯方呈上家人求情信,指陳即使面對控罪亦努力考公開考試
校方求情信指陳心地善良,年輕人容易受影響,或用錯誤方式表達訴求
另外呈上區議員求情信及代表學校參賽的體育獎項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10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一系列報告
‼️期間還押‼️
🛑地下出車位有一藍一白請大家小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詳情後補)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控方今天沒堅持就匿名爭論,因此控罪書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控方今天沒堅持就匿名爭論,因此控罪書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求情
D3明年升中六,將會考dse。在2019年11月3日,有一個網上號召的活動,名字為「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這活動與社會氣氛有關係,而當時社會氣氛動盪。被告本性沉靜,不善於表達自己情感,經歷721、831事件後他感到很憤怒,但不知如何發洩情緒,因此便嚮應號召參與行動。被告被捕時是在沙田百步梯,當時還沒做任何事。事件發生當時民怨沸騰,之後亦發生中大、理大事件,可見社會的持續動盪氣氛。經過這次事件,被告反省自己行為並不正確,沒想過後果便有損壞地鐵站設施的意圖。事後被告與其家人亦作更多溝通,被告明白自己應該如何做得更好,自己已經知錯,認為若要為社會出一份力,就應該以自己崗位出發。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亦指,被告非常關心社會,對香港很有感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感化令作判刑
D4案情
網上有人呼籲於2019年11月3日的下午1時在七區聚集,其中一個地方為沙田新城市廣場外的樓梯。於下午1時45分,有五名人士被看到在大會堂的角落換裝。當有便衣警員接近時,他們就向不同地方逃去。其中,有三位人士被捕,警員於其身上搜出四級鐳射筆、護目鏡、鎚等物品。
有一警員追捕5米後截停另一位人士,在他身上發現四級鐳射筆、護目鏡等物品。
當時D3被搜出管有一個鎚、兩支士巴拿、黑色口罩及鐵刀;而當一位警員與同一位女警作解釋時D4用一把雨傘敲打警員的頭,隨即被捕。被告警誡之下說不知他們(聚集人士)是甚麼人,在進一步警誡時更保持沉默。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求情
D3明年升中六,將會考dse。在2019年11月3日,有一個網上號召的活動,名字為「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這活動與社會氣氛有關係,而當時社會氣氛動盪。被告本性沉靜,不善於表達自己情感,經歷721、831事件後他感到很憤怒,但不知如何發洩情緒,因此便嚮應號召參與行動。被告被捕時是在沙田百步梯,當時還沒做任何事。事件發生當時民怨沸騰,之後亦發生中大、理大事件,可見社會的持續動盪氣氛。經過這次事件,被告反省自己行為並不正確,沒想過後果便有損壞地鐵站設施的意圖。事後被告與其家人亦作更多溝通,被告明白自己應該如何做得更好,自己已經知錯,認為若要為社會出一份力,就應該以自己崗位出發。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亦指,被告非常關心社會,對香港很有感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感化令作判刑
D4案情
網上有人呼籲於2019年11月3日的下午1時在七區聚集,其中一個地方為沙田新城市廣場外的樓梯。於下午1時45分,有五名人士被看到在大會堂的角落換裝。當有便衣警員接近時,他們就向不同地方逃去。其中,有三位人士被捕,警員於其身上搜出四級鐳射筆、護目鏡、鎚等物品。
有一警員追捕5米後截停另一位人士,在他身上發現四級鐳射筆、護目鏡等物品。
當時D3被搜出管有一個鎚、兩支士巴拿、黑色口罩及鐵刀;而當一位警員與同一位女警作解釋時D4用一把雨傘敲打警員的頭,隨即被捕。被告警誡之下說不知他們(聚集人士)是甚麼人,在進一步警誡時更保持沉默。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2 part 1
Day 3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繼續盤問PW2
辯:口供紙描述,你想前捉住D1D3時,知道有警員在附近,大叫「幫手」但你在庭上作供時是「警察!幫手 」你知道口供可以作增補?
PW2:當時冇寫,冇察覺
辯:你大叫「幫手」十分響亮,相信在場人士都聽到
PW2:同意
PW2描述從後捉住兩人膊頭後,D1用左拳打了他左眼,身體被人打了一下,但不知道是誰打,背脊和臀部被踢,相信是D2,PW2見到D2被警長100拉開。D1D3繼續行,到了影片內顯示他們有肢體衝突的地方相距約15米。PW2說這段距離內有糾纏拉扯,「畀人打住咁過去 」。
影片內,D3有以下說話:多次重複「藍絲打人」、「我唔想用武力 」,PW2同意。
辯:為什麼當時你不說你是警察?
PW2:當時已耗盡體力,說不出
辯:但你之後又說感到生命受威脅,拿出胡椒噴霧又把D1壓在牆上,又會有體力?
PW2:當時表明警察身份可能會被打得更勁
辯方指出:影片內D1捉住PW2的手,D3說「我唔想用武力 」,片段中沒有人大叫自己是警務人員 (PW2:同意),反映被告以為他是藍絲,已準備放他走。
3名被告沒有堵路,出現現場只是湊熱鬧,你跟隨他們是因為裝束,想截停他們但同事久久未到所以先跟蹤。你在明安街搭住他們,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你大叫幫手但沒有說是警察,D1D3以為你是藍絲想私了他們,所以想控制你的動作,但沒有襲擊你。(PW2:不同意,當時覺得生命受威脅)
(控方覆問沒有重點,省略)
PW2作供完成,傳召PW3 SGT100 喬文龍(音)
PW3供詞
2155在德民街看見三名被告
D1黑衫黑褲黑鞋
D2灰衫黑短褲黑波鞋斜孭袋
D3黑衫黑牛仔褲黑鞋黑背囊
三人亦帶住cap帽、口罩及手套,所以在行人路上跟蹤他們。
到了必嘉街看見他們把行人路邊的磚頭掟出馬路,繼續跟隨他們到德民街,三人從黃埔站A出口拿竹支及磚頭掟出德民街,與現場二三百人叫囂及嗌口號。收到PW2電話,說他在附近亦見到此情況,監視此三人。我亦用電話聯絡主管龍督察報告此情況,她叫我繼續監視。2205人群四散,我和PW2有眼神接觸,示意他立即跟住三人。
行至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底. 看見三人上到樓梯頂後右轉,PW2亦跟著右轉, 上到平台後看見三名被告迎面而來,已除下口罩和手套。為免揭露身份,我越過了三人,亦看見PW2,和他有眼神接觸,行了一段距離才掉頭。此時亦用電話聯絡了PW2和龍督察,報告被告位置及要求增援。
三人行到必嘉街明安街交界停下逗留,PW2在對面行人路監視,我在三人後約15米,當時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到了2218,D1D3轉入明安街並離開了我視線。見到PW2急步過馬路並越過了D2追入明安街,相信他要截停及作拘捕,D2亦跑明安街。我聽到PW2說了一句「警察」,追入明安街看見三名被告不停揮拳毆打PW2,我上前大叫「警察!唔好打」用左手捉住D3右手捉住D2,期間和D2發生糾纏,為了制服D2所以放開了D3。
龍督察上前支援,因未能完全控制D2,於是用右手掌擊打D2右肩兩下,成功將他右手抽上來並用膠手銬鎖住。2235以襲擊及非法集結拘捕3人。
PW2送院,由其他警員處理3名被告,2323到達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1額頭左膝擦損,D2右手腕右肩扭傷,右臂流血,D3額頭右膝擦損,但三人向值日官表示不用看醫生。傷勢相信是拘捕過程造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2 part 1
Day 3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繼續盤問PW2
辯:口供紙描述,你想前捉住D1D3時,知道有警員在附近,大叫「幫手」但你在庭上作供時是「警察!幫手 」你知道口供可以作增補?
PW2:當時冇寫,冇察覺
辯:你大叫「幫手」十分響亮,相信在場人士都聽到
PW2:同意
PW2描述從後捉住兩人膊頭後,D1用左拳打了他左眼,身體被人打了一下,但不知道是誰打,背脊和臀部被踢,相信是D2,PW2見到D2被警長100拉開。D1D3繼續行,到了影片內顯示他們有肢體衝突的地方相距約15米。PW2說這段距離內有糾纏拉扯,「畀人打住咁過去 」。
影片內,D3有以下說話:多次重複「藍絲打人」、「我唔想用武力 」,PW2同意。
辯:為什麼當時你不說你是警察?
PW2:當時已耗盡體力,說不出
辯:但你之後又說感到生命受威脅,拿出胡椒噴霧又把D1壓在牆上,又會有體力?
PW2:當時表明警察身份可能會被打得更勁
辯方指出:影片內D1捉住PW2的手,D3說「我唔想用武力 」,片段中沒有人大叫自己是警務人員 (PW2:同意),反映被告以為他是藍絲,已準備放他走。
3名被告沒有堵路,出現現場只是湊熱鬧,你跟隨他們是因為裝束,想截停他們但同事久久未到所以先跟蹤。你在明安街搭住他們,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你大叫幫手但沒有說是警察,D1D3以為你是藍絲想私了他們,所以想控制你的動作,但沒有襲擊你。(PW2:不同意,當時覺得生命受威脅)
(控方覆問沒有重點,省略)
PW2作供完成,傳召PW3 SGT100 喬文龍(音)
PW3供詞
2155在德民街看見三名被告
D1黑衫黑褲黑鞋
D2灰衫黑短褲黑波鞋斜孭袋
D3黑衫黑牛仔褲黑鞋黑背囊
三人亦帶住cap帽、口罩及手套,所以在行人路上跟蹤他們。
到了必嘉街看見他們把行人路邊的磚頭掟出馬路,繼續跟隨他們到德民街,三人從黃埔站A出口拿竹支及磚頭掟出德民街,與現場二三百人叫囂及嗌口號。收到PW2電話,說他在附近亦見到此情況,監視此三人。我亦用電話聯絡主管龍督察報告此情況,她叫我繼續監視。2205人群四散,我和PW2有眼神接觸,示意他立即跟住三人。
行至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底. 看見三人上到樓梯頂後右轉,PW2亦跟著右轉, 上到平台後看見三名被告迎面而來,已除下口罩和手套。為免揭露身份,我越過了三人,亦看見PW2,和他有眼神接觸,行了一段距離才掉頭。此時亦用電話聯絡了PW2和龍督察,報告被告位置及要求增援。
三人行到必嘉街明安街交界停下逗留,PW2在對面行人路監視,我在三人後約15米,當時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到了2218,D1D3轉入明安街並離開了我視線。見到PW2急步過馬路並越過了D2追入明安街,相信他要截停及作拘捕,D2亦跑明安街。我聽到PW2說了一句「警察」,追入明安街看見三名被告不停揮拳毆打PW2,我上前大叫「警察!唔好打」用左手捉住D3右手捉住D2,期間和D2發生糾纏,為了制服D2所以放開了D3。
龍督察上前支援,因未能完全控制D2,於是用右手掌擊打D2右肩兩下,成功將他右手抽上來並用膠手銬鎖住。2235以襲擊及非法集結拘捕3人。
PW2送院,由其他警員處理3名被告,2323到達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1額頭左膝擦損,D2右手腕右肩扭傷,右臂流血,D3額頭右膝擦損,但三人向值日官表示不用看醫生。傷勢相信是拘捕過程造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可呈堂性的陳詞、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PW4作供,是為第三部分。
🌟PW3 警員16057 楊志偉(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2019年10月1日亦是駐守同一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接到指示需調查此案,要警誡被告。大約1515左右在旺角警署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去到會見室後大約是1516,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發出的時候有吧通知書的內容一字一句讀 給被告聽被告有閱讀通知書,PW3問被告是否明白箇中內容,被告沒有特別回應,之後簽收。 被告簽收通知書之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跟被告錄口供的時候沒有其他警員在場。錄口供時間是1526-1556,筆錄口供總共有三頁紙。PW3表示錄口供時被告有回答一些問題 ,被告回答問題後PW3就寫下。被告有在口供上簽名。PW3沒有在口供的第三頁簽名。PW3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3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3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5;筆錄口供則為PP6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提取被告的時候已經知道被告想去醫院,亦知道被告有被其他警員毆打。PW3有威脅被告指『唔錄口供就唔可以去醫院』,在會見室內被告曾經要求前往醫院。PW3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需要接受治療,進到會見室後就自己坐下在寫口供,一直沒有問過被告問題,口供內容都是PW3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辯方再指出PW3是在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質疑口供的內容全部都是PW3自己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口供中有一句「期間我轉身走的時候,唔小心用右腳絆到一個軍裝警員」。PW3表示這句話是被告用口語跟他講的,辯方質疑若被告果真用口語跟PW3演繹這句話,又豈會使用「絆倒」一字眼?辯方質疑這個不是被告口供的exact wording,PW3表示被告是這樣的意思,指出「絆倒」是自己和被告雙方都同意的字。辯方反駁這只是PW3單方面同意的字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錄口供的時候表現出害怕,PW3表示沒有留意,辯方質疑其可能性。辯方質疑PW3在沒有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合適的情況下就跟被告錄口供,錄口供前也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就開始寫口供。
辯方再度指出PW3是再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指出被告有要求過前往醫院,惟PW3只表示「安排下」,對被告的要求予以敷衍,PW3不同意。
🌟PW4 警員16479 李善峰(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被指派調查本案,10月2日跟被告錄取了兩份警戒口供。知道被告再10月1日已經被帶去旺角警署。10月2日1350時在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135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401被告簽署通知書,期間有讓被告閱讀通知書,被告閱畢後表示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並沒有任何要求,其後簽收。 PW4沒有把通知書的副本發給被告。PW4表示口供是與被告以一問一答的方式錄取的,在錄取第二份口供前有出去為被告影印第一份口供的副本。1402-1436時錄取第一份口供,1440-1503時錄取第二份口供。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4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4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7;其餘兩份口供依次呈堂為PP8及PP9
🌟辯方盤問🌟
早前從其他警員口中聽聞過被告的事情,知道被告有長期病患。表示不知道被告曾要求前往醫院、不知道被告較早前曾被其他警員毆打。表示在錄口供時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表示有詢問過被告是否需要醫療協助,惟被告表示不需要。不同意曾對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就可以快啲去醫院」。辯方指出PW4和被告進入了會見室之後沒有把羈留人士通知書發給被告,反而是坐下自顧自抄寫口供,PW4不同意。辯方指出PW4在錄口供前已經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案件的經過及背景,PW4同意。辯方指出PW4只是運用自己得知的資料編造一份警戒供詞,錄口供期間沒有問過被告任何問題,PW4不同意。
PP8的第三頁,答一那邊寫著:「咁我係唔小心嘅 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PW4表示當時被告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辯方質疑「絆倒」是書面用語;根據PW4的說法,被告若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又為何會突然使用書面語?辯方指出這個答案是PW4根據自己知道的資訊編造出來的,是擷取自PW3抄寫的口供。
辯方指出被告在PW4錄第一份口供的時候曾經要求去醫院,PW4不同意。辯方指出口供的內容都是PW4自行編造出來的,指PW4在抄寫完畢後並沒有予以被告足夠的時間細閱口供,而是要求被告簽名,PW4不同意。辯方質疑PW4為何可以在短短半小時內向被告錄取一份長達四頁的口供,PW4表示口供裡記載的都是真實事件。
辯方再次指出PW4錄取的兩份口供(PP8,PP9)都只是抄寫完畢後要求被告簽名,並沒有予以被告時間閱讀口供;口供中的「咁我係唔小心嘅,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一句是從別的地方抄回來的/是PW4自行編造的,PW4不同意。
辯方指出PW4當時知道被告很合作,因為被告當時很害怕,擔心會再度被警員毆打,PW4不同意。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可呈堂性的陳詞、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PW4作供,是為第三部分。
🌟PW3 警員16057 楊志偉(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2019年10月1日亦是駐守同一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接到指示需調查此案,要警誡被告。大約1515左右在旺角警署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去到會見室後大約是1516,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發出的時候有吧通知書的內容一字一句讀 給被告聽被告有閱讀通知書,PW3問被告是否明白箇中內容,被告沒有特別回應,之後簽收。 被告簽收通知書之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跟被告錄口供的時候沒有其他警員在場。錄口供時間是1526-1556,筆錄口供總共有三頁紙。PW3表示錄口供時被告有回答一些問題 ,被告回答問題後PW3就寫下。被告有在口供上簽名。PW3沒有在口供的第三頁簽名。PW3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3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3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5;筆錄口供則為PP6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提取被告的時候已經知道被告想去醫院,亦知道被告有被其他警員毆打。PW3有威脅被告指『唔錄口供就唔可以去醫院』,在會見室內被告曾經要求前往醫院。PW3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需要接受治療,進到會見室後就自己坐下在寫口供,一直沒有問過被告問題,口供內容都是PW3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辯方再指出PW3是在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質疑口供的內容全部都是PW3自己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口供中有一句「期間我轉身走的時候,唔小心用右腳絆到一個軍裝警員」。PW3表示這句話是被告用口語跟他講的,辯方質疑若被告果真用口語跟PW3演繹這句話,又豈會使用「絆倒」一字眼?辯方質疑這個不是被告口供的exact wording,PW3表示被告是這樣的意思,指出「絆倒」是自己和被告雙方都同意的字。辯方反駁這只是PW3單方面同意的字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錄口供的時候表現出害怕,PW3表示沒有留意,辯方質疑其可能性。辯方質疑PW3在沒有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合適的情況下就跟被告錄口供,錄口供前也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就開始寫口供。
辯方再度指出PW3是再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指出被告有要求過前往醫院,惟PW3只表示「安排下」,對被告的要求予以敷衍,PW3不同意。
🌟PW4 警員16479 李善峰(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被指派調查本案,10月2日跟被告錄取了兩份警戒口供。知道被告再10月1日已經被帶去旺角警署。10月2日1350時在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135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401被告簽署通知書,期間有讓被告閱讀通知書,被告閱畢後表示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並沒有任何要求,其後簽收。 PW4沒有把通知書的副本發給被告。PW4表示口供是與被告以一問一答的方式錄取的,在錄取第二份口供前有出去為被告影印第一份口供的副本。1402-1436時錄取第一份口供,1440-1503時錄取第二份口供。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4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4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7;其餘兩份口供依次呈堂為PP8及PP9
🌟辯方盤問🌟
早前從其他警員口中聽聞過被告的事情,知道被告有長期病患。表示不知道被告曾要求前往醫院、不知道被告較早前曾被其他警員毆打。表示在錄口供時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表示有詢問過被告是否需要醫療協助,惟被告表示不需要。不同意曾對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就可以快啲去醫院」。辯方指出PW4和被告進入了會見室之後沒有把羈留人士通知書發給被告,反而是坐下自顧自抄寫口供,PW4不同意。辯方指出PW4在錄口供前已經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案件的經過及背景,PW4同意。辯方指出PW4只是運用自己得知的資料編造一份警戒供詞,錄口供期間沒有問過被告任何問題,PW4不同意。
PP8的第三頁,答一那邊寫著:「咁我係唔小心嘅 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PW4表示當時被告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辯方質疑「絆倒」是書面用語;根據PW4的說法,被告若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又為何會突然使用書面語?辯方指出這個答案是PW4根據自己知道的資訊編造出來的,是擷取自PW3抄寫的口供。
辯方指出被告在PW4錄第一份口供的時候曾經要求去醫院,PW4不同意。辯方指出口供的內容都是PW4自行編造出來的,指PW4在抄寫完畢後並沒有予以被告足夠的時間細閱口供,而是要求被告簽名,PW4不同意。辯方質疑PW4為何可以在短短半小時內向被告錄取一份長達四頁的口供,PW4表示口供裡記載的都是真實事件。
辯方再次指出PW4錄取的兩份口供(PP8,PP9)都只是抄寫完畢後要求被告簽名,並沒有予以被告時間閱讀口供;口供中的「咁我係唔小心嘅,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一句是從別的地方抄回來的/是PW4自行編造的,PW4不同意。
辯方指出PW4當時知道被告很合作,因為被告當時很害怕,擔心會再度被警員毆打,PW4不同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1/2)
#0922大水坑
甘
控罪: #普通襲擊
前文
1000 開庭
1️⃣PW1 龍女士(被襲擊市民)宣誓作證1️⃣,因為說話細聲和有重口音,被主控和裁判官提醒要大聲講嘢。
📌主問📌
於2019年9月22日早上五點落樓去晨運,大約在0515去到大水坑隧道行向富安花園,見到隧道兩邊牆身貼滿社會運動標語,有5~6人在清潔連儂牆,於是幫手去清理,大約在0705,見到被告行過嚟,用手機拍攝在場人士,證人上前用手遮住阻止佢拍攝,被告的手機在證人面前大概10厘米拍攝,唔想被拍攝和怕被觸碰到,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被告用手打證人左邊後腦,再打左邊面部一巴,證人眼鏡飛脫,跌倒在地。
被告在打人前冇講任何說話,事情在瞬間發生,證人唔記得被告係用左手定右手打佢,但肯定記得左邊後腦痛跟住面部痛,隨後有其他市民上前阻止被告及報案,去醫院驗傷。
🎯辯方盤問🎯
當日0500落樓,大概在0515-0530開始幫手鏟牆,初時只得兩三個人,見到有人清理,所以幫手,證人唔承認自己係藍絲,唔覺得見到文宣會嬲,只係覺得標語貼在牆上好污糟,所以清理,其間有用手撕,有用金屬鏟去鏟,鏟不是證人帶去,當時已在現場地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鏟牆係有挑撥性和有侮辱性,辯方指出當日鏟牆嘅市民只係穿著便服,不是穿制服的清潔工人,成班人係有威嚇性,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有冇諗過佢哋一班人係非法集結,用鏟刀會刮花牆身,清理後的文宣會做成垃圾,連串問題引起裁判官注意,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意途引導證人自招認罪,繼而提醒證人可以選擇唔回答,或者詢問法律意見;隨後,證人唔回答辯方以下問題:1. 你哋一齊鏟牆係有共同目的;2. 一齊執起個鏟開始,就係非法集結;3. 如果鏟花咗牆身,呢班人會犯非法集結,破壞他人財物;4. 點解唔報警、食環署,叫佢哋清?
證人聲稱雖然被告拍攝時無講嘢,但唔和平,被告行向證人面前,唔嬲佢影,但怕佢會放上網,有叫佢唔好影,但被告無答,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
證人再次回答辯方唔記得被告點樣打佢,但肯定當日左後腦和左邊面被打,打到跌在地上,辯方則表示證人在一小時前好肯定咁回應主控,現在就唔記得,係經唔起盤問,在講大話,證人當然否認。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威爾斯醫院向證人紀錄的口供:「佢右手手持手機,我上前問佢做乜影我哋,....,退後之後,後腦被打,跌眼鏡,再被打左面」,證人話當時應該記得清楚,𠵱家一年後唔記得。
辯方播出一段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拍攝到部分事發經過,片段開頭拍攝其他鏟牆的市民,無人逃避、反抗或打鬥,直至證人出現,左手同時持有金屬鏟和手機拍攝被告,之後開始有推撞,鏡頭十分混亂,有一段影到被告俾人箍頸;證人話見唔到被告㑭人打。
1305~1450休庭
證人跌倒在地下時,眼鏡飛脫,見唔到被告俾人箍頸或者被打,其間因為好嘈,聽唔到有人被打的聲音,起身執返眼鏡和手機之後,行咗4~5步去被告身邊,見到佢被人按在地上,被告有掙扎。
辯方呈上片段中的截圖,指出有人箍被告的頸,有人踢向被告頭部,問證人有無印象,但被裁判官質疑,證人無戴眼鏡,理應睇唔清楚。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現場問證人的紀錄:「...被佢除眼鏡,佢用手打後腦、打面...」,證人話唔記得當時點同警察講。
當日0812,證人去到威爾斯醫院睇急症,醫生紀錄證人左邊面無被打的痕跡,只係聲稱好痛。
📌控方覆問📌
當日0939警方在威爾斯醫院替證人錄口供,記憶清晰,記得在事發之前隧道內無人嗌交,無人襲擊其他清理人士,證人被打當刻只有被告在她正前方。
1️⃣PW1作證完畢1️⃣
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不傳召原來的第二名證人關先生上庭。
控方傳召警員25599上庭作第二證人,辯方隨即作出反對並呈上文件,讀出相關理據,請原諒直播員人老手腳慢抄唔切,只記得重點如下。
被告為持有白咭人士,情況為永久有精神問題,當日的口頭招認或簽署,全部都是在沒有家人或律師之下作出;被告當時右眼受傷腫起,被送院時,右眼被遮蓋,左眼亦被繃帶部份遮蓋,視力模糊,根本睇唔清楚Pol153和口供記錄;被捕時一名警員跪在被告身上,伸手入衣領內找尋物品,隨即取出一把刀,被告即時否認。
裁判官休庭,因為證人位要消毒。
1550再開庭時裁判官話稍後有公事要辦,問控方要問幾耐,控方需要大概45分鐘,裁判官唔想中途打斷盤問,問控辯雙方明天有無足夠時間,雙方都覺得可以,於是休庭,明天10/8 0930再審。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1/2)
#0922大水坑
甘
控罪: #普通襲擊
前文
1000 開庭
1️⃣PW1 龍女士(被襲擊市民)宣誓作證1️⃣,因為說話細聲和有重口音,被主控和裁判官提醒要大聲講嘢。
📌主問📌
於2019年9月22日早上五點落樓去晨運,大約在0515去到大水坑隧道行向富安花園,見到隧道兩邊牆身貼滿社會運動標語,有5~6人在清潔連儂牆,於是幫手去清理,大約在0705,見到被告行過嚟,用手機拍攝在場人士,證人上前用手遮住阻止佢拍攝,被告的手機在證人面前大概10厘米拍攝,唔想被拍攝和怕被觸碰到,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被告用手打證人左邊後腦,再打左邊面部一巴,證人眼鏡飛脫,跌倒在地。
被告在打人前冇講任何說話,事情在瞬間發生,證人唔記得被告係用左手定右手打佢,但肯定記得左邊後腦痛跟住面部痛,隨後有其他市民上前阻止被告及報案,去醫院驗傷。
🎯辯方盤問🎯
當日0500落樓,大概在0515-0530開始幫手鏟牆,初時只得兩三個人,見到有人清理,所以幫手,證人唔承認自己係藍絲,唔覺得見到文宣會嬲,只係覺得標語貼在牆上好污糟,所以清理,其間有用手撕,有用金屬鏟去鏟,鏟不是證人帶去,當時已在現場地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鏟牆係有挑撥性和有侮辱性,辯方指出當日鏟牆嘅市民只係穿著便服,不是穿制服的清潔工人,成班人係有威嚇性,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有冇諗過佢哋一班人係非法集結,用鏟刀會刮花牆身,清理後的文宣會做成垃圾,連串問題引起裁判官注意,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意途引導證人自招認罪,繼而提醒證人可以選擇唔回答,或者詢問法律意見;隨後,證人唔回答辯方以下問題:1. 你哋一齊鏟牆係有共同目的;2. 一齊執起個鏟開始,就係非法集結;3. 如果鏟花咗牆身,呢班人會犯非法集結,破壞他人財物;4. 點解唔報警、食環署,叫佢哋清?
證人聲稱雖然被告拍攝時無講嘢,但唔和平,被告行向證人面前,唔嬲佢影,但怕佢會放上網,有叫佢唔好影,但被告無答,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
證人再次回答辯方唔記得被告點樣打佢,但肯定當日左後腦和左邊面被打,打到跌在地上,辯方則表示證人在一小時前好肯定咁回應主控,現在就唔記得,係經唔起盤問,在講大話,證人當然否認。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威爾斯醫院向證人紀錄的口供:「佢右手手持手機,我上前問佢做乜影我哋,....,退後之後,後腦被打,跌眼鏡,再被打左面」,證人話當時應該記得清楚,𠵱家一年後唔記得。
辯方播出一段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拍攝到部分事發經過,片段開頭拍攝其他鏟牆的市民,無人逃避、反抗或打鬥,直至證人出現,左手同時持有金屬鏟和手機拍攝被告,之後開始有推撞,鏡頭十分混亂,有一段影到被告俾人箍頸;證人話見唔到被告㑭人打。
1305~1450休庭
證人跌倒在地下時,眼鏡飛脫,見唔到被告俾人箍頸或者被打,其間因為好嘈,聽唔到有人被打的聲音,起身執返眼鏡和手機之後,行咗4~5步去被告身邊,見到佢被人按在地上,被告有掙扎。
辯方呈上片段中的截圖,指出有人箍被告的頸,有人踢向被告頭部,問證人有無印象,但被裁判官質疑,證人無戴眼鏡,理應睇唔清楚。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現場問證人的紀錄:「...被佢除眼鏡,佢用手打後腦、打面...」,證人話唔記得當時點同警察講。
當日0812,證人去到威爾斯醫院睇急症,醫生紀錄證人左邊面無被打的痕跡,只係聲稱好痛。
📌控方覆問📌
當日0939警方在威爾斯醫院替證人錄口供,記憶清晰,記得在事發之前隧道內無人嗌交,無人襲擊其他清理人士,證人被打當刻只有被告在她正前方。
1️⃣PW1作證完畢1️⃣
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不傳召原來的第二名證人關先生上庭。
控方傳召警員25599上庭作第二證人,辯方隨即作出反對並呈上文件,讀出相關理據,請原諒直播員人老手腳慢抄唔切,只記得重點如下。
被告為持有白咭人士,情況為永久有精神問題,當日的口頭招認或簽署,全部都是在沒有家人或律師之下作出;被告當時右眼受傷腫起,被送院時,右眼被遮蓋,左眼亦被繃帶部份遮蓋,視力模糊,根本睇唔清楚Pol153和口供記錄;被捕時一名警員跪在被告身上,伸手入衣領內找尋物品,隨即取出一把刀,被告即時否認。
裁判官休庭,因為證人位要消毒。
1550再開庭時裁判官話稍後有公事要辦,問控方要問幾耐,控方需要大概45分鐘,裁判官唔想中途打斷盤問,問控辯雙方明天有無足夠時間,雙方都覺得可以,於是休庭,明天10/8 0930再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2/2)
#0922大水坑
甘
控罪: #普通襲擊
1000 開庭
2️⃣傳召PW2 警員25599宣誓作證2️⃣
📌主問📌
2019年9月22日0707 軍裝警員25599和高級警員50929收到電台指示,去大水坑站處理一單案件,0712到達B出口,見到有一名男子被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
到場後接替兩名市民(關、梁),接管被制服喺地下的男子(被告),當時被告想逃走,不斷郁,畀咗指示和警告叫佢唔好再郁,被告不聽從,於是在0715 上手扣,等佢平伏冷靜,將被告交畀50929看管,PW2去其他位置作出調查,查問過受害人龍群女士 、關先生和被告,PW2無印象各人距離有多遠;PW2問被告較早前發生咩事,被告講返佢7點鐘到隧道,有男女撕牆上紙張,用手機拍攝,同人理論,有碰撞,用手打PW1,有撕紙男女朋友幫手,被人打和被制服在地上。
裁判官要PW2暫時避席,問主控所倚賴嘅證據係被告在警誡之前的陳述定之後的口供,控方表示係之後的,咁裁判官就叫主控重點問在被拘捕後的事情,和叫主控引導證人說話快慢和句子長短,”唔好下下要我出聲”。
PW2再上庭,在主控指示下PW2重複憶述被告說話,喺9月22朝早7點行經大水坑站,途經外面嘅行人隧道,見到有班男女清理緊牆上嘅張貼,被告用電話影嗰班男女,影嗰位女士,同人理論,佢就用手除咗女士嘅眼鏡,用手打佢頭同左邊嘅面,後來俾人制服喺地下,期間被告就話畀人打到佢嘅右邊眼角、嘴唇同心口;被告當時清醒,表達清晰。
講完啲說話之後,PW2認為初步證據足夠,0725向被告作出警誡,同宣佈罪名 - 毆打罪,宣佈拘捕後又作出警誡,被告在警戒後有作回應:見到有人撕紙,我先打佢。
主控問PW2點樣向被告作出警戒?PW2話用口講36個字標準警誡:「唔係是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話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之後向被告作快速搜身,睇下有冇危險物品,冇發現,冇發覺有文件顯示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同一個正常人冇分別,冇任何事令PW2懷疑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冇要求搵律師;被告當時受傷,有叫十字車到場送佢睇醫生,高級警員50929 同埋PW2陪同去威爾斯親王醫院,0810去到急症室,在另一警員54041協助下除手扣,換上解犯鏈,在急症室等,之後去警崗搵下有冇羈留人士嘅通知書,搵唔到,跟住通知上級,由他處理,50929就喺現場看管住被告,後來有其他嘅警員送咗文件過黎,隨即講解畀被告聽佢有嘅權利;講解過程係在急症室嘅房入面(後確認為布簾),PW2和50929在塲,被告坐喺到,PW2企喺到。
主控問PW2點樣講解畀被告聽?PW2答:讀重點
呈上證物四 - 被告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給PW2確認,是在2019年9月22日早上9點09分發出,PW2有向被告讀出每一項上面嘅粗體字,再畀被告睇呢份通知書,被告冇話睇唔到,冇作出任何要求,睇完之後被告和PW2都有簽名;PW2指當時被告眼受傷,現場救護員有做初步治療,被告係自己行上十字車,由宣讀權利到簽名期間,被告精神狀況正常。
被告簽完之後PW2就開始補錄口供,在同一地點,50929在場,PW2向被告講會用他的警員記事冊做補錄口供,寫完就俾被告睇,並逐個字複讀畀佢聽,被告無話睇唔到。
呈上證物五 - PW2記事冊副本給法庭,指出由47頁0921記項去到51頁1009補錄完畢,為補錄口供,在51頁的結尾宣言係被告嘅筆跡,其他係PW2嘅筆跡,記事冊上有多處出現兩人簽名,是因為有錯字要修改,佐1009補錄完畢之後有向被告講返補錄嘅情況,有提醒被告有權作出修改同更正;尾段的結尾宣言,係PW2話畀佢聽咁寫。
最後主控問PW2:由你到現場見到被告開始到被告簽名呢段期間,你或者其他警員有冇作出毆打、恐嚇或者引誘被告去作出招認或者簽名?期間被告有冇要求尋找律師?回答:無。
🎯辯方盤問🎯
詢問PW2在22/9當日1240時所作的口供,內容提及PW2在現場問PW1,PW1話大概在0700有人上前跟她理論,其間被告用手機影佢,兩人理論,被告除她的眼鏡,用手打她後腦,再打左邊面。
PW2唔記得當時PW1與被告之間的距離,現場有其他市民,有環境噪音。
PW2確認被告右眼受傷,被救護員用沙布繃帶等物料遮蓋,左眼就無事,律師質疑送被告去醫院,目的係盡快接受治療,冇迫切性去錄取口供或作出調查。
PW2在現場調查期間,無印象被告的父母曾經到埸,亦無留意50929有無接觸過他們。
辯方律師指出PW2在主問時話宣讀36個字嘅警誡,漏咗兩項重點,質疑PW2在現場無發出警誡,質疑被告冇在現場向PW2講述過程;相反,被告在被PW2按在地下時,有嗌過佢見到有人撕紙,用手機拍攝,跟住俾人打,PW2否認。
PW2指接管被告時,他在被告左邊撳住膊頭,50929在右邊撳住膊頭,無留意50929有無申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話告佢藏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50929將把刀交給途人。
辯方詢問PW2有無在學堂接受過面對「精神上冇行為能力嘅人(MIP)」的訓練,呈上證物六 - 警方網頁對MIP的指引,PW2回答有相關訓練,知悉各項工作程序和MIP人士的行為指標,但未睇過該網頁。
辯方提出兩項疑點,被告用手機在好近距離咁拍攝,有冇考慮過這種係不恰當嘅社交行為,係MIP嘅行為指標;被告模仿PW1言語亦都係指標之一。
呈上辯方證物三 - 發給被告的精神病咭,PW2見過這種咭,在搜身時有睇被告錢包,但無見過這咭。
呈上辯方證物五 - 警方的身體檢查表格,填寫人員為PW2 25599,但證人話冇印象有呢份文件,唔清楚呢份表格。
呈上辯方證物六 - Pol1150,類似Pol153,專門發給MIP人士,PW2同意如果被告係MIP人士,係要有「合適成年人」加簽。
證人被問及有冇講解Pol153的內容時,解說有逐句讀出與主問讀重點前後矛盾,被質疑根本冇讀過Pol153比被告聽。
辯方再提出連串質疑,冇比被告睇補錄記事冊;PW2曾出示一份聲明,比被告照抄作為補錄的結尾宣言;被告的結尾宣言是在MIP的情況下,在弱勢的情況下而寫;冇迫切性在當日0909~1019一小時內錄取口供;PW2均否認。
呈上辯方證物十 - 一份在22/9 1130發出的副本簽收確認書,內有一段備注寫明被告拒絕簽收。
📌覆問📌
PW2冇留意50929搜出一把刀,專注力放在被告人身上;確認被告由頭到尾無跡象為MIP;PW2冇見過被告人母親,唔知佢係邊個;在威爾斯醫院接冇人要求陪同被捕。
2️⃣PW2作供完畢2️⃣,1305~1525休庭
3️⃣傳召PW3,50929黃沙展3️⃣
🎯辯方盤問🎯
PW3敘述當日22/9 0707接獲電台命令去馬鞍山大水坑站B出口,0712到達,見到一男名子被另外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確認該男子為庭上被告。
當日冇接觸過被告人父母,無交過被告人的電話給被告母親,替被告請假之用,亦冇講過叫被告人母親自己去醫院。
PW3唔同意辯方所指,伸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告佢管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並將把刀交給現場市民。
PW3確認救護員有替被告包紥,右眼有腫,紗布遮蓋右眼,但無遮蓋左眼。
在隧道現場冇人自稱為被告父母,在醫院期間冇接觸過被告人母親,只知有人自稱被告人母親,亦冇印象被告母親送食物俾佢。
PW3曾經叫該名自稱母親人士唔好大聲騷擾被告,叫佢唔好在急症室的布簾外來行去行去並大聲嗌。
當日大概1130,被告同一名女子交談,PW3向該名女子發出警告,唔好大聲嗌;冇考慮比被告見母親,因為佢係成年人。
📌控方盤問📌
PW3指在發出Pol153和做補錄口供時,已經冇紗布遮住被告隻眼,被告人有戴眼鏡。
3️⃣PW3作證完畢3️⃣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證,但會傳召被告人母親作證。
1555~1603休庭,並為證人欄消毒。
💖傳召被告人母親陳女士作證💖
🎯辯方盤問🎯
當日0710~0715從TG群組見到一張相,認到相中人係被告,於是叫醒被告父親先落去現場。
陳大概在0710~0725去到,警察已經在場,未能與被告交談,與另一名警員疑似係PW3對話,告知被告人要返工,但而家返唔到,要替佢請假,PW3不容許交談,陳堅持要打電話,後來PW3交被告人的電話給陳。
陳講述被告在小學一年級證實有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情況持續,大約在七八年前陪同被告見社工申請殘疾人士證明,該張卡經常有帶在身,因為要使用特別八達通,會俾人查證件。
陳女士當日自行搭馬鐵去威爾斯醫院,大概在10點前到,有兩至三名警員在被告身旁,問被告食咗早餐未,被告表示唔要,但陳女士照樣買咗早餐交咗俾被告,見到佢食咗。
有段時間知道被告在急症室的布簾間隔之後,有警員在場,聽唔到布簾後有咩對話,只係聽到有人講嘢,PW3用唔好嘅語氣叫陳唔好行嚟行去。
大概到1130,陳見到警員叫被告簽文件,大聲嗌咗5-6次,叫佢唔好簽,話律師嚟緊。
📌控方盤問📌
確認被告係集中力有問題,但冇精神錯亂;
問被告病情有冇改進,陳回答係睇環境,被告有時唔識表達自己,唔識表達見過乜嘢做過乜嘢;
被告在煤氣公司任職, 2019年成為技工,有能力獨自上班,有能力獨立去街;
陳同意被告唔會主動話俾人聽佢有精神病,亦唔會主動show張正俾人睇,但就一定會帶係身;
被告平日係五天工作,當日需要加班,唔會打電話返公司請假,因為星期日冇人,當日係直接打電話俾被告人上司。
控方指出連串問題質疑陳女士:
- PW3冇俾個被告人嘅電話佢打,否認;
- 陳冇在現場自稱係被告人母親,不確定;
- PW3冇叫佢去威爾斯醫院,唔記得;
- 係咪11點先去到醫院,不是,十點前去到;
- 警察係咪叫被告簽名落張紙,係,但唔知係咩紙;
- PW3有叫唔好大聲嗌唔好騷擾被告,係;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2/2)
#0922大水坑
甘
控罪: #普通襲擊
1000 開庭
2️⃣傳召PW2 警員25599宣誓作證2️⃣
📌主問📌
2019年9月22日0707 軍裝警員25599和高級警員50929收到電台指示,去大水坑站處理一單案件,0712到達B出口,見到有一名男子被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
到場後接替兩名市民(關、梁),接管被制服喺地下的男子(被告),當時被告想逃走,不斷郁,畀咗指示和警告叫佢唔好再郁,被告不聽從,於是在0715 上手扣,等佢平伏冷靜,將被告交畀50929看管,PW2去其他位置作出調查,查問過受害人龍群女士 、關先生和被告,PW2無印象各人距離有多遠;PW2問被告較早前發生咩事,被告講返佢7點鐘到隧道,有男女撕牆上紙張,用手機拍攝,同人理論,有碰撞,用手打PW1,有撕紙男女朋友幫手,被人打和被制服在地上。
裁判官要PW2暫時避席,問主控所倚賴嘅證據係被告在警誡之前的陳述定之後的口供,控方表示係之後的,咁裁判官就叫主控重點問在被拘捕後的事情,和叫主控引導證人說話快慢和句子長短,”唔好下下要我出聲”。
PW2再上庭,在主控指示下PW2重複憶述被告說話,喺9月22朝早7點行經大水坑站,途經外面嘅行人隧道,見到有班男女清理緊牆上嘅張貼,被告用電話影嗰班男女,影嗰位女士,同人理論,佢就用手除咗女士嘅眼鏡,用手打佢頭同左邊嘅面,後來俾人制服喺地下,期間被告就話畀人打到佢嘅右邊眼角、嘴唇同心口;被告當時清醒,表達清晰。
講完啲說話之後,PW2認為初步證據足夠,0725向被告作出警誡,同宣佈罪名 - 毆打罪,宣佈拘捕後又作出警誡,被告在警戒後有作回應:見到有人撕紙,我先打佢。
主控問PW2點樣向被告作出警戒?PW2話用口講36個字標準警誡:「唔係是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話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之後向被告作快速搜身,睇下有冇危險物品,冇發現,冇發覺有文件顯示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同一個正常人冇分別,冇任何事令PW2懷疑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冇要求搵律師;被告當時受傷,有叫十字車到場送佢睇醫生,高級警員50929 同埋PW2陪同去威爾斯親王醫院,0810去到急症室,在另一警員54041協助下除手扣,換上解犯鏈,在急症室等,之後去警崗搵下有冇羈留人士嘅通知書,搵唔到,跟住通知上級,由他處理,50929就喺現場看管住被告,後來有其他嘅警員送咗文件過黎,隨即講解畀被告聽佢有嘅權利;講解過程係在急症室嘅房入面(後確認為布簾),PW2和50929在塲,被告坐喺到,PW2企喺到。
主控問PW2點樣講解畀被告聽?PW2答:讀重點
呈上證物四 - 被告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給PW2確認,是在2019年9月22日早上9點09分發出,PW2有向被告讀出每一項上面嘅粗體字,再畀被告睇呢份通知書,被告冇話睇唔到,冇作出任何要求,睇完之後被告和PW2都有簽名;PW2指當時被告眼受傷,現場救護員有做初步治療,被告係自己行上十字車,由宣讀權利到簽名期間,被告精神狀況正常。
被告簽完之後PW2就開始補錄口供,在同一地點,50929在場,PW2向被告講會用他的警員記事冊做補錄口供,寫完就俾被告睇,並逐個字複讀畀佢聽,被告無話睇唔到。
呈上證物五 - PW2記事冊副本給法庭,指出由47頁0921記項去到51頁1009補錄完畢,為補錄口供,在51頁的結尾宣言係被告嘅筆跡,其他係PW2嘅筆跡,記事冊上有多處出現兩人簽名,是因為有錯字要修改,佐1009補錄完畢之後有向被告講返補錄嘅情況,有提醒被告有權作出修改同更正;尾段的結尾宣言,係PW2話畀佢聽咁寫。
最後主控問PW2:由你到現場見到被告開始到被告簽名呢段期間,你或者其他警員有冇作出毆打、恐嚇或者引誘被告去作出招認或者簽名?期間被告有冇要求尋找律師?回答:無。
🎯辯方盤問🎯
詢問PW2在22/9當日1240時所作的口供,內容提及PW2在現場問PW1,PW1話大概在0700有人上前跟她理論,其間被告用手機影佢,兩人理論,被告除她的眼鏡,用手打她後腦,再打左邊面。
PW2唔記得當時PW1與被告之間的距離,現場有其他市民,有環境噪音。
PW2確認被告右眼受傷,被救護員用沙布繃帶等物料遮蓋,左眼就無事,律師質疑送被告去醫院,目的係盡快接受治療,冇迫切性去錄取口供或作出調查。
PW2在現場調查期間,無印象被告的父母曾經到埸,亦無留意50929有無接觸過他們。
辯方律師指出PW2在主問時話宣讀36個字嘅警誡,漏咗兩項重點,質疑PW2在現場無發出警誡,質疑被告冇在現場向PW2講述過程;相反,被告在被PW2按在地下時,有嗌過佢見到有人撕紙,用手機拍攝,跟住俾人打,PW2否認。
PW2指接管被告時,他在被告左邊撳住膊頭,50929在右邊撳住膊頭,無留意50929有無申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話告佢藏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50929將把刀交給途人。
辯方詢問PW2有無在學堂接受過面對「精神上冇行為能力嘅人(MIP)」的訓練,呈上證物六 - 警方網頁對MIP的指引,PW2回答有相關訓練,知悉各項工作程序和MIP人士的行為指標,但未睇過該網頁。
辯方提出兩項疑點,被告用手機在好近距離咁拍攝,有冇考慮過這種係不恰當嘅社交行為,係MIP嘅行為指標;被告模仿PW1言語亦都係指標之一。
呈上辯方證物三 - 發給被告的精神病咭,PW2見過這種咭,在搜身時有睇被告錢包,但無見過這咭。
呈上辯方證物五 - 警方的身體檢查表格,填寫人員為PW2 25599,但證人話冇印象有呢份文件,唔清楚呢份表格。
呈上辯方證物六 - Pol1150,類似Pol153,專門發給MIP人士,PW2同意如果被告係MIP人士,係要有「合適成年人」加簽。
證人被問及有冇講解Pol153的內容時,解說有逐句讀出與主問讀重點前後矛盾,被質疑根本冇讀過Pol153比被告聽。
辯方再提出連串質疑,冇比被告睇補錄記事冊;PW2曾出示一份聲明,比被告照抄作為補錄的結尾宣言;被告的結尾宣言是在MIP的情況下,在弱勢的情況下而寫;冇迫切性在當日0909~1019一小時內錄取口供;PW2均否認。
呈上辯方證物十 - 一份在22/9 1130發出的副本簽收確認書,內有一段備注寫明被告拒絕簽收。
📌覆問📌
PW2冇留意50929搜出一把刀,專注力放在被告人身上;確認被告由頭到尾無跡象為MIP;PW2冇見過被告人母親,唔知佢係邊個;在威爾斯醫院接冇人要求陪同被捕。
2️⃣PW2作供完畢2️⃣,1305~1525休庭
3️⃣傳召PW3,50929黃沙展3️⃣
🎯辯方盤問🎯
PW3敘述當日22/9 0707接獲電台命令去馬鞍山大水坑站B出口,0712到達,見到一男名子被另外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確認該男子為庭上被告。
當日冇接觸過被告人父母,無交過被告人的電話給被告母親,替被告請假之用,亦冇講過叫被告人母親自己去醫院。
PW3唔同意辯方所指,伸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告佢管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並將把刀交給現場市民。
PW3確認救護員有替被告包紥,右眼有腫,紗布遮蓋右眼,但無遮蓋左眼。
在隧道現場冇人自稱為被告父母,在醫院期間冇接觸過被告人母親,只知有人自稱被告人母親,亦冇印象被告母親送食物俾佢。
PW3曾經叫該名自稱母親人士唔好大聲騷擾被告,叫佢唔好在急症室的布簾外來行去行去並大聲嗌。
當日大概1130,被告同一名女子交談,PW3向該名女子發出警告,唔好大聲嗌;冇考慮比被告見母親,因為佢係成年人。
📌控方盤問📌
PW3指在發出Pol153和做補錄口供時,已經冇紗布遮住被告隻眼,被告人有戴眼鏡。
3️⃣PW3作證完畢3️⃣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證,但會傳召被告人母親作證。
1555~1603休庭,並為證人欄消毒。
💖傳召被告人母親陳女士作證💖
🎯辯方盤問🎯
當日0710~0715從TG群組見到一張相,認到相中人係被告,於是叫醒被告父親先落去現場。
陳大概在0710~0725去到,警察已經在場,未能與被告交談,與另一名警員疑似係PW3對話,告知被告人要返工,但而家返唔到,要替佢請假,PW3不容許交談,陳堅持要打電話,後來PW3交被告人的電話給陳。
陳講述被告在小學一年級證實有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情況持續,大約在七八年前陪同被告見社工申請殘疾人士證明,該張卡經常有帶在身,因為要使用特別八達通,會俾人查證件。
陳女士當日自行搭馬鐵去威爾斯醫院,大概在10點前到,有兩至三名警員在被告身旁,問被告食咗早餐未,被告表示唔要,但陳女士照樣買咗早餐交咗俾被告,見到佢食咗。
有段時間知道被告在急症室的布簾間隔之後,有警員在場,聽唔到布簾後有咩對話,只係聽到有人講嘢,PW3用唔好嘅語氣叫陳唔好行嚟行去。
大概到1130,陳見到警員叫被告簽文件,大聲嗌咗5-6次,叫佢唔好簽,話律師嚟緊。
📌控方盤問📌
確認被告係集中力有問題,但冇精神錯亂;
問被告病情有冇改進,陳回答係睇環境,被告有時唔識表達自己,唔識表達見過乜嘢做過乜嘢;
被告在煤氣公司任職, 2019年成為技工,有能力獨自上班,有能力獨立去街;
陳同意被告唔會主動話俾人聽佢有精神病,亦唔會主動show張正俾人睇,但就一定會帶係身;
被告平日係五天工作,當日需要加班,唔會打電話返公司請假,因為星期日冇人,當日係直接打電話俾被告人上司。
控方指出連串問題質疑陳女士:
- PW3冇俾個被告人嘅電話佢打,否認;
- 陳冇在現場自稱係被告人母親,不確定;
- PW3冇叫佢去威爾斯醫院,唔記得;
- 係咪11點先去到醫院,不是,十點前去到;
- 警察係咪叫被告簽名落張紙,係,但唔知係咩紙;
- PW3有叫唔好大聲嗌唔好騷擾被告,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