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判刑
D1朱(18)
D2陳(31)
2項刑事毀壞 (刑事毀壞何妖辦公室)
先處理D1判刑。
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和病歷,接納感化報告判處感化令。
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該處所受到嚴重程度的財產損壞。但考慮被告年輕因衝動犯案,被社會氣氛所影響,亦考慮破壞並不是由被告一人造成,也作出了$50,000賠償,不是一個小數目。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記錄,願意認罪,家人對他亦支持。參考精神科報告,裁判官相信他案發時思想不成熟,處理情緒有困難。感化報告指被告有悔意,相信被告已上寶貴一課。
法庭考慮處罰時除了懲罰因應考慮如何讓被告改過自新。
因此判處D1 12個月感化令,命令被告在工作、居住和學習需遵從感化官指示,亦要參與感化官指派的活動。
處理D2答辯。
D2認罪,但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上次提堂已有提醒被告找律師,他們有專業技能可幫你求情,你決定不押後案件找律師?D2稱已明白自己權利,今天自己求情。
D2同意案情,指自己受社會風氣影響,一時衝動。當時一個人經過現場,沒有聯同其他人破壞,在他投擲金屬座前,現場已被破壞。裁判官問D2可否賠償$50,000,可作判刑時的考慮。D2最終表示無法在短時間內賠償,因此不賠償。裁判官留意到D2曾因過往案件被判醫院令,詢問D2精神病歷狀況如覆診次數、用藥等。
裁判官指不希望在公開法庭上問及D2大量的私隱 (按:此直播亦已隱去大量內容),但判刑時需考慮精神狀況和病歷對案情的影響。
裁判官指D2在法庭的對答思想清晰,但因他已是成年人、刑事記錄不佳,他有精神病歷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只考慮判監或醫院令。
押後至8月2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還押小欖🛑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判刑
D1朱(18)
D2陳(31)
2項刑事毀壞 (刑事毀壞何妖辦公室)
先處理D1判刑。
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和病歷,接納感化報告判處感化令。
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該處所受到嚴重程度的財產損壞。但考慮被告年輕因衝動犯案,被社會氣氛所影響,亦考慮破壞並不是由被告一人造成,也作出了$50,000賠償,不是一個小數目。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記錄,願意認罪,家人對他亦支持。參考精神科報告,裁判官相信他案發時思想不成熟,處理情緒有困難。感化報告指被告有悔意,相信被告已上寶貴一課。
法庭考慮處罰時除了懲罰因應考慮如何讓被告改過自新。
因此判處D1 12個月感化令,命令被告在工作、居住和學習需遵從感化官指示,亦要參與感化官指派的活動。
處理D2答辯。
D2認罪,但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上次提堂已有提醒被告找律師,他們有專業技能可幫你求情,你決定不押後案件找律師?D2稱已明白自己權利,今天自己求情。
D2同意案情,指自己受社會風氣影響,一時衝動。當時一個人經過現場,沒有聯同其他人破壞,在他投擲金屬座前,現場已被破壞。裁判官問D2可否賠償$50,000,可作判刑時的考慮。D2最終表示無法在短時間內賠償,因此不賠償。裁判官留意到D2曾因過往案件被判醫院令,詢問D2精神病歷狀況如覆診次數、用藥等。
裁判官指不希望在公開法庭上問及D2大量的私隱 (按:此直播亦已隱去大量內容),但判刑時需考慮精神狀況和病歷對案情的影響。
裁判官指D2在法庭的對答思想清晰,但因他已是成年人、刑事記錄不佳,他有精神病歷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只考慮判監或醫院令。
押後至8月2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還押小欖🛑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天水圍
D1:謝(16)
D2:黎(17)
控罪: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由原來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2(1)修訂至第212章32(3)控告。最高刑罰原可判處監禁14年,經修訂控罪最高可判處2年)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鐵路上,意圖危害乘客或車輛的安全,而將3個黃色塑膠柵欄非法及惡法放在或橫擲於該鐵路上面
答辯相關事宜:
申請押後至9月22日答辯
4星期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取向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天水圍
D1:謝(16)
D2:黎(17)
控罪: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由原來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2(1)修訂至第212章32(3)控告。最高刑罰原可判處監禁14年,經修訂控罪最高可判處2年)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鐵路上,意圖危害乘客或車輛的安全,而將3個黃色塑膠柵欄非法及惡法放在或橫擲於該鐵路上面
答辯相關事宜:
申請押後至9月22日答辯
4星期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取向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7屯門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27號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3個證人 + 4個參與證物鏈的證人。至於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到被專家檢驗之間;檢驗到呈堂之間是無爭議。
辯方:1名證人,及或呈上1段10分鐘的錄影片段。爭議點為陳姓專家其專業資格而就光束傷害眼睛的意見。
案件將於11月25到27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他:
控方決定申請4項命令:因為係特警隊成員;辯方將會反對並與8月24日會遞交辯方陳詞,而控方於8月30日或之前回覆。9月8日1430時可作有關辯論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7屯門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27號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3個證人 + 4個參與證物鏈的證人。至於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到被專家檢驗之間;檢驗到呈堂之間是無爭議。
辯方:1名證人,及或呈上1段10分鐘的錄影片段。爭議點為陳姓專家其專業資格而就光束傷害眼睛的意見。
案件將於11月25到27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他:
控方決定申請4項命令:因為係特警隊成員;辯方將會反對並與8月24日會遞交辯方陳詞,而控方於8月30日或之前回覆。9月8日1430時可作有關辯論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馬(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被告不認罪。
控方:3~4位證人。
辯方:3位證人,不包括被告。
將會爭議證物呈堂性、拘捕合法性。
案件將於11月16到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馬(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被告不認罪。
控方:3~4位證人。
辯方:3位證人,不包括被告。
將會爭議證物呈堂性、拘捕合法性。
案件將於11月16到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審訊 [1/4]
Day 2 part 1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1日於紅磡明安街2至20號4號店舖外近必嘉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徐家俊,並在紅磡投擲竹枝和磚頭,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以65C呈交法庭的承認事實:
1. 於10月11日,警長100以非法集結、禁蒙面法及襲警拘捕三名被告
2. 賽馬會投注站8號鏡頭錄得案發情況,馬會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3. 黃埔花園第一期第一座平台及第三座平台的A3及A4鏡頭錄得案發情況,保安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4. 鴻運閣的14及15鏡頭錄得案發情況,法團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5. 偵緝警員15050 在Facebook「 紅磡人 紅磡事」專頁見到一段案發當日的直播片段及在YouTube看到一條當日人物動作行為的片段,警員將兩段片段準確下載
6. 警方相簿 共49張
7. 警方相簿 共79張
8. 警方相簿 共13張
9. 警方相簿 共12張 (CCTV截圖)
10. 第6至9段的相片冊中的描述均真確
11. 所述證物一直由警方保管,沒有受到非法干預
12. 眾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
以65B呈交法庭的書面證據:
1. 由許鎮輝醫生於11月17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2. 由Ronald Lee醫生於11月18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3. 由區卓然醫生於12月24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4. PW1旅遊巴司機的供詞
案發當日,我駕駛公司車輛 TJ6055在九龍區接載觀光客,在2110時分駛到港青九龍會所附近,欲前往都會海逸酒店放下公司巴士,駛到德民街見到人群聚集堵路,約80至100名黑衣人在十字路口黃格線將磚頭及竹枝拋在黃格線上,因此不能向右轉入紅磡道,亦令自己無法前進。約20分鐘後,看見示威者四散,有防暴警員到場,一見沒有示威者,我便下車幫手清,然後駛向都會海逸酒店
*問:2022時,到達德民街及紅磡道交界,車上有沒有人
*答:本身有1名吳姓導遊,因為示威者堵路而勸喻他自行下車離去
*問:有沒有人受傷或財物受到損毀
*答:沒有,因為堵路期間一直留在車上
PW2 20956 徐家俊作供
於15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守機動部隊,於當日2000時分與其他隊員在德民街以及紅磡道附近巡邏,得悉有200至300人衝出馬路在黃格線上堵路,導致車輛無法通過。
看見示威者拋雜物於十字路上,期間大嗌「香港人反抗」、「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留意到3名男子以小組形式行動,與其他在場人士不斷拾起磚頭及竹枝掉出向土瓜灣方向的紅磡道,當時相距約10米觀察,現場街燈明亮,光線充足,沒有在視線範圍消失。
PW2一直跟蹤3名男子,留意到
D1身穿黑衣、黑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黑色斜孭袋
D2身穿淺灰上衣、黑短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揹斜孭袋
D3身穿黑衣、黑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黑色背包
期間與警長100通話保持聯絡,人群中有人大叫「有狗黎 快啲走」,示威者隨即四散,當時見到警隊車頭藍燈從尖沙咀方向駛來,D1至3向必嘉街方向跑,跑過黃埔B出口再行上紅磡道行人路,沿途警長100尾隨我,然後D1至3經樓梯上黃埔花園第一期平台至黃埔花園天橋,期後D1至3除下口罩及手套,另外D2也將口罩除下,然後經天橋穿過黃埔花園落仁孚大廈停車場後巷,一直跟隨到達必嘉街及明安街交界。
當時,PW2身處M記的行人路,而警長100尾隨D1至3右轉至明安街,D1至3在垃圾桶位置逗留5分鐘左右,於2218時分見到D1至3打算離開,PW2便上前捉住D1及D3,知道警長100在附近,大嗌「警察!幫手」,PW2表示根據距離及自己的聲浪,相信眾被告能清楚聽到,當時D2在PW2身後,對PW2拳打腳踢,手、腳、身及背均受襲,然後D1用左拳打向PW2左眼,眼鏡亦因此爛了以及掉在地上,亦令PW2無法看清事物,不過右眼仍然清楚看見。D1至D3一路大嗌「藍絲打人」,警長100見狀趕來幫手制服D2,PW2繼續捉緊D1及D3,一至糾纏到明安街行人路中段,突然被D1用手臂鎖頸,D1捉住PW2右手,PW2控制他們至落閘店舖外,然後D3跟PW2講「我唔想對你動用武力」「係咪想腫埋另一邊面架」「你放手 我俾你走」,當時PW2仍捉緊他們,表示當時感受生命受到威脅,呼吸不能暢順,極力掙扎,用右手拿出右前褲袋的罐裝胡椒噴劑,噴D1及D3的面部,過程中誤中自己,但D3閃開,D1中椒後隨即倒地,PW2上前將D1㩒在地上,D3在PW2左後方用雙手摙PW2的頸約3秒,令PW2不能呼吸以及紅都面哂。警長58564趕到將D3拉開,D1起身反抗,不斷嘗試fing甩PW2的手,由於PW2已乏力,因此將D1推埋牆,但D1繼續反抗,只好帶D1到私家車位置,警員23053到場控制D1,然後PW2上警車到QEH就診,驗傷後得知眼部有瘀傷、左眼微血管撕裂及左手骨折,於10月12至13日留院。
明天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審訊 [1/4]
Day 2 part 1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1日於紅磡明安街2至20號4號店舖外近必嘉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徐家俊,並在紅磡投擲竹枝和磚頭,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以65C呈交法庭的承認事實:
1. 於10月11日,警長100以非法集結、禁蒙面法及襲警拘捕三名被告
2. 賽馬會投注站8號鏡頭錄得案發情況,馬會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3. 黃埔花園第一期第一座平台及第三座平台的A3及A4鏡頭錄得案發情況,保安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4. 鴻運閣的14及15鏡頭錄得案發情況,法團準確下載並燒錄到光碟,該閉路電視操作正常,沒有受到干擾,影像日期時間均準確,警員再將有關片段複製到另一光碟
5. 偵緝警員15050 在Facebook「 紅磡人 紅磡事」專頁見到一段案發當日的直播片段及在YouTube看到一條當日人物動作行為的片段,警員將兩段片段準確下載
6. 警方相簿 共49張
7. 警方相簿 共79張
8. 警方相簿 共13張
9. 警方相簿 共12張 (CCTV截圖)
10. 第6至9段的相片冊中的描述均真確
11. 所述證物一直由警方保管,沒有受到非法干預
12. 眾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
以65B呈交法庭的書面證據:
1. 由許鎮輝醫生於11月17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2. 由Ronald Lee醫生於11月18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3. 由區卓然醫生於12月24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中文譯本
4. PW1旅遊巴司機的供詞
案發當日,我駕駛公司車輛 TJ6055在九龍區接載觀光客,在2110時分駛到港青九龍會所附近,欲前往都會海逸酒店放下公司巴士,駛到德民街見到人群聚集堵路,約80至100名黑衣人在十字路口黃格線將磚頭及竹枝拋在黃格線上,因此不能向右轉入紅磡道,亦令自己無法前進。約20分鐘後,看見示威者四散,有防暴警員到場,一見沒有示威者,我便下車幫手清,然後駛向都會海逸酒店
*問:2022時,到達德民街及紅磡道交界,車上有沒有人
*答:本身有1名吳姓導遊,因為示威者堵路而勸喻他自行下車離去
*問:有沒有人受傷或財物受到損毀
*答:沒有,因為堵路期間一直留在車上
PW2 20956 徐家俊作供
於15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守機動部隊,於當日2000時分與其他隊員在德民街以及紅磡道附近巡邏,得悉有200至300人衝出馬路在黃格線上堵路,導致車輛無法通過。
看見示威者拋雜物於十字路上,期間大嗌「香港人反抗」、「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留意到3名男子以小組形式行動,與其他在場人士不斷拾起磚頭及竹枝掉出向土瓜灣方向的紅磡道,當時相距約10米觀察,現場街燈明亮,光線充足,沒有在視線範圍消失。
PW2一直跟蹤3名男子,留意到
D1身穿黑衣、黑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黑色斜孭袋
D2身穿淺灰上衣、黑短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揹斜孭袋
D3身穿黑衣、黑褲、黑鞋、黑帽,戴口罩及手套,黑色背包
期間與警長100通話保持聯絡,人群中有人大叫「有狗黎 快啲走」,示威者隨即四散,當時見到警隊車頭藍燈從尖沙咀方向駛來,D1至3向必嘉街方向跑,跑過黃埔B出口再行上紅磡道行人路,沿途警長100尾隨我,然後D1至3經樓梯上黃埔花園第一期平台至黃埔花園天橋,期後D1至3除下口罩及手套,另外D2也將口罩除下,然後經天橋穿過黃埔花園落仁孚大廈停車場後巷,一直跟隨到達必嘉街及明安街交界。
當時,PW2身處M記的行人路,而警長100尾隨D1至3右轉至明安街,D1至3在垃圾桶位置逗留5分鐘左右,於2218時分見到D1至3打算離開,PW2便上前捉住D1及D3,知道警長100在附近,大嗌「警察!幫手」,PW2表示根據距離及自己的聲浪,相信眾被告能清楚聽到,當時D2在PW2身後,對PW2拳打腳踢,手、腳、身及背均受襲,然後D1用左拳打向PW2左眼,眼鏡亦因此爛了以及掉在地上,亦令PW2無法看清事物,不過右眼仍然清楚看見。D1至D3一路大嗌「藍絲打人」,警長100見狀趕來幫手制服D2,PW2繼續捉緊D1及D3,一至糾纏到明安街行人路中段,突然被D1用手臂鎖頸,D1捉住PW2右手,PW2控制他們至落閘店舖外,然後D3跟PW2講「我唔想對你動用武力」「係咪想腫埋另一邊面架」「你放手 我俾你走」,當時PW2仍捉緊他們,表示當時感受生命受到威脅,呼吸不能暢順,極力掙扎,用右手拿出右前褲袋的罐裝胡椒噴劑,噴D1及D3的面部,過程中誤中自己,但D3閃開,D1中椒後隨即倒地,PW2上前將D1㩒在地上,D3在PW2左後方用雙手摙PW2的頸約3秒,令PW2不能呼吸以及紅都面哂。警長58564趕到將D3拉開,D1起身反抗,不斷嘗試fing甩PW2的手,由於PW2已乏力,因此將D1推埋牆,但D1繼續反抗,只好帶D1到私家車位置,警員23053到場控制D1,然後PW2上警車到QEH就診,驗傷後得知眼部有瘀傷、左眼微血管撕裂及左手骨折,於10月12至13日留院。
明天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基於檢疫問題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
D15:姚(21)
控罪:
(1)D1-15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7更改警署報到條款,以遷就開學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基於檢疫問題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
D15:姚(21)
控罪:
(1)D1-15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7更改警署報到條款,以遷就開學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620 兩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答辯。
兩被告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雙方將以書面方式處理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觀塘法院第八庭 處理結案陳詞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620 兩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答辯。
兩被告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雙方將以書面方式處理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觀塘法院第八庭 處理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在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
part1 part2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11月12日,11時,警長3320在安慈路富昌閣對出的花槽位置截停被告,當時被告身穿灰色上衣,黑褲、戴黑口罩和背黑色背囊。
2. 在被告身上搜出證物(P2-P4)、護目鏡、泳鏡、黑色面巾、3M手套及防毒面具連濾鏡。
3.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黑背囊
P3 木棍
P4 六角匙連包裝
P5 黑色口罩
P6(1-17)相片集
————————————————
控方先傳召辯方證人一,以下簡稱pw1。
警員3220,伍志聰(音),駐守港島機動部隊。
⚪️控方主問
pw1在當日11時左右與同僚穿著防暴裝備在安慈路和安祥路十字路的交界清除路障。約11點15分,pw1和pw2見到路面滿地都是磚頭,欄杆被人拆掉,垃圾桶的東西也散落滿地,巴士的玻璃也被人打碎,噴漆。
pw1表示見到有2,300人的示威者站在四周圍觀,隨即與同僚組成防線,見到在5米外的行人路位置有20名示威者高呼口號。而遠處,見到有四個帶著口罩的青年,因為那時仍有蒙面法,所以pw1向著4人說「除口罩」,而得一個人沒有除下口罩,就是被告。
當時,pw1手指向被告並要求他除下口罩,但被告沒有停下來,反而轉身離開。pw1覺得可疑,上前打算截停他,但他卻跑走,pw1即刻追上前並說「咪走」,再用右手抱實,上身箍住他。當時被告不斷反抗,瘋狂掙扎,pw1感受到他向後蹬,於是雙雙跌向地下。pw1向被告說「喂喂,唔好再反抗」,之後叫同僚幫忙,一起制伏被告。
————————————————-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pw1如何得知對方是示威者,pw1表示因為當時四周的人高呼「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而當時環境吵鬧。pw1當時穿著整套綠色防暴裝備和佩戴黑色面罩,而警棍在身上。當時指揮官向著四周的人說,「你們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再不離開就會用武力驅散你們」。
辯方詢問pw1當時有否見到被告,pw1表示無。其後,pw1見到4個帶著口罩的人並排一起,被告站在最左面,他站在原地,與警察對望。辯方詢問當時還有否其他旁觀者。pw1表示可能有吧,因為自己分不清誰是旁觀者,辯方質疑pw1為何分得清誰是示威者?pw1解釋,是自己認為旁觀者亦是示威者的一種,「四周破壞不堪,佢地仲唔離開現場」,於是認為在現場的人都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當時pw1用警棍指著被告,pw1不同意,表示自己是用手指向被告。pw1表示,自己的身高體重分別是1.83米和200磅。當時被告沒有轉過身,自己從後抱住他,雙雙落地後,被告壓住自己,並不斷掙扎,維持了幾秒時間。其後,有同僚上前協助,但當時場面混亂,pw1表示不記得具體細節。當時pw1用雙手按實被告但不夠力氣,再用自己的上身壓住他,而被告繼續不斷掙扎,於是用手銬反手銬住雙手。
辯方指出,當時11點,指揮官舉藍旗叫示威者離開,其後,出現了4個青少年,pw1同意。辯方續說,被告是圍觀人士,當時見到藍旗後已打算離開,pw1不同意。pw1表示當時2人掙扎得十分厲害,但自己沒有受傷,衣服也沒有破損。辯方追問,當pw1追至被告身後,被告有轉身望他一眼,pw1表示不清楚,而被告跌至地下,背部向天,pw1不同意。辯方指出,當被告跌至地下時,嘗試站起來,pw1順勢騎在其背上,並用雙腳夾實被告的頸部,pw1不同意。其後,pw2幫忙協助pw1,pw2噴了胡椒噴霧。辯方指出被告被噴胡椒噴霧時,已經上了手銬,pw1不同意。
Pw1錄過2份口供,第一份在案發當日紀錄,第二份則在2020年的8月4日寫下。辯方詢問為何有第二份口供的出現?pw1表示因為收到上庭的指示,自己駐守港島,不太清楚新界的位置,所以8月3日再去了現場觀察,補充了新的口供。而當時第一份口供,自己提及過在麥當勞外制伏被告,但去到案發現場發現那個位置只有麥當勞的招牌,所以向案件主管解釋並更正。
辯方指出,pw1和pw2在口供中都犯了相同錯誤,質問pw1,是否和pw2商討過口供,pw1表示二人只有討論過拘捕地點在麥當勞,也不同意被告被捕的實情。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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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辯方證人二,以下簡稱pw2。
警員24615,余達明(音),駐守港島機動部隊。
⚫️辯方盤問
案發當天pw2和pw1一起工作,負責驅散,清除路障的工作。pw2當時聽到「咪走」時,pw1身處馬路上,而自己在行人路上,即昌運中心。其後,pw2轉身,見到pw1追著一名人士,自己沒有印象pw1有否手持物品,pw2協助pw1追捕那名男子。
辯方詢問pw2,當時接觸被告時有否見到其樣貌,pw2表示只見到被告背面,而被告的方向如果一直繼續走會到達麥當勞。當2人跌倒時,pw2見到被告壓住pw1,其後pw1反壓回被告,被告繼續掙扎,於是自己向被告說「唔好反抗,否則使用武力」,隨即向被告的額頭噴射胡椒噴霧。
辯方質問,當時pw1在pw2的前面,為何不擔心會噴向pw1,pw2解釋不會,因為自己好肯定是向著被告噴射的,就算pw1當時壓住被告,中間有足夠的空間噴射,所以確保不會噴射到pw1身上。噴了一次胡椒噴霧後,被告沒有反抗,也見到pw1用膠的手銬反手銬住被告。
pw2表示初步見到被告沒有受傷,對於pw1有否受傷,自己不太清楚。辯方質疑pw2說,pw1和被告糾纏得十分激烈,為何兩人都沒有傷痕,pw2表示只見到被告用腳蹬,不了解是否叫作激烈的行為。辯方詢問pw2寫口供前有否與pw1商討,pw2表示2人只協商了拘捕地點和時間。
(蘇官問是否同意pw2證供,辯方繼續提問)Pw2表示當自己離開十字路口後,見到有一些示威者和市民圍觀,地下也有很多磚頭,巴士也被噴漆,並聽見很多示威者罵「黑警」。辯方追問,即是圍觀的市民,pw2表示是。
辯方詢問pw2,被告當時向麥當勞方向步行,pw2不同意,當被告被pw1拉跌後,pw1坐在了被告身上,pw2表示不是坐,而是被告的背部跌在了pw1的身上,而被告面向地下。辯方追問,pw1是否騎住被告的身體,並用腳夾住了被告的頭部,而被告跌向地下時沒有再反抗,當pw2使用胡椒噴劑噴向被告時,被告也沒有反抗,pw2全不同意。pw2表示因為現場環境惡劣,沒有時間幫被告清洗,加上當時還有其他工作,所以便將被告交給pw1。
控方第二位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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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在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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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11月12日,11時,警長3320在安慈路富昌閣對出的花槽位置截停被告,當時被告身穿灰色上衣,黑褲、戴黑口罩和背黑色背囊。
2. 在被告身上搜出證物(P2-P4)、護目鏡、泳鏡、黑色面巾、3M手套及防毒面具連濾鏡。
3.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黑背囊
P3 木棍
P4 六角匙連包裝
P5 黑色口罩
P6(1-17)相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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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傳召辯方證人一,以下簡稱pw1。
警員3220,伍志聰(音),駐守港島機動部隊。
⚪️控方主問
pw1在當日11時左右與同僚穿著防暴裝備在安慈路和安祥路十字路的交界清除路障。約11點15分,pw1和pw2見到路面滿地都是磚頭,欄杆被人拆掉,垃圾桶的東西也散落滿地,巴士的玻璃也被人打碎,噴漆。
pw1表示見到有2,300人的示威者站在四周圍觀,隨即與同僚組成防線,見到在5米外的行人路位置有20名示威者高呼口號。而遠處,見到有四個帶著口罩的青年,因為那時仍有蒙面法,所以pw1向著4人說「除口罩」,而得一個人沒有除下口罩,就是被告。
當時,pw1手指向被告並要求他除下口罩,但被告沒有停下來,反而轉身離開。pw1覺得可疑,上前打算截停他,但他卻跑走,pw1即刻追上前並說「咪走」,再用右手抱實,上身箍住他。當時被告不斷反抗,瘋狂掙扎,pw1感受到他向後蹬,於是雙雙跌向地下。pw1向被告說「喂喂,唔好再反抗」,之後叫同僚幫忙,一起制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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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pw1如何得知對方是示威者,pw1表示因為當時四周的人高呼「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而當時環境吵鬧。pw1當時穿著整套綠色防暴裝備和佩戴黑色面罩,而警棍在身上。當時指揮官向著四周的人說,「你們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再不離開就會用武力驅散你們」。
辯方詢問pw1當時有否見到被告,pw1表示無。其後,pw1見到4個帶著口罩的人並排一起,被告站在最左面,他站在原地,與警察對望。辯方詢問當時還有否其他旁觀者。pw1表示可能有吧,因為自己分不清誰是旁觀者,辯方質疑pw1為何分得清誰是示威者?pw1解釋,是自己認為旁觀者亦是示威者的一種,「四周破壞不堪,佢地仲唔離開現場」,於是認為在現場的人都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當時pw1用警棍指著被告,pw1不同意,表示自己是用手指向被告。pw1表示,自己的身高體重分別是1.83米和200磅。當時被告沒有轉過身,自己從後抱住他,雙雙落地後,被告壓住自己,並不斷掙扎,維持了幾秒時間。其後,有同僚上前協助,但當時場面混亂,pw1表示不記得具體細節。當時pw1用雙手按實被告但不夠力氣,再用自己的上身壓住他,而被告繼續不斷掙扎,於是用手銬反手銬住雙手。
辯方指出,當時11點,指揮官舉藍旗叫示威者離開,其後,出現了4個青少年,pw1同意。辯方續說,被告是圍觀人士,當時見到藍旗後已打算離開,pw1不同意。pw1表示當時2人掙扎得十分厲害,但自己沒有受傷,衣服也沒有破損。辯方追問,當pw1追至被告身後,被告有轉身望他一眼,pw1表示不清楚,而被告跌至地下,背部向天,pw1不同意。辯方指出,當被告跌至地下時,嘗試站起來,pw1順勢騎在其背上,並用雙腳夾實被告的頸部,pw1不同意。其後,pw2幫忙協助pw1,pw2噴了胡椒噴霧。辯方指出被告被噴胡椒噴霧時,已經上了手銬,pw1不同意。
Pw1錄過2份口供,第一份在案發當日紀錄,第二份則在2020年的8月4日寫下。辯方詢問為何有第二份口供的出現?pw1表示因為收到上庭的指示,自己駐守港島,不太清楚新界的位置,所以8月3日再去了現場觀察,補充了新的口供。而當時第一份口供,自己提及過在麥當勞外制伏被告,但去到案發現場發現那個位置只有麥當勞的招牌,所以向案件主管解釋並更正。
辯方指出,pw1和pw2在口供中都犯了相同錯誤,質問pw1,是否和pw2商討過口供,pw1表示二人只有討論過拘捕地點在麥當勞,也不同意被告被捕的實情。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傳召辯方證人二,以下簡稱pw2。
警員24615,余達明(音),駐守港島機動部隊。
⚫️辯方盤問
案發當天pw2和pw1一起工作,負責驅散,清除路障的工作。pw2當時聽到「咪走」時,pw1身處馬路上,而自己在行人路上,即昌運中心。其後,pw2轉身,見到pw1追著一名人士,自己沒有印象pw1有否手持物品,pw2協助pw1追捕那名男子。
辯方詢問pw2,當時接觸被告時有否見到其樣貌,pw2表示只見到被告背面,而被告的方向如果一直繼續走會到達麥當勞。當2人跌倒時,pw2見到被告壓住pw1,其後pw1反壓回被告,被告繼續掙扎,於是自己向被告說「唔好反抗,否則使用武力」,隨即向被告的額頭噴射胡椒噴霧。
辯方質問,當時pw1在pw2的前面,為何不擔心會噴向pw1,pw2解釋不會,因為自己好肯定是向著被告噴射的,就算pw1當時壓住被告,中間有足夠的空間噴射,所以確保不會噴射到pw1身上。噴了一次胡椒噴霧後,被告沒有反抗,也見到pw1用膠的手銬反手銬住被告。
pw2表示初步見到被告沒有受傷,對於pw1有否受傷,自己不太清楚。辯方質疑pw2說,pw1和被告糾纏得十分激烈,為何兩人都沒有傷痕,pw2表示只見到被告用腳蹬,不了解是否叫作激烈的行為。辯方詢問pw2寫口供前有否與pw1商討,pw2表示2人只協商了拘捕地點和時間。
(蘇官問是否同意pw2證供,辯方繼續提問)Pw2表示當自己離開十字路口後,見到有一些示威者和市民圍觀,地下也有很多磚頭,巴士也被噴漆,並聽見很多示威者罵「黑警」。辯方追問,即是圍觀的市民,pw2表示是。
辯方詢問pw2,被告當時向麥當勞方向步行,pw2不同意,當被告被pw1拉跌後,pw1坐在了被告身上,pw2表示不是坐,而是被告的背部跌在了pw1的身上,而被告面向地下。辯方追問,pw1是否騎住被告的身體,並用腳夾住了被告的頭部,而被告跌向地下時沒有再反抗,當pw2使用胡椒噴劑噴向被告時,被告也沒有反抗,pw2全不同意。pw2表示因為現場環境惡劣,沒有時間幫被告清洗,加上當時還有其他工作,所以便將被告交給pw1。
控方第二位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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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在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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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主問
當天,被告在家中出發,打算去大埔中心內的昌運中心麥當勞找朋友。(辯方呈上一張 google map地圖,請被告標示家、麥當勞、工作地點的位置和行走的路線,即證物d1。)當去到安慈路和安祥路的交界時,大約11點15分,被告見到馬路上有很多磚頭,而四周也有一些人圍觀,大多都是穿著普通衣著的普通街坊,有年輕人,也有老人家。當時,四周的旁觀者高呼口號和粗言穢語。被告逗留了10分鐘左右,便打算過馬路(被告指出地圖上的安慈路位置)。
走了兩三步,被告突然聽到後面有聲音,但聽不清說甚麼,自然反應扭頭望過去,發現1米外有警察右手拿著警棍,快速衝向自己。被告感到驚嚇,第一反應往後縮,但感受到地上有東西絆倒自己,於是跌倒。被告嘗試用手撐起身,但失敗了,因為當時警察好像騎馬般騎在自己的背部,並用腳夾住其頸部,因為太痛,害怕對方會弄斷自己的頸部所以沒有反抗。隨即,被其他警察捉住其手腳,也有警察向著自己噴射胡椒噴劑,還說了兩句粗言穢語。直至去到拘留室,被告才清洗了臉部,同時發現自己身上有擦損。
被告逐一解釋背囊的物品作用:
豬嘴,因為那段時間常有催淚彈發射,帶來保護自己。
眼罩、泳鏡,用來遇上催淚煙時,保護眼睛。
黑色口罩,一直在袋中。
黑色面巾,應該是執拾時不小心放入去。
3m手套,被告的工作是麵包師傅,所以手套用來搬店鋪裡的貨品,食材等。
辯方呈上被告所拍攝的木棍,有5張圖片,即證物d2(a-e):
a ,用來製作瑞士捲的木棍。
b ,鋪平後攤開對齊。
c ,將奶油塗上蛋捲的表面。
d ,由底部向上捲。
e ,完成品。
5張圖即是製作瑞士捲的過程。
被告表示工作時都會製作瑞士捲,當日不用上班,本打算去麥當勞吃飯後,再折返回店舖放下工具。而店裡有一支木棍,但因木棍經常找不到,所以會自備,以防萬一。被告表示10月尾有和老闆提過添置木棍,但最後不了了之。
辯方又呈上3張圖 ,即證物d3(a-c):
a ,打麵機,在店鋪,每一日所賣的麵包都是由它打出來的。
b ,機器上面的機蓋,可以見到裡面有甚麼東西。
c ,機器本來是鎖實的,因為不是24小時開著,但因為偶爾會有昆蟲在內,要定時清洗機器,所以要用六角匙開啟某洞口,進行清洗。
————————————————-
⚪️控方盤問
被告表示不記得自己當時有否戴口罩,相信證物p5(黑色口罩)是自己放在背囊裡。當時,被告聽不到警察叫「除口罩」,不知道警察和自己說話。控方表示,被告轉身急步走向麥當勞,pw1走上前幾步,向被告說「除口罩」,然後被告離開,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聽不到有人大聲說「咪走 」,其後因為聽到吵雜的聲音所以向後望,才發現警察追捕自己。
被告解釋背囊中的2支生理鹽水一向放在背囊中,用來不時之需,清洗眼睛。控方指出被告是否常常碰到催淚煙的攻擊,被告表示不是,因為自己不會知道甚麼時候會放催淚煙。控方指出,被告當時不是一個路過者 ,是參與者,當時被截查「心中有鬼」所以急步離開,被告不同意。
被告表示木棍用來製作瑞士捲,店裡不會有師傅專門製作瑞士捲。證物d2 是一兩個月前拍攝,圖中的木棍是公司的,而背囊中的木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因為工作時,為了不浪費時間尋找木棍,所以會自備。被告表示,在案發當天才將地拖棍改裝,帶到店中使用;而出門時在家中看見1包未開封的六角匙,想起可拿回店裡使用,故放進背囊。控方質疑,為何不上班那天才帶回店裡,被告疑惑,表示「嗰日諗起咪嗰日拎」,「冇得解」。
控方表示被告當時是用作破壞物件,損壞公共財物的非法用途,被告不同意。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傳召第二證人鍾先生,以下簡稱dw2 。
⚫️辯方主問
dw2是被告的僱主,店鋪員工共7人,賣自家工場的蛋糕,麵包和飲品等。被告已入職4年多,職位是助理,需要製作瑞士卷,也需要運作打麵機(被問及打麵機是否需要清潔,dw2訕笑,指,「要呀,好多麵粉,會有『曱甴仔』出現」,dw2確認店內只有1支木棍,原有2支,但丟失;被告也的確曾談及麵包棍不足。而六角匙則負責扭實固定機器,清洗的時候會用,基本上每個人都需要負責清洗,而公司只有一套六角匙。
dw2又指被告放假時,間中會回店打招呼。
————————————————-
⚪️控方盤問
控方詢問dw2,木棍可否用地拖棍製作,dw2表示可以,不過需要調整至適當大小。dw2解釋,去年9,10月,因為有4個員工輪流使用木棍,大家上班的時間都不同,所以容易弄不見其中一支木棍,當時有一兩個月的時間找不到它。
辯方第二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當日只是路經案發地點,準備與朋友用膳後回公司放下處理麵粉的木棍和用來開啟打麵機的六角匙。被告是為便利自己,而多帶一套上述物品。此外被告的家和案發地點接近,dw2也曾說,被告偶爾放假時也會回去公司,可見是被告的生活圈子範圍,經過也合理。
被告經過安祥路和安慈路的交界時,停留10分鐘看熱鬧。由於現場嘈雜、旁觀者多,有機會留意不到警員。被告見無事發生,希望離開,這時被pw1從後撲倒;無力還擊,遑論強力掙扎。
(辯方指出,2名控方證人都在口供中「巧合地」將被告被捕的地點寫錯,對拘捕的細節可能有所協商。)
此外,除了木棍和六角匙,其他物品都是用來保護自己,而手套也只是工作所用。基於,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當時有任何動機意圖作非法用途,所以定罪並不穩妥,懇請法庭判處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按原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在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
part1 part2
————————————————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主問
當天,被告在家中出發,打算去大埔中心內的昌運中心麥當勞找朋友。(辯方呈上一張 google map地圖,請被告標示家、麥當勞、工作地點的位置和行走的路線,即證物d1。)當去到安慈路和安祥路的交界時,大約11點15分,被告見到馬路上有很多磚頭,而四周也有一些人圍觀,大多都是穿著普通衣著的普通街坊,有年輕人,也有老人家。當時,四周的旁觀者高呼口號和粗言穢語。被告逗留了10分鐘左右,便打算過馬路(被告指出地圖上的安慈路位置)。
走了兩三步,被告突然聽到後面有聲音,但聽不清說甚麼,自然反應扭頭望過去,發現1米外有警察右手拿著警棍,快速衝向自己。被告感到驚嚇,第一反應往後縮,但感受到地上有東西絆倒自己,於是跌倒。被告嘗試用手撐起身,但失敗了,因為當時警察好像騎馬般騎在自己的背部,並用腳夾住其頸部,因為太痛,害怕對方會弄斷自己的頸部所以沒有反抗。隨即,被其他警察捉住其手腳,也有警察向著自己噴射胡椒噴劑,還說了兩句粗言穢語。直至去到拘留室,被告才清洗了臉部,同時發現自己身上有擦損。
被告逐一解釋背囊的物品作用:
豬嘴,因為那段時間常有催淚彈發射,帶來保護自己。
眼罩、泳鏡,用來遇上催淚煙時,保護眼睛。
黑色口罩,一直在袋中。
黑色面巾,應該是執拾時不小心放入去。
3m手套,被告的工作是麵包師傅,所以手套用來搬店鋪裡的貨品,食材等。
辯方呈上被告所拍攝的木棍,有5張圖片,即證物d2(a-e):
a ,用來製作瑞士捲的木棍。
b ,鋪平後攤開對齊。
c ,將奶油塗上蛋捲的表面。
d ,由底部向上捲。
e ,完成品。
5張圖即是製作瑞士捲的過程。
被告表示工作時都會製作瑞士捲,當日不用上班,本打算去麥當勞吃飯後,再折返回店舖放下工具。而店裡有一支木棍,但因木棍經常找不到,所以會自備,以防萬一。被告表示10月尾有和老闆提過添置木棍,但最後不了了之。
辯方又呈上3張圖 ,即證物d3(a-c):
a ,打麵機,在店鋪,每一日所賣的麵包都是由它打出來的。
b ,機器上面的機蓋,可以見到裡面有甚麼東西。
c ,機器本來是鎖實的,因為不是24小時開著,但因為偶爾會有昆蟲在內,要定時清洗機器,所以要用六角匙開啟某洞口,進行清洗。
————————————————-
⚪️控方盤問
被告表示不記得自己當時有否戴口罩,相信證物p5(黑色口罩)是自己放在背囊裡。當時,被告聽不到警察叫「除口罩」,不知道警察和自己說話。控方表示,被告轉身急步走向麥當勞,pw1走上前幾步,向被告說「除口罩」,然後被告離開,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聽不到有人大聲說「咪走 」,其後因為聽到吵雜的聲音所以向後望,才發現警察追捕自己。
被告解釋背囊中的2支生理鹽水一向放在背囊中,用來不時之需,清洗眼睛。控方指出被告是否常常碰到催淚煙的攻擊,被告表示不是,因為自己不會知道甚麼時候會放催淚煙。控方指出,被告當時不是一個路過者 ,是參與者,當時被截查「心中有鬼」所以急步離開,被告不同意。
被告表示木棍用來製作瑞士捲,店裡不會有師傅專門製作瑞士捲。證物d2 是一兩個月前拍攝,圖中的木棍是公司的,而背囊中的木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因為工作時,為了不浪費時間尋找木棍,所以會自備。被告表示,在案發當天才將地拖棍改裝,帶到店中使用;而出門時在家中看見1包未開封的六角匙,想起可拿回店裡使用,故放進背囊。控方質疑,為何不上班那天才帶回店裡,被告疑惑,表示「嗰日諗起咪嗰日拎」,「冇得解」。
控方表示被告當時是用作破壞物件,損壞公共財物的非法用途,被告不同意。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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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第二證人鍾先生,以下簡稱dw2 。
⚫️辯方主問
dw2是被告的僱主,店鋪員工共7人,賣自家工場的蛋糕,麵包和飲品等。被告已入職4年多,職位是助理,需要製作瑞士卷,也需要運作打麵機(被問及打麵機是否需要清潔,dw2訕笑,指,「要呀,好多麵粉,會有『曱甴仔』出現」,dw2確認店內只有1支木棍,原有2支,但丟失;被告也的確曾談及麵包棍不足。而六角匙則負責扭實固定機器,清洗的時候會用,基本上每個人都需要負責清洗,而公司只有一套六角匙。
dw2又指被告放假時,間中會回店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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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控方詢問dw2,木棍可否用地拖棍製作,dw2表示可以,不過需要調整至適當大小。dw2解釋,去年9,10月,因為有4個員工輪流使用木棍,大家上班的時間都不同,所以容易弄不見其中一支木棍,當時有一兩個月的時間找不到它。
辯方第二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當日只是路經案發地點,準備與朋友用膳後回公司放下處理麵粉的木棍和用來開啟打麵機的六角匙。被告是為便利自己,而多帶一套上述物品。此外被告的家和案發地點接近,dw2也曾說,被告偶爾放假時也會回去公司,可見是被告的生活圈子範圍,經過也合理。
被告經過安祥路和安慈路的交界時,停留10分鐘看熱鬧。由於現場嘈雜、旁觀者多,有機會留意不到警員。被告見無事發生,希望離開,這時被pw1從後撲倒;無力還擊,遑論強力掙扎。
(辯方指出,2名控方證人都在口供中「巧合地」將被告被捕的地點寫錯,對拘捕的細節可能有所協商。)
此外,除了木棍和六角匙,其他物品都是用來保護自己,而手套也只是工作所用。基於,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當時有任何動機意圖作非法用途,所以定罪並不穩妥,懇請法庭判處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按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0922大水坑
甘
控罪: #普通襲擊
前文
因為審訊未完,只作初步報導,細節日後補回。
傳召PW1 龍女士(被襲擊市民)宣誓作證,因為說話細聲和有重口音,被主控和裁判官提醒要大聲講嘢。
主問:
證人講述當日事發經過,指控被告襲擊事主。
辯方盤問:
質疑證人的口供可信性,例如:是否事實的全部,前言不對後語等。
控方覆問:
當日證人錄口供,記憶清晰,證人被打當刻只有被告在她正前方。
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不傳召第二名證人關先生上庭。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上庭,辯方隨即作出反對並呈上文件,讀出相關理據,請原諒直播員人老手腳慢抄唔切,只記得重點如下。
被告為持有白咭人士,情況為永久有精神問題,當日的口頭招認或簽署,全部都是在沒有家人或律師之下作出;被告當時右眼受傷腫起,被送院時,右眼被遮蓋,左眼亦被繃帶部份遮蓋,視力模糊,根本睇唔清楚Pol153和口供記錄;被捕時一名警員跪在被告身上,伸手入衣領內找尋物品,隨即取出一把刀,被告即時否認。
在下午休庭之後,裁判官話稍後有公事要辦,問控方要問幾耐,控方需要大概45分鐘,裁判官唔想中途打斷盤問,問控辯雙方明天有無足夠時間,雙方都覺得可以,於是休庭,明天0930再審。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0922大水坑
甘
控罪: #普通襲擊
前文
因為審訊未完,只作初步報導,細節日後補回。
傳召PW1 龍女士(被襲擊市民)宣誓作證,因為說話細聲和有重口音,被主控和裁判官提醒要大聲講嘢。
主問:
證人講述當日事發經過,指控被告襲擊事主。
辯方盤問:
質疑證人的口供可信性,例如:是否事實的全部,前言不對後語等。
控方覆問:
當日證人錄口供,記憶清晰,證人被打當刻只有被告在她正前方。
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不傳召第二名證人關先生上庭。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上庭,辯方隨即作出反對並呈上文件,讀出相關理據,請原諒直播員人老手腳慢抄唔切,只記得重點如下。
被告為持有白咭人士,情況為永久有精神問題,當日的口頭招認或簽署,全部都是在沒有家人或律師之下作出;被告當時右眼受傷腫起,被送院時,右眼被遮蓋,左眼亦被繃帶部份遮蓋,視力模糊,根本睇唔清楚Pol153和口供記錄;被捕時一名警員跪在被告身上,伸手入衣領內找尋物品,隨即取出一把刀,被告即時否認。
在下午休庭之後,裁判官話稍後有公事要辦,問控方要問幾耐,控方需要大概45分鐘,裁判官唔想中途打斷盤問,問控辯雙方明天有無足夠時間,雙方都覺得可以,於是休庭,明天0930再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D1黃(16)
D2谷(17)
2項刑事毀壞 (用箱頭筆塗鴉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
辯方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1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剛剛才記起出漏了,抱歉!)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D1黃(16)
D2谷(17)
2項刑事毀壞 (用箱頭筆塗鴉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
辯方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1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剛剛才記起出漏了,抱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承認事實及控辯雙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一組相片呈堂作P2(1-3) (圖為B1出口的四周)
3.呈堂四份醫療報告
i)Dr. Fong在2019年11月14日為警員10387撰寫的報告(P3)
ii)Dr.Chan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1)
iii)Dr. Cheung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2)
iv)Dr.Cheung在2020年1月14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3)
4.壹傳媒在事發時拍攝的片段,燒錄至光碟內(D4)
5. 旺角警署於2019年10月1日的閉路電視,長約19分鐘(D5)
6.所有證物從檢取到呈堂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7.承認事實紀錄為P1
辯方對被告在警署內錄取的三份書面口供的可呈堂性有爭議,將會有陳詞
🌟PW1 警員10387 梁偉嘉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駐守旺角警署特別職務隊第2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駐守快速應變小隊第一隊(QRT1)。QRT1的職責是支援警署附近的突發情況。 1335時跟隊員在警署內候命,身穿防暴裝,有頭盔、面罩、警棍及胡椒噴霧等裝備。 1335去到報案室候命。突然有同僚進來,告知外面有位警長受襲,聽到匯報後即時衝了出去。
🎞控方呈上證物P2(1-3)🎞
P2(1)顯示B1出口的後方;P2(2)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拍B1出口的位置,左手邊是旺角警署;P2(3)拍著B1出口的傷健人士通道
PW1表示跑到近太子站B1出口時發現有一位身形肥胖的男子(被告),其身穿藍色上衣、杏色長褲。看到被告,覺得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隨即轉頭向右邊看,便看到被告,表示被襲擊到轉頭期間不足一秒。PW1表示被踢的力度是大的。PW1表示向右望看到被告,還有另一位同事(警員10186)。當時跟被告距離不足半米,看到在被告的左後方有另外一位男子,其穿白色衣服、黑色短褲及黑色鴨舌帽,距離被告一米左右,距離自己則兩米左右。然後PW1問被告為什麼踢自己,被告沒有回應,並表現得有點尷尬,其後被告再說「我路過咋」,PW1再問被告為何要踢他,被告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而已。
PW1其後向被告索取身分證以確認其身分,被告沒有拿出身分證,並想要轉身離開。轉身離開的時候有其他同僚叫被告不要走(現場除了QRT1還有其他同僚,在PW1附近有最少6-7名警員),被告不聽,於是附近的警員便上前制服被告。PW1目擊制服的過程,並表示當時現場十分混亂。大概有2-3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鑑於被告體型龐大及一直掙扎,警員花了一段時間才把被告制服。
PW1期間返回了報案室,鑑於當時警署外人手足夠,所以PW1並沒有參與制服。PW1返回警署之後就沒有見到被告了。PW1返回警署後脫下了裝備,其後再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驗傷;案發前並不認識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1案發當日的當值時間並非1400,PW1隨即說「我應該記錯咗」, 表示那天之前的更份比較混亂,並要求翻看記事冊以回憶當天的當值時間,裁判官拒絕。辯方指出PW1當日的當值時間實為1000,PW1同意。辯方詢問為何PW1會清楚記得自己1335到達報案室,PW1表示到達時有看自己的手錶。
PW1表示待命的時候報案室內除了QRT1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警員在場,當時PW1的小隊大概有6名隊員在場,報案室內的總人數則不得以知。表示1335時有警員衝進報案室說「威哥(受襲警長)俾人打」,自己聽到後便馬上拿上裝備跑出警署了。
當時跑到P2(1)顯示的位置裡看到被告。PW1表示當時是面向彌敦道跑的,辯方質疑PW1只是跟著隊員跑向B1出口,實則並不知道受襲警長的具體位置。PW1表示自己知道要跑去B1出口,因為那裡有一位警長受到襲擊。辯方質疑當時匯報的警員只是說有警長受襲,並沒有透露其具體位置。PW1解釋,受襲的警長是負責支援科的,案發當日會在太子站B1出口清理垃圾(即文宣),自己到達報案室前已經知道此事;恰巧自己認得當時衝進警署的警員也是來自支援科的。
辯方問PW1當時是否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表示也不能算是估計,因爲根據經驗B1出口那邊經常會有事情發生,所以自己當時覺得跑去那裡是正確的。辯方再次詢問,所以PW1當時是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同意。
PW1表示當時由警署門口的水馬跑到P2(1)的位置大概用了十秒左右。表示當時我第一眼看到被告,被告左右各有一個人,因為被告身形肥大,所以很容易認得出;被告當時與那兩名男子站成一條直線,不過被告站的位置前一點,突了出來。辯方質疑為何同僚受襲PW1卻注意毫不相干的路人,PW1解釋因為自己當時還沒有到達B1出口。辯方再質疑,既然未到達B1,那麼為何要停下?當時視線範圍內還有其他人,為何偏偏注意被告? PW1表示當時被告在自己的視線範圍。辯方指出當時PW1應該是連貫性的在跑而不是停下來看被告,PW1解釋自己跑經被告面前的時候就感覺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經過被告面前和被踢之間相隔少過一秒。辯方質疑PW1如何在一秒內認得被告的衣著、還認得被告身旁有什麼人及其衣著,PW1表示自己做得到。
辯方指出當時有些警員跟其距離少過半米。PW1不同意,表示自己的半米範圍有其他隊員,但不會是距離自己半米內(直播員表示問號?.?)PW1表示自己停下來之後有撞到其他警員,可能是後面跑過來的警員。PW1承認自己沒有目擊小腿被踢的過程,當時只是感覺得到自己被踢。表示自己感覺被踢之後不足一秒就看向右邊,就看到被告了。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右邊有一位男子,其實PW1轉頭看到是那名站在被告右邊的男子,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問被告「點解踢我」是因為PW1估計被告踢自己,PW1表示自己不是估計,當時只有被告可以踢到自己。表示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大概一尺至一點五尺左右。
🎞辯方播放D4🎞
辯方質疑當時PW1停下之後是轉向右後方才見到被告,並表示他當時轉身之後要踏前一步才接觸到被告,PW1同意。PW1表示自己當時沒有用尺子量度喔自己跟被告的距離,改口說自己當時跟被告距離大概一至兩尺左右。辯方質疑既然如此,PW1轉右的話理應是看見被告右邊的男子,PW1堅持自己當時轉身向右邊後看到的是被告。
辯方表示PW1跑到P2(2)顯示的位置時其實沒有留意被告,表示PW1當時應該是看向彌敦道而不是被告,PW1不同意。辯方表示受襲的警長並不在被告附近,PW1理應要尋找那位警長。PW1解釋自己當時要視察環境,況且四周也有其他警員,表示自己相信隊員,自己是負責支援其他警員。辯方質疑PW1當時就是因為要支援警員,所以更加不會有時間注意不干事的東西。
辯方指出其實PW1在1332就已經衝了出警署了,1335時被告更是被制服了,所謂1335待命是PW1之後向同僚查詢才知道的,PW1不同意。辯方質疑PW1所說的時間線並不正確,PW1表示「咁手錶有快慢」,辯方詢問所以PW1的手錶所顯示的時間是錯的?PW1表示不是,辯方再度詢問PW1的手錶是否不準確,PW1表示自己的手錶沒有秒針,可能就是秒數之間的差距造成時間字面上的差異。辯方質疑1332跟1335之間相差三分鐘,就算秒數上有些微差距也不會造成雙方時間線相差長達三分鐘。
直播員註:或許會有些混亂,望見諒。自己整理時也有點一頭霧水,要花些許時間才能更好地消化證人口供...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承認事實及控辯雙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一組相片呈堂作P2(1-3) (圖為B1出口的四周)
3.呈堂四份醫療報告
i)Dr. Fong在2019年11月14日為警員10387撰寫的報告(P3)
ii)Dr.Chan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1)
iii)Dr. Cheung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2)
iv)Dr.Cheung在2020年1月14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3)
4.壹傳媒在事發時拍攝的片段,燒錄至光碟內(D4)
5. 旺角警署於2019年10月1日的閉路電視,長約19分鐘(D5)
6.所有證物從檢取到呈堂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7.承認事實紀錄為P1
辯方對被告在警署內錄取的三份書面口供的可呈堂性有爭議,將會有陳詞
🌟PW1 警員10387 梁偉嘉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駐守旺角警署特別職務隊第2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駐守快速應變小隊第一隊(QRT1)。QRT1的職責是支援警署附近的突發情況。 1335時跟隊員在警署內候命,身穿防暴裝,有頭盔、面罩、警棍及胡椒噴霧等裝備。 1335去到報案室候命。突然有同僚進來,告知外面有位警長受襲,聽到匯報後即時衝了出去。
🎞控方呈上證物P2(1-3)🎞
P2(1)顯示B1出口的後方;P2(2)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拍B1出口的位置,左手邊是旺角警署;P2(3)拍著B1出口的傷健人士通道
PW1表示跑到近太子站B1出口時發現有一位身形肥胖的男子(被告),其身穿藍色上衣、杏色長褲。看到被告,覺得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隨即轉頭向右邊看,便看到被告,表示被襲擊到轉頭期間不足一秒。PW1表示被踢的力度是大的。PW1表示向右望看到被告,還有另一位同事(警員10186)。當時跟被告距離不足半米,看到在被告的左後方有另外一位男子,其穿白色衣服、黑色短褲及黑色鴨舌帽,距離被告一米左右,距離自己則兩米左右。然後PW1問被告為什麼踢自己,被告沒有回應,並表現得有點尷尬,其後被告再說「我路過咋」,PW1再問被告為何要踢他,被告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而已。
PW1其後向被告索取身分證以確認其身分,被告沒有拿出身分證,並想要轉身離開。轉身離開的時候有其他同僚叫被告不要走(現場除了QRT1還有其他同僚,在PW1附近有最少6-7名警員),被告不聽,於是附近的警員便上前制服被告。PW1目擊制服的過程,並表示當時現場十分混亂。大概有2-3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鑑於被告體型龐大及一直掙扎,警員花了一段時間才把被告制服。
PW1期間返回了報案室,鑑於當時警署外人手足夠,所以PW1並沒有參與制服。PW1返回警署之後就沒有見到被告了。PW1返回警署後脫下了裝備,其後再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驗傷;案發前並不認識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1案發當日的當值時間並非1400,PW1隨即說「我應該記錯咗」, 表示那天之前的更份比較混亂,並要求翻看記事冊以回憶當天的當值時間,裁判官拒絕。辯方指出PW1當日的當值時間實為1000,PW1同意。辯方詢問為何PW1會清楚記得自己1335到達報案室,PW1表示到達時有看自己的手錶。
PW1表示待命的時候報案室內除了QRT1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警員在場,當時PW1的小隊大概有6名隊員在場,報案室內的總人數則不得以知。表示1335時有警員衝進報案室說「威哥(受襲警長)俾人打」,自己聽到後便馬上拿上裝備跑出警署了。
當時跑到P2(1)顯示的位置裡看到被告。PW1表示當時是面向彌敦道跑的,辯方質疑PW1只是跟著隊員跑向B1出口,實則並不知道受襲警長的具體位置。PW1表示自己知道要跑去B1出口,因為那裡有一位警長受到襲擊。辯方質疑當時匯報的警員只是說有警長受襲,並沒有透露其具體位置。PW1解釋,受襲的警長是負責支援科的,案發當日會在太子站B1出口清理垃圾(即文宣),自己到達報案室前已經知道此事;恰巧自己認得當時衝進警署的警員也是來自支援科的。
辯方問PW1當時是否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表示也不能算是估計,因爲根據經驗B1出口那邊經常會有事情發生,所以自己當時覺得跑去那裡是正確的。辯方再次詢問,所以PW1當時是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同意。
PW1表示當時由警署門口的水馬跑到P2(1)的位置大概用了十秒左右。表示當時我第一眼看到被告,被告左右各有一個人,因為被告身形肥大,所以很容易認得出;被告當時與那兩名男子站成一條直線,不過被告站的位置前一點,突了出來。辯方質疑為何同僚受襲PW1卻注意毫不相干的路人,PW1解釋因為自己當時還沒有到達B1出口。辯方再質疑,既然未到達B1,那麼為何要停下?當時視線範圍內還有其他人,為何偏偏注意被告? PW1表示當時被告在自己的視線範圍。辯方指出當時PW1應該是連貫性的在跑而不是停下來看被告,PW1解釋自己跑經被告面前的時候就感覺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經過被告面前和被踢之間相隔少過一秒。辯方質疑PW1如何在一秒內認得被告的衣著、還認得被告身旁有什麼人及其衣著,PW1表示自己做得到。
辯方指出當時有些警員跟其距離少過半米。PW1不同意,表示自己的半米範圍有其他隊員,但不會是距離自己半米內(直播員表示問號?.?)PW1表示自己停下來之後有撞到其他警員,可能是後面跑過來的警員。PW1承認自己沒有目擊小腿被踢的過程,當時只是感覺得到自己被踢。表示自己感覺被踢之後不足一秒就看向右邊,就看到被告了。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右邊有一位男子,其實PW1轉頭看到是那名站在被告右邊的男子,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問被告「點解踢我」是因為PW1估計被告踢自己,PW1表示自己不是估計,當時只有被告可以踢到自己。表示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大概一尺至一點五尺左右。
🎞辯方播放D4🎞
辯方質疑當時PW1停下之後是轉向右後方才見到被告,並表示他當時轉身之後要踏前一步才接觸到被告,PW1同意。PW1表示自己當時沒有用尺子量度喔自己跟被告的距離,改口說自己當時跟被告距離大概一至兩尺左右。辯方質疑既然如此,PW1轉右的話理應是看見被告右邊的男子,PW1堅持自己當時轉身向右邊後看到的是被告。
辯方表示PW1跑到P2(2)顯示的位置時其實沒有留意被告,表示PW1當時應該是看向彌敦道而不是被告,PW1不同意。辯方表示受襲的警長並不在被告附近,PW1理應要尋找那位警長。PW1解釋自己當時要視察環境,況且四周也有其他警員,表示自己相信隊員,自己是負責支援其他警員。辯方質疑PW1當時就是因為要支援警員,所以更加不會有時間注意不干事的東西。
辯方指出其實PW1在1332就已經衝了出警署了,1335時被告更是被制服了,所謂1335待命是PW1之後向同僚查詢才知道的,PW1不同意。辯方質疑PW1所說的時間線並不正確,PW1表示「咁手錶有快慢」,辯方詢問所以PW1的手錶所顯示的時間是錯的?PW1表示不是,辯方再度詢問PW1的手錶是否不準確,PW1表示自己的手錶沒有秒針,可能就是秒數之間的差距造成時間字面上的差異。辯方質疑1332跟1335之間相差三分鐘,就算秒數上有些微差距也不會造成雙方時間線相差長達三分鐘。
直播員註:或許會有些混亂,望見諒。自己整理時也有點一頭霧水,要花些許時間才能更好地消化證人口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清晨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 👈🏿PW1作供
此部分為辯方就著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控辯雙方盤問PW2,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就著反對警員16057及警員16479為被告撰寫的三份筆錄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
辯方反對三份會面紀錄呈堂。三份口供撰寫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10月1日1526-1556(警員16057撰寫)、2019年10月2日1402-1436和1440-1503(警員16479撰寫)。
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被帶到報案室時被警員用粗言穢語辱罵及威脅送其去新屋嶺,第一次錄口供前有被多名警員毆打、近距離向眼睛施放胡椒噴霧、電話被扔至地上等,警員16057在開始錄口供前更表示若被告不錄口供就不可以去醫院,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下錄口供,因此口供內容不準確。警員更是在錄口供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又指口供紙上的內容都是警員16057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警員16479也是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向被告錄取口供,跟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可以快啲去醫院」。同樣地,警員16479在跟被告錄取兩份口供後才向其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辯方表示兩份口供紙上的內容同樣都是警員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辯方表示被告的三份口供都是在一個很害怕的情況下錄取的,被告有長期病患,被拘捕後其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就醫檢查,惟警方一再拖延。控方表示警方在2019年10月3日1335(即被告被拘捕後約48小時)把被告送院。裁判官質疑為何被告在錄口供之前沒有接受治療,惟控方只是回答「冇資料」,未能提供相關原因。
🌟PW2 警員10186 盧俊傑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1100在旺角警署開始當值,是為刑事調查隊第十隊。當日跟隊員在警署當值,負責警署防衛工作。1335時在報案室候命,當日身穿便裝。1335收到通知,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被襲擊,於是跟警員8432 及警員15521前往B1出口支援。
當時是出去B1出口外面,前面有防暴的同僚。警員10387 在自己前方不足半米。自己當時是跑出去的,連同其他警員大概十幾人左右。去到的時候看到有一個身形肥胖的人(被告),在被告右邊站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跟被告相隔兩米左右。警員10387(PW1)沿著太子道西向彌敦道跑,PW1跟被告距離不夠半米的時候,自己看到被告向前踏了一步,踢PW1右邊小腿外側。當時PW1還在跑,PW1被踢之後馬上就停了下來。 PW1問被告為什麼踢他,PW2見狀停下,停下的目的是協助PW1。
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沒有照做,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叫被告不要離開。同日1340PW2以襲警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拘捕,被告有跪下。PW2和其他警員把被告按了在地上,面向地下,然後被告掙扎 ,PW2叫被告不要反抗,再用手扣反手鎖著被告的雙手、扶他站起來,在其他警員的陪同下帶了被告回去旺角警署。
回到警署後便跟值日官報告案情。之後有見到被告的左邊上唇、左手手肘有擦傷,被告再反映右邊小腿有腫痛,PW2向值日官回報之後去了處理文件工作。同日1407-1410警員15245協助PW2對被告進行第一級搜身,沒有特別可疑的發現。1410-1420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確認。有解釋通知書大概的內容給被告聽,被告看了通知書大概幾分鐘後PW2要求被告簽名。PW2表示警誡被告後沒有對其使用不當武力,亦沒有看到其被同僚打。被告簽收通知書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PW2之後把被告交給值日官。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4
🌟辯方盤問🌟
1330在報案室候命,當時報案室大概有十多個警員。1335收到通知B1出口有警長被襲擊。PW2表示消息是透過在其他警員的通訊機聽到的,有幾個警員的通訊機都有這個消息,是同一個消息。消息的內容大概是:「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有位警長被襲擊,要求支援」,沒有透露該警長的身分/編號。PW2收到訊息之後幾秒就衝了出去,衝出去的時候沒有看手錶,所以未能提供衝出去的時間。PW2表示衝出去警署的時候自己是中間的那批警員。
PW2表示跑到B1看到被告和他左右邊的兩個人,PW2先看到被告,因為被告身形肥胖。辯方詢問PW2看人是專看身形特別的人?PW2不認同,表示自己去到那個位置的時候一直都跑著,PW1在自己前面,距離不夠半米。其後PW2看到被告踏前半步,PW1跑經被告的時候他們相距大約半米。辯方問如果被告不踏前半步的話就踢不到PW1?PW2表示預計不到,並表示被告當時是用左腳踏前一步的。被告踏前之後是正面面向太子道西的,踏前之後被告是用右腳踢向PW1。 PW2表示PW1停下的時候是愛被告的正前方,距離被告少於半米。PW1被踢,PW1停下,轉身面向被告。辯方詢問PW1停下的時候需不需要向後走才找到被告?,PW2表示不需要,因為當時PW1就在被告的正前方停下。
🎞辯方播放D4 🎞
辯方質疑PW1不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堅持PW1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表示看不到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的時候有用警棍毆打他的背部,辯方質疑PW2距離被告那麼近怎麼會看不到。PW2表示看不到。PW2指出拘捕被告之前沒有警員跟其有身體接觸。
🎞辯方播放D5 🎞
PW2能夠指認自己。畫面顯示有很多警員包圍被告,PW2表示那個時候未宣布拘捕被告。裁判官質疑PW2早前提及宣布拘捕被告前沒有警員與其身體接觸的說法,PW2表示「可能記錯」。PW2表示拘捕被告前曾嘗試捉住被告,當時被告有嘗試走開、衝向自己的方向。畫面看到有9個警員包圍被告,裁判官詢問原因,PW2表示不知道,其後改口其後說應該是設立防線,方便 其他警員愛現場作出調查。
辯方表示畫面所見PW2起碼揮了10次警棍,質疑PW2在主問階段所表示「用警棍擊打了被告兩下」一說,質問PW2是否說謊,PW2否認。PW2承認自己揮了十下警棍,表示十下裡面只有兩下擊中被告。辯方質問其餘的幾下揮警棍PW2是玩著揮的?PW2表示當時想制服被告,但是有幾下打不中。辯方再次詢問PW2當時有沒有看見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用警棍毆打他,PW2表示當時專注力放了在被告身上,並沒有留意有其他同僚有打被告。辯方質疑既然PW2這麼專注,豈會留意不了被告有否被打。PW2不同意這個說法(直播員再次問號?.?)
PW2表示由支援PW1到把被告交給值日官期間專注力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出D4所見多名警員包圍被告、在制服被告期間使用警棍毆打被告;PW2稱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卻看不見被告被打,辯方對此多次提出質疑。
D5顯示被告趴了在地上,PW2在其旁邊。辯方指出若然當時有人毆打被告的話PW2應該會看到。D5畫面所見,PW2的右手邊有一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PW2表示看不到。裁判官要求再播放一次,並問PW2看不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揮了幾下,PW2仍然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並逐下逐下數出該警員揮動警棍的次數,PW2終表示畫面中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有揮動。裁判官再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PW2仍表示當時看不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
辯方質疑PW2在拘捕被告後沒有把立刻其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2於1335拘捕被告,但140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表示從案發地點到旺角警署極其量是兩分鐘腳程,質疑當中的二十多分鐘做了什麼,PW2表示當時要等值日官回來,所以未能即時把被告交給值日官。
辯方指出:「PW2拘捕被告後不是即使把他交給值日官,而是親眼看著被告被其他警員辱罵、被恐嚇說要帶他去新屋嶺,當中有警員威脅被告認罪,又指被告的電話曾一度響起,有警員要求被告提供電話密碼,被告拒絕,於是有警員把電話摔到地上。之後PW2把被告帶至樓梯,被告被警員從後踢,滾了下樓梯,然後被幾個警員用警棍毆打,PW2也有份。被告坐起來之後,有警員用盾牌『挫』了被告的胸口數下,再被要求自己站起來。」這些發生之後,PW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PW2表示看不到為被告鎖上手扣之後有警員向被告近距離射胡椒噴霧,也看不到被告的身上有相關痕跡。
辯方指出PW2交給值日官之後,被告在其面前向另外一名警員要求洗眼,警員表示「好撚煩」,PW2表示沒見過。辯方指出被告有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有跟PW2說過自己受傷和要求驗傷、有試過在PW2面前向其他警員要求去醫院,PW2表示沒見過、看不到、聽不到。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清晨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 👈🏿PW1作供
此部分為辯方就著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控辯雙方盤問PW2,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就著反對警員16057及警員16479為被告撰寫的三份筆錄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
辯方反對三份會面紀錄呈堂。三份口供撰寫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10月1日1526-1556(警員16057撰寫)、2019年10月2日1402-1436和1440-1503(警員16479撰寫)。
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被帶到報案室時被警員用粗言穢語辱罵及威脅送其去新屋嶺,第一次錄口供前有被多名警員毆打、近距離向眼睛施放胡椒噴霧、電話被扔至地上等,警員16057在開始錄口供前更表示若被告不錄口供就不可以去醫院,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下錄口供,因此口供內容不準確。警員更是在錄口供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又指口供紙上的內容都是警員16057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警員16479也是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向被告錄取口供,跟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可以快啲去醫院」。同樣地,警員16479在跟被告錄取兩份口供後才向其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辯方表示兩份口供紙上的內容同樣都是警員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辯方表示被告的三份口供都是在一個很害怕的情況下錄取的,被告有長期病患,被拘捕後其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就醫檢查,惟警方一再拖延。控方表示警方在2019年10月3日1335(即被告被拘捕後約48小時)把被告送院。裁判官質疑為何被告在錄口供之前沒有接受治療,惟控方只是回答「冇資料」,未能提供相關原因。
🌟PW2 警員10186 盧俊傑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1100在旺角警署開始當值,是為刑事調查隊第十隊。當日跟隊員在警署當值,負責警署防衛工作。1335時在報案室候命,當日身穿便裝。1335收到通知,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被襲擊,於是跟警員8432 及警員15521前往B1出口支援。
當時是出去B1出口外面,前面有防暴的同僚。警員10387 在自己前方不足半米。自己當時是跑出去的,連同其他警員大概十幾人左右。去到的時候看到有一個身形肥胖的人(被告),在被告右邊站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跟被告相隔兩米左右。警員10387(PW1)沿著太子道西向彌敦道跑,PW1跟被告距離不夠半米的時候,自己看到被告向前踏了一步,踢PW1右邊小腿外側。當時PW1還在跑,PW1被踢之後馬上就停了下來。 PW1問被告為什麼踢他,PW2見狀停下,停下的目的是協助PW1。
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沒有照做,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叫被告不要離開。同日1340PW2以襲警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拘捕,被告有跪下。PW2和其他警員把被告按了在地上,面向地下,然後被告掙扎 ,PW2叫被告不要反抗,再用手扣反手鎖著被告的雙手、扶他站起來,在其他警員的陪同下帶了被告回去旺角警署。
回到警署後便跟值日官報告案情。之後有見到被告的左邊上唇、左手手肘有擦傷,被告再反映右邊小腿有腫痛,PW2向值日官回報之後去了處理文件工作。同日1407-1410警員15245協助PW2對被告進行第一級搜身,沒有特別可疑的發現。1410-1420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確認。有解釋通知書大概的內容給被告聽,被告看了通知書大概幾分鐘後PW2要求被告簽名。PW2表示警誡被告後沒有對其使用不當武力,亦沒有看到其被同僚打。被告簽收通知書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PW2之後把被告交給值日官。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4
🌟辯方盤問🌟
1330在報案室候命,當時報案室大概有十多個警員。1335收到通知B1出口有警長被襲擊。PW2表示消息是透過在其他警員的通訊機聽到的,有幾個警員的通訊機都有這個消息,是同一個消息。消息的內容大概是:「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有位警長被襲擊,要求支援」,沒有透露該警長的身分/編號。PW2收到訊息之後幾秒就衝了出去,衝出去的時候沒有看手錶,所以未能提供衝出去的時間。PW2表示衝出去警署的時候自己是中間的那批警員。
PW2表示跑到B1看到被告和他左右邊的兩個人,PW2先看到被告,因為被告身形肥胖。辯方詢問PW2看人是專看身形特別的人?PW2不認同,表示自己去到那個位置的時候一直都跑著,PW1在自己前面,距離不夠半米。其後PW2看到被告踏前半步,PW1跑經被告的時候他們相距大約半米。辯方問如果被告不踏前半步的話就踢不到PW1?PW2表示預計不到,並表示被告當時是用左腳踏前一步的。被告踏前之後是正面面向太子道西的,踏前之後被告是用右腳踢向PW1。 PW2表示PW1停下的時候是愛被告的正前方,距離被告少於半米。PW1被踢,PW1停下,轉身面向被告。辯方詢問PW1停下的時候需不需要向後走才找到被告?,PW2表示不需要,因為當時PW1就在被告的正前方停下。
🎞辯方播放D4 🎞
辯方質疑PW1不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堅持PW1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表示看不到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的時候有用警棍毆打他的背部,辯方質疑PW2距離被告那麼近怎麼會看不到。PW2表示看不到。PW2指出拘捕被告之前沒有警員跟其有身體接觸。
🎞辯方播放D5 🎞
PW2能夠指認自己。畫面顯示有很多警員包圍被告,PW2表示那個時候未宣布拘捕被告。裁判官質疑PW2早前提及宣布拘捕被告前沒有警員與其身體接觸的說法,PW2表示「可能記錯」。PW2表示拘捕被告前曾嘗試捉住被告,當時被告有嘗試走開、衝向自己的方向。畫面看到有9個警員包圍被告,裁判官詢問原因,PW2表示不知道,其後改口其後說應該是設立防線,方便 其他警員愛現場作出調查。
辯方表示畫面所見PW2起碼揮了10次警棍,質疑PW2在主問階段所表示「用警棍擊打了被告兩下」一說,質問PW2是否說謊,PW2否認。PW2承認自己揮了十下警棍,表示十下裡面只有兩下擊中被告。辯方質問其餘的幾下揮警棍PW2是玩著揮的?PW2表示當時想制服被告,但是有幾下打不中。辯方再次詢問PW2當時有沒有看見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用警棍毆打他,PW2表示當時專注力放了在被告身上,並沒有留意有其他同僚有打被告。辯方質疑既然PW2這麼專注,豈會留意不了被告有否被打。PW2不同意這個說法(直播員再次問號?.?)
PW2表示由支援PW1到把被告交給值日官期間專注力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出D4所見多名警員包圍被告、在制服被告期間使用警棍毆打被告;PW2稱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卻看不見被告被打,辯方對此多次提出質疑。
D5顯示被告趴了在地上,PW2在其旁邊。辯方指出若然當時有人毆打被告的話PW2應該會看到。D5畫面所見,PW2的右手邊有一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PW2表示看不到。裁判官要求再播放一次,並問PW2看不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揮了幾下,PW2仍然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並逐下逐下數出該警員揮動警棍的次數,PW2終表示畫面中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有揮動。裁判官再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PW2仍表示當時看不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
辯方質疑PW2在拘捕被告後沒有把立刻其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2於1335拘捕被告,但140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表示從案發地點到旺角警署極其量是兩分鐘腳程,質疑當中的二十多分鐘做了什麼,PW2表示當時要等值日官回來,所以未能即時把被告交給值日官。
辯方指出:「PW2拘捕被告後不是即使把他交給值日官,而是親眼看著被告被其他警員辱罵、被恐嚇說要帶他去新屋嶺,當中有警員威脅被告認罪,又指被告的電話曾一度響起,有警員要求被告提供電話密碼,被告拒絕,於是有警員把電話摔到地上。之後PW2把被告帶至樓梯,被告被警員從後踢,滾了下樓梯,然後被幾個警員用警棍毆打,PW2也有份。被告坐起來之後,有警員用盾牌『挫』了被告的胸口數下,再被要求自己站起來。」這些發生之後,PW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PW2表示看不到為被告鎖上手扣之後有警員向被告近距離射胡椒噴霧,也看不到被告的身上有相關痕跡。
辯方指出PW2交給值日官之後,被告在其面前向另外一名警員要求洗眼,警員表示「好撚煩」,PW2表示沒見過。辯方指出被告有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有跟PW2說過自己受傷和要求驗傷、有試過在PW2面前向其他警員要求去醫院,PW2表示沒見過、看不到、聽不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許景耀。
(由於控方今天沒再堅持就匿名,因此控罪書亦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二名被告不認罪❌
(小插曲,控方有邊讀邊,讀錯D1個名)
承認事實(例為證物P3)
1) 19年8月11日約2100 涉案警員在糖水道一帶巡邏
2) 警員17434 深夜到醫院求醫,並有醫療報告,例為證物P1
3) 警方從網上下載多段不同時間的影片,並燒成光碟,例為證物P2
4) 兩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許景耀。
(由於控方今天沒再堅持就匿名,因此控罪書亦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二名被告不認罪❌
(小插曲,控方有邊讀邊,讀錯D1個名)
承認事實(例為證物P3)
1) 19年8月11日約2100 涉案警員在糖水道一帶巡邏
2) 警員17434 深夜到醫院求醫,並有醫療報告,例為證物P1
3) 警方從網上下載多段不同時間的影片,並燒成光碟,例為證物P2
4) 兩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37) #提堂 (#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 抗拒警務人員)
修訂控罪1 - 不小心駕駛:於寶琳北路及寶順路交界迴旋處不小心駕駛
控罪2 - 抗拒警務人員:抗拒警長57457、高級警員28495 及 警員15008
2019年8月4日下午 警員52849駕駛警車至寶琳北路及寶順路迴旋處時發現被告的車停於路中心,此時另一沒有記號警方車輛駛至,指示被告的車離開。被告駕駛車輛離去後折返。警員隨即落車查問。當沙展行至被告車門、其餘兩名警員走至車附近時,警員見到被告與太太於車上,沙展要求被告開窗不果時伸手打算開車門。此時被告突然加速逃離現場,令沙展右手受傷。被告車輛於寶豐路斑馬線外被截停,被告落車後不合作,沒有遵從警員15929指令其「舉高雙手」,身體不斷搖晃掙扎,最後被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下被告保持緘默。
兩控罪‼️認罪‼️
求情時辯方指被告本身為一職業司機,因應疫情現時任職其他工作。辯方呈上由被告上司、中學老師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質問辯方為何被告要於該處停低,辯方回應指被告遭其他車輛阻礙。裁判官指情節嚴重,加上抗拒3名警員亦不合作,現階段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但亦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速報:
案件押後至24/8 1430 觀塘法院一庭。裁判官索取背景報告 及 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37) #提堂 (#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 抗拒警務人員)
修訂控罪1 - 不小心駕駛:於寶琳北路及寶順路交界迴旋處不小心駕駛
控罪2 - 抗拒警務人員:抗拒警長57457、高級警員28495 及 警員15008
2019年8月4日下午 警員52849駕駛警車至寶琳北路及寶順路迴旋處時發現被告的車停於路中心,此時另一沒有記號警方車輛駛至,指示被告的車離開。被告駕駛車輛離去後折返。警員隨即落車查問。當沙展行至被告車門、其餘兩名警員走至車附近時,警員見到被告與太太於車上,沙展要求被告開窗不果時伸手打算開車門。此時被告突然加速逃離現場,令沙展右手受傷。被告車輛於寶豐路斑馬線外被截停,被告落車後不合作,沒有遵從警員15929指令其「舉高雙手」,身體不斷搖晃掙扎,最後被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下被告保持緘默。
兩控罪‼️認罪‼️
求情時辯方指被告本身為一職業司機,因應疫情現時任職其他工作。辯方呈上由被告上司、中學老師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質問辯方為何被告要於該處停低,辯方回應指被告遭其他車輛阻礙。裁判官指情節嚴重,加上抗拒3名警員亦不合作,現階段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但亦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速報:
案件押後至24/8 1430 觀塘法院一庭。裁判官索取背景報告 及 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0958開庭
片段謄本爭議
控方:只接受分辨聲音是男或女聲
辯方:片中部份聲音警方聲稱聽唔到,惟辯方能聽到
控辯雙方達成共識,待證供齊全後,再作出決定。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0958開庭
片段謄本爭議
控方:只接受分辨聲音是男或女聲
辯方:片中部份聲音警方聲稱聽唔到,惟辯方能聽到
控辯雙方達成共識,待證供齊全後,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