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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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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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用雙腳踢警員49734)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警員49734的右手二頭肌)

雙方承認事實: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兩項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

於審訊期間,被告及控方的四位證人的作供有分別,對有發生的事情也有着時序上的分別。

裁判官認為,法庭應對所有作供的警務人員一視同仁,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於作供時說謊的機會較低。法庭亦不會將證人之間的證供比較。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法庭有考慮,也會信納她有良好的品格,作供有較高的可信性,而說謊的可能性較低。

裁判官有使用證物四,即閉路電視片段,以協助法庭判斷案件發生過程。

證人:
一:警員16756,即拘捕被告的警員,下稱PW1
二:一名警長,編號49734,被襲警員,下稱PW2。
三:主管,下稱PW3。
四:警員33214,下稱PW4。

-證供-

- 被告由案發大廈十七樓梯間回到地下方面的證供 -

PW1的證供 :
當日PW1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某單位外看護,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PW1連同其他警員於該單位一米外的後樓梯留守。

於案發當日約晚上1900,於後樓梯的有被告,警員18665及23207。2028時,三名警員上前查問被告及其母親「上嚟做乜」,被告情緒激動,大喊「你做乜」。他們向被告表示是「做緊嘢」。被告沒有理會,一直叫囂「我唔會信你哋」,「你哋去邊度」。PW1表示有叫他們「保持冷靜」,即有嘗試解釋在執行職務。兩人未有理會,撓攘四分鐘後,兩人從後樓梯離開。其後PW1 追查被告及同行者,然而到下一層搜尋時未有發現,四人到達地下大堂,便見到被告及她母親,以及PW2,PW4,及多位軍裝警員。

裁判官認為PW1 的證供可靠,被辯方質疑亦沒有改變立場。因此,法庭接納PW1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
被告於當日2000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之後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於升降機內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並表示這是她跟母親溝通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升降機內的行為與事實不符。裁判官指出,根據閉路電視的影像,被告當時不是冷靜,可算是激動,甚至為手舞足蹈,跟她指出的「不激動」有矛盾。由於被告所說的與事實不符,所以於這方面,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 地下大堂發生的事情方面的證供 -

PW2 的證供:
於大堂,見兩女子,一前一後,跟警員14014提供的吻合。PW2想截停兩人,便跟被告說:「小姐,我係警察,你企喺度。」被告回答:「咩警察啊!」
,然後開始喧嘩。PW2 指示被告到於地下大堂離兩人位置不遠處的更亭。
過了一會兒,被告衝向PW2,PW2 感受到被告想離開。
PW2 用身體攔住她,並用身體按住她。PW2 感受到被告用腳踼他的右大腿。PW2不知被告是否有心,稱「有無心佢自己知」。
下一刻,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其他警員將兩人分隔。
被告於第二次離開時,PW2伸出他的右手,被告其後咬PW2的右手,約一至兩秒。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PW2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裁判官表示,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被告第二次想離去的時候,PW2將右手放於被告的頭部位置前。

裁判官認為PW2的證供可靠有邏輯,跟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因此,法庭接納PW2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2看不清楚被告是否用雙手壓到他上,裁判官認為,由於發生時間太快,只有約一秒,看不清楚亦無可厚非,因此不會影響其證供之可信可靠性。即使被告入院後發現斷了一條肋骨,亦無損PW2誠實可靠的作供。

PW3證供:
於2035,PW2及PW3進入大廈。PW4 則到更亭一帶。於大堂,見兩女子。PW2想截停兩人。被告沒有聆聽。
被告衝向PW2,PW3 拉扯她的背包。
PW3無親眼目睹推撞被告是誰的動作。
PW2與被告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3不確定被告有否踢PW2
片刻過後,被告靠牆衝向PW2。PW2用右手按着牆。

裁判官認為PW3的證供可靠清𥇦,因此法庭接納PW3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當時情況十分混亂,若PW3未能留意部分細節,於盤問下表示「唔清楚」,「唔同意」,也是無可厚非的。

PW4證供:
PW4截停被告母親,並出示委任證,跟她說「我係警察」,希望了解一下他們打算到哪兒。
被告母親答「咩事!咩警察!」
PW4 轉頭,看見PW2 攔住被告,PW4 立刻上前了解事情,此際已經見到兩人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不斷用雙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4沒有親眼看見被告踢PW2。
PW4 沒有親眼看見PW2 用右手阻擋被告。

裁判官認為PW4的證供可靠清𥇦,因此法庭接納PW4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證供: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是不合情理的。若被告只是從PW2身邊繞過而同時PW2是推跌了被告,他是不可能失重心然後跌到地上。
跟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不只是想離去,更是衝,及想撞開他。因此,被告的陳述不獲閉路電視支持。另外,當時PW2壓於被告之上也是不合理的,因PW2支撐在被告之上,是不可能被被告咬到二頭肌的,這是不合理的,亦跟閉路電視片段有矛盾。因此,被告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她作供的不會亦不可能是真相。

#裁決

就控罪一,PW2未知被告是否有意踢他,PW3,PW4分別對此行為表示不知道,但見PW2沒有馬上表達痛楚而沒有追問,以及不知情。
控方亦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掙扎才有此行為,因此不能證明此行為毫無疑點,判此行為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二,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於當刻使用了過份武力,而被告亦有自招嫌疑,PW2及PW4 跟據警隊條例亦有權利截停有可疑的人士。裁判官判斷,被告與PW2最初相見,PW2已經表達了其身份,並有出示委任證,因此證明他是有正當地執行職務。
被告向出口衝,PW2阻止,用右手置於被告頭前,被告咬PW2的二頭肌,由傷口可見,當時PW2穿著長袖衫,亦有十分深的傷口,因此若非有意,絕不可能有這樣深的傷口。
控方已經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由於被告是有意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此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稱上多封求情信,當中很多信件都稱讚被告的工作表現,並表示其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不符。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希望裁判官考慮當時被告只是跟媽媽在一起希望能夠盡早離開案發地點。
見到警察亦難以用最冷靜的態度去面對,辯方希望裁判官的判刑能基於被告沒有為PW2造成嚴重傷勢而輕判,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辯方並表示被告於此事件後,有骨裂要治療,到現在仍要請病假。此事對被告的影響非常深刻,其重犯機會非常之低。

#判刑

裁判官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是要在半年內結束案件,因此索取報告是不合適的。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事情沒有悔意,不過法庭接納信件中提到被告的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是不符的。
然而法庭需要考慮案件的嚴重性,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因此絕不能姑息此類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是初犯,亦需要判處即時監禁。即使PW2的傷勢不重,然而一點也不輕。被告當時的行為「好似發狂咁」,現判監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五千
每星期報到兩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被告獲釋等候刑期上訴。
#白沙灣懲教所

請遵守限聚令,保持社交距離
#白沙灣懲教所

容B感謝每一位接佢的手足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10]
#0728上環 #暴動

1000 廣播 1004 開庭

1005 郭官暴動罪三人表證成立
1005 辯方申請五分鐘休庭討論

辯方: D1 D2大律師
辯方二: D3大律師

1014 辯方回覆D1D2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二指D3作供,及會傳召一名證人

D3: 今年十七,2003年出世,今年中五。
辯方二: 問案發經過
D3: 交待當天與朋友參與遮打花園集會,出街目的主要是敍舊。案發前一晚(27/7)曾與朋友傾談至凌晨兩三時。該位朋友為中一時好友,對方父母亦認識D3,該朋友於中三時到台灣讀書。(下稱友人為A)

因為聊天,五時才完午餐,五時半才上地鐵。地鐵到西營盤,因為A從手機上知道中環集會將近完結,遊行隊伍正前往西區警署。A於google map尋找位置後,於B3出口出閘。D3於案發當日前從沒有到過西營盤。D3聲稱不清晰清楚當時集會目的,D3只曾與一名朋友參與616遊行。616遊行因為一名女性朋友自己一人參與,D3希望陪她。案發當天,D3身穿黑色衫,A身穿紅色衫。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28,為D3當時身穿衣服。展示當天合照,A指沒有深色衫,D3在家中給她深藍色衫,A的紅色衫則放到D3背囊。當日D3有化妝,身穿黑色衫原因為不希望標奇立異,聲稱絕不會穿白色,白色有機會被打。

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34,為D3當時背囊。辯方二申請其展示相片為證物B6。辯方二展示口罩,D3稱是A俾,為小童口罩。D3因為口罩肉酸關係而放到背囊。A提供口罩的目的為怕被影到,不希望樣貌在電視中出現。D3解釋友人帶口戴的原因為自己家中只有小童口罩。
在616遊行,D3曾帶口罩,原因同為怕被影到;身穿黑色衫,原因同為不希望標奇立異;當天身處的遊行隊伍D3認為是和平。辯方二指示展示證物P36,為D3當時背囊中的縮骨遮。D3解釋當天天氣報告稱落雨,及日常習慣上背囊會有遮,以及D3習慣每天都會帶遮,遮不重。辯方二稱D3被捕時戴另一個口罩證物P33,D3解釋於西營盤站出口附近有人派發,不清楚派發者身份。D3銀包曾放到A斜咩袋處,自己背囊太多扣。辯方二展示控方cctv截圖證物,相片與D3形容一致。

1107 辯方二問及當天D3及A衣著,D3交待後交待當天情況。出閘後,觀其情況,D3先企於惠康後面其後去到日本城門外,D3不清晰西營盤街名。D3退後目的是因為看到防線,亦有很多人,D3回覆指從來沒有出過馬路,及於惠康處認為身邊多為街坊及普通市民,因看到人手中一袋二袋。

1109 現法庭嘗試判斷移動距離為多少,辯方二指示相片以確認D3曾移動的位置,及申請相片為證物。D3再回覆沒有出馬路。D3指日本城外看到很多人在馬路行來行去,D3主要是與A傾談。曾看到兩個一男一女急救員,拿著兩個頭盔問是否需要,因為情況唔對路。A拒絕及稱好核突,D3接受一個頭盔,原因是FA被拒絕會好慘。急救員當時有反光衣,反光衣有十字架,D3判斷為急救員。D3有戴上頭盔,五分鐘內看到兩個女性拿著保鮮紙來,聲稱因看到二人短袖短褲,中tg會好痛。A拒絕及稱好核突,D3接受包前手臂。D3婉拒包腳,因為其位置較後。兩名女性中有一名身穿反光衣。D3從未沒有遇過tg經驗,D3不因對tg考慮而接受,是因A拒絕覺得好慘,所以接受。D3曾聽到好嘈及敲打聲音,聽到槍聲及煙,判斷為兩粒催淚彈,亦見到前面人士叫退後。D3及A吸入tg,喊哂及睇唔到路,沒有方向地行而與A失散。

失散後好快有第二輪tg,感覺比上次更辛苦,加上D3當時戴隱形眼鏡,未能睇到任何野。對眼,鼻感覺好"啦",感覺呼吸唔到。週圍走想沖眼,印象中有一兩名人士扶D3,唔清楚其位置,走幾步後有人再扶起D3到一大廈閘口位,幫D3沖眼。兩名人士以生理鹽水沖眼。

1132 辯方二展示cctv截圖,D3確認自己位置及當時環境,辯方二則確認地圖上位置。D3從未認識D1D2。大概沖眼十秒以內。D3未能交待位置等等,原因眼看不到任何東西,D3確認
協助其沖眼的為D1D2,因為一同被捕。矇糊地看到是警察,及聽到有人大叫有警察、快啲走。D3稱D1單手環抱起了D3的腰,D3形容為面向地弓身狀。到鐵絲網前聽到警察講「警察,咪郁」。有一名男士協助D3爬過鐵絲網。D1抱D3到鐵絲網前,D3聽到D1D2應該被捕,D3不清楚眼前為鐵絲網,但因聽到警察過緊來,自然反應下希望逃離現場。

1144 郭官休庭二十五分鐘
1209 開庭

1210 D3回覆戴綠色隱形眼鏡因為貪靚。D3時常化妝。沖洗眼後,D3能睇到野但矇。聽野及記憶好矇,因為身體仍感痛楚。辯方問先後次序,D3再度確認。爬過鐵絲網後,看到D1D2被捕。一名警員曾隔鐵絲網以警棍打D3頭部,只打中鐵絲網,及有粗言穢語。另一名警員聲稱「見你咁細個,自己爬出來就唔拉你」,D3爬出後被捕。D3未能提供身份證,因為銀包在友人處。回到差館,同一名記資料的警員要求D3找A,由於只能打whatsapp call,D3以自己手機打給A,當中有提及A的名字。後期從警方得知銀包已被送到警署,後期D3問A,A聲稱自己沒有囉銀包到警署,不清楚中間細節。

1220 D3再度確認被捕時的頭盔及保鮮紙不是屬於本人。D3重覆自己與A沒有參與現場示威活動,包括叫口號,沒有開過遮,沒有搬運,沒有參與任何擾亂秩序行為,沒有作出威嚇性行為,沒有仿礙警務人員職務,沒有意圖及造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穿黑衫沒有試圖鼓勵現場人士使用暴力,使用頭盔及保鮮紙亦沒有試圖鼓勵現場人士使用暴力,不認為黑衫黑褲會令人害怕,大量旁觀人士亦是黑衫黑褲。

1225 辯方向D3盤問。D3不認識及沒有見過D1D2,第一次接觸為案發當日。辯方確認D3身體因tg不舒服,行走不便。當時仍有大量敲打聲,同意現場環境混亂,不能一一知道所有人對話,有少量頭暈感。辯方申請播P51片段。D1或D2曾與D3對話,叫D3側頭而洗眼。辯方於影片確認該大廈應該為圓輝閣。D3大概記得D2提及行埋一邊,唔好係馬路中間,及後向內街移動。

1232 辯方再度確認D1以單手抱走D3,當時呼吸仍有困難及驚慌。D3由第二次tg開始喊。D3確認第一次叫警察咪郁時,D3已過鐵絲網。辯方確認D3曾聽到「有防暴或警察跑緊過來」的位置,D3回覆位置不太記得,辯方嘗試問是否日本城門口位置。D3有印象,但未能肯定。辯方嘗試再度了解時間順序。辯方展示相片證據,西元里一帶仍然收到tg影響。辯方問D3是否肯定為生理鹽水,D3稱液體曾流到嘴裡,得知絕不是水。辯方再度確認D1D2或現場人士沒有以任何形式鼓勵D3參與暴動或犯法,D3確認。

1245 控方盤問D3
控方確認時序,控方指警察咪郁後,D3仍然沒有暫停其爬網動作,D3其時不清楚D1D2情況。控方郭官及辯方再度確認位置。鐵絲網前3至5米聽到「警察咪郁」,大約3秒內到鐵絲網。D3當時沒有留意D2行為。辯方投訴控方,辯方及辯方二曾多次確認D3年幼,以及事件相隔一年,控方多番確認時間順序,對D3不公。郭官希望控方注意問題,有需要時會介入。

控方確認「警察咪郁」後,3至5米及3秒細節,D3回覆大概記得。控方問「警察咪郁」是否多於一次,D3回覆聽到兩次「警察咪郁」,一為被抱起時,二為過鐵絲網後。控方確認D3 616集會是為陪朋友,D3解釋害怕朋友孤單。D3其後知道是200萬人遊行,其友人是同班同學。

控方確認案發當日D3是陪A,D3確認727晚及616晚都是友人邀請,D3只清楚該晚遮打有集會,但不清楚幾點。前晚傾電話只是閒談。控方問D3睇到的資料,D3回覆A指在台灣看到示威現場有很多衝突,A想求知,因而D3陪A去。

1313 1445再開庭

1447 控方續盤問D3,問D3是否清楚616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控方問如果D3指參與616半小時,問D3是否為之參與。D3稱其於616沒有做犯法的事。

1454 D3聲稱A想感受一下環境。控方稱D3沒有關心728是否合法,D3稱因為與A只是希望睇下就算。控方指D3不清楚有否批准集會,不清楚是否可以戴頭盔戴口罩。控方稱D3須約時間才出發,D3稱訓到自然醒再聯絡,不須預先約定。大概三,四時與A會面。與A會面,5分鐘後去711買野食。控方質疑A想感受一下環境,為何不食住去。D3稱坐低食,主要目的亦是見兩年無見的朋友,傾計影相。控方質疑D3及A知道集會完結,為何還要去。D3稱A想跟從遊行隊伍睇,控方主問下D3稱沒有留意該遊行是否合法。控方誤會D3曾稱有路障,結果翻查紀錄只是防線,防線為傘陣,不為路障。D3看到人搬野,亦看到紙箱搬運。D3稱視覺範圍不曾看到路障,整整半小時只逗留在日本城,只曾看到傘陣。

1510 控方稱遊行亦完結,D3及A皆不能感受,續問逗留原因。控方質問逗留一陣定義,D3稱為半小時也可以是一陣,控方不同意。控方指佩戴頭盔因危險,D3及A意識到危險,為何選擇接受頭盔保鮮紙而不離開。D3重申因為A的拒絕而接受,及認為其一不會給黑衣人打,其二自己無任何犯法事,只是旁觀的黑衫市民,不會被拘捕。控方再問同一條問題,D3答只是觀察,相信會無事。控方質問A好衰咁拒絕的意思,D3稱語氣及不禮貌。控方指現場可能有人需要,D3不想再拒絕是因為不想拒絕人,人地好慘。同樣問題亦引用到保鮮紙處。

1520 控方續確認D3是否深信自己不會被捕,為何本能反應逃離警察。D3曾提及就咁走好哂,控方問其定義。D3認為山長水遠入來,車錢都哂哂,亦因正在等A父親的電話。D3稱A父親曾稱夜啲再打來,地鐵時是打A whatsapp call。A一直是使用D3的hotspot。控方質疑為何要在示威現場等待,D3稱危險不會波及自己,未諗到去邊,亦沒有做甚麼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813機場 #提訊

👤女村長(24)(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涉打、禁錮付国豪 🛑已還押逾10個月)

被告因為入院,未能出席今天的提訊。

被告的代表律師將會代表被告參與稍後的審前覆核。代表律師指,已向被告索取足夠的指示及明確的答辯方向。

被告就三項控罪均 - 不認罪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水 (噴霧瓶)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及1位專家證人說明鐳射筆的傷害性。裁判官問辯方有沒有專家證人以反駁控方說法,辯方稱暫時沒有。

押後至7月23-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控罪:刑事損壞 (涉用膠水損壞交通銀行的門鎖)

押後至8月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判官判罪名成立,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不知幾時開庭 太多雜案
休庭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審訊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段
法庭傳召辯方證人(拍攝者dw1)
接受控辯雙方盤問


休庭12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今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犯案
‼️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只供參考,讀者應尋求更多資料來源cross check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指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多方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校長、家長、體育界人士,證明被告是一位受人愛戴,為學生指引未來的教師,被告亦是體壇港隊代表,持續為體育界作重大貢獻。辯方最後稱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警員亦沒受傷,希望被告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他可能以後不能做教師。裁判官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架喎」辯方稱其實有很多案例是不需監禁的。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下午庭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還押 (小欖)‼️各位請送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致信予控方商討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4屯門 #審前覆核

王(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2019年10月4日在屯門杯渡路近河傍街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同意案情
聲稱雷射筆只係貪得意上淘寶買黎玩下

控方要求充公第1及第2證物
第3證物歸還被告
控辯雙方都同意

🎊撤回控罪🥳
被告同意簽$2000蚊保守行為
24個月內要行為良好
法庭表示被告可取得500蚊訟費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 🛑已還押逾6個月
👤D2:吳 🛑已還押逾6個月
👤D3:張
👤D4:張
👤D5:嚴

控罪及背景: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airbnb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多個地點檢獲槍及子彈。

‼️D1及D2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3及D5以原有有條件繼續擔保,
批准D5申請大陸回鄉證副本,但需要繳交有關影印費。
D4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於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法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押後至七月二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庭囗頭裁決。期間原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