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林(20)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證物文件,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林(20)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證物文件,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管有1枝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管有1枝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孫(26)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於2019年12月24日,在在尖沙嘴海港城2樓2417號店外,襲擊警員A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
預留2天審期
案件將於8月27日及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孫(26)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於2019年12月24日,在在尖沙嘴海港城2樓2417號店外,襲擊警員A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
預留2天審期
案件將於8月27日及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賴(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缺席聆訊
被告於12月4日報到後便再無音訊,警方嘗試聯絡被告不果,被告母親指被告自拘捕後已搬走,現已不知所蹤,控方指被告未有離境紀錄
裁判官批准發出拘捕令,屆時仍容許被告保釋候訊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不可離港
是否充公原來保釋金容後再議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賴(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缺席聆訊
被告於12月4日報到後便再無音訊,警方嘗試聯絡被告不果,被告母親指被告自拘捕後已搬走,現已不知所蹤,控方指被告未有離境紀錄
裁判官批准發出拘捕令,屆時仍容許被告保釋候訊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不可離港
是否充公原來保釋金容後再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5,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5,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控方證人1,2,不會呈上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0保釋金
⁃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控方證人1,2,不會呈上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0保釋金
⁃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提堂
林(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疑似汽油彈)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檢視化驗報告及等待律政司指示,辯方不反對。辯方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改為一星期報到兩次) 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押後至7月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提堂
林(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疑似汽油彈)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檢視化驗報告及等待律政司指示,辯方不反對。辯方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改為一星期報到兩次) 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押後至7月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吳(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8條索帶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京士頓街截查被告,被於背囊搜出8條索帶,1個豬嘴,1個罐,1對手套,1盒生理鹽水,以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
背景:被告指到銅鑼灣是購物,用豬嘴是因空氣質素差,管有索帶是因忘記從背囊取出,有手套是因學校戲劇之用,生理鹽水是用作洗傷口。但警方不接納被告的原因,被告亦沒有警誡供詞,查問也沒有回答。
控方撤銷控罪,不再起訴。
🎉撤銷控罪🎉
⁃ 自簽$1000
⁃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 繳交堂費$500 (從保釋金扣除)
證物:全部充公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吳(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8條索帶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京士頓街截查被告,被於背囊搜出8條索帶,1個豬嘴,1個罐,1對手套,1盒生理鹽水,以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
背景:被告指到銅鑼灣是購物,用豬嘴是因空氣質素差,管有索帶是因忘記從背囊取出,有手套是因學校戲劇之用,生理鹽水是用作洗傷口。但警方不接納被告的原因,被告亦沒有警誡供詞,查問也沒有回答。
控方撤銷控罪,不再起訴。
🎉撤銷控罪🎉
⁃ 自簽$1000
⁃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 繳交堂費$500 (從保釋金扣除)
證物:全部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20200609洪水橋 #新案件
陳(38)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2020年6月9日,在新界元朗洪水橋石埗村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設計為發射9x19 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 mm口徑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還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20200609洪水橋 #新案件
陳(38)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2020年6月9日,在新界元朗洪水橋石埗村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設計為發射9x19 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 mm口徑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1001屯門 #新案件
李(2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3粒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6粒已使用催淚彈彈頭 ,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元
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答辯意向需在7月9日前通知控方,如選擇不認罪,答辯當天將處理審前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1001屯門 #新案件
李(2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3粒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6粒已使用催淚彈彈頭 ,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元
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答辯意向需在7月9日前通知控方,如選擇不認罪,答辯當天將處理審前覆核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快報
韋家姐(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踢)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判刑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2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詳情後補。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快報
韋家姐(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踢)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判刑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2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王(22)
控罪:
(1)違反逗留條件 - 過期居留
(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1) 持雙程證來港,簽了兩張各7天;被告不知兩張雙程證申請期之間須離港,結果連續逗留故犯逾期居留
(2)被控於19年9月5日於尖沙咀彌敦道某賓館內藏有一支氣槍
判決判刑:
(1)罪名成立,判監7日緩刑1年
(2)罪名不成立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王(22)
控罪:
(1)違反逗留條件 - 過期居留
(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1) 持雙程證來港,簽了兩張各7天;被告不知兩張雙程證申請期之間須離港,結果連續逗留故犯逾期居留
(2)被控於19年9月5日於尖沙咀彌敦道某賓館內藏有一支氣槍
判決判刑:
(1)罪名成立,判監7日緩刑1年
(2)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新增控罪:藏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新增控罪:藏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0925屯門 #答辯
D2湯(18)
控罪:
(1)傷人19 - 不認罪❌ (如改控普通襲擊罪願意承認,可處監禁1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可處監禁3年)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三樓的Girlboss by Master Kama餐廳外,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少華
控方不接受D2提出改控普通襲擊罪
(2)非法集結 - 認罪‼️
《公安條例》第18條(可處監禁5年)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同意案情:
2019年9月25日有人發起反送中17區925大合唱,屯門廣場中庭2105分左右有人合唱喊口號,控方證人PW1休班警察經過OSIM外時聽到,就用自己手機錄影。一名四五十歲的女人喊:“ 黑警!影相!”並向一樓示威者呼喊。PW1沿扶手電梯走示威者尾隨,上到三樓被兩個男子用手打胸他用手擋。在某餐廳,D2等人追著他,十幾人衝上來圍著他重複辱粗口罵黑警,並用傘遮著店內CCTV,拳打腳踢,至PW1 頭部流血TSHIRT撕爛。後路人幫助下往屯門醫院求醫,頭皮受傷縫三針,手臂也受傷。商場CCTV片段是控方證物1及三,控方證人警員58228 10月3日拘捕D2,在其住所檢獲事發時所穿衣物即校服,PW1 也認出D2。
D2 就第二控罪認罪。將在審訊完結後才求情判刑,被告十八歲,希望審前不要收押。第一條控罪如改成及普通襲擊可以認罪。
控方反對控罪一改普通襲擊,堅持控傷人19。
押後至2020年11月2至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D2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0925屯門 #答辯
D2湯(18)
控罪:
(1)傷人19 - 不認罪❌ (如改控普通襲擊罪願意承認,可處監禁1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可處監禁3年)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三樓的Girlboss by Master Kama餐廳外,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少華
控方不接受D2提出改控普通襲擊罪
(2)非法集結 - 認罪‼️
《公安條例》第18條(可處監禁5年)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同意案情:
2019年9月25日有人發起反送中17區925大合唱,屯門廣場中庭2105分左右有人合唱喊口號,控方證人PW1休班警察經過OSIM外時聽到,就用自己手機錄影。一名四五十歲的女人喊:“ 黑警!影相!”並向一樓示威者呼喊。PW1沿扶手電梯走示威者尾隨,上到三樓被兩個男子用手打胸他用手擋。在某餐廳,D2等人追著他,十幾人衝上來圍著他重複辱粗口罵黑警,並用傘遮著店內CCTV,拳打腳踢,至PW1 頭部流血TSHIRT撕爛。後路人幫助下往屯門醫院求醫,頭皮受傷縫三針,手臂也受傷。商場CCTV片段是控方證物1及三,控方證人警員58228 10月3日拘捕D2,在其住所檢獲事發時所穿衣物即校服,PW1 也認出D2。
D2 就第二控罪認罪。將在審訊完結後才求情判刑,被告十八歲,希望審前不要收押。第一條控罪如改成及普通襲擊可以認罪。
控方反對控罪一改普通襲擊,堅持控傷人19。
押後至2020年11月2至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D2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預告)新增控罪:暴動罪 (D1,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並處理修訂及新增控罪之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7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預告)新增控罪:暴動罪 (D1,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並處理修訂及新增控罪之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7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休班警X)
下午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指出與證人供述諸多不符。面對辯方針對片段內容與其上午庭上供詞不符合之處的質問,X不斷表示:「不知道不清楚不同意。」
證人X又稱這段片不是事實的全部,說:“片段看不見不代表無,條片剪接過”
另外片中可見X自己也一直舉高電話拍攝。辯方質疑X同時拍攝到事發經過:“ 你有條片,因見到對你檢控不利所以刪除”,X否認
辯方律師申請將這條10分鐘手機片段作為辯方證據一(D1)呈堂,指出片段流暢並無明顯剪接痕跡。
主控表示需要逐格研究片段方能進行覆問。
辯方引用暗角七警黃祖成案,黃承認自己在片中,確認時間地點,片段順暢不見有編輯過的痕跡,可做呈堂證物,不一定要拍攝者上庭作供。
休庭明上午10:00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休班警X)
下午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指出與證人供述諸多不符。面對辯方針對片段內容與其上午庭上供詞不符合之處的質問,X不斷表示:「不知道不清楚不同意。」
證人X又稱這段片不是事實的全部,說:“片段看不見不代表無,條片剪接過”
另外片中可見X自己也一直舉高電話拍攝。辯方質疑X同時拍攝到事發經過:“ 你有條片,因見到對你檢控不利所以刪除”,X否認
辯方律師申請將這條10分鐘手機片段作為辯方證據一(D1)呈堂,指出片段流暢並無明顯剪接痕跡。
主控表示需要逐格研究片段方能進行覆問。
辯方引用暗角七警黃祖成案,黃承認自己在片中,確認時間地點,片段順暢不見有編輯過的痕跡,可做呈堂證物,不一定要拍攝者上庭作供。
休庭明上午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