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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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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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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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26審完其他案再休庭,未到鄺手足既案件。現場得返5人,頭先其他人係被告既親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9將軍澳 #提訊


D1 黃(29)
D2 陳(58)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D1-D2)
(2) 暴動(D1-D2)(後期加控)

案情:於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同日於上址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X為一名休班二級懲教助理)


背景:2019年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的保釋申請於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於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與 #杜浩成裁判官 席前被拒。控方申請針對被襲男子的匿名令獲批,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法官指D1於其他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相信她不會遵守法庭批出的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訊



陳(17)🛑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於某大廈 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申請押後,表示被告不久前才轉換了辯方律師,需要與其接洽案件之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0月13日於黃大仙新蒲崗太子道東近采頤,無合法解釋留下雜物。

🎉🎉🎉控方決定撤控 🎉🎉🎉

🌚🌚🌚但反對訟費申請🌚🌚🌚

原因:雖然狗車巡車發現有黑衣人堵路,落車時該批人士逃走,見到被告係逃走人士其中之一,著blackbloc戴勞工手套,搜到口罩、豬咀濾罐、眼罩。但是被告警誡下保持緘密,無合理定罪機會。

現正進行訟費申請爭議
辯方與嚴官正爭議寶寶的工作性質,為何於星期日攜帶以上物品,自招嫌疑。

嚴官指法庭要考慮被告現場行為有無自招嫌疑情況。經過一大輪爭議,包括:寶寶工作性質、現場環境、被搜出的物品。

訟費申請被拒

(補充:控方無條件撤控 冇需要守行為)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李、劉、林 非法襲擊 #新案件

新案件d1、d2,少年庭被告 頒佈匿名令

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合併為新案件,取得新案件編號。
辯方爭議新增控罪1沒有詳細而有效地表達被告如何被指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指出被告若參與集結如何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亦沒有任何對被告破壞社會安寧的描述。

法庭接納控方建議做法,先合併再處理新增控罪等。

案件合併。
*、*、楊、麥、丘、*、*、李、劉、林
控罪1:非法集結 #1228九龍灣 德福廣場第一期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2, D3)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長X
控罪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於德福廣場Pandora外 襲擊警員Y
控罪4: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員Z

控方申請匿名令處理警員,裁判官接納辯方押後處理的要求。

辯方指出控罪1 非法集結 依賴立場新聞片段,指立場新聞不會交出片段。控方回應指為CCTV片段對比新聞片段。裁判官指證物1-9皆為立場新聞片段。

辯方同時提出控罪書新的控罪強度減少,商討後裁判官要求控方進一步考慮控罪需要及是否肯定可將證物呈堂

保釋:
D1-5 按原有條件

D6-10: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宵禁 2300-0600
禁足令(德福廣場範圍,除轉乘交通工具)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9/7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
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

王(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楊青路及楊小坑附近,無合理權限或合法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

案情:
//《禁蒙面法》激發新一輪抗爭活動,市民發起周日(13日)「18區開花」活動,當日多處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在屯門青雲站附近被捕的年輕男子疑藏有伸縮警棍//
(摘自《香港01》2019.10.15)

2020.6.1之審訊部分
part 1
part 2
part 3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讀出被告面對控罪,主要控方證人為拘捕警員(主要爭議),及專家證人。辯方不同意本案中的伸縮棍(下稱P1)為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

盤問後帶出之案情
P1並非屬於被告,也沒有在任何關鍵時候管有過。P1是控方證人1(下稱PW1)在附近搜到並編造屬於被告,PW1有曾搖擺(揈)過P1,導致其完全打開。

PW1的說法只有其一人可以有證供,因沒有其他人在現場。

質疑點一 - PW1視線有曾斷開

在主控盤問下,PW1聲稱「一路望住」,無論是警車上的追捕過程還是下車一刻。

辯方指出,盤問證人作供時,在警車追捕時,與被告距離約30米。下車追捕時,與被告距離約15米,即車速比跑速快,才會使距離愈來愈近。警車追捕點與下車追捕點之間有一約90度的轉彎位。當兩者之間距離約15-30米,再加上一個約90度的轉彎位,視線沒有斷開過這說法可信度下降,因黑衣人轉入楊青路時,警車應仍在興才街。而且PW1一開始在車上留意到黑衣人時,有鐵絲網,加上警車正在移動,辯方質疑其視野清晰程度。

裁判官表示上述疑問應在盤問時問PW1,因現時PW1沒有機會回答。而且從現場相片顯示,不會只因直角而看不到,要視乎彎位的度數。

辯方表示無論如何,落車時常理上會有視線的斷開,所以PW1說沒有斷過是非準確的。

質疑點二 - 視線錯覺

辯方質疑PW1聲稱頭盔沒有落貼上反光紙的面罩,但又為何要貼上反光紙呢?即使PW1沒有提供假口供,二人都在拼命地跑,視線會有可能受影響,可能判斷錯銀灰色欄桿做棍。

質疑點三 - 目標並非被告人

PW1作供時指有約30人在逃走,而PW1當時只集中在黑衣人A身上,不肯定有沒有其他人,而答案應為有其他人。約30名逃走的人不會突然消失,也不會只得其中一人轉該彎位。在雙方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人當時除了黑衫黑短褲黑背囊,並戴上灰色手套。而PW1作供時所形容的衣著僅為最普通的黑衫黑短褲及黑背囊,並無提出有明顯特徵的灰色手套(辯方相信非每名黑衣人均戴上灰色手套)。若PW1是看到被告手持伸縮棍,不可能不指出其有戴灰色手套。

裁判官質疑辯方為何盤問時不質問PW1。辯方指同意案情中有此資料,而辯方立場是攜伸縮棍的人,非被告本人。控方立場則為同一人。故此,若十分重要,應由控方提出,控方有責任證明是同一人。辯方不能引導PW1回答。

裁判官表示不同意,此舉應由辯方問,讓PW1有機會回應。

質疑點四 - P1長度

PW1供詞指出由始至終P1都是完全打開狀態,據專家證人供詞指出,P1完全打開的狀態長約51cm,而PW1指稱目測是12吋(即約30cm),這長度差距非常大。

裁判官認為其可以是在半打開狀態。辯方回應,辯方只是提出可疑點。

在主控盤問下,PW1表示從沒有改變狀態,一直都是12吋(即約30cm)。辯方指出,做追捕時有距離,但距離所造成的長度偏差不可能有這麽大的差距。辯方說法為應是PW1在不知何處撿回P1(該時狀態為12吋),然後有擺動(揈),導致其完全打開成約51cm的狀態。

質疑點五 - PW1出現位置

案情指被告是在樓梯跌倒,其後二次跌到而趴在地上。而PW1證供則改成在樓梯失平衡而非跌低,亦非在樓梯被捕,而是在前少少的位置。故此在控方案情中有指出跌倒二次的情況下,沒有理由第一次跌倒後沒有跌埋P1,按常理,不會在跌第二次時P1才出現在被告的手同身之間。

質疑點六 - 證人可信性

警察記事簿中起碼有2次更改日子的情況,箇中情況好有可能是用來誣衊被告。辯方認為可能是當初見到有P1在附近,便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其後才在記事簿中編造完善說法的詳情。

而且證人口供及記事簿的落筆時間均為2019年10月14日1415,PW1在覆問時表示因同時進行所以寫一樣時間。辯方認為如果是同時進行,為何要寫證人口供又要寫記事簿?只寫證人口供即可。此說法令案件有內在不可能性。

質疑點七 - 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義

沒有證據顯示P1是與警棍相類似。在審訊時,裁判官亦有問及《武器條例》相關事情,而辯方指出《武器條例》立法原意中所規範的武器,並不代表是攻擊性武器。攻擊性武器需符合公安條例中的定義。

(直播員按即《公安條例》第2條所列明: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由於PW1庭上作供令人質疑,在未有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法庭應判以無罪。

控方回應
P1並無其他無辜用途,被製作出來之目的只有攻擊他人,非裝飾之用。故此,本質上就是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的定義,只要管有被製作出來用以攻擊性他人的物件,便可定罪,而無需要證明被告是否有傷害他人意圖。只有在裁判官裁定P1有其他合理用途的情況下,才需進而裁定其有否傷害他人意圖,方可定罪。

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10]
#0728上環 #暴動

09:46 開庭,PW6宣誓作證

辯方播出由控方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主要影西源里路面,右方通向德輔道西,左邊通向掘頭路,上方是東慈商業中心後巷,片段中見到懷疑D1從東慈後巷行出,轉左向德輔道西離開畫面,十秒後D1在畫面右方退後行出,伸出左手並持有一件物件;辯方向PW6指出D1是手持生理鹽水,PW6唔確認,因為畫面不清晰,辯方指出證物之中有乜嘢似D1手上持有的東西,PW6唔否認是生理鹽水。

影片中有多人一同移動:懷疑係D1、D2、D3 和一位灰色衣服人士,他也是手持類似物品,該批人士經過後,地面出現液體痕跡,PW6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D3上身傾前並由灰衣人攙扶,D1上前幫手洗眼,PW6不同意,因為不能從畫面中確定,但同意可能係洗嘢。

辯方詢問証人,由東慈後巷行出嚟轉右入西源里一刻起計,幾耐之後見到D1?PW6說大概30~40秒,指出由東慈後巷到西源里盡頭,距離大約是10~20米,辯方質疑所需時間頗長,PW6説當時只是急步行入西源里,而且身附裝備,所以需時較耐。

辯方出示控方的一張相片,要求PW6畫出:1. 當第一眼見到D1時他自己身處位置,2. D1當時位置,3. 第一位女子(懷疑係D2)位置,4. 第二位女子(懷疑係D3)位置,5. 在PW6和D1之間的警員位置;辯方指出PW6較其他幾位警員遲咗10~20秒到場,為何是由PW6拘捕D1,而不是其他警員,PW6解釋,由於見到D1舉起雙手阻礙隊員追截D2和D3,自動自覺要處理D1,由於專注D1,無留意其他警員有冇和D1溝通,也無留意當時D2和D3的情況。

PW6同意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D1在被拘捕前的幾十秒,是帶著頭盔和豬咀,而PW6見到D1時係冇帶,唔知D1幾時除頭盔和豬咀,唔知D1係咪應其他警員指示除頭盔和豬咀,亦唔知幾時放入背囊。

PW6指見到D1時係孭著背囊,頭盔和豬咀是扣在背囊之外,PW6叫D1除下背囊,由於辯方和証人對頭盔和豬咀的位置有爭議,法官請PW6用證物重組當時情況。

辯方指出PW6的口供「在背囊內發現頭盔和豬咀」,與庭上的供詞出現兩個不同版本,要求PW6澄清;辯方估計當時過程,PW6未到現場,已經有4~5名警員圍住D1,當時D1仍然帶著頭盔和豬咀,係其中一名警員叫D1除下,更指出D1被拘捕時,背囊已經放在地面,頭盔和豬咀是放在背囊之上,PW6答唔知、唔認同,堅持拘捕D1時係孭著背囊。

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和庭上作供均描述:「D1阻截兩名『正在爬』鐵絲網逃走的女子」,但在相片中卻畫出D3己爬過鐵絲綱落地,控辯雙方對庭上口述作供有異議,於是聽取法庭錄音,證實PW6講「正在爬」鐵絲網的女子,法官要求PW6示範D3當時的情況。

辯方質疑PW6在多次回答詢問時,都話唔記得D2和D3當時的情況,但現在又記得,質疑作供係「一路講一路作」。

11:45~12:07 休庭

辯方詢問關於記事冊的紀錄,行動後01:00進行debriefing, 01:15 完成,01:25 補錄當日行動,02:00補錄完畢,02:06 off duty, 為何02:07又再補錄,而且第二次補錄的內容和第一次補錄的不同;PW6解釋01:25的紀錄是整日行動,02:07的是個別拘捕紀錄,02:06是上司指定的放工時間;辯方質疑PW6是否和其他人夾完口供,再補錄資料,PW6否認。

辯方詢問關於28/7行動後的debriefing 情況,PW6解釋當晚係全小隊人員在場匯報,包括拘捕D2和D3的警員,傳令員口述當日時序資料,PW6用紙張紀錄後,獨自在更衣室補寫紀錄。

辯方播出一段從高空拍攝警方進入西源里的片段
PW6指影唔到佢拘捕D1的位置,他在鐵絲網前制服D1,後來移到影片中易拉架附近的空地做搜查,肯定在影片中出現的黑色袋不是D1的背囊,認唔到片中出現的警員。

13:12~14:45 休庭
PW6繼續講述拘捕D1時的情況,在急步進入西源里時有大叫是警察,在19:08獨自拘捕D1,冇出示委任證,唔知有冇人留意拘捕過程,19:15交俾一名刑事偵緝警員處理,期間D1和背囊無離開過視線,因現場環境好嘈,冇留意其他警員如何處理D2和D3,冇留意有冇反抗,PW6聲稱自己有收起警棍,但冇留意其他隊員有冇收起警棍(又有爭拗要聽錄音,...法官問:警員係咪手持警棍,PW6回答:係...),繼而辯方質疑證人以下問題:
- 不是將西源里所發生的事情全部講出來,有所隱瞞→PW6否認
- 有警員大聲講粗口→冇留意
- 有警員用警棍敲打鐵絲網,當時D3在鐵絲網內→冇留意
- 有警員叫D3出嚟,話「唔會拉妳」→冇留意

PW6承認從影片中辨認D1和D1身邊的人,全靠分辨衣著,但未能100%肯定片中就是D1;辯方提出疑問,證人的第二份口供,主要是從控方的影片中辨認D1,可能忽略了其他人,辯方播出控方的地鐵站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一名從地鐵站走出來的女子,衣著裝束和控方指証的D3非常相似,而該名女子是與另一女子同行。

【主控覆問】
引導PW6指出剛才影片中的兩名女子,行出地鐵站後是向德輔道西前進。
引導PW6講出當日雖然冇展示委任證和編號,但頭盔有行動編號,編號雖然每次唔同,但有記錄可以跟進;小隊成員衣着統一,有裝備,有盾牌寫住警察,足以辨認。
引導PW6指出警察通例冇禁止用其他紙張紀錄事情,也冇禁止銷毀記錄,PW6再解釋為何銷毀記錄,因為已經將資料轉載到記事冊,為防止資料外洩,所以銷毀。
主控問證人能否辨別到辯方播出的,從高空拍攝的西源里片段,是在什麼時段,PW6回答唔知。
主控問PW6為何覺得D1高舉雙手就是阻擋警察,PW6回答因為D1有左右移動身體。

16:00 PW6作供完畢,PW7(警員)宣誓作供

PW7駐守新界南反黑組第二小隊,負責拘捕和現場搜証工作,在當日18:15到達西區警署外,匯合PTU A2隊,18:50跟大隊推進,身處後排,目標係驅散非法聚集人士,期間有非法集結人士堵路,及掟磚、雞蛋和雜物。

當日19:08 接到特別戰術小隊成員通知,他們在西源里18號截停三名人士,PW7和刑事偵緝探員到達現場,見到有一男兩女被截停,男子被鎖上膠手扣,PW7確認該男子為D1,當時對D1作出簡單搜身,搜查放在D1前方的背囊,搜出控方逞堂的證物;19:35~19:37帶D1去西區警署見值日官,在警署內檢取D1身上的衣服鞋襪,並一直保管,直至29/7 20:51,交給重案組3B隊,期間無人對證物作出干預。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大部份都未有在警察記事冊內記錄,PW7答記事冊內大概事情,口供記錄詳細的拘捕資料。

PW7指出當日係身穿便服,外加穿警察背心,有頭盔、豬咀、圓盾和胡椒噴劑,18:50隨PTU大隊推進,當時在隊尾,前面10米內大概有一百名PTU警員;當接到有人被截停時,身處西源里和正街之間的德輔道西。同意辯方指出,當時德輔道西上還有催淚煙。

16:47 休庭,明天3/6 09:45 續審。


有勞超強勁的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10]
#0728上環 #暴動

0944廣播 0947開庭
傳召PW7馮姓警員,再次講述署理警長6798在德輔道西叫停PW7和一名文姓高級督察。及後PW7與其他警員一行六人一同進入西源里,包括一名招姓警員、警員51571、警員6300、警員10336及女警56193,而文高級督察並沒有跟入西源里。

辯方盤問時確認PW7表示與警員7720交接D1時沒有再作出獨立調查,7720簡單交代D1涉嫌干犯甚麼罪行,但沒有交代再之前講過/做過甚麼,故PW7表示對D1被捕情況沒有獨立認知。

PW7當日大概1130當值至翌日早上0730左右,收工後記事簿和證物都是放在PW7所屬的新界南總區警署的寫字樓內,PW7沒有自己獨立的房間並與十多人共用寫字樓。所有證物都收藏在PW7抽屜內並上鎖。郭官提點辯方承認事實第15段內指所有證物沒有收到干擾,辯方指比較想問清楚記事簿內的內容。辯方質疑為何PW7聲稱對工字鐵的記憶很深刻,但最後一次7月30日撰寫在記事簿也沒有提及過,亦沒有再於記事簿內作補充。

1007 PW7作供完
現傳召PW8女警19117
14年加入警隊,19年7月28隸屬反恐特勤隊、當日是特別戰術小隊之一
1750根據潘督察指示到西區警署外預備,並由潘督察帶領下在1800於德輔道西東行線設警方防線。當日身穿藍色制服、佩戴頭盔(背後有C字、有呼號)、裝備有警棍和盾牌;頭盔的C字代表C小隊。大概1850向東推進見到示威群眾約有300人。控方盤問主要引導PW8講述當日行動細節及在地圖和部份截圖作標示。

1055展示證物(D2背囊內口罩)期間,控方問及這些未開封口罩是否一般平常用的外科口罩?PW8指有別與我哋戴緊嘅外科口罩。
法官卻指出包裝寫住N95、3M。控方則表示「我唔知N95係咪外科口罩喎」,法官補充「N95係(外科口罩),醫療人員用的,做重症時用嗰啲」

1142 小休 1207 開庭

(待補🙏🏻

1312 休庭 1446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背景資料 (立場新聞 23.APR.2020)
--------------
(控罪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煙餅)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不答辯,無警誡供詞
由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警員證人,包括
PW1 沙展A

PW2 25127 鄧永X 跑馬地分區警署公眾活動管理組

PW3 4708 董致言 跑馬地分區警署公眾活動管理組
*案發時3人均著便衣執勤
-------------------
承認事實:
1) 沙展A在2019年11月11日在律敦治醫院的醫療報告
2) 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影像真實準確,無被修改或干擾
3)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4) 繪製地圖的準確性
5) 沙展A的外套化驗後,證實並無有害物質
6) 不爭議涉案物品屬攻擊性武器

爭議點:
1) 當時被捕人士的身份
2) 拘捕過程
3) 反對控方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因控方開審前一直無通知,而且被告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
---------------------
PW1沙展A作供:
收到情報指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三罷,並會堵塞主要幹道,所以當日早上06:00與小隊成員揸車巡邏,防止罪案發生

07:00在通訊機收到消息指,有黑衣人在天樂里近鵝頸橋附近堵路,駛至上址後(警署警長25127)叫我落車,睇吓附近有無事發生。25127尾隨我巡邏,未幾聽到有人在天樂里,日善街,祥德里附近大叫,但聽唔到對話內容,所以跑過去睇。去到見到有幾名戴黑色cap帽的黑衣人,向我迎面衝過嚟(日善街方向)

係日善街與立德里交界,見到6個黑色裝束,黑色面罩人士,於是拔出警棍戒備,雙方距離接近。帶頭的黑衣人已經過咗我,向愛群道方向跑緊。之後我嘗試用雙手攔截最後一個黑衣人,同時立刻感覺到胸部對上,頸附近位置有刺痛、灼熱感覺。唔清楚係點做成,但相信係攻擊性物品引起,而當時現場只有嘗試控制的黑衣人
--------------------
拘捕過程:
當時07:00,天晴無雨,光線充足。見到有一班黑衣人好急咁跑緊,同時同我距離好近,觸手可及,無留意佢手上有任何野。但接近該黑衣人時,突然眼有刺痛,面、頸部感到灼熱,但對視線無大影響。之後我雙手攬住黑衣人腰部位置,佢亦因此延遲了向愛群道的跑速,因為他要轉身掙脫警員

追到愛群道近新伊館對開,該名黑衣人跑到馬路與欄杆中間,轉左向七人車方向,沿馬路中心逃走。當時距離好近,於是我揮動警棍,並發出警告:唔好走!警察!之後向該名黑衣人右邊膊頭揮棍,他隨即放慢腳步,然後被㩒在地上,警員25127緊接上前協助制服他
--------------------
盤問下指出同意當日香港好混亂,近呢半年都係,但當日摩利臣山道附近算平靜。執勤嗰區(跑馬地)無封路,市民正常外出,學生正常上課。同意當日周圍有好多黑衣人隨街行,但香港有自由,容許市民著黑衫。記憶所及,當時雖然無一大班黑衣人聚集,但佢地只係分散哂,幾個幾個咁。

直到係通訊機收到消息,有黑衣人堵路時,先開始對著黑衫黑褲的人敏感。唔會對黑衣人有憎恨,亦不會指罵他們,見到黑衣人有不法行為就會拘捕。

辯方大律師余超卓指,警長A言不由衷,純粹為迎合作供需要,警長A不同意。
-----------------
PW2作供:
避免影響審訊,細節待pw2作供完成再更新

下一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李(#08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管有攻擊性武器

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一枝鐳射筆

不認罪

保釋條件
3000現金
不可離港

暫稍押後待定審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李(#08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一枝鐳射筆。控指他被搜查到鐳射筆,警誡之下承認準備參加示威。

不認罪

保釋條件:
3000現金
不可離港
兩周一次警署報到
居報稱地址,搬24小時前通知


控方將有3名證人,8分鐘錄影會面呈堂
辯方將有1名證人
預一日審期

安排至8月1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13庭審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趙,關,吳,余 (16-17)
控罪: #1209將軍澳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寶康路近寶明苑巴士站外留下垃圾桶及拖把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

保釋條件:
保釋金 500元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新案件



控罪: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加至$3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2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警署
23:00 - 06:00宵禁

辯方申請押後至7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