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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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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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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1031旺角
13歲女童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指其10月31日山東街西衣街交界管有100條索帶

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 一星期報到三次改為一星期一次
2. 禁足所有商場改為禁足上水,粉嶺區商場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粉嶺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1030屯門
#補充第8人

15歲少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案情:
//去年 10 月 30 日,有網民指警方位於屯門的大興行動基地有不明氣體洩漏,數百人於基地外聚集,要求警方交代,最終警方清場拘捕 52 人。//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8)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保釋金保釋:$1,000

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9詹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D8鄧及D9詹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其餘被告獲准保釋,但須禁足拔萃女書院一帶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呈上修訂控罪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證明

D2豁免每月首尾各3天之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 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1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將傳召23名控方證人

案件訂於10月5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七天前向法庭提交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至12月3日區域法院共14天審訊

----
A5曾兩度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危(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危母今天陪同被告到庭應訊
控方申請押後以檢驗證物16及17號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A1: 梁 (23)
A2: 龔(49)
A3: 李(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3: 有意圖而傷人罪
(3) A1,2: 暴動
(4) A1,2: 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
(3)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參與暴動
(4)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 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4被指管有一枝汽油彈及一枝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須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排期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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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為「陣地社工」成員 陳虹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吳(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8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哥哥今天陪同吳出庭應訊,裁判官考慮被告年紀輕,指示辯方下次上庭時父母須陪同出庭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人事擔保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為期5天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王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控後以等候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其他被捕人士之對講機,及索取法律意見研究加控二人暴動罪。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1黃埔

A1: 張(25)
A2: 姚(22)
A3: *(14)
A4: 唐(19)

控罪:
(1) A1-4: 非法集結
(2) A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A1: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A1: 管有爆炸品
(5) A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須待關珈曦就爆炸品定義終極上訴結果而決定答辯意向

A2至A4不認罪🙅‍♂🙅‍♂🙅‍♂

案情:
(1) A1-4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錘
(4)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5) A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投射器

控方將傳召12名警方證人及7至8名市民證人

除A2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准,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於同日10:00作審前覆核,控辯需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提堂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松節水、16罐油漆、38個車軚釘、10個3M防毒口罩、153包生理鹽水等物品。
控方透露有專家指,松節水和油漆為製造油漆材料,遂申請將案件押後,讓法證化驗師檢驗有關物品,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摘自《明報》2019.10.22)

控方提出

修定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即1部無線電接收器,及3部無線電發放器)
(第106章《電訊條例》)

辯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至兩星期一次報到。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日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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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430 LG4開始派籌
1530 持橙籌公眾人士可以入庭,其餘公眾人士可以再延伸庭睇視像
1559 廣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
被控於19 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警車 AM7051,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並罔顧駕駛該警車的警員的生命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危害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黃竹坑 #新案件
招(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南風道與黃竹坑道交界的行車道上阻塞交通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研究自簽擔保守行為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