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辯方反對修改控罪陳詞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6)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另D14聶(24)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不涉修改控罪者)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詳人士非法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被告反對修改控罪,有關爭議今開庭處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辯方反對修改控罪陳詞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6)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另D14聶(24)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不涉修改控罪者)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詳人士非法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被告反對修改控罪,有關爭議今開庭處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北角 #答辯
周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惟集會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
周銀包交由同行友人代為保管,但在被驅散期間與朋友失散,周被帶到北角警署搜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而同行友人將銀包交予周家人帶到北角警署,但周仍被檢控。
同意案情,認罪
罰款$500由保釋金扣除
#1102北角 #答辯
周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惟集會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
周銀包交由同行友人代為保管,但在被驅散期間與朋友失散,周被帶到北角警署搜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而同行友人將銀包交予周家人帶到北角警署,但周仍被檢控。
同意案情,認罪
罰款$500由保釋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7)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4聶(24) 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辯方反對控修改控罪,指違憲及不合公平審訊原則,控方指採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判官不採納辯方陳詞,修訂控罪為暴動,將移交區院,爭議由區院處理。
❗️修訂控罪(1-17)暴動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案多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18)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1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整體保釋條件不變,宵禁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7)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4聶(24) 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辯方反對控修改控罪,指違憲及不合公平審訊原則,控方指採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判官不採納辯方陳詞,修訂控罪為暴動,將移交區院,爭議由區院處理。
❗️修訂控罪(1-17)暴動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案多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18)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1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整體保釋條件不變,宵禁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
宵禁:?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
宵禁:?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
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月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
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
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月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
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現場只有21人,內庭已進,未滿......
當時轟動全港的新聞及文宣滿佈.......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現場只有21人,內庭已進,未滿......
當時轟動全港的新聞及文宣滿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簡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1101旺角
簡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 一星期報到三次改為一星期一次
2. 禁足所有商場改為禁足上水,粉嶺區商場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 一星期報到三次改為一星期一次
2. 禁足所有商場改為禁足上水,粉嶺區商場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9詹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D8鄧及D9詹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其餘被告獲准保釋,但須禁足拔萃女書院一帶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呈上修訂控罪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證明
D2豁免每月首尾各3天之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18油麻地 #提堂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9詹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D8鄧及D9詹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其餘被告獲准保釋,但須禁足拔萃女書院一帶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呈上修訂控罪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證明
D2豁免每月首尾各3天之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 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1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將傳召23名控方證人
案件訂於10月5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七天前向法庭提交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至12月3日區域法院共14天審訊
----
A5曾兩度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 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1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將傳召23名控方證人
案件訂於10月5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七天前向法庭提交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至12月3日區域法院共14天審訊
----
A5曾兩度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危(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危母今天陪同被告到庭應訊
控方申請押後以檢驗證物16及17號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危(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危母今天陪同被告到庭應訊
控方申請押後以檢驗證物16及17號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A1: 梁 (23)
A2: 龔(49)
A3: 李(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3: 有意圖而傷人罪
(3) A1,2: 暴動
(4) A1,2: 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
(3)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參與暴動
(4)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A1: 梁 (23)
A2: 龔(49)
A3: 李(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3: 有意圖而傷人罪
(3) A1,2: 暴動
(4) A1,2: 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
(3)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參與暴動
(4)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 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4被指管有一枝汽油彈及一枝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須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排期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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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為「陣地社工」成員 陳虹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 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4被指管有一枝汽油彈及一枝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須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排期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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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為「陣地社工」成員 陳虹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吳(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8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哥哥今天陪同吳出庭應訊,裁判官考慮被告年紀輕,指示辯方下次上庭時父母須陪同出庭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人事擔保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2灣仔 #新案件
吳(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8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哥哥今天陪同吳出庭應訊,裁判官考慮被告年紀輕,指示辯方下次上庭時父母須陪同出庭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人事擔保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為期5天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為期5天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