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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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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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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1胡(20)
D2李(25)

1)非法集結(D1 d2)
被控於當日在旺角道廣東道交界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D1三罐白電油)

修訂控罪:
3)管有違禁武器(d2伸縮棍一支)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減少報到至一周三次,縮短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中環 #提堂
澳洲籍手足(3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環球大廈至交易廣場之間的行人天橋上,企圖擲下磚頭以襲擊在地面的警務人員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杜(28) #提堂
#1027尖沙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彈弓、伸縮警棍等)

修訂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0月27日無合法辯解下於尖沙嘴藝術館外管有兩支彈弓、32粒彈珠、179粒鋼珠及一支金屬伸縮棍。
撤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6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張(35)
襲警(襲擊沙展A)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沙展A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中環案發地點一帶。

控方申請再次押後6星期,因在公開片段中發現另一名涉案警員,因此需再向律政師索取最終法律意見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不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銅鑼灣 #答辯
徐(2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𠝹刀、鐵釘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徐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徐准以5,000元現金及5,000元人事擔保保釋;2020年1月10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檢驗有關粉末後,確定非危險藥物,撤銷控罪(2);並由《公安條例》第33條改控《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案件原押後至3月27日答辯。
//控方庭外承認,未確定是否屬危險藥物的情況下,「一般都唔會告左先。」//(10/01/2020星島日報)

不認罪

兩名警員作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兩至三名辯方證人,包括一名判頭將證明徐有合理理由管有上述物品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
辯方申請押後日期遷就被告提交畢業研究日期

預計1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18) #提堂
(補返上午遺漏一單,抱歉今日案件太多)
#20200202美孚 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襲警:涉堵路)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李於本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以及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被告申請毋須答辯
延至5月26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

期間照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襲警(涉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控方申請再次押後,以考慮新增控罪控告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裁判官表示事發為11月,對一再押後非常不滿,表示難以理解為何控方對是否新增控罪需時甚久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反對匿名令,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至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裁判官再次表示控方再三押後案件,匿名令爭議應在2星期內可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控辯雙方須在7天前提交書面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灣仔 #答辯
鄭(21)
意圖損壞財產(黑色液體、打火機等)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管有一樽懷疑為410毫升機油的黑色液體,內含有少量汽油,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控方指黑色液體為製作汽油彈的燃料,用以在馬路上縱火,控告鄭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鄭准以10,000元現金及2,000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2020年1月9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該樽液體實為含有少量汽油的黑色油漆,改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23日再訊。

不認罪

5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預計審期為2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預留24日作審期,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筲箕灣 #答辯
黃(19)
刑事毁壞、襲警(涉損壞交通燈)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筲箕灣太康街與筲箕灣道交界,非法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行人交通燈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於西灣河太安樓商場A7號鋪萬寧外,襲擊警員X。據悉警員追趕期間疑被他的剪刀弄傷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再次申請保釋獲批;2020年1月9日再次提堂時新增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案件原押後至3月19日再訊。

不認罪

4位控方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及10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保留對片段爭議
預計審期為2天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預留29日作審期,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控方是日預備可進行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6月16日09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年滿16歲的少年‼️已還押逾50天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控罪1] 被指於今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扣、刀、[控罪2] 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控罪3]

投訴:曾被警員掌摑至一度失聰,被捕後要求見律師被拒

保釋背景:3月4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陳小姐 10,000
宵禁:21至08
報到:每週兩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須到前僱主餐廳工作
每星期與善導會社工會面兩次

案件將於5月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401大埔
A1曾
A2羅 (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縱火
2. 襲警 [A1]
3. 襲警 [A2]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保釋背景:於4月3日首次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7日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次被駁回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A1- 媽 20,000 A2 - 媽 20,000
宵禁:22至07
報到:每週2次
禁足:大埔警署100米範圍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將於5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新案件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禁足令:洗衣街、廣華街、豉油街、登打士街、上海街、旺角道內的範圍
宵禁令2100至0600

投訴:曾在被捕後,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被要求和證物拍照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龔(18) #提堂#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控方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討論後透露可以其他方式處理。

控方是日修改案情,隱去警員號碼。
裁判官指控方應先申請匿名令,辯方是日表示反對,裁判官指每宗案件需獨立處理是否匿名。裁判官指案情直接簡單,之前案情亦未有隱去警員身份,控方指是日已索取律政司指示。裁判官指早前曾處理其他相類似案件,指較早期發生的案件不會匿名,控方回應稱為律政司意見,裁判官詢問是否所有相類似案件將申請匿名令,控方認同。

裁判官希望可以書面陳詞處理匿名令,雙方同意分別於26/5 及5/6前提交書面陳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押後案件六星期至 6月9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1) #提堂#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警車巡邏時於寶順路近將軍澳隧道公路發現有單車阻路,被告被見到於該地將單車移至馬路上,被捕後保持緘默。

將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任何有關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非法集結類 的罪行,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蘇(38) #提堂#0805觀塘 / #0806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裁判官指辯方已多次申請押後聯絡專家證人,辯方指於二月中已與專家證人開會,但未有機會至警方處檢驗證物。

辯方指聯絡專家過程為:
13/3 聯絡控方處理專家,指23/3 - 4/4 期間可進行檢驗。
30/3時確認因疫情封關專家未能從英國回港,以現時發展或需至五月尾才可準備實質報告。

辯方指將依賴專家證供。裁判官指辯方可先要求專家靠控方專家報告、尺寸等資料可先作初步專家報告,以加快日後進度。

控方希望更早時處理,辯方指現時不可能得知開關日期。裁判官表示明白,但亦指由12月中開始等待報告,促辯方與專家保持密切聯絡。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6月10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擔保條件依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辯方透露不獲以其他方式處理,裁判官詢問控方立場,指「是日其他案件不論背景及案情都相同,亦獲以其他方式處理」。辯方申請押後短時間處理相關事宜。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休庭後辯方索取指示,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一個月,亦透露將再次申請。

裁判官亦對控方指「本案性質於早前案件類似,為何會有處理分別?」

辯方同時希望取消宵禁令 獲批。
其他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徐(18) #提堂#1018牛頭角 非法集結、蒙面、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一及二,呈上經修定後案情,辯方不反對。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四星期至26/5。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 1430 處理答辯,若不認罪亦會進行初步審前覆核。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申請押後至23/6,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均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