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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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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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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新案件 #1001荃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青山公路 144 - 172 號荃豐中心的行人天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9674賴信安(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1,000

案件押後至5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新案件 #1001長沙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長沙灣「甜一刻」內管有伸縮棍

保釋批准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5,000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辯方指與外聘主控達成共識將修改控罪,然而,現場主控未有相關資訊,雙方希望押後數天至下星期二(3月31日),下午2時30分,返回第一庭(未有提及哪個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原預計審期:15/4-16/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新案件
廖(42)
襲擊警務人員10824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
押後至5月8日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新案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搜屋搜出 彈叉/彈射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文件

法官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情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3000元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7AP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巴裔手足(18) ‼️已還押104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3月13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認罪,5封求情信包括家長、校長、社工,指出被告勇於改過及樂於助人,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等候背景、感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被告已被還押接近4個月

已索取背景、教導所、感化官及心理報告,背景報告指被告後悔行為,深切反省自己過失;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不合適判入教導所;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判處監禁或教導所;懲教署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需要行為指導,辯方希望判處感化,讓被告接受長時間指導

辯方指出陳大鵬傷勢雖嚴重,惟被告對陳大鵬施加的傷害少,在事件中參與少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索取另一份感化官及外間心理報告

期間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111大埔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申請

👤郭(27)🛑已還押逾130天

控罪: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十四年)

案情摘要:
於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州仔段某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大埔墟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在該鐵路上(超過一百支竹枝),控方指同案除年紀較細被告外,其他被告均為還押。

裁判官指出由於案件受社會關注,法庭更須監察案件進度,要求控方四星期內提交書面進度報告(包括法律意見是否已經完成,案件調查是否完成,提供予辯方的文件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決定將會於哪種法院進行審訊)。而且,裁判官認為直至現時為止,應該有階段性的法律意見,並通知全體被告,使各個被告有所知悉案件進度,希望控方紀錄在案。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下次提堂日期:等候通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 (#1027尖沙咀 襲警)

旁聽少過十人
準備開庭

#1027尖沙咀 事件回顧(綜合媒體報道)
有網民發起10月27日下午於尖沙咀梳士巴利花園集會「追究警暴 連繫穆斯林 守護民眾 與記者同行」,期望喚起國際關注一周前清真寺被水炮車射中事件。集會開始前,水炮車、裝甲車已出動戒備,防暴警員截查市民與車輛,集會未開已先後拘捕至少七人帶入尖沙咀警署,其中年齡最小的僅12歲。晚間示威漫延油尖旺,警方發放逾百枚催淚彈,當中兩次射入店舖,波及巴士有司機及乘客不適。警方亦拘捕多人。另外,黃埔晚上有青少年被警拘捕,引來數百名居民不滿,街頭指罵及對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尖沙咀
梁(退休人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下午在尖沙咀千人集會時,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毋須答辨

控方不反對保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繼續保釋
保釋條件
擔保金$3000
每周兩次往警署報到
居住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不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
#1027尖沙咀 事件回顧(綜合媒體報道)
有網民發起10月27日下午於尖沙咀梳士巴利花園集會「追究警暴 連繫穆斯林 守護民眾 與記者同行」,期望喚起國際關注一周前清真寺被水炮車射中事件。集會開始前,水炮車、裝甲車已出動戒備,防暴警員截查市民與車輛,集會未開已先後拘捕至少七人帶入尖沙咀警署,其中年齡最小的僅12歲。晚間示威漫延油尖旺,警方發放逾百枚催淚彈,當中兩次射入店舖,波及巴士有司機及乘客不適。警方亦拘捕多人。另外,黃埔晚上有青少年被警拘捕,引來數百名居民不滿,街頭指罵及對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錢禮主任裁判官 #0326小西灣
👤 D1蔡(20),D2鍾(23),D3:林(23)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在香港柴灣龍躍徑一所棄置石屋內,沒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下管有槍械或彈藥,即10發步槍子彈,多發9x19mm 子彈,511粒混合款式彈藥,箭(沒有弓)。並在D1家中搜出刀,棍,氣槍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只有D1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新案件



控罪:
1至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案情:
-於11月12日 以Tg 煽惑頻道使用者對他人作出非法及惡意傷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1)
-於11月13日 以tg 煽惑頻道使用者對他人作出非法及惡意傷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2)
-於11月18日以tg 煽惑頻道使用者對他人作出非法及惡意傷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於12月9日以tg煽惑他人阻撓鐵路運作及主要道路 (4)

是日毋須答辯,控方指需時檢視超過1300訊息及被告電話,

控方透露涉案訊息包括:
-製造氯氣彈
-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呼籲群眾按下港鐵緊急停車掣及堵路
-使用腐蝕性液體
-殺警

辯方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被控人放棄保釋覆核權利

押後至5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李(22)‼️已還押逾145天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控罪:於2019年10月31日在太子雅蘭里和鴉蘭街交界,被警員在後巷發現相信屬於被告人的背囊,內藏有5支汽油彈,而被捕時身上只有海報和電話

背景: 2019年11月2日首次提堂向 #蘇惠德署理總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12月16日、2月10日及3月2日在 #劉綺雲裁判官#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亦被拒,3月20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前申請保釋同被拒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摘要

辯方今天無保釋申請
因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未有機會和被告開會,亦未收齊控方文件,如調查報告及不被使用材料列表,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張(20)‼️已還押逾145天
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槌、含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白楊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面罩、防毒面具及眼罩;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25厘米長的槌及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背景:11月2日首次上庭時投訴被捕後在警署被警員強迫穿戴裝備拍照,錄口供時亦被警員拳打腹部,保釋申請被 #蘇惠德署理總裁判官 拒絕,12月16日在 #劉綺雲裁判官 面前再次申請保釋被拒

修訂控罪(1)及(2),及新增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槌)

辯方剛剛才得知修訂控罪,並表示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
以案情而言沒有因新增控罪而改變,控方近5個月後突然決定新增控罪,而且控罪前後矛盾,惟法庭表示此非法律上理據
法庭指若律師未準備好的話可押後案件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3日,以決定是否反對新增及修訂控罪,及相關理據

辯方撤回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4月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1🛑已還押逾7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沒有保釋申請,只處理提訊日期

押後至6月29日上午9點半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大角咀 #提堂

董(23)、丁(18)‼️已還押逾160天
製造或管有炸藥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大角嘴橡樹街75號一個單位,明知或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和硫磺

背景:2019年10月17日首次提訊時在未經律政司同意下被落案起訴,因程序上出錯,須撤回案件,重新提交控罪書,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被拒。12月12日提訊時再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

控方已取得2位專家報告,等候4月底最後專家報告,因現場搜獲不同化學品,需以不同組合看能否製作成爆炸品,並交由爆炸品處理科研究爆炸威力,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如需轉交更高級別法院審理,下次提訊亦會有相關文件

辯方指被告還押至今近半年,案件可謂毫無進展,多次申請調查報告亦未收到

D2代表律師呈上2封老師、1封社工及1封父親撰寫的信件,指可提供指導和監督

D1沒有保釋申請;D2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李(22)、利(25)‼️已還押逾40天
李(19)
鍾(20)
襲警

背景:
李(22)、利(25)在2月12日首次提訊,保釋申請被 #杜浩成裁判官 拒絕,2月19日保釋覆核亦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
李(19)原於1月3日提堂,惟因留院而缺席聆訊,至1月6日上庭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近3個月後,在3月27日獲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批准保釋申請
案情指當日奶路臣街花園街交界有堵路, #杜浩成裁判官 曾指「咁非法集結呢個控罪都呼之欲出」

控方已索取律政司指示,呈上修訂控罪,並申請與3件案件合併處理,辯方對修訂控罪及案件合併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與蘇進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律文件

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4申請宵禁時間改早一小時2200-0600獲批⭕️

D2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人事擔保$50,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300-0600

D3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人事擔保$50,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300-0600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陳慶偉法官 #1111銅鑼灣

殷(24)‼️已還押逾130天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用途(鐵棒、鎅刀)

案情摘要:
//網民昨日(11日)發起「三罷」及「黎明行動」,本港各區均爆發警民衝突......殷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他被指在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𠝹刀.....
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玻璃樽、酒精、白色粉末等,有合理懷疑他會用這些材料製造汽油彈//
(摘自《明報》2019.11.12)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青松觀路外爬欄杆逃跑,最後警員在澤豐街外截停被告。追截時被告遺下一個灰色袋,內有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電話和八達通卡

提交4封分別由校長,副校長、中文老師和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等待被告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14元朗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元朗
👤吳(38) 🛑已還押逾140天

撤回控罪
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元朗西菁街順泰大廈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喜尚嘉喜宴會廳和百樂門宴會廳的地毯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控罪及相關案情: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新修訂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