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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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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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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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梁少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_____

控方指被告因留院未能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030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18-25)
#1118油麻地 #求情

A2:陳/ A8:張/ A9:張
A11:馮/ A13:黎/ A14:劉
A15:梁/ A17:梁
🛑A2陳及A13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背景:
-A2、A13 經審訊後被定罪
-A8、A9、A11、A14、A15、A17承認暴動罪;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A4、A7、A12審訊前已離港。
—————————

控方代表交代各人年紀、學歷及刑事紀錄,只有A14在案發後有另一案底。理大事件共拘捕213人並分成17宗案,本案為第7宗,有4宗已經作判刑,判刑書呈上法庭參考。

📌求情
各人採納書面陳詞

A2
犯案時18歲,背景良好,公開大學本在今年畢業,因案件令學位全功盡廢,家人關係良好,本性溫馴、內向及孝順,喜愛攝影及藝術創作,課餘兼職幫補生計。希望法庭考慮梁天琦案,其只係留守現場沒有作出破壞,也非領導角色。控方呈上4宗案例雖在同日但案情各有不同,被告對大部份案情不爭議,求情信指後悔,監禁未能照顧父母。

A8
案發時19歲,去年大學畢業。父為公務員,過去做大量義工,疫情期間兼職到醫院協助防疫工作,也到屋邨替低下階層子女補習。求情信表示真誠悔意,家人願意協助支持,重犯機會很低。一位傳道人求情信指被告人曾協助走出陰霾,另一人求情信指被告協助避過自殺,整體求情信可見有良好正面品格。被告審前認罪,一般有20-25%扣減,希望法庭考慮予以25%,同時明白案例勞教中心不適合。

A9
案發時19,現在23歲。來自草根階層,在工業學院進修。父親因病提早退休,一直由被告負責供養照顧父母,候審時仍努力進修營養學科望能幫助照顧父親。家人求情信指品性馴良及孝順,雖然家中排行最細卻肩起照顧父母責任。希望考慮坦白認罪,沒證據是牽頭角色或直接參與。呈上2宗在黃大仙及灣仔案例,嚴重性比本宗案大,當中以三十多個月判刑。

A11
去年8月曾去信聯合醫院索取被捕後受傷醫療報告,但早前才收到故今日才能呈堂。去年8月11日去信控方表示認罪,現時氣氛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予以最大認罪折扣。

A13
更正書面求情,父親應已經失業一年,現時環境相信2019情況不可能出現,自己事業發展照顧全家,大部份案情不爭議,希望寬大處理,判刑不會有摧毀其人生之影響。

A14
補充被告受僱情況,沒有直接同九龍區加士居道、彌敦道等事件相關。自己手寫求情信表示歉意,當日判斷錯誤,幾年來有反省,現在付出代價令家人擔心,願承擔責任認罪,去年在7月25日預審認罪。大學及中學老師信件指為人正直、善良及樂於助人。

A15
補充被告教育背景為香港專上學院高級文憑,畢業後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地盤工作,崗位為安全督導工作。被告今已25歲,定罪後仍有漫漫前路要走。被告有反省,其他信件可見是上進青年,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努力工作,判刑對其造成極大打擊,其仍樂觀坦然面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個別角色,被捕身上全為保護裝備,被告再犯機會不大,已經鼓起勇氣𐄘擔,希望輕判並考慮審前覆核認罪給予最多三份一折扣。(控方其後指出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扣減應只為20-25%)

A17
2021大學工程系畢業後入職軟件公司,在被捕後仍努力學業。知道自己不成熟,被傳媒政客誤導,如今非常後悔。代表呈上多封公司老闆及老師信件。同A14一樣在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折扣,代表同時呈上林偉權法官同類案件判刑案例。

法庭需考慮今天各人之補充求情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 1000作判刑,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7/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續審[4/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
[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續審[5/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2/9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7/9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黎(36)

控罪: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答辯: 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控方指案件有4次押後, 約7個半月的延誤都是因為被告的申請, 控方不認為案件延誤可以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有一份精神科報告, 指被告有適應障礙及焦慮, 控方不認為這是一個減刑因素, 因為是私人醫生的報告, 但法庭可以考慮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況。

辯方重申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歷時2年, 被告為一個助理技術人員, 幫助學生進行3D打印, 現失去了工作, 不能再在大專院校任職。被告明白言論自由需在法律框架下運用, 知道自己在衝動下發表不合適的言論, 需要正視此問題, 主動尋求精神科的協助。精神科醫生指事件很大可能是基於當時社會不穩, 加上新冠肺炎, 令被告在壓力下作出該言論, 而被告並不是真心希望發生這樣的情況, 沒有暴力傾向。被告需獨力照顧家庭。案發歷時並不長, 帖文並不是被告自己開的, 只是在單一帖文內很短時間回覆兩次。被告沒有參與政治活動, 是一個普通人, 單獨犯案。重犯機會低。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0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提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助養小朋友計劃

👥李,袁

控罪1-7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1】

控罪8及9: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2】

------------------------

控方修訂控罪4,7,9 控罪內銀碼,另控罪5,7,8將存檔法庭

📌答辯
D1 承認控罪 1,2,3,4,6
D2 承認控罪9

2人同意讀出案情,大意為2019年9月D1 在一個TG 助養仔女發起呼籲家長資助仔女,其後以payme,馬會戶口收到數百項來自銀行戶口,儲存工具存入款項,多筆存款 有附上「光復香港」訊息,因超越Payme上限要求借用D2之Payme 戶口。收到款項之後曾提取或轉予過百人士不同戶口。2人在2019年被捕後獲釋,2022年4月再被捕及檢控,D1 認五罪涉及金額共約一百三十多萬。

📌裁定上述6項罪名成立,控罪5、7及8存檔

📌求情
2人代表已交上書面求情,D2身體過去數年確診不同問題,而D2去年1月有錄取針對D1無損權益口供,控方指有實際作用,D1 看完改為認罪,案例可得40%扣減。

法庭為2人索取背景報告,D2另取精神及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3月13日 1000 判刑,2人須還押🛑

💛感謝報料💛
【03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4/8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判刑

🕛12:00(不早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3/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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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D1: 李 (31) 🛑已還押21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

本案2被告上次認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用並協助令D1看過口供後改為認罪,💩並不用出庭指證。鄧官指根據以住案例💩至少得40%刑期扣減,最多可以作50%,但因D1 也認罪不用傳召💩作控方證人。

為公平起見,法官頒令💩控辯雙方按案件背景,就💩究竟可得40%或50%刑期扣減,呈交法律意見。盡可能提供直接案例若一被告口供令致另一人直接認罪如何扣減。

兩人判刑押後至3月20日 14:30,期間須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03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8/2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充公令

D1: 李 (31) 🛑已還押28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本案2被告承認部份控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實質作用直接令D1認罪不用審訊,上星期原定判刑但控辯雙方對D2可得40或50 %刑期扣減有爭議,法庭押後待雙方再作陳詞及提供案例參考。

------------------------

D1 代表: #譚健業大律師
D2代表:何女大律師

1432 開庭

▪️D1 李(31)

📌充公令
代表不反對控方呈交之沒收令

📌判刑:
D1:  32個月監禁

理由:審前覆核認罪可扣減22.5 %,每項洗黑錢罪以金額大少考慮刑期下控罪1及4及2,3,6分別各以15個月及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及下調以整數加起再作總刑期考慮後判以32個月監禁。

1511 完庭

💛感謝報料💛
-----------------------------
💩D2
認罪及提供無損權益口供協助可作45%扣減。然而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商只得81及在2019年患上思覺失調引致幻聽及抑鬱,受D1唆擺下犯案,重犯機會不大。庭上法官引述案例身體及精神狀況不受控制下犯案可考慮其他判刑選擇,法庭將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押後至4月9日 15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大律師

============
[10:00]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兩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和認罪❗️

控方宣讀案情撮要:(大概)
白衣人在2019年7月21日22:43時由F 出口進入元朗站,黑衣人開始聚集,22:48 白衣在非付費區聚集,並作出以下行為:用木棍或藤條敲打閘機,揮動木棍,向付費區投擲水樽,叫囂,襲擊記者。

23:00 再有約50名白衣人到達,23:02 100名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上月台,大部份人手持木棍,23:05 上到月台,指駡車內嘅人,作出施襲行為,直到23:14 列車開出,白衣人離去。

PW1~7 & PW10 有不同傷勢。

D3 鄧兆雄 的行為
22:48 進入元朗站,22:49 在非付費區打黑衣人,22:53 打閘機,22:56 指駡/打黑衣人,22:59 跳入付費區,23:02 入咗付費區,揚手叫人入閘,23:05 上月台,22:07~2312 手持藤條襲擊車內嘅人,23:15 被告離開。

警方在2023年7月6日 拘捕被告,被告保持緘默,警方搜到一條短褲,為當日衣著。

[10:08] D3 鄧兆雄 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方整體的精華片段,和和針對被告行為的片段,清楚顯示整個站內場面和過程,白衣人何時進入元朗站聚集,同時顯示站內不同位置的情況,指駡/揮棍打閘內人士,場面如何混亂,急劇惡化,白衣人在非付費區毆打記者,進入在大堂和車廂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市民。

控方再讀出被告的口供,在四宗案件中有五項定罪紀錄,涉及偷竊。

[11:15] 💩辯方求情
被告有擔當,在好早階段已經承認控罪,呈上五封求情信,立體顯示被告本性不壞,關心家人和孝順,案中顯示沒有對一名女途人作出襲擊,還押期間得到牧養,開始讀聖經(搵管浩明啦),事件已經告一段落,當時係錯誤信念和訴求,會積極更新,用幽默嘅形容被告身材高大(156~157?)、頭腦簡單。

鄧官有查詢:
1. 指被告在獄中被人打,被人撕毁家庭照片,有無證據?(只作整體考慮)
2. 指被告有做義工,但無講幾耐?(撰寫人認識被告10年)
3. 指案件有延誤,但被告在23年7月被拘捕(控方提交案件時間表)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8日15:30 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

==========
直播員控:
控方的精華片段做得好詳細,好值得林卓案參考,清楚顯示整個場面和過程,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絕大部份手持武器,付費區內市民係一盤散,手無寸鐵,好明顯強弱懸殊,如何係兩個陣營對壘?
由被拘捕到今日只係還柙咗八個月,如何構成延誤?未審還押三年又如何?
【09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090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 賴(22) / D3: 鍾(26) / D4: 龔(22)

控罪:
(1)暴動 [D2,D3及D4]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D5陳虹秀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陳不認罪安排於12月2日作10天審訊。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2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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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開庭

📌答辯:
D2, D3, D4 認罪及同意主控讀出修訂之案情撮要,3人分別被CCTV拍到在中國海外大廈外集結,非法集結晚上七點後演變成暴動。📌控方修定案情撮要:

D2案情相關:
約1940時,截圖中顯時D2身穿黑色頭盔、黑衫褲、黑布鞋及左手戴灰色阻熱手套站在軒尼詩道1號附近。
約1959時,大批集結人士包括D2在軒尼詩道139號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D2跌在地下,被身後警員9567截停,當時D2右手穿灰色隔熱手套、黑色頭盔、黑布鞋。並管有黑色鴨舌帽、黑色iphone、深色背包,其中黑包背包沒有被檢取。
D3案情相關:
約1857時,D3被拍攝到身穿黑色短tee、黑長褲、白鞋、藍背包手持板材蹲下四周觀察,和集結人士與警方對峙。
約1959時,大批集結人士包括D3在軒尼詩道139號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見D4被警方制服後,D3回頭協助D4,唯被趕及的警員制服,期間D3反抗,最後被趕及的警長拘捕。
D4案情相關:
約1950時,D4身穿黑衫黑褲黑波鞋、配戴防毒面罩在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跌倒在地,被警員9800以非法集結拘捕,當時身穿3M灰色手套、黑色Nike波鞋,管有612被捕支援卡片、2張八達通。

📌裁決:
法庭裁定三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播放片段:
主控要求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直播、警方拍攝片段:8月31日19:10 時開始軒尼詩道蔚蘭軒外有人放置雜物堵路,其後有人縱火及叫口號,冒起黑煙有數層樓高,消防員前來救火,約19:50時左右速龍小隊及裝甲車才由金鐘前來軒尼詩道、由循道衛理向修頓球場方向驅散及清理。
之後播放拍到同D2、D3、D4相關之片段並有截圖呈上。
片段可見D2在軒尼詩道徘徊,於中國海外大廈外被截停及制服。D3 在1952時曾持膠盾牌蹲下對峙,之後交給其他人,軒尼詩道由西向東逃走,見D4被捕轉身上前協助一同被捕。

控方確認3人沒有案底,D3 在2023年曾患上抑鬱症。

📌求情
法官收到3人代表書面求情,指仍有一人(D5)要接受審訊,打算待其審訊完才判刑,估計在明年初,查詢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距上次審訊已經4年,中間經歷上訴,發還重審、重新答辯,被告希望盡早知道自己刑期,況且D5被捕地點、案情同今日認罪3人各不同,不用一齊判刑。D2代表有同樣請求希望今天可以判刑。D3代表指因被告精神狀態不佳期望可早些知道結果,避免病情因延期惡化。
法官指3人刑期不會因還押而坐突,看不到押後判刑會有不公平。而D3還押有醫生睇相信不會影響病情。

D2求情
現年27歲,父母離異,大學畢業原打算作教師,因本案未能入職,惟過去5年未有放棄任職補習。D2去年身體健康出現毛病,未能如常照顧嫲嫲,她初中起參加聖約翰少青團,多封聖約翰監督求情信可見15年服務多過900小時。中學及大學老師對其評價也很好,本案同D2本身性格不同。從案例所見,考慮被告角色、行為希望以3年?個月作起點,重審認罪希望可以酌情扣減三份一,另外經歷數年上訴重審等程序、良好品格,有創傷後遺症等再作額外扣減。

D3求情
補充片段中D3雖然企得前但並非向前衝。重審中認罪明白一般只有25%扣減,但本案較特殊希望可作三份一扣減。被告精神受到本案影嚮也希望獲額外扣減。

D4
同樣希望重審認罪可作扣減三份一。本案首次審訊時未有盧建民上訴案例即身處現場壯大聲勢即暴動,被告選擇重審時認罪。案件過程拖延至今不是因被告造成,卻受到案件折磨至今,被告由脫罪至今心情猶如坐過山車。也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因素作額外扣減。

法官要求控方就重審認罪扣減及程序延至今日詳情提供協助。

12:47 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0930再提訊看D5審訊進度決定判刑日子,3名被告須即時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