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3]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黎(36)🛑已還押22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8/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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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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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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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黎(36)🛑已還押22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8/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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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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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9]
- - - - - - - - - - - - - -
⚠️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9]
- - - - - - - - - - - - - -
⚠️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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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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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主控讀出控罪、開案陳詞(被告回覆主題提及下次要插小腸)及承認事實(帖文留言精華版P4及P5,P10及P10a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被告表示明白。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只會傳召2名證人(今日)及播放約1小時錄影會面片段(明天)。辯方指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包括回覆內容,主要爭議沒有犯罪意圖及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並不構成煽動只是吹水,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作招認,如表證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會作供,雙方預期明天可完成審訊,暫訂9月1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 偵輯警員14582蘇長(音) ,綱上溜覧時發現相關留言並作截圖
🔹主問
現駐毒品調查科,2022年2月24日駐守網絡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監察網上言論,當日在連登討論區檢視一個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貼文,同日17:24時將39版網上貼文檔案P1截取及列印成P2紙本版,證人留意到帳戶「要食自己整」之留言,並查詢其用戶紀錄並列印出來P3。之後再就此用戶在P2留言作精華截圖共4頁紙成為P4。
2022年3月9日22:51時證人再次用警方電腦溜覧連登同一主題,發現原貼文及留言繼續存在,證人再次截取留言及作列印P5。
🔸盤問
確認列印貼文版本P2內容有看過,2022年2月24日是使用browser 內置功能截取留言列印,同意P2版本內一些留言如第四個貼因太多回覆沒按鍵伸延看原文列列,同意庭上辯方在24年8月2日列印版本D1見第四個貼文原文有留言「又做戲?」。同意P2版本因回覆太多隱藏了(訊息可見出現 回覆負評過多,按此顯示原文),因此看不到回覆邊個留言。也同意辯方版本第十一個留言看到是回覆第四個留言。代表指每個主題回覆內可以作正評及負評,但只是加入會員180日後才可以作出。辯方代表繼續指出控罪主題內一些看不到之回覆。證人同意沒按鍵展示全部內容才截取貼文及該主題當日共有335個貼文回覆,P2列印版只有320項因使用broswer功能列印至有被告之最後貼文。
同意涉案題目在2022年2月4日時並不是熱門話題,自己只因要調查才找此題目貼文。不清楚該題目是在時事、政府,娛樂等等那個分類下。證人答不到是否在分類下很後的位置,當時是用搜查主題功能而找到貼文,從辯方文件D1 同意涉案貼文是時事台主題,因一些帳戶現已刪除,現在因而此看不到第320項,刪除可能是違反規則被管理員刪除,也可以由用戶自己刪除。PW1同意列印版本因㩒不到展開功能,未有顯示主題下所有貼文。
🔹覆問
同意一些題目貼文回覆負評太多而被遮閉,例子如第4項貼文,網頁上可出現訊息「回覆負評過多 按此顯示原文」。同意用滑鼠按下可睇到原文。
確認在2022年2月24日所截取呈堂貼文P2沒有任何修改。P2內第51、110、118、273及275均是被告帳戶所發留言,並沒有被遮閉,非會員也可看到完整貼文。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證人需時確認撰寫英文報告內容及中文版,法官建議休庭下午才開始主問
12:34 上午完
押後至1430 以便證人䦧讀報告,控方預計主問30分鐘,辯方盤問約需1小時多。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主控讀出控罪、開案陳詞(被告回覆主題提及下次要插小腸)及承認事實(帖文留言精華版P4及P5,P10及P10a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被告表示明白。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只會傳召2名證人(今日)及播放約1小時錄影會面片段(明天)。辯方指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包括回覆內容,主要爭議沒有犯罪意圖及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並不構成煽動只是吹水,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作招認,如表證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會作供,雙方預期明天可完成審訊,暫訂9月1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 偵輯警員14582蘇長(音) ,綱上溜覧時發現相關留言並作截圖
🔹主問
現駐毒品調查科,2022年2月24日駐守網絡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監察網上言論,當日在連登討論區檢視一個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貼文,同日17:24時將39版網上貼文檔案P1截取及列印成P2紙本版,證人留意到帳戶「要食自己整」之留言,並查詢其用戶紀錄並列印出來P3。之後再就此用戶在P2留言作精華截圖共4頁紙成為P4。
2022年3月9日22:51時證人再次用警方電腦溜覧連登同一主題,發現原貼文及留言繼續存在,證人再次截取留言及作列印P5。
🔸盤問
確認列印貼文版本P2內容有看過,2022年2月24日是使用browser 內置功能截取留言列印,同意P2版本內一些留言如第四個貼因太多回覆沒按鍵伸延看原文列列,同意庭上辯方在24年8月2日列印版本D1見第四個貼文原文有留言「又做戲?」。同意P2版本因回覆太多隱藏了(訊息可見出現 回覆負評過多,按此顯示原文),因此看不到回覆邊個留言。也同意辯方版本第十一個留言看到是回覆第四個留言。代表指每個主題回覆內可以作正評及負評,但只是加入會員180日後才可以作出。辯方代表繼續指出控罪主題內一些看不到之回覆。證人同意沒按鍵展示全部內容才截取貼文及該主題當日共有335個貼文回覆,P2列印版只有320項因使用broswer功能列印至有被告之最後貼文。
同意涉案題目在2022年2月4日時並不是熱門話題,自己只因要調查才找此題目貼文。不清楚該題目是在時事、政府,娛樂等等那個分類下。證人答不到是否在分類下很後的位置,當時是用搜查主題功能而找到貼文,從辯方文件D1 同意涉案貼文是時事台主題,因一些帳戶現已刪除,現在因而此看不到第320項,刪除可能是違反規則被管理員刪除,也可以由用戶自己刪除。PW1同意列印版本因㩒不到展開功能,未有顯示主題下所有貼文。
🔹覆問
同意一些題目貼文回覆負評太多而被遮閉,例子如第4項貼文,網頁上可出現訊息「回覆負評過多 按此顯示原文」。同意用滑鼠按下可睇到原文。
確認在2022年2月24日所截取呈堂貼文P2沒有任何修改。P2內第51、110、118、273及275均是被告帳戶所發留言,並沒有被遮閉,非會員也可看到完整貼文。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證人需時確認撰寫英文報告內容及中文版,法官建議休庭下午才開始主問
12:34 上午完
押後至1430 以便證人䦧讀報告,控方預計主問30分鐘,辯方盤問約需1小時多。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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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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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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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容(23) #續審 [2/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李(68) #提堂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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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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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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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容(23) #續審 [2/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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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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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李(68) #提堂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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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儀(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
🔸盤問
審視後確認今日沒有進一步盤問
🔹沒有覆問
主控呈上更新證人、證物列表及因新增電子檔案證物P11a而修改之承認事實。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10
2022年3月14日 17:48在葵涌警署由DPC15999 進行,片段約57分鐘,會面中警員展示文件P10b,謄本為P10a
警員問及案情內容,被告在連登一主題「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以戶名「要食自己煮」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插穿佢小腸」。確認拘捕警誡下自願講出「啲嘢你我講,因為貪玩」,案發是自己用三星手提電話在連登發出,該機換新Iphone後已賣走,現在使用之iPhone 自願交出手提開鎖密碼以便警方調查。使用連登因感覺可匿名出文,不似Facebook 般實名曝露身份。
-解釋以自己帳戶作第51項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是因為當時社會風氣仇警,貪玩而作留言,沒有特別看其他人回覆自己留言。對七一有警員受傷後來覺得犯法不啱,留言只是想發洩心情。5人對自己貼文讚好現在同意覺得有人會跟住做,當時冇想過。
- 自己第110項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自己是因為貪玩及當時仇警氣氛而說,冇心令他人跟往做,此貼文有4人讃好及有3人留言,自已有再回覆。同意現在看發文有教人點做。一人回應他「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被告回覆「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不清楚有多少人看自己留言,也不識網上其他人。
-同意原題目「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最後共有三百多個回覆,算多人看,但自己初初留言時並未有咁多人回覆或看。
-警察要求下在展示貼文截圖片、檢取手機及畫面截圖上簽名確認。確認自己工作室檢取桌面電腦為自己用,會用此機上連登但因不識中文輸入不會發貼只用來看內容。
-再次澄清當時剛看到新聞,加上社會氣氛、連登好多用戶都嘲笑警員,覺得發文不用負責任而作上述留言,冇意煽動他人。
-同意錄影會面當刻留言仍在,解釋因用戶不可自己刪除,同意可能要剷了帳戶才可刪文,案發時自己貪玩出完文也沒有想過去刪除。
~控方舉證完成~
📌中段陳詞
🔸辯方
被告在連登主題5個貼文其實沒有特定目標,其言行只算評論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控方最有利詮釋也不達至表證成立。
🔹控方
被告前後回覆多次不可能沒有煽動意圖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作供,法律代表需取指示及簽署文件申請休庭。
1102 休庭至 1151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交代背景,現在25歲,內地出生小學五年級移居香港,2021年任職地盤裝修工人。
日常常用程式上網如溜覧微博、連登、QQ等。連登有一戶口「要食自已整」是於2020年9月注冊,因少用2021年7月仍是「P牌」用戶。
2021年7月1日晚上十時在家中上連登,見到一個主題圖片知SOGO有一名警員中刀,沒有詳細資料,只見其他人留言,有人留言「又做戲好假、自編自導自演、剪指甲流血、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於是自己以食花生心態留言「插L死佢老豆老母」,而留言也有助找回貼文,沒有任何特定目標意圖,老豆老母只是粗口。錄影會面中曾提及用刀插只是字面解釋意思,警員只出示自己打一句圖片,沒有前文後理。連登討論區除非用主題尋找,否則貼文不會好易找到,案發後至被捕也沒有重看此題目。
之後有人回覆唔好怪做戱,自己想起電影「十年」劇情,自己之後認為在鬧市用刀刺殺只上半身不合理,因此自己作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之後再打「收皮喇儍仔」因為覺得太荒謬不信插後膊是真。錄影會面內解釋講出於覺得自己好叻,正常不是插膊頭,不是想叫其他人去做。
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因沖涼後見有人閙自己冷氣軍師、咁叻你去等很嬲沖口而出才作出。用「教人」只是極怒下以語音輸入鬧人。錄影會面中答見人串我心情唔好便打呢句,「串」是閙的意思,可能用字不好。
1250 午休,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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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儀(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
🔸盤問
審視後確認今日沒有進一步盤問
🔹沒有覆問
主控呈上更新證人、證物列表及因新增電子檔案證物P11a而修改之承認事實。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10
2022年3月14日 17:48在葵涌警署由DPC15999 進行,片段約57分鐘,會面中警員展示文件P10b,謄本為P10a
警員問及案情內容,被告在連登一主題「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以戶名「要食自己煮」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插穿佢小腸」。確認拘捕警誡下自願講出「啲嘢你我講,因為貪玩」,案發是自己用三星手提電話在連登發出,該機換新Iphone後已賣走,現在使用之iPhone 自願交出手提開鎖密碼以便警方調查。使用連登因感覺可匿名出文,不似Facebook 般實名曝露身份。
-解釋以自己帳戶作第51項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是因為當時社會風氣仇警,貪玩而作留言,沒有特別看其他人回覆自己留言。對七一有警員受傷後來覺得犯法不啱,留言只是想發洩心情。5人對自己貼文讚好現在同意覺得有人會跟住做,當時冇想過。
- 自己第110項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自己是因為貪玩及當時仇警氣氛而說,冇心令他人跟往做,此貼文有4人讃好及有3人留言,自已有再回覆。同意現在看發文有教人點做。一人回應他「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被告回覆「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不清楚有多少人看自己留言,也不識網上其他人。
-同意原題目「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最後共有三百多個回覆,算多人看,但自己初初留言時並未有咁多人回覆或看。
-警察要求下在展示貼文截圖片、檢取手機及畫面截圖上簽名確認。確認自己工作室檢取桌面電腦為自己用,會用此機上連登但因不識中文輸入不會發貼只用來看內容。
-再次澄清當時剛看到新聞,加上社會氣氛、連登好多用戶都嘲笑警員,覺得發文不用負責任而作上述留言,冇意煽動他人。
-同意錄影會面當刻留言仍在,解釋因用戶不可自己刪除,同意可能要剷了帳戶才可刪文,案發時自己貪玩出完文也沒有想過去刪除。
~控方舉證完成~
📌中段陳詞
🔸辯方
被告在連登主題5個貼文其實沒有特定目標,其言行只算評論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控方最有利詮釋也不達至表證成立。
🔹控方
被告前後回覆多次不可能沒有煽動意圖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作供,法律代表需取指示及簽署文件申請休庭。
1102 休庭至 1151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交代背景,現在25歲,內地出生小學五年級移居香港,2021年任職地盤裝修工人。
日常常用程式上網如溜覧微博、連登、QQ等。連登有一戶口「要食自已整」是於2020年9月注冊,因少用2021年7月仍是「P牌」用戶。
2021年7月1日晚上十時在家中上連登,見到一個主題圖片知SOGO有一名警員中刀,沒有詳細資料,只見其他人留言,有人留言「又做戲好假、自編自導自演、剪指甲流血、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於是自己以食花生心態留言「插L死佢老豆老母」,而留言也有助找回貼文,沒有任何特定目標意圖,老豆老母只是粗口。錄影會面中曾提及用刀插只是字面解釋意思,警員只出示自己打一句圖片,沒有前文後理。連登討論區除非用主題尋找,否則貼文不會好易找到,案發後至被捕也沒有重看此題目。
之後有人回覆唔好怪做戱,自己想起電影「十年」劇情,自己之後認為在鬧市用刀刺殺只上半身不合理,因此自己作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之後再打「收皮喇儍仔」因為覺得太荒謬不信插後膊是真。錄影會面內解釋講出於覺得自己好叻,正常不是插膊頭,不是想叫其他人去做。
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因沖涼後見有人閙自己冷氣軍師、咁叻你去等很嬲沖口而出才作出。用「教人」只是極怒下以語音輸入鬧人。錄影會面中答見人串我心情唔好便打呢句,「串」是閙的意思,可能用字不好。
1250 午休,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法官指自己不熟悉連登平台,要求控方提供列表指出回應時間、那個帳戶回應及貼文編號方便理解,是否加入承認事實由雙方討論。
📌被告繼續作供
🔸主問
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P5被告電話截圖可見到那些回覆被告貼文。
被告上一個貼文後一人回覆稱「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被告再回應「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另一人在帖文內稱「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 走唔甩~」,118項貼文被告第五次亦是在主題最後一個回應「收皮啦傻仔」。
被告同樣回答打上述句子是貪玩,非煽動,之後冇再進入此個主題post,冇人再回覆自己也沒再打嘢。
問至今年8月2日上述5個留言為何沒有了,被告答被捕後曾重閱此主題下自己留言,回想為何咁寫。由於警方指有煽動性,雖然不認同但覺得用字不適當不想影響其他人於是釋放後在2022年3月14日刪除連登帳號,故所有留言也隨之刪去。在2021年7月21日不熟連登不知有冇刪貼功能。
錄影會面中答「貼文有D取笑大陸果邊時事」,指自己也是大陸出世,發文閙人取笑大陸人而並非取笑大陸時事。錄影會面警員又問自己留言其他人有可能跟住做,答「有」是因警員只出示自己一句留言無上文下理,自己意思只是錄影面時認為有可能,非發文時想法。
而問為何寫插小腸?自己答純粹貪玩,果度多肉,是回應警員問題不是同意有煽動咁做意圖,重申自已對警察沒有任何仇恨。
警員問回覆指「教人下次...」是否教人答「都屬於」是會面時睇返字眼覺得自己有用「教」字便咁答,實際上當時好嬲才咁寫,並非想教人插小腸。
2021年時被告沒有政治取向,2019至2020時身在大陸也沒有參加任何香港社會運動。
🔹盤間
-同意母語是中文
-2019年2月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之後因來回交通時間長而返回香港居住
-同意從新聞知2019年中起香港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但認為2019年前也有遊行示威。同意2019年中之後示威有涉及暴力,但認為2020疫情後已經沒有示威、遊行。
-同意涉案主題自己先後作出5個留言(貼文第51、110、118、273及275項)。𠄘認事實提及5個留言,同意是自主發出,但不同意任何人可以看到,不清楚發文是否加密,但同意自己可以睇返貼文。
-確認發出頭2個留言時不清楚事件詳情,不同意說法不正確。同意第九項其他人貼文留言時已經有人將新聞放上,第廿二項有人貼上立埸新聞包括圖片見到警員受傷倒地、第卅七項留言貼上Now新聞連結。庭上嘗試㩒入上述連結,只有Now顯示出新聞快訊標題。基於上述也不同意發文時其實已經知道Sogo外有真正襲擊發生,自己只看他人回覆,沒有逐個貼文開嚟睇,而且印象中第九項是一個長達十幾分鐘直播,不會一禁入去知道事件。自己第一個留言(51項)是回應第四項「又做戲」,當時末有看過其他留言。
-不同意即使見到標題也冇需要發第一個留言「插死佢老豆老母」,當時假消息滿天,自己幾分鐘內發了頭3個貼文,而當時沒功能刪除留言。
-同意不清楚事件可以選擇不留言或加上消息未經證實
-同意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時知道有人說警員受傷,但發文那刻不知消息真假,只是回應其他人留言。
🗣️官:看廿二項貼文圖片,警員用右手按左腋下,旁有警員做急救
-不同意以今日所得資料去講當時沒理由發第二次回應貼文插小腸,當時此事件屬不真實、不可能及荒謬。
- 不同意2021年7月社會彌漫仇警情緒上
-不同意自己第一及二個貼文發出之前大部份留言是嘲笑警員
-不同意自已如錄影會面中答因匿名而放心在連登發出貼文,不在Facebook貼文是因不想被起底,非覺得連登可以不負責任發文。
1622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明天11:00 繼續。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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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法官指自己不熟悉連登平台,要求控方提供列表指出回應時間、那個帳戶回應及貼文編號方便理解,是否加入承認事實由雙方討論。
📌被告繼續作供
🔸主問
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P5被告電話截圖可見到那些回覆被告貼文。
被告上一個貼文後一人回覆稱「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被告再回應「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另一人在帖文內稱「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 走唔甩~」,118項貼文被告第五次亦是在主題最後一個回應「收皮啦傻仔」。
被告同樣回答打上述句子是貪玩,非煽動,之後冇再進入此個主題post,冇人再回覆自己也沒再打嘢。
問至今年8月2日上述5個留言為何沒有了,被告答被捕後曾重閱此主題下自己留言,回想為何咁寫。由於警方指有煽動性,雖然不認同但覺得用字不適當不想影響其他人於是釋放後在2022年3月14日刪除連登帳號,故所有留言也隨之刪去。在2021年7月21日不熟連登不知有冇刪貼功能。
錄影會面中答「貼文有D取笑大陸果邊時事」,指自己也是大陸出世,發文閙人取笑大陸人而並非取笑大陸時事。錄影會面警員又問自己留言其他人有可能跟住做,答「有」是因警員只出示自己一句留言無上文下理,自己意思只是錄影面時認為有可能,非發文時想法。
而問為何寫插小腸?自己答純粹貪玩,果度多肉,是回應警員問題不是同意有煽動咁做意圖,重申自已對警察沒有任何仇恨。
警員問回覆指「教人下次...」是否教人答「都屬於」是會面時睇返字眼覺得自己有用「教」字便咁答,實際上當時好嬲才咁寫,並非想教人插小腸。
2021年時被告沒有政治取向,2019至2020時身在大陸也沒有參加任何香港社會運動。
🔹盤間
-同意母語是中文
-2019年2月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之後因來回交通時間長而返回香港居住
-同意從新聞知2019年中起香港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但認為2019年前也有遊行示威。同意2019年中之後示威有涉及暴力,但認為2020疫情後已經沒有示威、遊行。
-同意涉案主題自己先後作出5個留言(貼文第51、110、118、273及275項)。𠄘認事實提及5個留言,同意是自主發出,但不同意任何人可以看到,不清楚發文是否加密,但同意自己可以睇返貼文。
-確認發出頭2個留言時不清楚事件詳情,不同意說法不正確。同意第九項其他人貼文留言時已經有人將新聞放上,第廿二項有人貼上立埸新聞包括圖片見到警員受傷倒地、第卅七項留言貼上Now新聞連結。庭上嘗試㩒入上述連結,只有Now顯示出新聞快訊標題。基於上述也不同意發文時其實已經知道Sogo外有真正襲擊發生,自己只看他人回覆,沒有逐個貼文開嚟睇,而且印象中第九項是一個長達十幾分鐘直播,不會一禁入去知道事件。自己第一個留言(51項)是回應第四項「又做戲」,當時末有看過其他留言。
-不同意即使見到標題也冇需要發第一個留言「插死佢老豆老母」,當時假消息滿天,自己幾分鐘內發了頭3個貼文,而當時沒功能刪除留言。
-同意不清楚事件可以選擇不留言或加上消息未經證實
-同意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時知道有人說警員受傷,但發文那刻不知消息真假,只是回應其他人留言。
🗣️官:看廿二項貼文圖片,警員用右手按左腋下,旁有警員做急救
-不同意以今日所得資料去講當時沒理由發第二次回應貼文插小腸,當時此事件屬不真實、不可能及荒謬。
- 不同意2021年7月社會彌漫仇警情緒上
-不同意自己第一及二個貼文發出之前大部份留言是嘲笑警員
-不同意自已如錄影會面中答因匿名而放心在連登發出貼文,不在Facebook貼文是因不想被起底,非覺得連登可以不負責任發文。
1622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明天11:00 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06]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容(23) #續審 [3/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諸(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15:30
👤區(5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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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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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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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容(23) #續審 [3/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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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諸(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15:30
👤區(5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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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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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16 開庭
雙方更新了𐄘認事實第十一段,增加了訊息編號方便審訊時引用。法官指過去2天已對連登運作有進一步了解認為舊版本可能更好,反建議可加入發貼時間、括號標示被告回覆訊息及將警方截圖P5放入,主控確認今日內可更新黑白版本,下午會呈交。
📌被告繼續作供
🔹盤間
-第三個貼文「收皮喇傻仔」同意是粗俗、閙人,是補充第二個貼文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之遺漏,不同意兩者不相關及其實是閙其他會員回應。
-至於第四及五個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主問答是好嬲才寫,因為其他人講粗口「0n9」、「下次下次,咁L叻...」。不同意自己貼文多有粗口,自己只是P牌討論新聞,正回覆第188號貼文Now新聞連結,認為此貼是該主題分水嶺在7月1日22:23分發出,在自己作出頭3個回覆貼文後才見到,認為見到188號貼文前會員討論只是猜測非嘲笑警員。自己是手機收到有3人回覆才㩒入去看,沒有查看其他人每個貼文。不同意第22號貼文有立場新聞截圖已知襲擊事件真偽,因為之後仍有人質疑「係咪又比人追數咋?」。不認同188號貼文是分水嶺說法十分牽強。
-強調自己清白所以被捕後十分配合調查如毫不考慮便提供手機密碼等,錄影會面中一些說話只是不理解警員所問才答。不同意第四五個貼文是因別人質疑自己提出下次插小腸之回覆,重申只因他人講粗口,自己在失去理智下才發貼。
🗣️要求在庭上再看主題不同貼文何時見到新聞/相片出現,是否早於188號貼文已經見到(庭上所見到投影內容是)
-不同意非因他人用粗口而發貼(控方指是被人質疑教人去插自已不去做)
-同意自己第四五個貼文後其他人冇再覆,但不同意其他人不覆因為回應根本不是閙戰
-同意該連登主題下自己從沒有留言澄清不是教人去插警員,解釋因為看過188號貼Now新聞知道嚴重性不想再出留言想告一段落,自己曾經有想過刪文但平台沒此功能,同意知道留言不當才有此想法。不聯絡管理員去刪除因之前有經驗管理員不會協助。
-不同意有人回「往死裏插」證明自己發文可以令事情惡化
-不同意自己五個留言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盤問完-
1248 午休,1430 繼續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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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16 開庭
雙方更新了𐄘認事實第十一段,增加了訊息編號方便審訊時引用。法官指過去2天已對連登運作有進一步了解認為舊版本可能更好,反建議可加入發貼時間、括號標示被告回覆訊息及將警方截圖P5放入,主控確認今日內可更新黑白版本,下午會呈交。
📌被告繼續作供
🔹盤間
-第三個貼文「收皮喇傻仔」同意是粗俗、閙人,是補充第二個貼文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之遺漏,不同意兩者不相關及其實是閙其他會員回應。
-至於第四及五個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主問答是好嬲才寫,因為其他人講粗口「0n9」、「下次下次,咁L叻...」。不同意自己貼文多有粗口,自己只是P牌討論新聞,正回覆第188號貼文Now新聞連結,認為此貼是該主題分水嶺在7月1日22:23分發出,在自己作出頭3個回覆貼文後才見到,認為見到188號貼文前會員討論只是猜測非嘲笑警員。自己是手機收到有3人回覆才㩒入去看,沒有查看其他人每個貼文。不同意第22號貼文有立場新聞截圖已知襲擊事件真偽,因為之後仍有人質疑「係咪又比人追數咋?」。不認同188號貼文是分水嶺說法十分牽強。
-強調自己清白所以被捕後十分配合調查如毫不考慮便提供手機密碼等,錄影會面中一些說話只是不理解警員所問才答。不同意第四五個貼文是因別人質疑自己提出下次插小腸之回覆,重申只因他人講粗口,自己在失去理智下才發貼。
🗣️要求在庭上再看主題不同貼文何時見到新聞/相片出現,是否早於188號貼文已經見到(庭上所見到投影內容是)
-不同意非因他人用粗口而發貼(控方指是被人質疑教人去插自已不去做)
-同意自己第四五個貼文後其他人冇再覆,但不同意其他人不覆因為回應根本不是閙戰
-同意該連登主題下自己從沒有留言澄清不是教人去插警員,解釋因為看過188號貼Now新聞知道嚴重性不想再出留言想告一段落,自己曾經有想過刪文但平台沒此功能,同意知道留言不當才有此想法。不聯絡管理員去刪除因之前有經驗管理員不會協助。
-不同意有人回「往死裏插」證明自己發文可以令事情惡化
-不同意自己五個留言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盤問完-
1248 午休,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