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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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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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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控方結案陳詞中,未完

1315 午休,14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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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2 彭軍壕

🔹控方主問
主控向彭軍壕確實見過「免予起訴書」,得到法律意見,叫彭在庭上閱讀,隨後彭表示明白。

彭於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1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022年10月3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

▶️2014年認識吳xx
彭認識案中的吳xx、D2張、D4李、D5賴、D6許、張xx、和Hans,早在2014年認識吳xx,再識D6許,被招攬入吳的「鐵馬組」做前線,成員有D6許和Hans;2014年後無聯絡,2017有傾過偈,2019年6月吳xx打電話問彭在反修例有無出,回答放假會出,7.21之後一兩日,吳xx叫彭開會,佢想在7月27日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報仇,在D6許家樓下,康怡/康山附近,有彭、吳、許,開完會,陸續見返2014年識嘅人,7月27日前吳畀咗戰術背心、行山杖、防毒面具等器材,7月27日彭跟住吳班人入元朗,當日只係衝防線,完咗就各自離開;之後被招攬加入一個由大嚿(劉偉德)做金主嘅組織,成為其中一隊人,成員有吳(隊長)、彭、D6許、和Hans,另一隊係蜘蛛隊,Jack係隊長,唔知其他人。

8月27日,在旺角Red Mr 卡拉OK開會,大約夜晚11點去到,見到有吳xx、D6許、Hans,有兩個唔識,後知係張xx(阿文,Nelson),和黃振強,講有大行動,要人去台灣軍訓約兩個星期,由大嚿俾錢,另有6千元津貼,2千買機票,得知七月份已經有兩批人去咗台灣,九月係第三批。當時無講大行動嘅內容,只係講軍訓,由退役嘅陸戰隊隊員安排訓練,無講清楚內容,話會好辛苦,唔好當去旅行,諗清楚先好去。

▶️認人
去之前唔知有咩人去,去到台灣機場集合,就見到有吳xx、D2張、D5賴、D6許、張xx;主控問點知到“小熊維尼”就係D2張,和點知D2、D5的全名,彭解釋吳xx因應軍訓,開咗個「台灣按摩旅行團」TG群組,組員有小熊維尼,在法律文件知到佢全名,被補後在荔枝角收押所見過佢哋,件衫上面有全名,之後問警方證實。

▶️軍訓
9月16~28日,到咗台灣彰化縣,入住常生(教官)的宿舍,彭與D2張同房;訓練有跑步、游水、舉重、引體上升等增強體力活動,有用刀和搶槍嘅搏鬥技巧,有去健身中心、柔道館、war game 場,有兩三日在高架橋底練槍,用真槍射把,各人都有試(主控多次問係咪各人都有參與各項活動,似乎係有目的),亦在橋底試做汽油彈,用玻璃樽、汽油、毛巾嚟做,但無點火;另外吳試咗一個鋁熱彈,掟落一架荒廢嘅電單車度,有起火和溶解金屬,唔知佢點整。

有講炸彈嘅原材料,彭識嘅有:丙酮、鹽酸、硝酸銨、過氧化氫,只係由常生口講。

自由活動期間,吳、D5賴、張有3~4次講點樣破壞迫政府,每次會同唔同人講,彭就無參與,會行開,唔會主動同佢哋傾偈,就算同房D2都無講嘢。

軍訓期間,大嚿嘅軍師阿星出現咗3日,在宿舍帶咗頭盔、盾牌、口罩返香港。

[10:25~10:53] 小休

彭軍壕有用Telegram ,名稱小恨,@小恨2289;主控叫彭睇文件Jury Bundle 3,黃振強電話的TG內容,試圖解釋,但不成功。

9月30日,吳揾咗彭去西環皇后街,一間似係律師樓嘅地方開會,有大嚿、阿星、和另一唔識嘅男子,講到在嚟緊嘅遊行,會用真槍和炸彈對付警察,吳會整TATP(烈性炸藥),吳識人在美國,可以運槍到香港,但有一批被扣住咗,想在10月1日遊行用,但安全屋被警方監視,叫停咗計劃。

10月4日,吳在TG群組講構思掟鏹水彈,約彭在灣仔軒尼詩道一棟舊樓嘅旅館,租咗一間房,D5賴、D6許後到,吳、賴、許攞兩支750ml 鏹水、兩支洗石水上天台,預備在高空掟落去警察度,彭則落街買食物,預備一齊食,返到去見到鏹水仍然喺度,佢哋話終止咗,喪失時機,唔清楚點解。

到10月尾,吳在台灣群組講要低調,要保留實力,準備大行動;11月初吳通知彭,槍到咗,準備試槍;睇JB8,有“恨”和“接完紙鶴未”的TG私訊,彭估計“接完紙鶴未”係D5賴,因為“接完紙鶴未”在「行山討論區」出現,討論區有6個人:happy healer(黃振強)、恨(彭軍壕)、wing420(D6許)、接完紙鶴未(D5賴),吳、professor(Hans)。

11月15日,吳叫彭去揾Jack攞對講機,再去攞炸藥,先去荔枝角永明街恆昌工業大廈,在一單位內攞咗四部對講機,離開之前在一個箱內見到手槍物體。跟住去咗石塘咀街市,等咗約個多小時,在西環山道公廁出面草叢攞咗一袋嘢,入邊有兩包,每包約1公斤嘅黃色粉末ANFO,知道係混合肥料炸藥,仲有一條一米長浸過藥水嘅引線,跟住搭的士去咗炮台山富澤花園,畀咗吳攞上屋企。

▶️西貢試槍
11月16日22:15時,彭與D6許在太古城搭的士入西貢,23:30去到西灣亭,約24:00吳搭的士到;吳從背囊取出:3支裝滿子彈嘅Polymer80手槍,六個裝滿9mm子彈彈匣,一個空尖彈彈匣,一支AR15長步槍,20~30發5.56mm子彈,2kg ANFO 炸藥,兩部對講機。

整理好之後吳在涼亭放低一部對講機,打電話俾未到嘅人,話有一部對講機在涼亭,吳、許、彭就行咗上山等;
(主控引述TG對話中,有人可以提供無登記白二手電話,叫唔好開數據、Wi-Fi 、藍牙)
11月17日約00:30,等到D5賴、屠龍嘅D2張和D4李,會合之後由吳和許帶上山,行咗大概個半鐘,去到大浪村停低,離開咗大路行入隱蔽嘅地方,攞咗三支手槍出嚟上膛,彭就攞對講機行返出少少睇水,佢哋向前方草地開槍,聽到響咗五次,唔肯定係唔係每人試一槍。

見到吳有拍攝,控方播出三段TG中的影片,但彭唔能夠確定頭兩段;試完槍有執走子彈殼,無執彈頭,彈殼在沿途掉咗落海,再行多約20分鐘,在一個斜路試炸藥,彭行遠咗,睇唔清楚,見到吳點著引線,行返過嚟5米外,聽到好大爆炸聲,但乜都見唔到,試完向北潭坳行,到接近出口,吳取出手槍連15發子彈,俾咗D4李,去到北潭坳,叫咗兩部的士,吳、彭、許去港島,賴、張、李去九龍。

[12:30~12:55] 小休

11月17日晚,吳叫彭去幫張xx,彭搭的士去到公主道油站近愛民邨落車,因為封路,行到去近愛民邨搵張,幫佢睇水,張去接在下水道走出嚟嘅理大示威者。

過咗幾日,吳在TG講有槍手出咗事,一個槍手攞咗一支手槍,跟住失去聯絡,仲有嗰兩支又有問題,叫彭拎去畀維修員,但最終係由吳自己拎去。

講返轉頭在11月14日,D5賴提議去城大和浸大,爆開實驗室搵炸藥,同日晚上,張揸車接彭去,賴自己揸電單車去,先去城大學生宿舍,搵咗幾個學生,去浸大爆實驗室,再去城大,揾唔到要揾嘅嘢。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5/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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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陪審團向法官表示已選出首席陪審團代表。

📎控方結案陳詞:(包括早上內容):
控方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連日審訊控方傳召共20名證人作供。被告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錄影會面保持緘默,這是他的權利陪審團不用作不利推測。控方主要倚賴一些直接證供及欠缺直接證供下作推斷。本案控罪元素不是要肯定所有細節,證人不是機械人不可能證供完全沒有瑕疵,陪審團需要考慮辯方所挑戰瑕疵/錯漏是否影響關鍵證供,證人依然可靠可信。舉例辯方盤問其一證物警員E03處理本案被告證物警員E01有沒有揸車,其答案記得沒有,同EO1作供有揸出現予盾,其實重召證人之後可知E01確認有揸車但因為同EO3不同隊,各自成咗不同車輛。
📍證人口供
PW1-3, PW4-6,PW7-9 分別為跟蹤監視、拘捕警員及接管調查錄影會面警員(本案被告及其他2人)
PW10-12為證物警員
PW13-15 證物鏈相關警員
PW16-20 專家證人
主控官簡述辯方挑戰地方,尤其對12月15日早上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前證物鏈連貫性。
📍口頭警誡及錄影會面
被告供詞為混合式,包含招認及開脫,控方不會接受開脫部份,因為多數出現矛盾不合理地方,而招認部份吻合警員及專家口供、現場環境證供及手機Telegram群組討論訊息,希望陪審團予以比重,已從控方證人供詞,就混合供詞控方立場是:
1)本案被告肯定有講過招認答案
2)照認是自願作出
3)招認內容是真確
📍控罪內容及元素滿足
本案只有一名被告,案情提及其他人參與串謀陪審團不用理會律政司如何處理其他人,只需考慮被告是否參與串謀認真去執行。主控針對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密碼而獲得通訊群組討論內容幾百項,指出內容認真地提及製造爆炸裝置如開關掣,計電器,亦討論測試,估算250克可以炸木屋,1000克可以炸水炮車,計劃內容亦提及用無人機等炸狗屋,製作化學品時要小心全程帶手套所有嘢唔好漏指紋包括膠袋。根據3人討論內容可見本案被告是統籌,負責買工具、找場地試爆、並找來其餘兩人仔細分工分別負責化學品及遙控裝置設計。

主控重申控罪只要有協議,計劃藉着爆炸去造成傷害,就算不成功行為已經構成罪行,因此本案被告雖然未能成功製造雷酸汞以致試爆不成功,計劃也因為被捕而終止,實際上已完全滿足干犯本罪行元素。

控方陳詞完

▪️案件管理
按進度,法官通知陪審團估計:
-明天星期二 辯方代表上下午分別作結案陳詞(代表預算3小時)
-星期三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星期四陪審團退庭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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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7/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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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3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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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開庭

法官同雙方討論草擬陪審團指引框架

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1306午休,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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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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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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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二日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從吳xx 和D5賴 的電話中,撮取的Telegram 對話JB10 & JB8,利用在同一時間同一句說話作對比,指彭在昨日稱某訊息是來自D2張是錯的,應是來自吳xx,彭同意。

彭轉述吳稱,主要由D5賴負責揾炸彈材料,和負責聯絡整遙控裝置的人;控方叫彭睇JB8的一些相,有啡色和白色樽,彭指認出有些相片是在城大宿舍休息室拍攝,之前無見過相片。

11月尾,彭叫彭一齊上3C工作室揾D5,話測試遙控,上到去,遙控裝置已經做好,控方顯示圖片,D5帶去後樓梯,吳取出一個約3cm 直徑,高10cm 嘅樽,內有白色粉末,吳話係TATD,取出約火柴頭咁多粉末,放在兩條金屬柱之間,一條發熱線之上,有人打通裝置嘅電話,電話震動,隨即澎一聲爆炸,吳話成功;控方播出影片。

控方向彭澄清,除咗台灣群組外,與D5賴、D6許、張xx,有無其他共同群組或私訊聯絡,彭指與賴和張有私訊,無與許私訊,無其他共同群組;張官詢問「行山」群組呢?彭同意漏咗。

彭上過3C兩次,第二次係一兩日之後,都係吳叫上去,話想了解裝置嘅運作,吳先到,彭上到去,只係見到吳一個人,揸住焊筆(辣雞),焊緊一部舊款blackberry 電話,焊緊震動器部份,半個鐘之後,D5與一個男學生返到,D5話有一個煉金術師識得整炸藥,想直接與吳傾價錢,畀TGID: @engred,控方顯示JB8,指係D5的電話與@engred有對話,彭唔確實;吳了解裝置嘅運作,和@engred傾完電話就離開。彭係一齊離開,兩人無帶走任何物件。

11月27日,吳揾彭幫手去攞嘢,彭搭的士去沙田廣源邨小瀝源巴士站,見到一名約30歲男子,估計係維修員,攞咗一個好重嘅紙袋,有膠紙封住,到時唔知係咩搭返的士走,吳叫彭攞返屋企保管,彭拆開嚟睇,見到係3支手槍,家中有小朋友危險,自己決定改為收藏在摩星嶺橋底,熟悉該區,因為住附近,無講俾任何人聽。

控方顯示JB1的相片,彭同意係摩星嶺橋底位置,其中一張相顯示手槍無包裝的狀態,張官問點解會散開。控方引導彭解釋,收藏前拆開咗包裝紙,有兩支無彈匣嘅手槍,一支有彈匣,入邊有10粒子彈,12月1日,吳叫彭攞一支吉槍俾人,唔使彈匣,彭在同日帶膠袋返去包住各支手槍,彭用TG聯絡該人 @placetobeawinner,約咗在旺角銀城廣場地下等,去到之後佢話趕唔切出嚟,搵咗另一人(馬修)代佢接收,大約下午兩點,馬修揸電單車到,彭認得佢係廣源邨嘅維修員,在同日稍後,吳又叫攞支吉槍俾佢,返去橋底攞,拎去富澤花園樓下,大約19:00到,彭畀槍吳,吳畀返兩個彈匣彭;張官唔明詢問,彭解釋吳叫攞槍、彈匣、和普通子彈,張官問你剛才唔係咁講;張官再問攞完之後,橋底係咪只剩低一支吉槍,彭又話唔係,自己有留低幾粒子彈,張官叫彭諗清楚再講。

彭澄清吳叫攞一支槍、一個彈匣、和所有普通子彈,彭私自留低幾粒子彈;吳收咗手槍後,用密實袋畀返兩個彈匣和空尖彈給彭,話嚟緊行動會用空尖彈,要收返晒所有普通子彈,空尖彈殺傷力較大,彈頭較平,中間凹陷,普通子彈穿透力較強,彈頭較尖;仲有講炸藥撈好咗12 kg,仲有8 kg未撈好,當時未定行動地點,日子未知。

12月1日之後無再去橋底,控方顯示檢取咗一支槍、兩個彈匣、8粒普通子彈、和15粒空尖彈的相片,彭同意。

[10:30~10:55] 小休

12月3日晚上大概11點,吳叫彭出去飲嘢,話約咗屠龍隊和閃燈隊傾嘢,搭地鐵去到荃灣地鐵站,匯合吳之後行去糖水舖,與Thomson(黃振強),屠龍軍師、Kristy坐在門口等D5,之後一行六人去酒吧,開咗間房,有CCTV,D5 擔心有收音功能,無傾到行動嘅嘢,主要係飲酒。控方顯示荃灣沙咀道車房的閉路電視截圖,彭認出相片中的人物。

💣炸彈
12月7日 下午12點至1點,吳xx叫彭聯絡一位煉金術師@thkoy,約咗在旺角道等,等咗約一個鐘頭,佢叫彭去麥花臣球場廁所第五格,內有螢光黃色卡通環保袋,體積好大好重,長50cm,闊25cm,高30cm,吳叫睇吓有無遙控器和玻璃樽,打開望入去見有幾個樽,無認真再睇,塞入背囊,搭的士去灣仔公園。

匯合吳,帶去華仁書院,行到停車場,見有七人車,有司機望住,離開咗行去皇后大道東,嗰度有好多樓梯嘅地方,上咗去中間一個平台,左邊有斜路,放低咗,去食飯,預算晚上九點再返嚟。

[11:45~12:00] 小休

晚上九點兩人匯合,去咗一處大廈底部有樁柱的地方,吳倒晒啲嘢出嚟,約有12~14包黃色粉末,每包約1 kg重嘅ANFO,有幾支透明玻璃樽HMTD,有遙控器,在3C試爆的裝置,一組有電話,另一組無電話,仲有唔同型號電池,由吳組裝,搞咗約半個至一個鐘,一個電池盒溶咗,吳揾D5,叫佢攞三組後備嚟。

🔫💣計劃
在等候D5期間,吳講出計劃,人物有吳xx、彭軍壕、張xx、D5賴、屠龍隊、蜘蛛隊、閃燈隊、本土民主前線、和槍手,各人有唔同角色和任務,要自己搞掂,12月8日有遊行,中午在灣仔公園攞炸彈,等到遊行隊伍到咗軒尼詩道和菲林明道交界,吳在屠龍掩護之下,在菲林明道交界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行50米放低小炸彈,槍手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望住細炸彈位置,屠龍/閃燈/本民前跟住遊行去到軍器廠街搞破壞,引警察出動,迫警察去到大炸彈位置,警察受傷後,就全民執槍離開現場,張負責聯絡槍手接送,D5負責安排車輛接人走。

D5約一小時後到,與吳一齊組裝,最終搞掂接近12點,吳想將炸彈放在灣仔公園,D5自己走,吳想諗一諗,吳打電畀黃振強,去食宵夜,去咗薔紅餐廳。食嘢期間,其他人有問行動細節,吳話只有他和Jack知道細節,食完嘢帶各人行一次講解,落咗樓行去油站,行譚臣道,轉去軒尼詩道,行到去灣仔天橋,其他人繼續行,吳與彭返華仁。

返到去,吳決定原地擺過夜,放在柱後邊,有影過相,有一大一細炸彈。彭掉咗用剩嘅電線和環保袋,吳和彭各自離開。

12月8日早上8點左右,D5 send 咗新聞link,警方在北角和灣仔分別拉人,認為吳和屠龍被捕,D5問炸彈係咪在華仁,表示想擺炸彈繼續進行計劃,張話槍手想出嚟,最終由Jack 在12點前決定腰斬計劃。

主問完

[13:1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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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辯方結案陳詞(包括上午內容)
辯方認為昨天控方提及罪行元素立場可能令陪審員hang 機,認為控方要有證據去證明至絕對肯定。以控罪之7個元素來講,辯方認為從TG訊息,小冷水現場檢獲及觀察同招認三項證據所考慮下多項控罪元素均未能滿足。
📍7個控罪元素(法官構思作指引)
1)藉着一個能進行遙距土製引爆裝置協議(「協議」)
2)該個能控制遙距爆炸的裝置是爆炸品
3)該協議下的爆炸性質相都可能導致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4)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加入該協議
用遙控裝置造成可能導致傷亡及財物損失
5)被告人非法及意圖藉着該爆炸品(遙控裝置)導致人命傷亡及財產受傷害的爆炸
6)被告人有意圖達成該項協議
7)當被告人達成該項協議時候,是否想其他人付諸實行

📍Telegram 訊息證據
3人討論中徐xx 突然話收到電話需要電子磅,再談及重量100、250克及1千克是否同爆炸話題有關?三人對話中有時上聞不接下理,控方沒有確實證據突然出現之答問是否另有意思。被告同陳sir 對話中有截圖,文字話做10ml/cc ,不是幾多克,也冇證據物品是否用咗及提及殺傷力或破壞力如何。
三人對話中「十公斤真係有可能?」,「十公斤好難搵」「冇黑火就用易燃氣體」「試一次效果,放RB定狗屋」。以上對話完全沒有提到用雷酸汞及可以導致人命傷亡或嚴重財物損失效果。
其後「大鑊嘢」最多也只能證明有討論是爆炸造成傷害,但沒有提到使用遙控裝置。
總結1)訊息冇內容可以證明有協議實行爆炸計劃導致人命或財物嚴重受損;2)討論冇提到利用遙控去引爆3)冇證據提及重量是指爆炸品
📍小冷水證據
希望陪審團留意控方要證明去現場試用遙控引爆目的是計劃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受嚴重傷害。
代表律師提出多項盤問時質疑事項如檢取粉末有冇調亂?落車再上山是否同一班人?本案被告點火後出白煙當時冇戴頭盔,為何冇證據頭髮驗到化學物?盾牌是何xx,為何爆炸品專家上山時見到是放在被告背囊側邊?有證人紀錄被告隨身有兩把鉗及兩個袋,其他證據為何只發現一個?黃色粉末袋有證人初時回答是「滿」其後改指扁扁地,有一位證人更指是白色。辯方以上想帶出證物鏈連鎖性存疑,究竟證人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專家證人搜出粉末驗不到控方強調作遙控爆炸品之雷酸汞,其實被告上山測試之物品是否只是煙霧彈?如是的話根本控方不能滿足舉證罪行元素
📍招認證供
被告到達青山警署時警員8634已比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被告知道自己權利冇即時要求律師陪同才進行錄影會面?根據青山警署流水簿顯示被捕當晚2329時有兩律師前來要求見被告不果,當中有否被阻撓引致沒有律師陪同下做了三次錄影會面?從被告第一及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分別問律師幾時到及會面中途多次停頓是否因為想等埋律師?是否合理推論其實被告一早要求見律師沒有被安排所以錄影會面中途問律師幾時到?此情況下招認比重應否考慮?
📍控方代表向法官表達不滿
今日辯方代表多次向陪審團指「控方立場」不是證據,要仔細考慮證據支持絕對肯定。法官同意控方立場只是案情,雙方陳詞只是分析供參考,不是證供,明天會向陪審團強調。
📍反駁/串謀行為
退庭前法官亦查問辯方今日提及控方有責任反駁辯方證供,這是從冇聽過的概念,郭大狀即指施君龍案,法官認為不相同要求郭大狀再找案例。另外法官明言郭大狀花了不少時間針對證物粉未不是被告身上,指「串謀」不用證明被告帶上山,只要合謀者有帶去執行協議已經滿足控罪元素,甚至是被告不在山上也可以是串謀,此點會在向陪審員作法律指引時表明。

1513今日完結,明天10:00繼續,法官將向陪審團就法律原則作指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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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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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陳(31)🛑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判處監禁5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8/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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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0個月 #續審 [5/3]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何(24) #答辯 (#網上起底 5項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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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00 高等法院第十庭 💩許智銘(56)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06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答辯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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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撤銷控罪五。

📌答辯:承認控罪一至四,同意案情

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代表作求情,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 作判刑,法庭替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上訴人:陳(31) 🔴服刑中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張潔宜法官判處監禁5年。
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0
=============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緩被拒因勝訴不大。

🔸被告交予法庭文件的上訴理據:

定罪上訴:

- 指原審唔相信塞車,所以下車去麥當勞,原審不應否定面罩可屬防護氣體之用,護爭為早上送貨所需。被告今在庭重申護爭無戴係身,係喺背囊,指相係影唔到。

控方指拉被告時係睇到戴了的,續指承認事實有提及。被告回應指無同意過有戴。彭官指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

- 被告指就左右手套爭議,為警方處理證物不當

- 被告指當時嘈吵,距離遠,不知彌敦道窩打老道情況,認為原審不應假設自己知道。

- 認為事隔咁耐,在CCTV中認不出自己可以理解

- 同案d1被判無罪 , 被告舉例就原審處理d1手套事宜,指原審定罪準則不同

- 認為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暴動+自己有合理辯解

🗣️彭官指被告今天的理據全部都係原審講過既野,指上訴庭不是重審用途。續指11-18 號「全香港」都知個到亂哂龍,質疑被告選擇落車而不調頭走,肚餓成點都知個到危險,仲要去買麥當勞。
就被告解釋穿黑衣着為害怕被私了,官質疑這不怕被警方誤會嘛。續指出被告戴裝備去買麥當勞

官:「我同你講跟野…」

續問有無人戴哂(聽唔清)去買麥當勞,指仲要硬身質地+戴住揸的士,表示「點信你」,「唔係想揶揄你,我講到禁日常生活化,係想你服」

—————————
判刑上訴:

就判刑比同類案件長,官指要視乎情況,原審認為好嚴重 … 略如下
維修街燈:$1200支
維修被剧斷燈柱:$20000支
警員割傷手指等

🗣️官指判5年半都無問題(原審被判5年3個月),並指被告從來都知自己係家庭支柱。官指可再申請上訢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坐耐d)。

被告完庭顯得較沮喪,完庭時家人流淚叫喚被告。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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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控方反駁辯方責任
辯方代表呈上兩宗外國案例,聽罷雙方陳詞法庭要求接正常審訊做法

📌法律指引
法官詳細講解中

1316 午休 145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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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雙方代表名單因字數所限而略去,請參閱其他貼文

==========
📍傳召PW3 彭軍壕

🔹控方表示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背景,彭父係警察
彭案發時33歲,與父母同住,父親係警察,在2019年準備退休。D2 當年20歲,比彭細好多,在台灣時雖然與D2同房但無溝通。
引述JB8 & JB10 的TG內容,在10月30日至12月8日期間,D2 不是台灣群組成員,彭同意可能在較早時退出咗群組。只喺在9月16日在機場認識,9月25日之後無聯絡。

▶️台灣軍訓內容唔嚴謹,成員唔認真
彭同意吳無迫人去台灣軍訓,無話去完軍訓才可以參與大行動,軍訓係包食宿、機票,還有零用錢;辯方問使唔使向公司請假去,彭稱當時的直接上司已經離職,無人批出假期,所以自己辭職;律師表示不能理解。

彭唔同意當時心態係去旅行,同意有當係做運動操fit(彭的身型瘦削個子不高);律師稱咁樣問係基於錄影會面(VRI)的內容,指當時唔知有槍/有炸彈/咩行動,去玩咗先囉,彭改口同意在VRI中有講當去旅行。

軍訓在9月16~28日,D2 只參與16~25日,同意唔知佢點解會去,無問,唔知早走使唔使批准。

每日流程
軍訓期間,每日起身去跑步,有規定在兩小時內跑步5千米😧,中途可以休息,無懲罰;跑步後,外出食早餐;食完去健身室,有玩啞鈴和舉重,同意律師講做到做就做,無罰則,同意聽父親講過,在警察學堂訓練比較辛苦,中午外出食飯,飯後有1小時休息,下午訓練搏擊、用槍/搶槍、和射擊,黃昏外出食飯,夜晚就自由活動,可以在房內打機、上網、打電話,同意出過去夜市,其他人有外出,但彭就無,無規定幾點鐘瞓覺。

唔同意律師指無去海邊游水,同意無規定游幾遠/游幾耐。

律師指訓練無實彈射擊、D2無參與開真槍、無整汽油彈、無講化學常識,彭全部都唔同意。

台灣返嚟之後彭無搵工,試過搵唔到,同意無所事事,跟住吳xx,佢叫乜做乜;10月中,吳畀$8000給彭,12月4日,吳畀咗$12000,彭無問點解會畀/畀呢個數目。

同意由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無參與示威遊行或者搞破壞,10月4日嗰次無做到。

質疑11月中試槍,點解吳叫彭去,彭稱無藉口唔去,無參與試槍,因為負責做哨兵。現場見到有三支黑色嘅槍,試槍時距離五米,聽到5吓槍聲,唔知邊個試槍,試邊一支槍,吳講有兩支槍有問題,唔知俾咗邊一支槍給D4。

11月26日,去搵D5試遙控,唔記得係邊個錄影,無人講要發放片段,亦唔知有無發放。辯方指JB3 2554頁,顯示D2在滅龍群組發放該片段,問知唔知呢件事(答唔到),指彭在「無損權益口供(NPS)」中無提過有人錄影;彭在第一次收到法律文件時有睇過相,昨日才第一次睇影片。

12月7日晚10~11點,在等D5期間,吳第一次詳細講計劃:當遊行人士去到軒尼詩道菲林明道交界時,吳就會由屠龍掩護之下,在該處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距離50米放下細炸彈;問有無預期軒尼詩道有好多人?有無諗會炸死好多人?有無諗過油站會點?彭理解吳的意思係,爆炸時會無人喺度;律師問有無諗過吳係癲嘅?彭覺得係;咁聽到都唔走?彭解釋如果走,返去會累全家。

▶️驚被吳殺害
彭在NPS 第27段:「我一直好想退出,但以吳xx為人,我知佢咁多嘢,佢知我住喺邊,如果我唔參與,佢可以搵人殺我,同攪我屋企人,所以我無得唔參與」,律師指係推卸責任,既然唔想參與,吳被補應該開心,引述JB8 162頁,12月8日早上,有人在TG 群組表示仍想繼續進行計劃,彭的反應係講晒粗口,為何表示好無奈?彭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灣仔區地圖,和兩張街景圖片,顯示軒尼詩道克街至菲林明道一帶,立興大廈和光華大廈,對面係英皇中心和德士古油站,槍手會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向西射警察,細炸彈爆炸之後,屠龍和其他小隊會攻擊警察。

12月8日凌晨,吳/彭/黃/Ken/Jack/蜘蛛隊員 在薔紅餐廳食宵夜,黃/Ken/蜘蛛隊員 問計劃詳情,吳無在餐廳講,食完之後約一點幾,吳帶佢哋行一轉,落樓行向英皇中心,在紅綠燈過對面馬路,再向西行,彭無聽到,去到灣仔天橋就分開。

律師向彭指出,在NPS中無講去台灣係開真槍。
跟進指彭去台灣係當旅行的議題,引用VRI的謄本,彭同意在問答中係有回應當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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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林芷瑩大律師
跟進NPS第27段,彭同意覺得吳好惡,怕咗佢,12月8日被拘捕咗,唔會攪屋企人,無和爸爸相量,係因為唔想(佢哋)擔心,有預計過被拘捕,將會認罪;知道會有警誡、有緘默權、所講嘢會用嚟指證、有權搵律師。

2020年1月17日被警方入屋拘捕,現場有警誡,當時無講嘢,被帶返警署,做咗4次VRI,第一次在同日18:21~2028,第二次 22:34~23:21,第三次 23:40~23:54,第四次在18/1 00:31~01:24。

第一次有好多對答,係自願,無打嚇氹,講真話,打算認罪,第二次有對答,第三次問關於電話和Telegram的密碼,當時唔想答,之後都無俾,因為無人問,第四次有對答;當時諗住認罪,無諗到做證人,係去到荔枝角收押所,有人講可以咁做,申請見警方。

呈上控方文件,警方去懲教署揾彭的紀錄,共15次,第一次在2020/2/4 10:20~1300,由DPC Paul Fung 與一警員前往,彭表示唔記得講咩,無講案情,傾日常生活,當時唔知畀證供會有50%扣減,警方無解釋,唔記得警員有無做紀錄。

第2次在2020/3/12 11:30~14:45,紀錄寫彭獲告知DOJ意向;律師問有無講指證所有人有機會撤回控罪,彭唔記得,有講做NPS唔代表唔告,睇DOJ是否接納,無講細節,警員無做紀錄。

第3次在2020/4/7 見咗3個鐘,當日有了解案情,講NPS內容,警員有用筆寫低,講有機會扣減一半,但無特別在意,做金手指扣減唔可以話無意義,只係比重無咁大。

第4次2020/4/8 簽署15頁紙嘅NPS,簽之前有睇過。

第7~12次係在2021/8/1 ~ 2022/1/16 期間,彭全部唔記得係邊個揾邊個,唔記得會面內容,多數係傾日常生活,唔在意是否接受做證人,同意有少少擔心。

第13次在2022/2/10 警方去小欖探彭,講DOJ已經接納做證人。

第14次在2022/3/25 警方紀錄係去派文件。

第15次在2022/4/13 彭都係唔記得內容,知道DOJ接納咗,但唔知道達成咩協議。

▶️早已達成協議
辯方呈上彭手寫給DOJ的信件,係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P2008),日期係2022年6月24日,內容重點:“…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 指DOJ與彭早已達成協議,彭稱唔記得點解咁寫,唔同意內容,唔記得寫信前有咩發生,唔記得DOJ有無回覆。

📍DOJ因應彭的口供而改控《反恐》
辯方呈上一封彭的代表律師的信,2020年6月29日(P2009),內容係認第一和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三控罪,問邊個係真?再呈上另一封律師信,2020年7月7日(P2010),內容係認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一和第三控罪。彭表示改係自己意思,唔同意在手寫信之前已經達成協議,知道在未做NPS前控罪係較現在的為輕,之後DOJ改為現時的《反恐條例》和「串謀謀殺」罪,而兩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彭確認,亦同意口供內容非常之重要,指控不同人士。

呈上2022年8月18日 DOJ 回信(P2011),指只會接納認第一控罪,撤銷第三控罪。

彭稱被捕當日,爸爸已經退咗休,最後職位係警署警長,無問過爸爸,無溝通。

彭表示知到控罪一的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控罪二的最高刑罰係判監20年,律師指所以做NPS,和有手寫信申請撤銷控罪一和三,彭唔同意。

彭同意吳係好小心,唔會輕易信人;彭在試槍之前無見過D4,佢係屠龍成員,只係聽返嚟;律師問在11月16日晚去試槍之前有無去過理大?彭唔記得。辯方呈上第一次VRI的謄本,彭同意內容提到去咗理大,只係去咗外圍入唔到去,後來在世界殯儀館位置搭的士去太古城。

▶️交手槍給D4
去到西灣亭,吳擺晒手槍/子彈等物品出嚟,彭無攞上手睇,同意唔知真假,試槍企在5米之外,睇唔到每個人嘅位置,吳話試完槍先行埋去執彈殼;去到北潭坳出口之前,吳取出一支手槍和子彈,畀咗D4,並講兩支手槍有問題。

叫彭睇VRI 謄本第1026記項“槍和彈匣由吳拎走晒”,指彭在法庭畀假口供,彭不同意。律師指出在整份VRI,彭無提過吳有畀槍給D4。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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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51開庭

📌案情、法律指引
法官向7名陪審員簡述案情,辯方爭議,詳細講解控罪罪行內容,派發七項罪行元素列表,陪審員要根據證據(包括證人證物,招認等不論直接及間接)考慮,任何推斷也要有事實基礎。裁決只需考慮控方證據能否滿足所有控罪元素,不是辯方每樣質疑也要考慮,要視乎事項對罪行元素是否有影響。陪審團要留意不論爆炸已否發生也不論是否有人或財物受損,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有協議及意圖去實行已足夠定罪元素。

法官特別提到辯方質疑一袋粉是否在本案被告背囊搵到,在本案控罪後該包粉是否被告並不重要,反而被告是否知道當日去試爆更重要。

📌證供考慮
重溫PW1- 6作供即負責跟蹤、觀察及拘捕被告及另外2人警員。六人涉及辨認被告及其他人,法官介紹辨認考慮因素。
(尚餘14名證人證供留待明天)

1648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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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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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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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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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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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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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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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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