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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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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裁決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裁決速報:三人罪名均成立‼️

控方指D1有2項定罪紀錄,其他兩人沒有。

D3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控罪嚴重會為各人取背景報告才處理求情,D3因勞教中心刑罸與控罪不相稱,表示就算取報告也不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1130 處理求情及判刑,求情文件須在12月8日前交法庭。🛑三人須還押,法庭將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D3會額外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判刑 🔥

D1: 徐(23) /D2: 馬(22) /D3: 羅(16)
🛑3人已還押14日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判刑速報:
D1 及D2:  4年監禁
D3: 教導所

💛感謝報料💛
【01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8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1: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13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0/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0]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2/15]

(截至1137)

🔰請按此報料 (更新渠道)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2/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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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 18137 洪旋顯(音) 作供
(拘捕D2 警員)
🔹主問
為PTU E1小隊成員,19年10月1日5 pm 開始在灣仔掃蕩,
1571 掃蕩至近機利臣街,自己在小隊前排位置面向皇后大道東東面, 見10米前有數十個身穿黑衣,戴眼罩蒙面人士非法集結於行人路上, 他們叫囂、投雜物
小隊隊長發出數次警告但無效,
繼而展開驅散和拘捕行動。小隊從西到東沿住大道東追趕黑衣人,在
近皇后大道東83寫號,見有一黑衣裝扮男子,戴上頭盔, 眼罩和呼吸器, 警員決定上前驅捕。此黑衣男子躲在另一白色上衣深色短褲男子身後,白衣男子距離pw1 半米距離不斷打橫伸出雙手阻擋pw1 追捕黑衣男子,後來證實白衣人是D2。
D2亦有不時舉高相機,Pw1 警告D2 兩次離開,最後以阻差辦公拘捕D2。D2情緒激動其他警員幫忙制服D2,Video 顯示制服白衣D2

1735 將D2交PC10269

D2 被捕時穿白色短衫,頭戴白頭盔 深色短褲及手袖 地上灰色防毒面罩,pw1首次見是戴住, 地上相機

🔸D2代表盤問
第一眼見到D2是望正面在半米外,位置在皇后大道東上行人路中,D2小隊由曾俊鋯督察帶領,同意由他命令作前衝拘捕。
D2打橫伸開雙手,同時移動阻住自己前行,有舉高雙手及舉高相機。不記得動作先後次序.也沒留意D2身邊有無人,確認向他作2次警告,由望見到制服D2約1分鐘左右。

不同意有警員揮棍打D2之後再控制地上。

🫂播放D2(1)社會紀錄頻道SocRec 片段
00:21 見皇后大道上警員一字排開
00:26 遠方皇后大道上有防線,發射多次催淚煙後多名警員衝前追捕。
01:22 不清楚片段中同被告衣著一様男子用手舉起相機是否D2,慢播後仍指不肯定,同意片段位置是截停及制服D2。不同意片中代表稱是D2人士的行為沒有伸開手阻撓拘捕黑衣人同自己作供南轅北轍

🫂再播放P89片段
21:01 被告D2被制服地上,同意地點同D2(1)相同,警長4232 替D2上手扣。同意D2之相機放地上並非掛頸,雖然片中有男警抱住白衫男子(D2)同自己作供一樣,PW1仍指不肯定自己就是片段內警員。

不同意D2在任何階段也沒阻撓拘捕黑衣男子

🔹覆問
主問講第一眼是見到黑衣男子,之後逃至D2背後。D2(1)片段拍到是警員走上行人路後情況。

📌PW2 警長 4232 曾xx作供
🔹主問
PTU E1 小隊,下午5時開始在灣仔進行掃蕩
🔸盤問
同意自己約172x 替D2上手扣及檢取身上雜物,
不記得D2說過「我只喺影相」,也不記得自己回覆「知唔知道呢度幾混亂,影相」
🫂播放P89片段,2236 時確認聽到上述對話,同意D2代表指出上述內容。

1244午休,1430 繼續, 將開展D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2/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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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PW3 警員21147 林健(音) 作供
(拘捕D3警員)
🔹主問
案發為PTU E4小隊,下午在菲林明道開始掃蕩,1723到莊士敦道聯發街並組成防線,在隊中間右位置,沿聯發街向皇後大道東推進,見在聯發街後巷一灰色橫間、穿黑色短褲男子孭灰底白灰背囊先望左後走出去皇后大道東,上司指示向前掃蕩,隨即尾隨在皇後大道東180號界乎馬路行人路中間截停該人,命令跪低。
調查下問疑人去咗邊他答剛去完灣仔示威,問其面上為何有紅印獲答因之前戴上面罩造成。1727拘捕該人,即D3
🫂播放警方拍片段 約19分鐘
19年10月1日下午由菲林明道起推進掃蕩路線包括軒尼詩道,分域街、莊士敦道等情況。證人在截圖圈出D3後巷走出位置。確認片段19分鐘左右見到D3被自己制服地上。
控方代表要求下在地圖上劃出D3逃走路線
🔸D3代表盤問
當日非首次社會事件中作出行動
同意片段中,D3身傍有一黃色反光衣人士。拘捕D3因面上紅印,身上物件等懐疑同早前非法集會有關。不同意指作供提及淺色衫男子不是D3,只是另一反光衣人在D3前走過誤認,不同意截停D3及搜袋後說過「我捉到一件」,拉箸被告橫過聯發街去711外位置。此時將D3背袋物品倒出,將檢取物品放回袋內。
截查時有問過D3為向在此出現,同意與作供指問D3剛才去咗邊有分別。背囊內物品雙方基本同意,但代表指有個小樽裝洗眼水可能非被告,證人不同意。也不同意D3後巷不是跑出來或急步行出橫過聯發街。不同意被告查間時答經過聯發街去七十一買水,自己有問「咁橋」。
🫂播放P86 當天17:24 起片段,PW3同意辯方形容畫面D3及其他人不是跑,但畫面外是見到急速腳步。
🔹覆問
P86片段見不到D3沿聯發街跑出,作供指急速跑出是自己追截時所見。

D3 控方案情完結,控方指希望明天才開始D5案情

1544 今日完,明早1000 再續將傳召拘捕D5警員19747。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申請保釋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3/1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0]

(截至10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3/15] 

上午內容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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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傳召PW4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作供 拘捕D5警員

🔹主問
時為機動部隊E3小隊,2019 年10月1日 1700 時小隊在菲林明道天橋推進, 1719 到達莊士頓道和船街交界,面向皇后大道東設立防線。警員19747站在防線最前一排, 見有幾百名黑衣裝扮示威者由西向東逃跑, 同時向警方投擲硬物。小隊指揮官以揚聲器口頭警告示威者散開否則會發射催器彈
1723 時收到指示沿船街向東進行驅散和拘捕。當時見有一名面戴藍色框眼鏡, 白色口罩, 身穿黑色短袖上衣, 深色長褲, 白色手袖, 黑色波鞋及背上黑色背囊男子向自己方向跑來, 距離約5-6米。因為此男子穿著和之前所見示威者相似, 所以上前截停, 其後確實為本案之D5。截停D5時他腳邊有眼罩, 粉紅濾嘴防毒面具和黑雨傘, 由於第一眼發現D5至截停時視線沒有離開D5, 見他「身前抱住啲嘢, 唔為意係乜」,而截停前該位置地上無任何雜物, 故有理由相信腳邊3樣物品皆屬於D5。

🫂播放片段
▪️片段1 :E3 小隊由菲林明道天橋推進至軒尼斯道修頓球場外, 鏡頭遠處有示威者, 然後轉入盧押道至莊士敦道和船街交界設置防線, 面向皇后大道東
▪️片段2 見大王西街有火光, 黑衣人士由西向東跑
▪️片段3 警員已將D5截停

🔸D5代表盤問
~沒有爭議截停D5位置有眼罩, 黑傘及防毒面具, 截停前所述位置並無雜物, 同意視線範圍內沒有見到D5有接觸過上述3樣物件。
~第一眼見到D5是跑向自己方向, 到截停大概是幾十秒。當被問及為何只有5-6米距離要用上幾十秒, pw4補充以為是完成整個截停過程, 更正只跑了2至3步就截停了D5, 不同意D5根本沒有向自己方向跑。
~D5代表讀出pw4 於2019年10月2日0130記錄之證人口供, 其中一段:
「當我進入皇后大道東時見有逾百名黑衫黑褲黑布蒙面示威者,由西向東迎面向我跑來, 期間見到AP, 當時戴藍框眼鏡,黑面中白色口罩,黑色短袖衫深色長褲, 白色手袖, 黑運動鞋黑背囊於行人路(皇后大道東南面),嘗試向東逃跑, 其衣著與較早時於上址一帶堵路向警察防線投擲硬物相仿, 有理有相信AP於上址參與非法集結, 我上前嘗試將其制服。」被問到為何用嘗試字眼形容向東逃跑而非向東逃跑, pw4聲稱「唔知佢走唔走到所以寫嘗試。」「事實佢試下走唔走到吖嘛。」
~同意D5裝束似示威者所以截停
~不同意是從D5身後捉住D5隻手將佢截停
🔹控方覆問
~第一眼見D5向自己方向跑咗幾步, 歷時幾秒已接觸到D5並截停。

1103休庭至1138開庭

📌傳召PW5 拘捕D8警員22300

🔹控方主問

證人案發隸屬E2小隊。1700到達菲林明道天橋,1717去到軒尼詩道近分域街交界,證人為最前排。證人指於交界看到40米前方莊士敦道有近百名「暴徒」,身穿黑色有裝備,有些拿着雨傘和鐵枝。續指他們在莊士敦道由東面跑向西面金鐘方向,在見到自己的防線後左轉入機利臣街,期間不斷掟嘢。證人指1718已有指示防線往分域街,所以當時防線已轉入分域街。證人後於莊士敦道近機利臣街交界制服D8。

制服過程:證人在警員前排,跑至機利臣街時看見同僚在追D8,自己有幫手把d8制服在地,D8其後坐在地。證人續指當時以右膝和手壓住d8背面,看到d8黑色衣着,灰色鞋,1.7米,有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和黑色背囊,亦有雨傘, 續指d8 有掙扎。本案無爭議此是d8。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d8時d8在機利臣街,彼此相距10米。17:23 交付D8 予24048 處理。

📹播片(攝錄位置為警方防線較前排位置)
- 警方防線沿軒尼詩道往金鐘方向掃蕩,見有火種。近分域街交界,見到莊士敦道有人行。亦見警方沿着分域街往莊士敦道的掃蕩過程

📹播另一新聞片
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交界警方往莊士敦道推進。片中於莊士頓道近機利臣街位置,證人指控制d8 的便是自己。片段顯示d8(聽唔清楚係咪帶住黑色頭盔),地上有雨傘,證人解釋早前曾指該雨傘是屬於被告,是因看見他拎住

📹播p83(按:見警員壓住d8在地)
證人確認片中d8 如自己所述戴灰手套,解釋片中地上的頭盔屬D8 因是警員早前除下的。證人指片中d8頭部的灰色帶是防毒面具部分,確認制服d8 便是如片段所顯示。

畫面左下見有眼罩,證人指是屬於D8 。忘記見到d8 時眼罩之位置,最初見(d8 ? 眼罩?
)時,眼罩是如片段所顯示在地上。就頭套,證人指是屬d8因為曾看到在d8頸上。

證人指後交此些證物予24048
地圖上標示:等一眼見d8 時d8 的位置+截停d8 位置。控方問第一眼見到d8時d8的步速(答案聽唔到好細聲…)

🔸辯方盤問

同意主問時提及的時間到是概括的,冇睇錶 。就分域街向莊士敦道推進,辯方指證人隊伍前面沒有很多人在分域街 。就證人早前所指莊士敦道有人向金鐘方向跑,辯方指片段顯示與證人所說相反。證人不同意並表示兩邊方向都有人跑,但同意辯方指自己於主問所描述不全面。

辯方質疑為何證人在主問中只提及人群跑向西邊金鐘方向。證人回答主要是往該方向,辯方重問下再解釋是因為看見暴徒主要往金鐘方向,另一邊是記者。辯方問是否意指金鐘往灣仔的則是記者和市民。證人回答冇市民,不是記者的便是暴徒。

就主問時證人提到該些人左轉機利臣街,辯方指出片段顯示也有右轉往機利臣街,證人同意,亦同意推進前有警察在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發射TG,同意該處交界混亂和不知道人們往機利臣街的原因,同意推進時見到越來越多人,(同意片段中見到機利臣街有人塞住跑唔到 ?聽唔清)

辯方問推進至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處時,見到有人投擲雨傘,當時地下是否已經有雨傘。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原先是在控制另一名人士-袁碩。並同意往交界處第一焦點是袁碩,同意當時面向機利臣街,同意當時控制袁碩在地是按住其膊頭,辯方問證人是否看着袁碩的身,證人回答有望四周,面向機利臣街。證人同意看見同僚追d8,而自己控制袁碩的地方是近機利臣街。辯方問是否首次看見d8是在證人身後莊士敦道,證人回答是在自己前方較左位置。辯方問相距多少,證人回答10米左右,辯方質疑咁遠,並請證人在庭上指出確實相距,證人回答由證人枱位置和辯方律師位置(第一排最左)的相距。(按:顯然冇10米…)。同意不知道誰人追d8,同意自己見到就飛向前制服d8,同意當時環境由煙霧。辯方問是否跑1秒就能接觸d8,證人同意。辯方問d8是否由證人首次見到到首次接觸都冇郁動,證人回答見到d8跑去機利臣街,並且有經過自己,同意自己跑去機利臣街並撳住d8。證人續答第一眼見到d8和d8被撳低階段d8跑了10米內,制服時不需額外武力。

辯方問及證人在主問時提到頭套在d8頸上位置時,證人突然提出要改變說法並指出是套在頭上連住防毒面具。辯方質疑為何原先指在頸上,證人解釋係佢哋扯落頸的位置,同意有檢視過頭套,不同意辯方所指是頸套而不是頭套一說

▶️四年後才提D8有雨傘 唯當時書面口供和補充口供均無提及

就10月2號證人的書面口供,證人同意當時冇提及d8有拎住雨傘。辯方質疑為何四年後卻指出有雨傘,證人回答記得,同意辯方所指今日記得是因為此為重要證物。辯方質疑既然如此為何當時會冇提及。證人回答當時每日工作10幾個鐘。

辯方質疑即使是在2022 03月25補充口供前有睇過相關片段仍是沒有寫下此描述,證人同意並解釋忘記了。辯方問是否片段中冇顯示d8拎雨傘,所以睇完片段後冇作此補充,證人同意。辯方質疑為何今天會記得,證人回答突然記得,並指自己上庭前不停回想。辯方指出d8無拎住雨傘。

辯方指警員24048在地上拿取雨傘,而不是證人所給予24048。證人回答是自己向對方指出的。辯方質疑為何證人早前指交證物給24048,證人解釋自己把d8交給對方。辯方向證人重申現在是談及證物議題。證人回答自己向24048指示證物並交d8給對方。辯方問證人是否現在同意雨傘由24048在地上執的,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既然如此為何剛才不同意,證人回答自己誤解辯方指雨傘不是屬d8,現在同意辯方所指是由24048自己在地上執起雨傘。

辯方質疑證人冇記錄提及自己有向24048講述d8拎住雨傘,證人回答在書面供詞有講。辯方指出證人在書面供詞只是提及把Ap1連同身上物品交給24048 ,證人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冇提及雨傘事宜,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d8是正常速度不是跑,但同意片段中無顯示d8有跑。證人不同意控制D8時D8前方塞滿人不能再往前進

- 沒有覆問 -

控辯雙方商討是否還需要傳召證人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3/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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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開庭

主控指和辯方商議後只爭議2項證物, 破爛黑傘和頸套/頭套物品

D8法律代表立場不争議證物是頸套而非頭套, 爭議只為帶出PW5 之可信性, 將頸套形容為頭套

📌傳召PW6 警員24048
(接收D8)
🔹主問
當日為E2小隊警員, 參與當日掃蕩行動, 在隊中較後位置。第一眼見D8距離5米, 中間沒有障礙物阻礙視線。見到PC 22300制服D8,形容D8當時頸有類似頸套/頭套裝束。由PC 22300接過D5, 1743 時向D8進行初步搜查。
🫂播放片段1  :定鏡左上角指此人為D8, 畫面正中有幾樣物品:破爛黑傘 於制服D5期間在其身旁,接收D5時PC 22300口頭交代雨傘為D8證物。庭上檢視證物為當日檢取的破爛黑傘。
🫂播放片段2 :PW6 嘗試拉上坐地上雙手反扣身後的D8左褲腳未果, 摸到膝頭有軟硬感覺物件, D8說是護膝。片中粉紅物品隔離的黑色物體是頭套或頸套, 「因D8身上有呢樣嘢所以檢取。」法官檢視頭套/頸套證物, 並無舉高和敍述, 隨即放低並寫字。

🔸D8代表盤問
~pw6 承認只見制服過程, 不知D8是行定跑
~第一眼見D8時正被制服中, 自己在外圍作防衛, 雖背向D8仍眼尾有望住, 維時分多鐘。
~不清楚其他小隊如何推進
~同意環境有催淚煙但仍能看見
~見到有人由金鐘跑向灣仔, 沒有留意人群跑入機利臣街
~第一眼見雨傘非常接近D8被按下半卧式位置, 而截圖位置雨傘較遠距離因為D8被拉坐起
~ PW6有口述D8曾經使用黑傘, 但沒有說明如何使用,及後忘記記錄於證人口供, 同意記錄口供很重要
~回答食晏時沒有和pw5討論本案
~D8代表提議pw5 並沒有提過D8曾使用傘, 檢取純粹傘在附近
~確認沒有給警誡因為D8眼晴不舒服和情況混亂
~法官問某截圖右邊是傘定什麼, 經重播有關片段pw6不肯定是否傘

📌案件管理
所有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控方會呈交2份同意事實

1540今日完, 明早11:0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4/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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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1112 開庭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4)
大意是被捕時D8戴頭盔及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深色褲,雙手戴上灰色手套,腳戴有護膝,另有一個護目鏡被檢取

📌承認事實(3)
D2身上檢取相機內有百多張當日拍攝之相片,製作成相簿呈堂

📌控方讀出5份當天不同小隊指揮官書面口供,主要是案發日帶隊掃蕩時目睹現場大環境、大批黑色衫褲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警方警告、出示警告旗及發射催淚彈等行動
1)高級督察 曾xx E1小隊 P107
2)高級督察 冼尚瑜 (音)E2小隊 P108
3)高級督察 劉嘉聲 (音)E3小隊 P109
4)督察 梁敏儀 (音)E4小隊 P110
5)高級督察 何國衞 (音)水警小隊 P111

就控罪3,控方指不會提供證供,同意辯方指出表面證供不成立。

就控罪1,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1132 完庭

法官指需時檢視證供,案件押後至明早 1000 裁決表證是否成立,如成立屆時被告D2將開始作供。
【01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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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區域法院第廿庭 #續審[9/4]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5/15]

(截至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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