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14]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0/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陳詞 [5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8/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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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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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0/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7/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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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陳詞 [5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8/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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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區域法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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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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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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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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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鄧(63) #提堂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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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何,周,周(23-48)🛑張因另案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四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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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8/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9/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鄧(63) #提堂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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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何,周,周(23-48)🛑張因另案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四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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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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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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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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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續審 [19/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位被告已還押18日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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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22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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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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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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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續審 [19/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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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鄭,鍾,何(18-28)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位被告已還押18日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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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22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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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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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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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判決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半、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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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高,徐,鍾(20-61) #續審 [3/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洪,鄧,陳(18-52)🛑四人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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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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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士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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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判決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半、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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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高,徐,鍾(20-61) #續審 [3/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洪,鄧,陳(18-52)🛑四人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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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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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士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D2:彭(22)/ D4:張(19)/D5:鄧(17)/ D7:伍(20)/D8:關(18)/ D9:吳(20)/ D10:*(13)/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判刑:
D2 D4 D5 D7 D8 D9 D12
量刑起點18個月,扣減25%
🛑總刑期13個月15日
D10更生中心‼️
D13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D2:彭(22)/ D4:張(19)/D5:鄧(17)/ D7:伍(20)/D8:關(18)/ D9:吳(20)/ D10:*(13)/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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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2 D4 D5 D7 D8 D9 D12
量刑起點18個月,扣減25%
🛑總刑期13個月15日
D10更生中心‼️
D13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