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10:10] 原本法庭安排優先處理本案判刑,但由於懲教車遇上交通意外,被告剛剛才到達法院,辯方未有機會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故法庭書記決定先處理一些傳票案件,並將本案判刑暫時押後。
[10:10] 原本法庭安排優先處理本案判刑,但由於懲教車遇上交通意外,被告剛剛才到達法院,辯方未有機會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故法庭書記決定先處理一些傳票案件,並將本案判刑暫時押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下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控方盤問
🗣️官問控方就辯方所指丁媽背景有無爭議。控指午飯有做相關研究會再問。
🔹控方盤問
▶D13背景
D13確認2019年4月已讀畢浸會大學之學士課程,同年8月就讀中大護理科碩士。
▶️ 同學S - 聯絡方法+電訊公司之通話記錄
同學S同為社工。控方關注彼此之聯絡方法和記錄。被告指與同學S之間只有打電話,2019年16日至18日無用whatsapp聯絡。 D13回答手機網絡供應商是電訊數碼,沒有以社交媒體如Instagram聯絡。
控指被告表示同學S不會作供/提供紀錄,問有否向電訊公司索取相關紀錄。被告指11月16日約17:xx時與同學S只係通話過一次。所以沒有提取紀錄,並解釋以自己所知索取記錄只係睇到打電話,而內容是無法提取。控方表示當然啦,但係相關紀錄可以證明有講過電話,提供獨立證供支持說法 - 被告同意,也同意冇嘢阻住自己去拎記錄。
▶️ 丁媽背景的認知
▶有否查證丁媽身份 + 🗣️法官親自指出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
被告回答定丁媽是poly社工系副教授的身份是同學S所告知。被告同意自己有讀社工學系,要查證丁媽身份唔難。控指丁媽2018年已退休,有否查證。被告指沒有,續同意至今天也無。續問是否知悉丁媽在2019年擔任務賢堂社監(理大宿舍)。被告答指在入校時於丁媽第一次回覆時知的,即16號22:xx。
控指出務賢堂並不在理大,被告答不知。控續問16號22:xx知悉未,答不知,同意直至今天也不知務賢堂是在紅磡站附近,離理大有一段距離。控質疑何不查證丁媽身份,就聽同學S入理大。被告答本來都有聽聞丁媽此人。
🗣官:「好出名嘅咩」被告回答讀社工時老師有提過,並指丁媽喺青少年field好出名。
控再問2019年11月丁媽做乜。被告答就同學S所告知是副教授。控問其職務。被告答教書及研究。控指勸退不是聽工作既一部份。被告同意。
🗣️官:「問完丁媽啦?我覺得你應該做多d reaserch。」
🗣️控:「…..」
🗣️官:「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
- 官小休予控方再諗 -
▶丁媽的反送中背景
控指出丁媽是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被告稱不知該身份,也不知該組職在2019年5月10日成立。控指出此資料一上網就搵到,你有無嘗試搵。被告答有搵,見丁媽18號被捕及被捕後受訪的報導。 控續問入理大前有無搵。被告答無。
🗣官問:「你入去之前冇搵,之後有,但淨係見到拘捕見唔到其他資料咩?」被告答冇睇到有。🗣️官續指:「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抗爭喎!」被告答冇見到相關資料。
控方指丁媽當選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一成員。被告答不知。控方續指為社工復興運動。被告答不知,確認至今也不知道。控問見不見到丁媽叫人抗爭。被告稱沒有,續答至今日都沒有。控質疑被告沒有看係因為被告選擇性不知道丁媽身份。被告不同意
▶️會否叫家人作供+ 索取電話記錄
控指媽媽曾叫你注意安全,有否問她能否出庭作供。被告指有想過,最後決定唔會因為她只知我16號晚入poly 勸退年青人,但不會知實際入去做咩。
控續問是否同意媽媽能支持自己說法。被告同意,也同意沒有取電話記錄。沒有傳爸爸上庭為同一原因。
▶️與C的聯絡
控問有沒有C聯絡方式,答無沒有。控再問有否問同學S。被告指沒有,因為與C只是一面之交,他直頭連我叫咩名都唔知,在內做何事也不知。
控再指被告提及自己見到Chris+5名年青人,冇去嘗試問同學S聯絡C,去講及T core情況。被告同意。控方指因這都是虛構。被告不同意。
▶️對社會事件的認知與參與+相關勸退經驗
同意知8至11月的社會事件是否知情,有暴力/非暴力,同意非暴力情況可以瞬間轉變。被告回答8至11月都冇參與仼非法集會及去集會勸籲人離開,同意11月16日是首次。
對是否知悉11月11日是大三罷,之後便是中大暴動。被告答知道。控續指學生轉場往理大參與暴動。被告答不清楚。但同意poly有暴動。
▶️入poly請對校園情況認知+有冇商討
控問11月16日受同學S邀請做情緒支援時,知否理大情況。被告答16號只知有零星衝突,非長時間持續,並主要在A座十字路口。控指出這已經係暴動情況。被告同意
控問1700至2130時,在Y core進入理大有否與大學教授/同學商討。答無。續答沒有和實習導師商量因只屬實習導師關係,完了實習便無聯絡,亦只談實習事宜。
▶️質疑勸喻之成效+為何中途不離開
被告同意浸大中大理大也停課。同意會了解到這些大學當時情況很差。控方問認為自己入到去可以點幫到/勸喻,認為總有年青人會被他們勸到。
控續問為何選擇呢啲時間入去。被告答同學S邀請是主要原因,以及知丁媽呼籲,會睇住佢哋。控指入去不知丁媽會點睇住及沒有丁媽聯絡方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入內做了2.5-3小時(2230-0200)只成功勸退了一人。控方質疑此經驗顯示內裏的人冇意向打算離開。被告同意。
🗣官質疑唔知對方有冇真係走,點解形容為成功勸退。被告回答對方答應自己一舉,係有動機先咁講,起碼當刻有離開的意願。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和同學S和P姐冇同對方講會帶佢走,解釋因為當時冇車,同意可以先出去/聯絡家人,再搵車。
控方質疑0200點解被告自己唔離開。被告回答想第二朝再試。
🗣官指可以回家梳洗及休息完再去。並指竟然被告曾講進入冇問題也無安檢…被告回答指當時諗住第日中午先離開。
控指被告當了說客2.5~3小時,都沒有人想離開,為何自己不離開。被告不同意,稱同學S有兩個成功個案,自己有一個,證明做既野有用。控指被告唔係倍佢地出去,不知實際有沒有離開。被告同意。
🗣官指可能覺得被告煩,就應承唔對方,反問被告「咩成功姐?」被告稱如認為自己煩,一早不會傾落去,對方分享入去的原因、家人的擔憂,分享禁多並作承諾,整個過程不像是敷衍或逃避。
🗣官指出同意案情指示威者在理大內設安檢,讓你進入即認為你是同路人,他們不會知你想甚麼。被告回答對。
🗣️官問禁佢哋竟然當你同路人,分享自己野有乜特別。被告答當時自稱社工畢業
🗣️官:「社工唔可以暴動架?」
控問當時如何告知學生暴動情況。被告指會受傷,被捕,面對法律程序及坐監。 控續稱講得即知道不離開有上述風險先勸籲他們離開。被告同意。控問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指入校時衝突是在A core十字路口,而自己能在Y core自由出入。
🗣官指:「理大根本由 11號開始係一個持續暴動。控方接官所指之延伸問被告禁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回答稱自己理解係不往衝突區域,被捕風險會很低。
🗣官指出有被告講人在露天地方整汽油彈,不在衝突範圍,咁有無否犯法呢。答有。
被告指聽唔到請重複
🗣️官大聲說道 :「禁佢地有無犯法呢,唔係一定要係前線先犯法架嘛」
▶️為何不找丁媽+質疑勸退之經驗+勸喻後何不離開?
控問2130入去時何時第一次見丁媽,被告指無面對面見。控稱既然早前講過她可以保護你何不找第一時間找丁媽,被告稱自己與同學S想搵,但最後失敗。控續問知道社工站位置。被告答丁媽回覆同學S叫我們去找年青人。
🗣官要求辯方「控制下個證人,不停hear say,已忍左成朝」
控方即向被告指出係hear say
控指被告曾提過丁媽會睇住自己,既然知丁媽身處的地方,為何不去找她。被告答因為丁媽呼籲我們去找年青人。控質疑被告沒有相關訓練。被告不同意,指自己有學習過。控問被告有嘗試勸年青人離開現場 ,被告答社會工作有學過與年青人溝通。控方質疑相關學習經驗不包括抗爭現場。被告回答此類溝通訓練冇話有特定地點。
控指出如想勸服應去找丁媽先,而2.5~3小時的勸籲後,可於凌晨兩三點離開。被告不同意。
▶️休息咁耐vs勸退工作迫切性
控再指出11月17日0300時瞓至1200時有9小時。質疑被告既然入內思想勸服,但卻用9小時去睡覺,點解唔早啲醒。被告回答因為凌晨兩三點見年輕人都瞓覺,他們自己便選擇先休息,當時係瞓醒就落去,冇校到鬧鐘,不同意控方所指勸服工作並不迫切。
被告確認12:00起身時知道A座有衝突。控續問被告當時在A及Y core中間遊走,即是何處。答M core。
▶️點解唔睇直播新聞
就有關雙方衝突,被告答是從文字新聞得知A core外有衝突。控方問看到相關新聞後有冇打開電話睇直播新聞,睇吓A座到底發生咩事。被告回答冇睇直播新聞,因為睇咗報道已經知道,而且相信該新聞來源。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入內想做勸退,一定會想知現場情況。🗣️法官補充,如果情況係好危險嘅,咪多一個原因俾你去叫啲人走囉。
控方指出既然如此,被告並不需要在現場勸退。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在衝突現場作勸喻工作。
🗣官指出整個poly都是暴動現場呀!
控問被告往Q core時,有否看新聞及手機,被告確認,指看文字報導非直播。控方問冇睇直播嘅原因,原因同上面一樣。
▶️被告出A座馬路嘗試離開不果vs質疑未有用不同路線離開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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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控方盤問
🗣️官問控方就辯方所指丁媽背景有無爭議。控指午飯有做相關研究會再問。
🔹控方盤問
▶D13背景
D13確認2019年4月已讀畢浸會大學之學士課程,同年8月就讀中大護理科碩士。
▶️ 同學S - 聯絡方法+電訊公司之通話記錄
同學S同為社工。控方關注彼此之聯絡方法和記錄。被告指與同學S之間只有打電話,2019年16日至18日無用whatsapp聯絡。 D13回答手機網絡供應商是電訊數碼,沒有以社交媒體如Instagram聯絡。
控指被告表示同學S不會作供/提供紀錄,問有否向電訊公司索取相關紀錄。被告指11月16日約17:xx時與同學S只係通話過一次。所以沒有提取紀錄,並解釋以自己所知索取記錄只係睇到打電話,而內容是無法提取。控方表示當然啦,但係相關紀錄可以證明有講過電話,提供獨立證供支持說法 - 被告同意,也同意冇嘢阻住自己去拎記錄。
▶️ 丁媽背景的認知
▶有否查證丁媽身份 + 🗣️法官親自指出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
被告回答定丁媽是poly社工系副教授的身份是同學S所告知。被告同意自己有讀社工學系,要查證丁媽身份唔難。控指丁媽2018年已退休,有否查證。被告指沒有,續同意至今天也無。續問是否知悉丁媽在2019年擔任務賢堂社監(理大宿舍)。被告答指在入校時於丁媽第一次回覆時知的,即16號22:xx。
控指出務賢堂並不在理大,被告答不知。控續問16號22:xx知悉未,答不知,同意直至今天也不知務賢堂是在紅磡站附近,離理大有一段距離。控質疑何不查證丁媽身份,就聽同學S入理大。被告答本來都有聽聞丁媽此人。
🗣官:「好出名嘅咩」被告回答讀社工時老師有提過,並指丁媽喺青少年field好出名。
控再問2019年11月丁媽做乜。被告答就同學S所告知是副教授。控問其職務。被告答教書及研究。控指勸退不是聽工作既一部份。被告同意。
🗣️官:「問完丁媽啦?我覺得你應該做多d reaserch。」
🗣️控:「…..」
🗣️官:「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
- 官小休予控方再諗 -
▶丁媽的反送中背景
控指出丁媽是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被告稱不知該身份,也不知該組職在2019年5月10日成立。控指出此資料一上網就搵到,你有無嘗試搵。被告答有搵,見丁媽18號被捕及被捕後受訪的報導。 控續問入理大前有無搵。被告答無。
🗣官問:「你入去之前冇搵,之後有,但淨係見到拘捕見唔到其他資料咩?」被告答冇睇到有。🗣️官續指:「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抗爭喎!」被告答冇見到相關資料。
控方指丁媽當選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一成員。被告答不知。控方續指為社工復興運動。被告答不知,確認至今也不知道。控問見不見到丁媽叫人抗爭。被告稱沒有,續答至今日都沒有。控質疑被告沒有看係因為被告選擇性不知道丁媽身份。被告不同意
▶️會否叫家人作供+ 索取電話記錄
控指媽媽曾叫你注意安全,有否問她能否出庭作供。被告指有想過,最後決定唔會因為她只知我16號晚入poly 勸退年青人,但不會知實際入去做咩。
控續問是否同意媽媽能支持自己說法。被告同意,也同意沒有取電話記錄。沒有傳爸爸上庭為同一原因。
▶️與C的聯絡
控問有沒有C聯絡方式,答無沒有。控再問有否問同學S。被告指沒有,因為與C只是一面之交,他直頭連我叫咩名都唔知,在內做何事也不知。
控再指被告提及自己見到Chris+5名年青人,冇去嘗試問同學S聯絡C,去講及T core情況。被告同意。控方指因這都是虛構。被告不同意。
▶️對社會事件的認知與參與+相關勸退經驗
同意知8至11月的社會事件是否知情,有暴力/非暴力,同意非暴力情況可以瞬間轉變。被告回答8至11月都冇參與仼非法集會及去集會勸籲人離開,同意11月16日是首次。
對是否知悉11月11日是大三罷,之後便是中大暴動。被告答知道。控續指學生轉場往理大參與暴動。被告答不清楚。但同意poly有暴動。
▶️入poly請對校園情況認知+有冇商討
控問11月16日受同學S邀請做情緒支援時,知否理大情況。被告答16號只知有零星衝突,非長時間持續,並主要在A座十字路口。控指出這已經係暴動情況。被告同意
控問1700至2130時,在Y core進入理大有否與大學教授/同學商討。答無。續答沒有和實習導師商量因只屬實習導師關係,完了實習便無聯絡,亦只談實習事宜。
▶️質疑勸喻之成效+為何中途不離開
被告同意浸大中大理大也停課。同意會了解到這些大學當時情況很差。控方問認為自己入到去可以點幫到/勸喻,認為總有年青人會被他們勸到。
控續問為何選擇呢啲時間入去。被告答同學S邀請是主要原因,以及知丁媽呼籲,會睇住佢哋。控指入去不知丁媽會點睇住及沒有丁媽聯絡方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入內做了2.5-3小時(2230-0200)只成功勸退了一人。控方質疑此經驗顯示內裏的人冇意向打算離開。被告同意。
🗣官質疑唔知對方有冇真係走,點解形容為成功勸退。被告回答對方答應自己一舉,係有動機先咁講,起碼當刻有離開的意願。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和同學S和P姐冇同對方講會帶佢走,解釋因為當時冇車,同意可以先出去/聯絡家人,再搵車。
控方質疑0200點解被告自己唔離開。被告回答想第二朝再試。
🗣官指可以回家梳洗及休息完再去。並指竟然被告曾講進入冇問題也無安檢…被告回答指當時諗住第日中午先離開。
控指被告當了說客2.5~3小時,都沒有人想離開,為何自己不離開。被告不同意,稱同學S有兩個成功個案,自己有一個,證明做既野有用。控指被告唔係倍佢地出去,不知實際有沒有離開。被告同意。
🗣官指可能覺得被告煩,就應承唔對方,反問被告「咩成功姐?」被告稱如認為自己煩,一早不會傾落去,對方分享入去的原因、家人的擔憂,分享禁多並作承諾,整個過程不像是敷衍或逃避。
🗣官指出同意案情指示威者在理大內設安檢,讓你進入即認為你是同路人,他們不會知你想甚麼。被告回答對。
🗣️官問禁佢哋竟然當你同路人,分享自己野有乜特別。被告答當時自稱社工畢業
🗣️官:「社工唔可以暴動架?」
控問當時如何告知學生暴動情況。被告指會受傷,被捕,面對法律程序及坐監。 控續稱講得即知道不離開有上述風險先勸籲他們離開。被告同意。控問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指入校時衝突是在A core十字路口,而自己能在Y core自由出入。
🗣官指:「理大根本由 11號開始係一個持續暴動。控方接官所指之延伸問被告禁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回答稱自己理解係不往衝突區域,被捕風險會很低。
🗣官指出有被告講人在露天地方整汽油彈,不在衝突範圍,咁有無否犯法呢。答有。
被告指聽唔到請重複
🗣️官大聲說道 :「禁佢地有無犯法呢,唔係一定要係前線先犯法架嘛」
▶️為何不找丁媽+質疑勸退之經驗+勸喻後何不離開?
控問2130入去時何時第一次見丁媽,被告指無面對面見。控稱既然早前講過她可以保護你何不找第一時間找丁媽,被告稱自己與同學S想搵,但最後失敗。控續問知道社工站位置。被告答丁媽回覆同學S叫我們去找年青人。
🗣官要求辯方「控制下個證人,不停hear say,已忍左成朝」
控方即向被告指出係hear say
控指被告曾提過丁媽會睇住自己,既然知丁媽身處的地方,為何不去找她。被告答因為丁媽呼籲我們去找年青人。控質疑被告沒有相關訓練。被告不同意,指自己有學習過。控問被告有嘗試勸年青人離開現場 ,被告答社會工作有學過與年青人溝通。控方質疑相關學習經驗不包括抗爭現場。被告回答此類溝通訓練冇話有特定地點。
控指出如想勸服應去找丁媽先,而2.5~3小時的勸籲後,可於凌晨兩三點離開。被告不同意。
▶️休息咁耐vs勸退工作迫切性
控再指出11月17日0300時瞓至1200時有9小時。質疑被告既然入內思想勸服,但卻用9小時去睡覺,點解唔早啲醒。被告回答因為凌晨兩三點見年輕人都瞓覺,他們自己便選擇先休息,當時係瞓醒就落去,冇校到鬧鐘,不同意控方所指勸服工作並不迫切。
被告確認12:00起身時知道A座有衝突。控續問被告當時在A及Y core中間遊走,即是何處。答M core。
▶️點解唔睇直播新聞
就有關雙方衝突,被告答是從文字新聞得知A core外有衝突。控方問看到相關新聞後有冇打開電話睇直播新聞,睇吓A座到底發生咩事。被告回答冇睇直播新聞,因為睇咗報道已經知道,而且相信該新聞來源。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入內想做勸退,一定會想知現場情況。🗣️法官補充,如果情況係好危險嘅,咪多一個原因俾你去叫啲人走囉。
控方指出既然如此,被告並不需要在現場勸退。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在衝突現場作勸喻工作。
🗣官指出整個poly都是暴動現場呀!
控問被告往Q core時,有否看新聞及手機,被告確認,指看文字報導非直播。控方問冇睇直播嘅原因,原因同上面一樣。
▶️被告出A座馬路嘗試離開不果vs質疑未有用不同路線離開
控問何時穿過樓梯往A core馬路,答18:xx。同意安全經過噴水池,出咗暢運道再行出馬路,再過是科學館道,被告確認前往A座馬路是暢運道面向康宏廣場。同意行咗一段距離。由噴水池行去暢運道面向廣場大約兩至3分鐘。
被告回答控方看到十字路口,即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方向有大量示威者,手持武器。當時被告他們想反方向睇走唔走到,所以有行上暢運道至暢運道橋一半, D座對行暢運道看見有很多示威者停留,完全封實了橋,所以返去暢運道馬路並見到科學館道有出口,想前往該處,見到示威者講一陣喺呢度沖出去,並請問有冇人有火魔。被告指聽到咁講之後就沿着樓梯立即返回Poly
控指出該階段未有拘捕及驅散行動 ,被告同意不知道警察防線如何。控方質疑被告都出左去,為何不嘗試從暢運道下之康泰徑,即近理大校園那一條路走。被告回答暢運道有示威者,同意冇經過示威者從暢運道離開,亦沒有嘗試穿過示威者往科學館道,亦冇前往a1
控質疑被告冇參與暴動,為什麼不用不同方法離開。被告解釋看見示威者聚集,遠處有對峙。同意控方所指可以經過示威者,並告知警察不是參與暴動,告訴對方是勸退工作
▶️對失敗離開的相應措施
由理大噴水池出去至返回用了15分鐘,及後去了北橋和Y座,控方問當看到皆不能離開時,已經嘗試了三個出口,有冇諗過需要打俾警察/消防員/學校老師/朋友/父母講被困-回答沒有,同意只搵了丁媽,但並不成功。
控方質疑為什麼不前往丁媽辦公室。被告回答知道丁媽有年輕人處理中,冇即時覆。估計和對方傾談中或做工作中。控方質疑既然是估計為何不直接去搵,被告認為對方做完嘢回覆返機
▶️質疑為何不看直播新聞
控方問在此階段休息時有冇用電話睇校園邊度可以離開— 回覆有睇新聞,續答係文字新聞不是直播,並指出新聞不會講邊度可以安全離開,控方問有冇開警察Facebook Twitter睇,回答冇諗過,續答冇試過打俾警察問邊度可以離開,同意所以幾個人係度等丁媽回電。
控方問丁媽叫喺房休息,為何唔睇警方任何新聞,回答冇原因,同意自己有degree課程,並修讀碩士中。控質疑既然想做勸服工作,為何丁媽叫你坐就坐而唔去確認有冇安全路線離開。被告回答有睇新聞,確認係文字新聞。
🗣️法官指文字新聞可以係幾個鐘之前。被告回答當時電話速度慢如果睇直播較困難,所以唔考慮。
▶️是否知道10點前不離開會告暴動
就被告指冇睇直播並留在房間一說,控方問2100至2300有冇收到警方消息話2200點前唔離開會控告暴動。回答沒有,而丁媽/媽媽爸爸/也沒有告知自己。同學S和P姐亦冇睇此消息,回答法官指新聞也無講。
對於被告指至2300時知悉警方公佈可由Y core離開,回答由警方facebook得知。控方向被告確認消息中得知只有Y座可以離開還是2200請唔離開是暴動。被告回答前者有睇到後者冇。
控續問為何突然看警方facebook。被告表示瀏覽中見有朋友分享警方帖文,續答有去警方Facebook查證,當中見到指八點幾有公告指留在理大及協助暴動者的人有機會干犯暴動。
控方問此階段是否知道有機會被控暴動罪,被告回答有風險。控方問收到此消息後知道自己被困理大,雖然之前冇諗過打俾警察,但今次呢。個回答有諗過打,但以自己所知理大出入口被示威者阻塞,所以一定要等警方驅散,所以冇打電話。
及後去了canteen然後c打嚟
▶️質疑被告資訊接收受限之可能性
被告回答11月18 12:30AM到達T座。控方問此階段是否不能協助年輕人,被告回答做情緒支援,同意自己都唔知道點離開,冇叫年輕人打俾家長/警察。
後來睡覺後,母親打來時被告有和對方講被困,指會等待緩和有路線便離開,沒有叫媽媽打俾警察或尋路。
🗣️法官:「你冇見到10點唔離開會告暴動,你媽媽又咁啱睇唔到㗎喎」被告回答佢應該都冇睇到。
被告確認當日10點睡醒。控方問為什麼既然丁媽叫被告留喺原地,但丁媽被捕這消息會令自己決定離開。被告回答因為他們不知道丁係咩形式或環境下被捕,所以擔心不能繼續留下,會有危險。同意冇人聯絡到丁媽,冇新聞講及丁媽。自己亦冇睇直播。
🗣官指明白網速慢,但其他被告作供陳講過canteen有直播睇,點解唔去canteen睇吓發生乜事。「最直接啦」。被告回答認為睇文字新聞同樣功效。
🗣️官:文字新聞不是即時,如果指出該處是安全,到你去得來都唔安全啦。被告回答當時諗唔到。
被告回答控自己冇打俾父母問點解丁被捕。控方質疑是否在冇乜資訊下想和5年輕人離開-被告確認。控方指出此舉並不安全。被告只當時不能夠衡量邊種決定更安全。
▶️質疑為何要離開 不留在校園
🗣官指丁媽被捕有兩個情況:
1)在校內被捕 2)在理大外
加上被告指冇警察進入校園,如果警察進入校園被告可以向警察解釋,加上既然被告之前話留喺到係因為安全,點解會危險。
被告回答害怕被捕
🗣️法官:「你入去之前都知會被捕架啦」
被告回答估計丁媽媽有向警察解釋其身份為教授,此情況下也被捕也套用落自己身上。
🗣️法官:「出去可能死㗎喎,有人射箭,有武器…」
被告回答諗住出去試吓
🗣️法官:你話好多人排隊等出去,你跟住出去水洗都唔清啦可?可?可?」
控方問被告有冇叫年輕人問咗父母先帶佢哋離開,被告回答沒有 。控方指被告是不負責任。
🗣️法官指未成年嘅父母係佢哋監管人
▶️ 質疑為何A座出去
就被告早前指Y座和橋不能離開,因為有示威者和雜物阻塞,問示威者做緊乜。被告回答淨係有示威者喺度,有啲坐有啲望出去。被告同意Y座和北橋冇帶年輕人到該處/告知示威者想出去。控方質疑被告反而帶他們到A座很窄的門出去,並且攞裝備。
被告解釋拎N95是因為諗住會有煙。控續時在1345前,被告和同學S有沒電話睇直播。被告表示沒有。控問被告帶住5名年輕人,使用少少數據去看直播都不是不可能啦。 被告稱冇諗過。
控指出口處狹窄的門口有很多黑衣人並有武器。被告回答他附近不多此類人,續答冇諗過唔離開去T座
▶️出到校園 為何要上暢運道而不選擇其他路線
當往暢運道天橋,同學S,及5名年輕人走失,控方指出其他被告曾提及手拖手離開,問被告有否同樣想法,被告回答冇諗過
法官問有冇任何方式連結在一起。控方指出被告只顧自己離開。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點解唔係康太徑走,被告回答見到人群繼續向前。
🗣️法官話佢唔明並指出橋上很多黑衣人,被告上橋跟着他們等被警察拘捕埋。被告回答唔清楚,人好多。
控指出有人康達徑走,被告指見不到。控續問有否想過唔好跟示威者行暢運道,直接往A1柯士甸道/往科學館道離開。被告答冇諗過。控方指出被告係同一大班示威者與警察對峙。
並指出16號進入校園是參與暴動,如不是參與暴動一定有很多時間或機會離開校園
▶️法官針對丁媽媽的背景真確性/身份。星期一會再叫控辯雙方就此說明。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10:00同庭續審
被告回答控方看到十字路口,即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方向有大量示威者,手持武器。當時被告他們想反方向睇走唔走到,所以有行上暢運道至暢運道橋一半, D座對行暢運道看見有很多示威者停留,完全封實了橋,所以返去暢運道馬路並見到科學館道有出口,想前往該處,見到示威者講一陣喺呢度沖出去,並請問有冇人有火魔。被告指聽到咁講之後就沿着樓梯立即返回Poly
控指出該階段未有拘捕及驅散行動 ,被告同意不知道警察防線如何。控方質疑被告都出左去,為何不嘗試從暢運道下之康泰徑,即近理大校園那一條路走。被告回答暢運道有示威者,同意冇經過示威者從暢運道離開,亦沒有嘗試穿過示威者往科學館道,亦冇前往a1
控質疑被告冇參與暴動,為什麼不用不同方法離開。被告解釋看見示威者聚集,遠處有對峙。同意控方所指可以經過示威者,並告知警察不是參與暴動,告訴對方是勸退工作
▶️對失敗離開的相應措施
由理大噴水池出去至返回用了15分鐘,及後去了北橋和Y座,控方問當看到皆不能離開時,已經嘗試了三個出口,有冇諗過需要打俾警察/消防員/學校老師/朋友/父母講被困-回答沒有,同意只搵了丁媽,但並不成功。
控方質疑為什麼不前往丁媽辦公室。被告回答知道丁媽有年輕人處理中,冇即時覆。估計和對方傾談中或做工作中。控方質疑既然是估計為何不直接去搵,被告認為對方做完嘢回覆返機
▶️質疑為何不看直播新聞
控方問在此階段休息時有冇用電話睇校園邊度可以離開— 回覆有睇新聞,續答係文字新聞不是直播,並指出新聞不會講邊度可以安全離開,控方問有冇開警察Facebook Twitter睇,回答冇諗過,續答冇試過打俾警察問邊度可以離開,同意所以幾個人係度等丁媽回電。
控方問丁媽叫喺房休息,為何唔睇警方任何新聞,回答冇原因,同意自己有degree課程,並修讀碩士中。控質疑既然想做勸服工作,為何丁媽叫你坐就坐而唔去確認有冇安全路線離開。被告回答有睇新聞,確認係文字新聞。
🗣️法官指文字新聞可以係幾個鐘之前。被告回答當時電話速度慢如果睇直播較困難,所以唔考慮。
▶️是否知道10點前不離開會告暴動
就被告指冇睇直播並留在房間一說,控方問2100至2300有冇收到警方消息話2200點前唔離開會控告暴動。回答沒有,而丁媽/媽媽爸爸/也沒有告知自己。同學S和P姐亦冇睇此消息,回答法官指新聞也無講。
對於被告指至2300時知悉警方公佈可由Y core離開,回答由警方facebook得知。控方向被告確認消息中得知只有Y座可以離開還是2200請唔離開是暴動。被告回答前者有睇到後者冇。
控續問為何突然看警方facebook。被告表示瀏覽中見有朋友分享警方帖文,續答有去警方Facebook查證,當中見到指八點幾有公告指留在理大及協助暴動者的人有機會干犯暴動。
控方問此階段是否知道有機會被控暴動罪,被告回答有風險。控方問收到此消息後知道自己被困理大,雖然之前冇諗過打俾警察,但今次呢。個回答有諗過打,但以自己所知理大出入口被示威者阻塞,所以一定要等警方驅散,所以冇打電話。
及後去了canteen然後c打嚟
▶️質疑被告資訊接收受限之可能性
被告回答11月18 12:30AM到達T座。控方問此階段是否不能協助年輕人,被告回答做情緒支援,同意自己都唔知道點離開,冇叫年輕人打俾家長/警察。
後來睡覺後,母親打來時被告有和對方講被困,指會等待緩和有路線便離開,沒有叫媽媽打俾警察或尋路。
🗣️法官:「你冇見到10點唔離開會告暴動,你媽媽又咁啱睇唔到㗎喎」被告回答佢應該都冇睇到。
被告確認當日10點睡醒。控方問為什麼既然丁媽叫被告留喺原地,但丁媽被捕這消息會令自己決定離開。被告回答因為他們不知道丁係咩形式或環境下被捕,所以擔心不能繼續留下,會有危險。同意冇人聯絡到丁媽,冇新聞講及丁媽。自己亦冇睇直播。
🗣官指明白網速慢,但其他被告作供陳講過canteen有直播睇,點解唔去canteen睇吓發生乜事。「最直接啦」。被告回答認為睇文字新聞同樣功效。
🗣️官:文字新聞不是即時,如果指出該處是安全,到你去得來都唔安全啦。被告回答當時諗唔到。
被告回答控自己冇打俾父母問點解丁被捕。控方質疑是否在冇乜資訊下想和5年輕人離開-被告確認。控方指出此舉並不安全。被告只當時不能夠衡量邊種決定更安全。
▶️質疑為何要離開 不留在校園
🗣官指丁媽被捕有兩個情況:
1)在校內被捕 2)在理大外
加上被告指冇警察進入校園,如果警察進入校園被告可以向警察解釋,加上既然被告之前話留喺到係因為安全,點解會危險。
被告回答害怕被捕
🗣️法官:「你入去之前都知會被捕架啦」
被告回答估計丁媽媽有向警察解釋其身份為教授,此情況下也被捕也套用落自己身上。
🗣️法官:「出去可能死㗎喎,有人射箭,有武器…」
被告回答諗住出去試吓
🗣️法官:你話好多人排隊等出去,你跟住出去水洗都唔清啦可?可?可?」
控方問被告有冇叫年輕人問咗父母先帶佢哋離開,被告回答沒有 。控方指被告是不負責任。
🗣️法官指未成年嘅父母係佢哋監管人
▶️ 質疑為何A座出去
就被告早前指Y座和橋不能離開,因為有示威者和雜物阻塞,問示威者做緊乜。被告回答淨係有示威者喺度,有啲坐有啲望出去。被告同意Y座和北橋冇帶年輕人到該處/告知示威者想出去。控方質疑被告反而帶他們到A座很窄的門出去,並且攞裝備。
被告解釋拎N95是因為諗住會有煙。控續時在1345前,被告和同學S有沒電話睇直播。被告表示沒有。控問被告帶住5名年輕人,使用少少數據去看直播都不是不可能啦。 被告稱冇諗過。
控指出口處狹窄的門口有很多黑衣人並有武器。被告回答他附近不多此類人,續答冇諗過唔離開去T座
▶️出到校園 為何要上暢運道而不選擇其他路線
當往暢運道天橋,同學S,及5名年輕人走失,控方指出其他被告曾提及手拖手離開,問被告有否同樣想法,被告回答冇諗過
法官問有冇任何方式連結在一起。控方指出被告只顧自己離開。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點解唔係康太徑走,被告回答見到人群繼續向前。
🗣️法官話佢唔明並指出橋上很多黑衣人,被告上橋跟着他們等被警察拘捕埋。被告回答唔清楚,人好多。
控指出有人康達徑走,被告指見不到。控續問有否想過唔好跟示威者行暢運道,直接往A1柯士甸道/往科學館道離開。被告答冇諗過。控方指出被告係同一大班示威者與警察對峙。
並指出16號進入校園是參與暴動,如不是參與暴動一定有很多時間或機會離開校園
▶️法官針對丁媽媽的背景真確性/身份。星期一會再叫控辯雙方就此說明。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10:0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上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D13辯方主問
▶️背景 + 學歷
今年26歲,案發22歲。2019 修畢浸會社會工作學士。呈上 一於社署宿舍的實習個人檢討報告:工作包括:供個案協助, 擔當家長角色,協助從新融入家庭 。社署會安排12-18歲有行為/情緒/家底問題的年輕人入住此宿舍。
呈上被告社工註冊証。2019年8月開始護理科學碩士至2022年6月,指和社工工作有關聯,作個人進修,因護理知識對日後當晉升和管理機構有幫助。D3 同為護理科學碩士 。被告2019年11月不識d3。2019 12月尾先識
現時工作和社工無關,於茶葉公司當文員。曾有搵社工工作,但機構回覆考慮到交接和倍訓問題。希望案件完結後再考慮會否聘用。
▶️11月16日應同學S邀請響應丁媽呼籲入校內作情緒支援+ 勸退
11月16號17:xx 有一畢業社工同學S致電被告,指收到丁媽 - 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之邀請入理大對年青人做情緒支援+ 勸退工作。對方問自己會否一同前往,有叫被告上facebook 睇丁媽的post。被告確認有睇到此呼籲,並答應對方會入內。
對方叫被告食埋飯先,有同事21:00會車埋被告入去,有談及做到第二日下午。收線後被告告知父母夜晚會同大學同學入理大做勸退年輕人離開。媽問有無人睇住架,被告回覆有一理大社工系副教授呼籲的,所以有老師睇住。媽叫注意安全,爸無出聲有點頭。同學S同為社工。21:00 同學S在被告家樓下接被告,被告當時住觀塘。
被告出門帶之物品和被檢取一樣。2019年不熟悉poly地理環境。
▶️約21:30 從Y core 平台入理大+ 和同學S 和P 姐三人行動
紅磡落車,經一條隧道行上樓梯於y core入理大。當時無安檢站,無人守住,出入口有雜物堵塞,但留了一條好窄既位置可出入。
進入後和同學S 行一圈睇環境。並去學校中間位置諗住搵丁媽社工站,但搵唔到,同學S有問丁媽,對方無立即回覆,所以便再在學校睇環境。丁媽及後回覆同學S指社工站搬回辨公室內,即H J 座4樓,叫他們可以出去搵年輕人傾,試作勸退,如有未能處理可以帶他們上辦公室搵丁媽。
被告同同學s聽完後坐底等埋同學s另一朋友,期間同學s 有講過往勸退年輕人之經驗和技巧。該朋友約23:00到達,同學s介紹,叫p姐,非理大,讀社會科學系。p 姐同樣受同學s 邀請響應丁媽呼籲。介紹完後,同學s再有brief勸退之工作,指和社工平時接觸client相似,和對方先傾計關心,健立相仼,才可問得更深入,如點解會入去和逗留原因,了解背後動機,並再分析逗留之風險。被告指目的為撒種,唔知對方邊一刻會應許離開,但就係透過唔同人的關心希望年輕人會離開。
當晚進行此工作2兩個半到3個鐘。自己接觸到50個對象,大部分對話短,有3x個係傾1分鐘左右,因為對方不願意繼續傾。有1x個會傾耐d , 3-5 分鐘- 10幾分鐘。自己有成功勸退1名13-14歲男仔。被告指先和此男仔傾,有問原因,對方告知因朋友入嚟所以跟住。被告有告知風險,但最觸動對方係提及家人的時候,終答應被告待到等二朝有車便回家。被告忘記對方名字,有嘗試拎電話但無俾自己。
▶️ 03:00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至決定要離開
及後留意到好多年輕人開始睡覺。自己都諗住先休息待第二朝 ,03:00在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輪住醒並梳洗,後落平台繼續做勸退工作。但當時上網知 core a對出馬路有衝突,同學S話衝突只在個邊發生,學校好大,可以繼續在中間位置+ y core 做勸退工作。於是便在學校中間位置行一圈搵對象,唯搵不到。同學s健議搵個地方坐,待衝突緩和,示威者會反來休息,屆時可親機會做勸退。
於是便上回q core2/3樓椅子休息。之後一路等,一直有留意網上新聞。待至17:00見衝突無停過,認為都要走啦,於是三人落翻平台搵路線走
▶️各出口均不成功
先去了a core,出到馬路位見有不小示威者聚集,不夠膽該處通過所以反入學校,往東面行見圖書館旁有天橋連接紅磡站,有行近睇能否走,行至發現大量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
行去y core 方向,遠處睇見y core 出入口兩邊有不小示威聚,有雜物堵塞,有再行近睇,發現比進入校內時更多,無左原先入去的窄位。被告指19:00到y core。
▶️ core q 回議室休息至2340
之後反學校中間討論如何是好。同學s有聯絡丁媽但未能成功。之後再行過出入口發現走不到,決定等衝突緩和才走,諗住去前一晚訓之core q 職員pantry訓。去到發現已有人,於是分頭搵房。被告和p 姐搵,大半至1個鐘,同學s 講p姐搵到房,位置係core q 回議室。被告和p 姐有去並在地休息。到房大概20:30
至21:xx 丁媽打俾同學s,同學s告知想走但走唔到,丁媽指知各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和示威者,現時不安全,叫先待在房待衝突緩和,丁媽指會繼續留在辨公室做情緒支援工作,重申可以帶有需要年輕人搵自己
▶️facebook 見警叫從core y 離開 - 但失敗 + 往t core接替社工工作
三人在房繼續等至約23:40,在facebook 睇到警叫poly 人從core y 控警方指示離開,被告告知s 和p 。三人立即落去,從平台往core y ,但離遠已見大量示威聚,有武器叫囂,行近d睇都係有雜物堵塞。於是反回學校中間,想上回議室休息。但肚餓,去了canteen拎面包,同學s收到同工電話問有無社工可支援,因不小未成年人被困poly, 要社工幫手睇住。
所以之後便按指示,去了t core職員辨公室做交接。後知該同工叫C。及後再拎幾個面包去core t辨公室, 見有5個年輕人同C, C問處唔處理到,因佢自己都有年輕人要處理,3人答ok, C走。便開始同年輕人傾,他們13-16 歲大概。當時有問名,同學s有留佢地電話。之後成晚傾,至凌晨2-3點訓左,至等二日06:00。被告媽有打俾被告,被告指安全,等待至有安全路線先走。
▶️p姐失聯 +丁媽被捕 - 被告+同學S +五名年輕人決定要走
之後被告再訓了,10:30醒。發現p 姐消失左,問同學s ,s 話p姐 9點幾出左去睇有無離開路線。但到當時還未有消息。同學s有打俾p 姐,但不通,whatsapp得翻一個剔。唯有繼續等,至11:45 s 話佢whatsapp 同工grp 收到訊息指丁媽被捕,s有嘗試打俾丁媽但唔通,被告就同s傾,決定唔再等p 姐,並立即落去嘗試各個出入口。擔心再留係度會如丁媽般被捕。
被告同同學s 有同年輕人交待,指二人決定離開,睇下年輕入有乜意願。五人告知會跟隨搵出口。傾完大概12:30 ,執完野落平台,先到y core 睇,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旁有示威者,於是往北橋睇,同有雜物塞。
▶️a core走+ core f 拎物資+ 戴上n96
後往a core,未行到時,在近core f 位,見前方core a有大量人士聚,分不到是否示威者。而core a 出入口落百步梯近平台位置有路障,但有一工程膠門開了,見有人一直出去。當時認為可走到,同學s 在core f 物資站拎了n95 和外科口罩,並叫被告傳俾年輕人,但n95 好小,外科口罩作更換。帶上n95 後便輪住從a core 門出去。被告把外科口罩放在脊包。
▶️出理大+被捕
該門好窄,只有一人身位,要時間輪住落去。被告行到門位置有睇錶係13:45。行落百步梯正前係噴水池 ,噴水池前有雜物阻塞。
被告前面d 人轉左,在學校外圍未出馬路位置,在育才道康太徑交界位,於c 座下空位出嚟。見前面d人爬欄,再遠見暢運道行車線有人,但整體係向前流動,所以認為走到,便跟。
爬過暢運道欄上到行車線跟住人行,當時好多人好嘈,後面d人向前推。被告向後望見唔到同學s 和年輕人,有諗搵,但情況不容許,後面推向前。
之後被告過欄落康達徑,該處多人到不能動,d人塞住,然後聽到好多槍聲,好多煙,知係tg 因為剌激眼和喉嚨。見唔到有路走,環境混亂,諗住誇過暢運道天橋反poly,很多人等住爬欄。等左陣都上到去天橋向poly行,就行到暢運道另一邊欄,右後突然有人撞跌並壓在自己身上,被告拎轉頭見防暴警,被上索帶,自己無反抗,後帶自己原天橋上警方防線。拘捕過程無和警員對話,除聽不頭現場有口頭宣布拘捕,不排除有可能聽唔到,被告無爭議拘捕過程。19號約0600-0700 離開警署
▶️同學S + p 姐 + 丁媽+五名年輕人 現況 — 會否傳召作供
被告之後知s 和年輕人情況,s告知自己,他和年輕人在被告拘捕時間反回poky,好似係遲1-2日再離開,未有被捕,有嘗試要求s作供,對方不願意因擔心作供會致被告風險。有叫交whatsapp 記錄呈堂,答同樣理由
後來s 也告知自己p姐當時出去搵路,有被捕未被起訴,有叫s問p 可否作供,因為擔心如被起訴,作供有影響
被告有叫同學s 問 丁媽,但對方不願意,因為擔心如被起訴,所作之作供有不利影響。丁媽現未被起訴。被告於2019 11.20日上網搵新聞見眀報指丁媽18號被捕。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上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D13辯方主問
▶️背景 + 學歷
今年26歲,案發22歲。2019 修畢浸會社會工作學士。呈上 一於社署宿舍的實習個人檢討報告:工作包括:供個案協助, 擔當家長角色,協助從新融入家庭 。社署會安排12-18歲有行為/情緒/家底問題的年輕人入住此宿舍。
呈上被告社工註冊証。2019年8月開始護理科學碩士至2022年6月,指和社工工作有關聯,作個人進修,因護理知識對日後當晉升和管理機構有幫助。D3 同為護理科學碩士 。被告2019年11月不識d3。2019 12月尾先識
現時工作和社工無關,於茶葉公司當文員。曾有搵社工工作,但機構回覆考慮到交接和倍訓問題。希望案件完結後再考慮會否聘用。
▶️11月16日應同學S邀請響應丁媽呼籲入校內作情緒支援+ 勸退
11月16號17:xx 有一畢業社工同學S致電被告,指收到丁媽 - 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之邀請入理大對年青人做情緒支援+ 勸退工作。對方問自己會否一同前往,有叫被告上facebook 睇丁媽的post。被告確認有睇到此呼籲,並答應對方會入內。
對方叫被告食埋飯先,有同事21:00會車埋被告入去,有談及做到第二日下午。收線後被告告知父母夜晚會同大學同學入理大做勸退年輕人離開。媽問有無人睇住架,被告回覆有一理大社工系副教授呼籲的,所以有老師睇住。媽叫注意安全,爸無出聲有點頭。同學S同為社工。21:00 同學S在被告家樓下接被告,被告當時住觀塘。
被告出門帶之物品和被檢取一樣。2019年不熟悉poly地理環境。
▶️約21:30 從Y core 平台入理大+ 和同學S 和P 姐三人行動
紅磡落車,經一條隧道行上樓梯於y core入理大。當時無安檢站,無人守住,出入口有雜物堵塞,但留了一條好窄既位置可出入。
進入後和同學S 行一圈睇環境。並去學校中間位置諗住搵丁媽社工站,但搵唔到,同學S有問丁媽,對方無立即回覆,所以便再在學校睇環境。丁媽及後回覆同學S指社工站搬回辨公室內,即H J 座4樓,叫他們可以出去搵年輕人傾,試作勸退,如有未能處理可以帶他們上辦公室搵丁媽。
被告同同學s聽完後坐底等埋同學s另一朋友,期間同學s 有講過往勸退年輕人之經驗和技巧。該朋友約23:00到達,同學s介紹,叫p姐,非理大,讀社會科學系。p 姐同樣受同學s 邀請響應丁媽呼籲。介紹完後,同學s再有brief勸退之工作,指和社工平時接觸client相似,和對方先傾計關心,健立相仼,才可問得更深入,如點解會入去和逗留原因,了解背後動機,並再分析逗留之風險。被告指目的為撒種,唔知對方邊一刻會應許離開,但就係透過唔同人的關心希望年輕人會離開。
當晚進行此工作2兩個半到3個鐘。自己接觸到50個對象,大部分對話短,有3x個係傾1分鐘左右,因為對方不願意繼續傾。有1x個會傾耐d , 3-5 分鐘- 10幾分鐘。自己有成功勸退1名13-14歲男仔。被告指先和此男仔傾,有問原因,對方告知因朋友入嚟所以跟住。被告有告知風險,但最觸動對方係提及家人的時候,終答應被告待到等二朝有車便回家。被告忘記對方名字,有嘗試拎電話但無俾自己。
▶️ 03:00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至決定要離開
及後留意到好多年輕人開始睡覺。自己都諗住先休息待第二朝 ,03:00在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輪住醒並梳洗,後落平台繼續做勸退工作。但當時上網知 core a對出馬路有衝突,同學S話衝突只在個邊發生,學校好大,可以繼續在中間位置+ y core 做勸退工作。於是便在學校中間位置行一圈搵對象,唯搵不到。同學s健議搵個地方坐,待衝突緩和,示威者會反來休息,屆時可親機會做勸退。
於是便上回q core2/3樓椅子休息。之後一路等,一直有留意網上新聞。待至17:00見衝突無停過,認為都要走啦,於是三人落翻平台搵路線走
▶️各出口均不成功
先去了a core,出到馬路位見有不小示威者聚集,不夠膽該處通過所以反入學校,往東面行見圖書館旁有天橋連接紅磡站,有行近睇能否走,行至發現大量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
行去y core 方向,遠處睇見y core 出入口兩邊有不小示威聚,有雜物堵塞,有再行近睇,發現比進入校內時更多,無左原先入去的窄位。被告指19:00到y core。
▶️ core q 回議室休息至2340
之後反學校中間討論如何是好。同學s有聯絡丁媽但未能成功。之後再行過出入口發現走不到,決定等衝突緩和才走,諗住去前一晚訓之core q 職員pantry訓。去到發現已有人,於是分頭搵房。被告和p 姐搵,大半至1個鐘,同學s 講p姐搵到房,位置係core q 回議室。被告和p 姐有去並在地休息。到房大概20:30
至21:xx 丁媽打俾同學s,同學s告知想走但走唔到,丁媽指知各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和示威者,現時不安全,叫先待在房待衝突緩和,丁媽指會繼續留在辨公室做情緒支援工作,重申可以帶有需要年輕人搵自己
▶️facebook 見警叫從core y 離開 - 但失敗 + 往t core接替社工工作
三人在房繼續等至約23:40,在facebook 睇到警叫poly 人從core y 控警方指示離開,被告告知s 和p 。三人立即落去,從平台往core y ,但離遠已見大量示威聚,有武器叫囂,行近d睇都係有雜物堵塞。於是反回學校中間,想上回議室休息。但肚餓,去了canteen拎面包,同學s收到同工電話問有無社工可支援,因不小未成年人被困poly, 要社工幫手睇住。
所以之後便按指示,去了t core職員辨公室做交接。後知該同工叫C。及後再拎幾個面包去core t辨公室, 見有5個年輕人同C, C問處唔處理到,因佢自己都有年輕人要處理,3人答ok, C走。便開始同年輕人傾,他們13-16 歲大概。當時有問名,同學s有留佢地電話。之後成晚傾,至凌晨2-3點訓左,至等二日06:00。被告媽有打俾被告,被告指安全,等待至有安全路線先走。
▶️p姐失聯 +丁媽被捕 - 被告+同學S +五名年輕人決定要走
之後被告再訓了,10:30醒。發現p 姐消失左,問同學s ,s 話p姐 9點幾出左去睇有無離開路線。但到當時還未有消息。同學s有打俾p 姐,但不通,whatsapp得翻一個剔。唯有繼續等,至11:45 s 話佢whatsapp 同工grp 收到訊息指丁媽被捕,s有嘗試打俾丁媽但唔通,被告就同s傾,決定唔再等p 姐,並立即落去嘗試各個出入口。擔心再留係度會如丁媽般被捕。
被告同同學s 有同年輕人交待,指二人決定離開,睇下年輕入有乜意願。五人告知會跟隨搵出口。傾完大概12:30 ,執完野落平台,先到y core 睇,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旁有示威者,於是往北橋睇,同有雜物塞。
▶️a core走+ core f 拎物資+ 戴上n96
後往a core,未行到時,在近core f 位,見前方core a有大量人士聚,分不到是否示威者。而core a 出入口落百步梯近平台位置有路障,但有一工程膠門開了,見有人一直出去。當時認為可走到,同學s 在core f 物資站拎了n95 和外科口罩,並叫被告傳俾年輕人,但n95 好小,外科口罩作更換。帶上n95 後便輪住從a core 門出去。被告把外科口罩放在脊包。
▶️出理大+被捕
該門好窄,只有一人身位,要時間輪住落去。被告行到門位置有睇錶係13:45。行落百步梯正前係噴水池 ,噴水池前有雜物阻塞。
被告前面d 人轉左,在學校外圍未出馬路位置,在育才道康太徑交界位,於c 座下空位出嚟。見前面d人爬欄,再遠見暢運道行車線有人,但整體係向前流動,所以認為走到,便跟。
爬過暢運道欄上到行車線跟住人行,當時好多人好嘈,後面d人向前推。被告向後望見唔到同學s 和年輕人,有諗搵,但情況不容許,後面推向前。
之後被告過欄落康達徑,該處多人到不能動,d人塞住,然後聽到好多槍聲,好多煙,知係tg 因為剌激眼和喉嚨。見唔到有路走,環境混亂,諗住誇過暢運道天橋反poly,很多人等住爬欄。等左陣都上到去天橋向poly行,就行到暢運道另一邊欄,右後突然有人撞跌並壓在自己身上,被告拎轉頭見防暴警,被上索帶,自己無反抗,後帶自己原天橋上警方防線。拘捕過程無和警員對話,除聽不頭現場有口頭宣布拘捕,不排除有可能聽唔到,被告無爭議拘捕過程。19號約0600-0700 離開警署
▶️同學S + p 姐 + 丁媽+五名年輕人 現況 — 會否傳召作供
被告之後知s 和年輕人情況,s告知自己,他和年輕人在被告拘捕時間反回poky,好似係遲1-2日再離開,未有被捕,有嘗試要求s作供,對方不願意因擔心作供會致被告風險。有叫交whatsapp 記錄呈堂,答同樣理由
後來s 也告知自己p姐當時出去搵路,有被捕未被起訴,有叫s問p 可否作供,因為擔心如被起訴,作供有影響
被告有叫同學s 問 丁媽,但對方不願意,因為擔心如被起訴,所作之作供有不利影響。丁媽現未被起訴。被告於2019 11.20日上網搵新聞見眀報指丁媽18號被捕。
呈上face book 丁媽呼籲,未見有指勸退工作,被告解釋指對象係年輕入,如平時社工開組會寫對象有興趣之內容作吸引。指但實際係想勸退佢地。官指報道指丁媽係「前」副教授。被告指當時不肯定(不知道?)此。
-主問完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主問完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2019年兼職工作
公司除自己有七、八位員工,D18正式工作在19年9月30日開始至12月4日,庭上講解如何看Time Sheet 工作紀錄,11月18日工作了12.5小時,不包括1小時午餐時間,即由0930工作至2300。當時住大學宿舍,放工打算去油麻地家樂坊坐小巴回宿舍,要行15分鐘去小巴站,車程20分鐘。相片D18-6為上星期拍小巴站照片。
📎11月18日行程
2300放工後在上海街向南尖沙咀方向走,過了4至5個路口到咸美頓街突然聴到「嘭嘭嘭嘭」聲後有大批過百人由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MFI D18-4地圖上劃上行走路線。自已打側身仍被一個人撞到右邊心口致成個人撞埋牆,背及後腦撞到牆,好驚及暈又想嘔。突然有聲音問「你咩事?」,回答「撞到頭,好痛,想嘔」,望見那人穿深藍色衫戴頭盔蒙面人再問「可唔可以行到?」自己答「可以」,之後被該人扶到彌敦道北行線路邊行人路坐下。隔了一會有人走來說是醫護問「那裹受傷?」,D18答「頭好痛想嘔」,之後的事冇印象,包括如何上擔架床。對庭上播放警方宣布拘捕完全冇印象。確認當天自已沒有參與附近一帶暴動。補問去家樂坊坐小巴為何不是早一個街口入登打士街?D18答因行過了一個街口才發現便在咸美頓街才轉左。
🔹盤問
-D9代表
確認之前11月11及13日返工及放工也是坐該小巴。11月18日上班是自願選擇上班。
-控方
-5頁time sheet工作表由9月30日至12月4日,上列所有工作日子放工不是全部都坐小巴
-同意由旺角返大學坐小巴最方便,除工作外很少在旺角坐小巴返大學,印象中2019年兼職會針師樓放工坐過四至五次小巴返大學。
-為何坐過多次小巴仍錯過登打士街轉左?答平時靠認到H&M便在登打士街左轉,不是每次放工都行上海街,有時先去食飯在其他街行去家樂坊小巴站,絕大多數用goggle map 帶路。不同意坐小巴是虛構
-咸美頓街轉左聽到連續嘭嘭聲最少十秒,是在尖沙咀方向,咸美頓街地上見到磚頭,有人戴頭盔豬咀及深色衫褲示威者。百多人跑入來也是深色衫配有裝備,相信是示威者。後腦撞埋牆摸過有流血但腫。穿深藍色衫有頭盔蒙面人估計是警察,冇印象有警棍或身上有警察字樣。
📌案件管理
D6代表下星期一下午有案件處理,法庭批准下午遲半小時到庭。
結案書面陳詞控方可在12月18日提交,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在24年1月8日呈交,口頭陳詞估計24年1月尾2月頭。D19案情除被告有2醫生證人,預計2位醫生證人如需傳召會在星期二。
1642 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9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2019年兼職工作
公司除自己有七、八位員工,D18正式工作在19年9月30日開始至12月4日,庭上講解如何看Time Sheet 工作紀錄,11月18日工作了12.5小時,不包括1小時午餐時間,即由0930工作至2300。當時住大學宿舍,放工打算去油麻地家樂坊坐小巴回宿舍,要行15分鐘去小巴站,車程20分鐘。相片D18-6為上星期拍小巴站照片。
📎11月18日行程
2300放工後在上海街向南尖沙咀方向走,過了4至5個路口到咸美頓街突然聴到「嘭嘭嘭嘭」聲後有大批過百人由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MFI D18-4地圖上劃上行走路線。自已打側身仍被一個人撞到右邊心口致成個人撞埋牆,背及後腦撞到牆,好驚及暈又想嘔。突然有聲音問「你咩事?」,回答「撞到頭,好痛,想嘔」,望見那人穿深藍色衫戴頭盔蒙面人再問「可唔可以行到?」自己答「可以」,之後被該人扶到彌敦道北行線路邊行人路坐下。隔了一會有人走來說是醫護問「那裹受傷?」,D18答「頭好痛想嘔」,之後的事冇印象,包括如何上擔架床。對庭上播放警方宣布拘捕完全冇印象。確認當天自已沒有參與附近一帶暴動。補問去家樂坊坐小巴為何不是早一個街口入登打士街?D18答因行過了一個街口才發現便在咸美頓街才轉左。
🔹盤問
-D9代表
確認之前11月11及13日返工及放工也是坐該小巴。11月18日上班是自願選擇上班。
-控方
-5頁time sheet工作表由9月30日至12月4日,上列所有工作日子放工不是全部都坐小巴
-同意由旺角返大學坐小巴最方便,除工作外很少在旺角坐小巴返大學,印象中2019年兼職會針師樓放工坐過四至五次小巴返大學。
-為何坐過多次小巴仍錯過登打士街轉左?答平時靠認到H&M便在登打士街左轉,不是每次放工都行上海街,有時先去食飯在其他街行去家樂坊小巴站,絕大多數用goggle map 帶路。不同意坐小巴是虛構
-咸美頓街轉左聽到連續嘭嘭聲最少十秒,是在尖沙咀方向,咸美頓街地上見到磚頭,有人戴頭盔豬咀及深色衫褲示威者。百多人跑入來也是深色衫配有裝備,相信是示威者。後腦撞埋牆摸過有流血但腫。穿深藍色衫有頭盔蒙面人估計是警察,冇印象有警棍或身上有警察字樣。
📌案件管理
D6代表下星期一下午有案件處理,法庭批准下午遲半小時到庭。
結案書面陳詞控方可在12月18日提交,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在24年1月8日呈交,口頭陳詞估計24年1月尾2月頭。D19案情除被告有2醫生證人,預計2位醫生證人如需傳召會在星期二。
1642 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9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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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3/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2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8/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許(29) 🔥#判刑 (#0831太子 企圖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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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3/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2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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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杜(23) #續審 [8/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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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康裁判官
🕤09:30
👤許(29) 🔥#判刑 (#0831太子 企圖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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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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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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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0/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D1 法律代表呈上中段陳詞文件共四十多頁,另有多個案例,法官體恤控方要時間䦧覧,案件押後至星期三 10:00 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0/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D1 法律代表呈上中段陳詞文件共四十多頁,另有多個案例,法官體恤控方要時間䦧覧,案件押後至星期三 10:00 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
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
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6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控方盤問
-time sheet D18-4(1-5) 表上資料全是自己輸入,上有上司批核簽名,同意表格上只有自己一人,可理解為向客戶收費之基礎
-attendance sheet D18-5 則是上下班時填寫時間,上司可每天見到
- 2張紀錄填好交上司處理,他會核對上下班,不知會否還有其他人如會計要處理,因本案向上司要求取正本供法庭使用,不清楚主控指出紙張很新不似4年前使用。
-同意事實文件內截停衣物:確認P101 短袖黑色圓領上衣、P102黑色運動長褲為被捕時所穿,另穿白色布鞋。P104(1)在醫院內所拍照片穿白恤衫及黑鞋為家人拎到來替換。被捕時黑色衫褲是平日所穿,19年9或10月多次咁穿出入旺角也沒被截查。
-上星期五作供指曾在場對醫護說嘔,但最終冇嘔。問怎知醫護答代表是聽到聲,是那人說是醫護,意識模糊但冇失知覺見是好似穿橙色衫,不同意掐造出來。跟住如何上擔架床及有冇見到擔架也沒印象。
- 11月19日0225-0125警方向橙帶內人士宣佈拘捕是事後看片段才知道,自己在現場冇此印象。
-在現場印象沒上手扣,是在醫院時才被上手扣。
-在醫院冇印象醫生說自己失憶,有照過CT,冇手術要做,冇印象醫生說有腦震盪
-不同意掐造意識模糊,以便講對細節冇印象
🔸覆問
-盤問答放工返大學有4至5次,開頭有用過google map,但11月18日冇,憑記憶行4至5個街口轉左見到H&M便對
- 11月18日放工時天黑,大部份店冇開
-time sheet 有正本呈堂已有返放工紀錄,所以沒有交attendance正本予法庭
-被捕時穿著黑色長褲是大學派足球隊員成員,自己是成員,上有15號是隊中號碼
-同意醫院穿黑色鞋,被捕時是帆布鞋
-在宿舍不多衣物衫褲,上班隨便穿手上有衣物
-怎知對方是醫護因印象該人說過及穿橙色衫。
-意識模糊是撞頭後好暈及痛,之後便慢慢意識模糊
-D18 案情完-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2歲,案發時剛剛滿18歲不久,今年6月大學畢業,在沙田分校上課。2019年11月修讀媒體創意副學士一年級,2年後再入讀大學,同父母及妹妹同住。
📎補習公司
18歲時已經為一間補習公司之董事及大股東,開有3間分店分別在元朗,油麻地砵蘭街及北角,顧客為高中及DSE學生。公司是父親及契爺在自己年幼時創立,父親負責管理營運元朗及油麻地店,徒弟負責北角分店運作,契爺出資,並在自己滿18歲即2019年10月給予股份及做董事。畢業證書D19-1,補習公司登記資料D19-2,公司迵年申報表及其他股份分配等文件D19-3-1至D19-3-7呈堂。油麻地校在2008年開校但在今年5月結業。呈上油麻地校公司租約 D19-5及2010年教育署發出登記證明(2008年發出臨時登紀)。
地圖上標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及油麻地補習社位置,公司所在大廈A1同出口距離約30米。庭上呈上油麻地校所在位置圖片數張D19-8
📎油麻地校補習社
油麻地校2008年營運後差不多每天母親小學接放學便帶去等父親放工,初中較少到,但中五六時因準備DSE又去得較密因會上堂,另幫手收錢,點名及派筆記等,2019年7及8月升上大學前也不時去幫手。2019年9月至翌年4月為補習社一個學期,2019年9至11月會去油麻地校幫父親手,通常每星期一、五、六及日也去。星期日會作課堂錄影比課堂缺席者修看,同學可在星期二之後在校舍修看,所以星期一冇堂會回校處理燒碟,5科課堂每科3隻,前後約要7小時。19年9月大學星期一要上堂,會在1600 才到補習社燒碟。
油麻地校另有一父親朋友老伯伯義務幫手清潔,派筆記。星期一必定見到他,他慣性2000時後學生走便上店清潔至2300時左右。D19-8(1-2)呈堂相片可見課室及伯伯。
1257 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6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控方盤問
-time sheet D18-4(1-5) 表上資料全是自己輸入,上有上司批核簽名,同意表格上只有自己一人,可理解為向客戶收費之基礎
-attendance sheet D18-5 則是上下班時填寫時間,上司可每天見到
- 2張紀錄填好交上司處理,他會核對上下班,不知會否還有其他人如會計要處理,因本案向上司要求取正本供法庭使用,不清楚主控指出紙張很新不似4年前使用。
-同意事實文件內截停衣物:確認P101 短袖黑色圓領上衣、P102黑色運動長褲為被捕時所穿,另穿白色布鞋。P104(1)在醫院內所拍照片穿白恤衫及黑鞋為家人拎到來替換。被捕時黑色衫褲是平日所穿,19年9或10月多次咁穿出入旺角也沒被截查。
-上星期五作供指曾在場對醫護說嘔,但最終冇嘔。問怎知醫護答代表是聽到聲,是那人說是醫護,意識模糊但冇失知覺見是好似穿橙色衫,不同意掐造出來。跟住如何上擔架床及有冇見到擔架也沒印象。
- 11月19日0225-0125警方向橙帶內人士宣佈拘捕是事後看片段才知道,自己在現場冇此印象。
-在現場印象沒上手扣,是在醫院時才被上手扣。
-在醫院冇印象醫生說自己失憶,有照過CT,冇手術要做,冇印象醫生說有腦震盪
-不同意掐造意識模糊,以便講對細節冇印象
🔸覆問
-盤問答放工返大學有4至5次,開頭有用過google map,但11月18日冇,憑記憶行4至5個街口轉左見到H&M便對
- 11月18日放工時天黑,大部份店冇開
-time sheet 有正本呈堂已有返放工紀錄,所以沒有交attendance正本予法庭
-被捕時穿著黑色長褲是大學派足球隊員成員,自己是成員,上有15號是隊中號碼
-同意醫院穿黑色鞋,被捕時是帆布鞋
-在宿舍不多衣物衫褲,上班隨便穿手上有衣物
-怎知對方是醫護因印象該人說過及穿橙色衫。
-意識模糊是撞頭後好暈及痛,之後便慢慢意識模糊
-D18 案情完-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2歲,案發時剛剛滿18歲不久,今年6月大學畢業,在沙田分校上課。2019年11月修讀媒體創意副學士一年級,2年後再入讀大學,同父母及妹妹同住。
📎補習公司
18歲時已經為一間補習公司之董事及大股東,開有3間分店分別在元朗,油麻地砵蘭街及北角,顧客為高中及DSE學生。公司是父親及契爺在自己年幼時創立,父親負責管理營運元朗及油麻地店,徒弟負責北角分店運作,契爺出資,並在自己滿18歲即2019年10月給予股份及做董事。畢業證書D19-1,補習公司登記資料D19-2,公司迵年申報表及其他股份分配等文件D19-3-1至D19-3-7呈堂。油麻地校在2008年開校但在今年5月結業。呈上油麻地校公司租約 D19-5及2010年教育署發出登記證明(2008年發出臨時登紀)。
地圖上標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及油麻地補習社位置,公司所在大廈A1同出口距離約30米。庭上呈上油麻地校所在位置圖片數張D19-8
📎油麻地校補習社
油麻地校2008年營運後差不多每天母親小學接放學便帶去等父親放工,初中較少到,但中五六時因準備DSE又去得較密因會上堂,另幫手收錢,點名及派筆記等,2019年7及8月升上大學前也不時去幫手。2019年9月至翌年4月為補習社一個學期,2019年9至11月會去油麻地校幫父親手,通常每星期一、五、六及日也去。星期日會作課堂錄影比課堂缺席者修看,同學可在星期二之後在校舍修看,所以星期一冇堂會回校處理燒碟,5科課堂每科3隻,前後約要7小時。19年9月大學星期一要上堂,會在1600 才到補習社燒碟。
油麻地校另有一父親朋友老伯伯義務幫手清潔,派筆記。星期一必定見到他,他慣性2000時後學生走便上店清潔至2300時左右。D19-8(1-2)呈堂相片可見課室及伯伯。
1257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年11月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年11月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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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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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名被告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9/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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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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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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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名被告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9/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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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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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9/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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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