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昨日D1律師盤問時,同意快速應變部隊大約有70人,證人話當時係回答約40~50人,律師指18:00做訓示,包括快速應變部隊有40~50人,屯門支援有30人,有刑事偵輯人員,加埋應超過40~50人,PW9 無數房內人數,唔係訓示全部人,各隊有代表在場,律師問咗多次,PW9 堅持係40~50人,控方起身反對繼續追問,陳官指再追問都無用,只可問多一題問題。
6點訓示後至11點出動前,小隊人員在元朗警署地下或警車上候命,期間無訊息派去其他地方,律師問點解無準備,PW9 稱有指示後會即場計劃,律師繼續追問,但被陳官阻止,唔准再問。
約23:00收到指示去元朗站,由G1入口入,PW9 唔同意律師話“警察作出驅散,好快控制場面”,只係見唔到破壞社會安寧事件,隔咗一陣有人指駡警察;控方反對問題,話驅散係向證人施壓;陳官又加入,畫面見到啲人鳥獸散,驅散係主動做法,畫面上唔啱,要修改用字;律師話剛才問有用「驅散,或者逃避…」嘅字,陳官話聽唔到「逃避」,律師表示唔堅持講咗咩,陳官拒絕,花咗一段時間聽錄音,結果係無「逃避」。
律師指在23:24~23:28期間有效成功控制場面,PW9 唔敢話有效,係無暴力場面;幾時控制場面?遭主控反對。
PW9帶領24人,DOR決定派4隊人,唔記得有無講會面對幾多人,唔知DOR嘅評估係點,有初步諗法唔夠人。
主控反對PW9唔代表DOR;陳官批准提問,係基本估計。PW9稱唔知點解,唔記得DOR有無警告。
快速應變部隊中只有元朗人員,無屯門隊伍,他們在訓示完後返回屯門,因為驚屯門唔夠警力,返去支援,驚其他地方有事。
律師質疑點解咁耐先去到,PW9解釋要7~8分鐘才能出發,因為有4隊,要穿保護裝備,要集合幾十人。
PW9 稱有考慮元朗站情況,唔夠人手守住閘口,未諗到做截停搜查。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P7N,23:35:00~23:41:30,@23:35:30 PW9 認出自己,PW9跟隨陳官指示,口述現場情況:被唔係白衫嘅公眾人仕指駡,見有受傷人仕,安撫情緒,指駡人仕目光唔係友善,人數越來越多,從通訊機要求增援,有一個人特別激動,@23:38:27 情況轉差,救護員到場,話廁所有人受傷,開條路比救護員,希望公眾claim down。
陳官問被市民圍住,有無陣勢保護自己?驚唔驚❓PW9 話有少少,人手有限,被人圍住。
片段中救護員去咗廁所,畫面右邊人群起哄,市民行過去,警察跟住,救護員帶人走咗,公眾繼續指罵,警察行去J出口。
🎥播出承認事實附件一的#27片,23:44:20~23:45:55,@23:44:26見到PW9,DOR叫撤退,走係順暢,現場超過一百人,市民隔空鬧警察,保持一段距離;離開之後收到指示在元朗巡邏,唔係返警署。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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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昨日D1律師盤問時,同意快速應變部隊大約有70人,證人話當時係回答約40~50人,律師指18:00做訓示,包括快速應變部隊有40~50人,屯門支援有30人,有刑事偵輯人員,加埋應超過40~50人,PW9 無數房內人數,唔係訓示全部人,各隊有代表在場,律師問咗多次,PW9 堅持係40~50人,控方起身反對繼續追問,陳官指再追問都無用,只可問多一題問題。
6點訓示後至11點出動前,小隊人員在元朗警署地下或警車上候命,期間無訊息派去其他地方,律師問點解無準備,PW9 稱有指示後會即場計劃,律師繼續追問,但被陳官阻止,唔准再問。
約23:00收到指示去元朗站,由G1入口入,PW9 唔同意律師話“警察作出驅散,好快控制場面”,只係見唔到破壞社會安寧事件,隔咗一陣有人指駡警察;控方反對問題,話驅散係向證人施壓;陳官又加入,畫面見到啲人鳥獸散,驅散係主動做法,畫面上唔啱,要修改用字;律師話剛才問有用「驅散,或者逃避…」嘅字,陳官話聽唔到「逃避」,律師表示唔堅持講咗咩,陳官拒絕,花咗一段時間聽錄音,結果係無「逃避」。
律師指在23:24~23:28期間有效成功控制場面,PW9 唔敢話有效,係無暴力場面;幾時控制場面?遭主控反對。
PW9帶領24人,DOR決定派4隊人,唔記得有無講會面對幾多人,唔知DOR嘅評估係點,有初步諗法唔夠人。
主控反對PW9唔代表DOR;陳官批准提問,係基本估計。PW9稱唔知點解,唔記得DOR有無警告。
快速應變部隊中只有元朗人員,無屯門隊伍,他們在訓示完後返回屯門,因為驚屯門唔夠警力,返去支援,驚其他地方有事。
律師質疑點解咁耐先去到,PW9解釋要7~8分鐘才能出發,因為有4隊,要穿保護裝備,要集合幾十人。
PW9 稱有考慮元朗站情況,唔夠人手守住閘口,未諗到做截停搜查。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P7N,23:35:00~23:41:30,@23:35:30 PW9 認出自己,PW9跟隨陳官指示,口述現場情況:被唔係白衫嘅公眾人仕指駡,見有受傷人仕,安撫情緒,指駡人仕目光唔係友善,人數越來越多,從通訊機要求增援,有一個人特別激動,@23:38:27 情況轉差,救護員到場,話廁所有人受傷,開條路比救護員,希望公眾claim down。
陳官問被市民圍住,有無陣勢保護自己?驚唔驚❓PW9 話有少少,人手有限,被人圍住。
片段中救護員去咗廁所,畫面右邊人群起哄,市民行過去,警察跟住,救護員帶人走咗,公眾繼續指罵,警察行去J出口。
🎥播出承認事實附件一的#27片,23:44:20~23:45:55,@23:44:26見到PW9,DOR叫撤退,走係順暢,現場超過一百人,市民隔空鬧警察,保持一段距離;離開之後收到指示在元朗巡邏,唔係返警署。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DW13 D9 繼續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公司委派才可使用記者證以公司名義採訪,19年11月18日姓曾上司(常駐記者)2200時以tg來電問是否有空,D9答晚上有空並因照顧身體不適外婆身處何文田,上司身在尖沙咀(不知原因)指油麻地沒有人採訪希望能前往,D9答可以,由於路上沒有車但要先步行去佐敦公司倉庫取防護裝備後再到油麻地(身上只有記者證)如有資訊可用文字,圖、片段傳去公司羣組。
何文田行了30分鐘沿窩打老道經過救護站(約2300時),發現己有有激烈衝突,彌敦道已被警方封路不可前去拎記者裝備,唯有停下觀察了六至七分鐘並匯報公司,之後情況膠著,打算去佐敦取裝備,先向東方街再轉入碧街向西走到行人路上,見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向南方黃格仔推進,北面有人持傘跑動,D9橫過彌敦道到北行線接近港豐找換店門外行人路,原打算經砵蘭街去佐敦,見前方示威者正用水淋熄催淚彈,D9拿出手機用tg拍攝片段數分鐘,之後示威者突然在彌敦道向碧街西跑,自己走到彌敦道𘍭角位想望下碧街東面方向,發現有速龍跑出,很多示威者向北跑,亦有多人跑入身旁碧街窄巷,自己貼牆側身仍被人推入窄巷,自己前面近砵蘭街方向人羣突停下,後方又迫前,D9被人羣夾住,不久消防及晉員到,自己有向警察表示為記者,但發現掛心口記者證不見了,估是人疊人時遺失。警員之後命令雙腳跪地下。補充當晚任何時間冇逃跑因為是記者身份,而上司找自己去因D9有經驗亦有記者證,不先取裝備才紀錄報導因上司指沿途有料可以拍片及資料。但手機之片段因窄巷將手機放入褲袋時按了lock screen 冇停機被tg冊除了。
🔹控方盤問,
-同意非修讀傳媒科目,19年8月頭加入《實媒體》,同意冇人工但可爭取經驗,回答當時唔等錢使。而且有返餐廳散工,平均每月幾天。
-實媒體入職有給予訓練,如保護自身安全,使用裝備,報導格式及如何做採訪。
-有拍過示威者暴動情況,但tg 公司羣組有auto delete, 所有片段沒採用便冇保留,手機容量少冇用來拍片
-從公司知道特約記者有約十個,但防毒面罩及頭盔只有4至5個,每次用完交還,公司會將裝備運到示威附近地點。主控質疑好多時不同地點有示威那如何做到區區有裝備?D9答由公司安排不清楚。追問下P9再指不清楚防毒面罩及頭盔有幾多個。
-特約記者只用自己手機拍攝,沒有其他拍攝器材,確認公司tg羣組有自動消毀功能,不知whatsapp 2019 有冇。沒有找過自己拍攝過的出街報導。庭上P9-1(3)-1呈堂大紀元截圖,另一張及TVB截圖只見到D9穿反光衣,D9同意身上冇拍攝工具,有電話。D9認為沒反光衣有掛記住證是明顯可辨認
-主問指向公司稱19年18及19號日頭不可以作報導,但晚上可以做特約記者
-出現路線在窩打老道時同意見雙方對峙嚴重,在碧街時聽到催淚彈聲,在窄巷時知道警方推進,自已被人推入去,前面塞住人傾前,留意不到有冇人被踏住,受傷。
-不同意不是去採訪
-同意今天上網找不到《實媒體》資料,但之前自己尋找資料見過有人轉載過其文章
🔸覆問
-採紡前有受訓,對主控答有教報導客觀是態度,意思自己如實報道
-公司提供裝備是否夠用不知道
-豬咀自已每次用前先清潔,每次用裝上新濾罐
-作供完-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在《實媒體》工作,由當年9月加入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為新成立網媒,內容有經濟,文化,飲食等等。確認庭上2張工作證副本D9-2-(1)及(2)。因應D9被捕公司開會更新證件至防水及更耐用。自己工作裝備有頭盔、豬咀,眼罩,反光衣及專業相機。
認識D9,同在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被派到沙田區,D9為特約記者。11月18日自己下下1600-1700開始在佐敦油麻地工作。約2200 公司指尖沙咀核心區要人幫手報導自己便過去,於是便找特約記者代替自己在油麻地之工作,更表上見D9有報晚上更便以tg電話聯絡知其在何文田便要求去油麻地補位,D9答可做幾小時後便吩咐先去佐敦取裝備,沿途有資料可上戴公司tg羣組,D9有通知窩打老道彌敦道有衝突。
1251 午休 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DW13 D9 繼續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公司委派才可使用記者證以公司名義採訪,19年11月18日姓曾上司(常駐記者)2200時以tg來電問是否有空,D9答晚上有空並因照顧身體不適外婆身處何文田,上司身在尖沙咀(不知原因)指油麻地沒有人採訪希望能前往,D9答可以,由於路上沒有車但要先步行去佐敦公司倉庫取防護裝備後再到油麻地(身上只有記者證)如有資訊可用文字,圖、片段傳去公司羣組。
何文田行了30分鐘沿窩打老道經過救護站(約2300時),發現己有有激烈衝突,彌敦道已被警方封路不可前去拎記者裝備,唯有停下觀察了六至七分鐘並匯報公司,之後情況膠著,打算去佐敦取裝備,先向東方街再轉入碧街向西走到行人路上,見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向南方黃格仔推進,北面有人持傘跑動,D9橫過彌敦道到北行線接近港豐找換店門外行人路,原打算經砵蘭街去佐敦,見前方示威者正用水淋熄催淚彈,D9拿出手機用tg拍攝片段數分鐘,之後示威者突然在彌敦道向碧街西跑,自己走到彌敦道𘍭角位想望下碧街東面方向,發現有速龍跑出,很多示威者向北跑,亦有多人跑入身旁碧街窄巷,自己貼牆側身仍被人推入窄巷,自己前面近砵蘭街方向人羣突停下,後方又迫前,D9被人羣夾住,不久消防及晉員到,自己有向警察表示為記者,但發現掛心口記者證不見了,估是人疊人時遺失。警員之後命令雙腳跪地下。補充當晚任何時間冇逃跑因為是記者身份,而上司找自己去因D9有經驗亦有記者證,不先取裝備才紀錄報導因上司指沿途有料可以拍片及資料。但手機之片段因窄巷將手機放入褲袋時按了lock screen 冇停機被tg冊除了。
🔹控方盤問,
-同意非修讀傳媒科目,19年8月頭加入《實媒體》,同意冇人工但可爭取經驗,回答當時唔等錢使。而且有返餐廳散工,平均每月幾天。
-實媒體入職有給予訓練,如保護自身安全,使用裝備,報導格式及如何做採訪。
-有拍過示威者暴動情況,但tg 公司羣組有auto delete, 所有片段沒採用便冇保留,手機容量少冇用來拍片
-從公司知道特約記者有約十個,但防毒面罩及頭盔只有4至5個,每次用完交還,公司會將裝備運到示威附近地點。主控質疑好多時不同地點有示威那如何做到區區有裝備?D9答由公司安排不清楚。追問下P9再指不清楚防毒面罩及頭盔有幾多個。
-特約記者只用自己手機拍攝,沒有其他拍攝器材,確認公司tg羣組有自動消毀功能,不知whatsapp 2019 有冇。沒有找過自己拍攝過的出街報導。庭上P9-1(3)-1呈堂大紀元截圖,另一張及TVB截圖只見到D9穿反光衣,D9同意身上冇拍攝工具,有電話。D9認為沒反光衣有掛記住證是明顯可辨認
-主問指向公司稱19年18及19號日頭不可以作報導,但晚上可以做特約記者
-出現路線在窩打老道時同意見雙方對峙嚴重,在碧街時聽到催淚彈聲,在窄巷時知道警方推進,自已被人推入去,前面塞住人傾前,留意不到有冇人被踏住,受傷。
-不同意不是去採訪
-同意今天上網找不到《實媒體》資料,但之前自己尋找資料見過有人轉載過其文章
🔸覆問
-採紡前有受訓,對主控答有教報導客觀是態度,意思自己如實報道
-公司提供裝備是否夠用不知道
-豬咀自已每次用前先清潔,每次用裝上新濾罐
-作供完-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在《實媒體》工作,由當年9月加入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為新成立網媒,內容有經濟,文化,飲食等等。確認庭上2張工作證副本D9-2-(1)及(2)。因應D9被捕公司開會更新證件至防水及更耐用。自己工作裝備有頭盔、豬咀,眼罩,反光衣及專業相機。
認識D9,同在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被派到沙田區,D9為特約記者。11月18日自己下下1600-1700開始在佐敦油麻地工作。約2200 公司指尖沙咀核心區要人幫手報導自己便過去,於是便找特約記者代替自己在油麻地之工作,更表上見D9有報晚上更便以tg電話聯絡知其在何文田便要求去油麻地補位,D9答可做幾小時後便吩咐先去佐敦取裝備,沿途有資料可上戴公司tg羣組,D9有通知窩打老道彌敦道有衝突。
1251 午休 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0/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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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4作供 - 昨天下午+今天主問內容
🔸辯方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案發19歲。現職售貨員。今年7月完成大專產品設計課程。案發時和家人關係不太好(略去詳情)。控辯同意被告11月17入了理工至11月18日出理工。
▶️17號入poly搵朋友
被告指16號有2朋友話會入理大幫手:1男(朋友M)1女(朋友C),朋友M係中同和選修科同學,朋友C 係高中同學。
被告當時理解認為2名朋友唔會做破壞行為,當刻認為對方係做物資上支援。被告當時認知中,入去做物資支援並不是犯法。被告有同2人講過不如唔好入去,討論內容圍繞入去係做乜,入去幫手支援有何幫助。16晚討論此事時,被告立場係叫2人唔好入poly。續解釋2人係情侶,如c入去m一定會跟隨,認為加上二人未成年不應去危險地方。
原本係和2人在whatsapp 群組 & instagram 傾,然後三人轉chat group 傾電話討論了3個字,但無討論結果,被朋友C cut線,朋友M打番俾朋友C 自己傾。
被告11月17 號12:00 pm 後起身,打開instagram 見朋友M story tag 了poly地點 ,被告向M查証,M回覆喺入面,就無再覆。被告見M無覆有text& 打電話俾對方,但零回應。自己無嘗試搵C ,因認識禁耐,如平時有野搵佢都唔覆機,即使班group /打電話都無人聽
被告指之後一直搵唔到M, 認為朋友二人會喺入面。於是被告決定換衫於14:00出門口搵2人
▶️出門衣物同被捕時相同
白tee ,深短褲,addias 短襪vans 鞋,白色格仔外套,帆布袋。
▶️出發理大
大坑出門行往天后站,答了去尖東站,P2出口行去地面再行去紅磡。不在紅磡出因轉紅色線往尖沙咀,行行人隧道往紅磡,淺藍色綫無禁易到紅磡。 續指當年無會展站。
出尖東站出口,有經帝苑酒店,因在對面商場去過一次廁所,之後行去科學館道連紅磡站之天橋,在天橋轉角位向紅磡體育館影過一張相,有post story 同send俾師兄J+2同班同學,除影相外有同佢哋報位置指到達天橋,報位置因想update 安全
引用未被使用文件中之相片,見被告向紅磡體育館影的相,可見當時紅隧無車,有水馬塞路,近被告有磗。被告指由尖東出至此位置所見印象平靜,不察覺附近有好多人。
影完相行了去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指入口處見有10名內市民影向poly , 被告望向所影之方向見poly連橋的上蓋有1-2黑衣人,當時被告所在之橋的位置應該(無?)黑衣人。🗣️官叫地圖畫影相位置,指被告講完仲係唔明。
影完相行去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的途中有行過南橋,下面為紅隧收費廣場。後到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指南橋有雜物遮住 ,連住理大D座的入口被堵塞,後喺樓梯落去巴士站(3)
🗣️官再指斥唔明「都唔知佢講乜…聽到頭都暈…成個下午都未知邊個入口塞左…」
控方都接住話自己都唔知,好亂
(按:聽到被告有講係連住d座之理大入口塞左。辯方都話被告有講,但法官話你知既就唔會仲問跟…)
續指喺樓梯落去巴士站(3)之後過對面線向poly行,見有記者影相,聽到有人嗌自己全名(5)聽到叫自己名自己白位置,對方位置為(6)。被告見到係自己師弟,但唔熟。對話問自己係咪搵入口,被告答係,對方指沿住馬路向北有行人隧道,被告跟指示成功到行人隧道口(7)並從此入口入理大。 被告由隧道口入poly,於15:20過該處安檢站。
至聽到有人叫自己名到隧頭口,見無車,環境和早前影相地方之情況相若,有路障和磚,無見黑衫人,無人埞野向自己行經的位,無聽到打爛野聲,是平靜的。
被告指由尖東至漆咸道無見有警察。
————————————————
- 進入理大後之路線 -
▶️y core 低層安檢站進入理大位置(1)
- 入poly經過安檢時門口有約10名非深衫褲, 學生look,有背包,無保護裝備人士排隊。負責安檢人士有全黑,蒙面,掛保護裝備在身。
▶️沿育材道行去X座體育館(2)
- 沿育材道往體育館,有1-2人同方向行。育才道地有磚,車路中間有以磚砌之石牆。沿途無見朋友m & c 。有狅message他們。
育才道入去到體育館見到小於10人,應都是由安檢站入,都是淺色衫牛仔褲,被告後進內休息坐在長凳,此樓層為育才道同層。周邊環境會形容無嘈吵聲。
休息了10幾分鐘,有message 和致電朋友m,無人聽。有睇telegram 討論區理大消息,未見有資訊。續指當時由行入理大無見有衝突,在此刻認知無衝突。
▶️沿地底路行去VS 座canteen (3)
- 被告知朋友m朋友c 幫手做支援,認為二人在canteen便前往canteen。途中滿布磚,有更多以磚砌之磚牆。有10人左右,未有見黑衫人
上番平台canteen ,見坐滿人食飯,有人煮飯。自己向左望見右有長枱放滿日用品,有物資站路牌。有幾部大電視播無錢新聞,見到有人坐叉電枱,自己得50% 電都想叉,但見插滿便無在枱旁企。無在canteen 仔細搵朋友M和C,因不欲打擾他人食飯
後在附近行至另一房,同為物資站,長枱上有日用品,有人負責派物資。後上平台在李嘉誠樓睇下,見有一樓梯common area ,有人坐但查看後不是朋友c & m。自己坐低打俾朋友m, 打不通便離開此處返回canteen附近。
在邵逸夫像處,該位置的人流動性高,約30人,多黑衫蒙面人聚。邵逸夫像對面的樓梯有2人坐,被告行過去見到係朋友m & c,見二人在睇電話。被告便上前叫他們。此時約17:30
被告有問佢地點解唔應機同入嚟做乜。但無現場即刻話佢哋,怕引起其他人情緒。被告感到嬲和心感終於搵到對方。
後去了學生會大樓,因小人。被告在此處話二人。被告指講了好多粗口不述🗣️官話平時都聽得多,唔跟要。(罵語不在此述,圍繞點解唔覆機,女仔點解去危險地方)
被告指嬲因朋友m係中學head prefect 朋友c 係社長。不明擔任要職但做野無腦。話左2人15分鐘。朋友m 反應係欖介笑住道歉,朋友c頭向下無反應。
被告講入嚟有咩作用先。二人指無預料到poly情況禁差。此處再傾了5-10 分鐘。三人便搵方法離開poly,有睇telegram討論區講poly情況同爬文搵離開方法。當中很多資訊指「有傳」,無搵到有用資訊。便去其他地方睇可行之出口,見有牌指有出口便3人走到露天廣場(4)。此時三人一起行動至被告被捕。
▶️18:00後到acore露天廣場(4)
- 見此處很多汽油彈,旁有黑衫蒙面人整汽油彈,有以紙皮箱盛裝,亦有石油器罐,怕爆,有1x個有裝備之黑衫人行落a core樓梯。感危險無再去a core樓梯/從此出poly。此處逗留約15分鐘。有望正門出入口情況,見有煙,當時未知因由,角度見不到路況,樓梯下有人聚。之後睇左5-10分鐘討論區,入面有提到唔好「帶風向」,官指唔識此意思。及後三人便去(5),見有橋想搵路走
▶️約19:00去到p core陳麗玲樓 (5)
- 被告到(5)望向紅磡站方向影左張相,拍攝時間為19:00前小小,見交件夾有。相片為向師兄J+2同班同學告知自己所在位置。續指當時有放梯可上天橋蓋,見有人爬上去,見對邊有警察,認為該人是前往警察防線,當刻有諗跟隨上去,但天橋無圍欄易跌落去,怕三人過去會受傷。
紅磡入口位有黑衫人話會燒橋,有人拖汽油彈入橋內部。1900後見天橋有火,但末算大,有諗衝過去,但火後來燒穿橋頂。三人見此,便往後李嘉誠樓觀望。見無希望出嚟便返回canteen。
▶️返vs core canteen - 20:00(6)
- 3人前往canteen 因該處有直播睇。後有去醫療站睇下,見有2-3 醫療人員執野中,對方有問是否需協助,並指準備撤離。當時見對方執野無再打擾便返回canteen , 見有一隊穿反光衣揹背包有對講機之義務急救員準備走。他們走了後,被和朋m & c 去睇電視直播,見暢運道天橋情況,有裝甲車,對峙中。canteen 睇直播有人有歡呼。
後來行出canteen門口,於tg 見一相片:cls醫護同急救員都拉。 被告諗係咪頭先班醫護,擔心如自己出去會否同樣命運。三人於canteen 逗留了40(45?)分鐘分右。
被告有whatsapp 搵社工朋友R,因認為可予助離開。識社工朋友R因一次行山對方給自己卡片。被告告知對方自己和2朋友在poly走唔到,問方法離開。對方告知幫手留意新聞搵方法/社工行內有無消息。在首次和對方通電被告知未有方法,後來對方whatsapp 自己canteen 姐姐都走,叫被告跟。
被告有喺canteen 煮飯位問有無姐姐會走。對方告知姐姐已走。被告打番俾社工朋友R,指搵唔到姐姐。對方叫等消息,1x分鐘後再告知自己可y core走,自己有跟,在平台位置。行至(7)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0/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傳D4作供 - 昨天下午+今天主問內容
🔸辯方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案發19歲。現職售貨員。今年7月完成大專產品設計課程。案發時和家人關係不太好(略去詳情)。控辯同意被告11月17入了理工至11月18日出理工。
▶️17號入poly搵朋友
被告指16號有2朋友話會入理大幫手:1男(朋友M)1女(朋友C),朋友M係中同和選修科同學,朋友C 係高中同學。
被告當時理解認為2名朋友唔會做破壞行為,當刻認為對方係做物資上支援。被告當時認知中,入去做物資支援並不是犯法。被告有同2人講過不如唔好入去,討論內容圍繞入去係做乜,入去幫手支援有何幫助。16晚討論此事時,被告立場係叫2人唔好入poly。續解釋2人係情侶,如c入去m一定會跟隨,認為加上二人未成年不應去危險地方。
原本係和2人在whatsapp 群組 & instagram 傾,然後三人轉chat group 傾電話討論了3個字,但無討論結果,被朋友C cut線,朋友M打番俾朋友C 自己傾。
被告11月17 號12:00 pm 後起身,打開instagram 見朋友M story tag 了poly地點 ,被告向M查証,M回覆喺入面,就無再覆。被告見M無覆有text& 打電話俾對方,但零回應。自己無嘗試搵C ,因認識禁耐,如平時有野搵佢都唔覆機,即使班group /打電話都無人聽
被告指之後一直搵唔到M, 認為朋友二人會喺入面。於是被告決定換衫於14:00出門口搵2人
▶️出門衣物同被捕時相同
白tee ,深短褲,addias 短襪vans 鞋,白色格仔外套,帆布袋。
▶️出發理大
大坑出門行往天后站,答了去尖東站,P2出口行去地面再行去紅磡。不在紅磡出因轉紅色線往尖沙咀,行行人隧道往紅磡,淺藍色綫無禁易到紅磡。 續指當年無會展站。
出尖東站出口,有經帝苑酒店,因在對面商場去過一次廁所,之後行去科學館道連紅磡站之天橋,在天橋轉角位向紅磡體育館影過一張相,有post story 同send俾師兄J+2同班同學,除影相外有同佢哋報位置指到達天橋,報位置因想update 安全
引用未被使用文件中之相片,見被告向紅磡體育館影的相,可見當時紅隧無車,有水馬塞路,近被告有磗。被告指由尖東出至此位置所見印象平靜,不察覺附近有好多人。
影完相行了去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指入口處見有10名內市民影向poly , 被告望向所影之方向見poly連橋的上蓋有1-2黑衣人,當時被告所在之橋的位置應該(無?)黑衣人。🗣️官叫地圖畫影相位置,指被告講完仲係唔明。
影完相行去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的途中有行過南橋,下面為紅隧收費廣場。後到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指南橋有雜物遮住 ,連住理大D座的入口被堵塞,後喺樓梯落去巴士站(3)
🗣️官再指斥唔明「都唔知佢講乜…聽到頭都暈…成個下午都未知邊個入口塞左…」
控方都接住話自己都唔知,好亂
(按:聽到被告有講係連住d座之理大入口塞左。辯方都話被告有講,但法官話你知既就唔會仲問跟…)
續指喺樓梯落去巴士站(3)之後過對面線向poly行,見有記者影相,聽到有人嗌自己全名(5)聽到叫自己名自己白位置,對方位置為(6)。被告見到係自己師弟,但唔熟。對話問自己係咪搵入口,被告答係,對方指沿住馬路向北有行人隧道,被告跟指示成功到行人隧道口(7)並從此入口入理大。 被告由隧道口入poly,於15:20過該處安檢站。
至聽到有人叫自己名到隧頭口,見無車,環境和早前影相地方之情況相若,有路障和磚,無見黑衫人,無人埞野向自己行經的位,無聽到打爛野聲,是平靜的。
被告指由尖東至漆咸道無見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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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理大後之路線 -
▶️y core 低層安檢站進入理大位置(1)
- 入poly經過安檢時門口有約10名非深衫褲, 學生look,有背包,無保護裝備人士排隊。負責安檢人士有全黑,蒙面,掛保護裝備在身。
▶️沿育材道行去X座體育館(2)
- 沿育材道往體育館,有1-2人同方向行。育才道地有磚,車路中間有以磚砌之石牆。沿途無見朋友m & c 。有狅message他們。
育才道入去到體育館見到小於10人,應都是由安檢站入,都是淺色衫牛仔褲,被告後進內休息坐在長凳,此樓層為育才道同層。周邊環境會形容無嘈吵聲。
休息了10幾分鐘,有message 和致電朋友m,無人聽。有睇telegram 討論區理大消息,未見有資訊。續指當時由行入理大無見有衝突,在此刻認知無衝突。
▶️沿地底路行去VS 座canteen (3)
- 被告知朋友m朋友c 幫手做支援,認為二人在canteen便前往canteen。途中滿布磚,有更多以磚砌之磚牆。有10人左右,未有見黑衫人
上番平台canteen ,見坐滿人食飯,有人煮飯。自己向左望見右有長枱放滿日用品,有物資站路牌。有幾部大電視播無錢新聞,見到有人坐叉電枱,自己得50% 電都想叉,但見插滿便無在枱旁企。無在canteen 仔細搵朋友M和C,因不欲打擾他人食飯
後在附近行至另一房,同為物資站,長枱上有日用品,有人負責派物資。後上平台在李嘉誠樓睇下,見有一樓梯common area ,有人坐但查看後不是朋友c & m。自己坐低打俾朋友m, 打不通便離開此處返回canteen附近。
在邵逸夫像處,該位置的人流動性高,約30人,多黑衫蒙面人聚。邵逸夫像對面的樓梯有2人坐,被告行過去見到係朋友m & c,見二人在睇電話。被告便上前叫他們。此時約17:30
被告有問佢地點解唔應機同入嚟做乜。但無現場即刻話佢哋,怕引起其他人情緒。被告感到嬲和心感終於搵到對方。
後去了學生會大樓,因小人。被告在此處話二人。被告指講了好多粗口不述🗣️官話平時都聽得多,唔跟要。(罵語不在此述,圍繞點解唔覆機,女仔點解去危險地方)
被告指嬲因朋友m係中學head prefect 朋友c 係社長。不明擔任要職但做野無腦。話左2人15分鐘。朋友m 反應係欖介笑住道歉,朋友c頭向下無反應。
被告講入嚟有咩作用先。二人指無預料到poly情況禁差。此處再傾了5-10 分鐘。三人便搵方法離開poly,有睇telegram討論區講poly情況同爬文搵離開方法。當中很多資訊指「有傳」,無搵到有用資訊。便去其他地方睇可行之出口,見有牌指有出口便3人走到露天廣場(4)。此時三人一起行動至被告被捕。
▶️18:00後到acore露天廣場(4)
- 見此處很多汽油彈,旁有黑衫蒙面人整汽油彈,有以紙皮箱盛裝,亦有石油器罐,怕爆,有1x個有裝備之黑衫人行落a core樓梯。感危險無再去a core樓梯/從此出poly。此處逗留約15分鐘。有望正門出入口情況,見有煙,當時未知因由,角度見不到路況,樓梯下有人聚。之後睇左5-10分鐘討論區,入面有提到唔好「帶風向」,官指唔識此意思。及後三人便去(5),見有橋想搵路走
▶️約19:00去到p core陳麗玲樓 (5)
- 被告到(5)望向紅磡站方向影左張相,拍攝時間為19:00前小小,見交件夾有。相片為向師兄J+2同班同學告知自己所在位置。續指當時有放梯可上天橋蓋,見有人爬上去,見對邊有警察,認為該人是前往警察防線,當刻有諗跟隨上去,但天橋無圍欄易跌落去,怕三人過去會受傷。
紅磡入口位有黑衫人話會燒橋,有人拖汽油彈入橋內部。1900後見天橋有火,但末算大,有諗衝過去,但火後來燒穿橋頂。三人見此,便往後李嘉誠樓觀望。見無希望出嚟便返回canteen。
▶️返vs core canteen - 20:00(6)
- 3人前往canteen 因該處有直播睇。後有去醫療站睇下,見有2-3 醫療人員執野中,對方有問是否需協助,並指準備撤離。當時見對方執野無再打擾便返回canteen , 見有一隊穿反光衣揹背包有對講機之義務急救員準備走。他們走了後,被和朋m & c 去睇電視直播,見暢運道天橋情況,有裝甲車,對峙中。canteen 睇直播有人有歡呼。
後來行出canteen門口,於tg 見一相片:cls醫護同急救員都拉。 被告諗係咪頭先班醫護,擔心如自己出去會否同樣命運。三人於canteen 逗留了40(45?)分鐘分右。
被告有whatsapp 搵社工朋友R,因認為可予助離開。識社工朋友R因一次行山對方給自己卡片。被告告知對方自己和2朋友在poly走唔到,問方法離開。對方告知幫手留意新聞搵方法/社工行內有無消息。在首次和對方通電被告知未有方法,後來對方whatsapp 自己canteen 姐姐都走,叫被告跟。
被告有喺canteen 煮飯位問有無姐姐會走。對方告知姐姐已走。被告打番俾社工朋友R,指搵唔到姐姐。對方叫等消息,1x分鐘後再告知自己可y core走,自己有跟,在平台位置。行至(7)
▶️之後去了y core方向至X core starbucks((7)
被告指當時收到條片影y core,三人一齊睇,事發後有搵到此片。庭上播出。條片寫了標注22:12(按:片內有似槍聲+閃光)🗣️官指要做Browne v Dunn rule,唔準produce,續大怒指要establish 到個時間先可問。辯方指無依賴片之時間,只欲証明被告睇完當時作的決定。官指要俾作供警員睇,大怒問Browne v Dunn rule係乜野呀。辯方回答。官指係咪要請被告出去,辨指被告不是證人,defendant有權聽哂成個審訊。官指繼續…
被告指社工有告知自己要22:00前從y core走。但睇片見到y core banban 聲,諗點解片中啲人走。三人便無再去core y , 後有再聯絡社工朋友r指走唔到,無幾耐對方再告知被告他有兩社工朋友在創新樓,叫搵佢地。三人便去創新樓
▶️約22:00去到賽馬會創新樓 v core(8)
約10樓見到2名社工一男一女和至少4名年輕人在會議室房內。社工叫休息下先,會幫手update情況,睇新聞/同行社工搵方法。留了20-30分鐘,有去office逗留了4小時,期間有睇tg 不同討論區有影相食餅。文件夾見其相片。相片影向嘉士居道,有send 俾師兄+ 朋友🗣️官:still not understand why not put to police ,怒指carry on
社工拍自己起身叫落去連接住z core 之天橋走,叫執野。當時被告自己無野汁,影左張相send 俾師兄同朋友。之後答lip 落去轉右行斜路,社工當時㩒住lip門,自己見有一班人向住同一方向跑,便和朋友m& c 跟住跑去連接z core的天橋,
▶️去z core x core 之白色天橋底(9) 02:00
見前面跑快d的人誇過障礙物往天橋底之鐵線網捐了出去,再往z core跑,見有射燈照住佢地。被告和3人便停下,但仲有人往該方向跑。被告三人諗住搵番社工先,發現會議室d未成年人士未有跑往同一方向。
三人決定上回創新樓。此處約用了20分鐘
▶️之後返回賽馬會創新樓(10)03:00
上到去不見社工,而原本的回議室門鎖了,便搵有無其他房。於一樓層末有一房放滿枱,見入面有人,有告知對方能否入內,對方有開門。
📌主問就被告在校內之路線未完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被告指當時收到條片影y core,三人一齊睇,事發後有搵到此片。庭上播出。條片寫了標注22:12(按:片內有似槍聲+閃光)🗣️官指要做Browne v Dunn rule,唔準produce,續大怒指要establish 到個時間先可問。辯方指無依賴片之時間,只欲証明被告睇完當時作的決定。官指要俾作供警員睇,大怒問Browne v Dunn rule係乜野呀。辯方回答。官指係咪要請被告出去,辨指被告不是證人,defendant有權聽哂成個審訊。官指繼續…
被告指社工有告知自己要22:00前從y core走。但睇片見到y core banban 聲,諗點解片中啲人走。三人便無再去core y , 後有再聯絡社工朋友r指走唔到,無幾耐對方再告知被告他有兩社工朋友在創新樓,叫搵佢地。三人便去創新樓
▶️約22:00去到賽馬會創新樓 v core(8)
約10樓見到2名社工一男一女和至少4名年輕人在會議室房內。社工叫休息下先,會幫手update情況,睇新聞/同行社工搵方法。留了20-30分鐘,有去office逗留了4小時,期間有睇tg 不同討論區有影相食餅。文件夾見其相片。相片影向嘉士居道,有send 俾師兄+ 朋友🗣️官:still not understand why not put to police ,怒指carry on
社工拍自己起身叫落去連接住z core 之天橋走,叫執野。當時被告自己無野汁,影左張相send 俾師兄同朋友。之後答lip 落去轉右行斜路,社工當時㩒住lip門,自己見有一班人向住同一方向跑,便和朋友m& c 跟住跑去連接z core的天橋,
▶️去z core x core 之白色天橋底(9) 02:00
見前面跑快d的人誇過障礙物往天橋底之鐵線網捐了出去,再往z core跑,見有射燈照住佢地。被告和3人便停下,但仲有人往該方向跑。被告三人諗住搵番社工先,發現會議室d未成年人士未有跑往同一方向。
三人決定上回創新樓。此處約用了20分鐘
▶️之後返回賽馬會創新樓(10)03:00
上到去不見社工,而原本的回議室門鎖了,便搵有無其他房。於一樓層末有一房放滿枱,見入面有人,有告知對方能否入內,對方有開門。
📌主問就被告在校內之路線未完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10日旺角採訪工作中被楜椒噴霧射中受傷,當時先被包圍,噴射噴劑後命令蹲下,其後被帶到隔離街查證件。當時身穿反光衣掛記者證及有頭盔認為警察知悉身份。
11月18日D9約在晚上2305-2310傳訊息上羣組,工作至19日0400。
🔹控方盤問
-19年11月18日 D9傳來訊息時間主問說2305至2310左右是基於自己到尖沙咀時間收到記得,同意沒有寫紀錄協助
-自己為常駐記者但也沒有薪金
- 2019年現場目睹過不少衝突場面,同意汽油彈、磚頭有危險性,而警方橡膠子彈,催淚彈也一樣具危險性
-打電話比D9是要求先去佐敦取裝備,才回到油麻地,沿途有資訊也可報,公司佐敦貨倉自已沒去過,特約記者可去取裝備包括頭盔,豬咀、反光衣、眼罩,簡單非專業相機,不清楚有多少。另外會在示威區找落腳點放些裝備供特約記者取用,相信是足夠。
-當晚同D9失聯,估計被捕,翌日從D9家人知以暴動罪拘捕。
-沒想過保留D9當晚上傳公司羣組訊息要保留作證據協助D9抗辯,是自己疏忽。
🔸沒有覆問
-D9 案情完結-
📌D12選擇不作供
📌D12只有一位楊醫生證人DW15 ,其醫生報告口供D12-1及中文版P12-1(a)以65b呈堂。
庭上讀出醫生報告,大意喺2019年11月19日因胸痛入院,早一天感到不適,腹部及其他檢查正常,11月21日醫生建議再留院觀察但D9不聴從指示堅持下出院
-D12 案情完-
📌傳召DW16 D17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內地出生年幼時來港,母親在自己4歲已去世,案發時19歲為職業訓練局學生,由2019讀至2021,今年剛剛取得大學運動行政管理學士畢業,與父親同住於觀塘。自2015年中三起至2018年參加過多次學校舉辦到內地紹慶、湖北、杭州,星加坡等考察/交流團,庭上呈上一些文件/相片等紀錄(D17-1,D17-2,D17-3, D17-4,D17-5及D17-6,D17-7,D17-8,D17-9,D17-10,D17-11 ,DI17-12,D17-13, D17-14 ,D17-15 及D17-16活動不是付費便可以去,要被取錄及遵守規矩,完成後需寫報告及出席分享會,參加內地交流團因熱愛中國文化,傳媒亦有偏見所以想親身到內地體驗交流,拉近與祖國彼此距離,加強國民身份認同同政治定力。2019年除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同時修讀江西省xx山幹部培訓課程。
1619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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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10日旺角採訪工作中被楜椒噴霧射中受傷,當時先被包圍,噴射噴劑後命令蹲下,其後被帶到隔離街查證件。當時身穿反光衣掛記者證及有頭盔認為警察知悉身份。
11月18日D9約在晚上2305-2310傳訊息上羣組,工作至19日0400。
🔹控方盤問
-19年11月18日 D9傳來訊息時間主問說2305至2310左右是基於自己到尖沙咀時間收到記得,同意沒有寫紀錄協助
-自己為常駐記者但也沒有薪金
- 2019年現場目睹過不少衝突場面,同意汽油彈、磚頭有危險性,而警方橡膠子彈,催淚彈也一樣具危險性
-打電話比D9是要求先去佐敦取裝備,才回到油麻地,沿途有資訊也可報,公司佐敦貨倉自已沒去過,特約記者可去取裝備包括頭盔,豬咀、反光衣、眼罩,簡單非專業相機,不清楚有多少。另外會在示威區找落腳點放些裝備供特約記者取用,相信是足夠。
-當晚同D9失聯,估計被捕,翌日從D9家人知以暴動罪拘捕。
-沒想過保留D9當晚上傳公司羣組訊息要保留作證據協助D9抗辯,是自己疏忽。
🔸沒有覆問
-D9 案情完結-
📌D12選擇不作供
📌D12只有一位楊醫生證人DW15 ,其醫生報告口供D12-1及中文版P12-1(a)以65b呈堂。
庭上讀出醫生報告,大意喺2019年11月19日因胸痛入院,早一天感到不適,腹部及其他檢查正常,11月21日醫生建議再留院觀察但D9不聴從指示堅持下出院
-D12 案情完-
📌傳召DW16 D17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內地出生年幼時來港,母親在自己4歲已去世,案發時19歲為職業訓練局學生,由2019讀至2021,今年剛剛取得大學運動行政管理學士畢業,與父親同住於觀塘。自2015年中三起至2018年參加過多次學校舉辦到內地紹慶、湖北、杭州,星加坡等考察/交流團,庭上呈上一些文件/相片等紀錄(D17-1,D17-2,D17-3, D17-4,D17-5及D17-6,D17-7,D17-8,D17-9,D17-10,D17-11 ,DI17-12,D17-13, D17-14 ,D17-15 及D17-16活動不是付費便可以去,要被取錄及遵守規矩,完成後需寫報告及出席分享會,參加內地交流團因熱愛中國文化,傳媒亦有偏見所以想親身到內地體驗交流,拉近與祖國彼此距離,加強國民身份認同同政治定力。2019年除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同時修讀江西省xx山幹部培訓課程。
1619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區域法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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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無做口供,就本案只有一份記錄,就係記事冊,第一項紀錄係當日18:00,由ADVC(Ops)YL作訓示(即PW9 總督察 李伯豪),第二項紀錄係翌日03:30,返回元朗警署候命,無其他紀錄。根據另一位一同去做監察的警員10215 的紀錄,訓示到18:20完結,但PW10 唔確認,唔知該警員有無出席訓示、但確認係一齊去元朗站監察。
PW10 唔記得訓示嘅詳細內容,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無印象講白衣人有行動,只係負責在站長室透過閉路電視睇住活動,向DOR匯報,無直接向ADVC(Ops)YL匯報,但在DOR接聽電話嘅人有男有女,唔知佢有無聽電話。
任務係觀察可疑人,聚集傾偈、攞住嘢、行來行去、逗留幾長…會視為可疑,理解會有動亂時間,留意有無黑衣人,後修正為任何人都會匯報;監視期間,DOR有問有無事,次數唔多,多數係PW10 主動匯報。
律師指證人在18:25到達元朗站,PW10 唔記得;記得第一次匯報係在21:30,人群多咗聚集多咗,打電話匯報,得到簡短回覆:知到,OK。唔知有好多人打電話報警,唔知在21:30前有白衣人在雞地遊行,DOR無通知;唔記得第二次係幾時打電話畀DOR,一路都有打電話聯絡,中段見到打鬥,唔記得準確時間,係在21:30後,見到攞武器互相打鬥,至於係雨遮、木棍、藤條就分唔到;約22:30,聽到站長話有人爭執,站長話:「阿sir,發生事」,PW10 回應已經打咗畀DOR,PW10 肯定無講叫站長通知OCC,表示無需要打去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
21:00~22:00期間,多咗人由九龍返元朗,有人進入地鐵站,收工時間,黑色白色衫都有,唔記得係邊度嚟。律師指出在22:40,有白衣人從F 出口入地鐵大堂,PW10無直接回答,稱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唔能夠一次睇晒,見到黑衫白衫嘅人都多咗,但由邊架列車,由邊個出入口嚟,已經唔記得。
PW10 有印象有人在付費區被人打,完全唔知期間有軍裝嚟咗,後期有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就知,但唔知點解會嚟。
透過控制室前的玻璃窗,親眼見到有人受傷,期後佢走咗,亦親眼見到有救護員在玻璃窗前行過,唔知有無揾到傷者。
播出大堂不同位置的CCTV片段,問證人有無在當晚見到。
🎥P6 附件一第5段,22:40:30~22:41:00,影片位置係由形點商場進入F出口的一段路,影片顯示有十多名白衣人揸住棍、揸住紙牌行入F出口;PW10 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如果好似庭上咁得一部一定印象深刻。
🎥P7N(1) 22:40:30~22:41: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左邊閘機、付費區,站長室方向,影片見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聚集,跳閘進入付費區內打鬥,PW10 稱就係呢個畫面。
🎥P7M(1) 22:40:30~22:43: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同上的打鬥情景,睇得更清楚,多過十名白衣人圍住一兩個人打,之後白衣人跳欄逃走。PW10 有報DOR有人打鬥,無講咩色衫,無講揸棍,無講白衣人向邊度走,DOR無問詳情,打咗好多次電話,有時打唔通,無時間詳細講,可能有講咗,詳細講咗咩已經唔記得。
PW10 回覆陳官,從畫面所見,白衫強勢好多,但當時無呢個印象。
🎥P6 附件一第5段,22:48:00~22:49:00,影片顯示有廿多名白衣人揸住棍狀物體,持續由形點進入F出口,PW10 再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同意當時無印象其他地方有白衣人進入。
🎥P7M(1) 22:49:00~22:50:00,律師指係同一班白人行到F/G之間的大堂,PW10 唔確認,形容場面係對峙而唔係打鬥。
PW10 解釋有人從九龍返元朗,在月台落車,落大堂,在大堂聚集、對峙,所以“突然”多咗人。
同一片段22:51:20~22:52:00,有白衣人走向行人通道,當時無留意。
[15:47~16:02] 小休
🎥P6 附件一第39段,22:57:41~22:59:00,鏡頭位置係B 出口扶手電梯頂,影片顯示有白衣人陸續上大堂,PW10當時有留意,因見得太多,唔會見一次打一次畀DOR。
🎥P6 附件一第7段,22:58:50~22:59:35,鏡頭位置在近E 出口的付費區內,影向F/G大堂的出口閘機,片段見到一名孭背囊男子被白衣人圍毆;律師指畫面見大堂充滿白衣人;主控即時反對指見唔到整個大堂;陳官稱規範在22:59:36一刻,就畫面所見;律師補充一句「大家都有眼睇嘅」。
🎥P6 附件一第31段,鏡頭位置近G出口的大堂,影向F出口,中間係售票機,@22:59:41有人在元朗站指示牌吓瞓低咗,PW10稱當日見唔到。
🎥P7N(1) 22:59:30~22:59:45,見粉紅色衫的西瓜男打立場姐姐,付費區外有人被襲擊,PW10 稱見唔到有人受傷。
🎥P6 附件一第5段 23:00:40~23:01:23,另一班白衣人手持棍棒,由形點商場進入F 出口,PW10 稱現在睇到。
🎥P6 附件一第24段 23:01:20~23:01:35,在G2出口大堂,一名男子被白衣人圍毆。
🎥P7M(2) 23:02:25~23:03:45,F/G出口大堂,大批白衣人湧入閘,再上月台,PW10 表示當時見到。
🎥P7M(1) 21:30~21:35,律師為了證實PW10的證供,刻意播放該段時間的片段,見到普通市民正常地進出閘機,人數唔多;PW10 表示可能係遲啲先有聚集,形容剛才片段係少人,對峙階段係好多人,開始聚集時係兩者之間,人多但未有暴力事件。
最後律師問證人DOR有無叫過證人離開控制室,出去處理情況;PW10回應係無,自己有離開過控制室一次,因為當日唔知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位置,所以出去行過一次,叫同事講返他行到什麼位置。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無做口供,就本案只有一份記錄,就係記事冊,第一項紀錄係當日18:00,由ADVC(Ops)YL作訓示(即PW9 總督察 李伯豪),第二項紀錄係翌日03:30,返回元朗警署候命,無其他紀錄。根據另一位一同去做監察的警員10215 的紀錄,訓示到18:20完結,但PW10 唔確認,唔知該警員有無出席訓示、但確認係一齊去元朗站監察。
PW10 唔記得訓示嘅詳細內容,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無印象講白衣人有行動,只係負責在站長室透過閉路電視睇住活動,向DOR匯報,無直接向ADVC(Ops)YL匯報,但在DOR接聽電話嘅人有男有女,唔知佢有無聽電話。
任務係觀察可疑人,聚集傾偈、攞住嘢、行來行去、逗留幾長…會視為可疑,理解會有動亂時間,留意有無黑衣人,後修正為任何人都會匯報;監視期間,DOR有問有無事,次數唔多,多數係PW10 主動匯報。
律師指證人在18:25到達元朗站,PW10 唔記得;記得第一次匯報係在21:30,人群多咗聚集多咗,打電話匯報,得到簡短回覆:知到,OK。唔知有好多人打電話報警,唔知在21:30前有白衣人在雞地遊行,DOR無通知;唔記得第二次係幾時打電話畀DOR,一路都有打電話聯絡,中段見到打鬥,唔記得準確時間,係在21:30後,見到攞武器互相打鬥,至於係雨遮、木棍、藤條就分唔到;約22:30,聽到站長話有人爭執,站長話:「阿sir,發生事」,PW10 回應已經打咗畀DOR,PW10 肯定無講叫站長通知OCC,表示無需要打去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
21:00~22:00期間,多咗人由九龍返元朗,有人進入地鐵站,收工時間,黑色白色衫都有,唔記得係邊度嚟。律師指出在22:40,有白衣人從F 出口入地鐵大堂,PW10無直接回答,稱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唔能夠一次睇晒,見到黑衫白衫嘅人都多咗,但由邊架列車,由邊個出入口嚟,已經唔記得。
PW10 有印象有人在付費區被人打,完全唔知期間有軍裝嚟咗,後期有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就知,但唔知點解會嚟。
透過控制室前的玻璃窗,親眼見到有人受傷,期後佢走咗,亦親眼見到有救護員在玻璃窗前行過,唔知有無揾到傷者。
播出大堂不同位置的CCTV片段,問證人有無在當晚見到。
🎥P6 附件一第5段,22:40:30~22:41:00,影片位置係由形點商場進入F出口的一段路,影片顯示有十多名白衣人揸住棍、揸住紙牌行入F出口;PW10 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如果好似庭上咁得一部一定印象深刻。
🎥P7N(1) 22:40:30~22:41: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左邊閘機、付費區,站長室方向,影片見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聚集,跳閘進入付費區內打鬥,PW10 稱就係呢個畫面。
🎥P7M(1) 22:40:30~22:43: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同上的打鬥情景,睇得更清楚,多過十名白衣人圍住一兩個人打,之後白衣人跳欄逃走。PW10 有報DOR有人打鬥,無講咩色衫,無講揸棍,無講白衣人向邊度走,DOR無問詳情,打咗好多次電話,有時打唔通,無時間詳細講,可能有講咗,詳細講咗咩已經唔記得。
PW10 回覆陳官,從畫面所見,白衫強勢好多,但當時無呢個印象。
🎥P6 附件一第5段,22:48:00~22:49:00,影片顯示有廿多名白衣人揸住棍狀物體,持續由形點進入F出口,PW10 再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同意當時無印象其他地方有白衣人進入。
🎥P7M(1) 22:49:00~22:50:00,律師指係同一班白人行到F/G之間的大堂,PW10 唔確認,形容場面係對峙而唔係打鬥。
PW10 解釋有人從九龍返元朗,在月台落車,落大堂,在大堂聚集、對峙,所以“突然”多咗人。
同一片段22:51:20~22:52:00,有白衣人走向行人通道,當時無留意。
[15:47~16:02] 小休
🎥P6 附件一第39段,22:57:41~22:59:00,鏡頭位置係B 出口扶手電梯頂,影片顯示有白衣人陸續上大堂,PW10當時有留意,因見得太多,唔會見一次打一次畀DOR。
🎥P6 附件一第7段,22:58:50~22:59:35,鏡頭位置在近E 出口的付費區內,影向F/G大堂的出口閘機,片段見到一名孭背囊男子被白衣人圍毆;律師指畫面見大堂充滿白衣人;主控即時反對指見唔到整個大堂;陳官稱規範在22:59:36一刻,就畫面所見;律師補充一句「大家都有眼睇嘅」。
🎥P6 附件一第31段,鏡頭位置近G出口的大堂,影向F出口,中間係售票機,@22:59:41有人在元朗站指示牌吓瞓低咗,PW10稱當日見唔到。
🎥P7N(1) 22:59:30~22:59:45,見粉紅色衫的西瓜男打立場姐姐,付費區外有人被襲擊,PW10 稱見唔到有人受傷。
🎥P6 附件一第5段 23:00:40~23:01:23,另一班白衣人手持棍棒,由形點商場進入F 出口,PW10 稱現在睇到。
🎥P6 附件一第24段 23:01:20~23:01:35,在G2出口大堂,一名男子被白衣人圍毆。
🎥P7M(2) 23:02:25~23:03:45,F/G出口大堂,大批白衣人湧入閘,再上月台,PW10 表示當時見到。
🎥P7M(1) 21:30~21:35,律師為了證實PW10的證供,刻意播放該段時間的片段,見到普通市民正常地進出閘機,人數唔多;PW10 表示可能係遲啲先有聚集,形容剛才片段係少人,對峙階段係好多人,開始聚集時係兩者之間,人多但未有暴力事件。
最後律師問證人DOR有無叫過證人離開控制室,出去處理情況;PW10回應係無,自己有離開過控制室一次,因為當日唔知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位置,所以出去行過一次,叫同事講返他行到什麼位置。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0/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下午內容:
📌傳D4 作供
🔸續上午未完之主問
- 續有關校內路線部分 -
▶️之後返回賽馬會創新樓(10)03:00
上到去不見社工,而原本的回議室門鎖了,便搵有無其他房。於一樓層末有一房放滿枱,見入面有人,有告知對方能否入內,對方有開門。在房逗留至18th天光。
房內10-15人,3-4人一群,有看似中學,衣着淺色有部分有索繩袋。房中無見有裝備。期間有訓,醒來已日出,於10-11時影了一張相,見文件夾。影向d1防線方向(11)即加士居道和加士居道天橋,目的send 俾jacky 和2朋友講所在位置
影完相諗住落創新樓睇下。落去starbuck附近上電梯見有標示指通往z core,去zcore 因3人由入poly 都無入過此範圍,便諗住去睇。
▶️經天橋去z core(12) 1130 - 12:00到Z core
在z core 搵唔到離開之方法。便打電話俾一名記者朋友,告訴對方自己情況,對方話要做直播不能保持聯絡,睇下再收唔收到其他關於離開理大之消息。
當時自己通話中有喊,記者朋友叫自己深呼吸冷靜,留在安全地方先,有消息會whatsapp自己。通話位置是在類似實驗室。之後被告三人行去地面
▶️ 去賽馬會綜藝館(13)12:15-12:30
行去此處因過了天橋見此處未行過,便往此處平台,途中無見黑衣人。到一空地見綜藝館落地玻璃門有劇院,並去了入面的廁所。在劇院該層見有人,有約3人坐一起,都係非黑衫裝扮。之後行去弟到無人既地方,並上翻平台
▶️去canteen(14)12:30
去canteen 因為此處有直播,想睇update。當時收到資訊指有人去 core a 走,但驗證唔到真確。此處留了約5-10分鐘
▶️去露天廣場附近(15)
停留休息,tg 討論區見指可從a core正門往暢運道離開。便繼續向前行
▶️往露天位置(16)
於13:00在此處有影相,文件夾見相片,被告send 俾jacky 同朋友。影相位置附近有d全黑人,有裝備掛身。相中位置有圍板,水泥包堆砌之牆,出唔到去,有燶煙。之後返反(15)位置
▶️返(15)位置
坐喺露天位置一櫈上坐了15分鐘。有其他人話a core 暢運道有得走。其間有見人不斷從canteen 行去a core 。至被告也出去有50-100人,此時依然和朋友m &c 作伴。起初有人龍行去(16)露天位置。見有一人穿反光衣,3人過去問係咪走呀,對方答係,但去搵警察咼,自己話都係,問一齊。朋友m &c 同意以此方式出去搵警察。事後知反光衣為D3。
之後就係露天廣場等開門。40-45 分中d 人已湧出去,被告一行三人等了約5分鐘都出去。
片段顯示1351離開poly ,離開之出口標注為(e)
(以上時間為所在位置)
——————————————
被告指入poly 至離開無破壞/參與理大內週邊之衝突🗣️官叫辯方睇盧健文案。被告續指入理大不是為了參與暴動,無諗過支援暴動人士。
——————————————
- 有關校內路線部分完 -
▶️離開poly 至被拘捕
當時D3 和D4行喺朋友m & c 前面。被告指行落樓梯時未有戴上裝備,入去理大時也無戴入去。
離開poly (e) 位落去繞過地圖b 位,往東南方打斜行出暢運道後有停低, 因d人堆哂喺度,環境混亂多人,大部分黑色衫。然後有tg射向此位置,被告踎低貼住人群向前行至暢運道近poly 之欄杆,此時被告在前,並拖住d3 。有跨過欄杆,因前面有堆左人牆,此人牆面向a1 2 3 之警察防線,見有舉傘似對峙
誇過欄杆後,係諗住暢運道天橋往紅磡方向,但有人牆。此時被告還是拖住d3,等朋友m & c 誇過第一欄杆,先再誇等二條欄杆,但因有tg 和有黑衫人,認為無為再站在此,諗住落康宏廣場。
原先係諗住弟條路走,但落到去有鐵欄和黑衫人滿布(聽唔切)與康達俓。被告望向警察防線a123。但由於堆左好多人,被告有捉住d3衣物。並行去a123防線方向, 因見早前有人向此方向行。被告睇唔到d3在自己前面做乜。
被告捉住d3衣服時,仍看見朋友m&c ,認為他們會跟住,便諗住同D3行先。
被告續指喺個堆人後面有警方射tg,被告有dup 低頭,後向a 123 防線方向叫:我想反屋企呀。但該處能見度開始更差,相信有tg,亦聽到金屬射落地聲。
被告踎底面向a123防線,有手擲tg埞向被告位置並在d3 和被告身旁爆開。有其他人跑回向poly 。被告指拎轉頭不見了朋友m & c 就無再爬欄杆再搵他們。辯問點解唔離開康宏廣場搵朋友m & c ,答(呢到安全d?聽唔到)
被告起身向廣場的牆退,拎轉面見d3扶住一位躺在地之人士,d3有叫自己幫。d3 d4一同扶該人,該人有答住d3 。此時望向a5防線方向,煙散後見警察來跟。自己同d3往後幾步,不知d3見唔見到警察。
之後向石牆貼住踎底左,向住過嚟既警察講呢度有傷者要幫手呀,被告有舉高手,並以右手指向傷者所在位置。之後被a5 防線的警察包圍住。
被告指當見到警察時自己係企,至警察行至,先踎底。後由跪變坐,並手肘貼膝頭位,上臂舉起,掌心向警方。之後被拘捕
該警扶起被告話要戴手帶,捉自己左手向後套左一邊上索帶,右手放向後並索緊,因索個下好大力好痛,有郁1-2下,無諗過要逃走。
被告指當警察到自己旁時叫我地唔好郁,去自己前方指要上手扣,叫冷靜唔好郁,有叫答佢ok嘛。被告答知道。
—————————
由離開 poly 往暢運道至於康宏廣場被拘捕。被告指目的係在暢運道天橋行向紅磡站搵警察。續指因17號晚影相向北橋見有警察在該位置,自己和朋友m &c 都想搵警察講離開校園。無諗過要參與暴動
▶️為何有裝備
辯方播rthk 片段辨認被告
見黃頭盔有十字為d3 ,後有黃頭盔的為被告。被告指離開poly 時無眼罩頭盔口罩罪,裝備是落樓梯後於噴水池石壆拎的 ,並有原地戴上,因樓梯有煙未散,亦隱約見到暢運道有煙,眼感辛苦。判斷此些裝備能保護自己
▶️片段辯認 + 新聞公告
片段聽到被告叫:我要番屋企。(按:聽唔到係咪確認睇到被告於片中並叫此句子。見警員狂開槍射向被告位置…)
見有人走向poly之後見藍格仔衫為被告,片中見被告扶住頭盔,被告解釋因太大不合頭。
再播p55: 見被告被截停位置,被告坐喺度雙手舉高放前,解䆁頭盔在旁因頭好熱。有一相片,顯示被告左手拎頭盔,右手拎口罩。
事發後被告有搵到自己被捕之照片和一11月18的新聞文章(yahoo news)符合自己在內所見。續指自己在創新樓見到2 社工,而自己12 時還和社工一齊,亦見到好年輕之人士在內。此情景和文章所形容之:理大社工+ 午夜12時 + 11至12歲少年,相似。官指xx係hearsay
—————————————
📌D4主問完
D3辯方會明早開始盤問D4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0/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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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D4 作供
🔸續上午未完之主問
- 續有關校內路線部分 -
▶️之後返回賽馬會創新樓(10)03:00
上到去不見社工,而原本的回議室門鎖了,便搵有無其他房。於一樓層末有一房放滿枱,見入面有人,有告知對方能否入內,對方有開門。在房逗留至18th天光。
房內10-15人,3-4人一群,有看似中學,衣着淺色有部分有索繩袋。房中無見有裝備。期間有訓,醒來已日出,於10-11時影了一張相,見文件夾。影向d1防線方向(11)即加士居道和加士居道天橋,目的send 俾jacky 和2朋友講所在位置
影完相諗住落創新樓睇下。落去starbuck附近上電梯見有標示指通往z core,去zcore 因3人由入poly 都無入過此範圍,便諗住去睇。
▶️經天橋去z core(12) 1130 - 12:00到Z core
在z core 搵唔到離開之方法。便打電話俾一名記者朋友,告訴對方自己情況,對方話要做直播不能保持聯絡,睇下再收唔收到其他關於離開理大之消息。
當時自己通話中有喊,記者朋友叫自己深呼吸冷靜,留在安全地方先,有消息會whatsapp自己。通話位置是在類似實驗室。之後被告三人行去地面
▶️ 去賽馬會綜藝館(13)12:15-12:30
行去此處因過了天橋見此處未行過,便往此處平台,途中無見黑衣人。到一空地見綜藝館落地玻璃門有劇院,並去了入面的廁所。在劇院該層見有人,有約3人坐一起,都係非黑衫裝扮。之後行去弟到無人既地方,並上翻平台
▶️去canteen(14)12:30
去canteen 因為此處有直播,想睇update。當時收到資訊指有人去 core a 走,但驗證唔到真確。此處留了約5-10分鐘
▶️去露天廣場附近(15)
停留休息,tg 討論區見指可從a core正門往暢運道離開。便繼續向前行
▶️往露天位置(16)
於13:00在此處有影相,文件夾見相片,被告send 俾jacky 同朋友。影相位置附近有d全黑人,有裝備掛身。相中位置有圍板,水泥包堆砌之牆,出唔到去,有燶煙。之後返反(15)位置
▶️返(15)位置
坐喺露天位置一櫈上坐了15分鐘。有其他人話a core 暢運道有得走。其間有見人不斷從canteen 行去a core 。至被告也出去有50-100人,此時依然和朋友m &c 作伴。起初有人龍行去(16)露天位置。見有一人穿反光衣,3人過去問係咪走呀,對方答係,但去搵警察咼,自己話都係,問一齊。朋友m &c 同意以此方式出去搵警察。事後知反光衣為D3。
之後就係露天廣場等開門。40-45 分中d 人已湧出去,被告一行三人等了約5分鐘都出去。
片段顯示1351離開poly ,離開之出口標注為(e)
(以上時間為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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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入poly 至離開無破壞/參與理大內週邊之衝突🗣️官叫辯方睇盧健文案。被告續指入理大不是為了參與暴動,無諗過支援暴動人士。
——————————————
- 有關校內路線部分完 -
▶️離開poly 至被拘捕
當時D3 和D4行喺朋友m & c 前面。被告指行落樓梯時未有戴上裝備,入去理大時也無戴入去。
離開poly (e) 位落去繞過地圖b 位,往東南方打斜行出暢運道後有停低, 因d人堆哂喺度,環境混亂多人,大部分黑色衫。然後有tg射向此位置,被告踎低貼住人群向前行至暢運道近poly 之欄杆,此時被告在前,並拖住d3 。有跨過欄杆,因前面有堆左人牆,此人牆面向a1 2 3 之警察防線,見有舉傘似對峙
誇過欄杆後,係諗住暢運道天橋往紅磡方向,但有人牆。此時被告還是拖住d3,等朋友m & c 誇過第一欄杆,先再誇等二條欄杆,但因有tg 和有黑衫人,認為無為再站在此,諗住落康宏廣場。
原先係諗住弟條路走,但落到去有鐵欄和黑衫人滿布(聽唔切)與康達俓。被告望向警察防線a123。但由於堆左好多人,被告有捉住d3衣物。並行去a123防線方向, 因見早前有人向此方向行。被告睇唔到d3在自己前面做乜。
被告捉住d3衣服時,仍看見朋友m&c ,認為他們會跟住,便諗住同D3行先。
被告續指喺個堆人後面有警方射tg,被告有dup 低頭,後向a 123 防線方向叫:我想反屋企呀。但該處能見度開始更差,相信有tg,亦聽到金屬射落地聲。
被告踎底面向a123防線,有手擲tg埞向被告位置並在d3 和被告身旁爆開。有其他人跑回向poly 。被告指拎轉頭不見了朋友m & c 就無再爬欄杆再搵他們。辯問點解唔離開康宏廣場搵朋友m & c ,答(呢到安全d?聽唔到)
被告起身向廣場的牆退,拎轉面見d3扶住一位躺在地之人士,d3有叫自己幫。d3 d4一同扶該人,該人有答住d3 。此時望向a5防線方向,煙散後見警察來跟。自己同d3往後幾步,不知d3見唔見到警察。
之後向石牆貼住踎底左,向住過嚟既警察講呢度有傷者要幫手呀,被告有舉高手,並以右手指向傷者所在位置。之後被a5 防線的警察包圍住。
被告指當見到警察時自己係企,至警察行至,先踎底。後由跪變坐,並手肘貼膝頭位,上臂舉起,掌心向警方。之後被拘捕
該警扶起被告話要戴手帶,捉自己左手向後套左一邊上索帶,右手放向後並索緊,因索個下好大力好痛,有郁1-2下,無諗過要逃走。
被告指當警察到自己旁時叫我地唔好郁,去自己前方指要上手扣,叫冷靜唔好郁,有叫答佢ok嘛。被告答知道。
—————————
由離開 poly 往暢運道至於康宏廣場被拘捕。被告指目的係在暢運道天橋行向紅磡站搵警察。續指因17號晚影相向北橋見有警察在該位置,自己和朋友m &c 都想搵警察講離開校園。無諗過要參與暴動
▶️為何有裝備
辯方播rthk 片段辨認被告
見黃頭盔有十字為d3 ,後有黃頭盔的為被告。被告指離開poly 時無眼罩頭盔口罩罪,裝備是落樓梯後於噴水池石壆拎的 ,並有原地戴上,因樓梯有煙未散,亦隱約見到暢運道有煙,眼感辛苦。判斷此些裝備能保護自己
▶️片段辯認 + 新聞公告
片段聽到被告叫:我要番屋企。(按:聽唔到係咪確認睇到被告於片中並叫此句子。見警員狂開槍射向被告位置…)
見有人走向poly之後見藍格仔衫為被告,片中見被告扶住頭盔,被告解釋因太大不合頭。
再播p55: 見被告被截停位置,被告坐喺度雙手舉高放前,解䆁頭盔在旁因頭好熱。有一相片,顯示被告左手拎頭盔,右手拎口罩。
事發後被告有搵到自己被捕之照片和一11月18的新聞文章(yahoo news)符合自己在內所見。續指自己在創新樓見到2 社工,而自己12 時還和社工一齊,亦見到好年輕之人士在內。此情景和文章所形容之:理大社工+ 午夜12時 + 11至12歲少年,相似。官指xx係hearsay
—————————————
📌D4主問完
D3辯方會明早開始盤問D4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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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1/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杜(21-27) #續審 [5/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8/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9/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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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鄧(63) #提堂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何,周,周(23-48)🛑張因另案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四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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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1/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杜(21-27) #續審 [5/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8/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9/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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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鄧(63) #提堂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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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何,周,周(23-48)🛑張因另案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四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50 開庭
作供中D17今早到庭表示昨晚身體不適嘔吐,暫時沒其他問題。法庭建議理想是讓D17今早往看醫生,押後至下午才再開庭。
0954 完庭,下午1430 再開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50 開庭
作供中D17今早到庭表示昨晚身體不適嘔吐,暫時沒其他問題。法庭建議理想是讓D17今早往看醫生,押後至下午才再開庭。
0954 完庭,下午1430 再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控方案情回顧:
D1角色為睇水(不同時間曾做出手部動作,提醒示威者逃跑或上前包圍警車),逗留現場同時壯大聲勢(警車被襲擊而離開時他「振臂一呼」);
D2曾向警車投擲物件。
今天聆訊處理結案陳詞。
主控先指正D1書面陳詞錯誤引述相關片段時間,隨後欲回應D2陳詞中辯方案情部分,遭關大律師反對,因辯方有last right of reply(控方不應就證據詮釋再回應辯方說法)。王官認為本案案情不複雜,現階段無需再讓控辯雙方展開另一輪陳詞。
👤D1
確認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控方證人的車被投擲物件。有關呈堂片段拍攝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他已在庭上作出解釋;辯方邀請法庭慎重考慮他當時年紀,接納其證供。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沒有直接證據D1參與投擲的行為;他身上被搜出10毫升生理鹽水屬細容量,而且當時他並非穿黑衫、戴黑口罩或手套等。
👤D2
接受呈堂片段的大部分相關時段被拍攝到在現場出現,但爭議證人車輛遇襲時掟石者的身分。截圖顯示當晚現場有其他衣着相似人士;掟石者可能不是D2。
D2在庭上解釋了當晚他只是行街;何以他會在本案的「關鍵一分鐘」突然拋下女友走去掟石?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1:0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控方案情回顧:
D1角色為睇水(不同時間曾做出手部動作,提醒示威者逃跑或上前包圍警車),逗留現場同時壯大聲勢(警車被襲擊而離開時他「振臂一呼」);
D2曾向警車投擲物件。
今天聆訊處理結案陳詞。
主控先指正D1書面陳詞錯誤引述相關片段時間,隨後欲回應D2陳詞中辯方案情部分,遭關大律師反對,因辯方有last right of reply(控方不應就證據詮釋再回應辯方說法)。王官認為本案案情不複雜,現階段無需再讓控辯雙方展開另一輪陳詞。
👤D1
確認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控方證人的車被投擲物件。有關呈堂片段拍攝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他已在庭上作出解釋;辯方邀請法庭慎重考慮他當時年紀,接納其證供。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沒有直接證據D1參與投擲的行為;他身上被搜出10毫升生理鹽水屬細容量,而且當時他並非穿黑衫、戴黑口罩或手套等。
👤D2
接受呈堂片段的大部分相關時段被拍攝到在現場出現,但爭議證人車輛遇襲時掟石者的身分。截圖顯示當晚現場有其他衣着相似人士;掟石者可能不是D2。
D2在庭上解釋了當晚他只是行街;何以他會在本案的「關鍵一分鐘」突然拋下女友走去掟石?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1:0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報告,辯方只需傳召多一名證人10215,餘下三名證人不用傳召。
⏺️繼續傳召 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向DOR匯報。
🔸D2 律師盤問
721當日在元朗警署上班,16:30時收到通知,18:00時到一樓訓示室接受訓示,知道有派其他警員去其他西鐵站,但唔知係邊個,唔知有無聽訓示,現場約有50人在場,有軍裝和便裝,應該不是所有參與行動的人都有出席,否則唔夠位坐。
資料話5~6點去到站長室係錯嘅,當晚20:15到,接受訓示完之後,PW10 就向警員10215 作訓示,講返去西鐵站做咩,當時係記得內容,現在唔記得,之後同10215 一齊去元朗站,先去警務室揾當值警員,等佢同站長簡單介紹,再自我介紹嚟睇閉路電視,無詳細講咩事,有同地鐵職員溝通。
律師問到站長室內情況,叫證人睇P21,由證人E(站長)畫的站長室草圖,PW10 睇唔明,律師請PW10 畫另外一張站長室草圖(P25),顯示室內有十幾個閉路電視屏幕,和見到大堂的玻璃窗位置。
PW10 已經唔記得閉路電視屏幕係一個屏幕一個鏡頭,還是一個屏幕多個鏡頭,有叫職員介紹鏡頭位置,講完都唔明,所以先出去行一轉。
記得站長有講過收到市民電話,唔記得時間,唔知有關騷擾嘅內容,知道發生咗事,由閉路電視睇到少少,多人聚集和打鬥,有報DOR。
昨日口供稱地鐵職員在22:4X時,講「阿sir,發生事」,有匯報DOR,當時心情係緊張嘅,律師問情況都係人多打鬥,差唔多,得到DOR嘅答覆都係「知道,會處理」,點解仲要不停打電話、打不同電話匯報?陳官阻止再問,稱這是PW10的職責,律師係問證人有無追問點處理(無)。
PW10 回覆陳官,DOR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兩個固網電話號碼。律師問警員10215有無匯報DOR,PW10 表示10215要向他報告,唔知佢有無報DOR,律師表示奇怪,同事在隔離都唔知?但陳官覺得唔奇怪,反問律師知唔知隔離嘅人做緊乜?律師答覆知道。
律師問PW10 昨日證供話當晚無軍裝警員入控制室,無需要報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PW10 今日否認咁講,稱唔記得有無軍裝警員入過控制室,地鐵職員有要求報警,PW10 有報DOR。報DOR是否等如報警?又引至陳官與律師辯論。
律師複述PW10的記事冊,內容只有5~6行,指無提過所見所做的事;主控反對,稱D1 律師已經問咗,唔使重複;陳官批准問題,話明日律師的意思。律師問有無原因,PW10承認疏忽咗。
D2~D7 律師無盤問
[11:22] 🔹控方覆問
問PW10 當晚睇緊幾多個閉路電視,PW10 稱有十幾個屏幕,唔記得屏幕係單一畫面、一開四定一開九,總共約睇緊10~20個鏡頭;睇P4A(a) 元朗站平面圖,主控指出站內有42個閉路電視鏡頭,PW10 唔確認可否覆蓋全部鏡頭,
PW10 稱無向DOR 報人數。
因應D1 律師曾經播出21:30時的片段,顯示無乜人,主控亦播放片段。
🎥承認事實的附件一第65段,P7O(1),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前方,鏡頭編號P1-1,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1:49:40~21:50:30,控方稱為第1班列車到站,PW10稱情況正常,唔使報;22:13:48 第5班車到站,PW10稱人數比剛才多,情況都正常,唔使報;22:31:33~22:32:33 第8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37:22 第9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43:30 第10班車到站,人多咗,要匯報;22:49:18 第11班車到站,差唔多人數,覺得要匯報,但當時有無報就唔記得,報咗多個一次,陳官問點解要報第二次,證人解釋因隨著時間改變。
覆問完畢
[11:45] 休庭,14:30 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報告,辯方只需傳召多一名證人10215,餘下三名證人不用傳召。
⏺️繼續傳召 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向DOR匯報。
🔸D2 律師盤問
721當日在元朗警署上班,16:30時收到通知,18:00時到一樓訓示室接受訓示,知道有派其他警員去其他西鐵站,但唔知係邊個,唔知有無聽訓示,現場約有50人在場,有軍裝和便裝,應該不是所有參與行動的人都有出席,否則唔夠位坐。
資料話5~6點去到站長室係錯嘅,當晚20:15到,接受訓示完之後,PW10 就向警員10215 作訓示,講返去西鐵站做咩,當時係記得內容,現在唔記得,之後同10215 一齊去元朗站,先去警務室揾當值警員,等佢同站長簡單介紹,再自我介紹嚟睇閉路電視,無詳細講咩事,有同地鐵職員溝通。
律師問到站長室內情況,叫證人睇P21,由證人E(站長)畫的站長室草圖,PW10 睇唔明,律師請PW10 畫另外一張站長室草圖(P25),顯示室內有十幾個閉路電視屏幕,和見到大堂的玻璃窗位置。
PW10 已經唔記得閉路電視屏幕係一個屏幕一個鏡頭,還是一個屏幕多個鏡頭,有叫職員介紹鏡頭位置,講完都唔明,所以先出去行一轉。
記得站長有講過收到市民電話,唔記得時間,唔知有關騷擾嘅內容,知道發生咗事,由閉路電視睇到少少,多人聚集和打鬥,有報DOR。
昨日口供稱地鐵職員在22:4X時,講「阿sir,發生事」,有匯報DOR,當時心情係緊張嘅,律師問情況都係人多打鬥,差唔多,得到DOR嘅答覆都係「知道,會處理」,點解仲要不停打電話、打不同電話匯報?陳官阻止再問,稱這是PW10的職責,律師係問證人有無追問點處理(無)。
PW10 回覆陳官,DOR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兩個固網電話號碼。律師問警員10215有無匯報DOR,PW10 表示10215要向他報告,唔知佢有無報DOR,律師表示奇怪,同事在隔離都唔知?但陳官覺得唔奇怪,反問律師知唔知隔離嘅人做緊乜?律師答覆知道。
律師問PW10 昨日證供話當晚無軍裝警員入控制室,無需要報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PW10 今日否認咁講,稱唔記得有無軍裝警員入過控制室,地鐵職員有要求報警,PW10 有報DOR。報DOR是否等如報警?又引至陳官與律師辯論。
律師複述PW10的記事冊,內容只有5~6行,指無提過所見所做的事;主控反對,稱D1 律師已經問咗,唔使重複;陳官批准問題,話明日律師的意思。律師問有無原因,PW10承認疏忽咗。
D2~D7 律師無盤問
[11:22] 🔹控方覆問
問PW10 當晚睇緊幾多個閉路電視,PW10 稱有十幾個屏幕,唔記得屏幕係單一畫面、一開四定一開九,總共約睇緊10~20個鏡頭;睇P4A(a) 元朗站平面圖,主控指出站內有42個閉路電視鏡頭,PW10 唔確認可否覆蓋全部鏡頭,
PW10 稱無向DOR 報人數。
因應D1 律師曾經播出21:30時的片段,顯示無乜人,主控亦播放片段。
🎥承認事實的附件一第65段,P7O(1),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前方,鏡頭編號P1-1,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1:49:40~21:50:30,控方稱為第1班列車到站,PW10稱情況正常,唔使報;22:13:48 第5班車到站,PW10稱人數比剛才多,情況都正常,唔使報;22:31:33~22:32:33 第8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37:22 第9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43:30 第10班車到站,人多咗,要匯報;22:49:18 第11班車到站,差唔多人數,覺得要匯報,但當時有無報就唔記得,報咗多個一次,陳官問點解要報第二次,證人解釋因隨著時間改變。
覆問完畢
[11:45] 休庭,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上午内容 - 📌傳D4作供 -
🔸D3辯方盤問
由被告和d3對話開始至地圖1位置(未出暢運道未被捕的位置)。被告同意辯方指d3一直行喺自己前,此段時間無對話/身體接觸。
此位置後,同意d3有進入人群,此時有槍聲,d3有踎底,唔記得d3有無雙手掩頭,無留意d3係咪此時戴上裝備。同意a core見面時對方無戴上裝備,無留意a core至此位d3有無戴上,不知對方何時戴上。
在上面提有槍聲時候,同意現場擠逼人貼人。人潮中d3做咩無留意,有留意佢去左邊。同意指d3被人潮推向一方向,續指自己都係。辯指推撞中才出現身體接觸包括抆d3臂部 - 答唔肯定; 或抆背包 - 答有。辯方續指無手對手之接觸 - 答唔肯定,解䆁有望d3身體去捉,後來已經周圍望,肯定係捉手但不知邊個位。辯方指片段(按:康宏廣場牆外)顯示被告係抆住D3背包向一方向行,被告同意搞錯左。
另同意當時d3無解釋點解向此方向行。此階段前,被告無留意有無人向d3求助話哮喘+d3取出藥物。由地圖1位置至此階段未有對話。再對話已是叫自己幫手救人。被告向警方擧高手時(按:康宏廣場牆外),同意d3有講:我地唔係暴動,我地無武器,呢度有傷者,我地想救助。唔記得自己定d3被警察帶走先,睇唔到對方被拘捕過程。
🔹控方盤問
- 朋友社工等的背景+通訊記錄
- 社會事件認知+參與
- telegram 使用習慣
- 入poly 原因+出發理大&校內之路線
- 電話Toshiba記憶卡中之相片被撮出:包括案發期間及之前之相片
詳細內容請按此
盤問末完 - 1430續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上午内容 - 📌傳D4作供 -
🔸D3辯方盤問
由被告和d3對話開始至地圖1位置(未出暢運道未被捕的位置)。被告同意辯方指d3一直行喺自己前,此段時間無對話/身體接觸。
此位置後,同意d3有進入人群,此時有槍聲,d3有踎底,唔記得d3有無雙手掩頭,無留意d3係咪此時戴上裝備。同意a core見面時對方無戴上裝備,無留意a core至此位d3有無戴上,不知對方何時戴上。
在上面提有槍聲時候,同意現場擠逼人貼人。人潮中d3做咩無留意,有留意佢去左邊。同意指d3被人潮推向一方向,續指自己都係。辯指推撞中才出現身體接觸包括抆d3臂部 - 答唔肯定; 或抆背包 - 答有。辯方續指無手對手之接觸 - 答唔肯定,解䆁有望d3身體去捉,後來已經周圍望,肯定係捉手但不知邊個位。辯方指片段(按:康宏廣場牆外)顯示被告係抆住D3背包向一方向行,被告同意搞錯左。
另同意當時d3無解釋點解向此方向行。此階段前,被告無留意有無人向d3求助話哮喘+d3取出藥物。由地圖1位置至此階段未有對話。再對話已是叫自己幫手救人。被告向警方擧高手時(按:康宏廣場牆外),同意d3有講:我地唔係暴動,我地無武器,呢度有傷者,我地想救助。唔記得自己定d3被警察帶走先,睇唔到對方被拘捕過程。
🔹控方盤問
- 朋友社工等的背景+通訊記錄
- 社會事件認知+參與
- telegram 使用習慣
- 入poly 原因+出發理大&校內之路線
- 電話Toshiba記憶卡中之相片被撮出:包括案發期間及之前之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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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末完 - 1430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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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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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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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D17今早看醫生後確認下午可以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商討後認為今天先完成主問,控方盤問留待明天讓D17有充足休息會較為公平,法庭同意此安排。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主問
📎背景
確認中學校內參加內地交流非強制。DSE畢業後2019年6月仍參加江西省委井岡山黨校之香港青年領袖國情培訓班活動,活動由中學政協校監黃華康(音)先生邀請2018年曾出席海南交流團之學生,活動不需付費。自已亦因2019年6月反修例事件覺得更應出席紅色基地活動以示支持,呈堂文件為當時機構網頁及行程(D17-17,D17-18)。確認庭上出示照片為2019年6月穿著紅軍服飾於井岡山實地考察體驗式教育,另呈堂照片為活動/全體大合照包括D17 (D17-19/20)及畢業證書(D17-21)。
📎D17社交媒體
呈堂文件為D17個人社交媒體FB截圖,2019年8月10日分享一篇文章是訪問杜錫恩前校監2014年談及對雨傘運動睇法。為何分享文章?因當事修例風波自己上網找到資料覺得這文章適合形容2019年情況。
另一份文件為D17在2019年微訊帳戶截圖及分享文章,題目是天祐香港,當時好多反政府示威,內文是想政府可以保護香港,另有區旗及國旗,有一帳戶回應對 D17說呢排出街小心D,理解是對方知道自己支持香港政府,叮囑小心示威活動。確認19年10月1日自己在微訊帳戶發佈4張相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70週年。11月13日D17貼文指示威者言論要求制裁香港官員,有親友留言小心安全及叫返鄉下。(上述多份社交媒體截圖呈堂D17-22至27)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因反修例事件不用上課,約了朋友1930由家中出發去觀塘做健身(呈上會員證D17-28),另外當時自己是親中人士,政見同朋友及同輩不同心情不好,約母親晚上食宵夜訴說心情及作心靈輔導,父母自幼分開母親另有自己生活不是經常見面,那時母親住在深水埗約了晚上2030在砵蘭街深仔記食宵夜,此店為2人經常去幫襯。
健身約了朋友由2030做至2200,之後到裕民坊坐車到先達廣場,約2245到達在花園街下車,代表要求下在地圖D17-29上劃上路線:花園街-亞皆老街-彌敦道。路上沒有狀况令自己關注,亦沒有特別留意街上情形因只想著往目的地。之後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去九龍行方向打算在咸美頓街轉入砵蘭街,但行到九龍行時D17因吸入催淚煙,不停流眼水,透不到氣及身體發冷暈了,暈之前冷穿上黑色衫保溫。醫院酲來時發現被捕,對過程沒認知。
確認證物相片紅色電話為當時自己使用電話,解釋背部有反政府標語「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為女朋友擔心自己親中人士,刻意貼上避免遇上示威者被私了,有事可拎出來展示,但實際上未遇過被示威者質詢過。
1602 今日完畢,明0930 開始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D17今早看醫生後確認下午可以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商討後認為今天先完成主問,控方盤問留待明天讓D17有充足休息會較為公平,法庭同意此安排。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主問
📎背景
確認中學校內參加內地交流非強制。DSE畢業後2019年6月仍參加江西省委井岡山黨校之香港青年領袖國情培訓班活動,活動由中學政協校監黃華康(音)先生邀請2018年曾出席海南交流團之學生,活動不需付費。自已亦因2019年6月反修例事件覺得更應出席紅色基地活動以示支持,呈堂文件為當時機構網頁及行程(D17-17,D17-18)。確認庭上出示照片為2019年6月穿著紅軍服飾於井岡山實地考察體驗式教育,另呈堂照片為活動/全體大合照包括D17 (D17-19/20)及畢業證書(D17-21)。
📎D17社交媒體
呈堂文件為D17個人社交媒體FB截圖,2019年8月10日分享一篇文章是訪問杜錫恩前校監2014年談及對雨傘運動睇法。為何分享文章?因當事修例風波自己上網找到資料覺得這文章適合形容2019年情況。
另一份文件為D17在2019年微訊帳戶截圖及分享文章,題目是天祐香港,當時好多反政府示威,內文是想政府可以保護香港,另有區旗及國旗,有一帳戶回應對 D17說呢排出街小心D,理解是對方知道自己支持香港政府,叮囑小心示威活動。確認19年10月1日自己在微訊帳戶發佈4張相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70週年。11月13日D17貼文指示威者言論要求制裁香港官員,有親友留言小心安全及叫返鄉下。(上述多份社交媒體截圖呈堂D17-22至27)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因反修例事件不用上課,約了朋友1930由家中出發去觀塘做健身(呈上會員證D17-28),另外當時自己是親中人士,政見同朋友及同輩不同心情不好,約母親晚上食宵夜訴說心情及作心靈輔導,父母自幼分開母親另有自己生活不是經常見面,那時母親住在深水埗約了晚上2030在砵蘭街深仔記食宵夜,此店為2人經常去幫襯。
健身約了朋友由2030做至2200,之後到裕民坊坐車到先達廣場,約2245到達在花園街下車,代表要求下在地圖D17-29上劃上路線:花園街-亞皆老街-彌敦道。路上沒有狀况令自己關注,亦沒有特別留意街上情形因只想著往目的地。之後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去九龍行方向打算在咸美頓街轉入砵蘭街,但行到九龍行時D17因吸入催淚煙,不停流眼水,透不到氣及身體發冷暈了,暈之前冷穿上黑色衫保溫。醫院酲來時發現被捕,對過程沒認知。
確認證物相片紅色電話為當時自己使用電話,解釋背部有反政府標語「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為女朋友擔心自己親中人士,刻意貼上避免遇上示威者被私了,有事可拎出來展示,但實際上未遇過被示威者質詢過。
1602 今日完畢,明0930 開始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8] 開庭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10215 顧子健(音)
🔹控方主問
在721當日,證人任職元朗警區情報組。
🔸D1 律師盤問
721之前,無收到元朗「吹大雞」的情報,721當日唔知在大旗嶺和十八鄉有白衣人聚集,奉命與PW10 一齊去元朗站控制室做監察。
18:00~18:20 接受訓示,一大班人一齊,在元朗警署,無印象係ADVC(Ops)主持,唔係由PW10 訓示;訓示後去食飯,唔記得去邊度食,無印象食飯時傾公事,只有18:00~18:20嗰一次訓示,之後一齊去元朗站,20:15去到控制室。
訓示指派同PW10 一齊去元朗站,實時睇有無特別事發生,有事就上報DOR,無講咩係特別情況,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唔記得話要留意白衣人,無講過武器,唔記得話留意可疑人,理解監察嘅意思,包括會留意揸棍嘅人,包括不正常嘅人群聚集,如果列車到達,好多人落車,跟住離去,呢個係正常現象。
同意做「實時」監察,係會即時匯報,對DOR係重要,18:20~20:15期間,無收過新消息,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鳳攸北街有聚集,唔知有遊行,當時唔知道有人揸棍,係稍後時間睇閉路電視知道。有匯報DOR,回答係繼續監察,會安排人手處理,律師問DOR有無叫你出去處理?PW11 收到嘅指示係留在控制室繼續監察。
唔記得控制室的閉路電視嘅詳細安排,記憶中有超過30格,睇各出入口、大堂、和月台上落車的情況。
🎥P7O(1) 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2:37:06~22:38:10,控方指的第8班列車到站,市民上落車,PW11 唔記得當晚有無睇過,同意係正常上落。
🎥P7M(1) 鏡頭位置在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較近F 出口,畫面見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播放22:40:30~22:41:00,律師指這是第8班列車到達後,落車的市民落到大堂的情況,PW11對這環境有印象,市民正常離開,當日無留意這時段,直至有衝突。
🎥P6 附件一第16段,與剛才片段同時間22:40:30~22:41:00,見白衣人由F 出口行去F/G 之間的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6 附件一第5段,22:40:06~22:40:50 F 出口,白衣人持紙牌由F 出口行入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7M(1) 22:40:30~22:42:00,白衣人聚集在F/G 大堂閘機前,有人跳閘,PW11見到,匯報有人追續和打鬥。
🎥P7O(1) 22:40:30~22:42:00,第9班車的乘客落咗車行落大堂,由鏡頭前方行到遠處,PW11無印象當日有睇過,同意扶手電梯落去,就係有爭執嘅付費區。
🎥P7M(1) 22:42:00~22:42:40,白衣人跳欄離開,走向F 出口,PW10有匯報整個過程,由42分打鬥的連串事件,唔記得有無報白衣人走咗去邊。
22:43:15~22:44:16(唔知邊條片)畫面見到大堂,打鬥完,白衣人走咗。22:44:16 第10班車到站。
🎥P7N(1) 22:42:00~22:46:09 有人打鬥,律師強調,這段時間無揸棍嘅白衣人,PW11 同意,有印象睇過。
🎥P7M(1) 畫面遠處,見人群在付費區內與外面行人通道聚集,閘機前有市民圍觀,PW11 有留意。@22:48:30 閘機前的市民(包括有人推著BB車)突然快速離開。🎥P6 附件一第5段(形點入F出口),22:48:02~22:49:04,整段時間有揸棍、揸紙牌的白衣人行入行去大堂。🎥P6附件一第16段 22:48:20~22:49:00,該批白衣人行到F/G 之間的大堂,PW11 無睇過。
PW11 稱報DOR時,有報人數,在22:40~22:42有十幾人在付費區內,在電梯下面聚集,到22:49這時間幾十人聚集;陳官表示唔止幾十人;PW11 同意在22:49:30這一刻,P7M(1) 畫面所見超過100人。報DOR時有講其他資料,如衝突打鬥、分兩批人、有白衫人和唔係白衫人。
D2~D7 律師無盤問。
[16:2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7/11) 10:00 續審,控方覆問,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8] 開庭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10215 顧子健(音)
🔹控方主問
在721當日,證人任職元朗警區情報組。
🔸D1 律師盤問
721之前,無收到元朗「吹大雞」的情報,721當日唔知在大旗嶺和十八鄉有白衣人聚集,奉命與PW10 一齊去元朗站控制室做監察。
18:00~18:20 接受訓示,一大班人一齊,在元朗警署,無印象係ADVC(Ops)主持,唔係由PW10 訓示;訓示後去食飯,唔記得去邊度食,無印象食飯時傾公事,只有18:00~18:20嗰一次訓示,之後一齊去元朗站,20:15去到控制室。
訓示指派同PW10 一齊去元朗站,實時睇有無特別事發生,有事就上報DOR,無講咩係特別情況,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唔記得話要留意白衣人,無講過武器,唔記得話留意可疑人,理解監察嘅意思,包括會留意揸棍嘅人,包括不正常嘅人群聚集,如果列車到達,好多人落車,跟住離去,呢個係正常現象。
同意做「實時」監察,係會即時匯報,對DOR係重要,18:20~20:15期間,無收過新消息,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鳳攸北街有聚集,唔知有遊行,當時唔知道有人揸棍,係稍後時間睇閉路電視知道。有匯報DOR,回答係繼續監察,會安排人手處理,律師問DOR有無叫你出去處理?PW11 收到嘅指示係留在控制室繼續監察。
唔記得控制室的閉路電視嘅詳細安排,記憶中有超過30格,睇各出入口、大堂、和月台上落車的情況。
🎥P7O(1) 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2:37:06~22:38:10,控方指的第8班列車到站,市民上落車,PW11 唔記得當晚有無睇過,同意係正常上落。
🎥P7M(1) 鏡頭位置在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較近F 出口,畫面見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播放22:40:30~22:41:00,律師指這是第8班列車到達後,落車的市民落到大堂的情況,PW11對這環境有印象,市民正常離開,當日無留意這時段,直至有衝突。
🎥P6 附件一第16段,與剛才片段同時間22:40:30~22:41:00,見白衣人由F 出口行去F/G 之間的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6 附件一第5段,22:40:06~22:40:50 F 出口,白衣人持紙牌由F 出口行入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7M(1) 22:40:30~22:42:00,白衣人聚集在F/G 大堂閘機前,有人跳閘,PW11見到,匯報有人追續和打鬥。
🎥P7O(1) 22:40:30~22:42:00,第9班車的乘客落咗車行落大堂,由鏡頭前方行到遠處,PW11無印象當日有睇過,同意扶手電梯落去,就係有爭執嘅付費區。
🎥P7M(1) 22:42:00~22:42:40,白衣人跳欄離開,走向F 出口,PW10有匯報整個過程,由42分打鬥的連串事件,唔記得有無報白衣人走咗去邊。
22:43:15~22:44:16(唔知邊條片)畫面見到大堂,打鬥完,白衣人走咗。22:44:16 第10班車到站。
🎥P7N(1) 22:42:00~22:46:09 有人打鬥,律師強調,這段時間無揸棍嘅白衣人,PW11 同意,有印象睇過。
🎥P7M(1) 畫面遠處,見人群在付費區內與外面行人通道聚集,閘機前有市民圍觀,PW11 有留意。@22:48:30 閘機前的市民(包括有人推著BB車)突然快速離開。🎥P6 附件一第5段(形點入F出口),22:48:02~22:49:04,整段時間有揸棍、揸紙牌的白衣人行入行去大堂。🎥P6附件一第16段 22:48:20~22:49:00,該批白衣人行到F/G 之間的大堂,PW11 無睇過。
PW11 稱報DOR時,有報人數,在22:40~22:42有十幾人在付費區內,在電梯下面聚集,到22:49這時間幾十人聚集;陳官表示唔止幾十人;PW11 同意在22:49:30這一刻,P7M(1) 畫面所見超過100人。報DOR時有講其他資料,如衝突打鬥、分兩批人、有白衫人和唔係白衫人。
D2~D7 律師無盤問。
[16:2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7/11) 10:00 續審,控方覆問,D2~D7 繼續保釋。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