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D5辯方案情展開。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關於一位牙科及口腔頜面外科醫生為D5診療的情況:D5因先天狀況,部分口鼻功能有困難,亦影響外觀;證人2003年起為他進行治療及多次評估,先後於2007年及2016年進行了手術,其後亦有向他提供改善說話功能和外觀的建議。
⏺傳召D5羅先生
(⭐️程主控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法庭批准。)
🔸辯方主問
羅先生今年28歲,與家人同住。他於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本案開審前在一間土木工程承建商任職項目經理。案發時他是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至2021年6月離職;公司寫字樓位於灣仔,案發當日他需要到葵涌的地盤上班。D9吳小姐是與他關係良好的朋友兼公司同事,案發當日二人相約在中環。
❇️身處案發現場原因
案發前一天上司告知他地盤圖則已獲批,而該兩套各80張、A1大小的圖則共重約六至七公斤,他要和吳小姐返灣仔寫字樓帶圖則到葵涌地盤;上司18:00下班,所以他要在18:00前到地盤,然後接替上司負責監工至21:00。辯方呈上相關監工紀錄,文件上有羅先生、吳小姐及另一名同事的名字。11月12日的紀錄上刪了,有同事名字簡稱「P」字,並寫上「cannot come to site due to traffic disruption...」他知道字句由上司所寫,不知道上司這樣寫的原因;當天他在中環被捕,因此沒有上班。11月13和14日的監工紀錄不是他填寫,因他被警方拘捕後仍在扣留當中;15日他已獲釋,但需時平伏心情未返工;18日的紀錄就是他復工後所寫。
吳小姐當時職位是見習工程師,比他低一級。當她前一天知道翌日要去灣仔寫字樓就對他說,反正要出港島,不如早少少出中環,因她打算買一個名牌銀包給男友作為一周年紀念禮物,邀請羅先生同行幫眼揀銀包,相約於14:30見面。本來他預計,精挑細選後買完銀包時間會是大概15:30就離開中環。當日他約14:15到中環,當時不知道審訊中呈堂片段所見在14:15之前發生的事情。他由石硤尾住所搭地鐵到中環,於D1出口出到畢打街地面;他與吳小姐相約在中環時未有約定確實見面位置。
他本身不知道當日中環有和你Lunch,只是離開地鐵站後見到街上多人,瀏覽社交媒體查看就得悉是和你Lunch。以他個人理解,和你Lunch是表達訴求的和平理性集會,不涉及暴力——「和你」是和平、理性的「食字」,「Lunch」則指午飯時間。他認為,中環多知識份子聚集,較易與和平理性連結。當日集會訴求是「五大訴求」,源自6月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對於五大訴求,他睇新聞得知警方濫捕,因此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對修例持中立態度,因認為不關他事;無論是現在庭上抑或該段時期,他都無法說出全部五項訴求的內容。
❇️戴口罩辯解
他當日身穿白色衫、灰色長褲及藍色波鞋,孭一個黑色袋——袋內有平時都有帶的黑色遮,以備落雨或太曬時用,另有幾個用保鮮袋裝住的非獨立包裝粉紅色口罩;除了遮和口罩,袋內還有計數機、水樽、充電器,沒有被警方檢取為證物。他帶/戴口罩原因有二,皆與其先天身體狀況有關:(i)他的呼吸系統較常人窄、脆弱和敏感,亦被醫生診斷患有過敏性鼻炎,戴口罩可以擋灰塵,舒緩鼻敏感;(ii)多年來他接受了共約十次手術,留有明顯疤痕,由細到大出街都被人指指點點、以奇怪目光看待,令他感到自卑,他不想因外觀而受歧視,所以戴口罩。辯方呈上羅先生不同年份拍攝的照片,展示其身體狀況為外觀帶來之影響。
2018年他曾接受外科口鼻整型手術,原本預計復原時間為一星期,最終卻花了一個月才康復,期間令公司同事工作量大增,故此他視之為不愉快的手術經驗。2020年在醫院會診後醫生建議他再做多兩至四次手術可進一步改善外觀,他考慮到之前的不愉快經歷後拒絕了,選擇退而求其次戴口罩。他曾使用類固醇噴劑,但知道不能長期使用,醫生亦有為他處方口服藥樂敏得,之後他有需要就自己去藥房買藥,案發時期有服用,現在仍有服用。他在案發當日有戴口罩、搭地鐵時都有戴;本案接受審訊期間他亦有戴口罩,同樣出於功能性及外觀原因。
❇️現場行徑解釋
案發當日他抵達中環,從地鐵站出到畢打街後見到多人站在該處——馬路與行人路上都有,有人叫口號,有人跳舞;畢打街的車路沒有車輛行駛。由於他較約定時間早到,他就企埋一邊撳電話;他支持部分訴求,所以亦有舉手勢表達。
呈堂片段可見他於現場在低頭撳電話——他用電話與吳小姐聯絡和娛樂。當時他有見到畫面影到的黃背心人士,他認為是記者正在採訪。行人路和馬路他都有企過;因為現場見到多人企出去馬路、猶如旺角行人專用區,他沒有為意就同樣企了出去。他確認呈堂片段顯示他前述在現場見到的西裝人士與跳舞的人——李官表示,較早前主控已指出該跳舞人士為「Lunch哥」,而此人實際上是在用誇張動作去號召及帶領其他人叫口號,羅先生形容為「跳舞」並不正確。程主控此時亦想加插「客觀紀錄」,描述那名西裝人有戴口罩。
(⭐️對於黎大律師的問證方式,程主控提出了「少少觀察」,其後李官訓示一番再休庭給予辯方時間「補課」。)
⭐️片段客觀描述
辯方播放多條畢打街現場片段,包括有人群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沒有暴徒只有暴政」、「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等口號;主控為相關畫面加插以下描述,獲辯方同意:記者戴「豬嘴」和頭盔,只有包括羅先生在內的少數人站出馬路、他身旁大部分人士都是站在行人路,而當時四條行車線並沒有太多示威者。有片段顯示爆炸導致火光出現、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火堆,看似有煙從火堆飄出;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出現催淚煙,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羅先生與吳小姐戴口罩出現、向雪廠街行,另一鏡頭則拍到二人向畢打街跑,直到Tiffany店舖位置收慢腳步,另一鏡頭見到二人跑到逃生出口前方後脫下口罩,其後有其他人士走向逃生出口,二人就一起走入出口的凹位。
❇️現場行徑解釋(續)
當他站在會德豐大廈外的畢打街馬路上時,有人在叫口號;受環境影響,他自己也有舉手、張開五隻手指,以表達支持五大訴求當中關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現場片段影到他用電話,當時他用電話自娛和聯絡吳小姐,對方告知他會遲到。
他鼻子不適、覺得痕,還打乞嚏;雖然戴口罩已有幫助到舒緩情況,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鼻敏感的醫生診斷是他出生後已有,即是案發之前已有此問題;醫生在手術前後(也是本案發生前)都有建議他在多人或空氣污染嚴重時戴口罩,而當日以其認知當時中環和地鐵站就是這個情形。
就控方剛才指他是少數企出馬路的人,他稱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到原來後方有路行得通,只留在原地企。他承認當時受氣氛影響,見到畢打街馬路企滿人就跟人行出馬路;他不爭議自己嗌過「當差正仆街」,因他不滿警方濫捕和過分使用武力,而該口號與他個人的訴求一致。當日除了這五個字之外,他沒有叫過其他口號。片段又影到他低頭用電話——他已忘記當時在做什麼;他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傘陣,現在睇截圖估計當時自己與傘陣相距六米。
片段影到他從背囊取出遮,因他當時鼻敏感嚴重,想找鼻敏感藥,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遮就是放在最高的位置,所以要先取出遮才能尋找背囊內有沒有藥。結果他找不到藥,關上背囊拉鍊後發現原來未收遮,於是再把遮放回背囊。當日他沒有使用過遮,亦沒有意圖開遮。
稍後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因吳小姐遲到他需要打發時間,打算在路上直行然後折返,會合吳小姐;路程中他並不知情干諾道中發生什麼事。約14:30-14:35他離開畢打街範圍之後就再沒有意圖叫口號,只是一心等待吳小姐來到,陪她買銀包;他對示威並不熱衷。
有片段攝錄到有人呼召返干諾道中,那是在他已經走向干諾道中後才發生的事;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與呼召沒有關係。當時他沒有留意與自己行同一方向的是什麼人。他見到有位貌似不是壞人的老婦派東西給人,於是接過東西,然後隨手放入背囊;被捕後警員進行搜查,他才知道那是生理鹽水。
去到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後,他撳了一陣電話,認為吳小姐快將來到就轉身向皇后大道中,後來收到她的訊息說仲有幾個站到,所以自己面向返干諾道中,繼續低頭撳電話。
⭐️因應李官對於辯方主問方向的關注,黎大律師先與羅先生澄清承認非法集結的基礎(認罪不獲控方接納):案發時羅先生不知企出會德豐外畢打街馬路中間、叫口號和舉手勢是不對的行為,現在知道不應這樣做、有悔意,所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自己叫完口號舉完手勢就是「退出咗」非法集結。黎大律師向李官確認,承認非法集結並不是控罪詳情所指的範圍,只承認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是「有條件地認罪」。
由畢打街轉入干諾道中後,他望到右方、干諾道中向雪廠街方向的地上有長方形物體,不知道是什麼,但自己不敢獨自行過去睇,後來見到有其他人行過去就好奇地跟隨,見到那些長方形物體是用膠袋裝住的衫褲,望落似新的。當時他沒有留意畫面左方的黑衫黑褲人;現在睇截圖估算當時自己與黑衫黑褲人相距約十米。他認為自己在這個階段的角色是「旁觀者」,沒有叫口號。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D5辯方案情展開。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關於一位牙科及口腔頜面外科醫生為D5診療的情況:D5因先天狀況,部分口鼻功能有困難,亦影響外觀;證人2003年起為他進行治療及多次評估,先後於2007年及2016年進行了手術,其後亦有向他提供改善說話功能和外觀的建議。
⏺傳召D5羅先生
(⭐️程主控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法庭批准。)
🔸辯方主問
羅先生今年28歲,與家人同住。他於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本案開審前在一間土木工程承建商任職項目經理。案發時他是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至2021年6月離職;公司寫字樓位於灣仔,案發當日他需要到葵涌的地盤上班。D9吳小姐是與他關係良好的朋友兼公司同事,案發當日二人相約在中環。
❇️身處案發現場原因
案發前一天上司告知他地盤圖則已獲批,而該兩套各80張、A1大小的圖則共重約六至七公斤,他要和吳小姐返灣仔寫字樓帶圖則到葵涌地盤;上司18:00下班,所以他要在18:00前到地盤,然後接替上司負責監工至21:00。辯方呈上相關監工紀錄,文件上有羅先生、吳小姐及另一名同事的名字。11月12日的紀錄上刪了,有同事名字簡稱「P」字,並寫上「cannot come to site due to traffic disruption...」他知道字句由上司所寫,不知道上司這樣寫的原因;當天他在中環被捕,因此沒有上班。11月13和14日的監工紀錄不是他填寫,因他被警方拘捕後仍在扣留當中;15日他已獲釋,但需時平伏心情未返工;18日的紀錄就是他復工後所寫。
吳小姐當時職位是見習工程師,比他低一級。當她前一天知道翌日要去灣仔寫字樓就對他說,反正要出港島,不如早少少出中環,因她打算買一個名牌銀包給男友作為一周年紀念禮物,邀請羅先生同行幫眼揀銀包,相約於14:30見面。本來他預計,精挑細選後買完銀包時間會是大概15:30就離開中環。當日他約14:15到中環,當時不知道審訊中呈堂片段所見在14:15之前發生的事情。他由石硤尾住所搭地鐵到中環,於D1出口出到畢打街地面;他與吳小姐相約在中環時未有約定確實見面位置。
他本身不知道當日中環有和你Lunch,只是離開地鐵站後見到街上多人,瀏覽社交媒體查看就得悉是和你Lunch。以他個人理解,和你Lunch是表達訴求的和平理性集會,不涉及暴力——「和你」是和平、理性的「食字」,「Lunch」則指午飯時間。他認為,中環多知識份子聚集,較易與和平理性連結。當日集會訴求是「五大訴求」,源自6月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對於五大訴求,他睇新聞得知警方濫捕,因此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對修例持中立態度,因認為不關他事;無論是現在庭上抑或該段時期,他都無法說出全部五項訴求的內容。
❇️戴口罩辯解
他當日身穿白色衫、灰色長褲及藍色波鞋,孭一個黑色袋——袋內有平時都有帶的黑色遮,以備落雨或太曬時用,另有幾個用保鮮袋裝住的非獨立包裝粉紅色口罩;除了遮和口罩,袋內還有計數機、水樽、充電器,沒有被警方檢取為證物。他帶/戴口罩原因有二,皆與其先天身體狀況有關:(i)他的呼吸系統較常人窄、脆弱和敏感,亦被醫生診斷患有過敏性鼻炎,戴口罩可以擋灰塵,舒緩鼻敏感;(ii)多年來他接受了共約十次手術,留有明顯疤痕,由細到大出街都被人指指點點、以奇怪目光看待,令他感到自卑,他不想因外觀而受歧視,所以戴口罩。辯方呈上羅先生不同年份拍攝的照片,展示其身體狀況為外觀帶來之影響。
2018年他曾接受外科口鼻整型手術,原本預計復原時間為一星期,最終卻花了一個月才康復,期間令公司同事工作量大增,故此他視之為不愉快的手術經驗。2020年在醫院會診後醫生建議他再做多兩至四次手術可進一步改善外觀,他考慮到之前的不愉快經歷後拒絕了,選擇退而求其次戴口罩。他曾使用類固醇噴劑,但知道不能長期使用,醫生亦有為他處方口服藥樂敏得,之後他有需要就自己去藥房買藥,案發時期有服用,現在仍有服用。他在案發當日有戴口罩、搭地鐵時都有戴;本案接受審訊期間他亦有戴口罩,同樣出於功能性及外觀原因。
❇️現場行徑解釋
案發當日他抵達中環,從地鐵站出到畢打街後見到多人站在該處——馬路與行人路上都有,有人叫口號,有人跳舞;畢打街的車路沒有車輛行駛。由於他較約定時間早到,他就企埋一邊撳電話;他支持部分訴求,所以亦有舉手勢表達。
呈堂片段可見他於現場在低頭撳電話——他用電話與吳小姐聯絡和娛樂。當時他有見到畫面影到的黃背心人士,他認為是記者正在採訪。行人路和馬路他都有企過;因為現場見到多人企出去馬路、猶如旺角行人專用區,他沒有為意就同樣企了出去。他確認呈堂片段顯示他前述在現場見到的西裝人士與跳舞的人——李官表示,較早前主控已指出該跳舞人士為「Lunch哥」,而此人實際上是在用誇張動作去號召及帶領其他人叫口號,羅先生形容為「跳舞」並不正確。程主控此時亦想加插「客觀紀錄」,描述那名西裝人有戴口罩。
(⭐️對於黎大律師的問證方式,程主控提出了「少少觀察」,其後李官訓示一番再休庭給予辯方時間「補課」。)
⭐️片段客觀描述
辯方播放多條畢打街現場片段,包括有人群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沒有暴徒只有暴政」、「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等口號;主控為相關畫面加插以下描述,獲辯方同意:記者戴「豬嘴」和頭盔,只有包括羅先生在內的少數人站出馬路、他身旁大部分人士都是站在行人路,而當時四條行車線並沒有太多示威者。有片段顯示爆炸導致火光出現、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火堆,看似有煙從火堆飄出;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出現催淚煙,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羅先生與吳小姐戴口罩出現、向雪廠街行,另一鏡頭則拍到二人向畢打街跑,直到Tiffany店舖位置收慢腳步,另一鏡頭見到二人跑到逃生出口前方後脫下口罩,其後有其他人士走向逃生出口,二人就一起走入出口的凹位。
❇️現場行徑解釋(續)
當他站在會德豐大廈外的畢打街馬路上時,有人在叫口號;受環境影響,他自己也有舉手、張開五隻手指,以表達支持五大訴求當中關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現場片段影到他用電話,當時他用電話自娛和聯絡吳小姐,對方告知他會遲到。
他鼻子不適、覺得痕,還打乞嚏;雖然戴口罩已有幫助到舒緩情況,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鼻敏感的醫生診斷是他出生後已有,即是案發之前已有此問題;醫生在手術前後(也是本案發生前)都有建議他在多人或空氣污染嚴重時戴口罩,而當日以其認知當時中環和地鐵站就是這個情形。
就控方剛才指他是少數企出馬路的人,他稱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到原來後方有路行得通,只留在原地企。他承認當時受氣氛影響,見到畢打街馬路企滿人就跟人行出馬路;他不爭議自己嗌過「當差正仆街」,因他不滿警方濫捕和過分使用武力,而該口號與他個人的訴求一致。當日除了這五個字之外,他沒有叫過其他口號。片段又影到他低頭用電話——他已忘記當時在做什麼;他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傘陣,現在睇截圖估計當時自己與傘陣相距六米。
片段影到他從背囊取出遮,因他當時鼻敏感嚴重,想找鼻敏感藥,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遮就是放在最高的位置,所以要先取出遮才能尋找背囊內有沒有藥。結果他找不到藥,關上背囊拉鍊後發現原來未收遮,於是再把遮放回背囊。當日他沒有使用過遮,亦沒有意圖開遮。
稍後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因吳小姐遲到他需要打發時間,打算在路上直行然後折返,會合吳小姐;路程中他並不知情干諾道中發生什麼事。約14:30-14:35他離開畢打街範圍之後就再沒有意圖叫口號,只是一心等待吳小姐來到,陪她買銀包;他對示威並不熱衷。
有片段攝錄到有人呼召返干諾道中,那是在他已經走向干諾道中後才發生的事;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與呼召沒有關係。當時他沒有留意與自己行同一方向的是什麼人。他見到有位貌似不是壞人的老婦派東西給人,於是接過東西,然後隨手放入背囊;被捕後警員進行搜查,他才知道那是生理鹽水。
去到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後,他撳了一陣電話,認為吳小姐快將來到就轉身向皇后大道中,後來收到她的訊息說仲有幾個站到,所以自己面向返干諾道中,繼續低頭撳電話。
⭐️因應李官對於辯方主問方向的關注,黎大律師先與羅先生澄清承認非法集結的基礎(認罪不獲控方接納):案發時羅先生不知企出會德豐外畢打街馬路中間、叫口號和舉手勢是不對的行為,現在知道不應這樣做、有悔意,所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自己叫完口號舉完手勢就是「退出咗」非法集結。黎大律師向李官確認,承認非法集結並不是控罪詳情所指的範圍,只承認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是「有條件地認罪」。
由畢打街轉入干諾道中後,他望到右方、干諾道中向雪廠街方向的地上有長方形物體,不知道是什麼,但自己不敢獨自行過去睇,後來見到有其他人行過去就好奇地跟隨,見到那些長方形物體是用膠袋裝住的衫褲,望落似新的。當時他沒有留意畫面左方的黑衫黑褲人;現在睇截圖估算當時自己與黑衫黑褲人相距約十米。他認為自己在這個階段的角色是「旁觀者」,沒有叫口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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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葉,歐,傅,鄭,潘,楊,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楊已還押10日;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6個月 #裁決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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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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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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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葉,歐,傅,鄭,潘,楊,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楊已還押10日;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6個月 #裁決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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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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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