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前日審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9
=============
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表示由於已經向法庭呈交陳詞,現時只強調一些陳詞重點:(辯方的觀點附以底線)
📌環境證據與PW5的辨認可靠性:
首先,控方認為本案有強烈的環境證據,包括:
⁃ PW5花約100小時觀看片段後,在有「特別知識」下才發出搜查令(考慮到PW5觀看片段的時間、他在調查報告的疏忽、以及他在辨認犯案人與被告時只考慮衣著,辯方認為PW5的觀察不可靠);
⁃ 被告在警員拍門後向單位外丟鞋。控方認為這是畏罪的表現,亦強化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牽涉其他罪行(辯方認為被告的丟鞋行為未必是因為本案而作出,事實上警員上門時亦沒有表明搜查令是與2019年9月21日的事相關(警員只表示是關於傷人案的調查),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的丟鞋行為是因為「畏罪」,她亦可能「畏其他罪」*);
*例子:在一案中,A君在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前逃離單位,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後發現內有大量汽油彈和相關材料,並且在單位內的伸縮警棍上驗出A君的DNA。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A君是因為管有汽油彈和相關材料而逃避警方追捕,他可能是因為管有伸縮警棍而逃避警方追捕;
⁃ 被告向單位外丟鞋的時間與閉路電視拍攝得的時間相同(辯方指出PW5在盤問下同意他與隊員離開電梯與到達被告單位期間相差了1.5分鐘。然而PW5表示他好快由電梯口到達被告的單位(法官指「快」的定義取決於該處的環境,未必與常人理解的相同)。此外,PW5和PW4彼此沒有對錶,因此他們的時間記錄一致性於現時是不能確認。在本案而言,相關記錄會影響到警員進入被告單位的時間,亦會影響被告丟鞋的行為是意外還是畏罪。當然,即使是意外,辯方亦同意控方可以回應這是奇怪的巧合,但最後是留待法庭定奪);
⁃ PW5在單位內找到與犯案者身穿的褲基本上一模一樣的褲。控方認為這可以加強PW5的可靠性和「特別知識」(辯方認為片段所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花紋與PW5檢取的短褲花紋只是相似。片段亦不能清晰顯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的花紋和比卡超圖案。不爭的是,PW5到被告的單位的目的亦是找相似的褲,因此不會構成控方所指的加乘效果);和
⁃ 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裡面的相中人與犯案者相同,不論從外貌、上衣、和褲方面來看(辯方認為硬碟內的照片中人不一定是被告,因為這些相片可能已經後天加工,例如將下巴變尖等,所以將這些照片與被告或犯案人比對是沒有意義,而且對被告會好危險,即不公平)。
控方認為上述環境證據累加起來時,可以達致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
📌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是在警署電腦截取涉案的三個帳戶(當中兩個是被告,另一個是關振邦先生)。
至於如何確認上文提及的兩個帳戶是屬於被告,控方指基礎是:(1)該兩個帳戶內的照片中人是被告,和(2)被告家中硬碟內都可以看到這兩個帳戶。因此,控方認為這些是奇怪的巧合,亦與其他證據有累積效應。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在拘捕被告時曾檢取其手機。
控方在舉證時曾使用到手機截圖,因為該截圖可以看到被告手機的Facebook app內出現涉案兩個帳戶的名稱,而且與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所示的相同。
辯方回應本案並不知道這張圖片是否純粹是儲存在被告手機內的截圖。此外,不爭的是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的確存有截圖。因此,辯方舉出兩個可能性:(1)有人曾將截圖放在硬碟;(2)有其他人使用過此硬碟後將其歸還被告。辯方認為在這兩個可能性存在下,控方所說的奇怪的巧合不成立。
辯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亦在庭上強調另一些本案重點:
📌被告是否片中人:
關於鞋,辯方認為這對鞋的款式不獨特,與片段比對的話充其量只是似。即使顏色突出,但不算是獨特。即使假設控方所指的Facebook帳戶是屬於被告,辯方亦認為當中照片所示的鞋的鞋帶色與本案的鞋不同。還有,若果將片段所示的鞋與本案的鞋作比對,辯方也認為兩對鞋的鞋帶顏色亦有不同。
關於CACC130/2017案在本案的適用性,辯方認為本案照片不能清晰顯示犯案人的外表,而且解像度低,故CACC130/2017案在本案不太適用。法官認為兩案情況相似。辯方回應雖然照片可以顯示犯案人的面部輪廓,但沒有顯示明顯特徵,如門牙(CACC130/2017案中的上訴人的其中一個明顯特徵是門牙)。
📌被告家中被搜出的物品:
不爭的是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了已呈堂的鞋、灰色短褲、黑色鴨舌帽、和一支行山仗,而片段的人亦穿著與上述相同的衣服和手持一支行山仗。辯方認為這些都是普遍的物品,所以在被告家中搜出可以是巧合,但不是奇怪的巧合。
關於行山仗,辯方認為片段所示行山仗的顏色與被告家中行山仗的顏色不像。現時呈堂的行山仗是帶黑色和金色兩截色,但片段不能清晰顯示這情況(法官指PW5在截圖描述都是形容行山仗是黑色)。
📌犯案人身穿的上衣:
辯方接納照片所示的白色上衣與犯案人身穿的上衣是同一款。然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找不到這件上衣(法官認為這點不會對被告有利)。
📌被告是否曾管有涉案衣物:
不爭的是被告的Facebook帳戶(假設該帳戶是屬於被告)和手機都沒有顯示被告身穿涉案衣物的照片。辯方認為這可能可以顯示被告並沒有管有涉案的衣物,當然這要建基於法庭已裁定被告家中硬碟內顯示的人不是被告。
法官問及被告會否將一些相片只放在硬碟內作私人用途。辯方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不能忽略上文「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部分提及的情況。
=============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9日14:30頒下裁決理由,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法官亦提及會於稍後時間擔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前日審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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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表示由於已經向法庭呈交陳詞,現時只強調一些陳詞重點:(辯方的觀點附以底線)
📌環境證據與PW5的辨認可靠性:
首先,控方認為本案有強烈的環境證據,包括:
⁃ PW5花約100小時觀看片段後,在有「特別知識」下才發出搜查令(考慮到PW5觀看片段的時間、他在調查報告的疏忽、以及他在辨認犯案人與被告時只考慮衣著,辯方認為PW5的觀察不可靠);
⁃ 被告在警員拍門後向單位外丟鞋。控方認為這是畏罪的表現,亦強化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牽涉其他罪行(辯方認為被告的丟鞋行為未必是因為本案而作出,事實上警員上門時亦沒有表明搜查令是與2019年9月21日的事相關(警員只表示是關於傷人案的調查),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的丟鞋行為是因為「畏罪」,她亦可能「畏其他罪」*);
*例子:在一案中,A君在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前逃離單位,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後發現內有大量汽油彈和相關材料,並且在單位內的伸縮警棍上驗出A君的DNA。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A君是因為管有汽油彈和相關材料而逃避警方追捕,他可能是因為管有伸縮警棍而逃避警方追捕;
⁃ 被告向單位外丟鞋的時間與閉路電視拍攝得的時間相同(辯方指出PW5在盤問下同意他與隊員離開電梯與到達被告單位期間相差了1.5分鐘。然而PW5表示他好快由電梯口到達被告的單位(法官指「快」的定義取決於該處的環境,未必與常人理解的相同)。此外,PW5和PW4彼此沒有對錶,因此他們的時間記錄一致性於現時是不能確認。在本案而言,相關記錄會影響到警員進入被告單位的時間,亦會影響被告丟鞋的行為是意外還是畏罪。當然,即使是意外,辯方亦同意控方可以回應這是奇怪的巧合,但最後是留待法庭定奪);
⁃ PW5在單位內找到與犯案者身穿的褲基本上一模一樣的褲。控方認為這可以加強PW5的可靠性和「特別知識」(辯方認為片段所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花紋與PW5檢取的短褲花紋只是相似。片段亦不能清晰顯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的花紋和比卡超圖案。不爭的是,PW5到被告的單位的目的亦是找相似的褲,因此不會構成控方所指的加乘效果);和
⁃ 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裡面的相中人與犯案者相同,不論從外貌、上衣、和褲方面來看(辯方認為硬碟內的照片中人不一定是被告,因為這些相片可能已經後天加工,例如將下巴變尖等,所以將這些照片與被告或犯案人比對是沒有意義,而且對被告會好危險,即不公平)。
控方認為上述環境證據累加起來時,可以達致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
📌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是在警署電腦截取涉案的三個帳戶(當中兩個是被告,另一個是關振邦先生)。
至於如何確認上文提及的兩個帳戶是屬於被告,控方指基礎是:(1)該兩個帳戶內的照片中人是被告,和(2)被告家中硬碟內都可以看到這兩個帳戶。因此,控方認為這些是奇怪的巧合,亦與其他證據有累積效應。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在拘捕被告時曾檢取其手機。
控方在舉證時曾使用到手機截圖,因為該截圖可以看到被告手機的Facebook app內出現涉案兩個帳戶的名稱,而且與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所示的相同。
辯方回應本案並不知道這張圖片是否純粹是儲存在被告手機內的截圖。此外,不爭的是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的確存有截圖。因此,辯方舉出兩個可能性:(1)有人曾將截圖放在硬碟;(2)有其他人使用過此硬碟後將其歸還被告。辯方認為在這兩個可能性存在下,控方所說的奇怪的巧合不成立。
辯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亦在庭上強調另一些本案重點:
📌被告是否片中人:
關於鞋,辯方認為這對鞋的款式不獨特,與片段比對的話充其量只是似。即使顏色突出,但不算是獨特。即使假設控方所指的Facebook帳戶是屬於被告,辯方亦認為當中照片所示的鞋的鞋帶色與本案的鞋不同。還有,若果將片段所示的鞋與本案的鞋作比對,辯方也認為兩對鞋的鞋帶顏色亦有不同。
關於CACC130/2017案在本案的適用性,辯方認為本案照片不能清晰顯示犯案人的外表,而且解像度低,故CACC130/2017案在本案不太適用。法官認為兩案情況相似。辯方回應雖然照片可以顯示犯案人的面部輪廓,但沒有顯示明顯特徵,如門牙(CACC130/2017案中的上訴人的其中一個明顯特徵是門牙)。
📌被告家中被搜出的物品:
不爭的是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了已呈堂的鞋、灰色短褲、黑色鴨舌帽、和一支行山仗,而片段的人亦穿著與上述相同的衣服和手持一支行山仗。辯方認為這些都是普遍的物品,所以在被告家中搜出可以是巧合,但不是奇怪的巧合。
關於行山仗,辯方認為片段所示行山仗的顏色與被告家中行山仗的顏色不像。現時呈堂的行山仗是帶黑色和金色兩截色,但片段不能清晰顯示這情況(法官指PW5在截圖描述都是形容行山仗是黑色)。
📌犯案人身穿的上衣:
辯方接納照片所示的白色上衣與犯案人身穿的上衣是同一款。然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找不到這件上衣(法官認為這點不會對被告有利)。
📌被告是否曾管有涉案衣物:
不爭的是被告的Facebook帳戶(假設該帳戶是屬於被告)和手機都沒有顯示被告身穿涉案衣物的照片。辯方認為這可能可以顯示被告並沒有管有涉案的衣物,當然這要建基於法庭已裁定被告家中硬碟內顯示的人不是被告。
法官問及被告會否將一些相片只放在硬碟內作私人用途。辯方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不能忽略上文「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部分提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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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9日14:30頒下裁決理由,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法官亦提及會於稍後時間擔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續審 [81/90]
D5:吳政亨(42) / D8:鄭達鴻(32)
D10:楊雪盈(34) / D11:彭卓棋(26)
D14:何啟明(32) / D16:劉偉聰(53)
D17:黃碧雲(61) / D24:施德來(38)
D33:何桂藍(30) / D36:陳志全(48)
D37:鄒家成(24) / D38:林卓廷(43)
D41:梁國雄(64) / D43:柯耀林(49)
D46:李予信(27) / D47:余慧明(3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
⏺️繼續傳召D16劉偉聰
🔹控方繼續盤問D16
📌協調會議
劉表示自己只出席過一次九西協調會,在6月18日遞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剔選同意戴耀廷、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共識,而該「共識」是從助理了解。法官質疑助理從何得知會議內容。
劉表示自己贊同之初選目的(Goal/Objective)只為選出最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同意法官指自己立場為有限度參與。法官指出劉及區諾軒同樣表示協調會議與會者主要關心如何最大化議席數目,而非如何運用否決權,問劉有否問主辦方如何運用否決權及原因,劉指自己沒有,因為主辦方不會appreciate自己提出這個疑問。法官追問港島、九西幾個區域都因否決預算案而相當混亂,為何劉沒有向主辦方提問,劉指自己沒有理會其喺選區的事。
法官改問劉既做過AO,怎能不關心時事?劉稱當時只是參加初選,未有想到當選後的事。法官再質疑報名費要10,000元,為何可以唔上心,劉作為律師上庭都要知道法官姓甚名誰,要在初選勝出,自然要知己知彼、了解「敵人 (enemies) 」政綱。劉澄清自己並沒有把其他候選人當作敵人,只視為「對手 (competitors)」,所以只需要知道其他候選人政治光譜。當時知道張崑陽會大勝;岑子杰、毛孟靜勝算較大;何啟明地區工作表現出色都有贏面,事後證明結果確實如此。
📌宣傳單張
自己在初選口號用「重光」因區選口號「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會令人聯想到Sunny Cheung,所以改成意思相近的「重光」,但自己並不滿意。
法官續問宣傳單張上寫「shameless communist」的來源,劉稱是設計團隊妥協才得知用字,但不希望(hate to)再提個設計師身份。法官又問單張上「authoritarian pressure」所指為何,劉圖以政治學理論如何定義「authoritarian」解釋,被法官打斷指知道劉洽聞博見,但對政治學理論沒有興趣。
劉重申單張上的政綱需要立法會及政府正常運作才能修改及實行法例,官質疑只是他理想情況,但其同路人並不同意。
📌初選論壇
法官問及劉在論壇上準備質詢對手的問題,劉指問題並非自己準備。講稿有關於墨落無悔的問題,劉稱不知道是誰寫,但該人並不了解自己,強調自己並不會準備問題去攻擊女士(質詢黃碧雲為何不簽署墨落無悔)。法官質疑作為劉的助手並不會不了解劉,又質疑講稿不可能為劉不信任的人準備,要不是劉要求,並不會有人為其準備講稿。劉堅持講稿是熱心人士自己整理。
法官問劉的辦公室是否只有其本人及助理使用,劉指5位核心義工及10位實習生都可以使用,補充不希望自己因為一份著作者不明的文件被定罪。
法官指講稿中稱呼何啟明為「Brother Kai Ming」,作者是否知道何啟明與劉為好友?劉指自己與何同為區議會同事,但亦會以「達浚兄」稱呼馮達浚,所以無法得知作者有多了解自己。
被法官要求下劉從字跡上亦不認得作者為何人。
從論壇謄本中「我唔認識馮達浚,但浚達兄」一句可知,劉連馮達浚名都讀錯,證明到前述論點。
法官問講稿上修改講辭字跡屬誰,或者辦公室內有誰有權力或能力作修改,劉指可以為撰稿人有不滿意地方自行修改,自己亦不認得字跡,因為現代人打字為主,自己亦無時間或專業知識去辨認。
[1115 休庭至1200]
劉指自己經助理聯絡初選主辦方,初選落敗後已經停止所有選舉工作,被問及落敗後有否支持其他候選人,劉稱只是出於禮貌出了一個帖文。
主控 #周天行 問劉偉聰會否界定自己為抗爭派,劉否認,周天行又問及其助理李某全名。
主控問助理向劉偉聰提及什麼初選細節,劉指李甚至沒有提過「民主35+」這稱呼,主要交代活動時間地點。
主控又問劉偉聰和區諾軒事前是否認識、有沒有聯絡,劉偉聰答只有互通過姓名和交換過咭片。被問及是否認得九西協調會議其他與會人士,劉指會上只認識何啟明及岑子杰。至於毛孟靜和黃碧雲就只知姓名,馮達浚和安德里完全不認識,認識張崑陽因對方自稱港大學弟,但兩人年齡差距三十幾年。
#周天行 指出初選報名表格訂明參加協調機制者必須同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劉同意。主控續指劉自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法官打斷提醒控方劉的立場乃覺得五大訴求「agreeable」,但並非「subscribed to」。
📌初選Whatsapp群組
劉偉聰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喜歡社交媒體與通訊群組,因此並不經常使用或查看。 #陳慶偉法官 質疑劉偉聰已經加入初選WhatsApp群組,主辦方又透過該群組發放相關文件與消息,而且WhatsApp非常方便,與iMessage分別僅在於後者只限iPhone用戶使用,劉為何不用?劉回應其溝通習慣如此。劉表示4月至7月期間並未閱讀戴耀廷任何文章,以及任何人的Facebook帖文,其Facebook帳戶僅用於地區事務,並由助理營運,蘋果日報亦只讀董橋文章。
控方展示劉報名表格,劉表示資料由助理填寫,包括簽名,但助理獲其授權代為簽署。劉偉聰向控方重申與主辦方溝通過程從未提及「35+」字眼,由始至終討論「初選」。
[1244休庭至1435]
#周天行 要求劉偉聰提供密碼供警方打開其手提電話,劉偉聰表示願意合作,但不保證事隔三年記憶無誤。法官提醒劉偉聰並無義務提供,又指其實劉亦無需提醒。主控又索取其蘋果產品密碼,劉表示願意提供,但已忘記。
法官提醒控方如發現WhatsApp對話紀錄如有利被告,必須向法庭報告。
📌墨落無悔
主控質問劉是否認為鄒家成Facebook專頁發布《墨落無悔》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有關,反遭劉偉聰質疑「Resistance camp」並非「抗爭派」一詞的恰當翻譯。就他所知「Resistance」指涉二戰期間法國境內反抗納粹德國武裝力量,或佐治盧卡斯《星球大戰》莉亞公主帶領之反抗勢力,法官加以制止,劉表示周天行正在問及該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欲指劉為何署名《墨落無悔》仍屬謎團,誤讀 mystery 為 misery,劉再三加以指正,周天行仍未察覺自己錯處。
控方於庭上播放九西論壇片段,片中劉偉聰問:「啟明兄,喺深水埗區我就知你係第一個簽我哋個參選聲明書,點解咁勇?」法官陳慶偉多次表明聽見「你哋」而非「我哋」;周天行要求繼續播放何啟明回應,法官批准,但質疑控方如何倚賴何啟明答案證明劉偉聰發問之意圖。
控方問及「攬炒」議題,法官詢問劉曾否印製任何含有「攬炒」字眼宣傳品,劉否認。
主控認為區諾軒持有一份文件,而劉偉聰區議員辦事處發現其複本,足以證明兩人曾經溝通,法官質疑未必,舉例指出議辦人員透過《蘋果日報》獲得該份文件亦未嘗不可。
主控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或任何人等曾否向劉提及初選合法性,劉指沒有。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注意辯方之專業,毋須他人提醒。
[1525休庭至1549]
📌手提電話密碼
周天行向法庭報告劉僅記得四位數字密碼,而打開被扣押手提電話需要輸入六位數字。
控方要求劉提供其選舉經理中英文姓名,劉要求紙筆作答,以免其身份曝光。控方問及辦事處工作分配安排,劉指如需分工,理應由該名選舉經理負責。
周天行問及劉提供初選票站場地事宜,劉指由於區議員辦事處支取區議會津貼,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控方指出在劉偉聰辦事處並未檢獲同為九龍西候選人的黃碧雲與何啟明之宣傳單張,反而發現張崑陽及岑子杰傳單,詢問劉是否知悉字裏行間「抗爭」、「五大訴求」等立場。
- 控方盤問完畢 -
🔸劉偉聰補充其家中並無電視機與電腦,僅有音樂、書本與兩隻家貓。以上均為生活方式之選擇,與邏輯無關。
[1616休庭]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續審 [81/90]
D5:吳政亨(42) / D8:鄭達鴻(32)
D10:楊雪盈(34) / D11:彭卓棋(26)
D14:何啟明(32) / D16:劉偉聰(53)
D17:黃碧雲(61) / D24:施德來(38)
D33:何桂藍(30) / D36:陳志全(48)
D37:鄒家成(24) / D38:林卓廷(43)
D41:梁國雄(64) / D43:柯耀林(49)
D46:李予信(27) / D47:余慧明(3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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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6劉偉聰
🔹控方繼續盤問D16
📌協調會議
劉表示自己只出席過一次九西協調會,在6月18日遞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剔選同意戴耀廷、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共識,而該「共識」是從助理了解。法官質疑助理從何得知會議內容。
劉表示自己贊同之初選目的(Goal/Objective)只為選出最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同意法官指自己立場為有限度參與。法官指出劉及區諾軒同樣表示協調會議與會者主要關心如何最大化議席數目,而非如何運用否決權,問劉有否問主辦方如何運用否決權及原因,劉指自己沒有,因為主辦方不會appreciate自己提出這個疑問。法官追問港島、九西幾個區域都因否決預算案而相當混亂,為何劉沒有向主辦方提問,劉指自己沒有理會其喺選區的事。
法官改問劉既做過AO,怎能不關心時事?劉稱當時只是參加初選,未有想到當選後的事。法官再質疑報名費要10,000元,為何可以唔上心,劉作為律師上庭都要知道法官姓甚名誰,要在初選勝出,自然要知己知彼、了解「敵人 (enemies) 」政綱。劉澄清自己並沒有把其他候選人當作敵人,只視為「對手 (competitors)」,所以只需要知道其他候選人政治光譜。當時知道張崑陽會大勝;岑子杰、毛孟靜勝算較大;何啟明地區工作表現出色都有贏面,事後證明結果確實如此。
📌宣傳單張
自己在初選口號用「重光」因區選口號「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會令人聯想到Sunny Cheung,所以改成意思相近的「重光」,但自己並不滿意。
法官續問宣傳單張上寫「shameless communist」的來源,劉稱是設計團隊妥協才得知用字,但不希望(hate to)再提個設計師身份。法官又問單張上「authoritarian pressure」所指為何,劉圖以政治學理論如何定義「authoritarian」解釋,被法官打斷指知道劉洽聞博見,但對政治學理論沒有興趣。
劉重申單張上的政綱需要立法會及政府正常運作才能修改及實行法例,官質疑只是他理想情況,但其同路人並不同意。
📌初選論壇
法官問及劉在論壇上準備質詢對手的問題,劉指問題並非自己準備。講稿有關於墨落無悔的問題,劉稱不知道是誰寫,但該人並不了解自己,強調自己並不會準備問題去攻擊女士(質詢黃碧雲為何不簽署墨落無悔)。法官質疑作為劉的助手並不會不了解劉,又質疑講稿不可能為劉不信任的人準備,要不是劉要求,並不會有人為其準備講稿。劉堅持講稿是熱心人士自己整理。
法官問劉的辦公室是否只有其本人及助理使用,劉指5位核心義工及10位實習生都可以使用,補充不希望自己因為一份著作者不明的文件被定罪。
法官指講稿中稱呼何啟明為「Brother Kai Ming」,作者是否知道何啟明與劉為好友?劉指自己與何同為區議會同事,但亦會以「達浚兄」稱呼馮達浚,所以無法得知作者有多了解自己。
被法官要求下劉從字跡上亦不認得作者為何人。
從論壇謄本中「我唔認識馮達浚,但浚達兄」一句可知,劉連馮達浚名都讀錯,證明到前述論點。
法官問講稿上修改講辭字跡屬誰,或者辦公室內有誰有權力或能力作修改,劉指可以為撰稿人有不滿意地方自行修改,自己亦不認得字跡,因為現代人打字為主,自己亦無時間或專業知識去辨認。
[1115 休庭至1200]
劉指自己經助理聯絡初選主辦方,初選落敗後已經停止所有選舉工作,被問及落敗後有否支持其他候選人,劉稱只是出於禮貌出了一個帖文。
主控 #周天行 問劉偉聰會否界定自己為抗爭派,劉否認,周天行又問及其助理李某全名。
主控問助理向劉偉聰提及什麼初選細節,劉指李甚至沒有提過「民主35+」這稱呼,主要交代活動時間地點。
主控又問劉偉聰和區諾軒事前是否認識、有沒有聯絡,劉偉聰答只有互通過姓名和交換過咭片。被問及是否認得九西協調會議其他與會人士,劉指會上只認識何啟明及岑子杰。至於毛孟靜和黃碧雲就只知姓名,馮達浚和安德里完全不認識,認識張崑陽因對方自稱港大學弟,但兩人年齡差距三十幾年。
#周天行 指出初選報名表格訂明參加協調機制者必須同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劉同意。主控續指劉自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法官打斷提醒控方劉的立場乃覺得五大訴求「agreeable」,但並非「subscribed to」。
📌初選Whatsapp群組
劉偉聰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喜歡社交媒體與通訊群組,因此並不經常使用或查看。 #陳慶偉法官 質疑劉偉聰已經加入初選WhatsApp群組,主辦方又透過該群組發放相關文件與消息,而且WhatsApp非常方便,與iMessage分別僅在於後者只限iPhone用戶使用,劉為何不用?劉回應其溝通習慣如此。劉表示4月至7月期間並未閱讀戴耀廷任何文章,以及任何人的Facebook帖文,其Facebook帳戶僅用於地區事務,並由助理營運,蘋果日報亦只讀董橋文章。
控方展示劉報名表格,劉表示資料由助理填寫,包括簽名,但助理獲其授權代為簽署。劉偉聰向控方重申與主辦方溝通過程從未提及「35+」字眼,由始至終討論「初選」。
[1244休庭至1435]
#周天行 要求劉偉聰提供密碼供警方打開其手提電話,劉偉聰表示願意合作,但不保證事隔三年記憶無誤。法官提醒劉偉聰並無義務提供,又指其實劉亦無需提醒。主控又索取其蘋果產品密碼,劉表示願意提供,但已忘記。
法官提醒控方如發現WhatsApp對話紀錄如有利被告,必須向法庭報告。
📌墨落無悔
主控質問劉是否認為鄒家成Facebook專頁發布《墨落無悔》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有關,反遭劉偉聰質疑「Resistance camp」並非「抗爭派」一詞的恰當翻譯。就他所知「Resistance」指涉二戰期間法國境內反抗納粹德國武裝力量,或佐治盧卡斯《星球大戰》莉亞公主帶領之反抗勢力,法官加以制止,劉表示周天行正在問及該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欲指劉為何署名《墨落無悔》仍屬謎團,誤讀 mystery 為 misery,劉再三加以指正,周天行仍未察覺自己錯處。
控方於庭上播放九西論壇片段,片中劉偉聰問:「啟明兄,喺深水埗區我就知你係第一個簽我哋個參選聲明書,點解咁勇?」法官陳慶偉多次表明聽見「你哋」而非「我哋」;周天行要求繼續播放何啟明回應,法官批准,但質疑控方如何倚賴何啟明答案證明劉偉聰發問之意圖。
控方問及「攬炒」議題,法官詢問劉曾否印製任何含有「攬炒」字眼宣傳品,劉否認。
主控認為區諾軒持有一份文件,而劉偉聰區議員辦事處發現其複本,足以證明兩人曾經溝通,法官質疑未必,舉例指出議辦人員透過《蘋果日報》獲得該份文件亦未嘗不可。
主控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或任何人等曾否向劉提及初選合法性,劉指沒有。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注意辯方之專業,毋須他人提醒。
[1525休庭至1549]
📌手提電話密碼
周天行向法庭報告劉僅記得四位數字密碼,而打開被扣押手提電話需要輸入六位數字。
控方要求劉提供其選舉經理中英文姓名,劉要求紙筆作答,以免其身份曝光。控方問及辦事處工作分配安排,劉指如需分工,理應由該名選舉經理負責。
周天行問及劉提供初選票站場地事宜,劉指由於區議員辦事處支取區議會津貼,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控方指出在劉偉聰辦事處並未檢獲同為九龍西候選人的黃碧雲與何啟明之宣傳單張,反而發現張崑陽及岑子杰傳單,詢問劉是否知悉字裏行間「抗爭」、「五大訴求」等立場。
- 控方盤問完畢 -
🔸劉偉聰補充其家中並無電視機與電腦,僅有音樂、書本與兩隻家貓。以上均為生活方式之選擇,與邏輯無關。
[1616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07]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原,李(30-31)🛑原已還押逾1個月;李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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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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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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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07]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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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原,李(30-31)🛑原已還押逾1個月;李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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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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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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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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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求情 #判刑
D1原(30)
D2:李(31)
🛑原已還押48日,李已還押28日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在4月21日(約開審前一個月)去信法庭改為認罪,D2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
1011 開庭
1126 完庭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19個月
D2: 即時監禁26個月
⏺D1
求情信及陳詞已交法庭,控罪嚴重性視乎時間、範圍及對其他人之影響有多大。影片鏡頭見冒煙只有一分鐘,惟有一較大爆炸聲響,代表不認為涉案物品為煙冒彈。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被告有悔意承認控罪,沒有領導角色,只是追隨者,D1被捕後搜屋沒有找到涉案物品,本案程度較控方案例輕微,法官反指本案在鬧市內發生,這方面較控方案例嚴重。辯方指D1犯案原只是惡作劇,角色比D2輕,明白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不多,D1雖然已還押48天,扣減後根據監獄條例仍需至少服刑31天。除即時監禁刑罰選項,仍然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
⏺D2
同意背景報告內容,求情信件可見對工作及家庭盡心盡力,僱住願將工作留待被告服刑完畢重回崗位是對其工作表現肯定。控方案例煽惑、串謀他人可以有很大程度差別,同意案發在市區,但在鬧市放置煙霧裝置是否影響程度一定很大?「鬧市」也可以「不鬧」,地鐵站繁忙時間同尾班車時段人流可以分別很大,呈堂片段所見當時行人不多。事件實際影響有多大不能一概而論,事件中煙霧很快消散不多於一分鐘,爆炸甚至未能將紙燒著,之後亦有人走近拍攝。引用數單上訴庭公衆妨擾案例包括引起中環大塞車及馬場混亂規模都比本案大,最後全部以緩刑處理,本案判刑應比上述案例輕。被告背景良好有心從事教育行業亦建議法庭可考慮較長時間如3年緩刑。
📌簡短理由
同意D1大部份之求情理由,但事件有可能造成恐慌,沒有途人受傷只是不幸中之大幸。法庭不同意D1只是追隨者及沒有預謀,D1是放置裝置者及有一定準備,考慮情節及求情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必須,以起阻嚇作用。D1 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5%,良好背景再扣減2個月。
D2同樣地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作2個月扣減。
💛感謝報料💛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求情 #判刑
D1原(30)
D2:李(31)
🛑原已還押48日,李已還押28日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在4月21日(約開審前一個月)去信法庭改為認罪,D2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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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
1011 開庭
1126 完庭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19個月
D2: 即時監禁26個月
⏺D1
求情信及陳詞已交法庭,控罪嚴重性視乎時間、範圍及對其他人之影響有多大。影片鏡頭見冒煙只有一分鐘,惟有一較大爆炸聲響,代表不認為涉案物品為煙冒彈。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被告有悔意承認控罪,沒有領導角色,只是追隨者,D1被捕後搜屋沒有找到涉案物品,本案程度較控方案例輕微,法官反指本案在鬧市內發生,這方面較控方案例嚴重。辯方指D1犯案原只是惡作劇,角色比D2輕,明白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不多,D1雖然已還押48天,扣減後根據監獄條例仍需至少服刑31天。除即時監禁刑罰選項,仍然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
⏺D2
同意背景報告內容,求情信件可見對工作及家庭盡心盡力,僱住願將工作留待被告服刑完畢重回崗位是對其工作表現肯定。控方案例煽惑、串謀他人可以有很大程度差別,同意案發在市區,但在鬧市放置煙霧裝置是否影響程度一定很大?「鬧市」也可以「不鬧」,地鐵站繁忙時間同尾班車時段人流可以分別很大,呈堂片段所見當時行人不多。事件實際影響有多大不能一概而論,事件中煙霧很快消散不多於一分鐘,爆炸甚至未能將紙燒著,之後亦有人走近拍攝。引用數單上訴庭公衆妨擾案例包括引起中環大塞車及馬場混亂規模都比本案大,最後全部以緩刑處理,本案判刑應比上述案例輕。被告背景良好有心從事教育行業亦建議法庭可考慮較長時間如3年緩刑。
📌簡短理由
同意D1大部份之求情理由,但事件有可能造成恐慌,沒有途人受傷只是不幸中之大幸。法庭不同意D1只是追隨者及沒有預謀,D1是放置裝置者及有一定準備,考慮情節及求情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必須,以起阻嚇作用。D1 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5%,良好背景再扣減2個月。
D2同樣地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作2個月扣減。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08]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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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6庭
👩🏻⚖️李素蘭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28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08]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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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6庭
👩🏻⚖️李素蘭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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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28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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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2/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4]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2/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4]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廿六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7 何(23)🛑已還押17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條例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已排期在高等法院於2024年8月1日開始為期75天的審訊。
1025 開庭
1058 完庭
是次為第二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已還押逾17個月的大學生仍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李素蘭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7 何(23)🛑已還押17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條例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已排期在高等法院於2024年8月1日開始為期75天的審訊。
1025 開庭
1058 完庭
是次為第二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已還押逾17個月的大學生仍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A4:羅(19) / A7:吳(22) / A8:伍(20)
A9:龐(34) / A16:黃(23) / A18:王(27)
🛑六人已還押28日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六人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最高可獲25%刑期扣減。
A4羅在2020獲准住澳洲當交換生,除學習成績優異,更參加義務工作,組織主管寫求情信讚揚A4,澳洲學校校長亦有寫信,回港後亦有參與義工。
A4無刑事定罪,有正面良好品格,控方亦接受A4沒有無任何煽動或領袖角色。
A7吳中學運動出色,曾在學界籃球獲獎,2015年報讀副學士,並在2018年於公開大學考獲工商管理學位,現時工作中。公司的上司寫信讚揚其工作表現,並願意在A7獲釋後繼續聘用他。
A7無刑事定罪,在本案非領導角色,亦沒有被搜出犯案物品。
A8伍為青年軍足球成員,對各種運動都有興趣,希望成為運動教練。A8在本案中並非號召人,亦非領導角色。
A9龐大學畢業,現時獨居,財政負擔大,須負責父母居所之供款。僱主有撰寫求情信表揚其工作表現。A9知道自己犯錯,願承擔法律責任。A9並非領導角色,身上亦無可干犯其他案之物品。
A16黃來自破碎家庭,曾入住院舍,自小缺乏父母和家人的愛護,但仍努力完成中六。畢業後自立工作,自給自足。因本案認識宗教團體,現居於該團體中,繼續工作,更擔任義工,牧師有寫求情信表揚A16。
(隱去個人背景相關資料)
A18王任職眼鏡銷售員,已婚,為家中經濟支柱。A18沒有案底,亦沒有任何裝備,被捕時穿短褲,無保護裝備,可見參與暴動決心不大。A18深感後悔,甘願接受懲罰,計劃在獄中進修日語及中國文化,希望貢獻社會。
母親所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幼温馴、關心家人,特別是嫲嫲及妹妹。妻子為其寫的求情信指認為A18是可信賴的人,才會在2020嫁給被告,付託一生。公司的求情信指A18被撿控後仍努力工作,過去3年絕少缺勤或遲到。恆生大學日文老師亦有寫信表揚學習努力。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030時在區域法院作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A4:羅(19) / A7:吳(22) / A8:伍(20)
A9:龐(34) / A16:黃(23) / A18:王(27)
🛑六人已還押28日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六人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最高可獲25%刑期扣減。
A4羅在2020獲准住澳洲當交換生,除學習成績優異,更參加義務工作,組織主管寫求情信讚揚A4,澳洲學校校長亦有寫信,回港後亦有參與義工。
A4無刑事定罪,有正面良好品格,控方亦接受A4沒有無任何煽動或領袖角色。
A7吳中學運動出色,曾在學界籃球獲獎,2015年報讀副學士,並在2018年於公開大學考獲工商管理學位,現時工作中。公司的上司寫信讚揚其工作表現,並願意在A7獲釋後繼續聘用他。
A7無刑事定罪,在本案非領導角色,亦沒有被搜出犯案物品。
A8伍為青年軍足球成員,對各種運動都有興趣,希望成為運動教練。A8在本案中並非號召人,亦非領導角色。
A9龐大學畢業,現時獨居,財政負擔大,須負責父母居所之供款。僱主有撰寫求情信表揚其工作表現。A9知道自己犯錯,願承擔法律責任。A9並非領導角色,身上亦無可干犯其他案之物品。
A16黃來自破碎家庭,曾入住院舍,自小缺乏父母和家人的愛護,但仍努力完成中六。畢業後自立工作,自給自足。因本案認識宗教團體,現居於該團體中,繼續工作,更擔任義工,牧師有寫求情信表揚A16。
(隱去個人背景相關資料)
A18王任職眼鏡銷售員,已婚,為家中經濟支柱。A18沒有案底,亦沒有任何裝備,被捕時穿短褲,無保護裝備,可見參與暴動決心不大。A18深感後悔,甘願接受懲罰,計劃在獄中進修日語及中國文化,希望貢獻社會。
母親所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幼温馴、關心家人,特別是嫲嫲及妹妹。妻子為其寫的求情信指認為A18是可信賴的人,才會在2020嫁給被告,付託一生。公司的求情信指A18被撿控後仍努力工作,過去3年絕少缺勤或遲到。恆生大學日文老師亦有寫信表揚學習努力。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030時在區域法院作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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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0]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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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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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張,田,冼,鄺,馬,姚,*(14-28)🛑姚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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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0]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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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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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張,田,冼,鄺,馬,姚,*(14-28)🛑姚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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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07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3/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12: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3/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12: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因另外被判入更生中心
D8: *(14)
🛑D3:顧(25) 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除D4❌外,其他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4因醫生評估不適宜答辯,是一名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法庭考慮控方證據後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罪名不成立❌
📎休庭至11:00,以便律師向被告解釋裁決書,期間撤銷各位定罪被告保釋,需即時還押。
📎詳細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09_2021.docx
[11:17] 再開庭
📎索取報告
法庭只為21歲以下被告索取報告:
D5 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D6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代表反映被告意願希望有確實刑期日子)
D7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D8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如下:
⏺7月27日 14:30 作求情,求情文件夾,包括陳詞在7月24日 1200 或前交到法庭(D7及D8之法律代表透露,2人被捕後曾被警方申請保護令或送往兒童中心,期間有社會福利處撰寫報告,可一併交法庭參考)
⏺8月2日 1430 作判刑
[11:38]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因另外被判入更生中心
D8: *(14)
🛑D3:顧(25) 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除D4❌外,其他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4因醫生評估不適宜答辯,是一名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法庭考慮控方證據後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罪名不成立❌
📎休庭至11:00,以便律師向被告解釋裁決書,期間撤銷各位定罪被告保釋,需即時還押。
📎詳細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09_2021.docx
[11:17] 再開庭
📎索取報告
法庭只為21歲以下被告索取報告:
D5 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D6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代表反映被告意願希望有確實刑期日子)
D7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D8 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如下:
⏺7月27日 14:30 作求情,求情文件夾,包括陳詞在7月24日 1200 或前交到法庭(D7及D8之法律代表透露,2人被捕後曾被警方申請保護令或送往兒童中心,期間有社會福利處撰寫報告,可一併交法庭參考)
⏺8月2日 1430 作判刑
[11:38]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表示他們不會再代表被告,因此法援署會安排另一隊律師團隊代表被告。然而,由於法援署需時處理,因此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19日14:30作提訊,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法官向被告表示這次已是第三次押後,希望被告在下次聆訊時可以有清晰的答辯意向。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表示他們不會再代表被告,因此法援署會安排另一隊律師團隊代表被告。然而,由於法援署需時處理,因此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19日14:30作提訊,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法官向被告表示這次已是第三次押後,希望被告在下次聆訊時可以有清晰的答辯意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_______
- 辯方案情展開 -
⏺傳召D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黃先生於1999年出生,現年24歲,一直在香港接受教育,2017年起於城市大學修讀公共行政及政治學士課程,副修媒體與傳播,2022年2月畢業。
副修科不是必修,他選擇媒體與傳播因他約2013年讀中三、中四時參加明報舉辦的體驗營後對媒體行業產生興趣。他於2017年加入城大攝影學會,2018年3月起成為幹事,同年8月底獲時任編委會署理總編輯的師姐邀請加入第33屆編委會。2019年開始第34屆編委會,他繼續擔任subcommittee成員,負責攝影。該屆編委會有一名總編輯、兩名副總編輯、一名司庫和八名執行編輯,全部都是城大學生。
編委會出版其中一本刊物為《城大月報》,題材有校政、社會議題等;編輯會寫稿,亦接受投稿。2019年城大月報分別在1月、3月、9月和12月出版了共4期,當中涵蓋議題包括丁權、醫療系統等。編委會另一本刊物為《城大文藝》;兩本刊物都有使用由他拍攝的照片。
2019年中起多市民参與反修例示威遊行,他在4月底與6月9日都有為編委會拍攝由民陣發起的遊行情況。編委會指示他到遊行現場拍攝有新聞價值的照片,有向他提供記者證及螢光黃色反光背心;背心右上方印有「PRESS 記者」字樣。6月9日出外採訪時他有戴上記者證;除了記者證與反光背心,他個人習慣採訪時也會穿上印有「城大編委」、「CityU SU Editorial Board」的深藍色T恤。
採訪過程中如情況緊急他會先用電話拍攝,其他時候則使用2018年自己花費約19,000元購買的Sony A7iii拍攝。如照片有即時報道價值,他會先把照片傳送給編輯,如沒有就留待在出版刊物刊出;是否使用他的照片由編輯決定。當時城大編委會有在Facebook與Instagram專頁作即時報道。他交相有兩個方法:透過WhatsApp傳送照片、到編委會的臨時工作站交低記憶咭。6月9日也有臨時工作站,設於中央圖書館內。他只提供照片或資料,文字內容不是由他撰寫。
6月12日他亦按編委會指派去就立法會恢復《逃犯條例》修訂的二讀進行採訪;他和其他記者都要自行去購買頭盔、眼罩和防毒面具作保護裝備。當日他在金鐘一帶、近立法會範圍採訪,目測現場其他城大或非城大記者都有穿戴同類保護裝備。6月16日民陣發起大遊行、6月21日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兩日他都有去採訪,同樣穿戴相同保護裝備、有著城大編委T恤。
6月30日他也有出外為編委會做拍攝工作。他與編輯溝通是在WhatsApp群組通訊,有時也會打電話。編輯要求他當日晚上8時半到立法會附近採訪自殺悼念會,翌日則要到金紫荊廣場拍攝升旗儀式。
以上數次採訪期間他都未曾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亦從沒有被懷疑其記者身分。
6月30日的採訪工作中,同場也有其他城大編委記者。當日他的衣著與之前相同,因天氣預報會下雨就另外帶備了一件偏白灰色的雨褸;同場其他非城大記者也有穿戴類似裝備。
辯方於庭上展示數張他當日在採訪現場拍攝的照片,由晚上8時許至近午夜時分,地點包括海富中心通往立法會天橋上和「煲底」。完成拍攝後,他留低休息。
[1258午休至1432再開庭]
庭上展示、屬於他的城大編委記者證為列印本,與本案相關的那一張有蓋印之實體記者證在2019年11月遺失了。
6月30日晚上完成悼念會採訪後他留在「煲底」,坐著靠牆休息,後來有睡著。凌晨時分他因有人大聲叫「起身」而睡醒,執拾行裝、穿上雨褸後到了龍和道影相。辯方展示他於凌晨4時許拍攝的現場照片。
🎥明報片段
他指認片中戴橙色頭盔、穿黃色反光衣的人士為自己,位置在分域碼頭商場附近,當時他準備拍攝示威者與警方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時間為凌晨5時許;片中可見有其他同樣穿反光背心、手持相機或攝錄機的記者。
🎥有線新聞片段
他坐在石壆上,當時放低了頭盔,仍身穿反光背心,時間為早上約7時。位置是龍匯道近演藝道,已離開立法會大樓一段距離。因當時未有衝突或值得拍攝的場面,所以他在休息,距離示威者約5至10米,而且雙方之間有欄杆分隔。
🎥無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路邊石壆花槽上,與他並排的人都是記者,在欄杆外。警方開始推進,將示威者推往中信大廈方向。
🎥有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石壆上拍攝示威者把冒煙物體擲向警方,時間為0725時,在中信大廈正門外。
🎥三立新聞片段
片段在不同時間和位置拍攝到他在進行拍攝工作。
稍後他在立法會迴旋處一帶尋找值得拍攝的事物,但沒有找到,於是透過WhatsApp通知其他人,自己需要休息。他選擇到中信大廈停車場休息,因不想在馬路構成妨礙,而且停車場有冷氣;他約0930睡至約1250時,由姓楊的城大編委會subcommittee成員叫醒。楊影了他在地上睡著的照片,然後叫醒他;楊其後把該張照片傳送到WhatsApp群組取笑他。
楊叫他不要在該位置睡,可以到華美粵海酒店的臨時工作站休息。他在酒店房梳洗後再作休息,至約6時睡醒。睡醒後他透過電視收看無線新聞直播現場情況,約1820時離開房間,當時房內尚有兩名編輯在工作。約1840時他回到演藝道、龍匯道十字路口位置,1842時拍攝了示威者架設路障;1846時他在「煲底」公眾入口一旁玻璃幕牆從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1856時他在議員入口2由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這個階段他尚未進入立法會大樓,只從外面拍攝。示威者衝擊鐵閘時,他在該處逗留了35至40分鐘左右。
城大編委會當日在Facebook專頁貼文報道——庭上展示該篇帖文的相片不是由他拍攝,文字內容亦非他所寫,但他有報告有關示威者撬鐵閘的資訊。
1946時他在公眾入口1拍攝了有人用大鐵鎚打未爛的玻璃。稍後情況沒有特別改變,他去了海富中心進食,約半小時後返回「煲底」附近繼續工作。
🎥 香港電台片段
他在添美道未到迴旋處,正返回「煲底」途中,當時約2040。
2052時他在公眾入口1出少少位置拍攝有人抬起類似金屬的圓柱形物體;2053時他拍攝有煙霧從消防裝置飄出。
🎥 Euronews片段
他在拍攝立法會大樓外的示威者;時間為晚上約9時,當時他見不到有警察。(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2105時起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
他在議員入口2外拍攝示威者破壞玻璃情況。他見到有示威者透過被打爛的玻璃進入立法會大樓。
D1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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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案情展開 -
⏺傳召D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黃先生於1999年出生,現年24歲,一直在香港接受教育,2017年起於城市大學修讀公共行政及政治學士課程,副修媒體與傳播,2022年2月畢業。
副修科不是必修,他選擇媒體與傳播因他約2013年讀中三、中四時參加明報舉辦的體驗營後對媒體行業產生興趣。他於2017年加入城大攝影學會,2018年3月起成為幹事,同年8月底獲時任編委會署理總編輯的師姐邀請加入第33屆編委會。2019年開始第34屆編委會,他繼續擔任subcommittee成員,負責攝影。該屆編委會有一名總編輯、兩名副總編輯、一名司庫和八名執行編輯,全部都是城大學生。
編委會出版其中一本刊物為《城大月報》,題材有校政、社會議題等;編輯會寫稿,亦接受投稿。2019年城大月報分別在1月、3月、9月和12月出版了共4期,當中涵蓋議題包括丁權、醫療系統等。編委會另一本刊物為《城大文藝》;兩本刊物都有使用由他拍攝的照片。
2019年中起多市民参與反修例示威遊行,他在4月底與6月9日都有為編委會拍攝由民陣發起的遊行情況。編委會指示他到遊行現場拍攝有新聞價值的照片,有向他提供記者證及螢光黃色反光背心;背心右上方印有「PRESS 記者」字樣。6月9日出外採訪時他有戴上記者證;除了記者證與反光背心,他個人習慣採訪時也會穿上印有「城大編委」、「CityU SU Editorial Board」的深藍色T恤。
採訪過程中如情況緊急他會先用電話拍攝,其他時候則使用2018年自己花費約19,000元購買的Sony A7iii拍攝。如照片有即時報道價值,他會先把照片傳送給編輯,如沒有就留待在出版刊物刊出;是否使用他的照片由編輯決定。當時城大編委會有在Facebook與Instagram專頁作即時報道。他交相有兩個方法:透過WhatsApp傳送照片、到編委會的臨時工作站交低記憶咭。6月9日也有臨時工作站,設於中央圖書館內。他只提供照片或資料,文字內容不是由他撰寫。
6月12日他亦按編委會指派去就立法會恢復《逃犯條例》修訂的二讀進行採訪;他和其他記者都要自行去購買頭盔、眼罩和防毒面具作保護裝備。當日他在金鐘一帶、近立法會範圍採訪,目測現場其他城大或非城大記者都有穿戴同類保護裝備。6月16日民陣發起大遊行、6月21日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兩日他都有去採訪,同樣穿戴相同保護裝備、有著城大編委T恤。
6月30日他也有出外為編委會做拍攝工作。他與編輯溝通是在WhatsApp群組通訊,有時也會打電話。編輯要求他當日晚上8時半到立法會附近採訪自殺悼念會,翌日則要到金紫荊廣場拍攝升旗儀式。
以上數次採訪期間他都未曾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亦從沒有被懷疑其記者身分。
6月30日的採訪工作中,同場也有其他城大編委記者。當日他的衣著與之前相同,因天氣預報會下雨就另外帶備了一件偏白灰色的雨褸;同場其他非城大記者也有穿戴類似裝備。
辯方於庭上展示數張他當日在採訪現場拍攝的照片,由晚上8時許至近午夜時分,地點包括海富中心通往立法會天橋上和「煲底」。完成拍攝後,他留低休息。
[1258午休至1432再開庭]
庭上展示、屬於他的城大編委記者證為列印本,與本案相關的那一張有蓋印之實體記者證在2019年11月遺失了。
6月30日晚上完成悼念會採訪後他留在「煲底」,坐著靠牆休息,後來有睡著。凌晨時分他因有人大聲叫「起身」而睡醒,執拾行裝、穿上雨褸後到了龍和道影相。辯方展示他於凌晨4時許拍攝的現場照片。
🎥明報片段
他指認片中戴橙色頭盔、穿黃色反光衣的人士為自己,位置在分域碼頭商場附近,當時他準備拍攝示威者與警方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時間為凌晨5時許;片中可見有其他同樣穿反光背心、手持相機或攝錄機的記者。
🎥有線新聞片段
他坐在石壆上,當時放低了頭盔,仍身穿反光背心,時間為早上約7時。位置是龍匯道近演藝道,已離開立法會大樓一段距離。因當時未有衝突或值得拍攝的場面,所以他在休息,距離示威者約5至10米,而且雙方之間有欄杆分隔。
🎥無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路邊石壆花槽上,與他並排的人都是記者,在欄杆外。警方開始推進,將示威者推往中信大廈方向。
🎥有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石壆上拍攝示威者把冒煙物體擲向警方,時間為0725時,在中信大廈正門外。
🎥三立新聞片段
片段在不同時間和位置拍攝到他在進行拍攝工作。
稍後他在立法會迴旋處一帶尋找值得拍攝的事物,但沒有找到,於是透過WhatsApp通知其他人,自己需要休息。他選擇到中信大廈停車場休息,因不想在馬路構成妨礙,而且停車場有冷氣;他約0930睡至約1250時,由姓楊的城大編委會subcommittee成員叫醒。楊影了他在地上睡著的照片,然後叫醒他;楊其後把該張照片傳送到WhatsApp群組取笑他。
楊叫他不要在該位置睡,可以到華美粵海酒店的臨時工作站休息。他在酒店房梳洗後再作休息,至約6時睡醒。睡醒後他透過電視收看無線新聞直播現場情況,約1820時離開房間,當時房內尚有兩名編輯在工作。約1840時他回到演藝道、龍匯道十字路口位置,1842時拍攝了示威者架設路障;1846時他在「煲底」公眾入口一旁玻璃幕牆從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1856時他在議員入口2由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這個階段他尚未進入立法會大樓,只從外面拍攝。示威者衝擊鐵閘時,他在該處逗留了35至40分鐘左右。
城大編委會當日在Facebook專頁貼文報道——庭上展示該篇帖文的相片不是由他拍攝,文字內容亦非他所寫,但他有報告有關示威者撬鐵閘的資訊。
1946時他在公眾入口1拍攝了有人用大鐵鎚打未爛的玻璃。稍後情況沒有特別改變,他去了海富中心進食,約半小時後返回「煲底」附近繼續工作。
🎥 香港電台片段
他在添美道未到迴旋處,正返回「煲底」途中,當時約2040。
2052時他在公眾入口1出少少位置拍攝有人抬起類似金屬的圓柱形物體;2053時他拍攝有煙霧從消防裝置飄出。
🎥 Euronews片段
他在拍攝立法會大樓外的示威者;時間為晚上約9時,當時他見不到有警察。(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2105時起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
他在議員入口2外拍攝示威者破壞玻璃情況。他見到有示威者透過被打爛的玻璃進入立法會大樓。
D1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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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7.11]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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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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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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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志民(50) 4項欺詐 #呃足遮仔會四次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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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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