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排期提訊:
控方向法庭呈上同意檢控書,並表示已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因為辯方會提出3個法律爭議,包括:(1)司法管轄權;(2)域外法權;和(3)檢控時限(被告的最後一則帖文是於2022年5月14日發佈,距今已過半年)。
關於第一個爭議,控方表示上訴法庭會於2023年7月4日處理CACC62/2022案,這宗案件會與本案第一個爭議有關;關於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控方指裁判法院曾在WKCC3506/2022案處理這些爭議,原訟法庭亦會於HCMA8/2023案處理這些爭議(即WKCC3506/2022案的上訴)。
辯方希望以「初步爭議點」的方式處理上述三個爭議,以盡快處理好相關爭議。然而,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在審訊其間處理上述爭議,特別是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否則今日的聆訊便無意義。經討論後,辯方同意法庭會先處理第一個爭議。若果第一個法律爭議在稍後時間被法庭駁回,法庭會於其後審訊才處理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
經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討論後,本案會於2023年7月7日15:00作簡短提訊,屆時控辯雙方會向法庭匯報CACC62/2022案的進度,並就日後如何處理本案作商討。
📎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法庭會於14:45時宣布判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排期提訊:
控方向法庭呈上同意檢控書,並表示已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因為辯方會提出3個法律爭議,包括:(1)司法管轄權;(2)域外法權;和(3)檢控時限(被告的最後一則帖文是於2022年5月14日發佈,距今已過半年)。
關於第一個爭議,控方表示上訴法庭會於2023年7月4日處理CACC62/2022案,這宗案件會與本案第一個爭議有關;關於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控方指裁判法院曾在WKCC3506/2022案處理這些爭議,原訟法庭亦會於HCMA8/2023案處理這些爭議(即WKCC3506/2022案的上訴)。
辯方希望以「初步爭議點」的方式處理上述三個爭議,以盡快處理好相關爭議。然而,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在審訊其間處理上述爭議,特別是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否則今日的聆訊便無意義。經討論後,辯方同意法庭會先處理第一個爭議。若果第一個法律爭議在稍後時間被法庭駁回,法庭會於其後審訊才處理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
經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討論後,本案會於2023年7月7日15:00作簡短提訊,屆時控辯雙方會向法庭匯報CACC62/2022案的進度,並就日後如何處理本案作商討。
📎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法庭會於14:45時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0947 開庭
📍A5特別事項
A5代表申請將白色Iphone 證物拆袋作充電,因之後盤問需要給予PW5操作。法庭批准休庭等候充電完成。
1112 再開
主控指電話語音涉及中國方言(福建/閩南/泉州),要求翻譯對話內容協助舉證。
📌傳召PW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盤問
⏺A5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CC104 b 片段
-片段110107 同意Iphone 出現解鎖版面,之後屏幕底出現閃動訊息。對比證物白色IphoneP502,閃動訊息為要求輸入密碼開鎖,代表未解鎖狀態,證人同意
-庭上輸入密碼後版面見到各款apps, 軟件頁數多於一頁, PW5同意沒有見到WeChat 及whatsapp。
-片段110718,同意收銀台上白色Iphone未解鎖
-根據以上觀察,代表指作供說曾對比通訊錄沒在片段出現,PW5同意但補充是對比通知訊息,並非運行通訊app對比黑色三星手機。PW5堅持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到達店前有開鎖D5之白色Iphone 。
-同意檢查電話時沒有搜查令,Pol 1159 也沒有紀錄檢查此電話,因檢視白色Iphone後同 A5說法後備機播音樂一致,沒諗過作紀錄
-同意錄影會面中從沒向A5提及其同意提供黑色三星電話
-不記得呈堂錄影會面筆記是否自己製作,但印象自己沒有案件詳情不可能知問咩,可能是灣仔重案組比自己。內有一條問題問是否願簽署冇搜令下提供電子裝置內容, 會面中冇問到,PW5指不記得。
-不記得劉永康警長取去A5黑色電話有冇查問A5剛才訊息
-不同意其實主管隊伍到前沒有問過A5電話密碼,也不同意在店內從沒向A5施行警誡,唔記得有冇問過冇關問題如政見,家人情況。
⏺A6代表
同意錄影手寫問題你媽媽叫你處理證物是指黑色機油
🔹覆問
-手機沒填Pol 1159,該表格是見到手機有訊息知道會有危險才要填,當時情況不符合
-案件主管林警長到後才作警誡,解釋自己從沒參與調查,不清楚A5角色,進入店內時好奇時裝店有咁多機油,瓦斯氣物品,工作只是監視店內人物,直到案件主管林國雄到時才知進一步資料,更得知較早前已經拉了D2是哥哥,當時母親也在場。知道前文後理才可作警誡。
📌傅召PW6 警署警長 劉永康(音)作供:
🔹主問
案發駐守灣仔偵輯隊,上午105x帶隊到交加街調查,一男子在內即A5,期間身上黑色電話響自己制止取去電話,A5表示母親搵,PW5聽到電話訊息是方言聽不明,將電話交給PW5。
🫂 播放CC102 1058時見到自己入店,確認10:59時A5拿出手機即剛才作供形容
🔸A5代表盤問
-確認本案只有作記事冊紀錄,內有10:58 記項: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11:15記項「警員16566警誡...」「A5我無嘢講」及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場。更正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發生在11:15
-不同意店內其實沒有向A5警誡,而其沒說「我無嘢講」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政府化驗師鍾先生作供予辯方盤問,截取A5手機訊息之警員不用傳召,口供會以65b處理,另外因whatsapp 訊息為福建方言會要求法庭翻譯協助。之後下午開始傳召最後一名,亦是主要證人警員15562作供,估計需一至兩天。
1252 今日完畢,下午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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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0947 開庭
📍A5特別事項
A5代表申請將白色Iphone 證物拆袋作充電,因之後盤問需要給予PW5操作。法庭批准休庭等候充電完成。
1112 再開
主控指電話語音涉及中國方言(福建/閩南/泉州),要求翻譯對話內容協助舉證。
📌傳召PW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盤問
⏺A5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CC104 b 片段
-片段110107 同意Iphone 出現解鎖版面,之後屏幕底出現閃動訊息。對比證物白色IphoneP502,閃動訊息為要求輸入密碼開鎖,代表未解鎖狀態,證人同意
-庭上輸入密碼後版面見到各款apps, 軟件頁數多於一頁, PW5同意沒有見到WeChat 及whatsapp。
-片段110718,同意收銀台上白色Iphone未解鎖
-根據以上觀察,代表指作供說曾對比通訊錄沒在片段出現,PW5同意但補充是對比通知訊息,並非運行通訊app對比黑色三星手機。PW5堅持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到達店前有開鎖D5之白色Iphone 。
-同意檢查電話時沒有搜查令,Pol 1159 也沒有紀錄檢查此電話,因檢視白色Iphone後同 A5說法後備機播音樂一致,沒諗過作紀錄
-同意錄影會面中從沒向A5提及其同意提供黑色三星電話
-不記得呈堂錄影會面筆記是否自己製作,但印象自己沒有案件詳情不可能知問咩,可能是灣仔重案組比自己。內有一條問題問是否願簽署冇搜令下提供電子裝置內容, 會面中冇問到,PW5指不記得。
-不記得劉永康警長取去A5黑色電話有冇查問A5剛才訊息
-不同意其實主管隊伍到前沒有問過A5電話密碼,也不同意在店內從沒向A5施行警誡,唔記得有冇問過冇關問題如政見,家人情況。
⏺A6代表
同意錄影手寫問題你媽媽叫你處理證物是指黑色機油
🔹覆問
-手機沒填Pol 1159,該表格是見到手機有訊息知道會有危險才要填,當時情況不符合
-案件主管林警長到後才作警誡,解釋自己從沒參與調查,不清楚A5角色,進入店內時好奇時裝店有咁多機油,瓦斯氣物品,工作只是監視店內人物,直到案件主管林國雄到時才知進一步資料,更得知較早前已經拉了D2是哥哥,當時母親也在場。知道前文後理才可作警誡。
📌傅召PW6 警署警長 劉永康(音)作供:
🔹主問
案發駐守灣仔偵輯隊,上午105x帶隊到交加街調查,一男子在內即A5,期間身上黑色電話響自己制止取去電話,A5表示母親搵,PW5聽到電話訊息是方言聽不明,將電話交給PW5。
🫂 播放CC102 1058時見到自己入店,確認10:59時A5拿出手機即剛才作供形容
🔸A5代表盤問
-確認本案只有作記事冊紀錄,內有10:58 記項: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11:15記項「警員16566警誡...」「A5我無嘢講」及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場。更正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發生在11:15
-不同意店內其實沒有向A5警誡,而其沒說「我無嘢講」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政府化驗師鍾先生作供予辯方盤問,截取A5手機訊息之警員不用傳召,口供會以65b處理,另外因whatsapp 訊息為福建方言會要求法庭翻譯協助。之後下午開始傳召最後一名,亦是主要證人警員15562作供,估計需一至兩天。
1252 今日完畢,下午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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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午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93
📎保釋申請: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在下星期一前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2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不得聯繫外國官員、議會成員等
。刪除所有社交媒體帳號
。未經批准下管有具社交媒體帳號的電子裝置
。不得主持訪問
。只可使用5人以下的通訊平台,包括WhatsApp群組
。承諾刪除與案相關的帖文
。警方可要求檢查被告的社群媒體狀況
。給予警方自己的社交和通訊平台列表,如有修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裁判官提醒擔保人須要陪同被告出席下次聆訊,否則擔保金會被充公。擔保人表示明白。
裁判官顧及到上訴法庭未必能就CACC62/2022案快速公佈判詞,故希望務實一點並將案件延後提訊。經商討後,本案會改為於2023年8月2日15:00作簡短提訊,性質都是報告進度。
最後,裁判官亦對辯方的保釋陳詞有一些看法,著辯方好好考慮。本庭直播員認為有一定思考空間,唯當中內容同樣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相關內容亦都不能發佈。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
附錄:法庭如何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的保釋申請
「引用國安法第42(2)條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這過程中:
(i)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對某些案件而言,在考慮充足理由的問題時,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可能有所幫助。
(ii)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言,法官應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iii)法官應視國安法第42(2)條中“充足理由”的問題,為法庭須評估與判斷的事宜,這不涉及舉證責任的適用。
如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
另一方面,經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後,如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時,應繼而考慮所有與批准或拒絕保釋相關的事宜,並引用有利於保釋的假定。這包括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將不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不限於國家安全罪行),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為杜絕這些情況而施加的條件也應一併考慮。」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1)條,有三項考慮亦足以令法庭拒絕保釋: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列出了各項因素(包括“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的剩餘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法庭作出結論,認為基於上述三項理由中的某一項或多項,不應批准保釋: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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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93
📎保釋申請: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在下星期一前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2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不得聯繫外國官員、議會成員等
。刪除所有社交媒體帳號
。未經批准下管有具社交媒體帳號的電子裝置
。不得主持訪問
。只可使用5人以下的通訊平台,包括WhatsApp群組
。承諾刪除與案相關的帖文
。警方可要求檢查被告的社群媒體狀況
。給予警方自己的社交和通訊平台列表,如有修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裁判官提醒擔保人須要陪同被告出席下次聆訊,否則擔保金會被充公。擔保人表示明白。
裁判官顧及到上訴法庭未必能就CACC62/2022案快速公佈判詞,故希望務實一點並將案件延後提訊。經商討後,本案會改為於2023年8月2日15:00作簡短提訊,性質都是報告進度。
最後,裁判官亦對辯方的保釋陳詞有一些看法,著辯方好好考慮。本庭直播員認為有一定思考空間,唯當中內容同樣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相關內容亦都不能發佈。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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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庭如何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的保釋申請
「引用國安法第42(2)條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這過程中:
(i)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對某些案件而言,在考慮充足理由的問題時,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可能有所幫助。
(ii)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言,法官應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iii)法官應視國安法第42(2)條中“充足理由”的問題,為法庭須評估與判斷的事宜,這不涉及舉證責任的適用。
如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
另一方面,經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後,如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時,應繼而考慮所有與批准或拒絕保釋相關的事宜,並引用有利於保釋的假定。這包括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將不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不限於國家安全罪行),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為杜絕這些情況而施加的條件也應一併考慮。」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1)條,有三項考慮亦足以令法庭拒絕保釋: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列出了各項因素(包括“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的剩餘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法庭作出結論,認為基於上述三項理由中的某一項或多項,不應批准保釋: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D4 上星期6月4日被警員發現違反保釋條件被撒消保釋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認罪10人其中9人還押至7月13日 判刑,案發時16歲少年則先索取教導所報告在6月27日提訊
—————————————————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裁決速報
五人暴動罪名成立‼️
庭上派發裁決書予雙方律師代表,只讀出裁決結果,詳細裁決書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6_2020.docx
1534 休庭30分鐘讓律師閱讀判詞。
1600 再開庭
控方呈上5人認證經歷口供,只有D4有三項非相同定罪紀錄,各代表律師同意。
D4代表指出同意違反宵禁令,其擔保金是否充公由法庭判決,法庭指是首次違反不作處理。
D9代表申請先索取背景報告,惟法庭現階段不認為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 1430作口頭求情,詳細書面求情須在6月26日1200或前交到法庭,5天判刑跟同案認罪9人在7月13日 1430進行,5人擔保撒消須還押🔴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D4 上星期6月4日被警員發現違反保釋條件被撒消保釋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認罪10人其中9人還押至7月13日 判刑,案發時16歲少年則先索取教導所報告在6月27日提訊
—————————————————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裁決速報
五人暴動罪名成立‼️
庭上派發裁決書予雙方律師代表,只讀出裁決結果,詳細裁決書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6_2020.docx
1534 休庭30分鐘讓律師閱讀判詞。
1600 再開庭
控方呈上5人認證經歷口供,只有D4有三項非相同定罪紀錄,各代表律師同意。
D4代表指出同意違反宵禁令,其擔保金是否充公由法庭判決,法庭指是首次違反不作處理。
D9代表申請先索取背景報告,惟法庭現階段不認為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 1430作口頭求情,詳細書面求情須在6月26日1200或前交到法庭,5天判刑跟同案認罪9人在7月13日 1430進行,5人擔保撒消須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2/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42開庭]
今天法庭繼續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和受審事宜。
辯方表示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特別補充。
🔹控方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就此事項援引了多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其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九 [2022] HKDC 1271,本案的兩位辯方精神科專家也有在該案以辯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主審法官林偉權最終不信納兩位專家作出被告人不適宜受審的判斷,裁定被告人適宜受審)。根據該案裁定理由書,被告人的事務律師曾出庭作供,以證明無法向被告人索取指示;本案辯方則只依賴兩位精神科醫生證供。此外,林官在聆訊期間一直留意被告人表現,觀察到其專注、沒有呆滯或異常情況,「看來知道庭上發生的一切事情」;本案法官也可在已進行的聆訊中留意到D3看來是否明白法律程序,或有沒有不明白的情況出現。
早在審前覆核提交問卷時,辯方已提出會就某些證供的採納性提出爭議,似乎在那個階段已經知道會爭議警誡供詞,顯示法律團隊有收到D3的指示。
🔸辯方回應
關於審前覆核問卷,因為無法從被告取得指示,所以辯方一定有爭議。對於TOMM(*控方指測試結果顯示被告有造假),法庭不應予以比重,因測試不是為是否適宜答辯而設計,而且控方心理學家接受盤問時同意不能排除被告未必有造假,精神科廖醫生也稱結論不是指被告扮病。
就控方引用郭啟安法官在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批評辯方黃醫生對該案被告人所自稱狀況照單全收,辯方指出,黃醫生在其他案件都有被主審法官評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本案,黃醫生有公平公正地向法庭呈現他評估被告是否適宜答辯時所考慮的六大範疇;被告能夠與他對答,但有時出現答非所問情況,因而判斷被告不能明智地向律師給予指示。回應控方指辯方兩位專家都曾懷疑被告有機會作假卻沒有寫在報告中,辯方重申,除了與被告直接對話,兩位專家也有做客觀測試去證實其智力及六大範疇,而控方專家的判斷也應採用相同標準去考慮。
辯方強調,就被告是否適宜答辯、受審,考慮的是相對可能性標準。控方的專家證人也認同被告有相關病歷;根據辯方黃醫生評估,被告智力約為9-12歲。至於控方倚賴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的表現以證明他適宜答辯,正如李官早前曾指出,當下要考慮的是被告現時情況,而不是幾年前他進行錄影會面時的狀態⋯⋯李官反指,幾位專家證人都表示,被告現時與三年前狀態沒有大分別。
李官需時考慮,訂於下星期五裁決。辯方麥大律師先交代,若然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和受審,辯方會有爭議,需以交替程序處理,但與爭議有關的黃醫生7月11日之前都不在香港,無法出庭作供。控方譚專員估算控方案情所需審訊時間,如不用"strict proof"大約需要傳召10名證人,如要"strict proof"則需另外傳召20-30名證人,預計額外要多20天時間處理其證供⋯⋯李官面部表情僵硬一陣後表示,留待下星期五有裁決後再商議。
[15:03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下星期五)11:00續審,屆時法庭將就D3是否適宜答辯及D14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下星期二下午開庭進行D14特別事項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2/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42開庭]
今天法庭繼續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和受審事宜。
辯方表示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特別補充。
🔹控方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就此事項援引了多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其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九 [2022] HKDC 1271,本案的兩位辯方精神科專家也有在該案以辯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主審法官林偉權最終不信納兩位專家作出被告人不適宜受審的判斷,裁定被告人適宜受審)。根據該案裁定理由書,被告人的事務律師曾出庭作供,以證明無法向被告人索取指示;本案辯方則只依賴兩位精神科醫生證供。此外,林官在聆訊期間一直留意被告人表現,觀察到其專注、沒有呆滯或異常情況,「看來知道庭上發生的一切事情」;本案法官也可在已進行的聆訊中留意到D3看來是否明白法律程序,或有沒有不明白的情況出現。
早在審前覆核提交問卷時,辯方已提出會就某些證供的採納性提出爭議,似乎在那個階段已經知道會爭議警誡供詞,顯示法律團隊有收到D3的指示。
🔸辯方回應
關於審前覆核問卷,因為無法從被告取得指示,所以辯方一定有爭議。對於TOMM(*控方指測試結果顯示被告有造假),法庭不應予以比重,因測試不是為是否適宜答辯而設計,而且控方心理學家接受盤問時同意不能排除被告未必有造假,精神科廖醫生也稱結論不是指被告扮病。
就控方引用郭啟安法官在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批評辯方黃醫生對該案被告人所自稱狀況照單全收,辯方指出,黃醫生在其他案件都有被主審法官評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本案,黃醫生有公平公正地向法庭呈現他評估被告是否適宜答辯時所考慮的六大範疇;被告能夠與他對答,但有時出現答非所問情況,因而判斷被告不能明智地向律師給予指示。回應控方指辯方兩位專家都曾懷疑被告有機會作假卻沒有寫在報告中,辯方重申,除了與被告直接對話,兩位專家也有做客觀測試去證實其智力及六大範疇,而控方專家的判斷也應採用相同標準去考慮。
辯方強調,就被告是否適宜答辯、受審,考慮的是相對可能性標準。控方的專家證人也認同被告有相關病歷;根據辯方黃醫生評估,被告智力約為9-12歲。至於控方倚賴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的表現以證明他適宜答辯,正如李官早前曾指出,當下要考慮的是被告現時情況,而不是幾年前他進行錄影會面時的狀態⋯⋯李官反指,幾位專家證人都表示,被告現時與三年前狀態沒有大分別。
李官需時考慮,訂於下星期五裁決。辯方麥大律師先交代,若然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和受審,辯方會有爭議,需以交替程序處理,但與爭議有關的黃醫生7月11日之前都不在香港,無法出庭作供。控方譚專員估算控方案情所需審訊時間,如不用"strict proof"大約需要傳召10名證人,如要"strict proof"則需另外傳召20-30名證人,預計額外要多20天時間處理其證供⋯⋯李官面部表情僵硬一陣後表示,留待下星期五有裁決後再商議。
[15:03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下星期五)11:00續審,屆時法庭將就D3是否適宜答辯及D14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下星期二下午開庭進行D14特別事項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45] 開庭
🔸繼續D7主問
呈上公司單據,11月11日發出,送四樣貨品去IFC city‘super,(控:傳聞證供;辯:稍後有證人處理,PD7-5),其中一項係翡翠螺有city’super 收貨印,證明收咗貨,稍後收到投訴,螺殼爛咗,要去睇。
去到中環被拘捕,被檢取嘅物品有八支生理鹽水P61,四支一排,D7指係洗con 水,指係同一樣嘢,D7用生理鹽水洗con,從工作嘅醫院拎返嚟,唔記得幾時拎,上司係批准嘅,生理鹽水在醫院有好多用途,D7嘅部門用作打顯影劑,因為當時買咗新儀器,唔會再用細支裝嘅生理鹽水,上司講有需要嘅話可以拎,用作嚟洗Con,因為同藥房買嘅成份一樣,有買過,呈上一盒在藥房買嘅生理鹽水,和證物的包裝盒的影印本,證物P61盒面印有0.9% sodium chloride,藥房嘅生理鹽水印有 “0.9g sodium chloride,ideal for all contact lens”,D7指成份一樣,濃度一樣,包裝一樣,只係形容唔同。
🎥P124 拍攝D7被拘捕,播放器時間09:00~09:09,D7被搜身,@09:15在背囊搜出藥袋,呈上@10:04的截圖P7-7,有生理鹽水和白色膠藥物袋。
約15:00出門,去旺角搭地鐵去中環站,去到聽到地鐵廣播,大概內容係因為有公眾活動某啲出口封咗,想去Tiffany,在G出口,封咗,於是去咗D1出口,當時聽到G出口封咗,同意承認事實中不包括G出口封咗,可能當時聽錯,當時睇Google Maps,G封咗,最近就D1。
睇地圖P151,D1出口在匯德豐大廈,對面係置地廣場,德輔道中有入口去到,上到地面喺畢打街,見到有人企在畢打街馬路,干諾道中方向比較多人,見佢哋行吓企吓,遠啲就睇唔到,因為有人遮住,沿着行人路行到交通銀行轉角位,見到馬路上嘅人都係行吓企吓,無大改變,D7然後轉右過馬路去到Tiffany行人路,經過畢打街,附近有人開遮,多咗人在附近,無理佢哋,照行過去,到置地LV店外行人路,放慢腳步,望兩眼畢打街,左右後方都有望,見到畢打街馬路上嘅人,開始行去皇后大道中方向,無理佢哋,繼續向前行走向雪廠街方向,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吓聲音來源方向,來自左後邊,望唔到發生咩事,因為有巴士阻住視線,繼續向前行,覺得澎一聲係放咗催淚煙,在遠嘅後方,之後見到銀色金屬大閘,知道係Tiffany門口封咗,呈上相片D7-8,事後影嘅Tiffany門口,同當時一樣。片段P123(2)係另一被告在Tiffany門口搜身,見到門口閂咗,當時環境有啲混亂,剛上行人路,留意到畢打街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行,又見到有啲人在德輔道中馬路上的巴士後面行上行人路,再聽到另一吓澎一聲,聲音近咗,覺得佢哋係避催淚煙而行上行人路,當時好混亂,心神已經唔係買嘢,想遠離畢打街行去雪廠街,一開頭聽到澎一聲,再有澎一聲,越嚟越近,後期比較混亂,想遠離馬路啲人,當過咗電話亭燈柱左右,好多人在身邊跑過,又再聽到澎一聲,再近咗,於是跟住一齊跑。
[16:00~16:10] 休庭
跑緊時頂帽甩吓甩吓,於是除咗頂cap帽,呼吸唔暢順,於是除口罩,之後跑咗一陣去到巴士站附近位置,減速行埋一邊,因為跑咗一陣覺得無乜危險,除咗半邊背囊,想“養”吓件衫,之後見到前面有人掉頭跑向自己,覺得嗰面都係放咗催淚煙,於是亦都跟住掉頭跑,跑回向畢打街方向,跑咗幾步,附近有人講有警察,身邊有兩個着深色衫,攞住長遮、示威者打扮嘅人高速跑過,當時擔心被警察誤會為示威者,將手上口罩和帽掉落地,繼續向前跑,好快見到置地廣場中庭凹位,有路人行埋去企喺度,於是跟住行埋去企埋一邊,見到佢哋個做法幾好,於是跟着做,唔使喺條行人路跑來跑去,見到警察追緊一個女仔,全身黑色,當時見警察追佢,同一時間有一位女士行緊去中庭凹位,警察在追女仔過程中撞跌女士,後面趕來嘅警員圍住兩人,隔離有一個男士同警察講,個女士唔關事㗎,D7亦有跟住講,當警察控制場面,有一警員行出嚟用警棍示意,在中庭凹位嘅人可以離開,就跟着離開行向雪廠街,行在前邊嘅人就離開咗,後邊嘅人包括D7,有另一名警員留低佢哋,佢用警棍指住講「唔夠人,全部唔走得」。
🎥P141(2) Landmark CCTV,畫面影向雪廠街見到巴士站,@15:26:10 D7在巴士站附近,全程在行人路上跑,@15:26:12 D7過咗巴士站,左前方有電車站,有兩三個黑影跑入畫面,當時無留意黑影啲人,諗住無乜危險,想企埋一邊,無為意雪廠街有警察嚟緊,見人掉頭走,跟住掉頭,都無乜為意有警察,第一次見到警察係企在凹位之後,除口罩係因為擔心被誤會為示威者,當時未見到有警察,覺得有警察在附近,所以除帽除口罩。
11月12日去中環係想去Tiffany買鏈,之後去IFC city’super 睇翡翠螺,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帶備嘅物品唔係用嚟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戴帽和戴口罩唔係掩飾身份,去到中環D1出口,見到馬路嘅情況無即興參與,亦唔係透過逗留去壯大聲勢、鼓勵或者協助,無加入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亦唔係做哨兵。
[16:45] D7證供大至完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9/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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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繼續D7主問
呈上公司單據,11月11日發出,送四樣貨品去IFC city‘super,(控:傳聞證供;辯:稍後有證人處理,PD7-5),其中一項係翡翠螺有city’super 收貨印,證明收咗貨,稍後收到投訴,螺殼爛咗,要去睇。
去到中環被拘捕,被檢取嘅物品有八支生理鹽水P61,四支一排,D7指係洗con 水,指係同一樣嘢,D7用生理鹽水洗con,從工作嘅醫院拎返嚟,唔記得幾時拎,上司係批准嘅,生理鹽水在醫院有好多用途,D7嘅部門用作打顯影劑,因為當時買咗新儀器,唔會再用細支裝嘅生理鹽水,上司講有需要嘅話可以拎,用作嚟洗Con,因為同藥房買嘅成份一樣,有買過,呈上一盒在藥房買嘅生理鹽水,和證物的包裝盒的影印本,證物P61盒面印有0.9% sodium chloride,藥房嘅生理鹽水印有 “0.9g sodium chloride,ideal for all contact lens”,D7指成份一樣,濃度一樣,包裝一樣,只係形容唔同。
🎥P124 拍攝D7被拘捕,播放器時間09:00~09:09,D7被搜身,@09:15在背囊搜出藥袋,呈上@10:04的截圖P7-7,有生理鹽水和白色膠藥物袋。
約15:00出門,去旺角搭地鐵去中環站,去到聽到地鐵廣播,大概內容係因為有公眾活動某啲出口封咗,想去Tiffany,在G出口,封咗,於是去咗D1出口,當時聽到G出口封咗,同意承認事實中不包括G出口封咗,可能當時聽錯,當時睇Google Maps,G封咗,最近就D1。
睇地圖P151,D1出口在匯德豐大廈,對面係置地廣場,德輔道中有入口去到,上到地面喺畢打街,見到有人企在畢打街馬路,干諾道中方向比較多人,見佢哋行吓企吓,遠啲就睇唔到,因為有人遮住,沿着行人路行到交通銀行轉角位,見到馬路上嘅人都係行吓企吓,無大改變,D7然後轉右過馬路去到Tiffany行人路,經過畢打街,附近有人開遮,多咗人在附近,無理佢哋,照行過去,到置地LV店外行人路,放慢腳步,望兩眼畢打街,左右後方都有望,見到畢打街馬路上嘅人,開始行去皇后大道中方向,無理佢哋,繼續向前行走向雪廠街方向,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吓聲音來源方向,來自左後邊,望唔到發生咩事,因為有巴士阻住視線,繼續向前行,覺得澎一聲係放咗催淚煙,在遠嘅後方,之後見到銀色金屬大閘,知道係Tiffany門口封咗,呈上相片D7-8,事後影嘅Tiffany門口,同當時一樣。片段P123(2)係另一被告在Tiffany門口搜身,見到門口閂咗,當時環境有啲混亂,剛上行人路,留意到畢打街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行,又見到有啲人在德輔道中馬路上的巴士後面行上行人路,再聽到另一吓澎一聲,聲音近咗,覺得佢哋係避催淚煙而行上行人路,當時好混亂,心神已經唔係買嘢,想遠離畢打街行去雪廠街,一開頭聽到澎一聲,再有澎一聲,越嚟越近,後期比較混亂,想遠離馬路啲人,當過咗電話亭燈柱左右,好多人在身邊跑過,又再聽到澎一聲,再近咗,於是跟住一齊跑。
[16:00~16:10] 休庭
跑緊時頂帽甩吓甩吓,於是除咗頂cap帽,呼吸唔暢順,於是除口罩,之後跑咗一陣去到巴士站附近位置,減速行埋一邊,因為跑咗一陣覺得無乜危險,除咗半邊背囊,想“養”吓件衫,之後見到前面有人掉頭跑向自己,覺得嗰面都係放咗催淚煙,於是亦都跟住掉頭跑,跑回向畢打街方向,跑咗幾步,附近有人講有警察,身邊有兩個着深色衫,攞住長遮、示威者打扮嘅人高速跑過,當時擔心被警察誤會為示威者,將手上口罩和帽掉落地,繼續向前跑,好快見到置地廣場中庭凹位,有路人行埋去企喺度,於是跟住行埋去企埋一邊,見到佢哋個做法幾好,於是跟着做,唔使喺條行人路跑來跑去,見到警察追緊一個女仔,全身黑色,當時見警察追佢,同一時間有一位女士行緊去中庭凹位,警察在追女仔過程中撞跌女士,後面趕來嘅警員圍住兩人,隔離有一個男士同警察講,個女士唔關事㗎,D7亦有跟住講,當警察控制場面,有一警員行出嚟用警棍示意,在中庭凹位嘅人可以離開,就跟着離開行向雪廠街,行在前邊嘅人就離開咗,後邊嘅人包括D7,有另一名警員留低佢哋,佢用警棍指住講「唔夠人,全部唔走得」。
🎥P141(2) Landmark CCTV,畫面影向雪廠街見到巴士站,@15:26:10 D7在巴士站附近,全程在行人路上跑,@15:26:12 D7過咗巴士站,左前方有電車站,有兩三個黑影跑入畫面,當時無留意黑影啲人,諗住無乜危險,想企埋一邊,無為意雪廠街有警察嚟緊,見人掉頭走,跟住掉頭,都無乜為意有警察,第一次見到警察係企在凹位之後,除口罩係因為擔心被誤會為示威者,當時未見到有警察,覺得有警察在附近,所以除帽除口罩。
11月12日去中環係想去Tiffany買鏈,之後去IFC city’super 睇翡翠螺,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帶備嘅物品唔係用嚟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戴帽和戴口罩唔係掩飾身份,去到中環D1出口,見到馬路嘅情況無即興參與,亦唔係透過逗留去壯大聲勢、鼓勵或者協助,無加入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亦唔係做哨兵。
[16:45] D7證供大至完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9/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上午內容從缺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他留意到速龍就位時,是相信他們已到碧街位置,並指出根據他的經驗知道速龍是由白車前往,因此需時落車去執行證人所講的戰術,即是由碧街靠右邊往彌敦道。
控方問證人下命令由碧街東往彌敦道衝是否想堵塞彌敦道街口。証人解釋他的戰術是想速龍圍堵窩打老道和碧街中間的彌敦道位置,即是封鎖碧街東,任何人不得由彌敦道北和從南邊由碧街離開。
證人指出他下此命令前由通信機得知速龍已就位,並指出他站在中間的石壆上面。續指他看見彌敦道和碧街交界有兩至三名示威者轉身往北面彌敦道跑走,證人指根據他在踏浪者行動中的經驗,有理由相信這些示威者看到速龍到達碧街然後轉向逃跑,證人指他該刻下命令叫D大隊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並執行以上提及的圍堵戰術。
控方問證人是否原先想在北面由衝鋒隊設立防線。證人回答係,但在2320時知道衝鋒隊在其他地方遇見其他示威者,因此不能來,證人指他相信他的計劃沒有衝鋒隊仍能實行圍堵示威者因此繼續實行原有計劃 。
控方問證人是否向北推進,證人回答他命令推進,而他則從石壆下來地面,他的同事沿彌敦道向北面推進。證人同意到達彌敦道和咸美頓街交界時看見ptu d2和速龍已在該處設立了防線。
控方問證人於2323下命令推進,何時到達咸美頓和彌敦道交界。證人回答2323下命令推進,然後向咸美頓街方向行,他指示同僚把截停和制服的人集中處理,估計行至交界時是2328。
-辯方沒有盤問-
———————————————————
📌傳召PW11 張嘉豪警司(delta 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 讀出由證人於20191123撰寫的一份證人書面供詞,大致內容:
2200時,d1d2負責防線工作,d3d4負責後方支援,暴徒有向防線投擲汽油彈和雜物。防線接近彌敦道時便快速推進,證人指他幫手控制了兩名「暴徒」,並指他們猛力反抗,於是用棍打了他們數下,指d2小隊控制了五名人士。
證人指d1 d3 d4防線推進至彌敦道時,暴徒仍有投擲物品。警方以橡膠子彈把他們推往北面,證人指示威者用雨傘抵抗。2245時防線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證人指暴徒有投擲石油氣罐,在警方防線前有超過1500名暴徒。2300 d1d3d4 用手擲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後來彈藥不足夠,d2 2315到達進行補給。證人指暴徒一路投擲物品,並從警方左邊攻擊,彼此距離最近曾只有50m 。至2326速龍到達時,delta 小隊便開始衝。
證人指他有幫手控制黑衣暴徒。而在向北面前行時,看見多人被控制,到達碧街彌敦道交界時,看到多名暴徒被包圍,當時仍然有示威者在北面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並由d2負責此防線; d4則負責窩打老道彌敦道和碧街東; d3負責彌敦道看守暴徒。證人指派清理行人路作tha,並指被拘捕的示威者不能進/出,當中有暴徒需治理,有被押解往醫院,當中有個別受傷人士直接送往廣華醫院。至0630 D隊前往尖沙咀警署補給後返回觀塘警署。
(辯方請證人離席,指雖然同意65b,但證人口供多番指示威者是暴徒,明白是一個方便的形容詞,但指辯方立場不接受「暴徒」的說法)
控主繼續主問,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四條防線位置。證人指在2326推進後15分鐘正式確立防線完成,而之前已見有警員在防線相關位置。控方問證人有關催淚彈和其發射結構問題。證人答是由發得來大口槍(音)發射,入面有胡椒化學成份,可疑刺激黏膜和皮膚...官問此問題有何關聯,控方指需要的,因不知辯方會如何盤問。證人指催淚彈槍有50-80 米射範圍。謝官指如有關機密資訊要小心問。
—————————————
📌傳召證人PW12 溫健梁 (音) 表列證人14
🔹控方主問
證人為高級消防隊長,於2020年3月30日撰寫了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大致內容如下:
2019年11月18日2332時接到指命指碧街有大量傷者事故,需奉命到場。 證人到達後與黃琪聯絡,黃指有十多名傷者。23:57時,證人到達彌敦道碧街,當時外人無法進入該範圍,證人看不到有火種,但見地下有玻璃。 證人指示同事為傷者進行評估,看是否有需要送院治理。總共26男7女需送院。其中4個為警察。
11月19日05:09時,證人與同事撤離現場。
證人稱11月18日的理大事件,很多消防局都需要執勤。
證人當時2332是乘車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大量傷者事估。
控方問證人當日能否到達目的地。證人指到達太子道西右轉上海街到達登打士街,不能再前進,當時指令同事攜帶急救物品經砵蘭街去油麻地碧街地鐵站出口。證人當日2357到達碧街地鐵站。由砵蘭街步行至碧街。
控方問證人見到A1出口時,是否面向彌敦道。證人回答到達油麻地A1出口, 認為該範圍是封鎖區,亦見高線消防隊長黃琪。控方問證人有無入去,證人指有與黃琪溝通,及後要有警方準許後,才能與救護員入內為被捕人士的傷勢進評估。
當日有26男7女送院。證人指為被捕人士進行傷勢評估後,若需移送被捕人士,需得到警方同意。 控方問證人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後經砵蘭街前往碧街。 證人同意。
控方問證人看不看到有路面障礙物。證人答行人路沒有,但馬路有。例如登打士街與上海街上有竹枝,路障。由砵蘭街行至碧街也有類似情況。 但砵蘭街行至碧街時沒有印象有無示威者。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2357時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
案件下星期一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上午內容從缺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他留意到速龍就位時,是相信他們已到碧街位置,並指出根據他的經驗知道速龍是由白車前往,因此需時落車去執行證人所講的戰術,即是由碧街靠右邊往彌敦道。
控方問證人下命令由碧街東往彌敦道衝是否想堵塞彌敦道街口。証人解釋他的戰術是想速龍圍堵窩打老道和碧街中間的彌敦道位置,即是封鎖碧街東,任何人不得由彌敦道北和從南邊由碧街離開。
證人指出他下此命令前由通信機得知速龍已就位,並指出他站在中間的石壆上面。續指他看見彌敦道和碧街交界有兩至三名示威者轉身往北面彌敦道跑走,證人指根據他在踏浪者行動中的經驗,有理由相信這些示威者看到速龍到達碧街然後轉向逃跑,證人指他該刻下命令叫D大隊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並執行以上提及的圍堵戰術。
控方問證人是否原先想在北面由衝鋒隊設立防線。證人回答係,但在2320時知道衝鋒隊在其他地方遇見其他示威者,因此不能來,證人指他相信他的計劃沒有衝鋒隊仍能實行圍堵示威者因此繼續實行原有計劃 。
控方問證人是否向北推進,證人回答他命令推進,而他則從石壆下來地面,他的同事沿彌敦道向北面推進。證人同意到達彌敦道和咸美頓街交界時看見ptu d2和速龍已在該處設立了防線。
控方問證人於2323下命令推進,何時到達咸美頓和彌敦道交界。證人回答2323下命令推進,然後向咸美頓街方向行,他指示同僚把截停和制服的人集中處理,估計行至交界時是2328。
-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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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 張嘉豪警司(delta 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 讀出由證人於20191123撰寫的一份證人書面供詞,大致內容:
2200時,d1d2負責防線工作,d3d4負責後方支援,暴徒有向防線投擲汽油彈和雜物。防線接近彌敦道時便快速推進,證人指他幫手控制了兩名「暴徒」,並指他們猛力反抗,於是用棍打了他們數下,指d2小隊控制了五名人士。
證人指d1 d3 d4防線推進至彌敦道時,暴徒仍有投擲物品。警方以橡膠子彈把他們推往北面,證人指示威者用雨傘抵抗。2245時防線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證人指暴徒有投擲石油氣罐,在警方防線前有超過1500名暴徒。2300 d1d3d4 用手擲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後來彈藥不足夠,d2 2315到達進行補給。證人指暴徒一路投擲物品,並從警方左邊攻擊,彼此距離最近曾只有50m 。至2326速龍到達時,delta 小隊便開始衝。
證人指他有幫手控制黑衣暴徒。而在向北面前行時,看見多人被控制,到達碧街彌敦道交界時,看到多名暴徒被包圍,當時仍然有示威者在北面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並由d2負責此防線; d4則負責窩打老道彌敦道和碧街東; d3負責彌敦道看守暴徒。證人指派清理行人路作tha,並指被拘捕的示威者不能進/出,當中有暴徒需治理,有被押解往醫院,當中有個別受傷人士直接送往廣華醫院。至0630 D隊前往尖沙咀警署補給後返回觀塘警署。
(辯方請證人離席,指雖然同意65b,但證人口供多番指示威者是暴徒,明白是一個方便的形容詞,但指辯方立場不接受「暴徒」的說法)
控主繼續主問,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四條防線位置。證人指在2326推進後15分鐘正式確立防線完成,而之前已見有警員在防線相關位置。控方問證人有關催淚彈和其發射結構問題。證人答是由發得來大口槍(音)發射,入面有胡椒化學成份,可疑刺激黏膜和皮膚...官問此問題有何關聯,控方指需要的,因不知辯方會如何盤問。證人指催淚彈槍有50-80 米射範圍。謝官指如有關機密資訊要小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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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PW12 溫健梁 (音) 表列證人14
🔹控方主問
證人為高級消防隊長,於2020年3月30日撰寫了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大致內容如下:
2019年11月18日2332時接到指命指碧街有大量傷者事故,需奉命到場。 證人到達後與黃琪聯絡,黃指有十多名傷者。23:57時,證人到達彌敦道碧街,當時外人無法進入該範圍,證人看不到有火種,但見地下有玻璃。 證人指示同事為傷者進行評估,看是否有需要送院治理。總共26男7女需送院。其中4個為警察。
11月19日05:09時,證人與同事撤離現場。
證人稱11月18日的理大事件,很多消防局都需要執勤。
證人當時2332是乘車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大量傷者事估。
控方問證人當日能否到達目的地。證人指到達太子道西右轉上海街到達登打士街,不能再前進,當時指令同事攜帶急救物品經砵蘭街去油麻地碧街地鐵站出口。證人當日2357到達碧街地鐵站。由砵蘭街步行至碧街。
控方問證人見到A1出口時,是否面向彌敦道。證人回答到達油麻地A1出口, 認為該範圍是封鎖區,亦見高線消防隊長黃琪。控方問證人有無入去,證人指有與黃琪溝通,及後要有警方準許後,才能與救護員入內為被捕人士的傷勢進評估。
當日有26男7女送院。證人指為被捕人士進行傷勢評估後,若需移送被捕人士,需得到警方同意。 控方問證人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後經砵蘭街前往碧街。 證人同意。
控方問證人看不看到有路面障礙物。證人答行人路沒有,但馬路有。例如登打士街與上海街上有竹枝,路障。由砵蘭街行至碧街也有類似情況。 但砵蘭街行至碧街時沒有印象有無示威者。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2357時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
案件下星期一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6]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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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19)🛑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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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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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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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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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19)🛑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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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0947 開庭】
理由書共207頁,不會在庭上全部讀出。
裁決速報:
❗️全部被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 裁決書
========
按:若記憶開始隨時間逝去,請留意以下裁決書節錄,有關其中一段信息證據:
某人:
「我冇事我冇事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琴日喺poly圍城開始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咁到琴日poly A core失守嘅時候呢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斷咗poly嘅煤氣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嗰一個situation呢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因為我哋近乎2000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一個警方喺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嘅防線
咁而當刻呢
2000人嘅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㗎喇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呢
(語音訊息)
咁2000人就stuck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之後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嘅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唔到氣
之後即使喺full mask既filter全部都頂唔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全部入返poly咁當然都繼續企人喇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一啲拘捕都冇
喺一米距離
全部一個拘捕都冇
無限射橡膠子彈
跟住之後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係橡膠子彈窿咁行返去。」
========
【1021】法庭現派裁決書
辯方申請於法庭清場後,在本庭內解釋裁決予被告人。
法官表示裁決書十分長,被告人數眾多,不打算給予太長時間的等候,上訴申請也非今天會處理。
【1023】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短暫交代,並討論求情日子,現休庭15分鐘
【1051】法庭已上傳裁決書
【1056】再開庭
D19 現年20歲,辯方代表希望法庭可取教導所報告,現時為城大學生, 將升讀三年級。法官表示同類型案件一般審訊後判刑以5年起跳,而教導所最長只有3年。法官再指出D19當時身上也有一定數量的裝備,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可能會判教導所。
辯方指出起碼看不到有攻擊性的裝備。
最終,法官表示不打算給予假希望。故此,法庭拒絕為D19取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5日0930作求情(及/或判刑)。
所有被告人需於7月7日前把求情陳詞交予法庭。
所有被告人需要還押,沒有被告有保釋申請。
按:場外有親友哭成淚人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0947 開庭】
理由書共207頁,不會在庭上全部讀出。
裁決速報:
❗️全部被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 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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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
「我冇事我冇事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琴日喺poly圍城開始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咁到琴日poly A core失守嘅時候呢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斷咗poly嘅煤氣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嗰一個situation呢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因為我哋近乎2000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一個警方喺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嘅防線
咁而當刻呢
2000人嘅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㗎喇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呢
(語音訊息)
咁2000人就stuck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之後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嘅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唔到氣
之後即使喺full mask既filter全部都頂唔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全部入返poly咁當然都繼續企人喇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一啲拘捕都冇
喺一米距離
全部一個拘捕都冇
無限射橡膠子彈
跟住之後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係橡膠子彈窿咁行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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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法庭現派裁決書
辯方申請於法庭清場後,在本庭內解釋裁決予被告人。
法官表示裁決書十分長,被告人數眾多,不打算給予太長時間的等候,上訴申請也非今天會處理。
【1023】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短暫交代,並討論求情日子,現休庭15分鐘
【1051】法庭已上傳裁決書
【1056】再開庭
D19 現年20歲,辯方代表希望法庭可取教導所報告,現時為城大學生, 將升讀三年級。法官表示同類型案件一般審訊後判刑以5年起跳,而教導所最長只有3年。法官再指出D19當時身上也有一定數量的裝備,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可能會判教導所。
辯方指出起碼看不到有攻擊性的裝備。
最終,法官表示不打算給予假希望。故此,法庭拒絕為D19取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5日0930作求情(及/或判刑)。
所有被告人需於7月7日前把求情陳詞交予法庭。
所有被告人需要還押,沒有被告有保釋申請。
按:場外有親友哭成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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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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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6.17]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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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15: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原訟法庭在2022年8月30日裁定「指明證據」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22年10月19日駁回上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范(27) #審訊 [1/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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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朱(30)🛑已還押14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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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10:18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聽取兩項控罪後,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連登的背景:
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並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本案涉及兩則連登帖文。第一則與TVB報導有人借周梓樂先生死亡一事作堵路的事件有關;而第二則與TVB報導郭偉強議員襲擊陳志全議員的事件有關。
根據第一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狗改不了食屎」、重建/制裁TVB、「搞鳩黨視」、「私了」TVB新聞記者、「新聞部死全家」、「死100次都嫌少」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根據第二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無恥假新聞、「CCTVB死全家」、「同黑警一樣」、「屌你老母死黨媒」、「三權合作謀殺香港人」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TVB記者)」、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
拘捕被告:
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
帖文的狀態:
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控方的立場:
潘兆初法官在CAAR16/2020案第34段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倫明高法官在CACC321/2014案亦曾引用Turkey法官在DPP v. Armstrong案中表達對煽惑罪的看法:
1:“The actus reus of the offence is the indictment (sic) by the defendant of another to do something which is a criminal offence. He must do so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f the other person does as he asks he will commit a criminal offence. That is the mens rea. On this analys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erson incited is entirely irrelevant.”
2:”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在本案,控方顧及到被告發佈的內容字眼、受眾、其他人的留言、被告的瀏覽紀錄、和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後,認為被告是發佈帖文挑起他人襲擊和傷害TVB記者。
辯方的立場:
在本案,辯方只爭議被告犯案時的意圖。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連登的背景:
1: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2: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Telegram、和臉書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3: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並提供免費新聞報導。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4: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只有被告使用名為「XXX*」的連登帳號。
*本文不會透露帳號名稱
5:在涉及本案的第一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6:在涉及本案的第二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7:「私了」一詞是針對示威者以暴力方式對待持相反政見的人士和警員的行為。
8:在案發時,黃淑明正任職無綫新聞總監;袁志偉則正任職無綫助理總經理(有人曾在本案的第一則帖文提及兩人)。
帖文的狀態:
9: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拘捕被告:
10: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
1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相關內容已被準確紀錄在警員15029的記事冊當中,並由被告簽署。
搜證:
12: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留言作截圖。
13: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瀏覽紀錄作記錄。
14:所有與案相關的證據均被妥善處理和保存。
案底紀錄:
15:被告沒有案底。
案件管理:
控方透露本案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是無綫高層職員,其證供會與本案牽涉的事情相關。
辯方表明若此證人的供詞涉及傳聞證供,或是與本案無關,令其證供損害性大於其價值,辯方會作出反對。
辯方透露本案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PW1於明天才作供,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20日) 09:30作第二天審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下文所述)✅
保釋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到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11:25休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10:18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聽取兩項控罪後,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連登的背景:
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並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本案涉及兩則連登帖文。第一則與TVB報導有人借周梓樂先生死亡一事作堵路的事件有關;而第二則與TVB報導郭偉強議員襲擊陳志全議員的事件有關。
根據第一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狗改不了食屎」、重建/制裁TVB、「搞鳩黨視」、「私了」TVB新聞記者、「新聞部死全家」、「死100次都嫌少」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根據第二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無恥假新聞、「CCTVB死全家」、「同黑警一樣」、「屌你老母死黨媒」、「三權合作謀殺香港人」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TVB記者)」、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
拘捕被告:
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
帖文的狀態:
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控方的立場:
潘兆初法官在CAAR16/2020案第34段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倫明高法官在CACC321/2014案亦曾引用Turkey法官在DPP v. Armstrong案中表達對煽惑罪的看法:
1:“The actus reus of the offence is the indictment (sic) by the defendant of another to do something which is a criminal offence. He must do so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f the other person does as he asks he will commit a criminal offence. That is the mens rea. On this analys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erson incited is entirely irrelevant.”
2:”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在本案,控方顧及到被告發佈的內容字眼、受眾、其他人的留言、被告的瀏覽紀錄、和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後,認為被告是發佈帖文挑起他人襲擊和傷害TVB記者。
辯方的立場:
在本案,辯方只爭議被告犯案時的意圖。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連登的背景:
1: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2: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Telegram、和臉書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3: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並提供免費新聞報導。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4: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只有被告使用名為「XXX*」的連登帳號。
*本文不會透露帳號名稱
5:在涉及本案的第一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6:在涉及本案的第二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7:「私了」一詞是針對示威者以暴力方式對待持相反政見的人士和警員的行為。
8:在案發時,黃淑明正任職無綫新聞總監;袁志偉則正任職無綫助理總經理(有人曾在本案的第一則帖文提及兩人)。
帖文的狀態:
9: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拘捕被告:
10: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
1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相關內容已被準確紀錄在警員15029的記事冊當中,並由被告簽署。
搜證:
12: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留言作截圖。
13: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瀏覽紀錄作記錄。
14:所有與案相關的證據均被妥善處理和保存。
案底紀錄:
15:被告沒有案底。
案件管理:
控方透露本案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是無綫高層職員,其證供會與本案牽涉的事情相關。
辯方表明若此證人的供詞涉及傳聞證供,或是與本案無關,令其證供損害性大於其價值,辯方會作出反對。
辯方透露本案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PW1於明天才作供,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20日) 09:30作第二天審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下文所述)✅
保釋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到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11:25休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2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5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2020年3月14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7。
🔹控方主問
PW15連同隊員於真光書院下車,因馬路上有磚頭、木板等路障,消防車無法前進,停泊在窩打老道與真義里交界,然後PW15和隊員沿窩打老道往地鐵站D出口行。他們不能從D出口進入地鐵站,因為當他從油麻地消防局望出彌敦道時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認為當時對其同事會構成危險,於是改經東方街去碧街。
他們徒步去到碧街的A2出口,見到A2出口已拉閘上鎖,鐵閘亦綁上卡板;他們手上有的工具無法進行爆破,於是PW15指派兩名同事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觀察環境,他自己就和其餘同事留在A2出口位置,繼續嘗試進入;後來他們都有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
當他決定要去A1出口時,警方的增援、速龍小隊從其後方、廣華醫院方向進發,從後跑過他,他則繼續過彌敦道,先到達靠近安利大廈的A1出口位置,即「闊巷」。他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入口位置有火,遂用手上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同時嘗試聯絡較早前指派先過去的兩名同事,問他們位置;當時他見到有警員正在進行拘捕行動。部分人正被制服中,部分已坐在地上;PW15見不到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可進出闊巷。
其後他沿行人路到「窄巷」,站在彌敦道望入砵蘭街的一段窄巷,見到有多於一名警員在近彌敦道的窄巷巷口(無法講實際有多少警員)。當時有人疊人情況,縱橫交錯地趴喺度,沒有向特定方向。人疊人已疊至高於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窄巷的盡頭。其後他把人救出,並向消防控制中心要求增援。當時、即約23:32,他見到仍有大量示威者從彌敦道逃跑中,部分跑向旺角方向,部分轉入碧街闊巷,沒有人再跑入窄巷。他沒有留意到跑入闊巷的人有沒有被警員制服。
他的救援是把疊起的人由上而下逐個逐個救落地,隨後警員就把該些被救出的人帶走——不是PW15刻意把人交給警員,而是他把人救出後警員就馬上把人帶走。
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在追捕於彌敦道上逃跑中的示威者,有人往旺角方向跑,有人經碧街跑向砵蘭街方向。
他不能確定,自己由闊巷行至窄巷時警方是否已設立非正式封鎖線,但他身處窄巷時已有幾名警員在他的後方、靠近彌敦道位置。
🔸辯方D11代表盤問
PW15由A2出口想過彌敦道到A1出口時,突然警方與速龍推進,然後有一大堆人在跑。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2 高級督察溫志豪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8。
🔹控方主問
23:26警方開始推進,當時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的示威者往旺角方向後退,而且有一部分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後巷。警方未起步前,現場有大概1,500名示威者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警方起步後,幾乎全部示威者都是向後(即往旺角方向)跑。
PW12形容示威者堵塞在碧街後巷情況為「人球」:有一部分人在A1出口附近的後巷「擠擁住」、「類似演唱會有人堆喺出口」。
他在彌敦道上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立即去了窄巷;當他到達窄巷,見到已有速龍小隊成員身處窄巷,速龍已制服巷裡的示威者,主要在看守該些被制服人士。現場已被速龍控制,是在警方監管底下。有人「坐喺度」,有人「跪喺度」,數人「趴咗喺地下度」。他估計窄巷內大約有一百名示威者,估算整條窄巷深10-12米。
他到窄巷後首先見到一名女示威者趴在地上,對於他的提問沒有反應,所以他檢查其身體狀況,有呼吸和脈搏,於是把她以復原臥式安置,並指令自己的隊員在該位置設立封鎖線,接替稍後有其他職務的速龍進行看守。他去到闊巷時,闊巷都有警員設立封鎖,亦有近30名示威者坐在地上。
🔸辯方D10代表盤問
進入臨時羈留區需要登記。當晚拘捕了很多示威者,要分批進入臨時羈留區,部分要在等候區等,亦有些沒有去過等候區;傷勢較輕的可能在等候區等,亦可能在附近由警員看守。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3 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2019年11月21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2。
🔹控方主問
PW13於大約23:35到達彌敦道碧街交界,當時A1出口、安利大廈都有速龍成員,在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沒有其他未經批准人士出入,當時警方已形成防線。
機動部隊D連分成4支小隊,每支小隊再細分成4支縱隊。PW13於地圖上標示當晚23:55所設立之封鎖線:D1小隊之第一縱隊(A1出口)、第三縱隊(彌敦道碧街交界至祥興大廈)、第四縱隊(彌敦道南北行線至寶寧大廈),已制服的示威者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看管。有醫療需要的人會在現場接受治療或等候安排送院,情況緊急的會立即送院。PW13職責是協助現場救護人員,聽取其指示安排傷者送院,亦會安排警員陪同受傷示威者到不同醫院就診。
🔸辯方D10代表盤問
PW13只為需要送院的示威者進行登記。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2019年11月20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4。
[12:57午休]
14:30續審,將繼續傳召PW20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2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5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2020年3月14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7。
🔹控方主問
PW15連同隊員於真光書院下車,因馬路上有磚頭、木板等路障,消防車無法前進,停泊在窩打老道與真義里交界,然後PW15和隊員沿窩打老道往地鐵站D出口行。他們不能從D出口進入地鐵站,因為當他從油麻地消防局望出彌敦道時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認為當時對其同事會構成危險,於是改經東方街去碧街。
他們徒步去到碧街的A2出口,見到A2出口已拉閘上鎖,鐵閘亦綁上卡板;他們手上有的工具無法進行爆破,於是PW15指派兩名同事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觀察環境,他自己就和其餘同事留在A2出口位置,繼續嘗試進入;後來他們都有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
當他決定要去A1出口時,警方的增援、速龍小隊從其後方、廣華醫院方向進發,從後跑過他,他則繼續過彌敦道,先到達靠近安利大廈的A1出口位置,即「闊巷」。他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入口位置有火,遂用手上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同時嘗試聯絡較早前指派先過去的兩名同事,問他們位置;當時他見到有警員正在進行拘捕行動。部分人正被制服中,部分已坐在地上;PW15見不到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可進出闊巷。
其後他沿行人路到「窄巷」,站在彌敦道望入砵蘭街的一段窄巷,見到有多於一名警員在近彌敦道的窄巷巷口(無法講實際有多少警員)。當時有人疊人情況,縱橫交錯地趴喺度,沒有向特定方向。人疊人已疊至高於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窄巷的盡頭。其後他把人救出,並向消防控制中心要求增援。當時、即約23:32,他見到仍有大量示威者從彌敦道逃跑中,部分跑向旺角方向,部分轉入碧街闊巷,沒有人再跑入窄巷。他沒有留意到跑入闊巷的人有沒有被警員制服。
他的救援是把疊起的人由上而下逐個逐個救落地,隨後警員就把該些被救出的人帶走——不是PW15刻意把人交給警員,而是他把人救出後警員就馬上把人帶走。
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在追捕於彌敦道上逃跑中的示威者,有人往旺角方向跑,有人經碧街跑向砵蘭街方向。
他不能確定,自己由闊巷行至窄巷時警方是否已設立非正式封鎖線,但他身處窄巷時已有幾名警員在他的後方、靠近彌敦道位置。
🔸辯方D11代表盤問
PW15由A2出口想過彌敦道到A1出口時,突然警方與速龍推進,然後有一大堆人在跑。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2 高級督察溫志豪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8。
🔹控方主問
23:26警方開始推進,當時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的示威者往旺角方向後退,而且有一部分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後巷。警方未起步前,現場有大概1,500名示威者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警方起步後,幾乎全部示威者都是向後(即往旺角方向)跑。
PW12形容示威者堵塞在碧街後巷情況為「人球」:有一部分人在A1出口附近的後巷「擠擁住」、「類似演唱會有人堆喺出口」。
他在彌敦道上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立即去了窄巷;當他到達窄巷,見到已有速龍小隊成員身處窄巷,速龍已制服巷裡的示威者,主要在看守該些被制服人士。現場已被速龍控制,是在警方監管底下。有人「坐喺度」,有人「跪喺度」,數人「趴咗喺地下度」。他估計窄巷內大約有一百名示威者,估算整條窄巷深10-12米。
他到窄巷後首先見到一名女示威者趴在地上,對於他的提問沒有反應,所以他檢查其身體狀況,有呼吸和脈搏,於是把她以復原臥式安置,並指令自己的隊員在該位置設立封鎖線,接替稍後有其他職務的速龍進行看守。他去到闊巷時,闊巷都有警員設立封鎖,亦有近30名示威者坐在地上。
🔸辯方D10代表盤問
進入臨時羈留區需要登記。當晚拘捕了很多示威者,要分批進入臨時羈留區,部分要在等候區等,亦有些沒有去過等候區;傷勢較輕的可能在等候區等,亦可能在附近由警員看守。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3 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2019年11月21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2。
🔹控方主問
PW13於大約23:35到達彌敦道碧街交界,當時A1出口、安利大廈都有速龍成員,在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沒有其他未經批准人士出入,當時警方已形成防線。
機動部隊D連分成4支小隊,每支小隊再細分成4支縱隊。PW13於地圖上標示當晚23:55所設立之封鎖線:D1小隊之第一縱隊(A1出口)、第三縱隊(彌敦道碧街交界至祥興大廈)、第四縱隊(彌敦道南北行線至寶寧大廈),已制服的示威者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看管。有醫療需要的人會在現場接受治療或等候安排送院,情況緊急的會立即送院。PW13職責是協助現場救護人員,聽取其指示安排傷者送院,亦會安排警員陪同受傷示威者到不同醫院就診。
🔸辯方D10代表盤問
PW13只為需要送院的示威者進行登記。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2019年11月20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4。
[12:57午休]
14:30續審,將繼續傳召PW20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D7繼續作供
🔸辯方有補充問題
P16 關於D7嘅相部,1-4號相係裝束,5-6號想喺背囊,7-9號相喺手機,手機在褲袋內,11-12號相係衫褲鞋襪,係藍色牛仔布鞋,13-19號想喺背囊內嘅物品,20號相係長者八達通卡,係食飯時媽媽比俾嘅,叫D7去增值,遲啲公公嚟香港,俾公公用,21號相係D7嘅八達通,在銀包內。
[09:45]🔹控方盤問
指出D7曾經在2019年做過4次舞台劇,又引述當時的廣告內容,D7有印象。
重複D7在2019年11月11日返工途中感到不適,查問幾點落車,行咗幾遠,當日有無落雨,搭咩車返屋企,點解唔即時去睇醫生,同醫生講咩?12日好返點解唔返工?(內容無謂,下删三百字)
11月14日係拍拖紀念日,會送禮物,但女朋友在正日要上堂到22:00,改在星期六慶祝,11號覺得第二日會好返,所以諗住去買禮物,12號晚送咗先,印象中中環有Tiffany,唔肯定準確位置,12號去到中環站,有用Google map揾邊個出口,唔知IFC都有Tiffany。
2019年6~11月間有去旅行,有用Facebook ,知道香港發生咩事,有聽過三罷。11月12日07:00起身,感覺差唔多好返,七點至10點期間,有留意堵塞地鐵,睇新聞嗰時已經正常返,冇留意有「和你lunch」,知道有三罷,但唔知係邊一日。食早餐時冇開電視冇睇新聞,好少睇手機,當時上緊碩士課程,食完早餐做功課,唔同意知道有「和你lunch」,冇乜關心社會事件,希望盡快平息,出入一直無受交通影響,會避開。
D7爸爸的食品公司做咗13至14年,又去荃灣嘅凍庫幫手,有相D7-4A,着住羽絨,係每人一套嘅衣物裝備,仲有其他保暖衣物,自己冇戴帽,唔知爸爸媽媽有冇。
當日食晏時爸爸叫去IFC、處理關於投訴事件,有講要做啲咩,略略睇吓有幾多爛,影相俾佢,當時唔知關於幾多貨,現在睇D7-5單據,有兩箱,共30kg翡翠螺。爸爸叫D7睇完螺之後同IFC city’super 魚部主管say sorry,講兩句好說話,預計有需要在凍庫逗留一段時間,估計一兩分鐘。這部份無在主問時講,唔同意係作故仔,幾句講完。
D7不是食品公司員工,工作返醫院,讀緊碩士課程,唔係經常去荃灣凍庫,除D7之外,有外判嘅送貨司機,佢都會入凍庫執貨,如果有客投訴,要去客戶嘅凍庫檢查,平時係由爸爸做,司機唔會做。
本案嘅護眼罩、手袖、頭套,係爸爸嘅,D7屋企冇,護眼罩係free size,D7合用,第一次處理投訴,去過客人嘅凍庫幫手,正常來講送貨係送到入凍庫,D7未入過city‘super 嘅凍庫,知道有公家羽絨,冇試過着,唔知適唔適合大細,知道羽絨有帽,知道非常寒冷。唔同意city‘super嘅羽絨只係員工用,唔記得資訊係點嚟,但知道係公家用,同意冇着過。
12號離開屋企,冇帶冷帽,D7-4B相中爸爸有戴冷帽,P56薄黑色手袖,同意從新聞中見到示威者係用黑色頭套和手袖,唔同意出門口時係諗住去示威地點,因此帶呢啲物件會有危險,示威者周圍都有,好難避免,要如常生活,物品在背囊,冇着住,同意被警方截查會有危險,所以現在在法庭,當時天真,以為在袋內就與我無關。
唔同意最簡單直接方法,係由家中大羽絨去city’super。
有讀過化學和生物科,唔記得有冇讀過sulphur dioxide,唔識對人嘅皮膚和眼睛有影響,唔知道催淚煙有sulphur dioxide,知道好難聞,P57防風眼罩上嘅膠布唔係D7貼嘅,同意可以防止氣體進入眼罩,可以放催淚煙。
以D7認知,當日city‘super會供應薄嘅膠手套,係食物安全用嗰啲,唔係保暖嘅,唔同意主控講唔俾帶手套,唔同意因為當日冇帶保暖手套,所以咁講,唔記得點樣知道,city‘super唔俾帶自己手套入去。
[11:11~11:35] 小休
12號14:30~14:50食飯,15:00出門,執嘢包括手就頭痛惡夢驚五至20分鐘做以上嘅嘢,city’super喺公司其中一個重要客戶,爸爸好緊張,要D7去,無冇需要盡快去,六點前去到就得,估計係11號晚投訴,唔知準確時間;D7唔知爸爸有無打過電話,有講過搵主管,知道係邊個,因為送過貨,唔同意如果真係有投訴就先去city‘super,唔知IFC都有Tiffany,無從網上搵Tiffany,只係去中環嗰間,唔同意去IFC係作出嚟。
女朋友住住何文田,12號好返,唔怕見佢,11號晚諗住12號送禮物,同意唔係一定要12號送,約咗佢朋友在當日下午見面,冇詳細計劃,唔係慶祝紀念日,13號由女朋友屋企返工,女朋友家冇睡衣褲, 同意可以擺定,但係冇,所以帶P59 & P60 黑色短袖衫褲,唔同意因為13號會帶Con,所以有生理鹽水,因為con 水一直放在背囊,唔係嗰日特登放入去。生理鹽水係在醫院攞嘅,因為買咗新儀器,唔使用細樽裝水,上司指有需要就可以拎,唔記得嗰時有幾多,微不足道嘅事,唔同意上司無講可以攞。
唔同意P59 & P60 唔係用作睡衣,唔同意生理鹽水係用嚟戴con,係另有目的。
12號獨自去中環Tiffany,在中環任何時段冇認識任何人,在地鐵聽到廣播G出口封咗。無在置地廣場行街買嘢,知道G出口可以去到畢打街,唔知道有通道直接由地鐵去置地廣場,Google Maps睇到就係G出口,搜尋中環Tiffany在邊個出口,當時以為Tiffany係地舖,唔知道可以由置地裏面行入Tiffany。
約15:20~15:25到D出口,知道有社會事件,知道背囊內有手袖、護目鏡、生理鹽水,唔會想在示威現場逗留,上到地面轉左去畢打街德輔道中,過馬路去到對面LV店舖,中間冇停過,過咗馬路放慢腳步,望返畢打街左後方,唔係停低,有繼續向前行去雪廠街,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向聲音方向,應該係繼續行緊,冇停低,行過見到Tiffany閂咗門,聽到第二下槍聲,想遠離畢打街,向前行。
🎥MFI 6 (1), @15:25:30,🎥P141(8) 15:25:28~15:23:36,辯方反對,指控方在案情指控時無指出,無播片。控方指係已呈堂證物,在盤問階段作出測試,指出D7當時在片段中出現。控方倒後播片,@15:25:10 見到D7,指唔係所有嘢播晒出嚟,測試過程,可以用未播過片段,MFI 6 只係協助法庭專注,唔等於其他無用。
控方向D7指出,留待法庭處理。
盤問未完,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D7繼續作供
🔸辯方有補充問題
P16 關於D7嘅相部,1-4號相係裝束,5-6號想喺背囊,7-9號相喺手機,手機在褲袋內,11-12號相係衫褲鞋襪,係藍色牛仔布鞋,13-19號想喺背囊內嘅物品,20號相係長者八達通卡,係食飯時媽媽比俾嘅,叫D7去增值,遲啲公公嚟香港,俾公公用,21號相係D7嘅八達通,在銀包內。
[09:45]🔹控方盤問
指出D7曾經在2019年做過4次舞台劇,又引述當時的廣告內容,D7有印象。
重複D7在2019年11月11日返工途中感到不適,查問幾點落車,行咗幾遠,當日有無落雨,搭咩車返屋企,點解唔即時去睇醫生,同醫生講咩?12日好返點解唔返工?(內容無謂,下删三百字)
11月14日係拍拖紀念日,會送禮物,但女朋友在正日要上堂到22:00,改在星期六慶祝,11號覺得第二日會好返,所以諗住去買禮物,12號晚送咗先,印象中中環有Tiffany,唔肯定準確位置,12號去到中環站,有用Google map揾邊個出口,唔知IFC都有Tiffany。
2019年6~11月間有去旅行,有用Facebook ,知道香港發生咩事,有聽過三罷。11月12日07:00起身,感覺差唔多好返,七點至10點期間,有留意堵塞地鐵,睇新聞嗰時已經正常返,冇留意有「和你lunch」,知道有三罷,但唔知係邊一日。食早餐時冇開電視冇睇新聞,好少睇手機,當時上緊碩士課程,食完早餐做功課,唔同意知道有「和你lunch」,冇乜關心社會事件,希望盡快平息,出入一直無受交通影響,會避開。
D7爸爸的食品公司做咗13至14年,又去荃灣嘅凍庫幫手,有相D7-4A,着住羽絨,係每人一套嘅衣物裝備,仲有其他保暖衣物,自己冇戴帽,唔知爸爸媽媽有冇。
當日食晏時爸爸叫去IFC、處理關於投訴事件,有講要做啲咩,略略睇吓有幾多爛,影相俾佢,當時唔知關於幾多貨,現在睇D7-5單據,有兩箱,共30kg翡翠螺。爸爸叫D7睇完螺之後同IFC city’super 魚部主管say sorry,講兩句好說話,預計有需要在凍庫逗留一段時間,估計一兩分鐘。這部份無在主問時講,唔同意係作故仔,幾句講完。
D7不是食品公司員工,工作返醫院,讀緊碩士課程,唔係經常去荃灣凍庫,除D7之外,有外判嘅送貨司機,佢都會入凍庫執貨,如果有客投訴,要去客戶嘅凍庫檢查,平時係由爸爸做,司機唔會做。
本案嘅護眼罩、手袖、頭套,係爸爸嘅,D7屋企冇,護眼罩係free size,D7合用,第一次處理投訴,去過客人嘅凍庫幫手,正常來講送貨係送到入凍庫,D7未入過city‘super 嘅凍庫,知道有公家羽絨,冇試過着,唔知適唔適合大細,知道羽絨有帽,知道非常寒冷。唔同意city‘super嘅羽絨只係員工用,唔記得資訊係點嚟,但知道係公家用,同意冇着過。
12號離開屋企,冇帶冷帽,D7-4B相中爸爸有戴冷帽,P56薄黑色手袖,同意從新聞中見到示威者係用黑色頭套和手袖,唔同意出門口時係諗住去示威地點,因此帶呢啲物件會有危險,示威者周圍都有,好難避免,要如常生活,物品在背囊,冇着住,同意被警方截查會有危險,所以現在在法庭,當時天真,以為在袋內就與我無關。
唔同意最簡單直接方法,係由家中大羽絨去city’super。
有讀過化學和生物科,唔記得有冇讀過sulphur dioxide,唔識對人嘅皮膚和眼睛有影響,唔知道催淚煙有sulphur dioxide,知道好難聞,P57防風眼罩上嘅膠布唔係D7貼嘅,同意可以防止氣體進入眼罩,可以放催淚煙。
以D7認知,當日city‘super會供應薄嘅膠手套,係食物安全用嗰啲,唔係保暖嘅,唔同意主控講唔俾帶手套,唔同意因為當日冇帶保暖手套,所以咁講,唔記得點樣知道,city‘super唔俾帶自己手套入去。
[11:11~11:35] 小休
12號14:30~14:50食飯,15:00出門,執嘢包括手就頭痛惡夢驚五至20分鐘做以上嘅嘢,city’super喺公司其中一個重要客戶,爸爸好緊張,要D7去,無冇需要盡快去,六點前去到就得,估計係11號晚投訴,唔知準確時間;D7唔知爸爸有無打過電話,有講過搵主管,知道係邊個,因為送過貨,唔同意如果真係有投訴就先去city‘super,唔知IFC都有Tiffany,無從網上搵Tiffany,只係去中環嗰間,唔同意去IFC係作出嚟。
女朋友住住何文田,12號好返,唔怕見佢,11號晚諗住12號送禮物,同意唔係一定要12號送,約咗佢朋友在當日下午見面,冇詳細計劃,唔係慶祝紀念日,13號由女朋友屋企返工,女朋友家冇睡衣褲, 同意可以擺定,但係冇,所以帶P59 & P60 黑色短袖衫褲,唔同意因為13號會帶Con,所以有生理鹽水,因為con 水一直放在背囊,唔係嗰日特登放入去。生理鹽水係在醫院攞嘅,因為買咗新儀器,唔使用細樽裝水,上司指有需要就可以拎,唔記得嗰時有幾多,微不足道嘅事,唔同意上司無講可以攞。
唔同意P59 & P60 唔係用作睡衣,唔同意生理鹽水係用嚟戴con,係另有目的。
12號獨自去中環Tiffany,在中環任何時段冇認識任何人,在地鐵聽到廣播G出口封咗。無在置地廣場行街買嘢,知道G出口可以去到畢打街,唔知道有通道直接由地鐵去置地廣場,Google Maps睇到就係G出口,搜尋中環Tiffany在邊個出口,當時以為Tiffany係地舖,唔知道可以由置地裏面行入Tiffany。
約15:20~15:25到D出口,知道有社會事件,知道背囊內有手袖、護目鏡、生理鹽水,唔會想在示威現場逗留,上到地面轉左去畢打街德輔道中,過馬路去到對面LV店舖,中間冇停過,過咗馬路放慢腳步,望返畢打街左後方,唔係停低,有繼續向前行去雪廠街,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向聲音方向,應該係繼續行緊,冇停低,行過見到Tiffany閂咗門,聽到第二下槍聲,想遠離畢打街,向前行。
🎥MFI 6 (1), @15:25:30,🎥P141(8) 15:25:28~15:23:36,辯方反對,指控方在案情指控時無指出,無播片。控方指係已呈堂證物,在盤問階段作出測試,指出D7當時在片段中出現。控方倒後播片,@15:25:10 見到D7,指唔係所有嘢播晒出嚟,測試過程,可以用未播過片段,MFI 6 只係協助法庭專注,唔等於其他無用。
控方向D7指出,留待法庭處理。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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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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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