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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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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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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甫開庭,D1大律師說D1已明白其權利,他現時選擇不作供;D2大律師說D2已明白其權利,她選擇作供。

本來今日只是半日審訊,不過法庭將雜案續審延後處理,所以改為全日審訊。

D2已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4:30作結案陳詞,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亦批准D1更改報到的警署

由於需時處理地圖和相關證供,敝台會於6月10日約12:00時發佈所有證人作供的內容。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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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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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重温昨日口供,睇辯方相片D3-1, 3, 4,見D3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都係着黑色衫,今日着長袖深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2019年嘅衣着多數係深色,到2023年都多數係深色,係個人習慣。

案發當日所準備的活動分為三個階段:1. 兩點約咗女友鄭小姐在中環等,去威靈頓街Cafê Crêpe 食嘢;2. 食完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3. 當晚七點約朋友駱先生去太古城X-battle 打泰拳。駱先生係中學同學,中二認識,駱先生有打排球,係校隊,離開學校之後有去跟球會打波,打香港公開男子比賽,之後球會轉咗去中學打業餘排球,打區際比賽。

D3-4係在X-battle影嘅相,相中前邊位置係打泰拳嘅,後邊係健身區,有時會做健身,玩戰繩,做Smith綜合訓練架,係一部機可以做不同健身動作:臥推、深蹲、推臂,玩戰繩要戴手套,訓練架都要戴手套,先唔會跣手,捉緊啲。

D3-4黑衫係自備,手帶手套係自備,每次帶去,係承認事實中證物P187 & P209。

承認事實第6段,15:26時D3在凹位被截停拘捕,警方檢取一系列物品,恤衫,褲,鞋,背囊,背囊套,黑色圍巾(打拳用嘅頭巾),係自己買,用嚟綁頭髮,黑色T恤,黑色短褲,係打拳用嘅衫褲;P24 & P25當日出街戴住,乾淨嘅,D3-4相中嘅衫有logo,褲係排球褲。P187有八達通卡,電話,電話卡。

承認事實第7段,被拘捕時管有嘅物品,無被檢取,在警署俾返D3,有一包煙,打火機,充電器,iPhone線,藍色毛巾,打完拳沖涼用,灰色水樽,兩條黑色拳帶,辯方呈上實物,D3描述如何戴在手上。手套係Polyester 做,承認事實無提及手套,嗰日有帶出街。

[15:10~15:25] 小休

約咗鄭小姐14:00在中環等,她住粉嶺,會在皇后像廣場落車,會在嗰度等;D3家住柴灣,前一日有返工,當日放假瞓晏啲,約12:30起身,無食早餐,帶住背囊,大概13:20出門口,去樓下搭780號巴士,之前搭過,車程約25分鐘到中環,等咗約5分鐘巴士,用八達通畀錢,搜到八達通,780經東區走廊去中環,當日無塞車,約13:50到中環,在皇后將廣場花園落車。

睇地圖P151,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巴士下層有螢光幕,睇到時間,落車後見到近環球大廈有人,當時距離好遠,無留意係咩人,見唔到有人崛磚、掟磚、放火、破壞商舖、破壞交通工具,無與他人交談,諗住先去餐廳,但係見到電話熄咗機,前一晚唔記得叉電,當時即用叉電器叉電,電話係二手買嘅,叉住都要10多分鐘先用到,因為約咗兩點,所以搵方法打電話俾佢先,諗住揾電話亭,行皇后像廣場花園去遮打道行人路,再經另一花園到德輔道中行人路,閉路電視顯示D3最早出現在中環係13:57,P141(11),D3著藍色長袖衫,孭背囊,有背囊套,風褸在背囊內,帶咗兩條頭巾在背囊內,打拳會用嚟吸汗,打完做健身,帶多一條替換。片段中行走嘅步伐同平時一樣。

🎥P141(10),13:56:53時,D3戴住口罩,因為人多車多防塵。

睇地圖P151,D3描述行走路線,由干諾道中行去遮打道,德輔道中行人路,直至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係搵電話亭,但搵唔到。行人路有人行,向畢打街德道中交界行,D3當時見到巴士停在電車路,見到好多人聚集,咩色衫嘅人都有,多數人係企喺度,唔見有人掘轉或破壞交通燈,從閉路電視見到遠方有好多人,無用任何方式交流,無用言語、手勢、拍掌、眼神、表情交流,唔識在場任何人。

經遮打道行人路返去皇后像廣場花園,搵到電話亭,近太子大廈,辯方呈上該電話亭相片D3-7,打咗俾女朋友,話畀佢知到咗中環,佢上車無耐就塞車,唔知幾點到,在大埔公路好塞車。叫佢休息吓,唔使急,到咗之後搵我;收線之後去搵餐廳位置,未去過,手機有返電,用Google Maps搵,手機無裝控方指嘅Now,CableTV,HK01,Apple news,立場,或明報,通常用電腦睇Yahoo新聞;在斑馬線過馬路,向德輔道中匯豐銀行總行,經雪廠街行人路轉右,行左邊行人路向上環,去到Mark & Spencer見好多人在畢打街聚集,無特別為意做咩事,無望畢打街與德輔道交界,或畢打街與干諾道交界,無用任何方式交流,唔見有人掘轉、掟磚、放火、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

繼續睇地圖P151,轉左去德己立街,轉入威靈頓街,見到Cafe Crepe,呈上D3影嘅相D3-8,見到Cafe Crepe右邊係地址15B,當日約14:15 到,無戴錶,時間係睇電話嘅,當時無入去,落返德己立街,經戲院里到德輔道中行人路,去咗環球大廈,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女朋友會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

🎥P143(4),14:28:12時,D3在行人路上望向馬路,睇行車情況,留意女朋友的車到未,見到有雜物在路上,有木板和雪糕筒,但唔見有火堆,唔見有人掟磚,望咗幾秒,返轉頭往南行,步伐同平時差唔多,又睇吓馬路發生咩事,當時無為意畫面下方有兩位女士,各拎住長遮,唔知佢哋點解戴口罩,14:29:06又在觀察,14:28:12~14:30:36 D3 多次兩頭望,時間比實時快約三分鐘,雙方無爭議。

之後在附近行人路散步,唔入商場行,因為無買名牌,興趣唔大,等女朋友,佢搭673號巴士,在皇后像廣場干諾道中落車。

🎥P143(1),14:42:16時,見到D3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在欄杆旁站立,望向馬路,翹埋雙手,在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逗留一段時間,D3稱好奇望出去,見到好多人行出馬路,當時干諾道中有車行。

🎥P143(1),干諾道中行人路另一角度,14:44:37,D3行返轉頭,步速一樣,14:45:40,翹埋雙手,避開啲人,見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雪糕筒,木板,唔見有人放火、掟磚、破壞巴士。

[16:47] 休庭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2❗️)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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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盤問
0620-0644 防線碧街西面無救護員/市民進出

📹(時差有20分鐘)
見窩打老道西行線,證人指進入鏡頭的警察是D2小隊

📹2348實時
見警察後方,面向北,證人指是d2小隊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北面有示威者。黃色頭燈為d2,藍d3,綠d4,每一小隊有41人

🔸D4辯方盤問:
2315-2326會合大隊補給彈藥,當時有無了解現場,證人答有,並指及後加入黃格的防線行動,忘記何時發射催淚彈。根據記錄,2315-2326時有54 發催淚彈,29發像膠子彈, 2發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3 發雷明槍。證人同意催淚煙有散至示威者範圍,而早前稱嗅到強烈的味道有可能是來自催淚氣。

🔸D5辯方盤問:
辯方指地圖顯示京士柏公園西北面見窩打老道路段,往西望見窩打老道彌敦道道交界,即對峙位置。D隊轉往窩打老道西望向果欄方向階段,證人指中間視線沒有受阻。

👤陳廣池:
陳官問證人凹位入口處有無特別望入去,證人指無,忘記了內裏有沒有人,指D2隊不讓他人進出巷/大廈,亦有警員看守大廈,

辯方:證人同意到達後看到示威者已被警方控制,忘記他們是否一排排坐低,辯方問是否示威者被清後由d2封鎖該位置,證人回總之係佢叫d2接手d1 ,時間為0020,但講唔到d1何時開始封鎖該位置

控方:證人認不出相中面向西邊的警員屬那一小隊

📌傳召pw6 梁家俊高級督察16306

🔹控方主問
現駐水警,案發為d3指揮官。11月18日2155到達加士居道支援,d2 隊負責處理被捕人士,d3和d1則北海街再向北推,2218 d3隊到達彌敦道中央郵局,曾舉橙旗。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前有用彈藥,包括19發催淚彈,20發橡膠和5發布袋彈。

證人指見示威總數2000人,深色衣着有裝備,有掟嘢,以雨傘,木板和膠板設置防線。證人於2242,2253和2259指令17946舉黑旗,於2243和2305則指令舉橙𣄃,證人自己有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並相信前排的示威者能夠聽到。證人指沒有看見示威者有離去,而暴力行為也更強。

及後證人於通信機得知有速龍會增援,2326有指示前往出發拘捕和驅散,證人指示威者見狀跑,而車路和行人路有玻璃,磚頭,雨傘,面罩,護踭和護膝。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往旺角跑,當時證人在南行線,示威者在北行線,證人追至a1 出口便停止。

2330 有指令前往寶寧大廈 設立臨時羈留區,2345證人叫2951設置防線,內部由CID , 外部由機動部隊看守。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由油麻地碧街和a1 出口處押人去THA,入口是面向寶寧大廈旁的行人路位,出口是面向寶寧大廈的行車路位置,證人指他周圍走作監察,對其他封鎖線的情況不清楚。

證人指等候區無圍邊界,示威者坐或者踎喺度,有警看守,醫療區則有圍起。臨時羈留區的橙帶用梯子作固定,證人指出該梯不是屬於警方,是從附近地方拿取的,不知屬於何人。

北海街往北推,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再往北面推進至碧街時,證人指中途大部份商舖關上。睇片,見寶寧大廈外,有梯,警員在拉橙帶設置tha中,證人指藍色頭燈是他的隊伍d3,當中有些包括身後有綠色燈。tha 至0533完結,證人指出沒有非被控制的示威者進入THA。

🔸D4辯方盤問:
證人忘記他的隊伍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由誰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彈。而於2326 go go go指令前,有大量催淚彈和其煙霧覆蓋了前方的示威者,證人忘記當天有沒有戴防毒面具,同意聞到催淚氣體。

2326前,經過彌敦道時有強烈催淚氣體味道,而THA有多過一名人士需要洗眼,證人同意看似受催淚煙影響。證人指出亦有警員除下裝備清洗眼睛。證人同意由窩打老道到碧街階段,有多名人士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出現需要洗眼和咳嗽的情況,辯方問碧街至咸美頓街有無此情況,證人回答嗰邊無乜人,記憶就無。

證人指出他後尾有段時間沒有戴防毒面罩,即是2335至2345設置THA時,同意當時眼睛澀,仍嗅到有催淚氣體味道,同意催淚氣體可以令皮膚和眼睛受到影響。而在設置THA 時,證人的隊伍和其他隊伍已經拘捕了很多示威者。陳官問證人有無戴頭盔,會唔會因為咁而留汗,如果汗水整到眼會唔會都澀,證人回答係受催淚氣體影響。並指警察也有細支裝的生理鹽水。辯方問證人知不知道催淚氣體幾時散,證人會答不知道。

🔸D5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帶「示威者」由等候區往THA,當中以示威者的形容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諗法,證人同意,亦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親眼看見他們做過什麼, 不知道由誰人帶該批人士到等候區,亦不知道由那裏帶至等候區及帶去等候區當中的原因。

🔸D15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被捕的213人之數目不是由他所計算的,不知道如何點算出來,沒有資料可以講到等候區何時有多少人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往北推進時沒有再用催淚氣體,控方問咁警察跑緊嗰陣時有無,證人回答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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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問證人列表上有沒有可以刪減的空間,控方指部分可以獲承認事實處理,並表示知道辯方欲找出那一個封鎖位有漏。

下星期一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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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9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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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31) #裁決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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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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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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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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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0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此為後補的內容,非即時-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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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簡要:

📌控方案情簡述:

拘留:

在2020年2月29日約22:58時,PW1與隊員按指示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南行線,並設立防線。在當日約23:10時,PW1與隊員向南面 (即往尖沙咀的方向) 推進和進行掃蕩行動,並於約23:17時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並在稍後時間拘捕了77人,包括兩位被告。警員於當時拘捕77人是因他們認為這77人無視警方的警告,並選擇逗留在已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

調查:

PW2經調查後,認為片段曾顯示兩位被告曾參與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位處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 (即近山東街與彌敦道的交界) 的非法集結。因為:

1:疑似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型和衣著與警員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拍攝的相片相同;

2:疑似第二被告經常與AP59和梁XX一同行走;和

3:疑似第二被告曾多次靠近閉路電視和出現在山東街的馬路。

非法集結的情況:

片段顯示在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有人在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的馬路放置雜物堵路,使車輛不能使用相關路段。當中控方的立場是兩位被告曾參與放置雜物堵路的行為。

📌本案的爭議點:

本案的爭議點不多,兩位被告只爭議控方依賴的片段中的身份辨認,和兩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第一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一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2時)

第二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二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8時)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的內容大致如下:

1:在2020年2月29日約23:17時,PW1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2: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一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迷彩長褲、和黑色波鞋;

3: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二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黑色鞋、和藍色口罩等;

4:辯方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和警方拍攝的片段;

5:辯方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6:辯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當中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辯方針對當時的人是否有機會離開現場的說法:

辯方認為當時警員掃蕩的行動,如包夾在中間的市民,亦令車輛有階段是不能使用彌敦道的南行線通勤。此外,案發時有大廈已關門,如「荷里活商業中心」,市民不能借大廈離開。還有,市民亦難以從橫街離開。

📌第一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一被告方認為:(1)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一被告的面容和鞋;(2)PW2並不知道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尺吋;(3)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是「似」第一被告;(4)PW2只能肯定疑似第一被告身穿的褲的顏色是深色;(5)PW2不能100%肯定第一被告被捕時的所穿的鞋和褲是疑似第一被告所穿的一樣;(6)相片冊顯示第一被告沒有背包;和(7)第一被告是身穿帶紅色圖案的黑色上衣。

📌第二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二被告方認為:(1)PW2沒有以髮型、手腳線條、膚色、和口罩作辨認第二被告的基礎;(2)疑似第二被告有穿白色的襪;(3)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二被告的面容和外套的圖案;(4)PW2不知道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簡單地以「中等身材」概括;和(5)案發時有人的身型衣著與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相似。

📌第一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一被告傳召其親人作供,即DW1。

DW1在2020年2月29日稍早時知道第一被告晚上約了朋友在旺角吃飯。在同日約22:00時,DW1與朋友吃完飯回家後,用WhatsApp致電第一被告,當時第一被告指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其後她叫第一被告儘快回家。

📌第二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回家路上至被捕:

在2020年2月29日,第二被告在約21:30時下班後打算沿西洋菜南街到旺角站乘港鐵回家,但她到達旺角站時發現入口已被拉閘,因此她打算繼續走向太子乘地鐵或小巴回家。

然而,由於警員不讓第二被告使用亞皆老街走往旺角中心,所以第二被告暫時逗留在位處亞皆老街的一個報紙檔,等侯機會前往旺角中心。

但是,由於第二被告不能從洗衣街離開現場。即使跟隨警方指示離開現場,她只是在現場徘徊。再加上因為街上有人大叫、有人和警察在街上跑、和附近不少店舖已關門下,第二被告決定嘗試向油麻地方向返回店舖打算執拾貨物,隔一段時間後才回家。

然而,第二被告最後亦不能返回店舖,因為處處被封,所以她是在現場附近「轉嚟轉去」,前後徘徊,多次問市民港鐵站是否已關門和附近路段的情況。最後,當第二被告走到公司附近時,她被警察拘留並被捕。

全黑服飾:

關於全黑服飾,第二被告指自己當時身穿的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和黑色鞋在香港都是普遍。T-Shirt (黑色短袖上衣) + 緊身褲 + 波鞋的打扮在香港是普遍的。

第二被告指她被捕時是有穿著黑色旋襪,而旋襪的襪頭是不會外露。

第二被告指為方便將衣服向顧客傳銷,自己是會著店鋪的衣服。

第二被告指於案發日因需執貨和因應潮流,故身穿全黑衣著,因為黑色衣飾是「襟污糟」。至於穿風褸的時間,她印象中是在回到店舖內才穿上,因為店舖較冷,而該風褸是放在店舖內。

口罩:

第二被告同意她在案發時是有戴上淺藍色口罩,因為案發時剛剛發生疫情。不過,她沒有管有過另一個口罩,亦沒有更換過口罩。

第二被告是否PW2所指的片中人:

第二被告否認她是PW2所指的片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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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的詳細紀錄:

https://telegra.ph/20200229%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9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聆訊的內容。敝台已盡力將與本案相關的承認事實、一系列證供、和片段紀錄作梳理、節錄、和簡化-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裁決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原(30)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5月22日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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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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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控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按: 王官只引述控方證人供詞,不見對證供作出任何分析或評估)
是次審訊,三個控方證人被傳召上庭作供。

搜查警員
兩證人為搜查及拘捕被告的警員,其證供集中搜查被告住所及工作處所的過程。 主要爭議為P29紅色背囊及P71紅色行李箱被發現的位置。前者控方證人指在大廳檯邊找到,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搜到。辯方則稱前者在檯底,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黑色行李箱內。 王官指出物品在被告家中何處搜到根本沒有影響,證人亦沒有需要講大話,重點是該些物品均在被告家中搜出。

政府化驗師
1個為政府的化驗師陳凯裕博士(音),當時負責化驗從案發現現場,被告居所及工作地點檢取的多樣證物。 其中於案發現場Vita紙盒附近有3~4厘米的燃燒範圍,內有殘餘的白色粉末、已燒焦的膠樽及一個寶礦力膠樽。
其證供將證物大概分為三類:
1) 含有三氯異三聚氰酸(按: 清毒劑)的證物:
證物P29紅色背囊的固體物、P31&32密實袋內的MRS膠罐、P41薯片紙筒、P60心形盒內的白色粉末。
2) 含有次氯酸鈣(按: 粉劑漂白丸)的證物:
P75餅罐、薯片膠筒、P77&78量杯、密實袋及膠袋。
3)雜類
P39&40密實袋及1灰粉末、65白色粉末、P47紙包盒、P60心形人廿內的固體物、P77 8毫升的機油。
在工作場所來取的P81深色鋁罐內有1漂白水、P81薯片紙筒內的白粉末、P85淺藍膠罐及量杯。

陳專家證人證供顯示,將以上的化學品混合後會上生火焰。認為案發現場發現燃燒過的的Vita及膠樽有可能由以上化學物品所致。 測試結果指出將化學品混合後會產生煙霧的效果。如p83&85;p81&82;p77、45&82;p81&85;p81&87或p47&45的組合均有機會產生煙霧。

另有控方以65B形式呈上三個證人的供詞:
醫學病理醫生
指出案發的化學物有機會刺激肺部,長期暴露者,化學物會經肺氣管進入刺激肺氣泡,從而引致更大健康風險,如窒息。

爆炸品警方證人 李展超警司 (音)
指出P65有160克的爆炸物品,經燃燒後會產生熱效應,略為1米。 如配以點燃系統在一密閉空間則有機會產生爆炸。 本案則沒有發現類似裝置。確認現場發現的殘留物沒有爆炸性,無法得知混合其他化學物會否有爆炸性,因自己不是該方面的專家。

警員PC9511
書面證供指出案發時,灣仔道附近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挖磚頭及阻塞交通,當時聽到爆炸聲響,見集成中心有白煙冒出,確認現場無人受傷,沒有燃點裝置。

🌟王官指出觀察三個作供的控方證人在庭上的神態表現,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而另外3人的書面供詞,因辯方無對其供詞提出質疑,故此接納全部控方證人的書面證供。

📌辯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辯方只有D2作供,D2案發為炮台山一教育機構任與趣班導師,沒有學過或教授化學相關課程,不肯定其他導師有冇任教與化學相關的課程。並指出中心的教學物品都是隨處擺放,沒有個人儲物櫃。

D2指出與D1在飲食群組認識,當日相約在炮台山的工作處所內吹水睇戲。其後前往灣仔道的298商場睇電腦零件,中途D1表示過有事要做。相約在集成中心地下會合,之後與D1一同在快樂蜂用餐。

王官指已經小心考慮,認為D2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1)D2稱與D1相約在其工作場所睇戲吹水,但不太可能,因兩人在此之前只見過一次,最多都只是乏乏之交,不太可能會讓D1上自已的工作場所。
(按: D2作供提及雖與D1只相約過兩次,但期間一直有通訊。)
2) 從另一角度,如D1當日另有任務在身,D1根本不會有心情睇戲,也不會陪同D2在作案地點附近的298商場睇電腦配件。
3)2人離開炮台山工作地點,閉路電視畫面見兩人沒有攜有背囊,奇怪去買電腦零件為何要放下背囊。
(按: D2作供時提及預計會在298買多零食回中心。更何況買電腦配件一般會有購物袋提供。)
4)D2稱先要去鵝頸橋見朋友,指示D1在灣仔道等待。閉路電視畫面見2人相隔只有12秒,不明為何不直接在298商場會合。
5)D2提到應D1要求在麥當勞會合,這只是D2解釋在為何集成中心盤迴時3分鐘,完全是畫蛇添足。
6)在3分鐘內,畫面二人曾擦身而過,沒有交談似互不相識。D2指當時一心找方法進入M記會合D1,但明明D1當時擦身而過。
(按: D2作供時提及當時聽緊手機語音短訊,有所分心,亦一心找入口,所以沒有留意到D1)
7)D2稱準備去快樂峰廁所時收到D1電話,於是返回地面。王官指令人無法信納。
8)觀察畫面截圖,兩人進入快樂蜂廁所後,離開時間只相隔1分鐘。王官不明D2為何叫D1先去198商場,明明只是隔1分鐘。
9)D2稱走到集成中心通道時,收到D1電話,稱298商場已落閘。王官稱此不太可信,明明D2當時身處的位置與298商場相距不遠,去商場查看本是很容易。
10)D2指D1交代過有事要辦,1小時後才返回炮台山。王官不解為何D2會獨自返回,更要等待長達1小時之久。
11)針對搜屋的證言,D2稱背囊與行李箱的確實存放位置與控方兩證人的供詞不同。王官直指這根本是子烏虛有,放在客廳定走廊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控方證人根本毋須因此而講大話。所搜到的物品在居所何處搜出根本不重要,明顯均屬D2擁有。

📌回應辯方議題
針對辯方指控方大部份化學物都只屬一般的家居清潔用品:
王官指出這說法站不住腳,稱所有物品非以一般家居器皿盛載,放置位置亦非廁所或廚房。加上D2家中搜出的膠喉駁通、手套、針筒亦非一般家居清潔用品。

針對辯方指所搜出的物品與案發時有否關連,亦無證據顯示D2知悉其性質:
王官指出這些物品是否是在2020年7月1日後放存放於居所或工作地點,根本不重要。控方證據已可作出進一步推論。而D2為該些物品的擁有人,必然知悉物品的性質。

針對辯方提出D1有冇參與:
王官指根據證物P29~P80的關連,唯一合理的推論證明兩人是共謀。D2是化學品的提供者,事發數分鐘混合化學品,在快樂蜂地下廁所交予D1。對於是否用膠樽盛載並不重要。
而且證據充分顯示二人相約在廁所調合化學物,D1放置後。兩人在現場觀察成果,再往炮台山的工作地點取回背囊。
重要的是,法庭並不用理會兩人為何要分開攜帶化學品。

對公眾的影響:
辯方指出案發物品產生的煙霧及聲響不大,對影響的人不會太多。指出沒有傳召公眾人士上庭細說對公眾的影響。辯方表示該原則出卡英國上議院及本港原訟庭案例均有采用。
王官不同意辯方立場。指出不應忽視對途人的影響,醫生書面供詞亦有提及風險。
重要的是,在示威現場放置,更可能會對社會造成恐荒。針對辯方以食煙雪茹及炒餸的煙火類比。王官指出試想一個途人在街道行街,無故路面有煙,難道不會對公眾造成恐荒嗎?

📌裁決
D2雖沒有案底,應對采取對D2較有利的推論。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指出D2與D1共謀。
裁定D2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引述原訟庭Pearce案例,當時法庭指出應對沒有刑事定罪的被告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按: 於2006年及2008年 「蜘蛛人」Matt James Pearce分別攀爬到中環一棟大廈外牆及青馬大橋的龍門架示威,其中青馬大橋交通被阻塞逾2小時。兩次事件中,Pearce被裁定公眾妨礙罪成,被判監21日及半年。其後提刑期上訴得直,均改判緩刑。)

辯方重申請以非即時監禁作判刑考慮,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提出當時「佔中九子案」,中環交通被癱瘓超過2個月,案中各人判社會服務令、緩刑及即時入獄,最長也只是16個月。而本案與佔中案相比簡直是「蚊脾與牛脾」之別。

王官指出本案恐怕都要判監。

辯方指尊重法庭,但亦可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到時觀乎報告到作決定。 王官拒絕。指出為D1索取了背景報告,問及D2辯方如為D2同樣索取背景報告,有何意見。D2辯方對此沒有立場。

王官為D2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管理
王官望控方通知D1法律代表石大律師提早一星期呈交求情陳詞及要求控方提供相關案例。

[1146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8日(星期六) 10:00為兩位被告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監房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0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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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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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羅,吳,伍,龐,潘,P.B/尼泊爾籍手足,黃,王(19-34)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16:00
👤潘(27)🛑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20220212大圍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甘,倪,區,黃,倪,丁(18-44)🛑甘已還押逾13個月 #審訊 [1/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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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3名被告(22) #新案件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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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法庭指示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06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5/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新案件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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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均申請押後6星期。
書記讀出各項控罪。
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D3希望法庭不施加不得離港的命令,被拒。

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06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6/35]

🕓16: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9]

A1: 甘(44)
(🛑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3個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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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 朱寶田大律師
A2馮振華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法律爭議 裁決
法庭裁定眾被告在案發前一段時間之間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PP61至PP68)因控方未能證明有關連性不可呈堂,而P69b紀錄同A5相關可呈堂

法官知道A1 2020年10月提訊時已經擬認罪,查問法律代表其案中角色,控辯同意只是司機角色,王官指會影響判刑,而案情看不到要求控方修改控罪1及2內案情並加入夥同其他人參與,A1代表不反對。

1013 休庭讓控方修改控罪1、2案情

1038 開庭,讀出控罪

📌答辯:
A1: 承認控罪(1)及(2)‼️
A2: 不承認控罪(1)及(2)
A3: 不承認控罪(1)及(2)
A4: 不承認控罪(1)及(2)
A5: 不承認控罪(3)及(4)
A5: 不承認控罪(3)及(4)

📌A1 處理
A1: 甘(44) 承認控罪(1)及(2)及同意控方讀出案情,法庭裁定A1 之2項縱火罪罪名成立‼️

1106 控方播放 P30內多段精華CCTV片段:
-男子2在北角英皇道渣華道出沒,711購買飲品
-A1離開黃大仙住所
-男子3離開住所
- 追蹤A1駕車由九龍經過海底隧道再到灣仔、銅鑼灣(曾停泊南洋酒店,同男子2,3下車沿堅拿道西向軒尼詩道步行,之後再上車)
-男子4於灣仔一帶步行
-A1 將車泊灣仔春園街'並將原先車牌更換另一個車牌
-A1及男子2、3及4凌晨登上換了車牌私家車往跑馬地,約凌晨2時多停泊文興街後男子2,3及4分別下車到附近觀察,之後再上車往跑馬地警署,隨後警署內見到火光,男子2、3及4上車經大坑方向,私家車約02:25到達北角渣華道,男子2、3及4下車。
-男子2返回北角住所
-A1駕車經東隧返回黃大仙住所

1220 精華片段播放完畢

法庭將會押後A1判刑至不認罪被告案件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管理
現階段控方主要會傳召15位證人PW1-12,21-23,估計5至6日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約在6月26日開始。

1229上午完畢,下午1430開始審訊,將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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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表示係鍾意返工嘅香港人,未試過罷工,知道三罷名稱,但唔知詳情。

重温上週口供,當日約於13:50到皇后像廣場,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經過德輔道中行人路、雪廠街、皇后大道中向上環方向行,經過Mark & Spencer,用Google Maps去搵位於威靈頓街15B的咖啡店,約14:15去到,經過戲院里去德輔道中,再去環球大廈,過斑馬線去到干諾道中,約於14:45時被CCTV影到。

🎥MFI-6 #5項,P143(2),干諾道中行人路一帶,14:44:37~14:45:58 片段中見D3,但PW9 警員15010睇漏咗。

🎥P143(1) 14:49:52,D3在觀望,睇吓干諾道中有無車行,見到仲有車行,路面有不同衣着人士企出馬路,咩年齡都有,有人企,有人行來行去,唔見有人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唔識得畫面中穿着套裝的女士,唔知佢點解影相。

🎥MFI-6 #6項,P143(4),15:16:55時,中間約20多分鐘影唔到,期間去咗畢打街行人路散步,食零食,飲嘢,在附近行人路繼續等女朋友。睇#377相,紅圈係D3,着黑色風褸,戴頭巾和手套,風褸係在約三點時在畢打街行人路著,頭巾係大概在15:10時戴,有人話警察會發射催淚煙,因為擔心所以戴着,遮住口鼻,保護呼吸。片中頭巾遮住咀鼻,見唔到樣,15:17:24,之後去咗遮打道行人路。

睇地圖P151,在遮打大廈與聖佐治大廈附近,有其他行人行來行去,遮打道對出馬路無特別,無堵路無傘陣,唔見有人掘磚、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無參與上述行為,無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交流。

截圖#378,紅圈係D3,在巴士後邊經過行入德輔道中行人路,15:25:34時,中間有約10分鐘企在遮打道行人路,無去其他地方,無出過馬路。

當日 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在15:17時,在龍和道近大會堂落車,轉入民耀街,D3當時唔知呢件事,PW2 向南推進,針對佔領馬路人士,15:25警方舉黑旗,發射催淚彈,D3無見過黑旗,15:25時在德輔道中,13:50~15:25期間無聽過警方警告非法集結。關於在巴士尾的截圖,當時諗住行去金鐘,因為車嚟唔到,經德輔道中行去金鐘。

走嘅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跑向雪廠街,因為聽到有槍聲,好驚,周圍好混亂,唔知咩事,跟住人向雪廠街跑,唔識身邊嘅人,無交流。
第二階段,掉頭,因為當時見到在雪廠街有警察持長槍,衝過嚟呢邊,又驚,前邊人群跑轉頭,諗住搵個安全地方,因此跑轉頭。
第三階段,跑轉頭,控方指出D3在跑到凹位時手部有動作,D3解釋當時係除手套,因為跑緊嘅時候見到身邊有人裝束同自己有啲相似,唔想俾人誤會,所以除手套,控方指在入凹位之前,手部揸住黑色嘢,就係手套,情況好混亂,隨手掉埋一邊,估計係德輔道中路邊,除咗頭巾進入凹位,主要係怕人誤會,同埋吸咗催淚煙,唔舒服,想唞氣。

🎥P141(9) 15:25:50,有位白衣男子左手揞鼻;在逃生口個位,頭巾和口罩一齊掉落地。

證物P84 ,偵緝警員12691在緊急出口位置,搵到有兩條頭巾,其中一條係D3嘅;P82 六個灰色口罩和一個黑色口罩,其中一個灰色口罩係D3嘅。

D3解釋因為驚俾人誤會,所以除頭巾口罩,較早之前有戴着係因為嗰時在行人路上等女朋友,唔覺得係一份子,15:15時無人跑,無持長槍嘅警員。

到凹位,拉低背囊嘅動作,因為聞到催淚煙,跑咗一陣,想攞水樽飲水,最後拎唔到,因為地方比較窄,背囊在前邊先拎到。

🎥P123搜身片段,15:48:09,回答同女朋友去食飯,夜晚去太古城打拳。

當日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以任何形式支持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意圖通過出現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嘅聲勢。

其他律師無盤問。

[10:57~11:34] 休庭

🔹控方盤問
D3在11月13日生日,但放唔到假,改在12日,約女友去Cafe Crepe,女友在2019年年頭識,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在8月生日,有去staycation 慶祝。

11月13日第一次與女友過生日,約咗在中環等,去Cafe Crepe食嘢,去堅尼地城西環行街,預計行到六點,7:00去打拳,與女朋友平時有收工食飯,當日無諗過食晚飯。打拳係7~8點,有時會即興做健身,會再耐啲,無諗過叫女朋友睇打拳,無諗過八點後食飯,因為佢住得遠交通唔方便。女友當日唔係放假要攞假。主控質疑點解約咁晏,點解咁快走,唔想見佢耐啲咩…?

有聽過三罷,詳情唔熟,知道關於罷工嘅事,6~11月大部份時間在香港,有留意示威活動,知道五大訴求,同示威有關,唔知有和lunch,有聽過,知係集會示威,唔知詳情,字面上係同食晏有關,唔知在邊度發生,唔知道中環有和你lunch,等女友時無睇新聞,無用手機睇,平時係用電腦在公司睇,有用手機睇過交通,睇交通app,有報突發事件,無理中環以外嘅事。控方指出有用手機睇新聞,在中環一帶,警方有行動(唔同意)。

D3職業係做小型酒店嘅櫃檯員工,有接觸遊客,講及香港嘅示威活動,主要係講交通,提遊客邊度塞車,控方指工作有需要了解將會發生示威嘅地點(唔同意)。

當晚7點打拳,大概係三日前約,唔記得係約女友先定約打拳先,打拳係駱先生用WhatsApp預約,自己好少約。

返工時間係08:00~20:00,11月11日一樣,女友返13:00~1900,無諗過當日早啲見面。12:30起身,13:20出門,需要執背囊,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短褲,外套,黑色圍巾兩條,一個口罩放在褲袋;13:15女友打電話畀D3,話佢就嚟上車,由粉嶺出發,聽電話時無留意手機有無電;搭巴士由柴灣去中環,用咗25分鐘,途中無打電話俾女友。主控又質疑點解在車上唔傾電話,唔關心女友?

落巴士想打電話俾女朋友,發覺電話無電,即時攞叉電器叉電,部機由熄機到著機,需約10分鐘,控方指無可能咁耐(唔同意),由干諾道行去皇后像廣場,在遮打道過斑馬線,到太子大廈地鐵站出口,控方用D3-7相,指相中左邊喺地鐵站,右邊係太子大廈,有PCCW電話亭,點解唔用嗰個電話亭?D3解釋係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唔係一落車就用電話。

指在主問時講未去過餐廳,要用Google Map,正常一落車就用,D3解釋有睇過大概位置,行經電話亭,但未需要用,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控方睇P141(11),13:57時,片段見D3在置地廣場外,#372相,見到有電話亭,D3解釋當時未知無電。

盤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9]

A1: 甘(44)
(🛑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3個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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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 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部份內容從缺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包括警署內拍攝各人照片,於一車位拍攝涉案私家車照片,一些呈堂CCTV片段,各人電話號碼及一些通訊紀錄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黑色衫衭,Nike波鞋、口罩及銀行卡,北角一間711交易記錄,警方錄影會面紀錄
-D3住所內檢取了長䄂衛衣,黑色長褲風褸、cap帽,2部手提電話及八達通卡
-D4住所內檢取3手提電話、cap帽、灰色短褲,一對布鞋
-D6拘捕時檢取了身上電話
-5位專家證人(4位化驗司及一警員)身份沒有爭議,各人專家報告口供以65b呈堂作證物
-上述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D2,D5及D6三人為母子𨶹係

明天控方將傳召1至2位證人,之後將處理D4之特別事項。

[1536] 今日審訊完畢,明早因A2代表有案件處理,不早於11:00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212大圍 #判刑 🔥

潘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檢測站帳篷。

——————————

被告於5月29日答辯時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

📌進一步陳詞
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指犯案主要是不滿意政府強制檢測,雖然曾對醫生提及犯案前有幻聽但同作案沒有關連。謝官指2份報告內容同被告多項背景所指不同,如幾時被父親拋棄,幾時接回同住,讀書程度等等,代表大會律師澄清入住兒童院舍年紀及讀書至中三,除此被告一直沉默沒有進一步指示再解釋補充,代表大律師總結2份報告指被告有思覺失調需繼續接受門診精神科治療,不用住院,同意犯案時有2021年另案毆打被判以緩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26個月‼️

📌簡短理由
縱火一般極為嚴重需要重判監禁,但本案不涉黑社會仇殺或家庭糾紛,引述一些案例指一般四至五年監禁,辯方希望考慮被告曾有自殺及精神病紀錄,過往學習及工作不順利,縱火非在密封環境,所造成破壞不大,手法也簡單。謝官不同意反指出一些同類案件本案有加刑因素,如發生在住宅區,有預謀使用助燃劑及緩刑中犯案,當時抗疫工作艱巨,被告並大叫「香港人反抗」也是社會運動中常用。法庭量刑以3年半作起點,精神背景酌情扣減6個月,減刑因素只有認罪扣減三份一即變作24個月,但另案緩刑下干犯本案本席將其中2個月刑期加回,總結判刑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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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D3表示當日落巴士後,發覺電話無電要去搵電話亭打電話給女友,控方睇相 #372,見D3沿德輔道中向上環行,旁邊有電話亭,主問播出片段P141(10),置地迪生珠寶外有兩個電話亭,點解唔用,D3解釋行到此電話亭之前無需要,所以無留意電話亭。,大概係行到街尾時先知無電。主控叫D3在#378相中,畫出發現電話無電嘅位置,大約係在LV店轉角位,詳細唔記得。

🎥P141(8) 13:57:15,D3在LV店轉左向皇后大道中。

約13:50落巴士,當時唔知Café Crêpe嘅準確位置,大概知在蘭桂坊,行路約7分鐘,來回約14分鐘,返到嚟遲過兩點,但佢都可能遲。巴士站行到#372相嘅位置約4分鐘,行到交叉位置(發覺無電)約1分鐘,去到電話亭約14:05。

打電話俾女友,佢話塞車,在吐露港大埔公路,唔知佢幾時到,佢話希望三點半到;主控質疑主問時無講(講得唔夠詳細),指係作出嚟(唔同意),去到大概雪廠街嘉軒廣場,唔係刻意㨂邊條路行,無片段影到,所以作話去雪廠街(唔同意)。

14:15到Café Crêpe,當時無影相,無打電話畀女友,佢亦無揾D3。

🎥MFI 1 #18, 14:47開始Now新聞,見有巴士停咗,唔知有無被破壞,無諗過轉去第二度匯合女友,D3在行人路,唔覺得有影響,唔覺得唔安全。

🎥MFI 6 #6, P143(4), 見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傘陣,時間約15:14~15:15,無打電話,無改地點。

控方指15:14時有人掟汽油彈(睇唔到),無印象有傘陣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有望過吓,但唔記得見唔見到,在遮打道聖佐治大廈嗰度停咗約10分鐘,期間無打電話改地點。指出14:15~15:30在示威地點出現,以示支持(唔同意)。

14:50~15:20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D3的行蹤,質疑去咗邊,D3解釋在畢打街散步,有另一邊行人路,20分鐘行來行去,食零食,飲嘢,約15:00穿風褸,約15:05除背囊。約15:10聽到有位40~50歲阿姐講,警察會用催淚煙,驅散馬路上嘅人,所以戴頭巾。當時見唔到警察,警察約在15:23~15:25到。

D3有吸過催淚煙,唔好受,戴手套係怕催淚煙嘅碎片打到手,唔知催淚煙會射去邊,雖然有機會受傷,同意主控講仍然留低。

🎥MFI 6 #6,同意控方形容包到黑衣人咁。

[16:50] 休庭,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2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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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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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張,蔡(16-36)🛑黃已還押逾13個月;蔡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2/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林,談,張,吳(27-34)🛑林,張,吳已還押25日 🔥#判刑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5) #續審 [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7/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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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4/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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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6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2/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44]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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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當日15:10 D3 在畢打街聽到一位女士講警察可能射催淚彈,同意可能係驅散人群,唔知在馬路聚集嘅人係屬於合法/非法集結,感覺有危險;行去遮打道聖佐治大廈睇吓干諾道中嘅交通情況,同意控方講應去皇后像廣場,嗰度清楚啲,表示唔會企定等,會周圍行。

因應14:50見到的交通情況,在15:15估計干諾道中行唔到車,想行去金鐘,因為唔熟路,所以無特別原因選擇行德輔中,而唔行遮打道,唔同意因為見到警察從畢打街上嚟,否認講大話。

沿德輔道中向雪廠街跑,見到持槍警察,情況好混亂好驚,跟一大班人跑回頭,控方質疑唔使驚呀,企埋一邊咪得囉?D3就係企埋一邊凹位而被捕。

跑回頭時感覺身邊有人裝束相似,D3同意在15:10當時的衣著似黑衣人,唔想被人誤會係犯法嘅人,所以除口罩等服裝,去到凹位因為好熱,人多好焗,聞咗催淚煙,想抖多啲氣,所以拉低外套拉鏈,拉背囊套係因為想飲水,唔同意係掉咗證據和掩飾身份。

從凹位被叫出搜身,同意無要求飲水,亦無喘氣。
官:點解恤衫濕咗?
D3:因為跑完,被截停之後出汗。

控方向D3指出:當日手機無電、揾電話亭、去Café Crêpe 係講大話(唔同意),13:58~15:30 在畢打街一帶出現,係支持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表達立場(唔同意),作黑衣人打扮,就係咁情況(唔同意)。

[10:20] 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原本另一辯方證人要在下午才到庭,律師希望作最後努力,申請小休。

[10:40] 律師表示證人鄭小姐最快可以在11:45 到庭,申請押後,法庭批准。

[11:49]開庭

🔸DW3鄭小姐作供,由辯方主問。

D3是DW3男友,於2019年初認識,2019年5月開始拍拖。

2019年11月12日,DW3不用上班,約了D3去中環下午茶,預祝他生日,因D3正日要上班。

他們是幾日前計劃行程---吃東西→逛西環海濱→D3往太古打拳(DW3冇無打算陪伴)。

DW3於幾日前提出去威靈頓街Café  Crêpe 吃法式薄餅,原因是有朋友介紹,Open Rice 亦有好評,而且價錢不貴。

D3對吃什麼沒有所謂,所以決定前去。之前朋友給DW3一張menu,見到有DW3喜歡的奶昔及薄餅。

DW3家住粉嶺,D3住柴灣。他們相約下午2:00左右於中環皇后像廣場等。

D3由柴灣家出發,而自己由粉嶺家出發。DW3搭673號巴士出中環,她之前間中有搭,車程大概一小時。

當日DW3於下午1:15上了巴士。上車前致電D3告知他剛要上車。

巴士駛至大埔公路附近塞車。與此同時,D3致電DW3(大概2:05pm)說手機冇電,需要charge電,並且他到了中環。DW3也告知D3自己塞車中,未知幾時會到,希望於3:30pm會到中環。

DW3於巴士上聽歌打發時間。巴士大概於3:40pm到分域街。因為路面交通擠塞,DW3想早些於海富中心下車,再看Google map行去皇后像廣場巴士站。

DW3於大概3:50pm致電D3,但電話飛了去留言信箱。其後才接到朋友電話,說D3被捕。她當時不知D3為何被捕,感到愕然及不開心。DW3當天未有見到D3,是兩日後在法庭見到他。

辯方向DW3展示相片,是2019年7月5日拍攝。相中是D3,他戴了頭巾,DW3說他有此習慣,原因是吸汗。

另一張相是DW3及D3的合照,拍攝於2019年10月3日,於城門水塘,當時遠足。D3戴了頭巾,也是為了吸汗。

再另一張相,拍攝於2022年1月4日油麻地,準備吃飯中。D3上衣為黑色,因為無咁易整污糟。D3的頭巾綁住頭髮以防止留海阻礙視線。由2019年初認識D3至今,他的頭髮都是及肩的。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DW3

控方問及DW3與D3的感情事:妳喜歡他嗎?妳愛他嗎?你們有機會結婚嗎?他是妳的結婚對象嗎?

控方之後問DW3幾時約D3去Café Crêpe,點樣約。又問是否認識後第一次生日慶祝。約的時候有無講幾時見?地點在皇后像廣場?食完後做些什麼、去西環散步散到幾點?

又問第一次同男友慶祝,為什麼只吃下午茶?為什麼不正正經經吃個午餐或者晚餐?DW3稱午餐(12pm左右)她還在瞓覺,控方質疑如果大家約了12pm午餐,就會起到身。

控方再質疑:第一次生日喎,點解唔約晚餐?打拳後可以約8pm啊。DW3稱D3要分配些時間比朋友,控方又問:分配比朋友都唔一齊(指與DW3)?你會唔會唔開心?由粉嶺咁遠嚟到,只可以食個下午茶?就算D3分配時間陪朋友,亦可以約8:30pm太古城等啊。DW3表示自己不是二十四小時要痴住男朋友的人,希望他有自己的生活空間,有時間陪家人朋友。

控方再問:妳是女朋友,慶祝生日不是一般日子啊,妳不想陪他吃晚餐嗎?生日不需要陪男友多些嗎?妳生日同D3在酒店staycation,當時又需要陪?DW3稱因當時無約家人,只約了男友。

控方質疑為何不買生日蛋糕。有蛋糕影相留念好平常,為何不買?大可陪D3打拳一小時,再去吃晚飯。DW3稱無此打算。

控方質疑DW3。明知約2pm在中環,但1:15pm才上車,根本會遲到。DW3稱自己習慣夜瞓,控方質疑難道與D3第一次慶祝生日不重要?明知會遲到,為何不早些致電通知D3?由他等?

DW3稱坐巴士會頭暈,所以會聽歌,會瞓覺,因此塞車塞了多久都不知道,亦沒有致電D3。控方質疑頭暈為何不坐MTR?又奇怪為何不用手機查下交通擠塞的情況?是什麼原因引致塞車?特別當時有三罷;而由6月至11月,幾乎每幾天就有堵路;又問DW3當時中環嚴重塞車,難道不擔心D3的情況?也不擔心他等了自己那麼久仍未到嗎?亦沒有想過致電D3改會合地點?

控方盤問未完。

[1:05pm] 休庭午膳,下午2: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