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3/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口頭補充;辯方採納呈上的書面結案陳詞,更正某段的錯字。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3/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口頭補充;辯方採納呈上的書面結案陳詞,更正某段的錯字。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案情:
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 PW1警員陳偉新(音)於2019年11月18日1352時在警方封鎖線內, 當時漆咸道南和金馬倫道交界有示威者集結, PW1在女督察指示下追截堵路人士, 在紅綠燈位置追截到被告, 用手搭住被告的膊頭, 並向被告說「警察咪郁」, 被告掙扎並扯開陳警員的防毒面罩, 用右手打了陳警員的額頭一下。PW2羅佈威(音)警員協助陳警員拘捕被告, 被告仍不斷掙扎, 扭動身體, 羅警員扯住被告的背囊, 3人跌在地上時, 被告壓住了羅警員的右手, 羅警員將右手抽出, 發現手指變形, 仍用左手按住被告的頭部, 協助陳警員上索帶。
辯方案情:
被告從事測量助理, 工作需要使用手套, 眼罩, 口罩, 噴膠等物品, 案發當日需要上班, 但看到尖沙咀有人受傷, 心裡感到很亂, 而且剛剛考到急救牌, 決定請半日假, 去幫助受傷的人。辯方有一位證人梁先生, 為被告的同事, 任職地盤助理, 由於職系不同, 不能判斷職位是比被告高或低。梁先生證明被告工作需要用噴漆, 手套, 反光衣, 眼罩, 口罩等。梁先生指被告膽小怕事, 為人著想, 性格單純。
分析:
辯方認為陳警員隱瞞推進時手持警棍, 是因為想隱瞞制服時曾用警棍擊打被告, 而且陳警員當時拿著警棍, 難以用手搭住被告的膊頭, 而警員不會只用搭住膊頭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陳警員在主問時已交代有帶警棍, 辯方沒有基礎指陳警員隱瞞用警棍擊打被告的事實, 而且辯方沒有跟進陳警員用哪隻手拿警棍, 也沒有詳細問及陳警員的動作。當時陳警員已表明警員身份, 正常情況下搭住膊頭已足夠截停被告。
辯方盤問時, 陳警員指有「戴曬」和「戴實」頭盔, 而不是辯方陳詞指所有頭帶都已扣上。辯方指頭盔和面罩是糾纏期間掉下, 盤問時問陳警員, 被告是不是一兩下就扯掉面罩和頭盔, 陳警員表示不是一下就扯掉面罩和頭盔, 而是當時情況混亂。辯方指被告不可能打到陳警員的頭盔和面罩飛脫, 法庭認為這是辯方錯誤記錄陳警員的證供, 不是頭盔和面罩飛脫, 而是扯跌。
辯方指責羅警員錯誤形容被告的口罩為有過濾器口罩, 事實上被告的口罩是普通防塵的口罩, 盤問時羅警員形容是有過濾器的口罩, 過濾罐可以另外加上去, 事實上只是比較厚的口罩。法庭認為羅警員在看完證物後也承認是觀察有誤, 示威者多數是用兩邊有過濾罐的口罩, 被告當時用的口罩明顯不同, 羅警員在15米外的距離, 觀察錯誤不出為奇。
辯方又指羅警員在陳警員後方15米, 不可能看到被告打陳警員, 只是看到被告舉起右手的動作。法庭認為羅警員不只是看到被告舉起右手, 即使沒有看到被告打陳警員, 也看到被告揮拳的動作。
辯方認為三人跌在地上是因為羅警員拉扯被告的背囊引致, 質疑羅警員沒有仔細描述事發經過, 法庭認為羅警員在主問時已指出在糾纏期間跌在地上, 當時電光石火之間, 情況混亂。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被告指眼罩, 口罩, 噴漆, 噴膠, 都是先由自己購入, 可以向公司報銷, 公司有提供N95口罩, 盤問時被質疑既然是公司報銷, 為何要介意價錢, 被告解釋指自己從來沒有報銷, 又指N95口罩只有少量提供。被告又指全公司都有儲物櫃, 可以擺放物品, 只有自己沒有, 因為他職位低, 所以要自己帶著工作用品, 後來又稱只有上司級別才有儲物櫃。被告的回答支支吾吾, 前後矛盾, 明顯沒有道出事實。
被告指到現場後想找反光衣, 顯示自己是急救員身份, 但他當時先去買口罩, 完全有時間可以先去買反光衣, 而且公司有提供反光衣, 如果想顯示自己想進行義務急救而非示威者, 可以穿著公司的反光衣。
辯方證人的供詞指公司任何職級也沒有儲物櫃, 與被告的證供不一。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作為品格證人, 但作為事實證人則不給予比重。
控罪一:
法庭認為被告是存心故意襲擊陳警員, 而當時被告亦知道陳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一的所有控罪元素。
控罪二:
羅警員看到陳警員在制服被告, 上前扯住被告的背囊, 協助陳警員制服被告。若非被告掙扎, 也不需要加力及拉跌被告。沒爭議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兩人是執行職務的警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二的所有控罪元素。
控罪三:
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 希望法庭推論被告干犯控罪三。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損壞特定財產, 只需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現場有交通燈被破壞, 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人用噴漆損壞物品, 相關相片或影片欠奉。雖然被告身穿黑色外套, 透明眼罩, 背囊裡有二十多個口罩, 但不能推斷被告的噴漆是用作破壞物品, 也有可能是工作用途, 而噴漆亦在背囊內, 不是隨手可得的位置。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控罪三。
控罪一, 二成立‼️
控罪三不成立
證物P1-13包括噴漆歸還被告。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現年29歲, 案發時26歲, 由案發時已任職測量助理至今, 有穩定收入, 要供養父母, 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
辯方呈上9封求情信: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自己工餘時間亦有進修, 可見是一個好學上進的人, 平時有行山及進行義工活動。被告已反思此事, 自己太衝動, 令父母擔心而感到抱歉, 現時更珍惜與家人的關係, 亦願意接受家人朋友的意見, 希望在案件完結後繼續在測量方面進修, 將來貢獻社會, 不會再參與政治活動。
被告家人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堅忍, 多年來自己一邊工作一邊進修, 亦有支持家庭。
辯方證人即被告同事梁先生的求情信指, 在案發後認識被告, 形容被告是個直率有耐性, 有責任心的同事, 他的無私給予梁先生很多正能量。
被告同事林先生的求情信指被告是一個勤力, 有耐心, 有責任心的同事, 願意犧牲私人時間幫助同事。
被告上司的求情信, 評價被告是一個認真勤奮, 不缺勤, 不怕日曬雨淋, 對同事以禮相待的員工。
3封被告朋友的求情信:
盧小姐指被告關心朋友, 對長輩有禮及有耐性, 在疫情期間幫助朋友找工作, 並照顧一位沒有家庭溫暖的朋友。被告因身受官司的壓力, 終止了快將完成的測量課程, 並離開了公司, 錯失了前程, 已受到了教訓, 也因此多了很多反省的時間。
關先生指被告行山時會為中暑的朋友殿後治理, 關心朋友, 雖然被告前途未卜, 因司法程序只能做短期工作, 但仍盡力照顧家中兩老, 亦無條件幫助朋友。他相信此案只是被告一時衝動, 難以相信溫和敦厚的被告會干犯暴力罪行, 只是被告人生中一個脫軌的事件。
李先生在一個餵飼流浪貓狗的義工活動認識被告, 形容被告古道熱腸, 會為幫助流浪貓狗而弄到滿身骯髒, 甚至被動物弄傷。
案發後才認識的一位社工朋友的求情信更詳細描述被告的成長背景, 內容與其他求情信大同小異, 在庭上沒有詳述。
辯方指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 與被告個性不符, 案件經歷三年多, 也對家人造成影響, 對被告已是很大的教訓。
判刑:
控罪一及二沒有判刑指引, 但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 以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反抗時間長, 兩條控罪屬同一事件, 警員傷勢屬輕微。
控罪一 監禁3個月
控罪二 監禁10星期, 當中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3個月2星期, 即時執行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案情:
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 PW1警員陳偉新(音)於2019年11月18日1352時在警方封鎖線內, 當時漆咸道南和金馬倫道交界有示威者集結, PW1在女督察指示下追截堵路人士, 在紅綠燈位置追截到被告, 用手搭住被告的膊頭, 並向被告說「警察咪郁」, 被告掙扎並扯開陳警員的防毒面罩, 用右手打了陳警員的額頭一下。PW2羅佈威(音)警員協助陳警員拘捕被告, 被告仍不斷掙扎, 扭動身體, 羅警員扯住被告的背囊, 3人跌在地上時, 被告壓住了羅警員的右手, 羅警員將右手抽出, 發現手指變形, 仍用左手按住被告的頭部, 協助陳警員上索帶。
辯方案情:
被告從事測量助理, 工作需要使用手套, 眼罩, 口罩, 噴膠等物品, 案發當日需要上班, 但看到尖沙咀有人受傷, 心裡感到很亂, 而且剛剛考到急救牌, 決定請半日假, 去幫助受傷的人。辯方有一位證人梁先生, 為被告的同事, 任職地盤助理, 由於職系不同, 不能判斷職位是比被告高或低。梁先生證明被告工作需要用噴漆, 手套, 反光衣, 眼罩, 口罩等。梁先生指被告膽小怕事, 為人著想, 性格單純。
分析:
辯方認為陳警員隱瞞推進時手持警棍, 是因為想隱瞞制服時曾用警棍擊打被告, 而且陳警員當時拿著警棍, 難以用手搭住被告的膊頭, 而警員不會只用搭住膊頭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陳警員在主問時已交代有帶警棍, 辯方沒有基礎指陳警員隱瞞用警棍擊打被告的事實, 而且辯方沒有跟進陳警員用哪隻手拿警棍, 也沒有詳細問及陳警員的動作。當時陳警員已表明警員身份, 正常情況下搭住膊頭已足夠截停被告。
辯方盤問時, 陳警員指有「戴曬」和「戴實」頭盔, 而不是辯方陳詞指所有頭帶都已扣上。辯方指頭盔和面罩是糾纏期間掉下, 盤問時問陳警員, 被告是不是一兩下就扯掉面罩和頭盔, 陳警員表示不是一下就扯掉面罩和頭盔, 而是當時情況混亂。辯方指被告不可能打到陳警員的頭盔和面罩飛脫, 法庭認為這是辯方錯誤記錄陳警員的證供, 不是頭盔和面罩飛脫, 而是扯跌。
辯方指責羅警員錯誤形容被告的口罩為有過濾器口罩, 事實上被告的口罩是普通防塵的口罩, 盤問時羅警員形容是有過濾器的口罩, 過濾罐可以另外加上去, 事實上只是比較厚的口罩。法庭認為羅警員在看完證物後也承認是觀察有誤, 示威者多數是用兩邊有過濾罐的口罩, 被告當時用的口罩明顯不同, 羅警員在15米外的距離, 觀察錯誤不出為奇。
辯方又指羅警員在陳警員後方15米, 不可能看到被告打陳警員, 只是看到被告舉起右手的動作。法庭認為羅警員不只是看到被告舉起右手, 即使沒有看到被告打陳警員, 也看到被告揮拳的動作。
辯方認為三人跌在地上是因為羅警員拉扯被告的背囊引致, 質疑羅警員沒有仔細描述事發經過, 法庭認為羅警員在主問時已指出在糾纏期間跌在地上, 當時電光石火之間, 情況混亂。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被告指眼罩, 口罩, 噴漆, 噴膠, 都是先由自己購入, 可以向公司報銷, 公司有提供N95口罩, 盤問時被質疑既然是公司報銷, 為何要介意價錢, 被告解釋指自己從來沒有報銷, 又指N95口罩只有少量提供。被告又指全公司都有儲物櫃, 可以擺放物品, 只有自己沒有, 因為他職位低, 所以要自己帶著工作用品, 後來又稱只有上司級別才有儲物櫃。被告的回答支支吾吾, 前後矛盾, 明顯沒有道出事實。
被告指到現場後想找反光衣, 顯示自己是急救員身份, 但他當時先去買口罩, 完全有時間可以先去買反光衣, 而且公司有提供反光衣, 如果想顯示自己想進行義務急救而非示威者, 可以穿著公司的反光衣。
辯方證人的供詞指公司任何職級也沒有儲物櫃, 與被告的證供不一。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作為品格證人, 但作為事實證人則不給予比重。
控罪一:
法庭認為被告是存心故意襲擊陳警員, 而當時被告亦知道陳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一的所有控罪元素。
控罪二:
羅警員看到陳警員在制服被告, 上前扯住被告的背囊, 協助陳警員制服被告。若非被告掙扎, 也不需要加力及拉跌被告。沒爭議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兩人是執行職務的警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二的所有控罪元素。
控罪三:
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 希望法庭推論被告干犯控罪三。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損壞特定財產, 只需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現場有交通燈被破壞, 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人用噴漆損壞物品, 相關相片或影片欠奉。雖然被告身穿黑色外套, 透明眼罩, 背囊裡有二十多個口罩, 但不能推斷被告的噴漆是用作破壞物品, 也有可能是工作用途, 而噴漆亦在背囊內, 不是隨手可得的位置。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控罪三。
控罪一, 二成立‼️
控罪三不成立
證物P1-13包括噴漆歸還被告。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現年29歲, 案發時26歲, 由案發時已任職測量助理至今, 有穩定收入, 要供養父母, 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
辯方呈上9封求情信: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自己工餘時間亦有進修, 可見是一個好學上進的人, 平時有行山及進行義工活動。被告已反思此事, 自己太衝動, 令父母擔心而感到抱歉, 現時更珍惜與家人的關係, 亦願意接受家人朋友的意見, 希望在案件完結後繼續在測量方面進修, 將來貢獻社會, 不會再參與政治活動。
被告家人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堅忍, 多年來自己一邊工作一邊進修, 亦有支持家庭。
辯方證人即被告同事梁先生的求情信指, 在案發後認識被告, 形容被告是個直率有耐性, 有責任心的同事, 他的無私給予梁先生很多正能量。
被告同事林先生的求情信指被告是一個勤力, 有耐心, 有責任心的同事, 願意犧牲私人時間幫助同事。
被告上司的求情信, 評價被告是一個認真勤奮, 不缺勤, 不怕日曬雨淋, 對同事以禮相待的員工。
3封被告朋友的求情信:
盧小姐指被告關心朋友, 對長輩有禮及有耐性, 在疫情期間幫助朋友找工作, 並照顧一位沒有家庭溫暖的朋友。被告因身受官司的壓力, 終止了快將完成的測量課程, 並離開了公司, 錯失了前程, 已受到了教訓, 也因此多了很多反省的時間。
關先生指被告行山時會為中暑的朋友殿後治理, 關心朋友, 雖然被告前途未卜, 因司法程序只能做短期工作, 但仍盡力照顧家中兩老, 亦無條件幫助朋友。他相信此案只是被告一時衝動, 難以相信溫和敦厚的被告會干犯暴力罪行, 只是被告人生中一個脫軌的事件。
李先生在一個餵飼流浪貓狗的義工活動認識被告, 形容被告古道熱腸, 會為幫助流浪貓狗而弄到滿身骯髒, 甚至被動物弄傷。
案發後才認識的一位社工朋友的求情信更詳細描述被告的成長背景, 內容與其他求情信大同小異, 在庭上沒有詳述。
辯方指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 與被告個性不符, 案件經歷三年多, 也對家人造成影響, 對被告已是很大的教訓。
判刑:
控罪一及二沒有判刑指引, 但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 以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反抗時間長, 兩條控罪屬同一事件, 警員傷勢屬輕微。
控罪一 監禁3個月
控罪二 監禁10星期, 當中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3個月2星期, 即時執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本案於今日作裁決,以下是法庭的簡單口頭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五名被告,由於D5已經於較早前承認控罪,而其餘四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故是次裁決只涉及四名被告。
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D1的案情:
D1傳召了一名證人,即DW1。DW1說在案發當日,他原本約了D1在到花園街120號掟鏢,但因為D1失約,所以DW1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 (原本D1和DW1各付$50)。
D2的案情:
D2說他於案發當日15:00時前往樓下店舖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其後在約17:00時乘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拿支票,之後乘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他乘紅色小巴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當時女生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食晚飯。因此,D2與兩位朋友相約在該餐廳附近一邊吃宵夜,一邊等她吃完晚飯。
當D2與朋友吃完宵夜後,他到位處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其後,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吃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避免當她的朋友在餐廳碰見他時會尷尬。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女生身處的餐廳會合。但是D2正由山東街走向女生身處的餐廳途中,他迎面有警察,同時間背後有人在跑,於是他向通菜街右轉。最後,他被警察截停並被捕。在過程中,D2指現場環境嘈吵,因此他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此外,D2亦不知道藍旗代表甚麼意思。
D3的案情:
D3說他原本於案發當日16:00時與一位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一起行馬騮山,但由於他的朋友未能起床,故他將原有的活動改為吃飯,並與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約在旺角中心等。在約18:00時,他與二人會合。其後,他們在位處女人街的一間茶餐廳吃飯。吃完飯後,他們繼續在附近閒逛和閒聊直至23:00時,然後前往金雞廣場附近乘的士離開 (這時該朋友的友人已經離開),但在過程中,有警員 (但他是在被捕後才得知其警員身份,因為他被制服前看不到該警員的委任證和衣服上的「警察」字樣) 衝前並撲向他,這使他和朋友被捕。他說在這段時間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山東街和通菜街投擲雜物和堵路,亦沒有留意他在被捕前有沒有人在山東街跑。
D3在案發當時管有一個背包,內含行山杖 (D3不同意控方所指這行山杖是曾被改裝,即被磨尖和行山杖的保護套被拆走,故不能正常操作)、一隻手套、口罩、帽、面巾、3支生理鹽水、膠布、打火機、和繃帶。就行山杖、手套、口罩、3支生理鹽水、膠布、和繃帶,D3說這些物品是行山工具,例如治療傷勢或遮擋太陽用。D3說當中的口罩和一隻手套 (原本是一對,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隻手套為何不見了) 是他特意為朋友準備。至於打火機,D3說這是方便他食煙時使用,但他在案發時已經食光所有煙。
D3的褲袋在案發當時有一對手套和面巾。D3說該對手套是供他和朋友使用,面巾則是用以遮擋太陽。
D3的腰包在案發當時有1支生理鹽水。D3說該支生理鹽水是他特意在出門前放入去的,使他可以更方便取用生理鹽水。
D3在案發當時有戴著黑色冰袖。D3說這冰袖已早在出門時已戴上以降低體溫,不會特意脫下。此外,他指當時看到街上曾有人戴著手袖,但他不知道是不是冰袖。
D4的案情:
D4說他在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起在旺角吃飯以慶祝母親節。當時他們吃到近23:00時便離開,打算乘巴士回家。其後,由於他與朋友看到馬路被阻塞,他們決定改行另一方向前往車站,但走到花園街優才書院附近時一同被捕。
D4說他在案發當時曾看到街上有好多人,有些正在購物,有些正在聊電話,但由於實在太多人,所以他與其他人須要站出馬路走。此外,他在案發當時看不到有警察聚集和舉藍旗、亦聽不到警察用擴音器發出的警告;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但他聽不到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如控方所指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
控方呈堂片段顯示D4在案發時曾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並望向左方,最後逗留在該位置。D4說這是揮手的行為,是為了向朋友指出不能前進。在稍後的時間,片段顯示D4在朋友旁邊伸出右手指向某處。D4否認當時自己是指向示威者。在稍後的時間,D4再次出現在片段中。D4說他當時是仍然在找路乘車回家。
法庭的考慮 - 證人證供評估:
首先處理6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議題。事實上,只有D3一方爭議PW3和PW4的證供。其一,D3方說PW4在庭上曾更改從片段中辨認D3所花費的時間。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準確,因為PW3沒有更改證供,而且在進一步詢問下說出更仔細的答案;其二,D3方PW3沒有說出片段中人的身高身形與她辨認出D3的關係。法庭指這並不是PW3本身的辨認D3的基礎;其三,D3方說PW3的書面證供沒有提過D3曾在案發時左右擰頭。法庭認為PW3的解釋合理,即相關事情並非最重要,故沒有作紀錄。事實上書面證供的內容本身並非要求十分詳細的紀錄,而且證人的記憶可以借盤問而喚起。經綜合考慮後,法庭接納6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DW1的證供,因為D1與DW1在2020年至2022年間多次見面,但D1到2022年才歸還$50予DW1,這並不正常。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因為他的證供得證據支持,如閉路電視曾拍得D2曾身處恆生銀行和低頭看手機,和女生的月結單等。
分析至此,因為D2的證供並不承認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D2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因為D3在盤問和主問關於行山的安排,女友人何時離開的時間,行山仗是否曾使用,和背包內是否有面巾的說法完全不同。
法庭不接納D4的證供。法庭認為若人群只是買食物,逛街和聊電話並不會使路面完全水洩不通,事實上這方面的說法亦得不到片段支持。此外,以當時情形而言,D4當時更應找到行人路出口,而不是看電話找巴士站。
法庭的考慮 - 片段辨認:
D1和D3方亦爭議片段不能辨認出D1和D3,以及PW4對D1和D3沒有足夠的認識,故不能協助法庭辨認D1和D3。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AG's Reference No.2,R v Turnbull,和CACC366/2015案中所提及的指引。
就本案而言:(1)PW4沒曾在案發現場觀察被告,故她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此外,PW4亦不能說出她用了多少時間觀看D1和D3,故依賴PW4的證供並不穩妥;(2)涉案片段的解像度和拍攝角度欠奉;(3)片段中人的衣飾欠缺顯著特點;和(4)片段中人的容貌亦被掩蓋。因此,法庭不會依賴片段辨認D1和D3。
分析至此,由於控方是依賴片段指控D1,但法庭不能從片段辨認D1,因此D1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的考慮 - 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事實上,案發時有人大聲責罵警察,向警察投雜物,和阻塞交通。進一步考慮現場人士的裝備和人數,案發時現場確是正出現非法集結。
辯方只爭議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就此方面,上級法院已就何謂「參與」,「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作解釋:
就「擾亂秩序」的定義,林文瀚法官在HCMA54/2012案中指:「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
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林文瀚法官亦指:「該法例所指的是任何人合理地如此害怕,這必定是一名在場人士...害怕社會安寧將會以某種形式被破壞。」。
就「參與」而言,上級法院曾指出這即是指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而作出該等行為的人,如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因此,被告人事實上毋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片段顯示D4在現場徘徊和用舉手只向某方向,但這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事實上,即使假設將控方在片段中所指的D1和D2考慮在內,他們的徘徊行為並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D3而言,雖然沒有證據他在現場做過何事,但是他特意帶同不少裝備從沙田出發前往案發現場,加上一身示威者衣裝,是有意圖與其他在場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帶備行山仗的目的亦會是攻擊他人的用途 (即使行山仗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D1,D2,D4面對的控罪1應予以撤銷✅;D3面對的控罪1和2已被控方舉證至定罪是唯一的結論‼️
*基於字數所限,上文內容並不是全部判詞的內容
=============
D3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36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本案於今日作裁決,以下是法庭的簡單口頭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五名被告,由於D5已經於較早前承認控罪,而其餘四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故是次裁決只涉及四名被告。
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D1的案情:
D1傳召了一名證人,即DW1。DW1說在案發當日,他原本約了D1在到花園街120號掟鏢,但因為D1失約,所以DW1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 (原本D1和DW1各付$50)。
D2的案情:
D2說他於案發當日15:00時前往樓下店舖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其後在約17:00時乘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拿支票,之後乘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他乘紅色小巴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當時女生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食晚飯。因此,D2與兩位朋友相約在該餐廳附近一邊吃宵夜,一邊等她吃完晚飯。
當D2與朋友吃完宵夜後,他到位處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其後,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吃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避免當她的朋友在餐廳碰見他時會尷尬。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女生身處的餐廳會合。但是D2正由山東街走向女生身處的餐廳途中,他迎面有警察,同時間背後有人在跑,於是他向通菜街右轉。最後,他被警察截停並被捕。在過程中,D2指現場環境嘈吵,因此他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此外,D2亦不知道藍旗代表甚麼意思。
D3的案情:
D3說他原本於案發當日16:00時與一位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一起行馬騮山,但由於他的朋友未能起床,故他將原有的活動改為吃飯,並與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約在旺角中心等。在約18:00時,他與二人會合。其後,他們在位處女人街的一間茶餐廳吃飯。吃完飯後,他們繼續在附近閒逛和閒聊直至23:00時,然後前往金雞廣場附近乘的士離開 (這時該朋友的友人已經離開),但在過程中,有警員 (但他是在被捕後才得知其警員身份,因為他被制服前看不到該警員的委任證和衣服上的「警察」字樣) 衝前並撲向他,這使他和朋友被捕。他說在這段時間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山東街和通菜街投擲雜物和堵路,亦沒有留意他在被捕前有沒有人在山東街跑。
D3在案發當時管有一個背包,內含行山杖 (D3不同意控方所指這行山杖是曾被改裝,即被磨尖和行山杖的保護套被拆走,故不能正常操作)、一隻手套、口罩、帽、面巾、3支生理鹽水、膠布、打火機、和繃帶。就行山杖、手套、口罩、3支生理鹽水、膠布、和繃帶,D3說這些物品是行山工具,例如治療傷勢或遮擋太陽用。D3說當中的口罩和一隻手套 (原本是一對,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隻手套為何不見了) 是他特意為朋友準備。至於打火機,D3說這是方便他食煙時使用,但他在案發時已經食光所有煙。
D3的褲袋在案發當時有一對手套和面巾。D3說該對手套是供他和朋友使用,面巾則是用以遮擋太陽。
D3的腰包在案發當時有1支生理鹽水。D3說該支生理鹽水是他特意在出門前放入去的,使他可以更方便取用生理鹽水。
D3在案發當時有戴著黑色冰袖。D3說這冰袖已早在出門時已戴上以降低體溫,不會特意脫下。此外,他指當時看到街上曾有人戴著手袖,但他不知道是不是冰袖。
D4的案情:
D4說他在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起在旺角吃飯以慶祝母親節。當時他們吃到近23:00時便離開,打算乘巴士回家。其後,由於他與朋友看到馬路被阻塞,他們決定改行另一方向前往車站,但走到花園街優才書院附近時一同被捕。
D4說他在案發當時曾看到街上有好多人,有些正在購物,有些正在聊電話,但由於實在太多人,所以他與其他人須要站出馬路走。此外,他在案發當時看不到有警察聚集和舉藍旗、亦聽不到警察用擴音器發出的警告;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但他聽不到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如控方所指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
控方呈堂片段顯示D4在案發時曾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並望向左方,最後逗留在該位置。D4說這是揮手的行為,是為了向朋友指出不能前進。在稍後的時間,片段顯示D4在朋友旁邊伸出右手指向某處。D4否認當時自己是指向示威者。在稍後的時間,D4再次出現在片段中。D4說他當時是仍然在找路乘車回家。
法庭的考慮 - 證人證供評估:
首先處理6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議題。事實上,只有D3一方爭議PW3和PW4的證供。其一,D3方說PW4在庭上曾更改從片段中辨認D3所花費的時間。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準確,因為PW3沒有更改證供,而且在進一步詢問下說出更仔細的答案;其二,D3方PW3沒有說出片段中人的身高身形與她辨認出D3的關係。法庭指這並不是PW3本身的辨認D3的基礎;其三,D3方說PW3的書面證供沒有提過D3曾在案發時左右擰頭。法庭認為PW3的解釋合理,即相關事情並非最重要,故沒有作紀錄。事實上書面證供的內容本身並非要求十分詳細的紀錄,而且證人的記憶可以借盤問而喚起。經綜合考慮後,法庭接納6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DW1的證供,因為D1與DW1在2020年至2022年間多次見面,但D1到2022年才歸還$50予DW1,這並不正常。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因為他的證供得證據支持,如閉路電視曾拍得D2曾身處恆生銀行和低頭看手機,和女生的月結單等。
分析至此,因為D2的證供並不承認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D2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因為D3在盤問和主問關於行山的安排,女友人何時離開的時間,行山仗是否曾使用,和背包內是否有面巾的說法完全不同。
法庭不接納D4的證供。法庭認為若人群只是買食物,逛街和聊電話並不會使路面完全水洩不通,事實上這方面的說法亦得不到片段支持。此外,以當時情形而言,D4當時更應找到行人路出口,而不是看電話找巴士站。
法庭的考慮 - 片段辨認:
D1和D3方亦爭議片段不能辨認出D1和D3,以及PW4對D1和D3沒有足夠的認識,故不能協助法庭辨認D1和D3。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AG's Reference No.2,R v Turnbull,和CACC366/2015案中所提及的指引。
就本案而言:(1)PW4沒曾在案發現場觀察被告,故她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此外,PW4亦不能說出她用了多少時間觀看D1和D3,故依賴PW4的證供並不穩妥;(2)涉案片段的解像度和拍攝角度欠奉;(3)片段中人的衣飾欠缺顯著特點;和(4)片段中人的容貌亦被掩蓋。因此,法庭不會依賴片段辨認D1和D3。
分析至此,由於控方是依賴片段指控D1,但法庭不能從片段辨認D1,因此D1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的考慮 - 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事實上,案發時有人大聲責罵警察,向警察投雜物,和阻塞交通。進一步考慮現場人士的裝備和人數,案發時現場確是正出現非法集結。
辯方只爭議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就此方面,上級法院已就何謂「參與」,「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作解釋:
就「擾亂秩序」的定義,林文瀚法官在HCMA54/2012案中指:「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
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林文瀚法官亦指:「該法例所指的是任何人合理地如此害怕,這必定是一名在場人士...害怕社會安寧將會以某種形式被破壞。」。
就「參與」而言,上級法院曾指出這即是指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而作出該等行為的人,如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因此,被告人事實上毋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片段顯示D4在現場徘徊和用舉手只向某方向,但這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事實上,即使假設將控方在片段中所指的D1和D2考慮在內,他們的徘徊行為並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D3而言,雖然沒有證據他在現場做過何事,但是他特意帶同不少裝備從沙田出發前往案發現場,加上一身示威者衣裝,是有意圖與其他在場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帶備行山仗的目的亦會是攻擊他人的用途 (即使行山仗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D1,D2,D4面對的控罪1應予以撤銷✅;D3面對的控罪1和2已被控方舉證至定罪是唯一的結論‼️
*基於字數所限,上文內容並不是全部判詞的內容
=============
D3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求情
👤何(19)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D3的求情:
辯方說D3過往沒有案底,從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D3得他人支持和美譽,他過往亦多次任義工服務社會。
就案情而言,本案非法集結雖然歷時約45分鐘和有人堵路,但沒有人受傷、沒有人作出暴力/縱火/破壞公物的行為、警方沒有使用催淚煙等工具驅散示威者、涉案集結最後也沒有升級至暴動、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相關裝備、和本案沒有證據可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有多久。綜合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輕微。
辯方說D3在案發時欠缺人生經驗,因此受朋友網上言論影響下用違法的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現時他已得到教訓,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故他的重犯機會較低,亦希望法庭可以量刑時給予較多更生比重。
辯方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將D3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其間為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D3的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求情
👤何(19)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D3的求情:
辯方說D3過往沒有案底,從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D3得他人支持和美譽,他過往亦多次任義工服務社會。
就案情而言,本案非法集結雖然歷時約45分鐘和有人堵路,但沒有人受傷、沒有人作出暴力/縱火/破壞公物的行為、警方沒有使用催淚煙等工具驅散示威者、涉案集結最後也沒有升級至暴動、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相關裝備、和本案沒有證據可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有多久。綜合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輕微。
辯方說D3在案發時欠缺人生經驗,因此受朋友網上言論影響下用違法的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現時他已得到教訓,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故他的重犯機會較低,亦希望法庭可以量刑時給予較多更生比重。
辯方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將D3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其間為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D3的保釋🔴
【05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求情 #判刑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求情 #判刑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何(19)
🛑已還押13日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辯方律師表示由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所以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關注被告吸毒問題,律師稱被告只歇間歇性吸食毒品,並指因受案件困擾而服食,但葉官複述報告指被告在案發前已開始吸食,至2022年年尾仍有此習慣,並會自行購買,故必須正視。
另,辯方律師指被告已澄清關於跟三合會人士接觸只是去消遣認識,而沒有跟隨對方作違法行為。
辯方律師請求法庭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並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及其母的求情信,母親指被告有正面的改變,已吸取教訓,並指會支持兒子,幫他重回正軌。
辯方律師指本案案情比同類案件而言非最嚴重,案發歷時不長,亦沒有嚴重暴力衝突發生,而兩條控罪於同一時間發生,故請求法庭考慮兩條控罪同期執行。
法庭最後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何(19)
🛑已還押13日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辯方律師表示由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所以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關注被告吸毒問題,律師稱被告只歇間歇性吸食毒品,並指因受案件困擾而服食,但葉官複述報告指被告在案發前已開始吸食,至2022年年尾仍有此習慣,並會自行購買,故必須正視。
另,辯方律師指被告已澄清關於跟三合會人士接觸只是去消遣認識,而沒有跟隨對方作違法行為。
辯方律師請求法庭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並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及其母的求情信,母親指被告有正面的改變,已吸取教訓,並指會支持兒子,幫他重回正軌。
辯方律師指本案案情比同類案件而言非最嚴重,案發歷時不長,亦沒有嚴重暴力衝突發生,而兩條控罪於同一時間發生,故請求法庭考慮兩條控罪同期執行。
法庭最後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