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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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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6 梁(17)

控罪:
阻差辦公 [D6]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背景: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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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駁回上訴,需要即時服刑🔴

今日沒有西裝保安,開庭只有十多秒宣布結果便退庭,被告很多朋友及公眾人士未入內便散庭。

詳細書面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166_2022.docx

簡而言之,張慧玲法官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D6不知就裡、在沒有預兆下目睹D5襲擊及「搶犯」行為,而非與D5共同行事,並非一個合理的推斷。反而是D6與D5共同行事,D6將雨傘交予D5,好讓D5能使用該雨傘。而在D5使用該雨傘「搶犯」時,D6在近距離觀看,從而在有需要時協助D5。法官裁定D6並非一名無辜的旁觀者,而D6逃跑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指出「情節嚴重者」須判以最少5年監禁,#胡雅文法官 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
終審法院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聆訊排期在8月9日進行。

💛感謝報料💛
【05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口頭簡單裁決:
3位控方證人口供簡單直接,供詞同相關CCTV片段吻合。PW1主問指被告用手肘批向自己手臂心口一下,盤問下同意不止一次,不肯定總數多少次。事件發展時間迅速,PW1忙於制服被捕者,說不出次數屬合理。片段雖然沒有拍到批肘動作及何時丟出水樽,不代表不存在。法庭裁定3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未有提供辯方案情,法庭裁定控方舉證三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被告今年27歲,今年為大學四年級學生。本案最大求情為檢控延誤,控方同意案發2星期即9月尾時已取得CCTV,但直至2022年5月才提出檢控,案發時被告為一年級生,整個大學生涯活在陰霾之下。而被襲擊警員接受簡單治療後不用留院,傷勢不算嚴重。希望法庭可作寬大處理。

法庭指辯方所指延誤指每單案件並不相同,要求控方提供案件發生時序予法庭及辯方協助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1:馮(24) / A2:曾(21) / A3:王(22)
A4:*(16) / A5: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今日只處理A2~A5事項。

===============
控方向法庭表示A4律師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睇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知道A2, A3 & A5表示認罪,但申請在不同日子作答辯。

A2 & A3 法律代表確認認罪意向,A3律師表示希望與A5分拆案件作認罪和求情,因為有潛在衝突嘅風險,稱根據上訴庭案例2019/3 HKLRD516,會向律政司要求提供資料給法庭,讓法庭根據案例的判辭中的十個步驟,而作出判刑,A2律師同意做法。

A5律師亦表示認罪意向,未獲告知分拆一事,明白不無道理,不反對一併處理,亦不反對分拆,只係希望盡早處理案件。

法庭頒發命令,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A5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A4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提訊,所有被告均無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1日14:30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6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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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陳,鄺(33-39)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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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謝(19)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1/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3/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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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2/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1/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7/33] #求情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五 樓 一 庭
🕝14:30
👤#新案件 (#1118理大 暴動)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
[09:45] 開庭

傳召PW1督察 徐俊耀(音)

繼續辯方盤問

D3律師
因應案件主管要求,PW1在番看有關本案的媒體片段後,回想記憶,確認返事實,在2020年10月12日做證人供詞,內容概括講警方執行嘅事項,堵路情況,證人畀警告,和大環境紀錄,未必有細節,例如有人掘磚頭,無在供詞提及。

當日PW1去到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見到路上有雜物,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堵路,行人路上有上班族,有不同衣著嘅行人正常往返,有穿著深色衣服示威者,有磚頭被掘起。

去到畢打街和遮打道交界,見到馬路上有傘陣,唔肯定有無延伸到行人路,警方在路口設立防線,發咗三次警告,無特別指明係馬路上或者行人路上的示威者,除咗干諾道方向,佢哋可以從其他方向離開。

D8律師
證人確實因為當時示威者人數眾多,警方曾在13:10前離開現場。

[10:05]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
證人當日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小隊的指揮官,帶領D3小隊由民耀街推進至畢打街,指示舉黑旗和發口頭警告。詳情後補。

[12:05] 傳召PW3 警員17946 姚漢明(音)
證人係PW2的傳令員,講述去到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見到的情況。詳情後補。

[12:25] 傳召PW4 警署警長 黃振揮(音)
證人是D3小隊成員,在置地廣場外控制一名男子,作供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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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涉案地盤工非「講還講,唔會郁手」的人,當時他情緒激動,有人勸他不要動手。他相當可能會因2被告的說話,而使用暴力,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

律政司代表再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兩名被告的行為,會維持,甚至加劇相關受害人同相反見人士衝突,而當時受害人被多人指罵,是敵眾我寡。原審裁判官郤疏忽以上因素,未有考慮因兩被告的說話,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持相反意見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代表認為案件應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惟2人代表律師反對指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律師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原審裁判官已根據現場人士的反應,認為他們屬一班「動口不動手」的人

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3/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黃振揮(音),現已升級為督察

辯方盤問
🔸D4律師

證人是D3小隊中最前排之一,在置地廣場外控制一名男子,無回答是否與另一警署警長52677蔡偉強一齊追截。

過程係證人在去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前,見到有部份示威者由畢打街向皇后大道中逃走,另一部份示威者在德輔道中行人路上跑向雪廠街,在去到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時,見到該批示威者跑返轉頭,因為事先已知道雪廠街方向部署咗D1小隊,估計佢哋已經到咗,所以示威者跑返轉頭,但當示威者見到證人小隊時,又再次掉頭跑,證人深信係同一批人,於是上前追截,控制咗一名男子後,交畀機動部隊D4小隊處理,其後向偵緝部女高級督察伍蔓華(音)滙報,等她決定作出拘捕,唔記得她有無問到詳情。

律師指出在證人未去到十字路口時,係睇唔到置地廣場外面行人路嘅情況,截停嘅嗰班人,唔係全部來自德輔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證人同意睇唔到行人路,亦未能百份百確定全部人。

🔸D7律師
證人再次確認未能百份百確定,只係印象。

[14:58] 🔹控方覆問
證人有體驗過催淚煙對人體的影響,包括在受訓時和在現場執行時,受訓時係在室內環境,現場執行時係戶外,催淚煙在室內對人體的影響強好多。

D3小隊理論上有41人,分為前中後排,但唔清楚當日實際有幾多人返工,現場亦無分前中後排,只係一齊行,證人在最前,唔知後面有幾多人,只知道仲有D2 & D4小隊。

[15:10] PW4作供完畢,理應輪到傳召下一名證人,因為此證人牽涉到D1的案中案,主控表示還未收到辯方反對的理由,彭官詢問控方堅持要先收到文件?主控話要準備回應,彭官繼而辯方為何在審訊第三日還未準備好?辯方話草稿已經畀咗控方,但會修改,彭官表示定好反對理由就不能改,不能問超出範圍嘅問題,三方來回多次後,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等待認人之後作最後修改內容。

[15: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8/7)09:30同庭續審, 5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7/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控方證人-女警

🔹控方主問
如何得知該女子身分證號碼:

證人指在搜身時問女子拎身份證。續解釋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向女子說出她已被速龍拘捕,現要進行搜身查看有否違禁品,在女子面前檢查背囊拿出其身分證,名字顯示鄺,證人在記事冊記低生日日期,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後放回東西入背囊歸還女子, 袋中沒有發現違禁品。把女子交付給14033前,證人指沒干擾背囊。

從科學館道到加連威老道押送女子至交付給14033 階段 ,證人指他沒有處理女子的爛面罩,交付前女子也是帶着該面罩的

-拎記事册睇-

證人忘記背囊中有什麼,沒有放不屬於女子的東西在背囊中。

證人指女子就禁除低背囊給證人搜查,並指在女子除下背囊時或其他階段也沒有看過女子手上有索帶,證人交還背囊給女子孭返住,至交付時,背囊仍在女子身上。

-睇證物-
證人指證物即呈現爛左的口罩有蓋在女子口鼻上,不記得背囊是否同一個但記得當時是黑色的,除了黑色外套,褲和鞋外,沒有留意其他

🔸辯方盤問

由0531 第一眼看到女子至0548 交付給14033, 過程中有17分鐘,期間沒有向女子宣佈拘捕,亦沒有看到A1宣布拘捕。證人同意於記事冊中只有記錄犯罪行為為暴動,而沒有記下違反蒙面法。

就證物物P67 ,證人指是爛咗的口罩,包括一些膠和索帶和有3M面罩一部份,遮蓋了女子的口和鼻,但沒有緊緊帶着因為爛,帶上時能看見女子的口部。辯方問第一眼看見女子的口罩如現時證物一樣還是有其他配件,證人回答與現時證物狀況大致相同。

證人搜查女子背囊時,不確定有沒有打火機,亦不會視打火機為違禁品。辯方指證人在記事冊寫上no illegal circumstance。證人指出他沒有留心睇被告有沒有帶手套,不同意辯方所指沒有穿戴因為他不記得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

1118 0546 證人在記事冊上記下鄺的名稱。冇講過鄺有手套。0548交付給14033。0630-45證人補錄接觸被告時事發經過。2023年2月20日中午證人回了一份證人口供。

辯方指記事冊和證人口供也沒有說到被告有帶手套,腰有腰色,和頸上有黑面罩(辯方指亦可解作頸套)的紀錄。證人曾經講過見到被告口部,同意頸套沒有遮蓋口的位置。

搜查被告背囊時,不記得有沒有橙白色T恤,燒焊手套,白色長袖衫,現金$840.7,一對灰黑熊手套,冰包和生理鹽水。證人指不會視燒焊手套和生理鹽水為違法物品。

證人忘記在背包那裏找出被告身份證,但肯定身份證是在背囊由證人本人搵到。證人不記得有沒有看到電話,不記得是在前褲袋或背囊中出現。不認同辯方所指出身份證不是在背囊中找到,而是被告在電話和手機殼中會給證人的。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眼看到是A1從後扯住被告背包,證人不同意並解釋是A1撳咗該女子在地上面朝地。

辯方指出被告起身跑咗兩步後, A1捉住被告雙腳。證人指沒有看到,重申係撳咗被告落地。

辯方問證人協助A1時有沒有其他男警員幫手。證人回答沒有留意,但不只她一人去幫手。

辯方指出證人抬住被告的手,其他手腳則由其他男性警務人員抬起 ,被告四肢離地被抬起帶離制服地點往安全地點,途中橫跨暢運道三米。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問被告可唔可以自己行路,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問 上述問題之前,枱腳的警察想用棍打被告,然後證人叫該警員唔好。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A1制服被告時背囊跌了,之後有警員叫被告孭返住一個背囊。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沿途至到達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時有沒有男警員和被告說話包括A1。證人回答他與A1押解被告時不知道A1有沒有和被告說話,沿途情況混亂,忘記有沒有其他男性警員和被告說

辯方問搜身時有沒有搜查被告的褲。證人回答不記得,但指出如果平時有褲袋會搜查,不同意辯方所指在右褲袋找到電話之後,被告給證人身份證的說法。

辯方指出在搜身期間,有其他男警員(除A1)向被告講「屌你老母」,證人不同意。證人亦不同意辯方所指出叫被告面向草叢跪低的說法, 並指搜身之後被告是站着。

證人同意交付給14033前沒有看到有警員為被告上索帶。不同意辯方所指檢查背包時沒有把背包拿下。

🔹覆問
控方指主問時證人提到曾向被告講及已被速龍拘捕,但在盤問時卻指出沒有看見A1宣布拘捕。證人解釋A1離開時,證人問「係咪拉咗暴動」,A1回答係,然後證人問佢編號幾多。證人亦指出知道2202時西九龍總部宣布防線內的人要拘捕為暴動罪。

控方問由截停到押解被告到安全地點時,盤問期間辯方問及有沒有其他男警員,證人回答情況混亂忘記了。控方問那押解由誰人負責,證人回答由他和A1負責,沒有其他男性或女性警員。證人指到達安全地點後沒有其他男性警員協助他。

明天10時續,會處理約四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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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10:18小休後開庭]

📌傳召A1

🔹控方主問:
證人A1案發當日至現在都駐守機動部隊總部。前一日14:00上班,當日凌晨04:50時收到訓示,指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在現場扔磚頭、鐵枝和汽油彈 甚至有人用弓箭射向警方。於04:57時,與20至30名身穿速龍裝備的隊員到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外侯命。
當日05:27時,在埋伏點聽到暢運道方向傳黎叫囂及硬物踫撞既聲音,由通訊機聽到監察點隊員稱示威者仍在暢運道,只要一轉出暢運道 就會見到該批示威者
其後聽到出發的指令,便與隊員跑向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大概見到100個身穿黑色衫褲的示威者,在暢運道理大門外集結。與此同時,示威者發現A1及其他隊友並向A1方向扔磚頭和汽油彈,其中1個燃燒中既玻璃瓶在A1五米外爆開。之後示威者就向理大逃走,於是A1跑向理大門口試圖截停示威者。
此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揹著黑色背囊的女子迎面向A1跑往。A1於是將佢截停,並制服地下。基於現場極不安全,有大量汽油彈在校內向外扔擲,由一女機動部隊隊員協助下,帶該名女子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的安全位置,0535時向佢宣報拘捕,罪名為暴動罪及禁蒙面法。

控方證物草圖P432顯示道路向不同的建築物,當中有標示A4。證人A1 在草圖標示並用綠色螢光筆加強顯示:
(1)SGPA1 0457時集合位置
(2)A1第一眼望到女子位置
(3)該女子第一眼被A1望到的位置
(4)成功截停該女子位置,與位置(2) 一樣
(5)宣佈拘捕該女子的位置

林官問證人該女子是何人?證人表示及後由偵輯警員得知,女子為本案第四被告。

A1畫的草圖列為證物P234a

另外兩幅相片顯示理大正門對出的暢運道及巴士站,A1於相片上標示位置(2)~(4)並附有註解,列為證物P432

林官問有關女機動部隊隊員,證人確認該隊員當時身穿制服,但不知其警員編號。

控方問證人當跑出時,見100名示威者面朝方向?證人稱100名的面向都不同,有人跑向理大,有人扔磚頭及汽油彈。自已沒有被地下燃燒的玻璃瓶弄傷。而示威者逃走速度好快為跑既動作。
睇證物P432k,該女子當時正是面向證人,第一眼望見女子的距離相隔3米。當時光線昏暗應該為街燈燈光,並有汽油彈爆破時引起的火光。截停女子時,視線沒有離開或被東西阻擋。當時第一眼只望到女子身穿黑衫褲 ,制服後先望到黑色背囊係背部。
當時該女子在A1左面跑過,跟住A1用左手捉住她隻左手手,再用右手壓落上肢位置 ,隨即制服她係地上,她扒在地下,唔需要再用力壓住。
其後與女機動部隊隊員幫助下扶起該女子,兩人合力一左一右帶去位置(5)。辯方律師不爭議該女子身份為被告四。
證人由位置(4)帶女子去位置(5)時,沒有留意有沒有裝備。證物P67顯示被告物品為1個口罩索帶,林官描述就咁睇為一灰色膠帶上有1個3m膠圈。及PB79的黑色背囊。 該女子於0535時便轉交至女機動部隊隊員負責。 記不起女機動部隊隊員有否對女子搜身,證人確認自己由位置(4)帶往(5)沒有搜身,沒有移動及除下裝備,沒有其他人接觸女子。 當時因要留意四周環境所以無留意到第4被告同女機動部隊隊員,其後宣報拘捕後證人A1就離開。

林官詢問有關宣告違反蒙面法詳情。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到女子時在位置(2)時,她有戴住一些遮掩面部的物品,無留意甚麼顏色及甚麼東西。由截停位置至位置(5),該蒙面物品仍在女子臉上。但無法確認離開時,該蒙面物品是否仍在臉上。承認主問時漏了提及遮住臉部。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有關制服女子的細節,證人稱用右手壓女子上肢幾左手臂位置,女子臉向地下。問證人有沒有印象女子落地時有無該遮住口面既物品及有無留意女子鼻樑撞損,證人A1稱無留意

辯方向證人指出於11月19 1500時在機動部隊錄取的口供及12月27第2份口供中,其中第二份口供只係多1份圖:
證人同意第1份口供無提及女子遮蓋臉部口鼻,亦沒有在記事冊記低。稱因印象不深刻所以現在才記得女子有遮掩臉部的物品。但確認由0527時到0535時,8分鐘都持續對女子有遮蓋口臉有深刻印象。辯方質疑為何11月19日的口供無描述女子用甚麼物品遮掩臉部,證人直認忘記。辯方律師指出位置(2)時第4被告當時有戴豬咀,當被證人A1拉跌落地時豬咀被撞爛並跌落在地上, 所以只剩索帶係面上,證人A1稱唔記得及無留意。辯方問有無留意制服過程中撞損女子鼻樑,證人亦都無留意。證人只能確認第一眼見女子有有遮蓋口鼻,之後8分鐘無印象女子有否遮掩臉郭。有可能由位置(4)帶去位置(5)先不再遮蓋口鼻。

辯方再提及證人聲稱女機動部隊隊員於10秒內趕到位置(3)第一眼見到女子的位置,而實情為除了有證人及女隊員,還有1男警協助,由女隊員抬上身,證人及另1男警各抬一腳,女子雙腳離地心口朝天地被搬運。證人不同意
證人確認第一眼見到女子沒有背囊。辯方稱,女子被制服時背囊跌在地上,而1男警則隨地執起一個不明的背囊,隨即抬起女子橫過半條暢運道。而另一男警曾想揮警棍打,但被女隊員制止。證人對此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抬到一半時,女機動部隊隊員問女子能否自己行,女子答行到,便一起行。步行當刻,另一身份不明男警將背囊給女子揹上。 證人對以上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現場大煙霧,無呼吸器很難熬,
證人稱催淚煙霧主要在位置(2)和(3), 應該去到近科學館道就唔難熬,辯方律師再問當時女子口鼻有無被遮蔽,證人稱唔記得。辯方律師再詢問該女子有否帶手套。證人稱唔記得但承認如果有戴,應該會一眼就見到。證人確認在供詞及庭上無講過,亦忘記有否腰包。

重睇控方證物P66,為一塊布,布上有張黃卡紙寫"1 piece of neck warmer in black color of 第4被告名字,並有警員蓋印係dpc7860",林官再描述該布為圓筒形,棉質或尼龍質地有人叫做頸套,證人確認係證人供詞 從無提及過這塊布狀物品,並忘記女子有否穿戴,亦都忘記有否看過被捕人背囊
辯方律師詢問下,證人稱忘記女子有否出示身份證及有否出示女子本人的iPhone。
證人確認離開時,女子已被扣上索帶,忘記何時何人,不能確認是否由女隊員鎖上。確認8分鐘內沒有其他人或警員後稱改口索帶由女隊員扣上。
證人在辯方詢問下確認位置(5)位置低少少,近科學館道建築物,會有3至5米。但位置(2)及(3)便無差別。 辯方質疑一條行車線都3至5米偏差,所以係示意非精進。但證人不同意位置(2)及(3)會有偏差,指記憶中確認是該位置。
辯方稱證人不是用左手捉左手,而係扯甩女子背囊然後再一齊跌落地。當女子起身跑幾步後,便抱住她的腳向後拉及拖行。其後才有女隊員及男警增援。證人以此均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該女子當時無留心宣佈拘捕,到有印象時係一名女警員向佢宣佈拘捕,證人答不記得亦不知其後有另一女警宣告拘捕。

林官問證人宣佈拘捕時得悉女子身份未,證人答知道,因為該女子有講出自己姓名。林官再問點解該女子會講自己個名,證人回答並不知道點解佢會講自己個名

辯方質疑證人沒有核實被捕人名字,證人稱忘記了。辯方再稱證人記得當時該女子已上索帶,女子隻手取不到物品。證人忘記有無人取過她身份證。辯方再指出證人於主問時,控方問證人知否女子身份時,證人回答係由其他警員告知,但現在又稱不記得?證人不清楚。是否主問時編作口供?證人否認及稱不清楚。

林官詢問為何有2種不同講法,證人稱女子只講咗自己個名,但自己無核實身份,唔知身份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辯方對證人指出主問時,控方無問年月日,只是證人知不知被捕者名字。證人稱只知名字,無核實身份。承認證人供詞無提及過被捕人士主動講名。辯方質問何解現在庭上會清楚。

林官補問為何口供無寫,證人答遺漏了。

辯方律師再問證人不會在未核實身份就宣佈拘捕,證人指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需要好短時間返回理工大學執行職務。辯指出以上堆砌出來既口供。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無法確認於何階段知道該被捕人士既名字。

證人離席。

📌更改承認事實
林官指控辯雙方之前有同意了的承認事實,是否有爭議。
辯方申請將第18點承認事實撤回,並指出第4被告並非由A1宣佈扣捕,而是由1女警。 林官在聽罷控辯雙方理據及證人作供表現後准許辯方撤回第18項事實。
辯方亦指出會質疑由截停至拘捕並不是A1。

[12:07]
📌再次傳召A1
證人應控方要求,描述女子中等身型偏瘦,亦確認第一眼見到相距3米,於位置(2)成功截停。

林官問證人當晚行動中截停多少人,證人答1人只有該女子。

控方問女子背囊是否一直揹著。證人確認。控方問在位置(5)作出拘捕,如何得知該女子名字?證人稱唔記得與她的對答,只記得全名。確認當晚只拘捕女子,由截停至拘捕屬同一人。

控方要求證人於證物P83中有沒有一張相是當晚被捕女子的。證人指被告人四。控方再詢問邊張相,證人思考後回答相片1

林官再問證人當晚有否見過被捕人樣貌,證人指在拘捕位置見過,忘記幾時見過以及見過全貌還是只有臉部。
控方引述相片1是否證人宣告拘捕的樣,證人確認。控方再問有無任何階段證人知道被捕人的身份證號碼並作出記錄,證人稱不記得有否紀錄過其身份證。證人及後承認有在證人供詞內有紀錄過該事件,並改稱自己在在宣佈拘捕之前有看過被捕人身份證,但忘記點樣取得女子身份證核實。控方覆問完畢

🔹辯方就控方覆問再提出盤問:
辯方質疑剛剛盤問時證人稱無核實被捕人士身份,但剛剛主控覆問時又聲稱睇過身份證。證人回答,經回想後記得自己睇過女子身份證後才宣佈拘捕。辯方再指出剛盤問時問及證人有無核實身份證 ,證人再辯稱自己當時未想到。而證人於主問時用詞為「後知為」,證人再辯稱所謂既後知指的是截停女子後先知
辯方指出主問時點解唔講係現場睇咗被捕人士身份證,證人稱「我不斷回想先諗起」。 辯方律師再指出林官查問時當時又答未知,證人確認當時未回想起。辯方指出未回想起係講大話,因為看完P83紙上寫了被捕者名字才認得。證人否認。
辯方再問何時見到全貌,證人無法確認確實時間。辯方質疑假設是證人A1接觸被捕女子的8分鐘內最後1,2分鐘先見到該女子全貌,你3年幾後岩岩見到p83就認得佢。證人直認因為自己見過佢全貌,名字亦一直清楚。
辯方質疑證人A1於剛請出證人離開法庭迴避時重溫檔案後才突然記起被捕人士姓名等資料,所以於主問時一直未能說出被捕人士姓名。證人否認,稱不需要。

[12:39]
辯方就證人A1盤問完,控方再沒有覆問。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7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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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2/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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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3/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